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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谈判评述
1868-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谈判评述

 

1868-1869年,中英两国在没有军事冲突的情况下,就修改双边条约问题举行了长达22个月的外交谈判,并于 18691023草签了《中英新修条约》。然而,由于英国各商业团体的一致反对,英国政府于 1870725宣布拒绝批准这一条约。尽管如此,此次修约交涉仍不失为近代以来清政府第一次在没有直接武力威胁的情况下,以相对对等的身份同西方国家进行的双边谈判。这是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维护国家主权的第一次成功尝试,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清政府的外交信心,并在实践中积累了处置外交事务的经验。因此,1868-1869年的中英修约交涉活动,对近代中国外交政策的确立也蕴含着不容忽视的启蒙意义。

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七款规定:“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1](P99)及至60年代,英国虽已成为在华的最大受惠国,但仍期望通过相对和平的方式一方面继续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又能进一步扩大侵略利益。而清政府在与国际社会的接触中也日渐认识到自身外交政策的失误,意欲通过修约来重塑自己的外交形象。因此到1868年,中、英两国政府都同意在“和平对等”的名义下重新修约。 186812,中英修约谈判正式开始,谈判内容主要集中于财政税则等方面。

1868 12 ,英国公使阿礼国向清政府送交了第一件修约草案,提出:“(1)将商人完过半税入内地之洋货,概免重征;征收较重之税则重新删改;(2)海关税银解归省库备用;(3)内河准行轮船;(4)长江添开码头;(5)海关设立关栈”等5项要求。双方会议数次,总理衙门称洋货应免重征一条可遵照外,其余“碍难允行”。

5月,阿礼国再次送交草案,除洋货应免重征一条外,其余各条仍列在其中并又增加了多项要求:(1)退还厘金,各海口三十里内,概停捐厘;(2)洋盐准许进口;(3)各关税银成色应归一律,存票不分时日,悉领现银;(4)洋人在内地开栈常驻;(5)长江添设码头十处,开放温州;(6)准其先于宛平、句容两处挖煤;(7)台湾樟脑等应不包揽;(8)通商定律例,声明减税、免税物品等要求。经过缜密检视和研究英方的草案后,总理衙门于同年6月照覆英使:(1)同意由官试办减免货税;(2)允退还误收的厘金;(3)存票在三个月限内者,允给现银,一年限内者,照旧抵税;(4)可以自由买卖台湾樟脑;(5)长江口岸议以芜湖、大通、安庆三处内酌设码头,以琼州换开温州;(6)各关银色通商律例,亦俱允行;(7)因轮船需煤,允以由南省大臣,自行酌择试挖,华洋商人均准购买此煤,洋人不得自行租窑开挖。其余要求因“或关国政或碍民生,则皆一概拒绝”。

9月,阿礼国第三次复送草案,不仅始终坚持内河行轮船、内地栈房、开挖煤窑等事,还要求长江除已允开三处码头外,在镇江北岸或瓜州及湖口设关,除开温州外,添开台州、泉州、北湖及琼州,存票一年限内准领现银。面对阿礼国的步步进逼,总理衙门拒不让步,并将阿礼国送来的草案,以“措言不逊”为由发还,英方不得不将“不逊之语全删”,重行致送。此时,阿礼国感到单靠英国一国势力已不足以慑服清政府,便邀同美国公使劳文罗斯对中国施加压力。劳文罗斯发来照会,极力支持阿礼国的立场,并致信恭亲王言称,如拒绝英方的要求,就会有严重的后果。[2](P125-126)在列强的威胁之下,总理衙门“虑其变羞成怒”,(《(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5)不得不“略示通融”,同意:(1)挖煤仍照前议;(2)九江关现有中国轮船一只,准其在鄱阳湖纳费,代为拖带所雇货船。同时,总理衙门认为“惟彼有求于我,而我一无所责于彼”太不公平,便也向英方提出数条要求:(1)禁止洋商包揽华商货物,应将正半两税齐完后运入内地,方准华洋商人概免重征;(2)洋商自置土货,于正子两税外另备半税,交关存储,以抵来路厘饷。倘出口复进别口,或未出口即在本口售完,此半税即由关入帐;(3)茶叶洋药应加税,丝斤则归入各项税则,以每百征五为率;(4)香港由中国设关收税;(5)商人不得充领事官;(6)英国有益于在英之通商各国,则中国亦同之,其在中国贸易之国欲援中国与某国定章一体均沾,亦当明其条款,一体遵守。英商在中国条约内已得之益,将来华商在英国亦一体照沾;(7)洋商所领税单运照,限十二个月为满后,再限一月缴销,违者不准再领;(8)水手登岸滋事,应议规约束等。英使则只对“包揽代报、私给洋旗、土货另备半税、洋货正半两税齐完等条”允许外,其余概为拒绝。

