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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
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

 

清崇德二年(1637,朝鲜李朝仁祖十五年)初,清太宗迫使朝鲜国王签订城下之盟,是为“丁丑约条”,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由此确立。朝鲜随即开始派出使团出使清朝履行称臣纳贡的义务,清与朝鲜在宗藩关系架构下的朝贡贸易也由此展开。

清代中朝宗藩关系下的朝贡贸易包含两个层次的贸易活动:其一,朝贡和回赐。朝鲜国王对清廷的“朝贡”,包括定期的“年贡”和不定期的“贡物”和“礼品”,清廷对朝鲜王室的“回赐”也有例行的和“特赏”“特赐”的区别。这个层次的贸易活动是在双方宫廷范围内进行的,朝贡和回赐都是在封建礼法制度下的特殊形式,必须遵循严格的礼法制度的程式,其政治含义远大于经济利益价值。其二,由朝鲜使团官员和商人进行的经济贸买活动,即使团贸易。其中最重要的使团经贸活动是“八包”贸易,朝鲜使团携带“八包”货品,进入北京后在会同馆等处开市,直接与清朝市民和商人进行买卖交换。朝鲜使团的经济贸买活动还包括“栅门后市”、“沈阳八包贸易”等,前者在使团进出凤凰城栅门时交易,后者由朝鲜官方组织商队随使团进入后,在辽东牛庄、沈阳等地交易,单独先期返回朝鲜。

“八包”贸易是清代朝鲜使团的主要贸易形式,本文拟着重对其用银、搜检等制度,以及清、朝两国对使团贸易的各种限制制度进行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朝鲜朝贡使行制度

 

在讨论朝鲜使团贸易之前,有必要首先对朝鲜使行制度有个初步了解。

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始于崇德二年(1637,以“丁丑约条”的签订为标志,终结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是年中日缔结“马关条约”,其中规定:中国承认朝鲜为独立自主国,废除贡献典礼。在长达258年的时间里,朝鲜向清朝派出朝贡使团从未中断。

“丁丑约条”规定了朝鲜向清朝贡献朝觐之规仪:“其万寿节及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及庆吊等事,俱行贡献之礼,并遣大臣及内官奉表,其所进往来之表及朕降诏敕,或有事遣使传谕,尔与使臣相见之礼、及尔陪臣谒见并迎送、馈使之礼,毋违明国旧例。”[①]

一年五节,即万寿、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朝鲜须例行遣贺节使贡献。但崇德朝,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两节之进贺使并未派行。顺治初,清帝令“其元旦、冬至、万寿庆贺礼物,念道途遥远,俱著于庆贺元旦时一并附进。”[②]万寿、冬至、元旦三大节进贺使合并而为节使(也简称冬至使),而岁币年贡也由节使携带在元旦前贡献,因此节使的全称应为“进贺冬至、正朝、万寿三大节兼岁币使”。这是规模最大朝鲜使团,人数经常超过300人,并携带有大批进贡物品和贸易物资。朝鲜节使使团通常阴历10月末从汉城出发,至义州集结物资人马,处理人员变更、使命兼行、文书改撰等事宜。阴历11月底渡鸭绿江,12月下旬到达北京,进呈表文、岁币、贡物等,进行觐见、宴会等各种礼仪,得到礼部的允许后在会同馆开市,将其货物与清朝商民进行交易。此外,皇历赍咨官使行也是在固定的时间、以较固定的规模发往北京。以上两种是固定使行。不固定使行又称“别使行”,执行“庆吊等事”之使命,主要有谢恩、进贺、陈奏奏请、陈慰进香、问安等事由。最初,朝鲜派往清廷的都是“单使”,执行单一使命:谢恩使奉表谢恩、进贺使奉表进贺,冬至使贺冬至,圣节使贺寿节。由于使行叠次,双方都麻烦,于是有了同时执行几项使命的使者,又称“兼使”。事实上朝鲜派往清朝的大多数都是“兼使”。这些使行都需向清廷呈送表文和贡品。使命不同,贡品也不尽相同。清廷则给以回赐,包括朝鲜王室、使团官员、属员。

 

  八包定额制度和用银制度

 

所有朝鲜朝贡使团都携带“八包”用以与清商民交易。“八包者,旧时官给正官人,人参几斤,谓之八包。”[③]按照朝鲜向明朝朝贡时之旧规,朝鲜王廷发给使团官员们“八包”作为盘缠费用。明代朝鲜“八包”以人参或其它各种土产货物的实物形式发放,明令不得携带白银。清代明而起后,由于清廷禁止人参自由买卖,朝鲜王廷将人参“八包”改为银两“八包”,“以银包立法”,且“今不官给,令自备银”。朝鲜对使团携带和使用银两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是八包定额制度和用银制度。

(一)八包定额制度

每个“八包”所规定可以携带的银两额度称为“一窠”。主要拥有“八包”之窠的是朝鲜使团中的译官,加上“军官”、“裨将”,通称为“正官”。使团中,正副使和书状官称“三使”由大臣官员担任,他们本身不占用窠,但他们的随行“军官”、“裨将”占有一些窠的额度;朝鲜译官原本就无俸禄,每人携带一窠,自备银两或携带土产物品,前往清朝交易,以其贸易之利润以及王廷之赏赐为其盘缠、生计之资。[④]朝鲜商人必须借窠才能参与朝贡使团贸易,起先是与译官合伙,出钱或货物帮助贫穷的译官筹集“八包”定额,后来干脆买断某译官之窠,雇佣专人直接从事商贸活动。

