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我国传统慈善事业的鼎盛时期,善人善行众多,善会善堂林立。育婴是其中官方与民间倾注最多、堂局最普遍、制度与组织最为健全的善举,在慈善史中占有独特地位。
自上世纪80 年代以来,慈善史引起国内外学术界日益广泛的关注,近年来更成为新的史学热点,出现了夫马进、梁其姿、王卫平、周秋光等专家及其相关成果①。其中,育婴研究成果较为丰硕,学界围绕溺女与育婴、育婴堂与保婴局、育婴事业圈及官民关系等论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②。不过,明清善会善堂以江南为众,当前研究也是以江南为中心,对于其他区域的研究甚少。其中关于湖北育婴事业尚无专门的研究,只有寥寥几篇论文有所涉及③。另外,现有研究多不注重阶段性和区域性分析,常以一时期一地域的情况概论整体状况。这种“集精”“选粹”式的方法不利于对育婴事业全貌的认识。
① 代表性著作有: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 梁其姿《施善与教化: 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年版;小浜正子《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版;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研究———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 年版;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事业简史》,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游子安《善与人同:明清以来慈善与教化》,中华书局2005 年版。主要论文有:王卫平的《清代苏州的慈善事业》(《中国史研究》1997 年第3 期)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社会学研究》1998 年第1期) 、《清代江南市镇的慈善事业》(《史林》1999 年第1期) ;周秋光、曾桂林的《近代慈善事业与中国东南社会变迁(1895 —1949) 》(《史学月刊》2002 年第11 期) 等。
② 代表性论文有:王卫平《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清史研究》2000 年第1 期;萧倩《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研究》《,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 年第1 期;雷妮、王日根《清代宝庆府社会救济机构建设中的官民合作———以育婴堂和养济院为中心》,《清史研究》2004年第3 期。
③ 主要有以下几种:董丛林《张之洞的育婴筹措述论》,见《张之洞与武汉早期现代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周荣《明清两湖地区的社会保障与基层社会控制》,武汉大学2002 年博士学位论文。此外还有徐鑫瑞《旧社会的武汉善堂》(《武汉文史资料》第38 辑) 、刘一曙《武昌花园山“万婴墓”的前前后后》(《武汉文史资料》2000 年第12 期) 等文。
笔者通过对以地方志为主体的文献资料进行系统爬梳整理,对湖北育婴事业的发展阶段与空间分布状况进行分析,并通过与江南及周边地区的比较,揭示清代社会育婴事业的面貌。
一
育婴事业是指对父母无力养育或遭遗弃的婴孩进行抚养与资助的慈善行为。因为婴儿需要哺乳而不能自理,这就决定了育婴与一般的救济不同,需要专门的组织与管理方式。育婴堂就是这种专门的育婴组织。① 但不少育婴堂时常附行恤嫠、恤孤等其他善行,而一些综合性善会善堂和善人义士也进行育婴活动。因而,育婴事业以育婴堂为中心,又包括其他组织与个人的育婴活动。我国有着悠久的育婴慈幼传统。“养少存孤, 载于月令, 与扶衰恤老, 同一善举”[1 ] (《世宗实录》卷一九,雍正二年闰四月癸未) , 早在《周礼》中便将“慈幼”作为保息六政之首,足见其受重视程度。此后历代不乏官方与民间救助婴幼的事例,例如《宋史》记载,蕲州知州李宥在任时“, 岁凶人散,委婴孩而去者相属于道。宥令吏收取,计口给食, 俾营妇均养之, 每日阅视, 所活甚众”[2 ] (卷三○一《李宥传》) 。这是已知较早的有关湖北育婴的史实。但总体而言,清代以前,除了短期出现的官方主持的慈幼局、举子仓等慈幼组织外,多是官方或个人零星的救助事例,没有专门的育婴制度与机构。
明末清初,地方力量兴起,上述局面开始打破。首先在江南,由地方官僚和士绅创办了同善堂、育婴会等慈善组织,并自发地向京城和全国其他地区推广。据台湾学者梁其姿统计,从顺治三年江西赣县设立育婴堂起,至康熙末年,全国共有育婴堂96 个。[3 ] (p332~367) 这些育婴堂或为官办、或为民办,散布全国十多个省份。清初统治者关注并支持这些活动,如对北京的养济院、普济堂和育婴堂多次进行表彰和资助,同时下令其他地方效仿。康熙四十五年,副都御使周清原上疏,恳请各直省建育婴堂,广收无依孤幼,该建议得到皇帝的许可。[1 ] (《圣祖实录》卷二二四,康熙四十五年三月丙戌)对育婴事业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雍正二年(1724年) 的谕旨,雍正帝特意表彰北京育婴堂,并下令“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 可照京师例推而行之”[1 ] (《世宗实录》卷一九,雍正二年闰四月癸未) 。此后清帝还多次就全国或具体地区育婴堂的设置、经费、管理等下达谕令。如乾隆六年,朝廷下令“直省督抚将各处现设育婴堂,严饬地方官奉行,择富厚诚谨之人董理,并令州县率同佐贰不时稽查,将实在无依遗弃婴儿收入养赡。每于年终将所育婴儿及支存细数分析造册查复,如有怠慢、克扣、需索等弊,即行查参”[4 ] (卷二六九《蠲恤·养幼孤》) 。显然已将创建育婴堂制度化,并作为考核官员的重要内容。在中央三令五申下,全国各地掀起创建育婴堂的风潮。雍乾时期,全国共创建325 个育婴堂,占清代总数的1/ 3 强,其中雍乾之际(1730~1739) 最集中,共有161 个。[3 ] (p332~367) 这些谕令旨在通过国家力量将育婴堂向全国推广,但它只是柔性的劝谕并非刚性的法令,因而其贯彻实施是有限度的。