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志书所载灌溉亩数涵义辨析
为便于分析,我们以南郑县为例,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文献资料,首先对所载堰渠的灌溉亩数进行统计。从中可以发现,不同时期不同文献的记载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几近雷同。整个清代,各个堰渠的灌溉亩数始终保持同一数字。这种情况也不仅仅南郑独有,在其他各县志书中基本上都存在此种现象。实际真的如志书所记这些堰的灌溉亩数一直未变?我们不妨仔细分析这些史料记载。嘉庆《汉中续修府志》水利部分南郑条在记载各个堰渠的具体灌溉亩数后指出:“以上浇灌水田坝分亩数,悉遵陕西通志叙入,尽往时旧额也。”定远厅的记载更为明确,说尽管灌溉亩数较前时有所增加,但由于环境变化,不能长期保持某一数字,因此在记载各渠的灌溉亩数时,仍沿袭旧志,“定远地形大概类川中,每翻越一二大梁,辄有平坝,如平落盐场、九阵三坝、鱼渡坝、固乡营黎坝,上中楮河各处,均产稻谷,水旺渠高,资灌溉之利,故不忧旱。但夏秋山涨,田渠亦易冲淤。近日垦田资渠灌溉者,虽数倍往时,而其利终不可恃,故各渠灌田数目仍循旧志”。民国《续修陕西省通志稿》以及《续修南郑县志》中有据通志、府志或者县册的字样,显然这些数字不过是转抄前代记载而已。可见,文献记载的数字往往很难准确反映当时真实的灌溉亩数,水利灌溉的原额观念在此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当然,我们也不能一概否定志书中的数字涵义,如果把它纳入水利制度史中去考察,对这些数字的认识就会更为深刻。
清代,北方诸多地区的水利灌区实行一种水册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渠一册,详细记载该渠灌溉的总土地面积、土地分配情况、村庄大小、用水程值、用水程规等,这些规约一旦制定,严格执行,世代不替,陕南地区也不例外。一些文献及其碑刻资料中经常使用“旧例”和“渠制”等字样,表明所引用的条款是历史规约。“各堰、各洞所灌亩数,均有定数,岁修有费、输甲行夫为日已久”,“补筑堰堤,修整各洞决口,挑挖堰口淤沙、钉拦河椿石,均有旧例,按段落行夫”。乡民在评价某官是否懂水利也以此为据,光绪《沔县志》载:“每见乡民聚谈,动称军务事大,堰务事大,某官懂水利,某官不懂水利。推其所谓懂水利者,则水利词讼但照旧章断结,所谓不懂水利者,则不照旧章断结而已。”实际灌溉面积与灌溉原额不符是常见现象,但最终仍要遵循原额。嘉庆《汉中续修府志》载:“(山河堰)高桥洞以上,得水稍易,多将近堰旱地改为水田,而下坝渠高水远,亦有水田废为旱地,又有将水田改作庐舍园墓者,现在各坝使水田册,核与原额多寡不符。但地方情形虽变更无常,久之必仍复其旧。”因此,从水利制度考察,文献中长期沿袭同一数字有其内在必然性。但是,理论与实践之间毕竟有很大不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不可能摆脱当时社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我们不可认为一制度的订定,在当代就一定会彻底实施”,“中国的制度往往多流于理想,施行常有局限性,即使在同一政府统治之下,由于时代先后,地方不同的客观因素,推行也会有差异”,因此,“讲制度不能纯就法令来谈,应该从事实来探讨”。尤其是乾嘉以来陕南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水环境恶化,各种堰渠规范及其水利设施的兴衰必将受到影响,清人指出,“窃照汉南水利勒诸贞石载列郡志,其功最著,其利甚普,国赋民生至今攸赖。近缘水势冲决不常,河道淤塞不一,兼以修筑人事之不齐,世道之不古,遂有乐利不均之偏,以致城洋二县争端竟起”。很显然,志书中所载数字与实际灌溉亩数有很大的出入。
二 水资源环境变迁与水利兴衰
