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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小说类例的建构与小说观念的变迁
唐代小说类例的建构与小说观念的变迁

唐代,小说的类例建构,如数量规模、形态特质、类型功能等经历着重要的转变,人们对于小说的认知也处于持续调整、更新之中。近年来,学界围绕唐代的小说观念展开研究,韩云波的《唐代小说观念与小说兴起研究》、罗宁的《汉唐小说观念论稿》等论著,姜荣刚的《<隋书·经籍志>“小说类”发覆》、王齐洲的《<汉书·艺文志>与<隋书·经籍志>小说观念之比较》等论文,或着眼于传统的四部分类法,或从近现代文学学科的架构出发,将小说作为稳定的学术流派或文学文体,探讨小说与稗官、小说与史部之间的关联。本文在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隋书·经籍志》《史通》载录的书籍范例以及唐代产出的小说文本为切入点,力图深入到中国知识体系动态的嬗变过程之中,将小说作为知识统序中的子系统,从传统目录学的类例观念入手,考察小说这个“名”在唐代与哪些“例”(具体的作品)建立起对应关系,这些例构成的“类”(特定的知识统一体)呈现出什么样的质性特征,这种质性特征如何形塑了唐代小说类例建构的整体局格以及小说观念构型的内在逻辑,从而还原小说在唐代这一特定时间段里的运动规律和变化轨迹,探寻这种规律性和整体性生成、建构的内在动力机制,阐明唐人关于小说的认知如何在时间的演进、文本的接续中,不断地延伸、生长,进而影响了后世的小说观念。

一、小说类属特征的赓续

唐代初年,魏征等修撰《隋书·经籍志》,子部小说类下收录了《燕丹子》《世说新语》,以及《笑林》《解颐》等典型的小说范例“二十五部,合一百五十五卷”①。这与今人把《山海经》《世说新语》《搜神记》,以及《隋唐嘉话》《莺莺传》统称为小说的做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要理解《隋书·经籍志》建构小说类例的内在逻辑,我们必须尊重的事实是,唐人不可能将自身的小说观念与后世进行参较,而是在赓续承继并改造更新汉代及魏晋南北朝小说观念的基础上形成特定的认知。

以《汉书·艺文志》为参照系,我们可以看到,《隋志》采用了录新例以明旧类的方式建构小说这一知识统序。所谓《隋书·经籍志》录新例,是相较于《汉书·艺文志》而言。从收录的具体作品来看,《隋志》子部小说类收录了与《汉志》诸子略小说家完全不同的、全新的文本,“《隋志》首以《燕丹子》冠小说家,汉录无一存者”②。所谓明旧类,是指《隋书·经籍志》“所论列则仍袭《汉书·艺文志》”③。当我们由例及类,从小说在知识体系构架中的位置,以及小说这一类目的内在建构逻辑出发考察唐人的小说观念,可以看到,自《汉书·艺文志》到《隋书·经籍志》,小说这个类目一直保持着内在的稳定性:小说是子部诸子略之下的二级类目;小说这个“名”所对应的类例的基本属性是,纪“街谈巷语”之言、载“道听途说”之事,以传“小道”④。

汉代,小说已经建构成为独立的知识类目、成为知识统序中的次系统。班固修《汉书·艺文志》,依循刘歆、刘向父子七略分类法,诸子略十家中收录了小说家。《隋书·经籍志》改七略为四部,诸子略转型、重构,演变成为子部。小说仍旧作为独立的二级类目,与儒家、农家、道家等共同归属于子部之中。小说从属于子部诸子略,它必然具有子部诸子略的基本特质。谈到子部,人们认定,“博明万事为子”⑤,诸子也具有“谰言兼存,琐语必录”的特点⑥。子类中的知识要素最早可以追溯到《鬻子》,“至鬻熊知道,而文王咨询,余文遗事,录为《鬻子》。子自肇始,莫先于兹”⑦。《汉书·艺文志》将《鬻子》归入诸子略道家类,将《鬻子说》归于诸子略小说家。的确,在七略分类法下,诸子略与六艺略、诗赋略等形成了相互对映、相互参照的关系。无论是六艺、诗赋,还是兵书、数术、方技,都不将言、事作为形构知识统序的核心要素,相较之下,诸子则以纪言、纪事的方式表达思想。在《隋书·经籍志》中,纪言、纪事仍是子部重要的构型内核。如《隋书·经籍志》子部儒家类中录有《说苑》,《说苑》的特点是“采传记百家所载行事之迹”⑧。小说是子部诸子之下的次系统,它自然具有子类纪事、纪言的核心特质。《隋书·经籍志》著录的《燕丹子》《世说新语》《笑林》《解颐》等全新的构型范例正申明并强化了小说纪事、纪言的类属特征。

首先,《隋书·经籍志》中罗列的《小说》《古今艺术》等延续了《汉书·艺文志》中诸子略小说家纪事的特点。《汉书·艺文志》明确地标识出小说家中的某些书籍具有纪事的特点。据《汉书·艺文志》,“《周考》七十六篇。考周事也”,“《青史子》五十七篇。古史官记事也”⑨。《隋书·经籍志》承续《汉书·艺文志》,所录小说多有纪事之体。如《燕丹子》“载太子丹与荆轲事”⑩,殷芸的《小说》“撰述秦汉以来杂事”(11)。再如,小说类下有《古今艺术》。唐人张彦远记述《古今艺术图》的情况说:

《古今艺术图》五十卷,既画其形,又说其事。(12)

《隋书·经籍志》小说类还收录了《水饰》一书。据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

炀帝别勅学士杜宝修《水饰图经》十五卷,新成,以三月上巳日令群臣于曲水以观水饰。因并记水饰七十二势之目及妓航酒船水中安机等事。(13)