至此,中英双方经过一年的谈判辩论,初步达成共识。然而,当在华英商了解到英使没有争到他们最为关心的中国内地居住权时,立即表示反对,要求英国政府进一步勒逼开放中国。但清政府的态度亦非常坚定,谈判随之陷入僵局,阿礼国只好将已议定之协议呈报英国政府审议,并说:目前要使清政府更进一步开放中国,那是完全无望的。[3](P26)除非冒着使用武力致使中国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解体的危险,[4](P237)而这同样也会使英国业已取得的在华优势遭受极大冲击,甚至为其他列强乘虚取代。因此,英国国外交部几经考虑,决定采取“部分修约”的政策,先攫取一定利益。 186964,克拉蓝登授权阿礼国接受任何中国人可以立即答应的妥协协定。[5](P91)与此同时,清政府也就修约事宜“著派亲郡王,会同大学士九卿,会同妥议”,(《(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10)决定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与英方进行谈判协商。

中英双方经内部各自审议讨论后,于18698月重新回到谈判桌旁,又经过近2个月的唇枪舌战,最终于 18691023草签了《中英新修条约》十六款及善后章程十款和新修税则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1)纺织品于进口时正子两税一并完纳后,在通商口岸省份概免重征。(2)洋商自制土货,运赴海口,必须沿途纳税抽厘,如系出口转送外国者一年内,准将沿途所纳税厘超过协定子口税部分,照数发还。(3)中国可在香港派驻领事。(4)开放温州和芜湖为商埠,但关闭琼州。(5)外国商人可以用中国样式的沙船在非条约口岸进行贸易,并可以暂赁客店或暂租民房堆放货物,在鄱阳湖为中国式样的外商船只设备拖船一艘,以及中国在句容、乐平、鸡笼山三处自行开矿。(6)鸦片税每担由三十两增至五十两。丝税每担由四两增至二十两。

当草约拿回英国进行签押时,又遭到英商的普遍反对。在华英商认为中国让给的太少而要求的太多,故此宣称宁愿坚持1858年的《天津条约》,而必须拒绝1869年的协定。[6](P238)另外,其他有约国“对于所获的结果并不觉得兴奋”。[4](P235)几经审议讨论之后,迫于压力,英国政府不得不于 1870725宣布拒绝批准“新修条约”,这次修约活动也随之破产。

尽管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因英国政府迫于国内商人的压力不予批准而最终搁浅,但是围绕着1868-1869年修约交涉活动我们仍可捕捉到这次修约活动对清政府外交活动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首先,《中英新修条约》是清政府自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下,预先筹备,通过相对对等谈判而订立的“有予有求”的条约。虽然此次谈判即便成功,清政府也获利甚微,但它毕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政府长期以来被迫无条件接受丧权辱国条约的历史。

《中英新修条约》不仅“在形式上,这个条约是互惠互让的”,[3](P97)每一款都体现着“中国允……,英国允……”的相对双向平等受惠的模式,而且在内容上“各条条款表现出彼此都有所让步”。[7](P94)例如:(1)在中方代表的坚持下,条约的第一款规定“凡英国商民欲援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益,一体均沾,即应照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款一体遵守”。而在此前列强只享有中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所能受让之一切利益的权利,而不受获让该项利益所依据之条件的束缚。(2)条约第三款关于英国进口之纺织品及第四款关于洋商自制土货等规定,既防止了洋商出售子口税单以逃避厘税的行为,也使华洋商人待遇平等。这个办法一方面扩大了英国纺织品的销路,另一方面则增加了清政府的海关收入。(3)第十款规定引水是属于中国的权利,而《天津条约》第三十五款曾规定英国船只自由雇用引水之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条款。(4)英国准鸦片及丝税提高,作为交换条件,英商家杂物和船用杂物,均免征进口税。可见,在这一条约中英国确实做出了某些让步。清政府认为“有益于中国者,以洋药增税湖丝倍征为大”。据称关税税则的修订,按1867年进出口贸易数字来估算,使中国每年收入可能增加160余万两,英方所得到的补偿却虚而不实。[6](P238)

同时,在交涉活动中,清政府也认识到“与该臣笔舌互争,方能定议,庶将来别国修约时,似亦可援此为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8卷,P15)这说明清政府外交人员已开始注意积累外交经验,运用外交技巧。

其次,1868-1869年中英修约交涉活动是中国近代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维护国家利权的初步尝试。

