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康雍乾时期达到了鼎盛,但至乾隆末、嘉庆初,习俗日侈,风气日坏,贫富对立,矛盾尖锐。政权机构中贪风日盛,贿赂公行。奢侈淫糜的风气是社会衰败和动荡的标志。【参见戴逸:《简明清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9页。】这种风气自然也对边疆地区产生了影响。清朝自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以来,新疆基本保持了60年的稳定发展局面。随着国势开始衰落,清朝对新疆的治理也日渐松弛。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发生在喀什噶尔的“斌静案”,诱发了1820年的张格尔之乱,造成了新疆长达8年的动乱,给新疆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学术界对“斌静案”前后影响新疆安定因素的问题研究较多,但对“斌静案”本身及其影响探讨较少,本文力图通过“斌静案”以及清政府对“斌静案”的处理,透视这一时期新疆官员的素质,分析新疆不稳定和变乱的因素。
一、“斌静案”由来
1759年,清朝通过推行“慑之以兵,怀之以德”的方针,在平定大小和卓之乱统一新疆后,慎选满洲亲贵或蒙古重臣出任军政长官、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因俗施治”,以“军府制”下的“伯克制”、“札萨克制”和“州县制”,协力行政,并减轻赋税,广辟屯田,新疆出现了吏治较为清明、经济发展、各民族和睦相处、民间安乐的局面。道光帝在1826年也深有感触地说:“我朝平定回疆以来,各部回众,咸隶版图,纳赋交粮……回子安居乐业者,垂六十余年。”【《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18。】应当说,新疆这种政治局面是在清朝达到鼎盛,全国经济恢复并得到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
乾隆末嘉庆初,清朝统治阶级的骄奢淫逸日益严重,整个朝政风气开始败坏,财政亏损,军备废弛。这种腐化和官场上的贪赃枉法,加之土地兼并激烈,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促使
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化,清朝的国势由盛转衰。而这一时期,英、俄等国国力大为增长,并开始不断对外侵略扩张。它们在中亚展开角逐,其侵略势力已渗入新疆,时时威胁着我国新疆地区的安全。同时,在清朝强盛时藩属于清朝的中亚浩罕国势力也逐步增强。大量浩罕商人在新疆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并滞留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田等地,在当地形成了一股颇具影响的势力。清朝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浩罕又收留和卓后裔,认为“奇货可居”,直到19世纪初,浩罕庇护的和卓后裔已聚集了上百人,他们在浩罕统治者的策动和操纵下,随时准备窜入新疆作乱,从而成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9世纪初,国内外不利因素都严重影响着新疆的局势。这一时期,清廷在新疆任用的将军和诸大臣多有不当,敛财纳贿,贪污滥权,习以为常,“各城大臣衙门每遇年节,该城阿奇木呈送果品食物等水礼,大臣们回赏食物,原无关弊端。而今各大臣自到任时,所属本城及各庄阿奇木均馈送回疆所产之金丝绸缎、回子锦、花布,玉玩,皮张等件,谓之博勒克,节寿一律呈递。任满回京,该阿奇木致送程仪元宝数十锭,亦系摊派。从前不过收受馈送,尚有博勒克之名,近闻有遇阿奇木呈递时,故作辞却,复授意私人转告阿奇木,将所递之物一一折价,尤为贪诈可恨”。【③⑤ 《那文毅公办理善后奏议》(下),马大正、吴丰培主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有些官员更是作威作福,“官之不肖者,狎玩其民,辄以犬羊视之”,【《左宗棠全集》卷52《奏稿》,上海书店影印本1984年版。】生活糜烂,“以致奸宿回妇,罔顾廉耻”,③“广蓄回女”,强迫年轻妇女“服女役”,让她们“更番入值”。【《新疆图志》卷115《兵事一》。】清朝统一新疆后,在南疆保留了伯克制度,虽然政府授予伯克一定的养廉银、养廉地和种地人,但各地仍有许多伯克贪婪残暴,肆意掠夺,有的强迫穷民“自携牛具”,为自己的田地耕作;有的私设公堂,滥用酷刑,草菅人命,有的霸占民女,“淫滥无耻”。“穷回隐痛吞声,不敢与阿奇木等较量,极为可怜。”⑤吏治腐败,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交织,19世纪初叶的新疆正处于动荡不安的前夜,稍有诱因激变,就会酿成大乱,“斌静案”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发生的。
