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朝初期,清政府沿袭了传统的长城-黄河一线作为鄂尔多斯地区与内地的农牧分界,但是这一界限仅是习惯线而已,并不具备法定特征。随着农牧区域的相互扩张,农牧界线在政府的规划下,其精确性和法定属性得到逐步强化。清至民国时期蒙陕边界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可以视为伙盘地移民社会构建的过程,在清政府、民国政府、蒙旗贵族、天主教堂、地方士绅、基层民众等不同阶层的关注下,晋陕边民由原来的雁行式流动人口向定居型人口转化,移民规模逐步扩大、伙盘地村庄化进程随之加快,这在客观上促使伙盘地的地域范围发生错综复杂的变动。汉族移民则充分利用这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调过程中的漏洞,在蒙陕交界地带从事农牧业生产,从而间接地增强了伙盘地扩张的自发性和不确定性。此外,伙盘地居民的思想观念、文化、心理状态随着边外定居生活的开始、稳定而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心理现象,它不像自然环境那样存在着地带性规律或非地带性规律,它在改变原有土著居民(多是蒙族)的同时,也在因人因地而变。这种变化带来了区域社会的变迁,推动独具特色的伙盘地移民社会的形成,从而进一步固化了新的移民社会对于逐步形成的伙盘地范围的认同,并为民国时期陕绥划界的争端和建国后蒙陕界线的划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关键词:蒙陕边界;形成过程;伙盘地;勘界
蒙陕交界带伙盘地位于毛乌素沙漠与黄土高原的交接带,正好处在中国北方农牧过渡带的中段,是半干旱气候带向干旱气候带过渡的边缘地区,同时也是历史时期沙漠变化较明显的地区。十五世纪中叶,蒙古鄂尔多斯部驻牧于此。作为我国北方地区重要的一隅,该区域经历了多次统一与分裂、政权相互更替的演变过程。而在这一演变过程中,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相互交融,其“经营方式——农耕、放牧也迭为交替,每次经营方式的更迭也都带来了生产的衰退,加速了自然条件的恶化,助长了沙漠化的速度”[1]。清代初年,清政府为促进蒙古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出“编入旗伍,安插牧地,赐以牲口”等休养生息、保护牧业的政策,并在鄂尔多斯地区先后设置了伊克昭盟,并在该盟下设扎萨克旗、鄂套旗、五胜旗、郡王旗、准格尔旗、杭锦旗、达拉忒旗等七旗。此外,出于“蒙汉隔离”的需要,清政府在顺治年间沿陕北长城北侧与鄂尔多斯高原之间划定了一条南北宽五十里,东西延伸两千多里[2]的禁留地[3]。伙盘地的最初产生、相应发展乃至极度扩张都是以禁留地的存在为基础和参照的。随着口外移民人数的增多,蒙陕交界地带移民村庄日渐增多,至道光年间,渐成规模,而“伙盘地”一词也相继出现在陕北沿边六县所编修的地方志及相关史籍中。
通过对雍正《陕西通志》、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民国《陕绥划界纪要》、陕北沿边六县[4]的清至民国方志资料以及其他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搜集到大量关于伙盘地的历史沿革、疆域、山川、村庄、户口、地亩、物产等资料。按照本文所讨论问题的需要,针对其中所涉及到的历史沿革、疆域、山川、村庄、地亩资料进行基础性整理、解析,是否能够从中提取相应的资料,以此作为推敲研究区内移民社会的垦殖活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扩展情况。试解这一问题,显然具有其自身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存有一定的难度。
一 清代伙盘地的第一次勘界——康熙线的形成
清代道光年间,学者卢坤曾在《秦疆志略》记录有陕北沿边六县的基本地理状况,其中,定边县“地处极边,山穷水恶”,靖边县“地居沙漠,民鲜盖藏,……为苦寒之区”,榆林县“地多沙渍,及山沟积水之处,均不能播种五谷”,神木县“惟地气旱寒,春多风多旱,夏秋多雹”,府谷县“其地土瘠沙深,山高水冷,沟渠难资灌溉”,即便是环境条件较好的怀远县也是“百十年来,地有开垦,粮无加增”[5]。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边外禁留地,由于自清初以来便处于封禁状态,“因多年不耕,穑草腐朽地面色黑”,堪称从事垦殖活动的最佳场所,故而引起沿边民众的广泛关注。
清代康熙年间,我国北方气候有一段转暖时期,农牧过渡带的北界有可能到达了无灌溉旱作的最西界[6],这为陕北沿边六县民众闯入清政府划定的禁留地从事垦殖活动提供了条件[7]。而清政府虽在康熙年间屡次申明严格控制“关口出入之人”,但大多是为“防盗窃”,而对于“民人往边外居住耕种者”,即不提倡,也未禁止,而是采取一种默认的态度[8]。在这种政策默许下,进入禁留地的民众日益增多。康熙三十六年(1697),伊盟盟长贝勒松阿喇布根据当时长城内汉族农民不断出边佃耕蒙人的土地,蒙古牧场主也乐于出租土地而征收地租的实际情况,奏请康熙帝“愿与汉人伙同种地,两有裨益”,这一请求得到了康熙帝的同意[9]。该项政策的颁布,使得口外移民的越边垦殖活动带有了某种默许的意味。然而这一政策在推行过程中,并未出现相应的辅助措施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甚至也没有勘定出民众越边垦殖的地域范围,故而伴随着越边民众的不断增多,伙盘村庄相应出现,并迅速发展。至康熙末年,蒙陕农牧交界带的伙盘地村庄渐成规模。如图1所示。
图1 康熙五十八年(1719)伙盘地分布图
由图1分析可得,从康熙年间陕北沿边六县民众闯入禁留地从事垦殖活动开始,至康熙末年,边外伙盘地村庄随着口外移民的增加而初具规模。不过,这些村庄距离边墙不远,而且多沿河流、淡水湖泊分布,呈现由南至北逐步深入的发展态势。时间一长,难免出现口外移民与蒙古族牧民争地的现象,这也就导致了伙盘地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勘界。