终清一代,各地均有创建或重建育婴堂者,但大多数地方远未达到普及的程度。以目前资料看,明清之际,湖北尚未出现育婴堂。在官方的主导下,雍正二年,首先在孝感、宜城等地建立育婴堂,开启了湖北育婴事业的先河。据梁其姿统计,清代湖北共有45 州县设有各类育婴堂53 个, 仅占全国总数( 973 个) 的5 %。不过她的统计颇多遗漏,统计标准也不尽统一,如对不少分设各处的只计1 种,而另一些则分计数种;对设立时间不明确的多予舍去。如大冶先后3 次兴办育婴堂,堂局多达20 余个,她只计1 个;利川,光绪十八年知县于城内因利局中设育婴堂,另于城乡设3 个分堂,则分计为4个。此外,大多数育婴堂由于经费、管理、灾害、战乱等原因都有过废弃、重建、迁建、改建的经历,对于这些情况的记录,她的尺度也不尽一致,如江夏、汉阳被记录多次,而其他州县类似情况则被忽略。这便造成了她偏低的统计。要尽可能地反映清代湖北育婴事业的状况,有必要全面辑录各种育婴资料,确定合理的标准,对各州县育婴堂的数量、分布等加以核定。
综合各种因素,我们认为应按如下标准统计:育婴堂须以育婴为核心,可附行其他善举,此类一律计入;若施行育婴等多项善举,而不以之为唯 核心者则视为综合善堂,不予计入。各州县凡出现明确记载的均应计入,不论有无时间、地点及内部设置等相关因素。
① 湖北各处育婴堂名目不一,多数称为育婴堂,也有称为育婴局、济婴局、恤孤局、资生堂、养生堂、六文会等,另有同治后汉阳、夏口育婴敬节合办的,称为敬节育婴堂、育婴敬节局。
同一州县育婴堂的重建、改建、迁建情形只计为一处,但若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或与旧堂并立者则分计。分设多处者,若有明确的时、地等要素者则分计;若无明确交代,则不另计。个人捐建育婴堂者,若当地没有相关堂局,则应计入,已有堂局者一般不另计。有关湖北育婴的文献资料相对缺乏,至今没有发现育婴志或征信录类资料,而各种地方志中的资料或语焉不详,或记载缺漏,这给研究带来一定的困难。因而必须对资料进行全面的爬梳整理。我们以湖北各时期地方志为主体资料,综合通考、会典及一些文集等文献,梳理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对现有资料按照时段和地域进行编排统计,发现清代湖北11 府州69 州县中,至少有54 州县共设有各种育婴堂100 所以上。梁其姿统计中明显遗漏的有夏口(有民办与官办育婴敬节局) 、安陆(道光十年设) 、天门(雍正十三年设) 等地,而通山、光化等州县亦有缺漏。另外,嘉鱼、咸丰、谷城等地,虽在建置、卹政类中未记载育婴堂设置情况,但在人物志等其他地方可以寻得证据。如嘉鱼义士李士杰,“邑中设育婴堂、惜字局, 皆解囊以为之倡”[5 ] (卷六《人物·义行》) 。咸宁义士钟春林,“乐善不倦,倡立育婴社,溺女旧俗一变”[6 ] (卷六《人物·义行》) 。谷城义士严洪滨“, 费千金创办冷家集育婴堂,全活甚众”[ 7 ] (卷六《人物志·义行》) 。由于不少地方育婴堂的记载甚为简略,我们无法了解其具体情况。如归州仅记“今无”[8 ] (卷四《建置志》) ,除了证明此地有过育婴堂,实在无法解读更多的信息。而一些地方根本无法确定育婴堂的数量。如通山,“县城以此堂( 育婴堂) 为局, 各乡亦有立局救婴者”[9 ] (卷二《建设志·矜恤》) 。麻城除城内育婴堂与宋埠分局外“, 原不一致而先后设立育婴分所无处不有”[10 ] (卷三《仓储·育婴》) 。由于湖北多数地方没有同治、光绪以后的相关资料,因而上述统计无疑是比较保守的。
通过整理,我们发现,湖北的育婴事业发展较为迟滞,官办色彩浓重,在各个时期和地方,育婴堂的数量规模、空间分布、运行管理等方面有诸多相似性,也有明显的差异性。
二
根据各地育婴堂兴废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将清代湖北育婴事业的发展分为雍乾、嘉道、咸同光宣三个时期。
(一) 雍乾时期(1724~1795 年) :草创与推广阶段
这一时期,由于中央的鼓励和支持,在官吏的倡导和主持下,各地纷纷设立育婴堂。湖北在此期至少有24 个州县共创办了25 个育婴堂,其中以创办于雍正二年的孝感、宜城两县的育婴堂最早,蒲圻也于雍正初年设立。① 雍正十三年(1735 年) ,湖北出现了一次兴办育婴堂的风潮,崇阳、罗田、黄梅、汉阳、云梦等13 县创办了育婴堂,分属全省8 个州府。但这并不是民间力量自的结果。同治《崇阳县志》记其事云:“雍正十三年, 知县李五淳奉文饬邑人士捐资建。”[11 ] (卷三《建置·义所》) 一“奉”一“饬”,形象地凸现了地方官吏的角色,也表明了育婴堂的官督官办性质。光绪《罗田县志》记载:“雍正间,知县金.奉督宪迈饬令会同士民捐银一百四十两建保赤堂。”[12 ] (卷二《建置·育婴附》) 据职官表记录,此君雍正九年至十三年在任。显然,这次育婴事业高潮的出现和时任总督迈柱的饬令有直接关系。乾隆年间,除部分已设育婴堂的扩建、改建外,新办育婴堂者只有沔阳、公安、东湖三地,其中东湖育婴堂的创建较有代表性。乾隆八年,知县李越倡率士绅集资38 两作为育婴经费,入当地18 家质库生息;至乾隆二十四年,本息累积达400 余两,于是知县蔡本 申报拟建,却未被批准;三年后,由新任知县林有席另择基地,详细申报才得以通过,当年动工,不到两个月即竣工。[13 ] (卷二六《艺文志》) 看似容易的工程却耗费了二十余年的努力。
① 同治《蒲圻县志》卷二《政典·育婴养济附一》记,蒲圻育婴堂“雍正间建”,由知县张朱霖创办。据是志职官表记载,此君于康熙五十八年至雍正五年在任。
这一时期湖北的育婴堂基本上由官方倡导主办,社会主导只占极小部分。在上述20 余处育婴堂中,民办者仅1 处,即雍正十三年汉阳富户徐冼捐置的民育婴堂,与官堂并立。在创建与维持经费中,民间捐助钱财和田产的事例较多,但官吏的捐俸与公共资产仍是其主要的经费来源。如汉阳县,由知府、知县倡建育婴堂,邑绅徐谔捐田九石三斗为堂资,另有捐纳租息若干,不敷支用。[ 14 ] (卷六《地舆·公署》) 乾隆六年,由皇帝允准在司库商捐银中拨支三万两, 作为育婴生息本金。①[4 ] (卷二六九《蠲恤·养幼孤》) 而钟祥育婴堂则由知府胡学成捐俸四百两、知县王仲桂捐俸二百两发典生息, 用每月十二两息银作为经常费用。[15 ] (卷二《公署·堂局》) 这一时期,除省城与汉阳外,大多数育婴堂公产少,经费支绌,甚至形同虚设。其中孝感育婴堂仅瓦屋十间,经费由官府支出,不到十年即被废弃。[16 ] (卷十七《建置·育婴》) 崇阳育婴堂,徒置义田二十余亩“, 每年租谷交在城耆善输管生息,然未尝育婴,虚设而已”[11 ] (卷三《建置·义所》) 。蒲圻“, 雍正间堂初建,乏乳资,故未收养。乾隆四年,知县王云翔始捐廉收婴十余口,旋亦废。乾隆四十二年,知县何光晟复修堂,立堂长,设循环簿,始积婴资钱”[17 ] (卷二《政典·育婴养济附》) 。育婴方式也以单一的堂养为主,管理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衙门化”特征。