汉中府的水利灌溉以山河、五门、杨填三堰最为著名,其中最早的山河堰可上溯到汉代,相传为汉相国萧何开始修筑,曹参最后完成。南宋乾道年间杨降《重修山河堰记》曰:“首访境内浸溉之原,其大者无如汉相曹公山河堰。”关于具体情形却不甚清楚。后历经各代,汉中水利尽管时兴时废,但总体上不断趋于完善,至明代已形成较为发达的灌溉体系。据笔者对清代该地区水利修建工程的统计分析,在具体记载修建过程的52项次中,新开筑的仅为10项,占19 2%,80 8%为修复原有水利设施。这一数字暗示,至迟于明代已经奠定了汉中地区水利的基本格局。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文献资料并没有记载清代大量民间新开修的水利设施,我们的统计仅是文献资料。笔者认为较为重要的堰渠水利,大多为官办水利,不过这些水利覆盖汉中地区绝大部分的灌溉区域,因此根据这些资料计算的统计数字仍可说明问题。清代,由于来自于南方的大规模移民迁入,这些“南人”或者“楚人”利用善于垦殖水田的传统以及汉中地区优越的水系网络,就“溪河两岸”“筑堤障水”“以资灌溉”。不少原来没有农田水利的地方,由于这些移民的迁入逐渐发展起来。因此,清代前期汉中地区的水利事业进一步发展。略阳县,“县境无水利可言,近如娘娘坝、金池院坝、接宫厅等处有水田者,皆因川楚人民来此开垦,引溪灌亩或数亩、十数亩”。留坝厅,“留坝本无水利,近年以来,川楚徙居之民,就溪河两岸地稍平衍者,筑堤障水,开作水田。又垒石溪河中,导小渠以资灌溉……各渠大者灌百余亩,小者数十亩不等,町畦相连,土人因地呼名”。西乡县,“国初久被贼扰,遗民不能完赋。康熙、雍正年间,设招徕馆。南人至邑者,承赋领地,南人善垦稻田,故水利不及南郑、城固,而较胜于洋县”。但是,与乾嘉以来移民的大规模开发相伴随的另一过程是环境随之恶化,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山崩、泥石流、坍塌等山地灾害不断,这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汉中地区堰渠水利的发展,水利系统的完整性以及堰渠水利的灌溉效益受到严重挑战。因此,至嘉庆道光时期,诸多地区堰渠水利的灌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略阳县,“时值夏秋山涝,往往冲淤,不能收灌溉之利也”;留坝厅,“夏秋山涨,田与渠尝并冲淤”;凤县,“两山相逼,中既水沟,民间安置水磨、水,所在多有。间或砌水堤拦水种田,而夏秋冲决,得不偿失。近年老林开垦之后,土石俱松,雨水稍多,浮沙下壅,反有水患而无水利。山地多淤平地十倍,农民旷地甚多”。严如《三省边防备览》指出:“汉中之乌龙江、水河各水,民循堰渠之规,田收灌溉之益,盖有利无害者。自数十年来,老林开垦,山地挖松,每当夏秋之时,山水暴涨,挟沙拥石而行,各江河身渐次填高,其沙石往往灌入渠中,非冲坏渠堤,即雍塞渠口”。具体到某一堰渠或者某一次洪涝灾害亦是如此。杨填堰,“渠南地势低皆民田,渠北逼近山坡,坡日益开垦,堰口下里许曰洪沟,又七里许曰长岭沟,尤锯且深。每逢暴雨挟沙,由沟拥入渠……”嘉庆十五年夏季暴雨,河水屡涨,“堰淤百余丈,堰下二里许杨侯庙前渠道冲去一百一十余丈。渠截为两,河身夺渠北民地行,上下决口,在河中宝山上下,沙石壅塞,几与渠平,民坐失秋成……”五门堰,“乾隆间河深下冲,渠岸渐高。春时农田用水,只在堰口移石砌坎,水即入渠,尚易为力。嘉庆六七年后,生齿繁多,山民斩木作柴,垦土种田,山濯土松。每逢暴雨,沙石俱下,横塞河身,冲压田禾,河失故道”。嘉庆十一二年的一次洪涝,“乃于百丈堰下,冲水开东流夹槽,水从上流旁泄,竟致正河干涸,五门堰得水较难……”五渠堰,“从来蓄陂筑堰所以广水利之兴,而浚浍疏渠又所以除水涨之患。山内情形兴利与防患并重;平原沟壑处,今较创昔倍难。当年山地未开,沙泥罕溃;此日老林尽辟,土石迸流,偶值猛雨倾盆,便如高江下峡,一出山口,登时填起河身,四溢平郊,转瞬化为湖泽”。班公堰,光绪元年秋“河水横发,冲崩老堰六十余丈”。可见,随着乾嘉以来水资源环境的严重变迁,汉中地区水利设施也出现相应变化,诸多堰渠水利失去原有灌溉能力。
三 结语
综上可知,文献所载堰渠的灌溉亩数大多具有制度层面的逻辑意义,并非当时的实际灌溉面积。从文献记载的数据看,整个清代不少堰渠的灌溉面积长期保持一致。然而,从清代水利社会的实际运作过程看,这并非事实。如果对文献所载灌溉亩数不加分析和修正,就当作实际灌溉亩数予以引用,那么,所得结论必将有失客观、与实际情况相悖。这也提醒我们史学工作者在利用传统方志文献时必须倍加小心,充分认识其史料价值的同时,认识其不足之处,批判地继承,去伪存真。尤其是在过去缺乏计量统计的时代,相关记载数字的可信度要求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
(文章来源:《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2期)
[1]涉及南郑县水利史资料主要是康熙、雍正以及民国时期的三部通志以及不同时期的府志、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