康熙五十八年(1719),贝勒达锡卜坦请定地界,康熙帝命侍郎拉都浑踏勘,即于陕北长城外“五十里界内有沙者,以三十里立界;无沙者,以二十里为界;界内之地准人民租种,每牛一犋准蒙古征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以下称该次所勘界线为康熙线)[10]。
自此,口外移民的垦殖范围有了一定的限定。但是从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伙盘地最初的地界勘定依据的是“有沙”和“无沙”,而并未对具体的处所进行界定,因此是模糊的、不具体的,甚至是不完善的。这种措施的不完善性,不仅反映了伙盘地自身缺乏相对的法律条文的严格约束,为以后口外移民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伏笔,同时也体现了清政府并未对这一特定地域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地方官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无法律依据可循,以至陷入一种难以名状的两难境地。
为了进一步证实清政府对伙盘地的态度问题,查雍正《陕西通志》得,陕北沿边六县中,府谷、神木二县在清初已然设立,其余四县也于雍正九年(1731)相继设立[11]。但从成书于道光七年(1827)前后的《陕西志辑要》中,我们找到这样的资料,如表1。
表1 道光七年(1827)沿边六县疆域一览表
县名 |
距边墙里程 |
备注 |
定边县 |
北至边墙一里 |
|
靖边县 |
北至边墙十里 |
|
榆林县 |
北至边墙十里 |
编户四里 |
神木县 |
西界边墙五十里,北界边墙十里 |
编户四里 |
府谷县 |
北界鄂尔多斯九十里 |
编户四里 |
怀远县 |
北界边墙二十里 |
未编户 |
资料来源:[清]王志沂辑《陕西志辑要》卷六之“定边县、靖边县、榆林府、榆林县、神木县、府谷县、怀远县”。
由上表所划定的疆域内容来看,陕北沿边六县中除府谷县外,或西至边墙、或北至边墙的距离少则一里、多则五十里不等。这显然与上述各县都已经或多或少地管辖该地域伙盘地的史实不符,而这一点恰恰说明了自雍正九年至道光初年近百年中,清政府一直未能对伙盘地作出较好的处置,更可以说清政府对伙盘地的认识是存有局限性的。
正是由于这种对伙盘地认识的局限性,使得同一时期的清政府对此的看法也存有不一致的地方,以至出现政策上的“朝令夕改”。就在陕北沿边四县相继设置的前一年,也就是雍正八年(1730),经理藩院尚书特古忒奏,边墙外“五十里禁留之地,何得蒙古收租”,于是经过议处,决定让地方官吏征收粮草归地方官仓储备。然而时隔不到两年(实际上,从政令颁布到地方官吏付诸实施,不过一年而已),伊克昭盟发生荒歉现象。鉴于伙盘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足以应付,于是,清政府又准许蒙古贵族收取伙盘地的租银,以减少灾荒所带来的经济损失[12]。因此,无论是清政府,还是蒙古贵族,他们在当时所看到的,仅仅局限在伙盘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上,而在该区域的实际管理和约束上,则仍处于混乱状态。伙盘地民众则在这种上级政策不明、下级无以应对的情况下,推动伙盘地界石不断北扩。这也成为清代中后期乃至民国初年不断有伙盘地勘定事件屡有发生的先导性因素。
二 清代伙盘地地界的重新勘定——乾隆线的形成
伙盘地民众在清政府的默许和蒙古贵族招垦的双重因子作用下,得以大量开垦土地,以至“伙盘界石日扩日远”。至晚到乾隆初年,伙盘地民众已越过那条模糊的康熙线,逐步向伊克昭盟各旗牧地推进。以靖边县为例,乾隆初年,靖边县所辖五堡一县中,“……龙州、镇靖稍跨五胜旗地,余三堡(镇罗堡、新城堡、宁塞堡)多耕鄂套旗地”[13], 而所涉及的地域大致可为表2所示,租种蒙古土地情况如表3所示。
表2 乾隆八年(1743)靖边县口外伙盘地范围
地界名 |
范围 |
备注 |
县东北五胜旗地界 |
东南自县属五台廒起,西北至怀远县之阿包采,计一百八十里 |
与鄂套地接壤 |
东北自怀远县庙坬上起,西南至县属塘马窑,计一百二十里 |
与鄂套地接壤 |
|
正东自怀远县许家沙畔起,正西至县属天池海子,计一百二十里 |
与定边县蒙地接壤 |
|
正北自榆林县呵叨儿兔起,正南至县属鸽子滩,计一百七十里 |
与鄂套地接壤 |
|
县西北鄂套旗地界 |
东南自县属姬家峁起,西北至县属猪拉兔,计一百五十里 |
与定边县蒙地接壤 |
东北自五胜衣当湾起,西南至县属熊子梁,计一百二十里 |
与定边县边墙接壤 |
|
正东自五胜地塘马窑起,正西至县属牌子滩,计八十里 |
与定边县蒙地接壤 |
|
正北自五胜地胡拉狐梁起,正南至县属边墙壕,计一百四十里 |
与边墙内地孤山涧接壤 |
资料来源:光绪《靖边志稿》卷四《杂志·中外和耕》。
表3 乾隆八年(1743)靖边县口外各堡租种蒙地亩数租银及花名户口
|
耕种蒙地数额(垧) |
租银数额(两) |
汉民户数(户) |
男女总数(丁口) |
龙州堡 |
3121 |
19.754 |
95 |
539 |
镇靖堡 |
15810 |
116.77 |
527 |
3321 |
镇罗堡 |
9240 |
58.37 |
131 |
786 |
新城堡 |
8220 |
36.45 |
288 |
1707 |
宁塞堡 |
10632 |
68.925 |
185 |
1075 |
宁条梁(镇) |
9468 |
78.9 |
133 |
944 |
共计 |
56491 |
379.169 |
1359 |
8372 |
资料来源:光绪《靖边志稿》卷四《杂志·中外和耕》。