(二) 嘉道时期(1796~1850 年) :废弃与重建阶段
嘉道时期,中国人口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政治腐败与社会动乱日趋严重,社会经济逐步走向衰落。这一时期,官方对社会慈善与救济的关注与支持明显减少,康乾时期建立起来的庞大的传统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崩溃。这是全国育婴事业的低潮时期,各地新建育婴堂甚少。梁其姿统计,从1796 年至1850 年,全国新设育婴堂157个,占总数的16 % ,远少于前后阶段。[3 ] (p347~352)此期湖北新建、改建或重建育婴堂的只有17 个州县,且多发生在道光中后期,其中系新建的有通城、通山、兴国州、黄安、安陆、江陵、潜江、恩施等8 州县10 处。而原有堂局大多废弃,只有部分得以改建与重建。可以说,这是官办育婴事业走向衰落的时代。
但是在具体的考察中,我们发现此期湖北的育婴事业出现了一些积极的趋向。根据各地育婴堂的发展过程看,制约育婴事业发展的两个关键因素是经费与管理。这一时期,湖北育婴事业制度趋于完善、不动产普遍化。在地方官员的促成下,地方社会参与育婴活动更为主动,各地育婴堂在独立经营、自主管理方面取得较大发展。
其中大多数育婴堂通过劝募或自我积累,设置田产房产和发典生息,普遍建立了不动产。一些育婴堂则经官民合作,议定了育婴章程。江夏是督抚治所,道光初年,知府裕谦捐俸三千两倡捐,扩建育婴堂,并利用空余房屋附设恤孤局,余银发典生息,每年利息多达720 两。[18 ] (卷二《建置·杂置》) 同时,裕谦还参与制订了详细的育婴堂、恤孤局章程,这些条规成为湖北其他地方堂局的范本。江陵于雍正年间创办了官育婴堂,因经费不足而收育有限,嘉庆二十四年当地士绅呈请另建,知县李若璋顺势捐资倡建,置田数顷,议定章程,推举地方公正人士管理,官府只于每月朔望委派人员察看。邑绅进士郑若璜除协修官堂外,还捐银四千两,创办了民育婴堂。[ 19 ] (卷五二《艺文·碑记》) 蒲圻育婴堂,自乾隆四十二年开始积累婴资钱,至道光初年已积有一千八百余串;道光中期,经知县劳光泰及各育婴堂长劝捐,又募得钱一千余串及田地一百余亩,育婴经费才见充裕。劳知县还帮助其制订条规,控制收育婴孩数量,此堂因之走上正轨。[17 ] (卷二《政典·育婴养济附》)
(三) 咸同光宣时期(1851~1911 年) :复兴与深化阶段
1851 年开始的太平天国运动,造成人口大量耗减和社会经济的重大损失,也对中国社会深层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镇压起义和战后重建中,地方督抚与士绅阶层顺势兴起,广泛地参与地方事务。在这一剧烈的社会转变时期,外国势力日渐深入,近代文明与制度也慢慢渗入。传统的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经历着复兴与解体的复杂过程。太平天国运动中,湖北人口耗减750 万,占总数的近1/ 5 ,物质损失更难以计算,对育婴事业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如蒲圻、崇阳等处育婴堂房屋被毁,资产散失,仅余少许田产。在战后重建中,湖北的育婴事业得以复兴,并出现了不少新因素,具体表现为:全面普及并向乡镇发展;在官方主导下,地方社会的力量日渐增强;经费来源与育婴方式多样化;外国宗教势力参与,并与传统育婴冲突互补。
这一时期,至少有34 个州县新建或重建了育婴堂,遍及全省各地,不少地方还分设多处堂局或创办乡镇育婴堂。其中夏口、武昌、大冶、麻城等15 个州县新建育婴堂60 余处,占清代湖北育婴堂的绝大多数,这在其他省份是少见的。其中光绪十七至十九年湖
①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湖北各育婴堂中最大数额的一笔经费,但在各种当地府县志与湖北省志中并没有相关记录,孤证无征,是否信实值得怀疑。
北出现第二次育婴事业高潮,由于总督张之洞的督促,全省多数州县育 婴堂均进行了扩建,汉口、大冶、利川等地新建育婴堂30 余处,各州县共育婴5 600余名。[ 20 ] (p326)夏口厅,光绪十七、十八两年分别设立商办和官办育婴敬节局。利川,光绪十八年由官方主持倡办了1 个育婴总局和3 个分堂。大冶新设育婴堂最多,同治初年分设城乡五局;光绪十七年后更建立起一个包括城乡五总局和各乡堡十分局的庞大育婴体系。夫马进发现在江南存在“接婴、育婴事业圈”,即由乡镇到县城、府城的育婴网络,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以市镇为中心、超越府县边界的事业圈。[ 21 ] (p250~268) 对此,王卫平有进一步阐发,认为江南至少有28 个类似的事业圈。[22 ] 湖北虽也有乡镇育婴堂,若干地方与城局有一定关联,但总体情形与江南有较大区别。上述几地,大冶育婴总局总管义产租息与税契加捐等款项,若各地乡堡开办分局则酌量分资津贴;四乡总局与各乡堡分局基本上都有各自的固定资产,在管理方面相对独立,并没有“留婴、接婴”之类的交流。其他地方的乡镇育婴堂基本上由地方士绅或独立创办,或禀承官方命令主办,但从现有资料看,它们在管理上相对独立,没有经费或育婴事务上的往来。因此,很难说湖北存在类似江南的育婴事业圈,也不构成“育婴网络”。
一般而言,由于育婴活动性质特殊,堂局比较普遍,大多数综合性善堂并不从事育婴活动。一个明显的事例是,同治初年,由邑绅宗洪等设立黄陂自新堂,举行宣讲、救婴、恤孤、施棺、施药等。八年,当地重建育婴堂———资生堂后,自新堂就停办了救婴活动。[23 ] (卷二《建置·善堂》) 但部分善堂也从事育婴活动,如大冶兴善堂、兴国州同善堂、安陆县宝善堂、云梦广善堂、孝感同春堂等。兴国州同善堂,同治八年由当地官绅士民捐建,从事施棺、施药、育婴、恤孤、种痘等多种善举,其中额收婴孩10 名,孤贫60 名。[24 ] (卷四《义所》) 光绪十四年,由邑绅捐办的钟祥同善堂,兼行养济、育婴、保节,施行各种善举。[25 ] (卷六《民政志·慈善事业》) 这一时期,一些育婴堂也有综合化的倾向,如江夏、汉阳、汉口、江陵等处就合办恤嫠、救孤、义学等相关善举,南漳育婴堂更是“附行各项善事,镌印化书百余种”[26 ] (卷六《建置二》) 。
