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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漠北地区卡伦巡边职能概述
清代漠北地区卡伦巡边职能概述

 

    卡伦是清代治边和边防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以执行各种巡查、稽查或监督、检查、传递、征收等种种任务为目的派兵驻守据点。卡伦可分为内地卡伦和边境卡伦,内地卡伦是以维护境内各地社会秩序或承担某方面的管理为主要职责,而边境卡伦则主要以防御外国势力越界骚扰为其职责。清代,漠北喀尔喀蒙古东临黑龙江将军所辖呼伦贝尔,西至阿尔泰山接新疆,南至大漠与漠南蒙古相连,北与俄罗斯接壤。正因这一特殊的地理位置,早在康熙年间,漠北地区卡伦就已具备了稽查游牧、防范沙俄等具有地区特色的内地或边境卡伦的职能。

 

一、巡查牧界之职能

 

    蒙古族自古以来经营“逐水草迁徙”的游牧经济。清朝在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各部之间或旗与旗之间划定牧场,牧场管理方面制定严格的制度,设置卡伦稽查游牧,严禁相互越界放牧、狩猎。正如史料记载:“凡内外扎萨克之游牧,各限以界,或以鄂博,或以卡伦”[1],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身及家产皆罚取,赏给见证人。……各部蒙古不得越旗畋猎[2],“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因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伦内者于七月内来请,由院委官踏勘,勘实准行”[3]。由于,漠北喀尔喀各部及其周边地区在经济类型上所体现的浓厚的游牧民族特色,稽查周边蒙古地区之间的牧界便成为漠北地区卡伦所具有的一项重要而特殊职能。

清前期,喀尔喀诸部与週边其他蒙古各部之间就牧场划分,或牧界问题上多次发生争议,尤其是与准噶尔部之间的争执最为尖锐,且持续了近半个世纪。因此,在牧界管理上稽查和防范漠西准噶尔部向喀尔喀境内扩展牧场成为漠北地区早期卡伦的首要任务。漠北地区西邻准噶尔,准噶尔部早在噶尔丹统领时期就不愿接受清政府的招抚,并力图征服喀尔喀蒙古,屡次向东进攻,袭扰漠北地区。到策妄阿拉布坦、噶尔丹策零统治时期该部仍继续向东扩展牧场,欲占领阿尔泰山以东地区。清朝和准噶尔部之间经过长期的战争和交涉,于乾隆年间双方议定,以阿尔泰山为准噶尔和喀尔喀牧界,阿尔泰山以东为喀尔喀牧地,以西为准噶尔牧地,严禁彼此越山牧放。从近半个世纪的牧地争端过程中清楚地看到漠北地区卡伦为划定牧界,维护喀尔喀各部牧场,巡视和防范准噶尔部到漠北牧放方面所做出的功勋。雍正十三年(1735年)三月,准噶尔部噶尔丹策零提出以哲尔格西拉胡鲁苏划为与喀尔喀游牧之界。就此,定边左副将军额驸策凌等认为,策妄阿喇布坦时期准噶尔游牧在河泊克萨里、察罕胡济尔以西,数年以来渐越额尔齐斯河,使两处游牧相距太近,导致不宜防守。从前喀尔喀游牧尚未至哲尔格西拉胡鲁苏地方,但喀尔喀卡伦原在阿尔泰山以东额贝和邵、和通鄂博、布延土、科布多、托罗和乌阑等处安设,此属哲尔格西拉胡鲁苏界外,故要求将上述卡伦照旧安设。并建议厄鲁特游牧应以额尔齐斯河为界止,如噶尔丹策零不接受可以阿尔泰山为界,不得越过哈巴、博尔济、阿里克泰、清吉尔等处。往后阿尔泰以东由我处巡逻,以西令对方巡逻。[4]

    雍正十三年四月,准噶尔使臣垂纳木喀等又称,阿尔泰原属厄鲁特游牧之地,杭爱原系喀尔喀游牧之地,并再次向清朝政府提出将哲尔格西拉胡鲁苏至巴尔库尔地方划定为准噶尔与喀尔喀牧界。就此雍正帝答称:“尔准噶尔曾未越阿尔泰游牧居住,乃谓为厄鲁特游牧之地可乎。且喀尔喀等尚不令近阿尔泰游牧者,原欲使两界相隔稍远,可息争端。”[5] 乾隆二年(1737年),青衮扎卜向乌里雅苏台将军报称, 三月初十 日噶尔丹策零遣人送还去秋被掠津巴、鄂罗斯二人,并捎一封信给车臣汗等。信中提到他仍欲得阿尔台。为此,车臣汗答称:“我卡伦逼近阿尔台,故尔生疑,擒此二人,自今卡伦宜向内彻。按我等现在卡伦,乃圣祖仁皇帝时设立,至今并未外移。即议定地界,卡伦岂可不立。今欲令我内彻,是强以难行之事也。” [6]由此可见,喀尔喀与准噶尔在争地过程中,为了缓和与准噶尔之间的冲突,喀尔喀方面曾经于康熙年间在阿尔泰山之东设置卡伦,而且,在阿尔泰东和西有意识地留出游牧缓冲地带,避免双方发生争执。