通过对表2、表3的分析,自康熙五十八年勘定结束,到乾隆八年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1719-1743),在此期间,多有口外移民越过康熙年间所勘界线,分别在靖边县东北的乌审旗和该县西北的鄂托克旗租种土地,而且所占地域面积较大。据统计,靖边县五堡口外租种蒙地亩数共计56,491垧,口外移民所纳租银为379.169两,折合近149垧/两,远低于内地。而汉族移民的数量和所缴纳的租银比较来看,汉族移民的生活负担相对内地民众要轻很多。如此一来,前往边外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民众自然越来越多,所营建的村落也与日俱增(图2)。
图2 乾隆八年(1743)伙盘地分布图
从图2不难看出,相对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而言,口外移民已经不再局限于边墙附近,他们或者沿着窟野河、无定河等河流及其支流溯源而上,或者直接深入草原腹地,寻找适宜于农业垦殖的区域,向当地蒙古贵族缴纳相应的租银,进行土地的开垦。这种行为发展速度之快,分布范围之广,是清政府和蒙古族贵族所始料不及的,以至官方勘界事宜又一次展开。
乾隆七年(1742),贝勒扎木扬等请驱逐界外人民,经川陕总督马尔泰奏,乾隆帝派尚书班第、总督庆复会同盟长定议,即以现耕之地设立土堆,定为疆界[14],同时编定永远章程,即“无论界内界外,俱以旧年种熟之地为界,任民耕种。界内者,照旧租不加;其界外者,每牛一犋除旧租糜子一石、银一两之外(按上云租银五钱四分,此云一两,以乾隆元年例取利者,听其自便也),再加糜子五斗、银五钱,其地界安设标记”[15]。从而,新的官方勘定界线出现(以下皆称之为乾隆线)。由此形成“新牌子地”和“旧牌子地”的说法,它们统称牌界地[16]。总的来看,由官方认同的陕北沿边六县边外垦殖区域在乾隆中前期始终是维持在禁留地的范围内,而此时伙盘地的范围主要是“边墙以北,牌界以南地土”[17],即自边墙向北或二十里、或三十里之内。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界”的理解和诠释。因为它关系到康熙时期和乾隆时期两次对伙盘地的勘定。上述文献中所谓“以旧年种熟之地为界”之“界”,当指康熙线(旧牌子地),而“其地界安设标记”之“界”则指乾隆线(新牌子地),两线之间的地域当为康熙线之外的,原为禁止,但实际上已被开发的区域,该界仍在禁留地以内[18]。从重新勘定的伙盘地地界的文献内容和其新的地界范围来看,清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伙盘地民众越过康熙线的已有土地。当然,这里所指的伙盘地应该就是指代禁留地以内的村庄。这就表明了统治上层仍本着一条原则,即禁止人民越过现有的伙盘地界(乾隆线)。
为了使这一禁令行之有效,清政府在“设安定同知管理蒙古人民事物,并设总甲俾资核稽其黄甫川、宁条梁、开张店户人等一体造册稽查”的同时[19],又设立神木理事厅,其最高行政长官神木理事同知于“旧制每年秋后,……间年一次轮流出口,巡查县中造送牛犋伙盘册籍”,以监督口外伙盘地民众是否存在越大规模越出乾隆线的现象,这种地方官的应对措施被称之为“秋巡”。[20] 这样一系列行政措施的实施,其所带来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刊定的《府谷县志》则记录了乾隆线勘定四十年后的府谷县五堡口外租种蒙古鄂尔多斯土地的情况,如表4。
表4 府谷县五堡口外蒙古鄂尔多斯土地情况
区名 |
租种地亩数 (牛犋) |
租银 |
租糜 |
伙盘地数额(处) |
||
两/犋 |
总额(两) |
石/犋 |
总额(石) |
|||
黄甫堡口外 |
452 |
2.5 |
1131.25 |
1 |
452.5 |
95 |
清水堡口外 |
383 |
2 |
767 |
1 |
383.5 |
77 |
木瓜堡口外 |
325 |
2 |
651 |
1 |
325.5 |
60 |
孤山堡口外 |
358 |
0.54~0.95 |
206.44 |
0.3~0.866 |
186.612 |
72 |
镇羌堡口外 |
706 |
1~2.5 |
1110.75 |
0.5~1.5 |
623 |
145 |
总计 |
2226 |
|
3866.45 |
|
1971.112 |
449 |
资料来源:乾隆《府谷县志》卷二《田赋·附人民租种五堡口外蒙古鄂尔多斯地土内》。
表4所示“府谷县五堡口外蒙古鄂尔多斯土地情况”较为翔实地记录了当时府谷县五堡口外所租种的蒙地亩数、租银的总额与单位数额、租糜的总额与单位数额、伙盘地数额以及所租种的蒙地对象。而且在土地租种时,“蒙古地主皆立档子与人民收执。每年收租地主自来伙盘种地人民同该管总甲牌头亲交,秋间,各总甲仍将种地人民姓名、牛犋、租银、租糜数目开载明确,到县投遁,考核、造册、申赍,本道府理事厅暨驻劄神木理藩院部郎各衙门以备查考”[21]。可见,这种土地状况记录是对行政措施的具体实施后的反馈。在这样的政策的严格规定下,其所载内容严格程度是可以想见的。可以说,乾隆线的勘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执行,而且至少到乾隆四十八年为止,应无大规模的伙盘地民众越出乾隆线的行为。
查乾隆后期至道光年间的方志资料以及其他相应的文献资料,均未发现明显的关于伙盘地民众大规模的越过乾隆线的历史记录的痕迹[22]。在此期间,怀远县于道光十七年(1837)“复于牌界以内地亩报招内地民人租种,每犋每年租银五钱、糜子五斗,获利更多,蒙汉两益。如有复租者,官为严追;有剥盘蒙古者,援远年债务一本一利之例,速为判结,则相安无事,可长享其利也”[23]。而同一年,蒙古贵族在“沿边蒙地重垒石、立界,招内地人民移垦”[24]。由上述两条史料可以初步判断,至道光十七年(1837)前后,牌界地内仍存有不少土地可以用于招徕内地民众前去租种。如图2.3所示。
图3 道光十八年(1838)伙盘地分布图
由图3不难发现,从乾隆八年(1743)至道光十八年(1838)的近百年时间内,蒙陕交界地带的口外移民由于人均占有土地数量较多,多从事对牌界内的土地垦殖,因此,在此期间,伙盘村落也并未有明显的增加趋势,陕北沿边六县口外伙盘地均未出现大规模的越出乾隆线进行垦殖的现象。
三 清末伙盘地地界的再次变动
