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绪论
清道光
过去关于鸦片战争的研究中,对林维喜事件的论著并不多见,看法亦人言人殊,然而此案对发生第一次鸦片战争却殊为重要。首先,义律与林则徐为了交出凶手而引发的争端,为第一次鸦片战争埋下伏线;其次,在确认英国公民于中国领土上拥有领事裁判权的《虎门条约——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签订前(注:《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由清廷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驻华公使璞鼎查爵士议定,作为《南京条约》的善后条款,其内容于1843年7月22 日在香港公布,
从表面上看,林维喜事件只是一宗普通的命案,案中一名中国人林维喜被杀,凶徒涉及数名酗酒闹事的英国水手。清朝自立国至林维喜案发生前的二百年间,这类案例屡见不鲜(注:两广总督阮元曾向道光皇帝上奏谓:“查各夷船日久停泊粤洋,与民人争殴伤毙,事所常有。”参看《两广总督阮元奏审办咪@①坚夷船水手伤毙民妇一案折》,道光元年十月十四日,收录于故宫博物院辑《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1 册,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8页,总23页。英国布利斯特市(Bristol)的商人在致外交大臣巴麦尊的函件《下列布利斯特签字商人致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
英国人不惜远渡重洋来到中国进行贸易,首要考虑的当然是通商之利,但是在推广贸易之余,还是需要尊重别国的法律和司法权力的完整性。义律作为鸦片战争前夕英国驻华最高级官员,他亦先后对邓廷桢和林则徐声称,英国人到中国进行贸易必遵守中国的法例。义律给邓廷桢的照会声言:他受本国政府的委任“把到这个港口进行贸易的英国船只和臣民置于他的管理之下。他有责任尽一切努力使到过这些范围内的所有英国人尊重帝国的法律和习惯”;他向邓廷桢保证,他“将永远积极致力于那些目的。”(注:《义律海军上校致两广总督照会》,1837年9 月25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233页。 )又谓:“所论别国之人到英国贸易,必遵英国例禁。而英国之人到天朝贸易,亦须恪守天朝法度,其例甚是。可见要在粤省贸易者,自必遵例而行。”(注:《道光十九年第2 号——义律要求宽限新例取结一事之禀说贴》(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
义律的一番言论表明,在中国进行贸易的英国臣民会遵守中国法律。而这些英国人亦清楚知道“除了发生杀人事件外,中国政府对于维护英皇陛下臣民与他们本国人民之间或英皇陛下臣民相互之间的和平根本不进行干预。”(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7年9 月26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221页。 )可惜义律所代表的英国政府在林维喜案发生后,并没有依据上述原则来处理这一事件,对于中方要求交出凶手,义律亦托辞拖延,敷衍搪塞。故此义律和林则徐对是案的处理手法和态度是否正确,及其引申的国际法和领事裁判权问题,以至义律是否称职等等,实有深入探讨和弄明真相的必要。
二 关于林维喜事件的报导与评述
在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里,小弗雷德里克·韦克曼(Frederic Wakeman,Jr.)对中国政府官员处理林维喜事件,有以下一番话:“杀人案虽仍未解决,但只要派水师提督关天培的水勇登上停泊于香港的某只商船,随便捉拿一个外国人作为人质来代替被义律包庇的真正罪犯,就可以轻而易举地结案。”(注:小弗雷德里克·韦克曼:《广州贸易和鸦片战争》,《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第四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208页。 )韦氏似乎建议中国政府在未查明事件的真凶之前,便可随意胡乱抓人顶罪。这样轻率的论断,竟会出自一位学者之笔,委实令人惊讶和不安。对于这一事件的起因和经过的评述,案发当时确实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些当时的报导纵使错误百出,荒谬绝伦,但是因为能够减轻英国政府在这件命案上所负的责任,结果仍为其后一个多世纪以来的一些中外历史学家所采纳。在这一节里,我们将对这类当时的报导或事后的评述略加介绍。
Hugh Hamilton, Lindsay (1802 —1881 )所著的Remarks onOccurrences in China Since the Opium Seizure in March 1839 tothe Lastest Date一书,于1840年在伦敦出版,书中记述这件刚于上一年发生在中国的事情,可说记忆犹新。作为一名曾经侨居中国多年的前英国东印度公司雇员,H.H.Lindsay 的陈述是否能够忠实反映事情的真相,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对于林维喜事件的起因以及他的死亡经过,这本书提供了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指出:“一名水手正横躺于地上,似是刚打斗过后等待恢复元气又或是喝醉后正在休息,他察觉到两名持着长刀的中国人站于他的身旁,这名水手只好仍保持他的睡姿,并假装死亡,但他仍张开半只眼睛张望,他发现这两名中国人正准备向他的咽喉随意地刺过来,这名水手立即跳起,并抢去其中一把刀,他因此被敌人追逐,直至他爬上一道墙。林维喜就是在爬过这道墙时,失足跌下而被打伤致命。”(注:H.H. Lindsay, Remarks on Occurrences inChina Since the Opium Seizure in March 1839 to the LatestDate (London:Sherwood,Gilbert,and Piper,1840),p.7.)