关于斌静其人,史书虽有记载,但不甚详细。他属宗室满洲镶红旗人,生年不详。乾隆三十七年(1772),由闲散挑补。四十年(1775)四月授三等侍卫,同年十二月,封辅国将军,五十九年(1794),兼宗室佐领。嘉庆初,累迁前锋侍卫,前锋章京,升伯都纳副都统。至嘉庆九年(1804),擢齐齐哈尔副都统。十四年(1809),升黑龙江将军。【参见阿拉腾奥其尔:《清代新疆军府职官传略》,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斌静担任黑龙江将军不到四年,就因索贿犯案,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关于他犯罪的具体原因,据嘉庆十八年(1813)大学士董浩等奏:“审讯已革黑龙江将军斌静,咨请豁免积欠,任听协领等使用部费,并向所属主事索借钱文属实,请将斌静发往伊犁。”【《清仁宗实录》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戊午条。】这样一个被革职的官员到新疆以后不久,却在嘉庆二十二年(1817)被重新起用。是年,清廷赏斌静为“二等侍卫”,并任命其为“叶尔羌办事大臣”。【参见《清仁宗实录》卷330,嘉庆二十二年五月辛酉条。】第二年(1818)又授副都统衔,担任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参见《清仁宗实录》卷348,嘉庆二十三年十月辛巳条。】至此,在新疆效力赎罪仅四年的斌静一跃又成为清朝的封疆大吏。
自成为南疆最高军政长官后,斌静荒淫无耻的本性就进一步暴露。他强迫各族年轻妇女“更番入值”陪侍他,当地群众极为愤恨。1819年,斌静“奸宿”当地很有名望的浩罕商人萨赖占之女,诱发了大规模的民愤和抗议,张格尔乘机入卡作乱,导致南疆变乱,这就是当时震惊朝野的“斌静案”。
关于“斌静案”之经过,史料记载不尽相同。有一种说法是“斌静曾强占安集延回子之女,经其父将其女砍落头颅,撂入斌静署内,怨恨已极”。【《清宣宗实录》卷107,道光六年十月庚申条。】但据长龄于道光六年(1826)十二月冬的调查结果:“斌静在任,事事妄为,常于城外回庄楼上撒钱,招引回民争拾,籍此窥看妇女,唤入衙署内奸宿。有安集延回子萨赖占之女,斌静先曾奸宿,后反复传唤,萨赖占忿极自戕,未令其女前往。伤旋平复,时侍卫阿布都尔满在彼颇知其事,并询之前在喀什噶尔换防满汉官兵,所称佥同,虽未破落其女头颅弃置斌静署内,然亦几酿人命,是其狂悖荒淫,实已确凿。”【《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36。】由此可以看出,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斌静在任期内确有“奸宿回妇”,【《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36。】强占浩罕商人萨赖占之女等种种劣行,故“招众怒”,“回民怨苦久已”,【印鸾章编:《清鉴纲目》卷9,上海书店出版1985年版,第538页。】“积怨入骨髓”。【《新疆图志》卷115《兵事一》。】萨赖占与其父“两代都是呼岱达,在当地很有声望”。【[日]佐口透著、凌志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43页。】在喀什噶尔等地,浩罕商人留居者甚多,有一定的势力。加之当地百姓深受吏治腐败之苦,“南疆参赞大臣斌静,荒淫失回众心”,【魏源:《圣武记》卷4。】长期积累的矛盾终于爆发了。
二、清政府对“斌静案”的处理
“霍罕(浩罕)伯克爱玛尔籍张格尔为奇货,暗令其滋扰边界。”【《清宣宗实录》卷15,道光元年三月己巳条。】当“斌静案”发生后,民愤到达极点,浩罕统治者认为时机已到,迅速支持张格尔窜入新疆作乱。嘉庆二十五年八月癸丑(
嘉庆二十五年九月甲子(
太不自量,恐斌静前奏尚多不实不尽。庆祥须详加察并讯获供词,如内地官兵有激变事或别有起衅之由,即行据实参奏,不可稍有隐饰。”【《清宣宗实录》卷4,嘉庆二十五年九月丙寅条。】显然,道光帝已对斌静的奏报产生了很大的疑问,故特令庆祥“须详加察并讯获供词”。但事情的发展却出乎道光帝的意料,九月丙寅道光帝的谕令发出不久,清廷就于九月乙亥(
但斌静案并未完结,道光帝于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壬辰(
光四年(1824)、六年(1826),张格尔两次窜入新疆作乱,给新疆带来了极大的破坏。道光帝对此极为愤怒,于道光六年八月丁巳(
斌静一案自1819年案发至1828年斌静被赦免,前后处理时间长达8年。斌静一开始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极力掩饰,并贻误战机;而道光帝则在案发伊始就怀疑张格尔等入卡作乱必有缘由,应当是“激变”所致,故多次谕令伊犁将军庆祥严查。虽然庆祥欺骗朝廷,袒护斌静,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和道光帝的严厉督促,斌静被革职拿问,定罪为“激变良民”。尽管后来斌静被赦免,但“斌静案”最终真相大白。
