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福成以其经济思想的先进早已受到史学界的重视,被冠以“资产阶级早期维新派”,同时,薛福成也是晚清著名的外交
家
,他曾长期追随李鸿章办理外交,并任驻英、法、意、比公使四年多,在外交方
面
多有建树,对此,史学界却缺乏足够的研究。本文试就薛福成对近代国际法的接受和运用作一论述,敬请识者指正。
一
进入近代以前,中国的封建政府处理国际关
系
的传统政策主要是本之于“天朝上国”观念的封贡
制
度,在这种
制
度下,中国是“上国”,周边的朝鲜、越南、暹罗、缅甸等则是定期
向
中国皇帝朝贡的藩属国,构成
了
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注:关于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详见John K. Fairbanked.: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Pr.,1968;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香港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东方的侵略和殖民活动,逐渐摧毁
了
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同时也给中国带来
了
西方的国际关
系
准
则。当时,中国称国际法为“万国公法”。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期间,曾组织人力选译瑞士法学
家
滑达尔的《各国律例》(De Vattel: Le Droit de Gens),开中国近代译介国际法之先河。1862年,同文馆总教习、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 Martin)翻译
了
惠顿的《万国公法》(Henry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这是当时国际外交界享有盛誉的一部权威性著作,受到总理衙门大臣奕@①、文祥等的重视,派人润色后,于次年印刷300部,分送京外和有关衙署备供参考。这是国际法第一次全
面
介绍到中国。此后,丁韪良又与同文馆的学生
合
译
了
数种国际法著作,江南
制
造局翻译馆也译有若干种,使国际法知识在中国得到传播。
作为一个关心时务的洋务中人,薛福成
了
解并且主动接受
了
国际法。1875年,他在第一次
系
统提出自己内政外交主张的《应诏陈言疏》中,便专列有一条“条约诸书宜颁发州县”,中云:
西人风气,最重条约,至于事关军国,尤当以万国公法一书为凭。如有阻挠公事,违例干请者,地方官不妨据约驳斥。果能坚持不移,不特遏彼狡谋,彼且从而敬慕之,如或诡随wěi@②法,不特长彼骄气,彼且从而非笑之。
接着指出中外之间的不少交涉是由于“当其任者”不熟悉条约和公法而导
致
的,建议清政府:“似宜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等书,多为刊印,由各省藩司颁发州县”,使他们遇有中外交涉时知道该如何去处理。(注:薛福成:《庸庵文编》,
卷
1,页26-27。)清政府
采
纳
了
这一建议,令各有关官员“务将条约详研熟识”,“深明kuǎn@③要”,以便遇事“办理妥协”(注:《清季外交史料》,
卷
10,页14。)。这里,他笼统地将国际法与条约并列在一起,并从国际法要求尊重条约的角度立论,却未对二者之间的关
系
作进一步说明,说明他自己可能还没有思考过这一问题,但是这并未妨碍他在具体问题上正确地将二者区分开来。
就现有材料看,我们还没有发现薛福成就国际法作过长篇大论式的专门论述,但是我们却发现他在许多问题上很自觉地主张以国际法为
准
则来处理问题,下
面
就通过几个事例来说明。
二
中法战争期间,薛福成任浙江宁绍
台
道,实际主持
了
浙东设防和抗击法军侵略的斗争,在外交方
面
则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做
了
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求英国依照旧约协同清军保护定海。定海“
系
宁(波)镇(海)屏蔽,孤悬海外,港口纷歧,……四
面
受敌,又为南北洋必争之地”(注:薛福成:《禀南北洋大臣督抚院夹单为英国有保护定海旧约请转咨酌夺由》,《浙东筹防录》,
卷
1上,页7。),但是清军一时无力严密防守。鸦片战争后,1846年中英之间曾订立保护舟山条约5款,其中第三款规定,中国依允英国军队退出舟山后不将舟山让与别国,第四款规定,英国依允嗣后有别国攻打舟山一带地方,英国必为保守,务当将舟山送还中国。(注:约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0-71页;另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
卷