清代前中期,在湖北育婴活动中,民间力量基本上处于附属地位,参与方式和范围都很有限。至晚清,民间力量广泛参与育婴活动,不仅包括捐纳金钱、田地和房产,参与育婴堂的筹建与管理,还包括倡导、主持和创办育婴堂等,乡镇育婴堂则基本上由地方士绅主办。可以说,这一时期,民间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为传统育婴事业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如云梦,道光年间重建育婴堂,“因经理无人,徒存名目”,光绪初年,由廪贡生杨光湛等同众捐资,开具章程,并呈请知县吴念椿倡建广善堂,总办育婴义冢。吴知县顺势倡捐,同时晓谕各地依例照办,[ 27 ] (卷一《营建·公署》)但其结果不得而知。黄陂育婴堂始建于雍正十年,此时早已废弃。同治八年,当地官绅徐瀛告老还乡后,鉴于当地溺女成风,倾囊捐买水田82石作为育婴公产,于城里设堂,并延请贡生陈均藻出任堂董,总理一切事务。自同治八年四月开堂起, 不满一年即收育婴孩190 余名。[23 ] (卷二《建置·善堂》) 松滋育婴堂由耆民谭国明夫妇捐置。谭氏原将水田10 石捐给当地同善堂作为育婴公产,知县黄燮清知道后申报立案,并令其移建城内。[28 ] (卷十一《建置四·善堂义园附》) 这一时期宗族势力兴起,族田义庄盛行,一些宗族内也有育婴组织。如大冶县遂生育婴局,在南昌堡刘忠三门,由监生刘魁斗等劝族人捐田创设,专门资助族内三门贫困家庭;体仁育婴局,在南方堡刘仁八户,系监生刘凤池倡首募捐,为合族贫乏而设。[29 ] (卷三《建置·仓场》)此前常见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官民捐助与租息收入。这一时期,育婴经费更加多样,赋役化特点突出,从商捐契税中提取育婴经费成为流行做法。光绪年间,大冶扩建城乡育婴堂,其经费有绅商乐捐、行户客捐、典商及铺户月捐等,另“遵上宪定章,于契税项下每串加钱四文作城乡育婴公费”,另“每田一石,捐钱一串”,这是明显的捐税。[ 30 ] (卷一《育婴》) 麻城育婴堂,“向无公款,从契税项下每产价一贯收捐六文以为育婴经费”[31 ] (卷二《建置·善堂》) 。这一做法是经上级许可而广泛流行的。此前育婴方式以堂养为主,这一时期寄养和助养普遍流行。寄养,即提供资助,将婴孩送交乳妇家养。如汉阳育婴堂,除内堂实行堂养外,兼办六外堂,先招募乳妇,“俟有送来婴孩即查照册名交给抚养”[32 ] (卷六《营建志·各善局》) 。助养,即于哺育期内给婴孩家庭一定的资助,婴孩不脱离父母,又可免去堂养雇乳的种种弊端,是最惠而不费的育婴方式,尤其适合经费少和离城远的地方,道光末年流行的保婴会即采用这种方式。湖北未出现保婴会,却有类似的六文会。与其说它是一种育婴组织,不如说是一种筹资模式。湖北有独立的六文会,更多的则是在育婴堂中兼用这种模式。如恩施,同治九年由知府周庆裕创办六文会“, 每日自捐二十会倡捐,共得二百数十会,推行助养”。[ 33 ] (卷六《建置志·义举》) 大冶龙济堡育婴分局,除助养本堡贫婴外“, 一面劝办六文救婴会,以补经费之不足”。[ 30 ] (卷一《育婴五》) 云梦广善堂除例行堂养外,兼用寄养与助养两法“, 每举报一名,按月给钱六百文,令其母自行抚养,以十月为限。其有遗弃道旁者,则另觅乳媪抚育,每月加钱二百添补衣被, 以三年为率”。[27 ] (卷一《营建志·公署》)
教会育婴是这一时期的一大特色。从1861年英国传教士杨格非等筹建汉口伦敦会教堂起,至20 世纪前期,各国先后在湖北建立差会总堂58 所,教堂262 所,除兴山等少数州县外,几乎各地均有教堂或聚会所。[34 ] (p325) 作为宗教事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教会,尤其是法国天主教会多重视各种慈善事业,包括育婴。宗教育婴主要包括创办育婴堂、孤儿院和在教堂内从事育婴活动等。湖北各教堂经常从事育婴活动,如孝感有教会设立的养病院、育婴堂两处。[35 ] (p1101) 宜昌法国圣母堂内就收养有婴孩及乳妇六十余名,其中婴孩皆为父母自愿送养,显然是模仿中国通常的做法。[36 ] (卷三一《办结宜昌教案折》) 利川,“旧立天主教堂,收养女婴一百有奇,死者大半”。[37 ] (卷十三《艺文志》) 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当时民众中盛传教会育婴剜眼剖心的谣言,这也是各种反洋教斗争和教案的常见起因。① 湖北是晚清教案的重灾区,著名的“武穴教案”、“宜昌教案”、“施宜教案”均是由育婴谣言引起的。其中“武穴教案”的起因是,当地英国福音堂一教民送四婴孩至九江教堂,被讹传为送入教堂剜眼蒸食,引起公愤,引发打死两位教民、焚毁教堂的事件。[36 ] (卷三一《办结武穴教案折》) 从中可以看出,武穴教堂内并未设立育婴堂,却从事着育婴活动,且与邻省有相关合作。安抚洋人和民众外,湖广总督张之洞认为“, 育婴之举在湖北尤为当务之急”,希望“兹堂既成则贫婴有归,教堂无所收养,民间不得借为口实”。[37 ] (卷十三《艺文志》)因而分派官员赴各地督促筹办育婴堂所。据他奏称,自光绪十七年起,两年中“综计一州一邑,虽筹经费多者钱数千串,以至数百串;收养婴孩多者数百名,以至数十人,各该地地方官均能各就本处情形实心劝办, 不遗余力”[36 ] (卷三一《筹办育婴折》) 。如前所述,这些举措还是颇有成效的。不过,他只是照会各教堂“暂勿养婴孩”,“俟地方安靖,再行收养”。[36 ] (卷一○四《公牍》)早在1889 年,张任两广总督时,广州因育婴诱发教案,为此他上《商定稽查外国育婴办法折》,提出教会需向当地官方呈报育婴情况,并接受检查的建议。这一建议被清政府采纳,却遭到法国等列强的抵制,中外为此进行了长期斗争,但无果而终。[38 ] 直到解放前,各地教会一直独立进行着育婴活动。此时他的两手措施无疑既是权宜之计,也是无奈之举。
三
湖北育婴事业是在官方主导下产生的,由于经济、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各地育婴机构在设置时间与规模、经费来源、育婴方式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显得杂乱无章,但仍可以归纳出一定的规律性。现从东中西部之间、城市与乡镇、省府治与一般城市及省际间四个层面剖析这种空间差异。
(一) 东中西部差异