清代末年,尤其是自19世纪下半叶始,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沙俄势力不断向我国蒙古地区渗透,不少蒙古上层贵族离心倾向日益明显。鉴于内蒙古辽阔的地域和满汉之间的传统关系、边患的严重,清政府希望通过垦务促进该地区的发展,以达到巩固边疆安全、增加国家财政的目的[25],遂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同意开放蒙禁,并任命贻谷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督办内蒙古西部的垦务[26]。贻谷放垦的重点放在伊克昭盟等处牧地,蒙陕交界地带自然也包括在内,这些土地由私垦转为官垦,长期依赖租种蒙地而维持生活的汉族民众因失去土地的使用权而需要按照垦务公司的章程重新认购土地[27]。
此次放垦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伙盘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并为清末民初又一次内地民众大规模涌入蒙陕交界地带从事农牧业生产提供了前提。在贻谷放垦期间,蒙陕交界地带先后建成伙盘村落249处,先后开垦土地358,264亩,其中,滩地174,943亩,沙地183,321亩,分别占到民国初年统计伙盘村开垦土地总量的31.3%和24.0%。如表5所示。
表5 清末贻谷放垦期间所建伙盘村庄情况
属县 |
开放年代 |
村庄数(村) |
户数(户) |
滩地(亩) |
沙地(亩) |
距离边墙(里) |
榆林县口外 |
1905年 |
67 |
560 |
12346 |
16088 |
50里外 |
怀远县(横山)口外 |
1902年 |
15 |
114 |
3915 |
0 |
50里外 |
府谷县口外 |
1905年 |
76 |
727 |
2810 |
54478 |
50里外 |
神木县口外 |
1903年 |
51 |
377 |
10372 |
107685 |
50里外 |
靖边县口外 |
|
0 |
0 |
0 |
0 |
|
定边县口外﹡ |
1907年 |
40 |
507 |
145500 |
5070 |
50里外 |
总计 |
|
249 |
2285 |
174943 |
183321 |
|
注:﹡定边县口外第一区统计村庄中含民国八年开垦土地约计3处伙盘村、50户民众、109,540亩滩地,该处土地系贻谷放垦时期已放未垦地亩。
资料来源:民国《陕绥划界纪要》卷三至卷八。
上述调查资料系民国初年陕西省政府会同绥远省政府派员实地调查所得,可信度较高。从表中不难发现,贻谷放垦时期所建伙盘村庄都突破“五十里禁留之地”,进入草原腹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其距离长城最远的伙盘村竟达到230里[28]。如图4所示。
图4 光绪三十三年(1907)伙盘地分布图
此次伙盘地放垦周期为1902年-1907年近5年的时间,而移民规模和土地垦殖量相对以前都存有明显变化,而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了新的伙盘地界的出现(以下皆称之为光绪线)。经过这次勘定,民国六年(1917)刊定的《河套图志》翔实地记载了光绪三十三年(1907)陕北沿边六县口外伙盘地地界范围:
……伙盘界石日扩日远,计府、神、榆、横、定、靖六县边外伙盘地界,东至府谷礼字地,与山西河曲县义字地接壤,西至定边县五虎洞,与甘肃盐池县边外接壤,北至准噶尔、郡王、扎萨克、五胜、鄂套等旗牧地暨东胜县粮地,南至榆、横等县边墙,东西广一千三百余里,南北袤五十里或百余里、二百余里不等。[29]
自此,清代陕北长城外伙盘地扩展情况在这种官方的、政府的因素的影响下,得到较为严格地界定。直到民国初年,伙盘地民众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越出光绪线的现象,从而该区域也未有更大的变动[30]。
四 民国时期陕绥划界争端和三边“赔教地”风波
1、民国初年的陕绥划界争端
自康熙年间第一批山陕移民越过长城,闯入蒙古游牧区,进行移民垦殖,到清代末年,蒙陕交界地带出现1806处伙盘村落,拥有15,987户民众,前后经历了近两百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口外移民多从事土地垦殖,“游农制”和原始撂荒制得以普遍应用,大量的牧场成为了耕田,“风吹草地见牛羊”的草原景致演变成“阡陌相连,鸡犬相闻”的田园风光。蒙陕交界地带也逐步成为地方政府、蒙古贵族、天主教堂、地方士绅和基层民众关注的焦点。
中华民国建立后,民国政府对地方的管制和行政区划都作了改革。民国元年四月(1912),设绥远将军,节制绥远地区已设的十二抚民厅、乌兰察布盟六旗、伊克昭盟七旗及归化城土默特旗,十二抚民厅的行政仍由山西省归绥道行使。民国二年(1913),裁归化城副都统及观察使,“以绥远城将军为行政长官,与山西省分县而治”,设置军政、民政两厅分理军政、民政事务[31]。民国六年(1917),绥远特别行政区长官蔡成勋援照民国二年(1913)国务会议议决的绥远特别区案[32],于民国八年一月(1919),“迳行派员来陕划分汉蒙界址,意欲指边墙为鸿沟”[33]的同时,向国务院提请条陈,要求能够依据清代鄂尔多斯与陕西省以边墙为界的标准,将蒙陕交界地带的伙盘村庄划归绥远管辖。其条陈内容如下:
窃维治政之道首在疆域清楚,若疆域清则一切庶政俾便整理以期完善。兹查绥远区域所属伊克昭盟鄂尔多斯七旗,曰达拉特旗,曰杭锦旗,曰准噶尔旗,曰郡王旗,曰乌审旗,曰扎萨克旗,曰鄂托克旗。除达、杭两旗归绥属五原县管辖外,其余五旗如准噶尔旗地北界归绥属托克托、东胜两县管理,南界归山西河曲、陕西府谷两县管理。郡王、扎萨克两旗地北界归绥属东胜县管理,南界归陕西神木县管理。乌审旗地尽归陕西神木、榆林、横山、靖边等四县管理。鄂托克旗地归甘肃平罗县管理。然一旗之地有归两省两县管理者,又有一省四县管理者,甚有归三省四县管理者。而一旗地内居住汉蒙人民应纳之租税并呈控之诉讼,趋赴县署或一二百里者,或数百里者,奔驰之苦,久称不便,且对于行政各要端障碍尤多,此疆界纠纷、政权不一之实在情形也。粤稽前清时代,绥远将军专管军事兼辖两盟,其行政事务均归地方官厅管理。今政体变更,事权亦异,而地方行政若仍沿照习惯则于政务既多废弛,又于人民诸称不便,殊非治政之道。兹经博考舆情,斟酌现状,自非划清行政疆域,实不足以资治理,拟将伊克昭盟各蒙地陕西、山西、甘肃三省各县管理者,均请划归绥区,酌设县治,自行治理,庶于一切政务可归一致而便整饬,此沿边各县所辖蒙地应划归绥区自行治理之实在情形也。[34]