从今人的观念出发,《古今艺术》《水饰》等与小说这个概念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但是,从汉唐时期人们的知识结构来看,《水饰》等在六艺、诗赋等书籍的映照下,呈现出明显的“说其事”的性质(14),这促使它们与小说这个概念建立起了直接的逻辑关联。

其次,《隋书·经籍志》子部小说类下收录的《琐语》《笑林》《笑苑》《解颐》等具有鲜明的纪言特征。唐人将《琐语》等作品纳入小说的范畴,这正延续了《汉书·艺文志》确认的小说纪言的类属特征。《汉书·艺文志》收录小说15家,其中,以“说”命名的有《伊尹说》《鬻子说》《黄帝说》《封禅方说》《虞初周说》等5家。这些作品已经遗佚,但是从命名方式上可以看到,它们具有纪言的性质。汉代以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将诙谐的言谈或语言类的表演称为小说。如三国时,邯郸淳“诵俳优小说数千言”(15)。“俳优小说”还由口头的形态进一步转化成文字的形态,“因俳说以著笑书”渐渐成为普遍的情形(16)。“笑书”,即谐隐类的作品,它的特点是“辞浅会俗,皆悦笑也”(17)。魏晋南北朝时期,谐隐类的作品与小说并置于一体,“文辞之有谐隐,譬九流之有小说。盖稗官所采,以广视听”(18)。这些纪言的谐隐类作品确认了自身与小说这个知识统序之间的相通性。《隋书·经籍志》在确定子部小说的典型范例时,从纪言这种类属特征入手,参会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对于小说的定位,将《琐语》《笑林》《解颐》等汇集俳言谐语、“以记谈笑应对”的作品归入小说类(19)。《隋书·经籍志》还在子部小说类小序中特意申明,小说系“街说巷语之说”(20)。《隋志》强化了小说与“说”、与纪言之间的关联,收录《琐语》《笑林》等文本,这既是对《汉书·艺文志》稳定的、合逻辑的接续,也是对魏晋时期小说观念合理的接纳。

又次,基于小说纪言、纪事的特质,《隋书·经籍志》收录了刘义庆的《世说新语》等作品。《世说新语》兼具纪言、纪事的双重特性,这部书“采撷汉晋以来佳事、佳话”(21),“叙两汉、三国及晋中朝、江左事”(22)。这延续并融会了《汉书·艺文志》确认的小说纪言、纪事的类属特征。《隋书·经籍志》在梳理小说的例、类时,并不是凭空构想的,而是以《汉书·艺文志》诸子略的建构逻辑为依据,确认、申明并进一步强化了小说纪言、纪事的基本属性。

小说是子部诸子之下独立的二级类目。这意味着,小说既具有子部诸子的共性,同时,它也形成了区别于子部儒、道等其他类目的、专有的属性——“小”。

小说这个词自萌生以来,它指称的对象一直延续着“小”这种内在的属性特征。这种“小”的性质与指称对象的来源、质态相关。小说一词最早见于《庄子·外物》。《庄子·外物》说,任公子钓得大鱼,“自制河以东,苍梧以北,莫不厌若鱼者”。“后世辁才讽说之徒”“惊相告”,并且“揭竿累,趣灌渎,守鲵鲋”,试图钓得大鱼。《庄子》说,“辁才讽说之徒”依凭道听途说之辞,“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23)。这里,小说是“琐屑之言”(24),是道听途说的传闻。到了《汉书·艺文志》,当小说由普通词语转化为专有名词时,它的原初义涵进一步延续和发展。据《汉书·艺文志》:

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25)

这些来自于街谈巷语、道听途说的传闻具有“小”——微细、琐屑的特点。《汉书·艺文志》将琐言细事归入小说之下,这种归类方式不是臆想的,也不是抽象的,而是在诸子的内在架构下,以诸子中儒、道等各家为参照系,进而确认并定型的。从素材的特质上看,小说是“刍荛狂夫之议”“闾里小知者之所及”(26),它与“游文于六经之中”的儒家(27),与“皆股肱之材”的其他各家相比(28),呈现出“小”的特质。到了《隋书·经籍志》,唐人在确定具体的类例时,依然遵循着《汉书·艺文志》中小说的建构逻辑。如《隋志》子部小说类收录了殷芸的《小说》,其特点是“载自秦汉迄东晋江左人物,虽多与诸史时有异同,然皆细事”(29)。

小说的特质“小”,也与这类知识要素的功能有关。“子部以立论为宗”(30),从汉代到唐代,以纪言纪事的方式明理,构成了子部诸子区别于经部六艺、集部诗赋等的核心特质。在子部的架构下,小说与诸子其他各家一样,纪言纪事的根本目的在于明理传道。同时,小说作为独立的二级类目,它也生成了自身特定的功能。小说与道家“历记成败存亡福祸古今之道”(31)、阴阳家“敬顺昊天,历象日月星辰”(32)、农家“播百谷,劝农耕,以足衣食”迥然相异(33)。小说中的琐言、细事与大辩、雅言相对,着意于“用小者之不可期大”的“小道”(34)。

小说系“小道”,这是“对历史事实的客观描述”(35),真实地呈现了小说这类知识要素的来源、质态、特性、功能,而不是纯粹的价值评判,不是负面的、消极的、否定的判断。在汉唐时期人们的观念中,小说这类知识要素自有其特定的意义与价值。从层级定位来看,子部诸子略始终“保留了小说家及其言说的存在空间”(36),小说是与儒、道等并行的二级类目。从价值层面上看,人们在阐释小说一词的原初义涵说,“当理无小,苟其不当,虽大何益”(37);“事无大小,时有机宜,苟不逗机,虽大无益也”(38)。“理”的大小与它被接纳的广泛程度,以及它能够产生的价值、意义,并不构成直接的对应关系。“理”能否产生作用,关键在于它是否“逗机”,即是否投合机宜。《汉书·艺文志》一方面谈到“诸子十家,可观者九家而已”(39),将小说排除在九家之外;另一方面又借孔子的话申明,小说作为第十家,“必有可观”之处:

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虽小道,必有可观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灭也。(40)

魏晋南北朝时,人们的看法是,“街谈巷说,必有可采”(41)。唐代,人们在建构知识统序时,也没有简单的判定,小说在价值上是无用的、消极的、落后的。《隋书·经籍志》小序明确地说:

儒、道、小说,圣人之教也,而有所偏。(42)

这表明,小说是“逗机”的:它虽然细碎,与儒、道等家的适用领域不同,但却生成了特定的功能与价值。如《隋书·经籍志》收录的《语林》《笑林》《世说》《俗说》“皆喜载调谑小辩,嗤鄙异闻。虽为有识所讥,颇为无知所说”(43)。这些文本在某些群体中或者在某种特定的生活场景下是“逗机”的,能给人带来欣喜、愉悦和感悟,“对于时人格物致知、博识洽闻、修身养性、清言隽议具有不容否定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44)。小说中的“小”,更多的是对这类知识要素的来源、质态、功能的判定,并不是对它的价值给予否定。

《隋书·经籍志》展现的小说观念,是对《汉书·艺文志》的赓续,但并不是对它的简单重复,并非一成不变的沿袭。这两部书目之间不是单向的影响和被影响关系,也不是线性的因果关系,而是生成了组合、类比、衍生、强化等多类型、多层次、多向度的关联关系。小说与琐言、细事、小道之间的对应关联是在汉代生发的,在《汉书·艺文志》完成近六百年后,《隋书·经志籍》对《汉志》著录的小说范例进行了改造,通过录新例以明旧类的方式,申明并强化了小说这套知识类目在素材来源以及功能层面的特质,小说纪琐言、载细事的类属特征在唐代初年完成了定型的过程。

二、小说类例建构的调整

知识统序的类例建构并不是依照它的类属特征有条不紊地铺设而成的,也不是在确定平衡状态后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随势处于动态的调整和改造的过程之中。要深入地把握唐人的小说观念,我们在厘清了《隋书·经籍志》子部小说类纪琐言、载细事的类属特征后,还要进一步考察的是,有唐一代,小说聚拢的核心类例基于这种类属特征进行了怎样的迁移和转换,这种类例的变化又是如何形塑、重构了小说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暗中完成了对小说的类属定位以及质性特征的改造。

《隋书·经籍志》确认的小说类例并不是终极的、恒定不变的结果。《隋志》成于641年-656年,在五六十年后,刘知几完成了《史通》,从根本上更新了《隋书·经籍志》呈现的小说观念。《史通》把《隋书·经籍志》建构的知识统序作为平台,以史部作为基准,采用聚旧例以成新类的方式,重新思考了小说这一类目的建构问题。所谓聚旧例,就是将《史通》与《隋书·经籍志》进行参校,刘知几谈及的小说范例在《隋志》子部小说类及其他部类中均已著录,《史通》对这些书籍重新进行组装。从《隋书·经籍志》到《史通》,细言琐事经历了被部分地从小说中剥离出去,再重新转让,整合进入小说这个范畴的过程。

唐代,四部分类法定型,中国知识体系中出现了一个新生的部类——史部。构成史部的知识要素于殷周之际就已经存在,但那时,它们还未在数量、规模、类型等层面上完成积累,尚“不能成一家之体”(45)。汉代以后,这些体例、类型相同的书籍越来越多,它们逐步归拢于一体。至《隋书·经籍志》,“开其事类……别为史部”(46)。史部的出现,对小说与细言、琐事之间的关联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隋书·经籍志》在建构知识统序时,根据知识要素的数量、规模、形态迅速扩展的情势,对来自街谈巷语的知识要素进行了细化,将之切割,分门归类,把其中一部分置于新兴的史部之下。如《隋书·经籍志》史部杂史类有《吴越春秋》《洞纪》等“七十二部,九百一十七卷”(47)。这些知识要素就是源自于“委巷之说”(48)。史部杂史类的形成打破了街谈巷语之言、道听途说之事与子部小说之间极其稳固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在七略分类法下,小说这个概念及其指称的知识要素与街谈巷语之间是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街谈巷语之言、道听途说之事归属于且只归属于子部小说之下。在《隋书·经籍志》中,源自于街谈巷语的细言、琐事不再固着于子部小说类,而是成为子部、史部等不同部类下多个类目共有的知识类型。小说作为一个概念结构,作为知识次系统,它与街谈巷语、道听途说等类型中的某些知识要素继续保持着内在的、稳定的关联,同时也与另一些琐言细事完成了切割,形成了断裂。

《隋书·经籍志》对琐言细事进行分类,确定了它们各自的类属关系以及特有的畛域,这为《史通》建构更为复杂的、动态的小说架构奠定了基础。刘知几在统理《隋书·经籍志》著录的范例时,他将涉及琐言、细事的书籍重新进行整合、组装,将它们全部归拢到“偏记小说”“偏记小录”的概念之下。刘知几认可同时也进一步改造了《隋书·经籍志》对《世说新语》等的定位。他首先切断这些书籍与小说之间直接的关联,将之建构成为特定的知识模块,称为“琐言”;之后,他再将琐言这个具有整体性的知识模块归于“偏记小说”的概念之下。他说:

街谈巷议,时有可观,小说卮言,犹贤于己。故好事君子,无所弃诸,若刘义庆《世说》、裴荣期《语林》、孔思尚《语录》、阳玠松《谈薮》。此之谓琐言者也。(49)

他还对《隋书·经籍志》其他部类中著录的知识类例重新进行规划、安排,将其中涉及琐言细事的书籍全部提取出来,另行归类。如,他把《山海经》《孔子家语》等从史部中提取出来。他说:

其余外传……夏禹敷土,实著《山经》……《家语》载言,传诸孔氏。(50)

在《史通》中,《世说新语》《笑林》与曾经归拢到史部地理类或杂史、杂传类的书籍形成了相邻的关系或者直接的类比关系。刘知几还谈到,这些偏记小说“其流有十焉:一曰偏记,二曰小录,三曰逸事,四曰琐言,五曰郡书,六曰家史,七曰别传,八曰杂记,九曰地理书,十曰都邑簿”(51)。这样,在《史通》中,小说这个概念不仅与琐言细事这种质性特征之间重新建构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小说指称的对象在性质和形态等层面上也完成了根本的转型。小说这套知识类目在根本的类例形态上完成了改造,它不再用来简单地统称某些书籍,而是指称具有共同质性特征、多种类型范例、多重层级体系的复杂的知识统一体。

《隋书·经籍志》对琐言、细事的切割不是随机的,《史通》促成的小说与细言琐事之间的这种聚合更不是无意义地、简单地向诸子略小说家的回归。事实上,经过了这次分合,小说这个名所对应的例、类不仅在数量规模、类型范围上完成了重生和重构,小说作为一套知识统序,它的建构逻辑、定位归属,乃至基本质态都完成了根本性的调整。

以《隋书·经籍志》确认子部小说类例的规则为参照,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阐明《史通》在统理“偏记小说”这一类目时的建构逻辑。《隋书·经籍志》是从子部这个一级类目的构型规则出发,对子部小说类进行区画的;《史通》则谨守着小说与街谈巷语之言、道听途说之事的类属特征确认小说的类例构成。在七略分类法下,子部的特点是以纪言纪事的方式明道。到了唐代,在四部分类法下,子部纪言、纪事的功能并未消失。但是,纪言纪事不再是子类的专有属性,同时,也是史部的特征,并且发展成为史部的核心特质。史部的出现,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子部的构型方式。但是,在子、史两部的参互对照下,叙事成为史部核心的特征,而子部纪言纪事的特点被弱化,这一部类的显性标识转变为说理。《隋书·经籍志》小说类著录书籍的首要标准是,以子部这个一级类目的建构规则为标尺。小说类的核心特点是,以纪言、纪事为手段,以表达义理、情理、理趣为宗旨。如《世说新语》是“清言之渊薮”(52)。人们认为,“清言既吐,精义入神”(53),这部书实际上是表达玄理、展现趣味。《古今艺术图》《水饰》等也记事,但它们的立足点不在于“事”,而是借助“事”为这些秘画珍图、精妙的水饰增添意趣。《琐语》《笑林》等记载的言谈也不是着意于“事”,不能在事件、事态中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只是在日常生活中给人带来愉悦和感悟。《隋书·经籍志》在划定小说类例时,言、事只是子部小说使用的手段,小说记言述事的最终目的是,说理明道、探寻精义、展现机趣。刘知几不否认《隋书·经籍志》著录的《世说新语》《语林》可以归入小说的范畴之内。但在他看来,这些书籍只是“偏记小说”“其流有十”中之一种。《史通》以小说这个概念与琐言细事的对应关系为准则,重新厘定并聚拢、整合了《隋书·经籍志》史部杂史、杂传著录的纯粹纪事的书籍,他将《搜神记》、《西京杂记》与《世说新语》一同纳入到小说的范畴之内。他还强调,这些书籍的共同特质是“言多鄙朴,事罕圆备”(54)。这正表明,《史通》不是以子部这个一级类目的建构规则,而是依据小说与细言琐事之间的对应关系,统理书籍类例的。

在《史通》中,小说在知识体系中的类属定位也进行着调整。刘知几从小说与细言、琐事的关联关系出发,确认小说在知识场域中的位置。小说所处的关系系统不再是子部,而是变为史部;小说这一类目的参照系也不再是子部之下的儒、道等家,而是转而变为史部之下的正史或杂史、杂传。

刘知几从事实和理论的双重维度出发,建构了小说与史部之间的关联关系。琐言细事原本就是史部正史类书籍的构型要素。在史部作为稳定的知识统序出现、定型之前,这些琐言细事就错杂、交织、渗透在《史记》《左传》等书籍中。到了隋唐之时,这种情况依然延续着,甚至更为突出。如王劭的《隋书》“采迂怪不经之语及委巷之言”(55),收细碎之事。刘知几谈到这部书与“偏记小说”的关系说:

君懋《隋书》,虽欲祖述商、周,宪章虞、夏,观其所述,乃似《孔子家语》、临川《世说》。(56)

唐初修史,琐言细事往往有意杂入其中。如《晋书》“取刘义庆《世说新语》与刘孝标所注,一一互勘,几于全部收入”(57)。李延寿谈到《北史》《南史》,言这两部史籍中融入的“小说短书,易为湮落,脱或残灭,求勘无所”(58)。“小说短书”这些来自于街谈巷语、道听途说的内容,可以而且也应该光明正大地进入《北史》《南史》等书籍之中。在这种风会下,刘知几的《史通·杂述》论及小说与史部之间的关系,他认定“偏记小说,自成一家。而能与正史参行”(59)。