1820年张格尔之乱时入卡作乱仅有300人,到1826年作乱时,“喀城回子,全行变乱”。【《清宣宗实录》卷100,道光六年七月甲午条。】张格尔之乱,一度使清朝丧失了阿克苏以外的全部塔里木盆地南缘地区,以致天山南路都处于危急之中,各族人民饱受战乱之苦。为了平定张格尔叛乱,清朝耗银1100多万两,仅在“道光六年,清政府调了伊犁、乌鲁木齐、陕甘、宁夏、四川、西宁、吉林、黑龙江等处兵勇三万六千余人”,【《那文毅公办理善后奏议》跋,马大正、吴丰培主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卷),第47页。】征集军马二万余匹、驼一万余峰,才将叛乱平定下去。张格尔入卡作乱的原因很多,既是和卓家族这股分裂破坏势力在新疆阴魂不散的恶果,也是浩罕汗国支持和卓势力、极力对外扩张的产物。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一时期清朝在新疆的地方官员的日趋腐败,尤其是作为镇守天山南路的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斌静的不法行为,也是导致张格尔入卡作乱的一个重要诱因。
斌静所犯罪行,按清朝律法都是死罪。一是斌静强占民女,按清朝的法律应该处以死刑。二是贻误军机罪,更是死罪难免。对于斌静,清朝政府本来应该实行严厉的制裁,完全可以处死斌静,以警示在疆之官吏,敲山震虎,同时平息民愤,安定社会。但是,清政府对斌静的处置,过于轻宽。道光帝对斌静法外施恩,让人很难理解。笔者认为,就道光本人素质而言,他并不是一位有魄力、有胆识、有作为、有远见的君主,有清以来,自乾隆后,清朝虽然没有出现暴君,但基本上都是庸君,没有多少作为,道光本人也被称为有德无才,是过于软弱的皇帝,加上斌静又是皇亲国戚,所以道光对斌静处理极宽。同时,清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民意过于轻视,更重视武力的威慑,但这种威慑随着清朝国力的衰落,震慑力已大大减弱了。通过清政府对“斌静案”
的处理,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清朝自嘉庆开始国力明显衰落,对边疆的治理比较松弛,并没有站在新疆稳定的高度上去处理“斌静案”。
三、“斌静案”的思索
“斌静案”已经过去近200年了,但重读有关“斌静案”的资料,它仍然引起我们的深思,该案的经验和教训也值得我们汲取和借鉴。
(一)严格吏治是新疆稳定的政治基础。
清朝在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对新疆事务高度重视,使“回户赖其休息”,【魏源:《圣武记》卷4。】从而保证了新疆几十年的稳定局面。在统一新疆之初,清政府对吏治问题非常重视,果断处罚了许多违法官员,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清廷放松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处罚,“斌静案”就是清廷治边政策失误的表现。
清政府刚刚平定准噶尔贵族和大小和卓叛乱后,曾对新疆吏治做出过一项特殊规定:各地将军、都统、参赞办事大臣,例由满洲贵族充任。1760年4月,清政府在发给陕甘总督杨应琚的谕令中规定“新辟疆土,如伊犁一带,距内地远,一切事宜难以遥制,将来屯田驻兵,当令满洲将军等前往驻扎,专任其事”。【《清高宗实录》卷612,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丙午条。】应当说,在清朝统治新疆的初期,驻守各地的满族大臣表现出较高的素质,说明清政府对新疆吏治问题的高度重视。清廷对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苛勒回众、办事不力等官员的处理态度明确,惩处也比较严厉。早在1765年乌什事变发生时,乾隆帝就以贻误军机为罪名,处决了原阿克苏办事大臣卞塔海、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纳世通。乾隆四十三年(1778),乾隆帝慧贤贵妃之侄、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在当地私役维吾尔群众3000人为自己开采玉石,非法牟利数十万两,罪行暴露后,乾隆帝下令将其“革职严审,即与该处正法”,“尸骸不准携回内地”。【《清高宗实录》卷1068,乾隆四十三年十月戊午条;卷1069,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乙亥条。】乾隆五十四年(1789),和田领队大臣格绷额因向当地伯克、群众勒索财物和收受贿赂被清朝政府下令“在和阗正法示众”。【《清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己亥条。】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清朝统一新疆之后,中央政府对新疆各级官员的监督和管理十分严格,一旦发现官员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则严厉处置,决不姑息。正因为如此,新疆才保持了“安居乐业,垂六十余年”的稳定局面。