这一条陈所举“一旗之地有归两省两县管理者,又有一省四县管理者,甚有归三省四县管理者”和“一旗地内居住汉蒙人民应纳之租税并呈控之诉讼,趋赴县署或一二百里者,或数百里者,奔驰之苦,久称不便”等情况确实是清政府遗留给民国政府的问题。不过,蔡成勋更多的着眼点是基于蒙陕交界地带渐成规模的农牧业生产。
这一议案的提出,立即遭到陕西方面的强烈反对,并由地方政府组织陕北榆林、绥德、延安、鄜州等地公民代表李鸿训、王尚文等上疏陕西省政府,希望“俯念边防大计,经界攸关,据情陈请国会列入议案,议决咨明政府改正区域,仍以鄂尔多斯所属之鄂套、武胜、扎萨克台吉、郡王、准噶尔五旗划归陕北区域,责成该管长官就近抚驭”[35]。不过,该提案未能得到国务院的认可,其理由是“溯厥原因良由,清季放垦之初,依地形之便由山西、陕西、甘肃沿边各县就近管理。本与现在情况不同,晚近数年绥区设治已久,郡邑正待推广,民政事务责有攸归,不宜袭纠纷错综之弊,致违保境实边之本旨,应即根据设区原案并原呈各节,由国务院分行三省,会同绥远都统派员查勘,将伊盟各旗地完全划归绥远治理,以清疆界而垂定案”[36]。
国民政府的这一决定没有考虑到蒙陕交界地带的实际情况,忽略了这一区域和陕西,尤其是陕北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以至于在后来的形势发展中失去了调节的主动权,也使得陕西省和绥远特别行政区之间剑拔弩张,情势十分紧迫,尤其是陕北各阶层“闻风惶恐,纷纷赴京请愿,意图挽回”[37]。在这种“民情浮动,稍触即发”的情况下,陕西省政府、陕北沿边六县地方政府、地方士绅和地方民众先后介入其中,从而形成民国初年由陕北沿边六县地方士绅阶层为主导的反对划界运动[38]。最终,由于来自陕西方面的巨大压力,民国政府只好收回成命,“嗣准内务部咨绥远都统署,此案续经国务会议议决,仍应遵照原议办理,惟现值蒙边不靖,暂缓施行,至是而绥区与陕、晋、甘划界事遂中止”[39]。
实际上,此次陕绥划界争端关键问题在于,绥远方面过于看重通过再度放垦来谋取蒙陕交界地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陕北沿边六县民众在贻谷放垦时期,已经按照垦务公司的章程重新认购土地[40],他们不仅要缴纳押荒银和地租,还要承担其他的负担。在这些民众看来,“边外民众历次遵章备价领垦,与内地民人购买田产事同一体”[41],一旦绥远方面再次提出重新放垦时,他们自然会认为“绥远以划界不成,勾结蒙旗将边地重行报垦,得利平分,遂其报复之私”,重演“饵蒙报垦,诬熟为荒,重买双租,特开苛例”的旧例[42]。
不过,此次陕绥划界争端虽然面临种种压力,“绥远此次提议划界,原为清理积年纠纷起见,倘稍涉草率,敷衍了局,转虞轇轕丛生,更非经久良图”,加之“连日各界绅民函禀交驰,纷纷争论,情词激昂,影响所及,恐于界务进行别生障碍”[43]。但陕西榆林道仍在陕西省公署训令的要求下[44],遴选妥员陪同专员许敬藻、塔斯哈等人前往准噶尔、郡王、乌审、扎萨克各旗配合绥远方面对蒙陕交界地带的伙盘地村庄进行较为认真的踏勘,并登录成册[45]。根据此次踏勘情况,绘制民国八年(1919)年伙盘地分布图。如图5所示。
图5 民国八年(1919)伙盘地分布图
和光绪三十三年(1907)相比,民国八年(1919)前后,蒙陕交界地带的伙盘村庄数量没有明显的增加,只是在定边县第一区口外增加了新地坑、车轮沟和五虎洞等三处伙盘村落,不过这三处伙盘村所开垦的面积惊人,一共达到109,540亩,占到了第一区口外伙盘村落开垦土地总面积的72%,而且人均达到了2190.8亩[46]。这一数字令人难以从信,需要校正。
2、三边“赔教地”风波
清代末年,伊克昭盟之“鄂托克、扎萨克、乌审”三旗因庚子教案需赔偿堆子梁天主教堂白银十四万两。其中,鄂托克旗需赔款六万四千两[47],但由于难以筹措巨款,遂将安边堡属补兔滩、草山梁及红柳河以东等三处“生地”“东西长二百余里,南北宽七十余里”抵押于天主教堂,这些土地称为“赔教地”[48]。
三边“赔教地”恰好与定边县八里河灌区相交错,其中,郭家寨至补杜滩之间的土地为定边县民众耕种,补杜滩以北则为天主教区所有[49]。八里河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因连续强降雨,“水深数尺,南山内九涧冲刷成渠”[50],自南至北流经定边县安边镇,并注入该镇所属边外垦地,最终没入毛乌素沙地。此后,由于不定期强降雨的影响,八里河经常发生“淤岸”、“河决”现象,“咸同间,河岸决,民不能耕田,遇大雨时,下河两岸竟成泽国”[51]。后经乡绅民众、地方政府、天主教会和蒙族贵族的介入,长期引洪漫灌,逐步将长城沿线近五十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沙荒碱地加以改造。在此期间,八里河灌区由牧业生产逐渐向农业生产进行转变。至民国十二年(1923)前后,曾有在鄂托克调查矿产的学者对八里河灌区进行详细记录,“八里河,……流入鄂旗堆子梁教堂地东南十余里。河身宽有一丈二尺,深约八尺,水色与黄河相同,环绕境内,长约四十余里,可以浇灌地亩一千余顷”[52]。
随着边外移民的增多和农业技术的提高,特别是对八里河水文状况的有效掌握,无论是定边县民众,还是天主教区都对八里河给予厚望,希冀通过定期泛滥的洪水来淤灌土地,以达到保证和扩大农业生产的目的。也正是因为此,定边县民众和天主教区之间为八里河淤灌问题时有争执,甚至出现械斗事件[53]。至民国时期,陕西三边地区地方士绅陆续成立定边县挽回领土大会、陕西三边挽回领土总会,以八里河水事纠纷为爆发点,推动民国政府、鄂托克旗贵族参与其中,同时组织基层民众和天主教进行或直接或间接地交涉,以夺回赔教地的所有权属。