经由琐言细事,偏记小说这个概念还与《隋书·经籍志》确认的史部杂史、杂传类的某些知识要素建构了直接的亲缘关系。《拾遗记》《汉武故事》《搜神记》等在《隋书·经籍志》中居于史部,但是,从建构形态来看,这些书籍与史部的核心类目——正史、国史存在很大的差异。杂史、杂传是“史官之末事”(60):

(杂史)率尔而作,非史策之正也。(61)

(杂传)率尔而作,不在正史。(62)

刘知几也谈到,杂史、杂传的特点是“言皆琐碎,事必丛残”(63),它们“难以接光尘于《五传》,并辉烈于《三史》”(64)。《史通》将这些知识要素与正史、国史剥离开来,依据小说与琐言细事的对应关系,重新归入小说的范畴之内。这样,在七略分类法下,琐言、细事是小说的核心特质,是区划小说与子部儒、道等家的边界。在《隋书·经籍志》中,琐言、细事又成为杂史、杂传与正史区画开来的界线。到了刘知几的《史通》,琐碎之言、丛残之事不再仅仅作为边界线,用来区画出小说在子部或者杂史等在史部的存在场域,同时,也成为关键的对接点,明确地标识出《世说新语》《笑林》等子部小说与《搜神记》等史部的知识要素之间的亲缘关系,确证了它们在构型规则上的一致性。这样,小说作为一个概念结构,它的定位归属在知识体系中完成了转型与重构。它既用来指称隶属于子部之下的知识要素,又在一定程度上从子部中剥离出来,用来指称隶属于史部下的杂史、杂传等。在《史通》之后的官私书目中,小说作为书籍类目依然被放置在子部,但是,在人们日常的观念中,小说作为一套知识统序,它的位置则发生了偏移。小说成为游移在子、史两部之间的一个类目,生成了在知识统系中自由位移的能力。

刘知几将小说置于史部的架构之下,这种“观念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对小说的重新审视”(65),在暗中改造了小说的类属特征。小说由在汉代纪细言载琐事以明理传道,转而淡化甚至剥离、剔除了自身明理的特质。在《史通》中,小说切割了与“理”的直接关联,强化了与“事”之间的粘合度,仅仅保留了细言琐事作为核心的特征和功能。史部以叙事为宗,“史字之义,本为记事,初以名掌书之职,后仍被于记事之籍”(66)。“史”这个词的本义就是指事件,之后,这个词用来指称史官。到了唐代,史与事在多重层次、多个向度上建构了稳固的关联关系。“史”这个概念既指称事,又指称纪事的人,也可以指称纪言纪事的书籍,同时,也用来命名以纪事为核心的知识统序。小说在与史部建构关联的过程中,这个概念对应的类例也在形态、性质等层面上完成了重置。在《史通》中,《隋书·经籍志》著录的杂史、杂传,即纯粹以纪事为目的的书籍全部归拢到“偏记小说”的范畴之内。如《吴越春秋》《洞纪》《拾遗记》等多“钞撮旧史”,“大抵皆帝王之事”(67)。又如《宣验记》《搜神记》《冤魂志》等记载“善恶之事”(68)。这些书籍被归拢于一体,大规模地涌入小说这个概念之下。它们的跻入并没有完全驱逐《世说新语》《笑林》等原生的小说类例,但是,这些文本在数量上迅猛增长,最终覆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换了《笑林》等书籍,促成了小说这一类目质性特征的更新。明理转变成为小说隐性的、次要的功能,叙事成为小说的核心特质。

刘知几申明偏记小说与史、与事的关联关系时,他还有意识地从子部这个一级类目入手,剖析子部与“事”之间关系,以确证小说与叙事之间关联的合法性。《史通·杂述》谈到:

子之将史,本为二说。然如《吕氏》《淮南》《玄晏》《抱朴》,凡此诸子,多以叙事为宗,举而论之,抑亦史之杂也。(69)

史部是叙事的正宗,子、史原本区分为两途。刘知几认为,子部的书籍多有“以叙事为宗者”,因此,子部本身也可以归入“史之杂”,可以看作是史之旁出和流裔。这就意味着,即令不改变小说在知识统序中的定位归属,将之置于子部,小说与事之间的对接也具有特定的合法性和合逻辑性。

当我们尊重小说作为知识次系统的独立性,认同子部小说与史部正史、杂史等类目在价值上的对等性,还原《隋书·经籍志》《史通》成书的时间差,可以看到,史部的出现并没有简单地将小说转变为史书的附庸,《史通》中展现的小说观念也不是对《隋书·经籍志》生硬的改造。《史通》从小说记琐言、载细事的类属特征出发,使用《隋书·经籍志》史部杂史、杂传部类中著录的类例覆盖了那些纪言纪事以明理的文本,重构了小说的统序,重新设定了小说这一类目的质性特征。在唐代,小说纪细言载琐事的原生类属特征不仅是这个类目聚拢具体范例的向心力,是小说这个知识场域保持稳定的支撑力,而且也成为它进行自我重构的内在推动力。

三、小说功能质态的明晰

知识统序的功能特质是在具体类例建构、产出的过程中不断转换、定型的。《隋书·经籍志》《史通》著录、聚拢的小说类例均是前代生产的知识要素。要全面地了解唐人关于小说的认知,我们必须进一步考察唐代产出的小说文本,阐明唐人的创作实践与小说观念之间的互动关联,剖析这些文本的生产和聚拢在唐代这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如何影响、改造了小说的功能质态。

要梳理唐人在小说这个领域内构新例以创新类的过程,我们首先要探寻唐人将自己时代产出的哪些作品归入小说的范畴之内,他们又是如何确认这些文本的类别归属。刘知几之子刘餗称其创作的《隋唐嘉话》为小说:

余自髫丱之年,便多闻往说,不足备之大典,故系之小说之末。(70)

李肇也谈到,“昔刘餗集小说,涉南北朝至开元,著为传记”(71)。《大唐传载》也归拢到小说这个概念之下。据《大唐传载序》:

传其所闻而载之,故曰《传载》。虽小说,或有可观。(72)

段成式也将《酉阳杂俎》纳入小说的范畴中,自言其创作的是“志怪小说之书也。……文义既拙,复无雕丽之词,亦观小说家之流”(73)。范摅明确地将自己的《云溪友议》归于“街谈巷议”之列(74)。《大唐世说新语》《续世说》则是拟《世说新语》而作。另外,《唐阙史》《开天传信记》《卓异记》《北里志》《松窗杂录》等文本也大量涌现出来。今人谈到唐代的小说,往往将这些作品区分为笔记、传奇、志怪等类型。但是,唐代的作者并不是根据后世的小说分类,而是基于自身时代特定的知识结构展开写作的。从唐代知识体系的建构出发,以《隋书·经籍志》为参照,这些文本大体对应着小说,以及史部的杂史和杂传这三种类型;以《史通》为参照,这些作品就是“偏记小说”“偏记小录”。刘餗等延续着《史通》的观念,他们搁置了小说与子部之间的从属关系,主要依循着小说与细言琐事的对应关系展开写作。这些全新的小说范例不仅拓展丰富了小说的题材、内容、类型、风格等,而且对小说这个概念的内涵以及指称的对象进行了更新,围绕着小说与琐言细事的关系,以及小说的功能、类型、质态等提出了全新的命题。

一是,《隋唐嘉话》等唐代新生的文本促成了小说功能的更新,小说由在汉代的传“小道”,转而为在唐代的“备史官之阙”(75)。

唐代,在官方书目建构的知识统序中,小说这个概念及其对应的某些知识要素仍隶属于子部,但是,在日常写作中,小说的范本、范例则取源于史部。如刘肃就将自己的《大唐新语》置于史部的统序中。他在这部书的序中并未提及子部的书籍,而是谈到《尚书》《春秋》,他还说“丘明捃拾其疑阙,马迁创变古体,班氏遂业前书”(76)。当唐代的这些作者从小说与道听途说之言、街谈巷语之事的对应关系出发,以史部为基本平台展开写作时,这些琐言细事就从整体的功能层面上与史部建构了直接的关联。他们提出,这些文本具有“备史官之阙”的特质:

予自开元至长庆撰《国史补》,虑史氏或阙则补之意。(77)

恐史笔遗漏,故备阙也。(78)

谨录如左,以备史官之阙云。(79)

知我者,谓稍以补东观缇油之遗阙也。(80)

遐构兄出自雍,话兹事,以余有《春秋》学,命笔削以备史官之阙。(81)

从补阙的功能出发,这些小说还进一步衍生出“垂训诫”的功能。如刘肃的《大唐新语》“事关政教,言涉文词,道可师模,志将存古”(82);谷神子的《博异志》“粗显箴规。或冀逆耳之辞,稍获周身之诫”(83)。史部中正史类知识要素的特点是,“‘君举必书’,惩劝斯在”(84)。《大唐新语》等的惩劝、训诫功能正是从它们“备史官之阙”的特质中生发出来的。随着小说“备阙”“惩劝”等功能的定型,小说在知识统序中隶属于子部的定位与它的功能作用之间就发生了错位。

这种错位造成的结果并不是纯粹负面的,而是推动了唐代乃至后世小说观念的转型,促使小说的功能更为明确化、明晰化。从《汉书·艺文志》到《隋书·经籍志》,关于琐言细事的功能作用问题,人们判定,小说系“小道”,“必有可观焉”,但是,却没有指明小说的“可观”之处究竟何在。这是因为,无论是《汉书·艺文志》,还是《隋书·经籍志》,在确定小说的“例”——特定的文本时,都是对前代既有的知识要素的归类。这些归于小说之下的文本虽然具有共同的类属特征,但是,它们彼此之间在时间上的跨度极大,在写作范式、内容质态等各个层面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些文本展现的“道”也依势随形、变化万端。这意味着,小说尚未生成稳定的功能。盛唐以后,刘餗等人在史部的框架内进行创作,这使小说在原有的子部场域之外,又获得了另一种确认自身形态的全新的场域——史部。小说由先秦两汉之时收录子部儒、道、名等家以外的琐言细事,转而在唐代变为采摭正史、国史以外的传闻、轶事和遗说。小说明确地界定了自身特有的、具体的功能与作用——“备史官之阙”。这一功能的生成充分表明,从汉代到有唐一代,从官方书目到日常的写作实践,小说没有被剔除出知识统序的建构之外,失去自身的特质及独立性,也没有就此成为史部的附属品,更没有融于史部之内渐至于无形无踪,而是突显了自身作为特定知识类目的独立性,以及它的历史性和历时性,强化了它从传“小道”这一原生功能出发持续生长、转换、变化的生命活力。

二是,《隋唐嘉话》等唐代新生的小说范例在产出的过程中,将“事”的所有范型拢括、叠加于一体,这促成了“事”的类型、种类的明晰化,推动了小说构型方式的转换。

街谈巷语之言、道听途说之事是小说原初的类属特征。如《汉书·艺文志》收录了《青史子》。从今人对小说的认知来看,《青史子》中的内容与叙事性、故事性毫无关联。但是,叙事与事、与纪事是相关而并不等同的概念。事实上,《青史子》所载的内容与“事”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融的。这部书中的胎教之法、悬弧之礼、巾车之道等正是“事”的某种特定类型——事典、事例。