湖北东中西部的自然条件、开发过程、人口分布及经济社会诸方面区域差异明显,这又决定了育婴事业的区际差异。鄂东地区,包括武昌、黄州2 府,下辖18 个州县。明清时期,这一地区移民垦殖最早,在宗族与文教等方面独步湖北;多山地丘陵,经济尤其是工商业并不发达;江夏作为督抚治所,是两湖地区的行政中心。因而鄂东地区的育婴事业状况显得比较矛盾:普及率高但起步相对迟滞,乡镇育婴发达但单个规模多不大。这一地区各地先后均设立了育婴堂,其中雍乾时期只有蒲圻、江夏、黄冈等6 县,且多设置在雍正后期。嘉道时期,崇阳、通城等8 县新建或重建育婴堂,且多在道光末年。晚清时期是鄂东育婴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至少有11 个州县创建或重建了育婴堂,但多发生在同光之际。其中武昌、大冶、蕲水、麻城、蕲州、广济等地新建育婴堂30 余所。
① 张之洞在《商定稽查外国育婴办法折》中描述其情形:“窃自通商以来,外国教士在各口岸每设有育婴堂收养婴孩,育成者固有其人,而夭折者亦复不少。在彼以行善图名,未必遽加残害,无如民间讹言易滋疑惑,遇有婴孩病故,道听途说,辄谓系剜眼剖心之所致,辗转传述激成众怒,因而焚毁教堂,杀戮教士,事变仓卒,遂至一发难收,类此之案,不胜枚举。”(《张之洞全集》卷二六《奏议》)
鄂东乡镇育婴发达,大冶、崇阳、通山、黄冈、麻城、蕲州等地设有乡镇育婴机构,其数量占湖北此类情况的绝大部分。前述大冶在同光间设有各种育婴堂24 所。又如道光二十一年,崇阳知县金云门重建当地育婴堂,并竭力向四乡推广,河西、台桥等处当年即建立育婴局。[20 ] 此君嗣后调任黄冈知县,依样捐资重修当地育婴堂,同年仓子埠乡绅胡绍瑛等捐建该乡育婴堂。[39 ] (卷四《赋役志·蠲恤》)
鄂中地区,包括汉阳、德安、安陆、荆州4 府和荆门州,下辖25 个州县,以江汉平原为主体,自然条件优越,明清时期迅速开发,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出现了以汉口、沙市、河口为代表的工商业市镇群。鄂中地区的育婴事业起步早、普及率高、连续性强,总体水平较高。区域所有州县中,除远安外均设有育婴堂。雍乾时期有16 个州县设有育婴堂,其中孝感在雍正二年即创建了育婴堂,为湖北最早。嘉道时期是育婴事业的低迷时期,新建或重建者都极少,而原设堂局则多遭毁弃。如公安县,乾隆四年设育婴堂,同治初已沦为垸田。废弃待修的还有汉川、黄陂、京山等地的育婴堂。咸同之际,这一局面大为改观,汉阳、安陆、江陵等13 州县新建、重建育婴堂,系新建者12 所,随州一地即创建育婴堂5 处,另有附行育婴善举的综合善堂多所。不过这一时期已有半数州县的育婴堂久已废弃,安陆、荆门两地仅京山于光绪初重建育婴堂,其余六地均已废弃。同时这一地区也少有乡镇开办分局等情况。
鄂西地区,包括襄樊、郧阳、宜昌、恩施四府26 州县,多山地丘陵,人口密度小,经济文化水平低,远离行政中心,因而各项社会事业均很落后。多数州县连衙门化的养济院都未设立,空记孤贫口粮银等项,更谈不上创建育婴堂。鄂西4府26 个州县中,仅有12 个州县设有育婴堂16所,其中襄阳府5 所,宜昌府3 所,郧阳府2 所,施南6 所。以时段计,雍乾间4 所,嘉道间仅恩施养生堂1 所,其余10 余处均为同光间创建,大多数地方与时段均处于空白状态。同时,诸处育婴堂均形制简陋、规模狭小、资产来源与育婴方式单一,总体水平落后于鄂东与鄂中地区。
(二) 城市与乡镇的差异
湖北多数州县所设育婴堂局基本上都集中于城市,其服务范围亦只限于城内及少数附郭地区,很难惠及广大的乡村与市镇。但由于官方的大力推动,特别是地方精英们的积极参与,一些市镇与乡村也建立了育婴机构。
明清时期,湖北市镇经济较为发达,出现了以汉口、沙市为代表的工商业市镇,并逐步完善了仓储、保安、慈善等社会功能。汉口作为长江中游的中心城市,至清末已聚集了上百万人口,工商业十分发达,各种善堂善会随之兴起“, 城镇各善堂以数十计, 而水龙局又以百计”[40 ] (卷二《营建略·义举》) 。光绪十四年,由当地绅商领袖张明斋发起,汉口众商民合办了育婴堂,十七年改为育婴敬节局,总办育婴、恤嫠、义学诸善举“, 所有常年经费均由局董随时劝募”。次年,由官方主持创办了官育婴敬节局“, 局名曰官,款仍取之于商”,从而形成了官民两局并立的局面。
辛亥以后, 官局无以为继, 亦改为商办。[41 ] (卷五《建置志·善堂》) 沙市、老河口、新堤等其他市镇育婴堂一般也由绅商主持创办,并参与管理。
一些市镇经济并不发达的地方,由于地方官员的主持倡导和地方士绅的协助,育婴堂在部分州县的乡镇也设立起来,主要有大冶、崇阳、麻城、随州等地。如随州,同治初年相继创办育婴堂五处,分布于紫里九甲等乡村,由地方士民捐建,资产规模均很小。[ 42 ] (卷七《公署》) 麻城,光绪十四年由知县张集庆倡办育婴堂,“同时并谕四乡士绅各处就近举办??酌当地情形自行规划,呈县备案”。同年,宋埠商户主持创办了育婴分局,“原不一致而先后设立育婴分所无处不有”。[10 ] (卷三《仓储·育婴》)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湖北乡镇育婴事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地方士绅尤其绅商主导的,由地方自我经营、管理,此类以汉口商办育婴敬节局为代表;一种则仍由州县官主导,地方士绅参与经营管理,以弥补城局之不足,可以视为城市育婴的延伸,此类以大冶城乡育婴诸局为代表。但由于城市育婴堂在数量、规模等方面均占绝对优势,乡镇育婴机构零星分布,城乡互动难以展开。
(三) 省府治与一般州县的差异
由于行政级别的不同,湖北育婴事业在省府治与一般州县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省府治行政级别高,政治资源丰富,官员的权限尤其是财政支配权较大,发展育婴事业的条件更为优越。总体上说,省府治育婴事业开展早、规模大、连续性、强制制度齐备。全省除郧阳府以外,均设有育婴堂,除东湖、安陆外均创始于雍乾之际,其后多有扩建、重建。最为典型的是江夏的省城育婴堂,雍正九年由巡抚魏廷钧主持捐建,置有义田十余石;因房舍狭窄,乾隆四年由巡抚崔纪等公倡捐扩建;四十六年又由布政使梁敦书倡首扩建,号舍增至一百余间,并动支司库银七千余两发典生息。[16 ] (卷十七《建置六·育婴》) 此后百年中,该堂“岁收哺一二百名,生育不啻以万计”。道光初年,由知府裕谦捐俸三千两为倡,筹议士商捐输,扩充育婴号舍。此外他还创办了恤孤局,额收4~10 岁孤幼160 名,与育婴堂互为表里。太平天国运动中,两堂“经费既皆耗失而屋宇未毁”,不久由邑人龙纪官捐屋取租为倡导以继办。[21 ] (卷二《建置·杂置》) 江夏育婴堂还独得官盐之利,自乾隆四十四年起,武昌府改属盐道,例由知府兼任盐道,因而每年可从丰厚的盐羡中支取费用,上述恤孤局即因裕谦兼任盐道,利用盐羡余银与育婴堂余房创办。另外自乾隆时起,该堂还得到徽商每年例捐银三百两。[16 ] (卷十七《建置六·育婴》)汉阳县为汉阳府治所在,雍正十三年由府、县倡建官育婴堂,同年由富户徐冼捐置民育婴堂。道光十一年官办恤孤局。同治八年,又由知府钟谦钧率同绅商集资重建育婴堂,并附设敬节堂和义塾,同时官绅共议育婴堂规。[32 ] (卷六《营建志·各善局》)武昌与汉阳的育婴堂规比较完备,成为其他地方制定堂规时的范本。
