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冬,英国借口边界问题,派荣赫鹏等率领远征军入侵我国西藏。1904年7月,英军进入拉萨,随即威逼三大寺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在其拟定的约稿上签押,这就是所谓的《拉萨条约》。这个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开放江孜等处为商埠;西藏向英方“赔款”;除非英国同意,西藏土地不得出让与外国,等等。这个消息传出后,全国各地舆论纷纷遣责英国的侵略行动,呼吁保卫主权。在此形势下,清政府指示驻藏大臣拒绝签字,不承认《拉萨条约》。
鉴于清政府拒不签约和西藏军民的反英态度,1904年9月,英军被迫撤离拉萨。但英国分裂西藏的阴谋并未停止;相反,在1905至1911年的七年多时间里,英国通过挟持班禅访印,干涉川军驻藏等事件,加紧了它分裂西藏的活动,并在有关西藏问题的中英交涉中,阴谋否定中国的主权,达到其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交涉的目的。为此,中英双方在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交涉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论争。现择其要者论述于后。
一、有关班禅访印事件
英国远征军撤出拉萨以后,直到1910年川军入藏为止,英属印度政府始终致力于解决好三个紧迫的中心问题,这就是:第一,如何导致英印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直接联系,这是荣赫鹏远征西藏计划中的核心;第二,怎样协调《拉萨条约》与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的关系?即最大限度地扼制清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第三,怎样适应不断变化的西藏形势,与在亚洲扩大势力范围的角逐中长期作为对手的俄国迅速达成协议(A·兰姆:《英属印度与西藏》(British India and Tibet),伦敦,1986年修订版,第259页。)。
英印当局制定的西藏政策的核心,旨在西藏的行政中心拉萨建立永久性的英国代表机构,以便能够越过边界,去“抵制”俄国人的各种企图,攫取英国在藏的种种特殊权利。最后,逐渐使西藏变成另一个尼泊尔,即脱离中国而受英国的控制。但当时的情况是:《拉萨条约》中,英方驻江孜商务代表可随时进入拉萨的“附款”已被取消;荣赫鹏的远征军又撤出了拉萨。因此,到1905年,英印当局的目标对准了后藏的班禅喇嘛。某些英印边界官员认为,江孜商务代表随时都可以访问班禅喇嘛的中心日喀则;而这时达赖喇嘛正在流亡中,已被清政府宣布废除了称号;班禅很可能成为西藏的最高权力代表。根据这种设想,英印政府与日喀则的关系将可能比与拉萨的关系更为有用(《英属印度与西藏》,第260、280页。)。
总而言之,我在西藏采取的政策大致如下:抓紧目前有利的机会,巩固同扎什喇嘛(指班禅九世——引者)的友谊,如果需要,甚至他将得到我们的资助与保护;按照《拉萨条约》的条款,在日喀则辟一新的贸易口岸;并使之清楚地看到,任何其它势力在拉萨的企图,将会引起我们在后藏和南部西藏的势力范围的相应扩张(转引自《英属印度与西藏》,第260页。)。
面对鄂康诺的胁迫,班禅喇嘛回答说:“我往印不难,但须禀陈钦宪(驻藏大臣),奏知大皇帝硃批照准,方可起程,否则难以从命”。但鄂康诺没有理会班禅的态度,反而持强要挟,说:“该国有信,不去不行,请细思之”(《班禅赴印记略》,第2页。载《清代西藏史料丛刊》第一集,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英政府的这一阴谋,为当时在加尔各答谈判的清政府代表张荫棠发觉。
英印政府采用各种手段,企图笼络和收买班禅喇嘛,故准备给其最优的礼遇,张荫棠给清政府的奏电说:“班禅已在途,印政府以最优相待,在棠对门盛设行馆。英储预备答拜。印报谓请班禅来印,非专迎英储,别有关系。又谓英政府不应请中国及西藏承认拉萨条约,语多讥刺”(《张荫棠奏牍》,卷一,第8页。)。清政府电示张荫棠:“班禅世受封号,惟以唪经为事,藏中政治概不与闻,现因英储赴印,前往致贺,倘有擅行约定事件,中政府概不承认,昨日已将此事函致萨使,转达即政府”。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
