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耕地面积的统计估算,至今为止已有很多学者各自作出过努力。①学界利用最广的,仍是李文治和梁方仲据历朝 《大清会典》与 《清文献通考》等,分别整理出的清代官方登记田土统计数据。②虽然对清代土地的折亩、欺隐、虚报问题,学界业有公认,但诚如江太新所言: “在未发现更精确统计资料时,清代前期耕地面积还是依照官方公布统计资料为宜,也许不是十分准确,毕竟是各省赋税征收的依据。比起其它手段推算出来的耕地面积总是实在些。”③因此,清代官方登记田土数据依旧值得关注,在登记田土数的框架下对之做出修正也具有积极意义。
李文治、梁方仲二人的田土统计数据中,顺治十八年 ( 1661) 、康熙二十四年 ( 1685) 数据均取康熙 《大清会典》中的 “田土总数”,其中康熙 《大清会典》中载有康熙二十四年屯田数,并未被计入; 雍正二年 ( 1724) 、乾隆十八年 ( 1753) 、乾隆三十一年 ( 1766) 数据则取 “田土总数”、屯田、学田三项数据加总,又视历朝典志中所谓的 “田土总数”为民田数。这样的计算
①以下仅举出部分近三十年来国内学者的工作: 史志宏: 《清代前期的耕地面积及粮食产量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 年第 2 期; 高王凌: 《关于清代中国的耕地面积》,《平准学刊》第 5 辑下卷,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年; 高王凌: 《明清时期的耕地面积》,《清史研究》1992 年第 3 期; 江太新: 《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 年第 1 期; 周荣: 《对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 年第 3 期。
②李文治编: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 第 1 辑) ,三联书店,1957 年,第 60—61 页; 梁方仲: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第 380—381 页。
③江太新: 《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 年第 1 期。
方式是否合适? 换言之,《大清会典》中所谓的 “田土总数”究竟是否包括屯田数和学田数? 清代学田数额不多,由明代卫所归并而来的屯田则不少,若将其漏计或重复计算,都将大大影响田土统计的结果。顾诚也对清代前期田土统计提出过自己的看法,认为 “清前期册籍田亩数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明代卫所辖地 ( 不论已改并、未改并州县) 都已综合到户部”。① 言下之意,是认为清代官方统计数据中的 “田土总数”,已经包括全部屯田在内。这一观点与李文治、梁方仲等人选取清代田土数据的方式矛盾,也提醒我们关注清代典志中的 “田土总数”究竟是什么数据。
为了验证 《大清会典》等典志中的各省 “田土总数”是否包括屯田在内,本文将利用清代各省省志中的土地数据,将其与典志中的田土数一一加以比较。本文利用的清代省志分为两组,第一组修纂于康熙二十年 ( 1681) 前后,其土地数据可以与康熙 《大清会典》中的康熙二十四年数据相对照,第二组修纂于雍正年间至乾隆初年,其数据可以与雍正、乾隆两部 《大清会典》中雍正二年、乾隆十八年数据相对照。嘉庆以后,因各省未再同时纂修省志,缺乏可参照数据,故对嘉庆、光绪两部 《大清会典》及咸丰、同治两部 《户部则例》中的土地数据暂且不予讨论。下文将首先统计清代前期卫所归并州县的屯田数额,再讨论清代典志中的 “田土总数”是否包括屯田数,从而对清代前期官方登记田土数额作出重新估算。
一、康熙二十四年全国屯田总数考实