从这一时期牧界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喀尔喀与准噶尔牧场划分问题上清政府所提出的最有力的依据就是原设卡伦所在的方位,由此谴责准噶尔占用喀尔喀牧场的非法行为,同时,坚持将原有卡伦“照旧安设”,力求避免争地纠纷的再次发生。

    如上所述,漠北卡伦在牧界划分和牧场的日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鉴于这一重要性,为确保发挥卡伦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在卡伦本身的管理方面清政府也制定和实施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驻卡官兵认真履行应尽的责任,违者将受到惩处。因此,守护牧界过程中卡伦官兵要承担各种相关的义务。首先,驻卡官兵查验来往行人之证件,严加管束无凭通行者。比如,雍正四年(1727年),清政府派额驸策凌等察看阿尔泰山梁之界时特别强调,此次应出山梁彼处之卡伦,前往察看乌梁海地方,“至于遣人出入卡伦一事不可无凭,可将额驸策凌之副将军印及敕书带去。”其次,驻卡管理要承担稽查贸易之义务。嘉庆一年(1796年),公峨等内地商人到乌梁海地方经商。次年,嘉庆帝称,乌梁海地方在卡伦之外,商民等私自前往贸易实属该将军、大臣等平日不能留心所致,不可不亟为禁止。并令,将此通谕西北两路各城驻扎办事将军、大臣等,往后内地商民各宜留心体察。如有应与外藩贸易物件俟该处人等到后再令互相交易,毋得任意越界妄行。永著为令。再有似此者,必将该将军、大臣从重治罪。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又定,禁止乌梁海蒙古来科布多城交易,如商民必须亲往索欠,只准单身前往,不准携带货物。再次,驻卡官兵还要承担追捕逃犯、护送公差人员等诸多义务。

    在漠北地区,卡伦除了与准噶尔部之外,同接壤之漠南蒙古各部之间也起到了划分或巡查牧场、防御越界牧放的功效。比如,清初,喀尔喀车臣汗部与黑龙江将军所辖呼伦贝尔划定牧界,并自雍正十二年(1734年)至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在上述两地牧界处先后设置19处卡伦,是为“防备越界游牧”而设。[7]史料记载:“乾隆四十七年,车臣汗部郡王桑斋多尔济旗与黑龙江属之呼伦贝尔巴尔虎处争界,谓呼伦贝尔总管将音陈、阿鲁布拉克等卡伦私自挪移。四十八年,呼伦贝尔总管三保会桑斋多尔济及贝勒车凌多尔济带同耆老斟酌地图,由界内挖出旧设卡伦所埋记木,贝勒车凌多尔济将所属人等全行收回,桑斋多尔济仍称阿鲁布拉克一卡往外展占五十里。五十年,黑龙江将军恒秀等查办是部人等报称阿鲁布拉克卡并未外展占越,桑斋多尔济坐罚俸”[8]。可见,这次牧界争议中卡伦设置,以及卡伦“记木”(驻卡官兵埋下的证明牧界的凭证——作者注)对裁决此次争地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巡查国界之职能

 