三边“赔教地”风波从光绪二十六年(1900)鄂托克旗为偿付天主教堂赔款而划出“赔教地”开始,至民国三十五年(1946),陕甘宁边区组成三边专署会同靖、安二县政府暨地方人士与边区政府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驻城川办事处组成委员会最终收回“赔教地”[54],前后历经近半个世纪,其间多有突发事件发生。根据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九日(1935)的“陕西三边天主堂教产协定”内容,沿边地方政府和基层民众获得了所有划分汉蒙界线以南可耕之地的土地权属[55]。此协定中所划分的蒙汉界线为“一方面遵沿伊克克毛尔与白泥井两平原间大沙山南面之斜坡,另一方面沿黑拉什利西界再与岗罕托拉盖脑包相接,直抵大海子湖南岸,又一方面沿堆子梁平原北方之沙山南界再自东专方向直趋石底子渡口”[56],这一界线和民国八年(1919)陕绥划界时基本相符。
五 基本结论及相关评述
清朝初期,清政府沿袭了传统的长城-黄河一线作为鄂尔多斯地区与内地的农牧分界,但是这一界限仅是习惯线而已,并不具备法定特征。随着农牧区域的相互扩张,农牧界线在政府的规划下,其精确性和法定属性得到逐步强化。康熙年间察罕托灰(又作查汉托户)的归属问题,可以看作是清朝前期农牧划界的一个范本。察罕托灰是属于清代宁夏府所辖的一块水草丰密的荒地,其大致相当于今天宁夏北部惠农县一带。起初鄂尔多斯王公松阿喇布请求在察罕托灰“暂行游牧”,康熙皇帝批准后,“以黄河、西河之间柳墩等四台为界”。康熙五十二年(1713),宁夏总兵范时捷上奏称,“察罕托灰本系版图内地”,而准许蒙古游牧后,“多致越界行走,与宁夏民众蒙混樵采实不便”,他请求仍以黄河为界并停止蒙古游牧。为了弄清具体情况并解决争议,康熙皇帝派遣理藩院员外郎莫礼布前往调查,最后调查结果发现鄂尔多斯部的游牧范围已经“渐至贺兰山下”,“与原定之界实系踰越”[57]。最终,清朝坚持了以黄河为界的做法,而察罕托灰归属宁夏后也迅速被移民开垦,并设置新渠、宝丰等县进行管理。
而对于蒙陕交界地带这一特殊区域,清至民国时期蒙陕边界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可以视为伙盘地移民社会构建的过程,在清政府、民国政府、蒙旗贵族、天主教堂、地方士绅、基层民众等不同阶层的关注下,晋陕边民由原来的雁行式流动人口向定居型人口转化,移民规模逐步扩大、伙盘地村庄化进程随之加快,这在客观上促使伙盘地的地域范围发生错综复杂的变动。晋陕移民向草原腹地不断延伸,伙盘界石的不断北扩,农牧界线逐渐北移、错位。至清代末年,伙盘村庄已具有1806处村庄,可与陕北沿边六县的边墙内的村庄数等量齐观。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政府当局逐步加深对该区域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在伙盘地的初步形成、逐步发展乃至极度扩张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蒙陕交界地带认识的不断深入并不意味着政府当局在进行相关的政令调整过程中能够颁布、执行符合实际情况的政令,相反,政府当局的举措往往会带来政令的混淆不明和行政能力的低下,从而使得地方官员在这种本来就很难定量、定性的地区,根据自身的利益采取虚报或是瞒报的手段来藏匿真实的土地数字。而汉族移民则充分利用这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调过程中的漏洞,在蒙陕交界地带从事农牧业生产,从而间接地增强了伙盘地扩张的自发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伙盘地居民的思想观念、文化、心理状态随着边外定居生活的开始、稳定而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心理现象,它不像自然环境那样存在着地带性规律或非地带性规律,它在改变原有土著居民(多是蒙族)的同时,也在因人因地而变。这种变化带来了区域社会的变迁,推动独具特色的伙盘地移民社会的形成,从而进一步固化了新的移民社会对于逐步形成的伙盘地范围的认同,并为民国时期陕绥划界的争端和建国后蒙陕界线的划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JD770111);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41171120)资助成果;2011年度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1YJC770055)资助成果。
作者简介:王晗,(1979-),男,山东德州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历史系,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历史自然地理、环境史,联系方式为wanghan7981@hotmail.com。
笔者按:2006年,笔者曾在《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第2期发表题为《清代陕北长城外伙盘地的渐次扩展》一文,该文仅是对陕北长城外伙盘地在清时段有关勘界行为的史料进行简单的处理,未能对每次勘界的内在原因、发展过程进行深入探讨,也未能对伙盘地聚落进行地图定位。同时,在史料梳理过程中,对“伙盘地”、“黑界地”和“禁留地”等基础概念缺乏清晰的认识。因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刻反省和较为细致的分析。
[1] 中国科学院《中国自然地理》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自然地理·历史自然地理》,科学出版社1982年。