1上,页10-12。)这本是一个损害民族利益的屈辱条约。但是值此军事紧张之际,薛福成认为这倒是可以利用的一步棋,于是撰《英宜遵约保护舟山说》,(注:文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
卷
1上,页13-15。)译为英文寄往伦敦刊登在报上,以保护舟山符
合
英国利益和国际法为理由,倡议英国派兵船一二号赴定海,中云:“按各国订立新约,必将旧约声明作为废纸,方不照行,此地球公法也。查中英天津条约,并未声明将保护舟山之约作为废纸。”同时,他禀请南北洋大臣,请以此为根据咨明总理衙门与英国驻华公使交涉,他自己也多次与英国驻宁波领事晤谈。英国不愿开罪法国,初不欲明言保护舟山,迨闻法国远东舰队司令孤拔扬言要往占普陀,才声明“英有保护舟山之约,普陀亦属舟山,如法果往占,英愿助中国驱逐”。(注:文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
卷
1上,页16。)薛福成这一举措是十分冒险的,他自己也清楚:“若中国毫无备御,而求助外人,固多流弊。”只因军情紧急,势无万全,他才出此下策,但其本意“非欲必得英助,不过
藉
以牵
制
法人”(注:文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
卷
1上,页9;
卷
2,页13。),幸亏法军并未进攻舟山,英兵也未真的助保舟山,(据薛福成猜测,英法两国领事私下达成
了
协议:“法不犯定海以激英商之怒,英亦不明言保护定海以挠法事。”(注:文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
卷
1上,页16。))他才
松
了
一口气。
第二,建议驱逐或逮捕留华不走的法国公使巴德诺脱(Jules Patenotre)。依照国际法,两国间如爆发战争,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双方之间即断绝外交关
系
,应将各自驻对方国
家
的外交代表撤回。但是,中法战争爆发后,法使巴德诺脱没有离华返国,而是“留居上海之租界,暗中侦探消息,购募汉奸,办运煤粮,散布谣说,为害甚巨”。薛福成认为,巴德诺脱逗留中国,“侦我虚实,
制
我要害,听其所为而不之禁,窃于古今两国交兵之例,未之前闻。”“巴使所居,虽名为法租界,然仍
系
中国之地。按之公法条约,无两国业既开战,而使臣仍居其地者。即指名擒捕,或限期驱逐,谁曰不宜?”因而上书总理衙门大臣阎敬铭,建议清廷密饬南洋大臣派兵会同江海关道将巴德诺脱“严密擒拿”,关押于内地,“严兵守卫,而优礼款待”,同时布告各国,“以法人毁我船厂,攻我
台
湾,而巴使仍留居上海,与公法条约不
合
,且其谋害中国,实有不得不拿之势,仍许俟议和后释还。”当时有人以法人尚未宣战,认为“法使尚难驱逐”,薛福成指出:“凡和约之绝与否,当以战不战为凭,不以宣不宣为重。设令法人乘胜长驱而终不宣战,我仍将束手受攻乎?此可决其无是理矣。”(注:薛福成:《上阎中堂书》,《浙东筹防录》
卷
2,页29-31。)阎敬铭“颇善其策,然以事关重大,恐妨和局,遂不果行”(注:薛福成:《上阎中堂书》,《浙东筹防录》
卷
2,页29-31。自识。)。应该指出,薛福成所云:“按之公法条约,无两国业既开战,而使臣仍居其地者”是对的,而他建议的拘捕法使却是不符
合
国际法的。按照国际法,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即使他在驻在国犯
了
罪,驻在国也只能将其驱逐出境,而不能予以逮捕。薛福成也提出
了
驳逐法使的建议,但他认为这只是“中策”,却不知道他所谓的“上策”是违反国际法的。这表明他的国际法知识是有缺陷的。
第三,照会他国严守局外中立。根据国际法,国
家
间发生战争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不得
向
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帮助。但是在中法战争爆发后,有些非参战国的船只却违反中立法,
向
法国军队提供煤、米和武器等,英国和丹麦在中国的大东、大北两电报公司也为法国侵略军收发电报,传递军情。薛福成获悉这些情报后,于
1884年
9月
1日
急电总理衙门,请“速照会各国守局外例,勿以煤、米、火药接济法船,并请英、丹公使饬大东、大北勿为法人递电,……事关大局,不可稍缓”。(注:薛福成:光绪十年七月十二日递总理衙门电报,《浙东筹防录》,
卷
4,页2。)总理衙门也已虑及这个问题,在清廷对法宣战的同日(1884.8.26),照会各国公使,云法舰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的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注:郭廷以编:《中国近代史实日志》,第752页。)此后,除日本外,大多数国
家
对法国军舰的粮煤接济和武器接济看来的确大大减少
了
(注: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
卷
4,页23。)。
三
一国使节
向
驻在国元首递交国书,所在国元首以对待平等、主权国
家
使节的礼仪接见之,平时有重大活动也邀请外国使节参加,是国际惯例。但是在晚清时期的中外关