另一个说法多年来常被一些西方历史学者沿用。H.H.Lindsay 在他的著述中这样说:“义律上校不止一次地声称当日在岸上还有美国的水手,他们也同样牵涉于骚乱的行为之中。这些人(指1840年4 月返回英国而曾在林维喜案中受审和被扣押的英国水手——笔者按)断言当日登岸时遇到一群美国人,这些美国人曾经与附近村落的村民发生争吵,且进入过一间供奉神像的屋宇或寺庙,并且粗暴地触摸这些木制的神像,大概还将装饰在神像头上的金叶拿走。由于村民误将英国人当做捣乱的美国人,以致鲁莽地对漫步经过的英国水手施以木棍和石块的袭击,从而爆发了一场激烈的冲突,结果是中国人输了,奄奄一息的林维喜被运送至海滩,并搁在那里。我们应否相信这些人的叙述,因为这个版本对这件事件提供一个不同的看法,那些中国人则被视为攻击者。”(注:Ibid.p.8—9.)
在P.C.Kuo(郭斌佳)的著作A Critical Study of the FirstAnglo-Chinese War with Documents中,明显就是沿袭了H.H. Lindsay的说法,指出有理由相信一些美国水手才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注:P.C.Kuo(郭斌佳),A Critical Study of the First Anglo-Chinese War With Documents(Taipei:Cheng Wen Publishing Co.,1970,Reprinted Edition),pp.119 —120. )。 至于在Winifred A.Wood、Maurice Collis和Arthur Waley等人的著述里, 虽然对于事件的发生经过没有像H.H.Lindsay所描绘得那样绘影绘声, 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就是同意在林维喜命案发生当日,除了英国水手外还有美国水手在岸上生事(注:Winifred A.Wood, A Brief History ofHong Kong(Hong Kong:South China Morning Post,Limited,1940), p.19;Maurice Collis,Foreign Mud:Being an Account of the OpiumImbroglio at Canton in the 1830s and the Anglo- Chinese Warthat Followed (London:Faber and Faber Ltd.,1946),p.242; ArthurWaley,The Opium War Through Chinese Eyes ( London: GeorgeAllen & Unwin Ltd.,1958),p.55.)。
这些学者都不期然地当上了义律的助手,为他所提供的“实情”编造故事。义律在案发后不久曾经致函林则徐所委派负责调查该命案的官员,并谓:“经调查,看来有好几名船上的水手,包括美国人和英国人在内,曾经获准上岸,正像人们所说,他们是为了洗澡并在海滩上进行锻炼。”(注:《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1839年7 月13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6页; 另参阅《道光十九年第87号——义律致钦差大臣所派委员之声明》(标题为笔者所加),《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219页。 此处谓花旗国及英国水手曾容许上岸沐浴及海边散步。)义律还向其上司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表明他的信念谓:“美国船只的水手实际上与我们本国的水手一样,常常地被卷入了
Arthur Waley仍强词夺理地为林维喜的致命原因争辩,他认为根据中国地方官员的验尸结果,林维喜是由木棍重击胸部致命的,但是死者曾被击打多次,故此不能明确地断定是由于哪一个水手给予致命的一击。作者还强调说:“一个健全的人是不可能因棍击胸部而丧命。”(注:Arthur Waley,The Opium War Through Chinese Eyes,p.62. )凡此种种推测之言都与义律的狡辩相互呼应。
学者们除了对林维喜事件的起因有不同的说法外,关于命案的发生日期和义律的善后情节,以至使用何种货币悬赏缉凶等事项,都出现多种错误的记述,故此亦需略作澄清。林维喜的命案发生于道光
姚廷芳编著的《鸦片战争与道光皇帝·林则徐·琦善·耆英》一书在论述林维喜案发生与义律的紧急善后措施时,曾经这样说:“又找一位中国证人,以一百元墨币代价,请证人写一字据,证明林维喜不是被打死而是死于意外,以卸去英国水手的责任。”(注:姚廷芳编著《鸦片战争与道光皇帝·林则徐·琦善·耆英》上册,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0年,191页。)这段评述有一半是正确的, 另一半恐怕是无中生有。义律的确找到林维喜的儿子林伏超立下字据,证明其父是死于意外,与洋人无关(注:《道光十九年第85号——林维喜之子林伏超所立的字据》(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