[2] 本文所涉及到的“里”以清时“里”为准,按中国历史大辞典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历史大辞典》附录五之《中国历代度量衡演变表》之《中国历代亩积、里长表》(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460页)得,清时一里约为今576米。
[3] 关于“黑界地”,梁冰提出“禁留地即黑界地”的看法(梁冰,《伊克昭盟的土地开垦》,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43页)。王卫东在《鄂尔多斯地区近代移民研究》一文中错将《清圣祖实录》“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乙亥”条中的“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记录为“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黑界地”,从而不可避免得将禁留地和黑界地混同(王卫东,《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4期,第70-84页)。后来在王氏所著《融会与建构:1648-1937年绥远地区移民与社会变迁研究》之第二章《鄂尔多斯地区移民考》(47页)中仍未加以校正,即“康熙三十六年,贝勒阿松拉布奏请‘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黑界地。’清廷俱如所请”。张淑利认为禁留地与黑界地是两个互不统属的概念,两者除出现时间有先后之别外,地域范围也截然不同,黑界地是在禁留地基础上又划出的宽十到十五里不等的土地(张淑利,《“禁留地”初探》,《阴山学刊》2004年第1期,第92-95页)。笔者通过文献考订,认为张淑利的观点较为接近历史本身。具体考订工作详见王晗《清代毛乌素沙地南缘伙盘地土地权属问题研究》(“前现代中国的治边实践与边陲的社会历史变迁”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
[4] 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载,榆林府,雍正八年十一月壬午(1730)置府,领州一、县四。榆林县,附郭县,雍正八年十月壬午(1730)置。怀远县,雍正八年十月壬午(1730)置(民国三年一月更名横山县)。神木县原属延安府,雍正三年九月乙未(1725)往属葭州直隶州,乾隆元年二月初七(1736)来属。府谷县原属延安府,雍正二年九月乙未(1725)往属葭州直隶州,乾隆元年二月初七(1736)来属。靖边县,雍正八年十月壬午(1730)置。乾隆元年二月初七(1736)往属延安府。定边县,雍正八年十月壬午(1730)置。乾隆元年二月初七(1736)往属延安府(中国地图出版社1990年6月)。
[5] [清]卢坤《秦疆志略》之“定边县、靖边县、榆林县、神木县、府谷县、怀远县”。
[6] 邹逸麟:《明清时期北部农牧过渡带的推移和气候寒暖变化》,《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1期。
[7] 道光《增修怀远县志》卷四《边外》。
[8] 成崇德:《清代前期蒙古地区农牧业发展及清朝的政策》,《清史研究》1991年2期。
[9] 《清圣祖实录》,“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壬子朔”。
[10] 道光《增修怀远县志》卷四《边外》。
[11] 雍正《陕西通志》卷二《建置上》。
[12] 道光《增修怀远县志》卷四《边外》。
[13] 光绪《靖边志稿》卷四《杂志·中外和耕》。
[14] 光绪《靖边志稿》卷四《杂志·中外和耕》。
[15] 道光《增修怀远县志》卷四《边外》。
[16] 潘复鉴定、金天翮校正兼编辑、冯际隆编辑《河套新编》,民国十年;《绥乘》,献县张鼎彝编辑,上海泰东图书局印行,民国十年;民国《绥远通志稿》卷三十八(下)《垦务》。并不是所有的县都如神木县这样规定新、旧牌界的,有的县,如定边县的边外牌界地稍有出入(旧牌界规定“无沙者二十五里定界”(据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旧政权档案目录号005,卷号185《三边调查资料》)。
[17] 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上·附牌界》,这里所指的牌界应为新牌界。
[18] 民国《神木乡土志》卷一《编外属地疆域·附开垦始末》载,“及乾隆八年,再为展界,将清初禁留地五十里均为开垦”之句可为印证。
[19] 光绪《靖边志稿》卷四《杂志·中外和耕》。
[20] 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上·附牌界》。
[21] 乾隆《府谷县志》卷二《田赋·附人民租种五堡口外蒙古鄂尔多斯地土内》。
[22] 乾隆《府谷县志》卷二《田赋·附人民租种五堡口外蒙古鄂尔多斯地土内》和道光《榆林府志》卷六《建置志·村庄》比较,发现府谷县五堡口外伙盘地数字自乾隆四十八年至道光二十一年的近60年中,各堡口外伙盘地数字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变化幅度不大,而且两个时期的总体数字相比,相差无几,这可能是某几处伙盘地村落自然发展的缘故所致。故而,道光二十一年的府谷县口外伙盘地未出现大规模的越出乾隆线进行垦殖的现象。光绪《靖边县志稿》载,当时的靖边县知县丁锡奎会同安定边厅的官员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勘查靖边、定边二县是否悉遵“照例边墙五十里内为伙盘地,准汉民向蒙古租种,不准价卖,且限以界牌,不准越里数之外”的旧章时,发现该两处“……并无侵占牧场情事”。可见,光绪二十四年尚未发现人民越过乾隆线的行为。
[23] 道光《增修怀远县志》卷四《边外》。
[24] 光绪《靖边县志稿》卷三《实业志》。
[25] (清)贻谷:《垦务奏议》,第17、18、51页。