清朝限定朝鲜使团“正官”的名额数量为例赏“正官”30人。[⑤]但是这个限制只是对赏赐人数的限制,事实上,清朝对朝鲜使团的人数和携带银两、货物的数量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朝鲜使团的“八包”窠只要其王廷“成给八包公事”,即可合法携带银货前往清国贸易,因此朝鲜使团的“八包”窠数量通常不止30个。朝鲜大型使团之随团译官人数在20名左右,[⑥]另外有“军官”、“裨将”10余人。除此之外,朝鲜为解决其接待清敕使等经费问题,及特殊物资如“禁军军服”、药材的贸用经费,又特许一些部门和地方派员随使团携窠前往贸易。[⑦]雍乾时,窠数超过40个。[⑧]

每员“正官”携带一个“八包”窠,“正官”分“堂上”“堂下”两种,其窠数定额不同:“大使行随去堂上译官则三千两,堂下则二千两。二千两为一八包矣。”[⑨]如一个朝鲜使团携带40个“八包”窠,则其总价值达八万两银子以上。乾隆初年,朝鲜每个赴清使团包括“皇历及无时赍咨官”,均携带大量白银,“动逾十万”,于是“一岁渡江之银,几至五六十万。”[⑩]

除白银外,朝鲜规定也可以用土产货物代充包银,多为烟草、皮革、纸张、布匹、海产品、药材、手工艺品等。

“八包”贸易盛行于康熙朝。朝鲜大做中国、日本的中间商,完整的一个贸易流程是,朝鲜商户大量收购本国土产人参,卖给在釜山的日本商人,换取银两,然后买得“八包”的贸易权,跟随赴清使团,沿途大量收购绸缎、“白丝”、日用品等物资,运回国后,或转售日本商人,或在本国消费,可牟巨利。

 

(二)用银制度

由于朝鲜本国缺乏白银,朝鲜本国内部向不使用白银,白银只用于对外贸易。在对外贸易活跃时,朝鲜白银经常捉襟见肘。而使团贸易的目的之一又是为了取得使团的公用经费。因此白银的携带和使用,成为朝鲜朝贡使团贸易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

1、朝鲜“搜银”之规

明代,朝鲜主要用人参作为“八包”贸易物资,严禁朝贡使团私自携带银两,实施“搜银之法”。一方面朝鲜本地白银产量很小,白银过渡流出会造成国内用银匮乏,另一方面害怕宗主国皇帝和官员因此而产生“朝鲜银两充裕、国力富庶”的口实,从而加大对朝鲜的掠夺和勒索。

当明末之时,朝鲜使团渡海入京朝贡,仍有“搜银”之规,后渐废弛:“近来赴京之行,公私银货,行用已久,搜银事目,实为虚套。”[11]清代,朝鲜人参“八包”改为白银“八包后”,“搜银”之规仍被多次重申:“使国内银货,切勿流入他境,然後可无乏绝之患。”要求“另加申饬,一切痛禁。”[12]这时主要是搜检超过“八包”限额携带的白银,以及本国所生产的成色很差的白银。

2、朝鲜白银的来源和种类

清代前期,朝鲜从日本用人参换贸白银,日本人是朝鲜人参的主要消费者:“彼人最紧我国药参”,“倭俗,每病辄用参而见效,故不计价之高下而争买。”[13]因而其利润非常巨大:“以七十两贸於京市者,入往江户,则必售三百馀两。”[14]人参交易是18世纪朝鲜与日本最重要的贸易,形成朝鲜朝贡贸易活动中很重要的一环。康雍之际,朝鲜松都商贾垄断人参贸易,“尽笼一国之人参,注於倭馆,受出倭银,直走燕市,独榷其利,循环不已。”[15]除人参外,白丝、绸缎等清朝货物的转手贸易也是此时朝鲜与日本贸易的重要内容。朝日人参贸易极盛时,“一年倭银之出来者,殆近三、四十万两。”[16]

朝鲜称日本白银为“莱银”,成色在八成以上。此外朝鲜流通的白银还有成色在九成以上的清国“天银”、成色在七至八成的“丁银”,以及成色只有六成的本地产“元银”或“矿银”。朝鲜使团一般使用“天银”与“莱银”,不足充用时以“丁银”代用。“元银”一度禁用,后不得已也用其充包。

3、使团携带白银的用途与来源

朝鲜使团所携带银两,其一是作为白银贡品或其它贡品的“抵资”,其二是用于公用经费,主要用途是贿赂,其三是作为货币用于购买货物。前两项由官方出资,后一项则为“八包”充银,由译官和商户自行筹集,或向朝鲜官方借贷。

以银折算其它贡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贡物不是朝鲜土产,本国“措办无路”[17],比如黄金:“岁币黄金,每於节使之行,送贸於北京,其价至於一千六百两银子。”[18]一种是因为“岁弊方物,数多驮重,路费不赀,伤污可虑,折银代送似好。”[19]特别是类似木棉这样的贡物:“其数极多”“驮运实为钜弊,以银折定代送,则蠲弊固多。”[20]随着清朝对朝鲜金、银和其它贡物的大量减免,“折银代送”的压力并不大。