尽管英印当局作了种种安排,但班禅喇嘛抵达印度时,正值英属印度的外交格局发生重大转变之际。当时,寇松的总督位置已由明托爵士继任,前者已成为英国在“西藏的冒险事业”的责任者。在伦敦方面,保守党政府正处在让位于自由党政府的过程中。新上任的英国印度事务大臣约翰·慕荣,对于班禅访印一事感到惊诧,他以为这是英印政府边境官员的一个“不太高明的举动”,是不能容忍的(《印度事务大臣致印度总督电》(
英印官员挟持班禅九世去印度,名为会见英皇太子,实际上是欲将班禅喇嘛控制起来,进一步扩大和利用达赖与班禅之间的分歧,为最后把西藏从我国分裂出去准备条件。尤其是这次印政府接待班禅喇嘛是相同于接待锡金、不丹君王的政治待遇,其用意是不言而喻的。
二、围绕《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主权与宗主权之争
英国武装侵略西藏,逼签《拉萨条约》,引起中外舆论的哗然大波。就是在英国统治集团内部,在野党也以西藏问题攻击保守党内阁,指责其执行的侵藏政策妨害了英、俄缔结条约以对抗德国。1905年初,英国政府为了缓和各方面对《拉萨条约》的不满,也为了强迫清政府在基本条款上承认这个条约,同意对该条约作一些修改。同年2月,中英双方在印度加尔各答开始谈判。
会议双方首先在英国与西藏地方政府订约是否有效?中国对西藏是否拥有主权等问题上尖锐对峙,无法统一。接着,在
在《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定一年多以后,英、俄为了在争夺西藏方面相互妥协,共同将注意力转向欧洲,双方在
大不列颠政府及俄罗斯政府以承认中国在西藏宗主权之故,大不列颠又以其地理地位之原因,对于保持西藏对外关系现状有特别利益(《英国议会文书》帙五二四○,第128~129页。)。这里,一方面把宗主权的帽子强扣到中国政府的头上,另一方面却又立即强调了英国“从其地理地位”的原因,对于西藏拥有某种“特别利益”,这本身就是对协定中承认的中国对西藏拥有所谓宗主权的无情讽刺,它暴露出英国在玩弄“宗主权”这个字样上的别有用心。而且,首次在正式的国际外交文件上提到我国西藏时使用宗主权一词,不仅反映出英、俄勾结否认我国对西藏主权关系的阴谋,并且对后来国际上关于西藏历史地位的讨论,造成了很多的混乱。
三、有关《拉萨条约》赔款和《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谈判代表资格的争论
这两个问题同主权与宗主权之争有关,核心是英印当局能否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接触。
1905年10月,中英加尔各答谈判陷入僵局之时,清政府屈服于英国的压力,准备对《拉萨条约》中关于赔款和增设商埠两款,按约执行。关于赔款,清政府鉴于“番情困苦,财力维艰”,决定由“国家代付,以示体恤”(《清实录》德宗朝,卷五五○,第13页。)。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赔款由地方或中央偿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然而,由于英印政府否认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所以反对赔款由清政府偿付。英印当局认为,偿付赔金已是一个策略问题,它包含两点:首先,谁来付款?是西藏地方政府还是清政府?其次,款项分几次付清?是分三次还是二十五次?英印当局在这两点上表现出一种别有用心的行动。他们建议致函西藏地方政府,要求第一期赔款于
所以,当1905年11月,英印政府得知中国准备通过香港汇丰银行直接给其财政部汇去第一期赔款(占全部赔款数的三分之一)的时候,他们坚持要采取一个相当特别的方式来交付赔款。按照这种方式,西藏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员要先到加尔各答收取清政府的汇款,而后返回西藏并把钱款交给在江孜的英国商务代表。这样一来,就可以体现出某种没有清政府作调停人的直接的“英藏关系”。在第一期赔款时,英印政府坚持照上述程序进行。于是,西藏地方政府的噶伦汪曲结布到了印度,从中国方面为之开户的帐户中取了支票,而后将其转交给了印度财政部。整个过程很有戏剧色彩,并达到了一种“滑稽闹剧式”的地步(《印度总督致印度事务大臣电》(