而一般州县的育婴事业与以上省府治的情况有天壤之别。在58 个非省府治州县中,至少有14 个州县从未设立过育婴堂,而在已设育婴堂的州县中,多数堂局仅存在于雍乾之际或创始于咸同之际,存在时间短暂,连续性较差。同时这些堂局一般都规模小、经费少,因而收育有限,育婴方式与经费管理等方面多缺乏创新,基本以模仿武汉等发达地区为主。
(四) 与江浙及其他省份的差异
明清时期经济社会的区域化特征十分突出,育婴事业也不例外。各地在育婴堂局的兴废、规模、数量分布、管理方式、官民关系诸方面既有普遍的一致性,又有众多的差异性。综观各方面,清代湖北育婴事业与江浙、周边各省及全国其他地区均存有差异。
湖北与江浙育婴事业的发展差距甚大。江浙是明清善会善堂的发源地,出现早,普及快,各方面一直独步全国。早在清初,扬州、苏州等地即率先创设了育婴堂,此后推广到京师。雍正二年国家推广京师育婴堂之前,全国已有各种类似组织近百处,而其中的绝大部分在江浙。清代全国共有973 个育婴堂,而江浙两省就有313 个,占32. 3 %。其中苏州一府有96 个,与湖北一省的数量大致相当。江浙育婴制度最为完善,被湖北及其他地区广泛效仿。江浙尤其江南地区,社会参与方面最为突出,士绅商富等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育婴事业,并成为其中坚力量。在其主导下,江南出现了发达的“育婴事业圈”,建立了各种连接乡村—市镇—府县的育婴、保婴网络。
大多数市镇皆设有育婴堂局,乌林、同里等还建立起庞大的育婴网络,其规模甚至超过州县城。
如南浔育婴堂,晚清时期年收育多达一两千名之多,几乎是湖北省城育婴堂的十倍! 另外江浙地区还保留有丰富的育婴志与征信录等原始资料,也是其他地方无法企及的。正是基于以上几种原因,学界对江南育婴事业研究甚多,更有不少学者将其作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重要依据。
和周边地区相比,湖北与诸省的育婴事业各有特色。如江西、湖南与湖北虽同属长江中游,社会经济水平相当,但两省育婴堂的创始均早于湖北,育婴事业整体上较湖北发达。江西赣县早在顺治三年即建有育婴堂,是全国最早的;湖南武冈州康熙元年也由官方创建了育婴堂。据梁其姿统计,湖南78 州县建有育婴堂93 处,江西78 州县有育婴堂100 处,而湖北只有53 处。湖南乡镇育婴机构比较多,城乡育婴网络发达,据周荣统计,全省有类似“育婴事业圈”13 处,其中醴陵一地有乡村育婴会20 余处。[43 ] (p199~202) 和湖北不同,湖南育婴事业的高潮在清代前中期,其中雍乾时期有30 余州县创办了育婴堂;嘉庆以后新建者甚少,重建和扩建亦寥寥无几。而江西则与湖北有一定的相似,高潮出现在雍正末年与同光之际。六文会这一更适用于经济社会相对落后地区的育婴组织在江西、湖南广泛设立。江西历任抚臣多重视刊行“六文会章程”,通饬各属举办“, 每年收养女婴多则千余口,少则数百口”[4 ] (卷二六九《蠲恤·养幼孤》) 。湖南,同治年间由巡抚刘琨颁行了“六文救婴新法”,各种六文会也在湖南广泛设立,而湖北仅有几处。安徽、河南、四川等周边省区和湖北也有很大的差异,兹不一一论述。
四、促成育婴业发生发展的主客观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溺婴问题、国家政策演变、州县官的作用、地方力量的参与以及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等。
正是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差异,导致了湖北育婴事业的阶段性与时空差异性。
(一) 溺婴与灾荒
溺婴是历史上的普遍现象。由于人口膨胀、贫富分化、婚嫁奢侈及重男轻女思想等的影响,清代溺婴问题空前严重,各地均有,且以女婴为主,很多地方甚至直言溺女。① 湖北溺婴恶习由来以久,相关记载甚多,如安陆“, 楚中恶俗,不但溺女,且溺男”[ 44 ] (卷下《风俗》) ;黄陂,“邑中溺女之俗最盛”,“溺女之俗,不知始于何年,乃甫离母胎,即无生理, 甚至家非极贫, 尤而效之, 恬不为怪”;[23 ] (卷二《建置·善堂》) 施南“地僻,溺女之患相习成风,牢不可破”[33 ] (卷二九《艺文志》) 。清代极为重视溺婴问题,认为溺婴“干天地之和,犯神明之怒”,因而视保息慈幼为国家当然的责任,并采取了各种惩戒与劝化措施,如将溺婴做故意杀人论处,官方与民间刊行多种戒溺文、功过格等。而倡办育婴组织则被视为最直接有效的对策。如同治《蒲圻县志》记:“楚俗多溺女,有育婴堂而女得不溺矣。”[17 ] (卷二《政典·育婴养济附》) 江夏,“县东都邑, 敝俗溺女,邑近境亦如之,当为厉禁;今送育婴堂,溺女之风渐息”[18 ] (卷五《风俗》) ;崇阳,“俗惯溺女,故有育婴堂之设,风因所改”[ 11 ] (卷一《疆域志·风土》) ;施南,“溺女之患相习成风??故育婴堂尤亟宜设也”[33 ] (卷二九《艺文志》) ;咸宁,向无育婴堂,同治间生员钟春林等倡立育婴社,“溺女旧俗一变”[6 ] (卷六《人物·义行》) 。当然,这种说法与其理解为育婴堂的社会效果,不如理解为其设立的初衷。
由于人口、经济及风俗的差异,各地区溺婴状况也有明显的差异。鄂东地区人口密度大,民风奢靡,溺婴现象相对严重,上述记录多为这一地区。鄂西开发晚,人口稀少,风俗淳朴,溺婴相对较少,如保康,“地险土瘠??风尤近古,婚礼崇尚俭朴,邑无溺女之家”[45 ] (卷一《地舆志·风俗》) 。不可忽视的是,溺婴只是育婴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不必然导致育婴事业的产生与发展。早在北宋时,苏东坡即记“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 11 ] (卷一《疆域志·风俗》) 。但直至清初湖北才出现育婴堂,且规模形制参差不齐,根本无法根除溺婴恶俗。诚如梁其姿所言,明清慈善业更多地是为了满足施善者的主观目的而非受济者的客观需要。通过举办育婴达到“溺女旧俗一变”,只是多数举办者的一厢情愿。