一直困扰朝鲜王廷的是用于贿买清朝官员的那部分经费的来源。由贸易利润极丰的“八包”贸易中抽取税费作为使团的公用经费成为较好的解决途径,这就是“聚敛”之法:“自前使行之赴燕也,彼人处礼单,以使臣盘缠各种觅给之外,收敛行中商译所赍银货分给於各处者,已成规例。”[21]康熙中,朝鲜使臣报告“近年以来,需索之路渐广,其所费用多至三四千两。”[22]乾隆中,朝鲜节使“公用银”定额为六千两,其它使行四千五百两,别赍咨官一千两。负有重要使命的使行通常还要准备二、三千两的“不虞”银,用于对特殊事项的办理和贿赂,比如清廷敕书的“顺付”等。这些银两都须从拥有“八包”窠的商人译官们那里“聚敛”。在“聚敛”数量不足敷用时,朝鲜王廷也会准许“白给”若干银两充用。

在商译辈所携带银两货物足准“八包”之数时,“聚敛”之法行之有效:“不待公货,亦自有裕”。朝鲜官方对使团成员的“聚敛”的额度,并无确定的规定,通常在“什一”与“什二”间浮动,扼守贸易通道的义州地方官府还常巧立名目收取税费,遵纪守法的商人们的负担是很重的。[23]朝鲜宣布“禁缎”后,利润丰厚的绸缎贸易被禁止,商人们无力应付“聚敛”。到乾隆后期,官方登记在册的往往不足原“包数”,商人们尽可能少报携带的货物银两数以逃避“聚敛”。一方面费用在增加,另一方面“聚敛”却因包银空虚而在减少。特别是除固定的冬至使行、皇历赍咨官之行以外的其它使行,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去准备货物,“十包九空”,根本无法筹集到足够的公用经费。不得已,朝鲜王廷开始允许以“公货”充包,准许使团借贷各衙门的官银,进行官办贸易,以其利润作为费用之资。借贷银数额常达数万两,但借贷出去的官银常常血本无归:“使行员役,藉口於行中之聚敛例赠,多贷公贷,以资其买卖,及其还归,久不还偿。”以致“各衙门徒拥虚簿,国储渐缩。”[24]这种僵化的半官方贸易体制极大地损害了各方的利益,使得原本繁荣的使团贸易走向衰落。

 

   清朝的朝贡使团贸易制度及对其贸易物品的限制

 

使团贸易是藩属国朝贡的重要内容,作为宗主国的清朝,对这种贸易有诸多限制,以控制贸易规模和贸易品种,但由于与朝鲜形成的特殊关系,这是一种值得清帝们引以为自豪的可以作为典范的宗藩关系,因此清帝们给予朝鲜使团最优惠的贸易政策。

(一)会同馆开市和对朝鲜使团的优惠政策

会同馆开市始于明代,是使团贸易最重要的交易场所:“旧例,夷使除贡物外,携有番货或欲易中国什物,俱礼部主客司出给告示,许令出馆买卖三日。”[25]清朝的会同馆开市是由清朝官方组织的:“顺治初年定,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由部移文户部,先拨库使收买,咨覆到部,方出示差官监视,令公平交易。”[26]只有清廷组织的“行户人等”才能“将货物入馆交易”,而其它“会同馆内外四乡军民人等”不得与使团进行“私相交易”。但由于朝鲜人得到了自由出入会同馆(或其它馆舍)的特殊待遇,因此他们实际上可以深入到琉璃厂等地与普通商民进行贸买交易。

朝鲜“八包”窠以银以货作为充包之物并无一定之规,在银货缺乏的情况下,只能是有什么拿什么来充数,清廷并不特别规定朝鲜向清国输入货物品种,只要是土产并有“印文开送”就可以携带交易,并全部予以免税。如咸丰七年(1857),朝鲜使团携带“红铜四千余斤”,清廷“援附载方物至京贸易之例,听其在会同、四驿馆交易。”[27]即使查到印文开送”以外的货物,清廷也常宽大处理。如康熙初年,朝鲜冬至使团“陪从下人应山等所带貂皮一百张,印文内并未开载。请敕议罪。得旨:应山、春金免议罪,交易货物听其随便携带,至日报部于会同馆交易,该王咨文著停止。”[28]

官办的会同馆开市之外,朝鲜使团贸易实际上在赴京途中与各地商民均有交易,甚至规模更大,特别是在辽东之牛庄、中后所、沈阳、凤凰城等地。对此,清廷也没有明确的限制。

直至清末之前,只要不违禁购买清廷“禁物”,朝鲜使团人员理论上可以携带任意数量的私人物品和货物与任何人进行交易。这一情况直到光绪九年(1883)才得以改变,是年签订的《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中对朝鲜朝贡使臣的行李物品等始为规定:“使臣不携带货物,所带衣服、书籍、药物,每员以三百斤为度。”“衣服行李零星货物,每差官一员定额一百六十斤,从人一名定额八十斤。”“另有包裹确系屏帐粗重途中食物,再行量予免税藉照体恤。”同时对属于朝贡贸易可以免税的货物数量也进行规定:“差官从人携带货物,冀图沾润,准带红参,每差官一员定额二十斤,从人一名定额十斤。”而“此外装箱成捆,查系货物,仍报明纳税。”对朝鲜商民携带红参进行交易的,规定:“应纳税则,按价值百抽十五”。章程还规定:“至于别项公务差官往来,即奉有执照携带货物,亦应照章征税,不准援免。”[29]这以后,除朝贡节使外的其它朝鲜使行不再享受免税的待遇。