系
中,这一今天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却长期争议不决。清统治者昧于世界情势,以天朝上国自居,将所有外国遣使来华均视作“入贡之举”,视外国使节为“贡使”,所带国书曰“表”,须按中国规定书写,奉中国正朔,使节觐见清帝时必须行三跪九叩之礼,而西方国
家
的使节则坚持
向
清帝
面
递国书,以见本国元首之礼觐见清帝,中外之间由此进行
了
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觐见礼节之争。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虽然被迫割地赔款、出让主权,但是仍拒绝以平等礼节接见外国公使。直到同治帝亲政的1873年(同治十二年),在外国公使的压力下,清政府才作出让步,
6月
29日
,同治帝在中南海紫光阁接见
了
美、英、法等国公使,但仍有许多保留,如改三跪九叩为五鞠躬,各国公使不得首先
向
皇帝论及公务,国书置于御座前黄案上而不由皇帝亲收等。而且,皇帝接见外国公使并未形成
制
度。
薛福成出使欧洲后,亲见亲历西方国
家
优待外国公使以联络邦交的交际礼节,深有感触:“外洋各国风气,交际与交涉截然判为两事,交际之礼节务为周到,交涉之事件不稍通融,惟其厚于交际,故可严于交涉。”对清政府“靳虚礼而受实损”的行为感慨
系
之,认为“非计之得也”。(注:薛福成:《预筹各国使臣
合
请觐见片》,《出使奏疏》,
卷
上,页16。)于是1890年8月他到任刚及4个月即
致
函总理衙门并同时上奏清廷,首先说明“西洋通例”云:
外洋各国使臣互相驻扎,皆以得见君主为荣,君主亦必接见以示优异。(注:薛福成:《察看英法两国交涉事宜疏》,《出使奏疏》,
卷
上,页15。)
凡各国使臣初到一国驻扎之时,其君主无不接见,慰劳数语,以示优待,使臣鞠躬而退,并不言及公事,此西国之通例也。(注:薛福成:《预筹各国使臣
合
请觐见片》,《出使奏疏》,
卷
上,页16。)
西洋通例,于各国使臣来驻国都者,平日接待礼文,颇为周至,异乎寻常,即如朝会礼节,其待各国使臣,与本国贵戚一体,而与待国中之臣不同,以寓宾敬之意,即以联彼此之情。福成来英四月,除常例朝会外,樽俎款接,听乐观舞,已非一次。(注:薛福成:《论接见外国使臣书》,《出使公牍》,
卷
3,页1。)
同时,他也注意到,西方国
家
对中国皇帝不接见外国使节颇为不满,如英国《泰晤士报》发表评论文章,“谓中国皇上(指光绪帝——引者)亲政之后,尚未接见外国使臣,其意不无觖望”,他预料“彼族不久必有
合
词请见之举”,(注:薛福成:《论接见外国使臣书》,《出使公牍》,
卷
3,页1。)因而建议清政府
采
取主动,仿照1873年成案,颁发谕旨,定期召见。这一建议迅速被清政府
采
纳,同年
12月
11日
,光绪帝发布上谕: 兹朕亲裁大政已阅二年,在京各国使臣谊应觐见。允宜仿照同治十二年成案,并增定岁见之期,以昭优礼。所有各国驻京实任署任各使臣,著于明年正月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定期觐见,即于次日在该衙门设宴款待,嗣后每逢正月,均照此举行。续到使臣,按年觐见。至国有大庆,中外胪欢,并著该衙门届时奏请筵宴,用示朝廷修好睦邻有加无已至意。(注:
朱
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三),第104页。)
至此,外国使节觐见清帝一事及平时交际礼节才从
制
度上得到基本解决。翌年
3月
5日
(光绪
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
),各国公使觐见光绪帝于紫光阁,次日总理衙门又宴请
了
各国公使。
薛福成所述西方国
家
交际礼仪,此前出使欧洲的郭嵩焘、曾纪泽等也都亲见亲历过并将其记入
了
自己的日记,但是他们似乎谁也没有明确建议清政府改变旧规,仿行西法,从他们的思想主张上看,他们绝不是保守之人,忧谗畏讥或许是比较
合
乎情理的推测吧。
四
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派遣的驻外使节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颁给同意接受的文件(特别是对首席外交代表即公使、大使而言),如果接受国认为派来的使节不
合
适
,可以拒绝接受。可是,长期以来,清政府并不知道此一国际惯例,俟清政府派驻驻外使节时方才知悉,因思所以挽救之方。1879年,巴西提出与中国订立条约的要求,清政府命李鸿章主持其事,李鸿章委派熟悉详情和国际法的马建忠和郑藻如与巴西代表谈判,于1880年9月签订
了
《中国巴西通商条约》,其第三款规定,两国互派的使节“必须奉到驻扎之国批
准
文凭方得视事”(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95页。)。李鸿章对此说明如下:
从前中国与各国立约,因不知西例,皆未议及此层,是以各国派来领事,我竟不能过问,中国派赴各国领事,则须该国
准
认乃得充当,殊于体
制
有碍。今特于巴西约内添入,俟开办时,拟由总理衙门即将批
准
文凭咨送南北洋大臣发交各关道转给,俾示维
系
。……以后他国换约修约,
咸
