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法律的特点是“以礼入法”,“悯老恤幼,矜不成人,宽妇女而贷贱役”是立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特别是宋元以来,程朱理学对于国家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立法者一方面制定了限制妇女出面涉讼的法律,另一方面也为涉讼的妇女制定了很多宽免措施。
“恃妇”现象产生的根源 关于妇女的诉讼资格问题,唐宋时代的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成书于北宋徽宗政和年间的《作邑自箴》一书中曾提到妇人告状时,状式中应该注明其是否怀有身孕,但也没有其他的限制。南宋时期曾任江西提刑的黄震发布过《词诉约束》和《引放词状榜》,对女性告状人做出了限定,要求“非户绝孤孀而以妇人出名不受”。到了元朝皇庆二年十二月,刑部针对当时妇女常常代替儿夫、子侄等赴官争理、妄生事端的情况,立法限制妇女出面告状,刑部认为“妇人之义,惟主中馈,代夫出讼,有违礼法”,因此要求妇女“若或全家果无男子,事有私下,不能杜绝,必须赴官陈告,许令宗族亲人代诉”(《元典章》刑部卷之十五,代诉,不许妇人诉)。至此,从国家法律上明确了妇女与老、幼、笃疾者并列为限制诉讼行为者,告状必须由人代诉。明清的法律沿袭元代的规定,《大明律例》、《大清律例》都明确规定除了谋反、杀伤等重罪外,妇女告状必须由人代诉(抱告)。现存的清代诉讼文书档案中保留下的“状式条例”中均规定了妇女出名告状,状词中必须写有抱告人,否则不准受理的条款。 清代“恃妇”扩大化 明清时代,妇女告状的情况十分普遍。根据对清代四川巴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顺天府宝坻县档案等清代地方诉讼档案的不完全统计,在民事案件中,妇女涉讼的案件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考虑到涉讼的妇女多是寡妇的情况,这一比例已经相当高了。翻看当时的诉讼卷宗,就可以发现妇女的缠讼、翻控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清朝光绪八年十一月,台湾新竹县民妇周许氏状告夫弟周玉树霸吞公产。九年三月,经新竹县审理后认为周许氏系谎告,但考虑到她与被告为至亲,法外施恩,劝令被告出银100元给周许氏,当事双方同意结案,书立甘结。但甘结的笔墨未干,光绪九年四月、六月,周许氏先后两次上诉到台北府,要求推翻新竹县的判决。台北府将此案转回新竹县。新竹县认为周许氏“强词夺理、逞刁翻告”,不准所诉。光绪九年七月,周许氏再次呈状,在“呈状”中说知县的批语“似乎荒谬太甚”,新竹知县甚为恼怒,认为“此种泼妇,若不从严惩办,何以息刁风而清讼源”。后来新竹县将抱告人周春草拘押在监,以迫使周许氏停止控告。不过,周许氏仍然继续上告,甚至在钦差来台查办事务之机,拦舆呈控。到了光绪十二年四月,新竹知县呈请台北府、台湾道将此案强行注销。但此后周许氏继续上告至光绪十九年二月,缠讼达十年之久(淡新档案22609)。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