 

(二)对输出物品的禁令和检查

如果说清朝给予朝贡使团贸易大量优惠政策是实现其理想的宗藩关系的需要,那么实施贸买物品禁令则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避免这种贸易损害自己的根本利益,因此对其中军用物质控制较严。

顺治元年,清廷发布各国使团贸易物品限制令:“凡外国贸易,不许收买史书,黑黄紫皂大花西番莲缎,并一应违禁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又定,外国贡使归国,伴送人员不许将违禁货物,私相贸易。”[30]“夷商回国,不得搭载内地人口及潜运造船大木钉、铁、油、蔴、米、谷,不得私贩丝觔出洋及私买紬缎锦绢,违者治罪。”另外规定,如“铜、铁、马、骡、角弓、丝觔,例应禁止之物”,应由国王奏请购贸,“候特恩遵行”。[31]此类物品虽有奏请也通常会被驳回,如朝鲜在康熙六十年(1721)的请求贸买牛角、乾隆二十四年(1759)的咨请贸易人参、乾隆五十八年(1793)的咨请换买制钱,均遭清廷拒绝。

清廷对禁止输出的物品的检查是相当严格的,如果查出使团违买禁物,通常由清朝礼部咨会朝鲜,由朝鲜自行审理罪犯,再报清朝礼部备案。

清朝对朝鲜使团人员货物的检查主要在凤凰城和山海关两地进行,凤凰城的搜检较为严格。朝鲜需将使团人员、马匹、银两、货物开列详细名单,再由凤凰城守关官员一一核查无误后,发给公文,予以放行。而山海关驻防官员则根据凤凰城将的公文,对朝鲜使团所携带物品进行检验,但“所谓搜检,不过循例照点而已”。朝鲜使团回返时,两处仍行搜检之职,山海关主要查验朝鲜使团贸买物品有无犯禁,凤凰城则主要核查人员马匹物品是否有滞留。

硝药硫磺、牛角铜铁为冷兵器时代重要战略物资,“史书”与高档绸缎之类也是中原王朝例行禁止出口之物。顺治朝至康熙朝初年,朝鲜使团屡有犯禁,清帝专门派出查勘敕使赴朝鲜问罪,会同国王进行审讯,犯案者通常被定为死罪,朝鲜使臣官员也要受到牵连。康熙中叶以后,随者两国关系的进一步融洽,此类案件始由礼部咨会朝鲜国王,由其本国审讯拟罪,并奏报清帝批准,定罪例律也相对宽大了许多。本文以下还要结合朝鲜方面的态度,对此进行进一步论述。

 

  朝鲜对朝贡使团贸易物品的各种限制和检查制度

 

(一)限制贸易物品进口

朝鲜王廷对使团贸易进口品种进行限制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源于清国的禁令,但朝鲜王廷根据自己的需要,多采取各种策略进行规避。一是由于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统治需要。

1、对清朝多种重要贸易品种的限制,朝鲜的应对之策

第一类是绸缎和人参。

清廷禁止外国使团购买“黑黄紫皂大花西番莲缎”等高级绸缎。绸缎布匹是一直是朝鲜使团贸易的大宗项目,朝鲜本地只产棉麻粗布,民众素来“不贵土产,多贵华物,必求中国之锦绣绫缎。”经过近百年的朝贡贸易的积累,到清乾隆中,朝鲜至于“僻邑穷乡无不衣被唐货”,“深山穷壤,遍着绮罗。”[32]可见绸缎贸易的规模已经很大。而此时,“自幼纹段盛饰,心常恶之”的朝鲜英祖开始禁“纹缎”。开始是“无纹则许贸,而有纹则严禁”,后来是毋论有纹无纹,一概禁止贸易。当然宫庭御用以及官方、军队之需用不在禁止的范围,仍派专人从清朝换贸。朝鲜宫廷尚衣院因制作御用衣饰、禁卫营之“旗帜军服”用料都要从清朝购买。每年王室需“送二三千两银货”用以购买绸缎。禁卫营、兵曹等则“间年千两”或“间年五百两”不等,专款用以贸易衣料。[33]

由于朝鲜本国市场对绸缎需求很大,官方贸易的诸多限制为走私提供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事实上,朝贡贸易中的绸缎走私从未停止过,特别是在栅门后市更为严重。道光十八年(1838),朝鲜不得不承认,绸缎虽为“彼我禁条”,但“一到栅门之后,万无搬回之理,毕竟出来而后已”,因此“与其出来无税,使元税日缩,无宁许其出来,捧其税钱,以补元税之为愈。”于是规定:“燕货绸缎之自栅出来者,依他栅货例,定式捧税,以充杂物收敛之不足。”[34]绸缎贸易自此解禁。

朝鲜地近长白山的江界等地出产人参,称“江参”。朝鲜人参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与宁古塔清人边境贸易以及越境偷采所得。朝鲜人参被主要用来向日本换贸白银。