自从《南京条约》以来,所有条约皆为外国列强用以要挟获利的手段。因此,清政府从不敢轻言修约,只是在列强刺刀逼迫之下,被动消极地任列强“予取予求”。而此次修约交涉中清政府坚持“凡有碍于国计民生如铁路、铜线、挖矿、贩盐以及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等事,未敢专顾目前”,只是“稍涉迁就”,(《(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8)最大限度地通过外交手段来维护国家权利与利益。这在“开矿挖煤”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19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长江开埠轮船迅速增加,煤炭需求量骤增,开矿挖煤就成为侵略者的迫切需要,值此修约之际,英商再次强烈要求夺取开采中国煤矿的特权。于是,阿礼国便在草案中提出“因海口轮船……须用中国煤炭,现拟准洋人在中国地方开设煤窑,并用外国器具”,(《(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31)在句容等处挖煤。清政府则义正辞严地予以拒绝:“查各矿为中国极大之业,……不轻开挖者,非为恐伤地脉,亦非虑及滋事也,缘系国家大利,其权操之朝廷,或开或否,必须慎重筹画,以期有利无弊,并非故意弃置也。……且矿产并非通商买卖之事,尤应听中国自主。譬之室有藏镪,其开发与否,当凭室主,外人不必与闻也。……将来煤窑如何收税,如何卖给洋船之处,应由中国自主章程,自行开办可也。”(《(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69-70)最终迫使英方不得不作出一定让步,议定“南省句容、乐平、鸡笼三处产煤处所,由南省通商大臣查看该处情形,自行派员试办,其是否应雇佣洋人帮工及租买机器,一切悉凭通商大臣主政,挖出之煤,华洋商人均可买用”。[1](P312)至于煤税问题,规定进口煤免税,土煤出口除天津、登州、牛庄三口外,其他各口均减税。这一规定“使英国全面掠夺中国煤炭资源的企图落空”,[8](P246)维护了国家利权,同时也解决了自己兵工厂、兵船等用煤需要。

另外,清政府维护利权的思想在铁路、电报问题上同样表现得非常突出。由于以英国为首的列强认为在中国“添设铁路和电报……对于在华自由发展外国贸易具有重大意义”,故此,他们从未放弃过攫取中国铁路建设权的机会。随着外国侵略势力的逐日渗透,列强的此项要求也日趋强烈。在侵略国的强大压力面前,60年代前期,清政府曾两次就铁路问题在几个督抚之间进行小规模的讨论,但是影响不大。1867-1868年,清廷为了准备“修约”而发起了第三次讨论。这一次与前两次明显不同,参加的人数多、规模大,讨论的问题也较为详细、深入,而且相对突破了以往“凿我山川、害我田庐、害我风水、占我商民生计”(《(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53卷,P5)的封建狭隘认识,开始意识到铁路于国计民生之意义,不仅不可弃还要自办。沈葆桢就认为“秦筑长城,当时以为殃,后世赖之,铜线铁路,如其有成,亦中国将来之利也”。(《(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53卷,P5)李鸿章也主张开设铁路以为我利,“用洋法雇洋人,自我兴办,彼所得之利,我先得之”。但由于中国现在无力承担此业,不如待“数十年以后”,“中国自行仿办,权自我操”。(《(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55卷,P13-14)由此可见,由“修约”而引起的关于铁路问题的讨论已使清政府督抚廷臣们“由惧怕而生要利用铁路这一利器以为我用的思想萌芽”。[8](P359)在修约交涉的过程中,清政府在铁路问题上也没有做丝毫让步,从而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因此,此次修约交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说是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主动应战,争取国家利权的初步尝试。

再次,通过此次修约交涉,特别是为准备交涉而遣使出国,既加快了中国了解国际事物的步伐,也为清政府外交常规化、制度化创造了一定条件。

自从1861年外国公使进驻北京之后,是否遣使出国就一直是困扰着清朝统治者的老问题。随着中外交涉活动的增多,奕xīn@①等人逐渐认识到“遣使必应举行”。早在1866年,清政府曾派斌椿等人随同赫德出游欧洲,但那只是个走马观花的“旅游团”,对清政府影响不大。1867年为了准备修约,清政府指派蒲安臣为“前往有约各国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海关道志刚及礼部郎中孙家谷为会办,英国使馆汉文参赞柏桌安及海关职员法人德善为左右协理,其他中国秘书随员约30人。由于“此次出差,事属创始”,因而清政府非常重视这次出国行动,在使团出行前给出使人员特别赏加顶带花翎,“以重委任”。同时与蒲安臣定下8项条款,强调无论大小事件,必须与中国所派职员商量办理,并且如有重大事情,必须“咨明中国总理衙门候议,再定准否”。(《(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52卷,P34)可见清政府对于外国人充任中国使节是持审慎态度的。

作为1868-1869年中英修约活动的副产品——蒲安臣使团,是近代中国第一次向欧美各国派出的正式外交使团。蒲安臣使团先后访问了美、英、法、俄、德等12个国家。美国公使说“新闻纸内将出使大臣之言行举动,逐一详载,各城乡传闻乐道”。(《(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63卷,P74)可见浦安臣使团增强了清政府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出使的成功也使清政府体认到遣使出国开展外交活动的必要性,这就为以后长驻外国使节的派出做好了准备。由于蒲安臣使团“已遵之先路”,1872年,在曾国藩、李鸿章等人的奏请下,清政府派出了近代中国第一个全部由中国官员组成的赴美使团——中国教育使团。1875年,郭嵩焘赴英出任公使,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位长驻外国使节,它标志着中国终于被迫面对世界,完成了从传统“理藩”到近代外交的转变。

总之,1868-1869年中英修约交涉活动是中英外交史上一个复杂的历史事件。尽管在此事件中,清政府仍然存在着妥协退让成分,但毕竟为通过外交手段维护国家权利作出了初步尝试,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应当给予相对公允的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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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M].北京:三联书店,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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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8] 夏东元.洋务运动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讠加斤

(资料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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