清代典志中最早的土地统计数据来自康熙 《大清会典》 ( 以下简称 《康熙会典》, 《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同) ,其中 “田土总数”包括顺治十八年和康熙二十四年两个年份,屯田数据则只有康熙二十四年。在此虽欲推断清初接收卫所屯田总数,但受材料所限,只讨论康熙二十四年数据。由于康熙间各省省志多兴修于康熙二十年前后,其数据时间亦与 《康熙会典》相近,非常适合用作比较。表 1 列举出 《康熙会典》与康熙间各省省志所载屯田数额。
关于 《康熙会典》登载 “屯田”的范围,原书中已有说明: “今除已经归并州县者附载布政司田土外,其仍属卫所征粮者,具列于后。”② 清代屯田系接收自明代卫所,其后卫所逐渐裁撤,屯田归并州县管理。康熙二十四年时,卫所归并州县尚在进行之中,故而屯田既有已归并州县者,也有尚未归并、仍隶卫所者。《康熙会典》的说明表示,该书中登载的康熙二十四年屯田数据,只包括尚未归并的各卫所屯田,已归并州县屯田不在其列。这一说明是否属实? 可以以表 1 中各省省志数据为对照,加以验证。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六省数据都显示,《康熙会典》中屯田数据与省志所载未归并实在屯田数比较吻合。《康熙会典》中河南、福建、广西三省屯田数据缺如,是因为河南省卫所于顺治十五年 ( 1658) 以前,福建、广西两省卫所于康熙五年 ( 1666) 以前全部裁撤,屯田全部归并州县,未归并屯田数额为零,故不再记载。这也符合 《康熙会典》宣称所载系未归并屯田的体例。其余各省中,山东省省志所载为康熙十五年以前未归并各卫所屯田数额,至康熙十七年,又有青州左、沂州二卫归并州县,共裁并屯田 286534 亩,③ 故 《康熙会典》所载康熙二十四年未归并屯田数反比省志所载康熙十五年数据略小。康熙 《广东通志》没有全省屯田总数,只有据各府州县方志与卫文开报的零星屯田数据,各卫所数据时间前后不一,但都在康熙十四年纂修 《广东通志》之前。表 1 中 《广东通志》数据系各卫所数据加总,其中还缺少蓬州、高州、宁川、泷水四所。又因为清初广东受迁海令影响很大,各沿海卫所屯田多有抛荒,康熙十
①顾诚: 《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 年第 3 期。
②康熙 《大清会典》卷 22 《户部·田土三·卫所屯田》。
③二卫屯田数额系康熙 《山东通志》卷 12 《卫所户口田赋》所载康熙十五年数据。
资料来源: 康熙 《大清会典》卷 22 《户部六·田土三·卫所屯田》; 康熙 《大名府志》卷 13 《赋役新志》,康熙十一年刻本; 康熙 《江南通志》卷 17、18 《田赋》,康熙二十三年刻本; 康熙 《浙江通志》卷 14 《田赋》,康熙二十三年刻本; 康熙《西江志》卷 28 《兵卫》,康熙五十九年刻本; 康熙 《湖广通志》卷 8 《兵防》、卷 12、13 《田赋》,康熙二十三年刻本; 康熙《福建通志》卷 13 《田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 34 册影印康熙二十三年刻本; 康熙 《山东通志》卷 12 《卫所户口田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康熙 《山西通志》卷 11 《屯田》,康熙二十一年刻本; 康熙 《河南通志》卷 12 《田赋》,康熙三十四年刻本; 康熙 《陕西通志》卷 10 《屯田》,康熙六年刻本; 康熙 《四川总志》卷 10 《贡赋》,康熙十二年刻本; 康熙 《广东通志》卷 12 《屯田》,康熙十四年修三十六年刻本; 康熙 《广西通志》卷 15 《财赋志》,康熙二十二年刻本; 康熙 《云南通志》卷 10 《田赋》,康熙三十年刻本; 康熙 《贵州通志》卷 10 《田赋》,康熙三十一年刻本。
说明: 加上括号 ( ) 的数据系估计数或不完全统计数。
注: 1、康熙 《畿辅通志》民屯合计,无单列屯田数据。此系康熙 《大名府志》卷 13 《赋役新志》所载大名府已归并屯田数。
2、顺治 《登州府志》载登州卫屯田18350 亩,宁海卫屯田15471 亩,奇山所屯田6750 亩 ( 卷5 《武备》,康熙三十三年刻本) ; 乾隆 《莱州府志》载莱州卫归并莱州府各州县屯田数共 83266 亩 ( 卷 3 《丁赋》,乾隆五年刻本) ; 康熙 《青州府志》载莒州、诸城二所归并莒州、诸城等州县屯田数共 30945 亩 ( 卷 5 《丁赋》,康熙六十年刻本) ; 乾隆 《武定府志》载武定所归并武定府各州县屯田数 21803 亩 ( 卷 11 《田赋户口》,乾隆二十四年刻本) 。以上加总共 176585 亩。