    清前期,随着北疆局势的变化,驻守和巡查边界,防御境外各种势力入侵或骚扰便成为清代漠北地区边境卡伦的另一项重要职能。16世纪以后,沙皇俄国向外扩张,席卷西伯利亚,17世纪 30年代逼近中国东北边疆,同时,还觊觎我国漠北地区,到十七世纪后半叶侵占漠北色楞格河流域,先后建立楚库柏兴和伊尔库茨克等据点,继续蚕食我国北疆领土。已有国界意识的清朝政府为了控制沙俄侵略势力的进一步渗透,早已采取了设置卡伦进行防范的措施。康熙十三(1674年)年,理藩院在刑法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卡伦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者被获之日将为首一人斩,余绞。若持兵抗拒皆斩。逃往外国被执送院,曾拒捕伤人者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逃而未伤人自还者免罪,交原主。”[9]于是,漠北卡伦在清代北部边防中作为巡查国界的前方哨所,同时,谈判或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会务地点,为维护我国北疆领土发挥其特有的防御、抵制功效。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八月,理藩院专为俄人在奇兰卡伦附近筑房,树标事与当时楚库柏兴城长官进行交涉,并称“今据我边民报称:见尔俄罗斯人于我奇兰卡伦附近勘察房址,树立标桩而去等情。……尔若于我喀尔喀边界地方筑城造房,必须有尔察罕汗旨意,并应向我说明。”[10]雍正二年十月,中俄双方代表就交还逃人和勘定喀尔喀边界商谈时,中方代表允祀对俄方代表郎克曰:“望委派员弁押解逋逃随本大臣等至布拉卡伦。此事就绪之后,明日即将启程。郎克告称:解送逋逃之我属官兵,已备就绪,可直送至卡伦。”[11]雍正四年(1726年)正月,清政府派隆科多等前往漠北勘察边界,在勘察途中令其查勘阿尔泰山梁、空鄂罗至楚库柏兴之界后直接前往楚库柏兴附近的喀尔喀卡伦,与俄国来使商谈解决定界之事。[12] 以上记载充分体现着早在中俄双方 正式划分中段边界之前漠北边境卡伦在边防事务中所发挥的特殊功效。

    雍正五年(1727年)中俄双方通过签订《布连斯奇界约》划定了两国中段边界,从此以后,清廷在漠北地区进一步推广和加强了“分设卡伦,严行防范”[13]的防御措施,在原有卡伦的基础上喀尔喀车臣汗部和土谢图汗部境内东自枯布勒哲库,西至恰克图中俄边界一带所设28座卡伦,这些卡伦均“北接俄罗斯界”[14],漠北卡伦巡查国界的职能更趋突出。漠北车臣汗、土谢图汗、赛音诺颜汗和札萨克图汗四部蒙民承担繁重的驻卡役务,[15]为防御沙俄军事势力的入侵、追捕俄罗斯逃犯、堵绝俄人擅自越界开垦、放牧、打猎、经商等非法行为均发挥了极作用。雍正五年(1727年)中俄《恰克图条约》规定:“自议定之日起,两国各自严管所属之人……嗣后逃犯,两边皆不容隐,必须严行查拿,各自送驻扎疆界之人……在两国交界处所零星贸易者,在色楞额之恰克图、尼布朝(楚)之本地方,择好地建盖房屋情愿前往贸易者,准其贸易……均指令由正道行走,倘或绕道,或有往他处贸易者,将其货物入官”[16]。根据相关规定,雍正十一年(1733年),驻布隆诺尔卡伦的喀尔喀兵会哨时,捉获由俄罗斯地方前来走私的格里果里、楼柯二人,于 十月十八日 会哨时,又捉获私入境的俄罗斯人讷里斯基。[17]上述三位俄罗斯人均称潜入哨卡贸易时,因不知有驻兵而被捕。《恰克图条约》还规定,凡系边界附近的猎户,若图侥幸赴别处捕猎,除将其偷捕物件入官外,亦应治罪;雍正十二年(1734年),鄂博图卡伦章京柯什克图属下领催博隆什追踪擅自越界的俄罗斯人至布隆诺尔卡伦之西,将有关情况交代会哨人员,会哨人布根获知情况后,又继续寻踪至牧所北边之布拉克图地方商人车零住处,当即拿获俄罗斯三名“喀木尼罕人”(即打鹿人——作者注)。[18]1779年,“有俄罗斯十七人,执持器械,赶马五十余匹,越入我境,被卡上官兵拿获”[19]。