乾隆中,朝鲜本国“银参绝贵,药物亦不能救急”,经过廷议,朝鲜决定请求清国允许其购买“胡参”以代“江参”之不足。但此时清国“参禁”仍很严,“人参为开市榜中最初禁条”,对朝鲜国王咨请贸易人参,清朝认为“人参系该国素产,纵偶缺乏,亦非常有之事。”因此“未便据咨办理”,拒绝朝鲜购买人参的请求。[35]在这种情况下,人参也成为朝鲜使团不法之徒的重要走私物资品种之一。

第二类是牛角、硫黄、马匹等军用物资。

此类物品是当时重要的军需物资,清朝明令禁止使团贸易,控制极严,甚至在清初为此专门派出过查勘敕使,追究朝鲜王廷的责任,使王廷受辱受惊不小。这些物资朝鲜极为匮乏,朝鲜官方当然很想进口这些物资,并屡次奏请清廷,希望能得到进口许可,但总被拒绝。在巨大的转贩利润诱惑下,朝鲜使团中很多商贩甘冒清廷之禁令而铤而走险,以致此类物品走私贸易一度非常猖獗。朝鲜官方采取比较放任的态度,在特别缺乏时,甚至“不得已买取北京潜商所得者云。”[36]这样的做法简直就是在纵容走私了。

弓角,又称黑角、水牛角,“乃军器之最紧者”,本为朝鲜进贡清朝之贡品之一,数量为每年二百对,后因非朝鲜土产而被减免。朝鲜弓角“多自倭国出来,公私造弓专靠於此矣。”但当朝鲜与日本关系紧张时,弓角的进口,也像白银等贸易一样,也会遭到很大困难。康熙六十年(1721),朝鲜“送咨北京”,希望得到贸易“水牛弓角”的特许,清廷“回咨不许收买”。[37]由于朝鲜没有得到官方许可,购买弓角只能依靠走私。这种弓角走私是一种朝鲜半官方行为。朝鲜为此曾专门令其边境官员对弓角货物给予放行:“唐角限二千片贸来事,分付湾府勿侵。”[38]

朝鲜硫磺产量很小,与弓角一样需换贸于日本。顺治年间,朝鲜国内硫磺价每百斤“多至六十馀两”,日本硫磺价值为每百斤“银子二十二两”,朝鲜以土产棉花换贸,数量多达“一万五千斤”。[39]康熙二年(1663),朝鲜以物货换贸日本硫磺达“一万三千六百馀斤”,此时朝鲜硫磺价格已为百斤值“银子一百五十馀两”,换贸价也涨到百斤“银七十两”。[40]朝鲜使团走私硫磺焰硝的情况也是屡禁不止。

清初,清廷对朝鲜使团硫磺硝药走私十分重视,甚至为此派出“查勘敕使”赴朝鲜审查罪犯。顺治十四年(1657),朝鲜使团“随行员役违禁擅买硝药”,“行至凤凰城,为城守章京搜获。”因朝鲜使臣“先时未能禁约”,至事发后又“不肯缚送私买之人”,“反哀求容隐”。清帝怒而特遣使臣专程赴朝鲜“同王察审私买情弊,详确议罪具奏。”最后顺治帝“布皇恩”,令使臣免罪,罪犯免死。康熙元年(1662),又因“朝鲜国进贡使臣盗买硫黄”,清廷移咨令朝鲜自行详审拟罪,朝鲜国王“上疏引咎”。雍正朝以后,朝鲜本国炼制硝药的技术改进后,硫磺焰硝走私犯禁的情况才大为好转。

马匹也是极为重要的战略、军用物资,朝鲜官方开始从清朝进口马匹始于顺治朝末年。朝鲜认为:“胡马买来,初不入於禁条。”“彼之胡马多数出来,则於我有益而无损。”因此:“马商则禁断,而使行中买来者,则勿禁。”实际上对马匹走私持鼓励的态度。[41]但清朝并没有对朝鲜使团购买马匹开禁:“本朝鲜自盛京开基以来,不准卖与朝鲜大马,相沿百有余年,边口照例严查。”顺治十七年(1660),清廷在栅门连续截获朝鲜使团走私的马匹,此时清廷马禁尚严,每次都要专咨朝鲜拟罪,朝鲜方面也不敢怠慢,走私罪犯被处以“决杖六十外,定配远地。”使臣也因此论罪“从重推考”。[42]乾隆三年(1738),朝鲜使团译官购买胡马“近五十匹”,“且皆阻於栅门”,朝鲜将使臣削职。[43]乾隆十二年(1747)又因:“本年三月,朝鲜使人跟役,在京买马四十匹,雇旗人引路越边,经棚子章京德里善闻知,会同凤凰城弁兵,连夜追及,将人马一并拿获。”清廷重申:“朝鲜小马,殊不堪用。”“大马不准带往朝鲜,中有深意”,“嗣后不准将大马卖与朝鲜来使跟役人等,仍饬山海关一带并盛京边口弁兵严加查拿。”[44]但对朝鲜处罚使臣,却从宽“免其察议”。

朝鲜官私购买马匹虽未得到清廷准许,但清廷对朝鲜买马的处罚却越来越轻微。除上述“从间路出来”的方法外,朝鲜还将“老病无用”的清廷赏赐之马用“使行贸来御乘可合马”进行掉包,“相换出栅”。并令义州官员“临时从便善处”。