3、包括河南省更名田在内。
4、康熙 《云南通志》无实在屯田数据。此系将 《康熙会典》所载云南屯田 412247 亩视作康熙二十四年时尚未归并的云南左等十七卫所屯田实在数,并假设康熙七年时已归并的安宁等十九卫所抛荒率与云南左等卫所相同,估算康熙二十四年云南省
已未归并屯田总数为 ( 625966 +760087) * ( 412247 /760087)=751751 亩。
5、系康熙 《贵州通志》所载龙里、平越、清平、都匀、普定五县田土数总和。
四年 《广东通志》纂修时尚未完全垦复。①《康熙会典》中二十四年屯田数多于 《广东通志》数据,也当有这方面的因素。康熙 《山西通志》载康熙四年山西省未归并的 “晋、云各卫所”屯田数为 3582609 亩,但其后开列的各府细数中,太原、平阳、大同三府下辖的太原左等未归并卫
① 清初迁海令始于顺治末康熙初,展海则不似一般认为的那样,在康熙二十三年平定台湾后全国统一进行。广东省沿海卫所因迁海裁撤者,多于康熙八年即展海复设 ( 见康熙 《大清会典》卷 84 《兵部四·都司卫所下》) ,此后沿海耕地就开始陆续开垦。
所屯田总数已达到 4468722 亩,而太原左、前二卫坐落潞安、汾州二府的屯田尚不在其列。再加上康熙二年至二十四年间开荒数额,《山西通志》中的这个修正数据仍低于 《康熙会典》中屯田数,也是合理的。剩下的直隶地区和浙江、陕西、甘肃、云南、贵州各省,省志或仅记载已归并屯田数额 ( 浙江) ,或仅有已未归并屯田总数 ( 陕西、甘肃、云南) ,或以民屯田总数合计而不单列屯田数 ( 直隶、贵州) ,因此无法直接以省志数据比照 《康熙会典》数据。在没有更多材料可以证明这些数据的来源时,先姑且相信 《康熙会典》中这些省份的屯田数据与其他各省相同,也是康熙二十四年时尚未归并各卫所屯田的数额。
明确 《康熙会典》中屯田数额为未归并卫所屯田数后,利用 《康熙会典》与各省 《通志》,还可以进一步推算康熙中叶实在已归并州县和尚未归并卫所的屯田总数,也就是清朝从明朝都司卫所中继承的屯田总数。江西、广东二省,康熙二十四年以前没有卫所屯田归并州县,屯田总数径取 《康熙会典》数额。四川省据康熙 《四川总志》称, “今成都右等二十二卫荒废”,① 仅尚未归并的建昌、盐井、宁番、会川、越嶲五卫有屯田统计,故亦只取 《康熙会典》数据。福建、河南、广西三省屯田在康熙二十四年之前已全部归并州县,其总数径取三省省志中已归并屯田数。其中康熙 《河南通志》数据包括更名田在内,要比单纯的屯田数略大。陕西、甘肃两省,径取康熙 《陕西通志》中已未归并屯田总数。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山西六省,以《康熙会典》所载未归并屯田数加上各省志所载已归并屯田数,为屯田总数。在此不取省志中的未归并屯田数,一是因为 《浙江通志》无未归并屯田数,《江南通志》无江苏、安徽分省未归并屯田数,二是因为各省省志纂修年代与康熙二十四年多少有所差异,因此尽量取 《会典》数据,以便减少年代差异带来的误差。康熙 《山东通志》修纂于康熙十五年,此前,已有登州、莱州、宁海三卫、奇山、武定、莒州、诸城四所于顺治十六年归并州县,康熙 《山东通志》中均未载其屯田数。现取清代前期相应各府府志数据,以此三卫四所屯田数加总,作为山东省已归并屯田数。又因青州左、沂州二卫在康熙 《山东通志》修纂后、《康熙会典》修纂前归并州县,其屯田数不在上述已归并屯田之列。为避免已、未归并屯田均漏记该二卫,在此将已归并屯田数与康熙《山东通志》载未归并屯田数相加,作为山东省屯田总数。康熙 《云南通志》所载屯田数据仅有原额,无实在数,其中包括康熙七年 ( 1668) 裁并安宁等十九卫所屯田原额 625966 亩和康熙二十六年裁并云南左等十七卫所屯田原额 760087 亩。现将 《康熙会典》所载云南屯田 412247 亩,视作康熙二十四年时尚未归并的云南左等十七卫所屯田实在数,并假设康熙七年时已归并的安宁等十九卫所抛荒率与云南左等卫所相同,估算康熙二十四年云南省已未归并屯田总数为 751751 亩。