之后,由于清政府坚持由其分三期付清赔款,而英国政府为了迫使中国在《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谈判中让步,在第一期赔款付清之后,英方只好同意由中国政府直接赔款与印度当局的原则。所以,当1907年再次交款时,尽管明托总督力图想以第一次的方式,由西藏官吏送交江孜英国商务代表,而英国外交部拒绝同意重演那种“滑稽闹剧式”的作法,于是通知中国政府,第二次赔款可以直接从中国电汇到印度财政部(《爱德华·格雷爵士致朱尔典爵士电》(
第三期赔款交付时,印度当局企图重玩英藏直接外交的把戏,于是又建议由西藏官吏将款项移交印当局。但是,这一次遭到了清政府的反对。最后,双方都作了一些让步。张荫棠签发了第三期赔款的支票,而由汪曲结布送至印度当局(《印度总督致印度事务大臣电》(
为了达到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交涉的目的,英印政府在玩弄赔款花招的同时,又在《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谈判中策划了种种阴谋。1907年夏,中英开始重新制定《拉萨条约》里指定的商贸法规的谈判。当年8月,清政府任命张荫棠为全权大臣,英方派遣印度政府外交大臣戴诺为全权大臣,双方在印度举行谈判。早在正式谈判前,英方坚持:应由一名西藏高级官吏参加谈判,这名西藏代表应持有正式委任状,有全权参与条约的谈判和签字,这样拉萨政府才不致于对其行动不负责,否则不予开议(《英国政府致中国清朝政府外务部备忘录》(
谈判开始以后,英方处处企图塞进英国可与西藏直接交涉的内容,把西藏视为“独立国”存在。如在会议初始互验资格凭证时,英方代表戴诺故意挑剔,称汪曲结布所持地方政府证明书中,“未有随时将会议情形,禀呈拉萨核定字样,全权未足,恐画押后,拉萨不承认”(《张荫棠奏牍》,卷四,第2页。)。又如,在草案的叙文中,英方最初将英、中、藏三方并列,坚持要以藏文入约,企图证明汪曲结布是西藏政府的全权代表,并以此暗示西藏当局是一个完全的主权政府(《英属印度与西藏》,第第267页。)。在草案第三款和第五款中,英方提出各商埠治理权归西藏官员掌握,英国商务代表得自由与之交往;如有意见不合之事,应各禀诸拉萨西藏大员及印度政府酌夺办理。戴诺还声称:英官只认定与藏官交接,并不理睬清朝驻藏官吏是否督饬,“印政府以直接为紧要宗旨”(《张荫棠奏牍》,卷四,第20页。)。
中方对上述有损中国主权的内容坚决反对,针锋相对地提出:中、英、藏三方不能并列,藏文不能入约;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吏督饬藏官员管理,中英商务纠纷应各禀请驻藏大臣及印度总督处理。经过反复争议,在
四、关于清军驻藏及达赖喇嘛出逃事件的中英交涉
1908年初,清政府加强了对西藏和川边的改革,其重要标志就是在当年3月调赵尔丰兄赵尔巽为四川总督,命赵尔丰为驻藏大臣,兼川滇边务大臣(《清实录》德宗朝,卷五八七,第3页。)。此令一出,赵尔丰一面在川边加紧进行改土归流,一面准备赴藏上任。
山于赵尔丰在川边的改土归流中,采用武力镇压和强迫汉化的政策,引起了藏族各阶层人民的极大不满,任命他为驻藏大臣的消息,更是激起了西藏僧俗贵族的反对。他们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上奏中央,拟请撤销成命;一方面派遣军队到川边,试图以武力阻止赵尔丰进藏(《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0~219页。)。当年9月,在西藏地方武装与赵尔丰的“边军”经常发生摩擦的情况下,清政府为避免操切肇乱,“致失藏人之心”,不得已命赵尔丰在康“择地暂住,以待后命”(《清实录》德宗朝,卷五九六,第9~10页。)。至1909年2月,命赵尔丰停止入藏,“仍作边务大臣”;同时,应驻藏大臣联豫、四川总督赵尔巽所请,决定派遣川军进藏(《清末川滇边务档案》,第188、322~324页。)。当年8月至11月,一千七百余名川军在知府钟颖的率领下,由赵尔丰的“边军”护送,由成都启程,取道德格、察木多(昌都)进藏。