唐人在创作小说时,依然延续着《青史子》收录的事典、事例。他们还进而参仿汉代及魏晋南北朝出现的有关街谈巷语之言、道听途说之事的文本,如《汉武故事》《列异传》等等展开写作,将不为正史收录的、各种与“事”相关的素材全部纳入到小说的范畴之中,事的范式进一步扩大,涵盖了事件、事象、事类等。随着小说文本的持续增长,小说中的“事”在数量上迅猛增加,在规模上急剧扩充,在类型上不断地累积,在形态上也越来越繁杂。这一方面强化了小说与“事”之间的关联关系,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事”在相互参照中,渐渐产生了分类的要求,也具备了分类的可能性。人们逐渐意识到,小说所涉及的“事”,可能是事例、事类,也可能是事典、事理,或者是事物、事象,抑或是事件、事迹。如李肇谈到《唐国史补》中“事”的内容和功能说:

纪事实,探物理,辨疑惑,示劝戒,采风俗,助谈笑。(85)

“纪事实”指向的是事件,“探物理”指向的是事物,“辨疑惑”指向的是事理,“采风俗”则可以归入事例之类。再如《大唐传载》,“《四库全书》本《大唐传载》共117条。……体例上多以人为纲,例皆名臣大僚;其次是典章制度;还有一些地志风物”(86)。也就是说,《大唐传载》所纪之“事”包括事迹、事物,也包含着典章制度,即事典。到了五代,“事”的多重形态依然在小说文本中延续着。如《北梦琐言》“杜孺休种青莲花”条:

唐韩文公愈之甥有种花之异,闻于小说。(87)

这里的“种花之异”,是指韩愈的外甥以染料使红莲花变为青色、以鸡粪使浅红芍药变为深红的技术。这是小说“探物理”,关注的是事物。另外,小说中涉及的奇珍异宝也可以归于事物。与小说相关的“事”成为一个泛化的概念,有着多重的质态、体态,凡是琐细之“事”,全部归拢到小说这个概念之下。

《隋唐嘉话》等文本构成的小说范式,在类型层面对“事”进行了细致的区分。这些文本把多种形态的琐言细事聚拢于一体,“事”的各种范型不断叠加、融会,这在写作实践的层面上强化了,而不是弱化了《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对小说认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当然,这些文本在接续前代认知的基础上,也完成了对小说观念的更新和改造。随着“事”的数量、类型、内容等越来越丰富,小说的形态也不断地生长、变形,人们对小说的认知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汉代到唐代,从官方书目到学术著作,再到唐人生产的小说文本,纪言纪事始终是小说核心的构型要素。但是,在唐人的写作实践中,小说所叙之事在质态上逐步转化,在类型上渐渐明晰和细化,小说与“事”之间的关联也生成了全新的命题。人们谈到小说时,所叙之事的内容、形态替换了它的来源,成为核心的要素。《汉书·艺文志》以及《隋书·经籍志》《史通》在界定小说时,往往关注“事”的来源——街谈巷语、道听途说。盛唐以后,随着文人有意识地、大规模地创作,这些琐细之事的素材来源问题演化成无意义的命题,甚至是伪命题;琐屑、细碎仍是小说的特性,但却转化为隐性成分。写作者及写序者搁置了“事”的来源问题,把“事”的内容、类型、形态作为核心,事例、事件、事典、事象、事物等并置于一体,构成了全新的小说类例。从这个角度上看,唐人的创作实践是以前代的小说观念及相关的范本为依据,但并不是对前代小说文本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前代小说观念的单纯重复,而是有效地推生出全新的小说文本范型以及对于小说的认知。

三是,当小说这类知识要素与史、与事粘合于一体后,人们开始对“事”的性质进行区分。唐代的作者及写序者渐渐意识到,小说中的“事”有实有虚。虚、实作为两个独立的概念,在唐代完成了彼此的衔接和相互的参照。

小说与虚、实这两个概念建立起关联关系,是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汉书·艺文志》著录的《黄帝说》就具有“迂诞”的特点。迂、诞,有远、大的意思。这里的远,可能是指时间上的、空间上的,也可能是逻辑上的。迂诞指的是《黄帝说》中包含的内容超越了日常生活的逻辑。王充也谈到,子部所记之事具有“立奇造异”“非其实”的特点:

诸子之语,多欲立奇造异,作惊目之论,以骇世俗之人。(88)

诸子之书,孔子自卫反鲁,在陈绝粮……非其实也。(89)

在汉代,“迂诞”“非其实”并非小说家或子部的稳固的特质,只是偶然呈现的特点。小说作为一个概念结构,它与诞,与虚、实尚未形成直接的逻辑关联。到了唐代,“迂诞”“虚辞”与琐言细事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隋书·经籍志》确认杂史、杂传的重要依据就是,“体制不经”(90),“杂以虚诞怪妄之说”(91)。刘知几将“偏记小说”与正史的“实”参互对照。谈到“偏记小说”,他多次使用“虚”归纳这些知识要素的质性特征:

庄周著书,以寓言为主。嵇康述《高士传》,多引其虚辞。至若神有混沌,编诸首录。苟以此为实,则其流甚多。(92)

他还说,“郭子横之《洞冥》、王子年之《拾遗》,全构虚辞”(93),“《新序》《说苑》《列女》《列仙》诸传,而广陈虚事,多构伪辞”(94)。“迂诞”、“异”、“怪”与“虚”等概念被置于共同的关系构架之中,成为与小说对应的重要命题。