另外,灾荒之年,人们衣食无计,颠沛流离,婴孩孤幼首当其冲地成为受害者,经常遭受被遗弃或贩卖的厄运,这类婴孩也往往成为各育婴堂救济的对象。汉阳县,道光十一年大水,“民蓬居,小儿无所依附”,知府沈兰生建恤孤局收养难童。[14 ] (卷十二《公署》) 沔阳州,道光十三年,知州张宝荣见当地水灾频仍,捐置收养所,育婴八九十名,雇乳抚养。同治初年,“以地居泽国,荡析流离,比年最甚,贫者辄举呱呱赤子委弃周道,目击心伤”,新堤镇绅富熊立庵等纠集当地人“公通捐资,谋为收养”,创办了镇育婴堂。[ 46 ] (卷四《食货·养济》)潜江原无育婴堂,道光二十九年“岁饥, (灾民) 遗婴路左”, 生员潘振魁等偕同仁募建了育婴堂。[47 ] (卷四《建置志》) 明清以后,社会日益关注灾荒时期的婴孩,这成为育婴发展的一大契机。
(二) 社会经济水平
育婴事业的发展需要有长期稳定的财力与物力的支持,需要地方社会持久、有力的参与等,而这一切又由各地的社会经济水平决定。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不同,各地育婴堂在设立早晚、数量、规模等方面差异明显。
明清时期,湖北社会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大规模的区内、区际移民,促进了各地的纵深开发;粮食、棉花、茶叶等的商品化生产,加快了工商业的发展;内外贸易的兴盛,极大地促进了市镇的兴起,至清代中期,湖北已成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区,但省内各地差异明显。自1858 年汉口开埠以后,西方势力侵入湖北,本地的近代工商业也随之兴起,原有的区域不平衡加剧,这又直接影响了各地育婴事业的发展。清代湖北的大多数州县都设立过育婴堂或有过类似活动,从可知的设立兴废、资产分布、运行管理等情况看,各地育
婴堂差别很大。其中江夏、汉阳等少数经济较发达地区堂局完备、资产丰厚、收育较 多。如江夏育婴堂,自乾隆四年扩建后,至道光年间“岁哺一二百名, 生育不啻以万计”[18 ] (卷二《建置志·杂置》) 。汉口于光绪中期由当地商人发起创办了育婴敬节局,仅创建即耗资两万余串,可收育节妇婴孩一百余名“, 所有常年经费均由局董随时劝募”。汉口有各种善堂四五十处,此局只是其中的一个。[41 ] (卷五《建置志·善堂》) 而大多数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或未设育婴堂,或已设而规模狭小、资产短少、收育甚少。如罗田育婴堂,只置有水田六亩七分,生息本金八十两,每年租息才二十余两,因而只能收育婴孩三口,乳母三名。[ 12 ] (卷二《建置志·育婴》) 黄梅育婴堂,只有瓦屋三间,隙地一块,收育自然更少。[ 48 ] (卷九《建置志·公廨》)
① 同治间,施南知府张观钧解释其事:“女曰婴,男曰孩,男之贫无以养,间亦有育之者,女则弃之而已,此堂之所以育婴名也。”见张观钧《育婴堂记》,同治《增修施南府志》卷二九《艺文志》。
(三) 官方的主导作用
由于湖北育婴事业是在雍正二年谕旨后开始创立的,从一开始就有着鲜明的官方化特点。
晚清时期,虽然民间力量积极主动地参与,但并没有改变官方的主导地位。官方在育婴中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国家的政策与谕令。清代历朝就育婴问题发布了多道谕旨,其中雍正二年与乾隆六年通令全国设立育婴堂的两道谕旨对育婴事业的发展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其影响贯串整个清代。如同治年间,黄陂致仕官员徐瀛,见家乡育婴堂久废而溺女恶习风行,有感于雍正二年谕旨, 尽捐家资建资生堂, 主办当地育婴。[23 ] (卷二《建置·善堂》) 但乾隆初年以后,类似的面向全国的谕旨甚少,基本上是对一地育婴堂的具体批复。如同治五年批复御史林式恭严禁溺女折云“, 著各省督抚……责令各州县劝谕绅富广设育婴处所,妥为收养,俾无力贫民不至因生计艰难再蹈恶习”[49 ] (卷八三《国用考》) 。与乾隆六年谕旨相比,这里官方的态度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即由官方直接主持创办向鼓励民间自主办理转变。
其次是地方督抚的饬令。前述雍正二年,湖北只有2 县设有育婴堂,而雍正十三年设堂则多达13 处;就全国而言,雍正二年19 处,雍正十三年则有50 处。显然,雍正二年谕旨并没有立即产生作用,而雍乾之际育婴堂创建高潮则与各地方督抚的饬令有直接关联。雍正十三年,湖广总督迈柱饬令两湖各州县遍设育婴堂,并严加考绩。类似的饬令在湖北还有多次,如光绪十七年,总督张之洞鉴于教案风行“, 檄湖北所在州县兴办育婴……分派员绅驰赴各属,会同地方官绅同历城乡切实劝导,设法筹捐的款,或因或创,竭力扩充”,并纳入考课。[36 ] (卷三四《筹办育婴折》) 类似的情形不少,如自雍正十二年起,在河东总督王士俊的亲自督促下,河南、山东两省两年间普及了普济堂与育婴堂,其中山东34 处,河南24 处。又如乾隆初年在直隶总督方观承的饬令下,直隶设立了五百余所留养局和千余所义仓。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到地方督抚的督促之功。
更为直接的则是州县官的主持倡导。“亲民之官, 无若州县, 治民必自州县始”[50 ] (卷十一《艺文志》) 。湖北各地育婴堂多由当地州县官创办、重建或改建。州县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捐廉倡首、劝募奖励、监督管理等方面。捐廉是清代施政的独特方式,既能鼓励民间参与,又能使官方置身事外。湖北几乎所有的官办育婴堂均由州县官捐廉倡首,一些捐助还是经常性的,如蕲州济婴堂,历任知州按月捐九九钱二串文。[51 ] (卷四《公署》) 但育婴成本高、周期长,单靠州县官捐助显现是不现实的“, 在在捐廉,或恐难乎为继矣”[33 ] (卷二九《艺文志》) 。另外, 官署城防、书院学校、义仓赈济等各种事务均需要捐廉倡首。因而各地方官通过各种方式加以旌奖,鼓励民间参与,这既能扩大善举,又能减轻自身负担。一般而言,各地州县官并不直接管理育婴堂事务,但在财务、人事方面仍广泛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其中“, 绅民捐募银田租课系报上存贮支给”,而发典生息银也通常由官方管理, 由堂局定期支取。[52 ] (卷首《凡例》) 如汉阳育婴堂,同治八年由知府协同绅商重建,将2 万串入质生息“, 其折缴存府署,凡有支销,由绅领折取利应用”[ 32 ] (卷十二《公署》) 。商捐契税更是在官方的直接控制之下。另外,州县官经常随意处置育婴堂的资产,干预其事务。