清朝中后期,其统治日趋腐败,清廷派驻新疆的一些官员腐化堕落,既不考虑国家安危,更不关心老百姓的困苦。正如那彦成在处理张格尔之乱善后事宜时所说:“窃查回疆自勘定以来,几及七十岁,回民极其恭顺,此番张逆进卡煽惑各城响应,固系回性罔识恩义,亦半由于平日抚驭失谊,早寒回众之心”。【⑤⑥ 《那文毅公办理善后奏议》(上),马大正、吴丰培主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卷),第14页。】与此同时,清廷对在疆违法官员的处置也日益宽松,态度不坚定,远不像乾隆时那样严格执法。即使处罚也是官官相护,从轻发落,不像初期那样严厉而服众,对“斌静案”的处理就反映了这种弊端。
(二)官吏素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关键因素。
新疆地区民族众多,在天山南路地区,信仰伊斯兰教者甚众,同时新疆又与中亚浩罕等地有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这就要求驻疆官员不仅要有较高的个人道德素养,而且应具备强烈的责任心、敏锐的观察力、组织能力、应变能力等治国安边的政治素质。
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是清政府设在南疆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管辖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乌什、阿克苏、库车、喀喇沙尔等城军政事务。参赞大臣一般赏加副都统职衔,副都统的品秩为正二品,而在内地,总督的品秩是正二品,一省之长的巡抚则是从二品。【参见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0、80页。】由此可见,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位高而权重,其责任也十分重大。鉴于此,“乾隆年间,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简放之人,或出于保举,赏加副都统职衔,或用获咎之督抚,两司究皆眼界较宽,且于公事知所轻重”。⑤所谓的“眼界宽”是指对形势认识清楚,能够把握大局;所谓“于公事知所轻重”则是指责任心重、分析和判断能力强。正因为如此,乾隆时期派驻新疆的官员体现了较高的素质,因而保证了新疆的长期稳定。
但新疆承平日久,吏治也逐渐腐败,那彦成在总结张格尔之乱的教训时就曾指出:“逆裔张格尔入卡滋事,由于近年来失布鲁特之心,自坏藩篱,亦由于回疆大小官员图利,剥削年复一年,日甚一日,以致酿成巨案”。⑥就个人素质而言,斌静是因贪污索贿被发往新疆的遣犯,他被重新起用后,依然贪污受贿,强占民女,生活腐化堕落。就其政治素质而言,斌静等人也缺乏政治远见和应变能力。“斌静案”发生不久前的嘉庆十八年(1813),伊犁将军松筠上奏清廷“回疆事宜规条十则”,对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到任之初,即宜悉知疆外情形。”【《新疆识略》卷3《南路舆图》。】而斌静等人既对新疆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及新疆政治了解甚少,又对逃到浩罕的和卓后裔没有应有的警惕,忽视了和卓势力在新疆的影响力,同时对新疆的不稳定因素和国际环境的变化都缺乏了解。作为天山南路最高军政长官,应具有很强的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应变能力,而事实上斌静等人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当张格尔第一次入卡作乱之时,并未引起斌静的高度重视,清政府于嘉庆二十五年九月(1820年11月)“调叶尔羌官兵三百名,乌什官兵三百名,伊犁豫派兵二千名”,【③ 《清宣宗实录》卷4,嘉庆二十五年九月甲子条。】协助斌静,而斌静却将先调至的300名叶尔羌官兵“令一半出击,一半留守城池”,③清政府对他这种行为十分震怒。而且,斌静属下的一名军官巴彦巴图率军追捕张格尔未果,他“带兵二百名,以查卡伦为名,行至都尔伯津地方,将汰劣克及伊属下人等之家口男女大小百余名,全行杀害”。后来道光帝也认为他“轻率出卡,妄杀多人”。【《清宣宗实录》卷92,道光五年十二月乙丑条。】巴彦巴图为邀功滥杀无辜,使许多柯尔克孜牧民惨遭杀害,他们很快投到叛乱者一边,从而导致大规模民变,事态严重恶化。面对突发的变乱,清朝在疆的官员缺乏积极灵活的应变措施,使得张格尔的叛乱逐渐坐大成势。由此可以说,素质欠佳、应变能力差的清朝在疆官吏,对这次变乱的发生、发展负有重要责任,也反映出这一时期清朝政府用人的失误和对边疆治理的松弛。