铁器也是清朝禁售物品,清嘉庆十四年(1809),朝鲜因“报救护内地遭风民人,而收买该民人铁物至四千三百余斤之多”,清廷认为“殊属不合”,将应给使团的赏赐减半以示惩戒。嘉庆十七年(1812),朝鲜又因“冬至使行员役中携带铁剪子、铁罐子等属”,清廷令其“自行查办”,“无得再行违禁”。[45]

第三类是“史书”、文书及其它禁书。

朝鲜王廷鼓励其使团成员大肆收买史籍、文书,只是在被清朝官员查获的时候,才勉力应付清廷的诘责。

清初,朝鲜官方对天文历法类图书和清廷文书有特别的兴趣,虽然这类书籍是“彼中禁物”,朝鲜王廷除照数报销购书款外,还要将购书人及参与购书的译官们“一体论赏”,给予“加资”。

“史书”类是清朝禁止出口的物品之一。康熙十五年(1676),朝鲜使臣“购买《前明十六朝纪》一书”,其书称明末朝鲜仁祖废光海君为“篡逆”,朝鲜遣使“陈奏始末,伏乞删改,以昭信史。”清礼部以“外国使臣来京,禁买史书。今违禁购买,应遣官往朝鲜国,会同该王,严加详审议处。”康熙帝命令:“免遣大臣往审,著国王将私买史书人犯,逐一严拿详审,确议具奏。”[46]康熙三十年(1691),“朝鲜国进贡正使及通官,私买《一统志》书。通官革职,发其国边界充军;正副使、书状官,奉旨从宽免议。书贮库。”[47]雍正朝以降,清帝多次赐书朝鲜,包括其特别关注的《明史.朝鲜传》。“史书”之禁已然徒具形式而已。

朝鲜人对清廷文书的购买在康熙朝最盛,其种类包括:各部题本、各部密题本,甚至有“批下原旨”,还有各种塘报、京报、时政边报及清朝官员的奏章誊本等。而此类“文书虚实,有难的知”。清朝通事们将此作为一条财路:伪造大量文书转卖给朝鲜使团,而朝鲜使团的译官们也不问真伪一概收买,回国要赏。

 

2、出于统治需要,朝鲜王廷自行要求禁止进口的物品。

第一种是:“凡燕书籍之涉于左道,不经异端妖议正之说,及杂术方书,一切严禁。”[48]

此禁令颁布于朝鲜正宗朝,相当于乾隆朝末年,此时天主教开始在朝鲜部分士人中流行,此后朝鲜政府曾掀起数次“教狱”,迫害大批天主教徒,并一再申令“邪书邪具”的禁令。

第二种是:“燕货中凡属玩好者,一切通禁。”

此禁令出现于宪宗朝,当清道光末年,其“燕货禁条物名别单”开列“玩好”禁物如下:“玉、蜜花、锦贝、珊瑚、琥珀、玛瑙、水晶眼镜、青刚石、金刚石、宝石、琉璃(面镜勿论)、玻璃、玳瑁、华柳、乌木、降真香,各色狸毯(以上物种为佩物器皿服饰者),古董,律钟(自鸣琴、自鸣乐等属),珍禽,异花,洋磁,各样氆氇。”[49]

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朝鲜使团“画员朴禧英贸来鸦片烟,现捉於湾府。”鸦片此时已为清朝剧害,“亦所痛禁”,朝鲜也随之申禁鸦片。

 

(二)对出口物资的限制

清朝对朝鲜使团携带贸易物资没有任何禁止品种,朝鲜制定禁止出口物资的名单时并不存在清朝的压力,但这个所谓禁物的名单在使团贸易的前100多年间还是不断扩大,到朴趾源随使团访华的乾隆四十五年(朝鲜正宗四年,1780),禁物名单已然“琐杂难悉”,“大者如黄金、真珠、人参、貂皮及包外滥银,小者新旧名目不下数十种。”[50]

朝鲜正祖十一年(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朝鲜王廷专门发布了“禁纹节目”,其中“使行赍去事目”中规定:“赍定数外物货者,杖一百。挟带杂文书及我国书册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公文外,潜卖物者(阔细布、龙文席、厚纸、貂皮、土貂皮、海獭皮、水獭皮之类)杖一百徒三年。重者,(金、铁、牛、马、珠、玉、宝石、硫硝、军器之类)用一律。”“骒马、桦皮私卖,依前禁断。”[51]此禁令是朝鲜禁止出口名单的集大成者,被印刷成册广为宣传,并规定每次使行都必须携带一本上路。此后,由于情况的变化,以及银两和其它货物缺乏时,禁物名单不得不进行一些变通,至咸丰初,金、貂皮等都陆续解禁。[52]

朝鲜对出口物资的诸多限制反映出它对这种贸易范围和规模扩大的恐惧,其原因与担心白银的过度流出相类似。

 