与川军进藏的同时,自1904年英军入侵拉萨前夕北走的十三世达赖喇嘛,经过几年的游历后从内地回到了黑河(今西藏那曲)。达赖喇嘛在内地期间,欧洲列强如英、俄、法、德都派人向他有意拉拢。其中,尤以英国最为积极,逐渐使达赖喇嘛转变了对英国的强硬态度。所以,达赖喇嘛在住扎黑河期间,希望以英、俄等为后盾,阻拦川军入藏。他于1909年10月至1910年1月间,曾多次派人到江孜、北京和印度的加尔各答,与英国商务代表、驻华公使、印度总督联系,要求英国帮助他对抗清政府(《印度总督致印度事务大臣电》(
达赖喇嘛逃亡印度后,清政府于
英国在进行上述公开干涉中国内政活动的同时,对逃亡在印度的达赖喇嘛进行笼络,支持他与清政府对抗。达赖喇嘛住到大吉岭后,英国印度事务大臣约翰·莫勒指示印度当局:“宜利用时机,优待达赖私人,以增进西藏之友谊”(贝尔著、宫廷璋译:《西藏的过去与现在》,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73页。)。印度政府遵照这一训令,决定在大吉岭郊外给达赖喇嘛一所住宅及游息场,并时常赠送食物和礼品。同时,还派英国锡金行政长官贝尔到大吉岭,名为转达印度政府对达赖的敬意,实际上是对其进行监视和拉拢。
但是,英国最终没有采纳达赖的要求和国内一些侵略分子的建议。这是因为,英国政府与清政府于1906年签约未久,规定英国不得干涉西藏的事务。1907年的《英俄西藏协定》,对此又重新作了规定。因而尽管达赖喇嘛逃印给其带来一个意想不到的机会,但对于已经在西藏获取了诸多条约特权之后,英国政府还难以提出更多的要求。况且,它这时需去防止清政府在西藏站稳脚跟以后,进一步要恢复同尼泊尔、锡金、不丹的历来的朝贡关系,以保住自己在这一地区取得的既得利益。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英国政府才表示不干涉中国内政,但仍在暗地里继续支持在印度的达赖,并用陈兵边境等手段,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印度事务大臣致印度总督电》(
清政府在达赖喇嘛逃离和英国的干涉下,被迫停止执行寻找灵童、另立达赖的谕令。于1910年8月,派人到印度劝说达赖回国。但达赖喇嘛还对英国寄予希望,故坚持要清政府对他让步,提出了撤退清军、废置巡警、释放被捕僧俗官吏等要求,并声称需请英国政府作为他与清政府谈判的中间人(吴丰培辑:《联豫驻藏奏稿》,西藏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57页;夏格巴:《西藏政治史》(Tibet,A Political History),耶里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231页。)。清政府当然没有答应达赖喇嘛的要求,派去印度的人在同年11月奉命回国。次年4月,清政府调赵尔丰任四川总督,以四川藩司王人文代为川滇边务大臣。而达赖喇嘛出逃的问题被搁置下来。直到辛亥革命发生后的次年年底,达赖喇嘛才返回拉萨。
结语
综上所述,在1905至1911年的数年间,英国政府乘清朝日趋腐朽、列强纷纷肆虐的机会,加紧了其分裂西藏的活动。围绕《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等谈判及清军驻藏、达赖喇嘛出逃等事件的交涉,英国政府明目张胆地否定中国对西藏地方拥有的主权,处处要与西藏地方政府直接交涉,以图达到使西藏脱离中国版图,最终归其控制的目的。
由于清政府在对英交涉中,始终没有放弃对西藏拥有主权这一基本原则,加之以张荫棠等为代表的爱国外交家的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因而使英国否定中国主权、分裂西藏的阴谋未能得逞。回顾和研究这一段历史,对于认识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批判国际上“西藏独立”的叫嚣,以及发扬爱国主义、加强民族团结等,都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资料来源:《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