从前文的讨论和介绍,可以得知多年以来一些对于林维喜事件的报导和评述,都存在观点偏差和资料失实的情况,然而绝大部分的史家皆没有认真考证有关史实的真确性和更正那些十分明显的资料性错误。历史记录要靠真凭实据来支持,若单凭推想臆测,是站不住脚的。此外,不少以中国近代史和香港史为题的专书,根本未有重视这一事件,有些更只是轻轻带过,评述的篇幅亦十分有限(注:举例而言,以下关于中国近代史和香港史的著作对林维喜事件的评述都较为简单,如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55年9版,25—26页;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上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9年3版,55—56页;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39—40页。Alexander Michie,The Englishman in China Duringthe Victorian Era,Vol.1(London:William Blackwood and Sons,1900);pp.57—58;Immanuel C.Y.Hsu,The Rise of Modern China,pp.183—184;Jonathan D.Spence,The Search for Modern
事实上中英两国关于林维喜事件的原始档案资料,经学者多年来的努力,不少已结集成书或辑成提要,成为了解这宗命案原委的重要依据(注: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Third Series, Vol. LIIIto LIV(53—54),(London:Thomas Curson Hansard,Paternoster Row,1840)。《鸦片战争》1至6册;《林则徐集·日记》;《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63年);《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6部,道光十九年文书,162—250页;Lo Hui-min (骆惠敏),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apers Relating to Chinaand Her Neightbouring Countries 1840—1914 with AdditionalList 1915—1937(Paris:Mouton & Co., 1969) , pp. 41 —42; J. J.OMeara (ed.),Irish University Press Area Studies Series,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0—31,Opium War andOpium Trade;J.Y.Wong(黄宇和),Anglo-Chinese Relations 1839 —1860:A Calendar of Chinese Documents in the British ForeignOffice Records 《鸦片战争时代中英外交文件提要》( 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pp.45—47. 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中华书局,1983年;陈锡祺主编《林则徐奏稿·公牍·日记补编》,中山大学出版社,1985年;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与林则徐史料选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 胡滨译《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下册。这些书籍都是研究林维喜事件的极佳参考材料。)。本文将参考这些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重构林维喜事件的主要部分的真相,并探讨中英两国官员在处理此事件过程中的手法与态度是否合乎法理,公正无私。
三 中英两国政府对命案的处理手法与态度