    鉴于漠北边境卡伦的重要性,清朝政府极其重视该地区卡伦事务的管理,采取了由负责卡伦会哨的各札萨克同库伦办事大臣,以及驻库伦、恰克图理藩院司官一同管理边务的办法,并施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在理藩院刑法条款中明确规定:“卡伦官兵疏纵逃犯及追赶不力者佐领罚三九,骁骑校罚二九,皆革职;领催革役,鞭一百,罚牲畜五;马甲鞭一百。”[20]康熙十六年(1677年),又规定:“追杀率先逃走之人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逃人无畜产可给者,卡伦佐领、赏给蟒缎缘领缎袍一件、缎三疋、布二十疋;骁骑校赏给糚缎缘领缎袍一件、缎二疋、布十五疋;骁骑校给缎一疋、布十疋。” 此后,有关卡伦管理方面的制度更趋完善。嘉庆十五年(1810年)清廷规定,喀尔喀车臣汗、土谢图汗、赛音诺颜汗、札萨克图汗四部落驻卡官兵若在三年内遇有事故,则将玩误之卡伦官员、兵丁和札萨克记档,停其赏赐,对其治罪。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之驻卡官兵年满时该管卡座若遇有盗贼之事则将该员等应得加给记录扣抵。相反,凡在中俄边界驻守卡伦之札萨克、参领章京、骁骑校等管理卡伦官吏如圆满完成三年巡防并且该卡区并无盗贼事故者各赏给“记录二次,五年期满时再各赏加一级”。统管边卡之札萨克等官员在就任五年期间,如果统管严密,其所管辖之区域内各卡座并无事故者则各“赏加一级”。又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的驻卡官员年满时如该管卡区无盗贼等事亦各赏给“记录二次”[21]。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二月,清政府根据漠北边境卡伦在边防建设中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对驻卡官兵予以奖赏,同时授予“土盟盟长札萨克敦都布多尔济双眼花翎,土盟参赞郡王阿囊达瓦齐尔紫缰,土盟副盟长札萨克镇国公察克都尔扎布、土盟副将军亲王杭达多尔济、总管西卡伦额鲁特札萨克贝子达克丹多尔济乾清门行走,馀给奖有差”[22]。

 

    总而言之,由于喀尔喀诸部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漠北地区卡伦的巡查边界之职能尤为突出。自17世纪中叶起,随着喀尔喀与准噶尔部之间矛盾的激化,加上中外边界问题上所出现的新局势,喀尔喀诸部正式归附清朝之前该地区卡伦就已具备了本地与准噶尔部之间的牧界、与沙俄之间的国界之巡查边界的职能。康熙三十年(1691年),漠北地区正式归服清朝后,在清政府的统筹规划,统一指挥之下该地区卡伦在规模和和数量上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管理上也更加趋于完善,充分发挥了边界卡伦所应有的各项职能。

    除了单一的巡边职能之外,漠北地区卡伦还具有维护清朝治边政策的更深层的政治功能。从牧界管理的职能上分析,漠北卡伦可称为清政府在蒙古地区推行的“封禁政策”的较生动的缩影,而且,可作为透视这一政策的新的切入点。清政府以分而治之为方针,在蒙古地区推行“从建以分其势”的封禁政策,实行盟旗制度,旗与旗之间划分旗界,制定了旗民不得私自越旗界、往来、放牧、守猎;不准容留他处之逃犯等种种限制。而卡伦巡查则成为预防和杜绝类似“违规”行的重要措施或途经。除了上述有关蒙古地区牧放、狩猎、经商等禁令之外,康熙十八年(1679年)理藩院在有关蒙古地区婚姻条款中规定:“台吉等擅与喀尔喀、额鲁特结婚姻来往者革去爵秩,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皆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将所属人之女遣令随嫁。女之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呈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呈明者,亦鞭一百。失察之卡伦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牲畜五九。”[23]由此可见,卡伦官兵的巡查对象或内容已涉及到蒙古地区民众的婚姻等社会生活的问题,具备了维护清朝对蒙“封禁政策”的连带的职能。

 

注释:



[1]《清史稿》卷一三七,《边防》。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七十九,理藩院。 

[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七十九,理藩院。 

[4]《清世宗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三。 

[5]《清世宗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五。 

[6]《清高宗实录》卷之四十一。 

[7]《盛京通志》卷五十一,《兵防》。 

[8] 《清史稿》卷五百二十一,《藩部四》。 

[9]《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五, 理藩院。 

[10]《理藩院为俄人在我奇兰卡伦附近筑房树标事致俄楚库柏兴城长官咨文》(康熙五十四年八月初一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中华书局,1981.3。 

[11]《允祀等奏奉旨遵议与俄会议交还逃人并勘定喀尔喀边界事宜折》(雍正二年十月十三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 

[12]《锡保等奏为派遣隆科多与俄使议定阿尔泰等处边界事宜折》(雍正四年正月三十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 

[13]《黑龙江志稿》卷三三,《武备·兵事》。 

[14]何秋涛:《朔方备乘》卷十,《北徼喀伦考》。 

[15] [蒙]那楚克多尔吉整理:《四部差役分摊帐目》(蒙古文手抄本)。 

[16]《恰克图界约》第四条,载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598页。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 607页。 

[19]《清高宗实录》卷一○九○。 

[2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五,理藩院。 

[21] 何秋涛:《朔方备乘》卷九,《北徼条例考·增纂奖惩卡伦官员兵丁》。 

[22] 《清史稿》卷五百二十一,《藩部四》。 

[2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七十八,理藩院。 

 

(资料来源:《卫拉特研究》,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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