卷四 叶令女
汝州叶县令卢造者,有女幼,大历中许邑客郑楚曰:“及长,以嫁君之子元方。”楚拜之。俄而楚录潭州军事,造亦辞而寓叶。后楚卒,元方护丧居江陵,数年间,音问两绝。县令韦计为子娶焉。
其吉晨,元方适到。会武昌戍边兵亦止其县。县隘,天雨甚,元方无所容,径往县东十二里佛舍。舍西北隅有若小兽号鸣者,出火视之,乃三虎子,目犹未开。以其小,未能害人,且不忍投于雨中,闭门坚拒而已。约三更初,虎来触其门,不得入。其西有窗,亦甚坚,虎怒搏之,棂拆,陷头于中,为左右所辖,进退不得。元方取佛塔砖击之,虎吼怒拿攫,终莫能去。连击之,俄顷而毙。
既而闻门外若女人呻吟,气甚困劣,徐问曰:“门外呻吟者,人耶?鬼耶?”
曰:“人也。”曰:“何以到此?”曰:“妾前卢令女也。今夕将适韦氏,亲迎,方登车,为虎所执,负荷而来投此。今既无损,而甚畏其复来,能相救乎?”元方奇之,执烛出视,真衣缨也,年十七八,礼服俨然,泥水皆澈。既扶入,复固其门,拾佛塔毁像,以继其明。女曰:“此何处也?”曰:“县东僧舍耳。”元方言姓名,且话旧诺。女亦能记之,曰:“妾父曾许妻君,一旦以君之绝耗也,将嫁韦氏。天命难改,虎送归君。庄去此甚近,君能送归,请绝韦氏而奉巾栉。”
及明而送归。其家以虎攫而去,方坐且制服礼。见其来,喜若天降。元方致虎于县,具言其事。县宰异之,以卢氏归于郑焉。当时闻者,莫不叹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