当我们论述义律如何运用其“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林维喜的命案时, 首先不妨阅读一则来自《中国丛报》的最早的报导, 它这样说:“
从上述报导,可以得知英国政府最初希望低调处理这宗命案,基于保密的原则,民间对于这一事件的真相所知不多。这种做法当然最终只有一个目的,就是逃避交凶的责任。义律是一个行事细密和擅于辞令的人,所以在命案发生后的第三天已在香港展开调查(注:《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
义律首次向巴麦尊报告这宗命案时,他还承认:“那两艘英国商船的水手被很不适当地允许在香港登岸,从而被卷入一场骚乱,不幸带来人命的伤亡”(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9年7 月18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26页。)。 但不久之后,义律却改变了口风,他还向林则徐所委派负责调查这宗命案的中方官员指出,当时获准上岸的水手,除了英国人外,还包括美国人,他们上岸的目的是为了洗澡和在海滩上进行锻炼(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28页。)。 这种做法无疑是想扰乱中方官员的调查视线,亦希望减轻英国政府在这宗命案所负的责任。义律其后向外交大臣巴麦尊报告时,也是坚持这个说法(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2页。)。
在命案发生后数天,林则徐的《日记》有这样的记述:“
经过新安县知县梁星源和署理澳门同知蒋立昂等官员的调查后,林则徐将案件的侦查结果以告示的形式在澳门的大码头(Praya Grande, Macao)张贴,告示中表明事件的起因是由于“众多夷人上岸酗酒, 强进尖沙嘴村,并将适逢路过之林维喜殴打重伤致死。 ”(注: ART. V.Proclamation from the high imperial commissioner, concerningthe murder of Lin Weihe,Taoukwang,19[th]year,6[th]month,23[rd]day (2 August,1839),in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VIII,August,1839,No.4,p.213.原文抄录自Canton Press,并没有注明期号或出版日期。)而对验尸及盘查证人的结果则有这样的记述:“新安知县对林维喜之尸首经切实验明,是多处受棍殴伤,在其禀报中已详述,同时会同当地武官,拿获从事收买尸亲以图掩饰真相之刘亚三。滋事当日,若干水手上岸?彼等属何船只?彼等用以打伤林维喜至其倒下之棍棒从何而来?何时,某船长带一夷医去看望救治伤者?何时彼等将林维喜移至海滩?何时断气?何人嘱咐用钱收买尸亲以掩饰真相?当场付钱若干?何人诱骗死者亲属出具字据,证明林维喜乃死于意外?何人签写未付余款支付约据?其中全部应付尾数多少?凡此每一详情细节,刘亚三一一供认,历历如绘。再则,死者亲属业已交出约定付款字据,该字据已译成中文,其中记下船长姓名、船名、金额、应付款日期、何人担保,均与刘亚三之供词完全符合。”(注:lbid.pp.213—241.)
林则徐和邓廷桢在给道光皇帝的奏折内,更进一步确认上述的调查结果,并谓:“经新安县梁星源验明(指林维喜的尸体——笔者按),顶心及左乳下各受木棍重伤。讯据见证乡邻,佥称系英咭@①国船上夷人所殴,众供甚为确凿。”(注:《义律既阻英船进口贸易又抗不交凶已严断接济折》,道光
而事实上,当林则徐接手推行禁烟行动之际,他对国际法已有初步的了解,在
义律本以为用钱就可以收买人心,而且将美国人也牵涉在内,可以收分散视线之效,这样做对英国水手来说,绝对是有利的。然而,事实证明他的卑鄙伪善行径还是掩饰不了的。此外,他亦早已为挑战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自主权埋下了伏线。约在林维喜命案发生前的半年,义律曾经为如何管制其本国的侨民行为而感到困扰,因此,他写信向英国政府寻求指示,在致巴麦尊的公函内,义律声称:“无论如何,由于我深信急迫需要通过英国法律或中国法律加以控制,所以我最恭敬地把这些意见提交女皇陛下政府仔细考虑。当我通知阁下,在我接奉不同指示之前,我认为我有责任对于按中国法律逮捕和惩罚一名英国臣民(不论他犯有什么罪)一事抵制到底时,我本人对这个问题的焦急情绪将是更加可以解释的,最近具有最严重性质的犯罪行为每天都很可能发生。”(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口右加利
@②原字为米下加舛
@③原字为土下加两土
@④原字为奴下加手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