小说与虚实的关联在唐人的写作实践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和定型。唐代的小说作者在展开创作时,主要依仿《隋书·经籍志》中归入杂史、杂传类的作品。《隋书·经籍志》区分杂史、杂传的基准是正史、杂史“大抵皆帝王之事”(95),系于史;杂传则关注的非“人君之举”(96),系于传。在唐人的创作实践中,正史作为参照系逐步隐退。这些原本依循杂史、杂传的文本建构成为独立的知识统一体和结构统系,依据所叙之事的质性特征,重新确定了特定的分类原则。一部分文本从杂传类中“魏文帝又作《列异》,以序鬼物奇怪之事”这一脉发展而来(97),着意于记异、志怪。如《酉阳杂俎》“及怪及戏”(98),《博异志》“习讖谭妖”(99),《独异志》“神仙鬼怪,并所摭录”(100),《剧谈录》“多涉神怪”(101)。这类作品在数量上迅速扩充,进而发现并突显了异、怪之事的核心特征——“诞妄”“虚诞”。如苏鹗“览王嘉《拾遗记》、郭子横《洞冥记》及诸家怪异录,谓之虚诞”(102),他在此基础上创作了《杜阳杂编》。陆希声谈到这种创作现象说:

近日著小说者多矣,大率皆鬼神变怪、荒唐诞妄之事。(103)

这些作品大体对应着后世所说的志怪一类,着眼于虚、诞、妄。小说中还有一部分作品着意于纪实、传信,这实是杂史中的“帝王之事”与杂传中的“耆旧节士”“名德先贤”、列女贤媛,以及事典、事象等的统合。这些作品大体与后世的“笔记”相对应。如《开天传信记》即有意识地标明自身“信”的特质:

搜求遗逸,传于必信,名曰《开天传信记》。(104)

五代时,孙光宪在《北梦琐言》中也说:“每聆一事,未敢孤信,三复参校,然后濡毫”(105)。事的虚、实的问题经由《酉阳杂俎》《隋唐嘉话》《开天传信记》等文本的创作不断重复、持续突显。虚、实在小说的界域内相互映照、相互印证、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成为重要的命题。到了明清时期,虚实在小说场域之中生成了异质同构的关系。

当然,谈到小说的类型与虚实这种质性特征之间的关系,我们还要申明的是《莺莺传》这类作品在唐代创作实践中的形态。近现代以来,《莺莺传》等传奇被视为小说的典型范例,成为中国古代小说成熟的标志。但是,回归到唐人的小说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唐代,《莺莺传》《李娃传》等还没有建构成为特定的知识统一体,更没有与传奇这个词建构起逻辑上的对应和关联。这些作品在产出之时,是孤立的知识要素。从唐代人的知识结构出发,这些文本类型处于杂传类传信和虚诞的中间地带,可以看作是杂传类中无法明确归类的部分。或者说,这些文本的出现,是唐人发现小说传信、虚诞两种质态后,在杂传的统序内将事的虚、实整合于一体,创生的全新的文本范型。这些新生的文本尚未组构成为具有整体性、独立性的知识模块,而是多与记异、志怪类的文本整合于一体。如《莺莺传》《霍小玉传》等收入王翰的《异闻集》。《异闻集》“以传记所载唐朝奇怪事,类为一书”(106),关注的核心仍是怪、异。到了宋代的《新唐书·艺文志》,《莺莺传》等也是经由《异闻集》等志怪、记异类书籍纳入到小说的统序之内,而不是作为特定的知识模块直接与小说这个概念建立关联。从这个角度上看,《莺莺传》等在唐代产出之时,尚未发展成为小说的核心范例,也没有作为一个特定的整体直接参与到小说所叙之事虚实问题的讨论中。

在唐代,随着《隋唐嘉话》《杜阳杂编》《异闻集》等与“史”、与“事”的关联越来越密切,小说的功能、类型、质态等进一步明晰,小说的内核也在发生着缓慢的变化:明理成为小说的次要的、隐性的功能,纪事则转而成为小说核心的、显在的功能。后世的,乃至近现代的小说观念,正是以唐代建构的小说与事的关系为平台,进行转换、迁移、切割,以及重新整合的结果。如唐人的小说关注的是“事”的全部类型,后世对于小说与“事”之间的多重关联进行重新清理。到了近现代,事物、事典、事象等被剔除出去,与小说这个概念对应的“事”转而被限定为纯粹的事件。再如明代,《莺莺传》《李娃传》等归拢于传奇这一概念之下,并直接拼装进入小说的范畴之内。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小说观念再次进行了更新,与小说这个名相对应的典型范例,由明事“理”的《世说新语》转而变为讲事“情”的《莺莺传》等。另如,唐人确定了小说具有或虚或实的质性特征,唐代的小说可实可虚。随着小说类例的演化,到了近现代,学界酝酿出关于小说的新观念与新命题,人们对小说性质的认知逐渐由虚实兼行,转而变为虚构。

小说作为特定的“名”,它是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的、复杂的概念结构。与小说这个“名”相对应的,是由特定的知识要素“例”构成的“类”,是一套多层级的、动态的知识架构和体系。唐代,在小说这一概念结构的内部,融会了两股力量:一是小说不断地延伸,这个名及其对应的类例的原生属性——街谈巷语之言、道听途说之事始终延续着;一是小说逐步地突破,与这个名相对应的具体类例在数量、规模、类型、功能、形态以及性质等各个层面、多重向度上不断地进行着自我更新。在这两股力量形成的合力的推动下,小说在唐代完成了命名的延续、功能的突转、类型的叠加、质态的明晰,这为后世小说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平台。通过剖析唐人的小说观念,我们可以看到,小说作为特定的知识统系在中国的存在,不仅仅是文本数量、类型的累积,而且生成了自身特有、本土化的演变逻辑以及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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