一是将其他事务纳入育婴堂中。如同治年间,荆州知府倪文焕将施棺事并入江陵育婴堂。光绪二年,襄阳知府将清节堂归并育婴堂办理。二是将育婴资产挪作他用。嘉庆初年,官方为了剿平白莲教叛乱,就曾将孝感育婴堂经费挪用一空,使其经营陷入困境。更有甚者,将育婴堂改作他用。道光末年,汉阳恤孤局被改建为崇正书院。
咸丰初年,潜江育婴堂被知县借去做驿舍,却一借不还。光绪中期,咸丰设育婴堂,不久因管理混乱,被改作学堂。
国家、督抚与州县官在育婴事业中的作用并不是平行的。同样的谕旨在各省间的落实情况差别很大,同一督抚的饬令在各州县间的实效也各不相同,而各州县官参与育婴的方式更是复杂多样。可以说,州县官的德行能力、施政取向、任期长短都直接影响了各地育婴事业的发展,甚至出现“人在政行,人去事废”的现象。施政者常重视政绩,善创不善因,因而常有创立堂局后不久即遭废弃的。光绪初,施南知府王庭桢记当地善局创设之难“, 然不免举而旋废者,则以非其自为具文视之故也”[53 ] (卷三《续经政志》) 。同时,无论是督抚还是州县官,与对待其他地方公共事务一样,真正倾心于育婴事业者甚少。汪辉祖道破其中奥秘:“非万不得已,止宜率由旧章, 与民休息??故善为治者,切不可有好名喜事之念,冒昧创始。”[54 ] (《事慎创始》,p98) 因为各种善政往往伴生出种种弊病,变得害民而累官,养济院、书院、义仓等均是前车之鉴。其实,清朝统治者只是将育婴堂作为标榜仁政的“道婆之政”, 而非紧要事务。①“救急不救穷”,和灾荒时各级连篇累牍的公文往来及动辄亿万的赈济蠲免相比,国家对育婴等的关注是聊胜于无的。既然国家不甚重视,地方官吏也不必倾注太多,以致相对于庞大的地方仓储系统或众多的书院与寺庙,各地的育婴堂甚至显得有些微不足道。
(四) 地方社会的参与
地方社会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泛指非官方的各种社会力量。明清时期,地方政府编制简单,人力、财力有限,若单靠州县官“一人政府”来维持运作,许多事务是无法进行的。地方力量的兴起和参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官方的不足。它们参与了地方事务的各个方面,诸如仓储救荒、慈善救济、水利堤防、保安团练、教育援助、社会教化等。
湖北各处育婴堂基本上是在官方主导下建立发展起来的,但地方社会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其成分多种多样,主要有官绅、商富,也包括一般的善人义士。如黄陂资生堂的捐建者徐瀛,40 岁始通籍,历任嘉兴候选道等职,70 岁后因病还乡,故里已成丘墟,举家寄居府城,以教习为业,却倾其所有投入育婴事业。而捐置松滋育婴堂的谭国明“未尝学问,产仅中人之家,又无人焉激励而奖劝之”,这里没有通常的士绅阶层,也没有州县官的捐俸倡建的故事,官方反而成为坐享其成的被动者。这种局面是前所未有的,发人深思。
无论是否设立育婴堂局,地方社会一直有不少善人义士在进行着育婴活动。各地方志人物志中常有善行义举之类,其中参与育婴的不胜枚举。如黄冈诸生卢鸿熙“, 里旧有溺女习,乃捐囊资,凡不能举者,给汤饼钱二千,逾月劝贫户取为养媳, 全活甚众”, 后因倾心善事而家道中落。[42 ] (卷十二《人物·笃行》) 麻城善人唐汝良“, 产仅中资……乡里有生女在草不起者,曰骨肉相残,有乖人道,劝戒之,并月给钱米以资抚育,而溺女之风乃绝”[34 ] (卷十《人物志·义行》) 。房县善人袁纯,慷慨好义“, 途有抛弃婴孩, 令人收至家, 觅乳妇哺之”[55 ] (卷九《人物·善行》) 。郧西义士朱本义,“尝立宗祠、社义塾、起育婴堂、施舍药材棺木,数十年为乡里所推重”[56 ] (卷十六《人物·义行》) 。这种由地方善人义士支持主办的育婴事业普遍存在于各地,是各地育婴堂局的主要补充,也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商人富户是民间捐输的最重要成员,而其角色又是比较特殊的。他们经常承担了多数捐输,却不能像绅士们那样参与领导管理。在晚清商捐契税流行后,育婴捐输已成为一种变相的赋税,丧失了原本主动、自愿的特征。
各地经济与文教水平,直接决定当地士绅、善人与商富的多寡,而后者又直接影响着当地的育婴事业状况。在多数经济、文教落后的州县,由于缺乏地方社会的参与,育婴堂难以及时创办或重建,或者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由于各地地方力量的强弱和参与程度的差异,即使是同一州县官,在不同的地方,对于育婴的态度也常常表现出不同。如王庭桢,同治初年任汉阳知县时,其地“城厢市廛皆有善堂,行一切惠施,民有急难,咸得所归,其事则绅耆总之,费则众人输之,不假官为程督,事无不办”[ 50 ] (卷十一《艺文志》) 。后任荆门州知州时,当地并无类似组织,于是他捐廉倡首,在荆门各城镇创设了兴善堂、同善堂等8 处综合善堂,而所举办的各项善事,基本都由地方士绅捐纳、建设和经营。光绪年间,他改任施南知府,当地除规模初具的育婴堂外,没有其他善堂,在他捐廉集资6 年后才将育婴堂移建,合办同善堂育婴局。
地方社会参与育婴活动的方式主要有捐纳钱物、参与建设管理,不少地方尤其是乡镇育婴堂则基本由其主导创办与经营。对此,前面已有述及,兹不赘述。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家干预下,湖北这个缺乏基础的地区的育婴事业是如何建立发展起来的;同时,在各阶段和各地区明显差异性的背后,官方与民间的角色至关重要而又复杂多变。育婴事业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却又呈现出种种随机性和偶然性。
① 如雍正十二年江南总督禀报南京设立育婴堂情形时,雍正皇帝一改一贯长篇硃批的作风,仅批:“育婴普济,固属应行善举,然亦不过妇女慈仁之类,非急务也。”见《清世宗硃批谕旨》卷五七,赵弘恩,雍正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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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史学月刊》,2007 年第1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