(三)搜检制度和潜商之律

朝鲜制定“搜银之法”、“搜检之规”与“潜商之律”,以严格控制其朝贡使团贸易物资。

1、搜检制度

“搜检之规”源于“搜银之法”,对使团人员及其所携带货物进行搜查检验,凡是违反禁令携带禁物、超过限额以及为逃税隐瞒货物和银两者,均以“潜商”论处。

搜检任务由义州湾尹与使团书状官共同执行,使团渡江离境当日清晨,在鸭绿江边渡口处进行。除在使团离发之时的搜检外,在使团回返时、团练使率运输队先期返回时、延卜马进出边境时,都要进行例行搜检。朴趾源记载搜检情形十分有趣:先“校阅人马”,包括“人藉、姓名、居住、年甲、髯疤有无、身材短长,马录其毛色。”再“搜其禁物”,“厮隶则披衣摸裤,裨译则解视行装”,以至于“衾袋衣褓,披猖江岸,皮箱纸匣,狼藉草莽,争自收拾,睊睊相顾。”对犯禁之人的刑律这样记载:“立三旗为门”,“禁物之现捉于初旗者,重棍而公属其物,入中旗者刑配,入第三旗者枭首示众。”[53]

人马、货物的检验情况被制成十分详细的名单供清朝官员查验。

2、潜商之律

“潜商”类同走私,或私自携带超限银两,或为免税隐瞒携带银两,或私买私藏禁物。朝鲜对“潜商”治律极其严厉,一再严饬,将重犯归于“一律”即死罪。甚至“随现科罪”、“随现枭示”。以门为限,始于朝鲜英祖六年(清雍正八年,1730):“作门内见捉,则银百两以上者枭示江边,百两以下者严刑三次,全家徙边;作门外见捉,则百两以上者严刑三次,全家徙边,百两以下者,严刑一次定配。”[54]这种刑律似乎严厉,其实有很大的灵活度。一方面,正由于“潜商之罪,律名太重”,因此搜检官员对于犯禁罪人“虽有犯禁,亦不忍执捉现告矣。”另一方面,朝鲜王廷的政策制定者们也认为:“货物之禁固当主严,而拟以潜商律,似为过重。”[55]因此他们也经常对律法本身及其适用范围的解释有所变通,对“潜商”们的处罚通常从轻发落,将死罪改为货物充公、罪犯徒配“绝岛”或“邑外”。在此情况下,隐瞒不报以期逃税漏税和私买私藏、走私物品蔚然成风:“商译辈,视为循例之事,恬不畏法,犯禁者甚多。”[56]这样一来,朝鲜王廷又不得不重申和强调“潜商之律”。朝鲜的“潜商之律”总在进行紧缩与放松的循环,对使团贸易的正常进行很大的影响。

在朝鲜严厉实施“潜商之律”时,对于大牌“潜商”而言,搜检也不过“文具而已”,“湾贾之先期潜越,有谁禁之?”这些大商户不但在朝鲜有强力的权力支持,而且他们与清朝商人、官员相勾结,以牟取暴利。而对于译官以及小商人来说,他们没有能力绕开搜检之规,而且他们还要承担使团所有的公用支出,严格限制出口物品和数量的做法使他们难以取得较好的收益,甚至破产而无法维持生计:“曾前则贸卖有利,故人多乐赴。近年以来,贸卖失业,渠辈举皆厌避。”[57]严厉的“潜商之律”限制了朝贡使团贸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总的看来,从17世纪后半段到整个18世纪,朝鲜王廷基本上持鼓励与清朝贸易的政策,搜检之规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而严厉的“潜商之律”也经常被网开一面。进入19世纪后,在长达近百年的时间内,面对西方文化思想和洋枪大炮的入侵,与清帝国一样,朝鲜进入一个全面封闭的走向彻底没落的专制强权社会形态,“潜商之律”在此阶段得到进一步强化,朝贡使团贸易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作为宗藩关系的最佳典范,清朝不但在政治上给予朝鲜特别的待遇,在主要的经贸往来,即使团贸易问题上,其政策也是最优厚的,除对出口物资的规定外,朝鲜使团似乎可以携带任意数量、任意品种的物资、在几乎任意的地方(使团行经沿途)、与任何商人或民众进行贸易。而且使团的频密度也没有严格的限制,朝鲜可以一年数度派出使团。这在其它藩属国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朝鲜却一直对此种贸易疑虑重重,朝鲜官方政策都明确无误地要求限制而不是扩大朝贡使团贸易。

朝鲜王廷君臣都具有强烈的对满清皇权的排斥意识和“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这是他们努力抑制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经济贸易的繁荣将必然导致思想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这是极端保守的朝鲜王廷所不愿看到的,而使团贸易把一些异端邪说,如“无主邪教”的书籍、思想传入朝鲜,更让朝鲜王廷感到恐惧。朝鲜对朝贡使团贸易的严厉控制,使得走私现象十分严重,我们在考察朝鲜朝贡使团贸易的全貌时,不能忽视走私贸易的巨大存在。

纵观清代二百余年间的朝鲜朝贡使团贸易演变过程,先是长达近百年的自由贸易,曾经对朝鲜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朝鲜“北学”、“厚生”思想都发端于这种影响。18世纪后期开始,朝鲜王廷制定一系列限制制度,加强对使团贸易的控制,使之演变为僵化的半官方贸易,导致使团贸易的萎缩和衰退。