(三)慎选官员是新疆稳定的重要保证新疆位于祖国西北边陲,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这里民族众多,宗教信仰复杂,选拔官员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祸。乾隆帝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他在1789年曾经指出:“在内地督抚任内贪黩从事即属不可,况乌什、阿克苏系新疆回地,尤当洁己奉公,加意奋勉。”【《清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己亥条。】基于这种认识,清政府在治理新疆时,对于封疆大吏,任用的都是满族亲贵中的能臣和重臣,这些封疆大臣大都有较高的行政地位、丰富的施政经验、深厚的社会阅历,并且都具有较强烈的责任感。他们在处理军务、政务以及体察民情方面,大都表现出卓越的才干。“回疆自乾隆二十年勘定后,各城设办事大臣,而统于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并受北路伊犁将军节制,岁征钱粮土贡,数十分取一……朝廷常慎选边臣,皆保举之满员与左迁之大吏。”【⑦ 魏源:《圣武记》卷4。】而至嘉庆时期,“保举渐弛,多用侍卫及口外驻防,视换防为利薮,以瓜期为传舍,与所属司员章京,服食日用无一不取自阿奇木伯克,伯克籍供官为官”,⑦明显放松了对边疆大吏的选拔条件,这一时期大量任用遣员就是一个突出表现。清朝发往新疆的遣员,是因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投机钻营或因其他为个人升官发财而损害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等各种重罪而被清政府革职后发遣边远地区以示惩罚的各类官员的总称。【参见齐清顺:《清代新疆遣员研究》,《西域史论丛》第三辑,新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260页。】清代发往新疆遣员的数量自乾隆起逐年增多,乾隆五十四年(1789)伊犁、乌鲁木齐两地有遣员270名,至嘉庆十二年(1807)仅乌鲁木齐一地就有遣员380名,而同期该地官员只有408名。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奢侈淫靡的风气带到了新疆。斌静本人就是因“索借钱文”的私罪被流放到新疆的罪臣。除大量重新起用遣员外,清朝中后期,内地各衙门出于种种原因,也经常把本处“年力就衰,人亦平常”的官吏派到新疆。清政府虽然一再重申要把有才干的官吏保送新疆任职,但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各衙门保送之员,往往以衰庸者塞责”【齐清顺:《清朝加强和改善新疆吏治的重大举措》,《西域研究》1996年第2期。】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年老昏聩”的斌静在喀什噶尔就任参赞大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斌静案”的发生是清政府对官员管理不严、选拔不慎、监督不力造成的严重后果。清后期,中央政府对边疆大臣的选拔,包括罪臣的重新起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城大臣不相统属,又距伊犁将军远,恃无稽察,威福自出”,【魏源:《圣武记》卷4。】当出现严重的问题时,腐败官员往往会欺上瞒下。这一点在“斌静案”中表现得极为突出。所以,“斌静案”的发生是清朝中后期清政府在官吏的选拔任用、监督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总暴露。
清代新疆地区较之我国边疆其他地区有自身的政治、历史和宗教环境,民族关系和宗教问题交织,外国势力也时时觊觎新疆。这一切都成为影响新疆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就外在因素而言,外来敌对势力和分裂势力往往利用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挑起事端,制造动乱;就内在因素而言,中央政府的治边政策和吏治建设等都影响到新疆的稳定。“斌静案”的发生说明驻疆官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对新疆治理的好坏,他们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的优劣与新疆的稳定及国家的命运休戚相关。
(资料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9月第16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