知办理,近情而又逼于公法,或可冀其仿行,不
致
相率坚拒。(注:《清季外交史料》,
卷
22,页24。)
但是,李鸿章的这种美好愿望不会很容易地变成现实,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巴西仅是一弱国,中、巴间的条约无力讽示英、法、俄等大国。
又过
了
近10年之后,1890年英国提出在新疆喀什噶尔派驻领事的要求,薛福成认为这是个难得的机会,建议趁此机会,以国际惯例为依据,一力坚持,达到外国驻华使节须由中国政府同意并发给凭证的目的。他说:
从前洋人在中国欲设领事,并不请中国
准
照,随意遣派,竟若在中国有自主之权者,因而辄敢与地方有司遇事掣肘,动辄要挟,蛮横无理。查此事实不
合
公法。……此次趁英国欲在喀城驻员,可与议明,必须待中国给予
准
照,然后新疆地方官才认为英国领事。自此为始,各国领事亦必领给
准
照,此亦万国通行之法,谅彼无词坚拒。英人允许,即可相机推之各国,一律照行。……将来如遇外国领事官桀骜不驯,我即可追回
准
照不认。(注:薛福成:《三论添设香港领事及英派员驻喀什噶尔书》,《出使公牍》,
卷
3,页20-21。)
英国喀城驻员交涉一事尚未结束,1891年,长江流域江西南昌、湖北武穴和江苏芜湖等地发生多起教案,尽管清政府严厉镇压,但是受损失较小的英国公使和领事仍不罢休,“意在株连,并欲罪及印官,多方作难”(注:薛福成:《论长江教案书》,《出使公牍》,
卷
4,页3。)。薛福成认为,中国办理教案不可谓不严,而英公使领事尚思无理取闹,“则由该领事之设,不由中国给予
准
照,虽肆行无忌,中国不得而撤去之也”,再次呼
吁
清政府与英国交涉,“援照西例,收回中国给发领事
准
照之权”。(注:薛福成:《论外国领事宜由中国给予
准
照书》,《出使公牍》,
卷
4,页5-6。)
可以想见,中国要全部收回“给发领事
准
照之权”决非易事。就笔者所见,此前中国只拒绝接受过美国派来的公使。一次是1889年,美国欲派德尼为驻华公使,总理衙门以其“在朝鲜簸弄煽惑,声名甚劣”而拒之,同时接受李鸿章建议,又指使当时中国驻美公使张荫桓阻止“恐难驾驭”的何天爵出任美驻华公使。(注:《清季外交史料》,
卷
80,页10,15,19,20,26。)另一次是1891年,美国又欲派布莱尔(又译布雷尔、白来)为驻华公使,被清政府以其“持禁止华人到美之论”拒之。(注:《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页;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光绪十七年正月二十九、三月二十九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
五
1892年,薛福成有感而发,著文《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以一个弱国之人的立场阐述
了
他对国际法的认识。文章开头即云:“泰西有万国公法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
准
绳”。接着,他对中国由于自外于公法而受到的损害痛切言之:
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馆,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秉钧者初不料一言之失,流弊至于此极也。(注:见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
卷
3,页15-16。)
当然,他也知道,公法并不是万能的,“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
克
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
合
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不同者其实也”。(注:见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
卷
3,页15-16。)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国
家
的实力,即马建忠所言“一国之权利所在即与国之强弱攸关”(注:马建忠:《巴黎复友人书》,《
适
可斋纪言》,
卷
2。)。但是,国际法毕竟是国际社会的规
范
,中国作为衰弱之国,则只有
采
行以西方国
家
的价值观念为原则的国际法,尽量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公法外所受之害。在这方
面
,薛福成可谓是一个自觉的身体力行者。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讠加斤
@②原字骨加丸
@③原字穴下加款
(资料来源:《河北师
范
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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