[①]《清太宗实录》卷33,第2册,第403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版,本文以下均引用此版本,不再另行说明。清完全承袭明代与朝鲜宗藩关系旧制,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记载朝鲜:“每岁凡万寿圣节、正旦、皇太子千秋节,皆谴使奉表朝贺,贡方物。其他庆慰谢恩等使率无常期,或前者未还而后者已至。虽国王不世见,然事天朝最恭谨,天朝亦厚礼之,异于他蕃。每朝廷大事,必谴颁诏于其国;告哀请封,必谴近臣及行人吊祭、册封之,例以为常。”北图藏明万历刻本,民国十九年故宫博物院铅印本,第19页。

[②]《清世祖实录》卷11,第3册,第111页。

[③] 朴趾源:《热河日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④]《备边司誊录》英祖十一年乙卯四月二十二日:“译官本无田土,生理只在於物货之交易。”

[⑤] 康熙七年(1668)清廷核定正官人数:“今番北京咨文,则正官之数,使之毋过三十员云。”见《备边司誊录》显宗九年戊申三月初七日。

[⑥]《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十九年癸未六月二十一日:“庚子以前节使时,赴燕译官,无论堂上堂下,其数为二十员矣。”“其后加出……比庚子以前数,至加五、六员矣。”《备边司誊录》正祖八年甲辰闰三月一日:朝鲜译院:“本院汉、清、蒙三学堂下之以等第名色轮回赴燕者,都计为一百五十三人,而每年一次赴燕,不过为十六人。”部分译官需要等10年才轮到参加使团的机会。

[⑦]《备边司誊录》英祖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军门贸易,间年入送。”“军门以间年千两为定”,“兵曹以间年五百两为定”。这些窠的名目和额度都是不确定的。

[⑧]《备边司誊录》英祖六年九月十二日:“一行持八包者,殆至四十员。”

[⑨]《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初八日。

[⑩]《备边司誊录》肃宗十九年癸酉四月初五日。又,《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二十八日:“曾前则皇历赍咨官之行,银入去数,几至十五万两矣。”

[11]《备边司誊录》仁祖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12]《备边司誊录》显宗四年癸卯三月初八日。

[13]《备边司誊录》英祖六年庚戌十一月初一日。

[14]《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五月二十七日。

[15]《备边司誊录》英祖元年乙巳十月初二日。又,英祖元年乙巳九月二十五日:“松商辈遍满於我国产参处,随采尽贸,入送倭国。倭国所出之银货,尽归於松商,松商亦为没数持入於彼中。”

[16]《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十四年戊寅正月初五日。

[17]《备边司誊录》孝宗四年癸巳十一月十三日:“岁币物种中,黑角、黄金非我国所产,前头措办之路,万分可虞。”

[18]《备边司誊录》显宗九年戊申十月二十五日。

[19]《备边司誊录》肃宗三十九年癸巳五月初五日。

[20]《备边司誊录》肃宗三十七年辛卯九月初八日。

[21]《备边司誊录》肃宗三十七年辛卯十月二十二日。

[22]《备边司誊录》肃宗三十七年辛卯十月二十二日。

[23] 清道光年间,朝鲜义州府“创出私税”,名其为“阖眼税”,交纳此税后,税官们大概就对走私违禁视而不见了。见《备边司誊录》宪宗十二年丙午十二月二十二日。

[24]《备边司誊录》肃宗三十八年壬辰二月二十一日。

[25]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北图藏明万历刻本,民国十九年故宫博物院铅印本。第29页。

[2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第11853页。

[2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第11856页。

[28]《清圣祖实录》卷8,第4册,第133页。

[29]《李朝实录》“高宗朝”二十年十二月初三日。

[3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1,第11856页。

[31]《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光绪九年二月十九日。

[32]《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初八日。

[33]《备边司誊录》英祖七年辛亥十一月二十日。

[34]《备边司誊录》宪宗四年戊戌八月二十二日。

[3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第11855页。

[36]《备边司誊录》英祖元年乙巳二月十五日。

[37]《备边司誊录》肃宗四十六年庚子七月十六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二月二十四日。

[38]《备边司誊录》正祖六年壬寅十二月八日。

[39]《备边司誊录》孝宗七年丙申三月二十六日。

[40]《备边司誊录》显宗五年甲辰三月初四日。

[41]《备边司誊录》英祖四十四年戊子八月初三日:“彼国之马,彼国则固当禁防;而我国则其在楚材晋用之道,不必然矣。”

[42]《备边司誊录》显宗元年庚子十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四日。

[43]《备边司誊录》英祖十四年戊午五月初三日。

[44]《清高宗实录》卷289,乾隆十二年四月庚申朔。

[45]《备边司誊录》纯祖十二年壬申八月二十九日。

[46]《清圣祖实录》卷64,康熙十五年十一月己卯。

[4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1,礼部,第11857页。

[48]《备边司誊录》正祖十一年十月初五日。

[49]《备边司誊录》宪宗四年四月初七日、八月二十二日。

[50] 朴趾源:《热河日记》,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51]《备边司誊录》朝鲜正祖十一年丁未十月初五日。

[52]《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十九年癸未七月二十一日、正祖二十三年已未八月二十七日、哲宗五年甲寅八月十四日。

[53] 朴趾源:《热河日记》,第7页。

[54]《备边司誊录》英祖六年庚戌十一月十七日。

[55]《备边司誊录》肃宗三十七年辛卯九月初八日。

[56]《备边司誊录》肃宗三十七年辛卯正月二十七日。

[57]《备边司誊录》肃宗三十九年癸巳四月初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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