[26] 贻谷至绥远后,设立垦务总局和乌、伊两盟垦务局,另于准格尔、鄂托克、郡王三旗内各设分局,乌审、扎萨克两旗则是合设一分局。令其各自分别组织和管理这一带的拓荒事务,共同执行和完成强行放垦之任务(民国《绥远通志稿》卷三十八《垦务》)。
[27] 张仲臻:《东胜县垦务放地概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东胜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东胜文史资料》(第三辑),1986年11月。
[28] 民国《陕绥划界纪要》卷六《神木县口外》载,三道草牌内之旧庙湾、赵家梁、燕家沟三处伙盘村距离陕北边墙二百三十里。
[29] 民国《河套图志》卷四《屯垦·清伙盘垦地》。另,民国《府谷县志》卷一《地理志·黑界考略》载,“清末光绪年间,经垦务大臣贻谷奏明,(府谷县口外蒙地)开放完全由汉人置买耕种,化为仁、义、礼、智、信五段,仁、义两段在河曲县界归河曲县管辖,礼、智、信三段归本县管辖,所有岁租历年即委托本县代收”。
[30] 民国《续修陕西省志稿》卷二十八《田赋》。
[31] 民国《绥远通志稿》卷二《省县旗疆域现状》。
[32] 该议案认为“绥远特别区系于二年十二月呈准以山西口外十三县暨伊、乌两盟原辖区域为区域”。(《陕绥划界纪要》卷一之《陕西省公署训令第五零二号·附绥远都统蔡成勋条陈》,民国八年二月六日。)
[33] 《陕绥划界纪要》之《陕绥划界纪要叙》。
[34] 《陕绥划界纪要》卷一之《陕西省公署训令第五零二号·附绥远都统蔡成勋条陈》,民国八年二月六日。
[35] 《陕绥划界纪要》卷一之《陕北榆、绥、延、鄜公民代表呈文》,民国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36] 《陕绥划界纪要》卷一之《陕西省长公署训令第七三二号》,民国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37] 《陕绥划界纪要》卷一之《榆林道道尹呈省长文》,民国八年五月七日。
[38] 为反对蔡成勋的放垦,陕北沿边六县民众成立“沿边六县公民争存会”,同时选派公众代表朱维勤等前赴北京,与在京的陕北国会议员高少农、斐宜丞相配合,要求国会收回成命。(《陕绥划界纪要》卷一、卷二)
[39] 民国《绥远通志稿》卷二《省县旗疆域现状》。
[40] 张仲臻:《东胜县垦务放地概况》,第63-71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东胜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东胜文史资料》(第三辑),1986年11月。
[41] 《陕绥划界纪要》卷二之《神木县知事呈文》,民国十年二月六日。
[42] 《陕绥划界纪要》卷二之《陕北榆、横、府、神、靖、定沿边六县争存会呈文》,民国十年二月二十四日。
[43] 《陕绥划界纪要》卷一之《榆林道道尹致西安省长电》。
[44] 《陕绥划界纪要》卷一之《陕西省长公署训令第一五六二号》,民国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45] 此次陕绥划界,由陕北沿边六县士绅樊士杰等15人于1932年编辑成册。并翔实地记录了清末该区伙盘地的兴起原因、发展现状,并以表格的形式将村庄名称、住户、土地类型、开垦年代、风俗、管理、以及方位做有记录。(《陕绥划界纪要》之《陕绥划界纪要叙》。)
[46] 《陕绥划界纪要》卷一之《定边县已垦地亩表册·第一区口外边地》。
[47] [清]朱寿朋辑《东华续录》,光绪朝卷一百七十三,“光绪二十八年四月”。
[48] 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目录号1,卷号77:“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四日”。
[49] 光绪《定边县乡土志》第二编《地理·山水》。
[50]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六十一《水利·定边县·八里河渠》,该文献依据为定边县采访册,这里记载的“南山九涧”主要是白于山地的鹰山墹、孤山墹、羊山墹及其支墹。
[51]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六十一《水利·定边县·八里河渠》。
[52] 周颂尧:《鄂托克富源调查记》,绥远垦务总局铅印1928年3月。
[53] 械斗之事并非是针对天主教区而言,民国时期,绥远地区“各县民风驯良,向所罕见,惟归、萨、托沿河乡村,往往因争水灌地,发生械斗。五、临亦间有之,亦以水利之故。归绥属西区毕克齐镇民田,亦多引镇北水磨沟水以资灌溉,历来按次轮浇,共相遵守,从未以械斗闻。而沿黑河乡村,前既立法未周,间或违章掺越,故易起纷争”。(民国《绥远通志稿》卷五十《民族(汉族)·械斗之事》)。
[54] 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6,目录号021,卷号1766“三边收回教区失地运动大事年表”, 民国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55]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旧政权档案”目录号008,案卷号0320:“整理陕西三边天主堂教产协定”,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九日。
[56]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旧政权档案”目录号008,案卷号0320:“整理陕西三边天主堂教产协定”,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九日。
[57] 《东华录》康熙卷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