康熙 《贵州通志》田土数系民屯合算,无单列屯田数。但康熙二十四年以前,贵州省已归并州县卫所仅龙里等六卫,黄平、新城二所。其中,龙里、平越、清平、都匀、普定五卫系改卫为县,安庄卫并入镇宁州,黄平所并入黄平州,新城所并入普安县。② 现据康熙 《贵州通志》所列各州县田土数,龙里、平越、清平、都匀、普定五县田土实在共 97393 亩,以之为贵州省已归并屯田数,与 《康熙会典》数据加总为贵州省屯田总数。因安庄等三卫所屯田尚未计入,这个估计值还要略小于实际贵州省屯田数。直隶卫所于康熙中期以前裁撤者,其屯田多为八旗圈占,或拨补给附近州县土地被圈的民户,直接归并州县的只有被八旗圈剩的一小部分贫瘠土地。日后八旗圈地与拨补地中又陆续有一小部分田地退还屯户,称为 “退出地”,地粮亦归卫所原并州县管理。圈剩地与退出地的数目,康熙 《畿辅通志》没有记载,各府州县志虽偶有涉及,但数据都很小,又非常零散,不易统计,故暂不计入表 1。惟河南都司宁山等卫于康熙三年 ( 1664) 归并直隶大名府,康熙 《大名府志》载其屯田 720214 亩,在表 1 中记为直隶已归并屯田数,并以此数加总 《康熙会典》数额为直隶接收卫所屯田总数。
①康熙 《四川总志》卷 27 《屯田》。
②康熙 《贵州通志》卷 3 《建置沿革》。
总计以上各省数据,康熙二十四年全国屯田实在总数 ( 包括已、未归并州县) 约为 5000 万亩。由于明代辽东都司卫所屯田、清初京畿地区被八旗圈占的屯田以及明清之际抛荒屯田都未计算在内,这一数值相比万历初年全国屯田总数 6000 余万亩,① 少了约 1000 万亩。由表 1 还可知,康熙二十四年全国已归并州县屯田约 2000 万亩,尚未归并卫所屯田约 3000 万亩。稍晚于这一时间,云南、贵州二省剩余卫所于康熙二十六年 ( 1687) 全裁,屯田 633443 亩 ( 表 1 中第一栏) 全部归并州县。湖南省于康熙二十七年裁撤镇远等七卫,屯田约 726106 亩②并入州县征收。直隶宣府镇于康熙三十二年改设宣化府,其屯田 5791889 亩③改设州县管理。截至康熙年间,全国卫所屯田已归并 2700 万亩有余,超过全国卫所屯田的一半。
二、《雍正会典》、《乾隆会典》、《清文献通考》屯田数据辨正
《康熙会典》之后,《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分别记载了雍正二年、乾隆十八年和乾隆三十一年的屯田数据 ( 见表 2) 。关于数据内容, 《雍正会典》沿袭 《康熙会典》,称所载为未归并屯田数额: “今据雍正二年总计直省现存屯田额赋,开载于后。其已归各布政司田土项下者,不复胪列。至先后改设州县,已分注前各直省州县下。”④ 但从表 2 所载数据来看,这个声明并不可信。《乾隆会典》则改称: “凡天下屯田咸给运军,军运漕粮隶卫所,田赋归州县征收,隶布政使司。……各省布政使司屯田,以乾隆十八年奏销册计之。”⑤ 按照文义,似乎其所载屯田数据为各漕运卫所屯田数。但乾隆十八年时,全国尚有少数非漕运卫所尚未裁撤,清朝在边疆地区陆续新建的卫所也开辟了规模不小的屯田,“凡天下屯田咸给运军”的说法并不可靠。且 《乾隆会典》所载屯田数额已经包括众多非漕运省份,足以说明这组数据并非漕运卫所屯田数。《清文献通考》中除照抄雍正、乾隆两朝 《会典》屯田数外,又有乾隆三十一年屯田数据,但仅称 “三十一年总计各省屯田”,没有对数据包含内容作进一步说明。⑥ 与雍正、乾隆两朝 《大清会典》相似,这个屯田数据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也值得怀疑。
从表 2 中看,雍正、乾隆两朝 《大清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所载屯田数据来源甚为杂乱。
首先看 《雍正会典》数据。雍正二年以前,福建、河南、广西、云南、贵州五省屯田已全部归并州县,而 《雍正会典》不载河南省屯田数,却载福建、广西、云南三省已归并州县屯田数,又袭抄 《康熙会典》中贵州省数据为贵州屯田数,而不顾这部分屯田在康熙二十六年已经归并州县。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十一省屯田,当时部分归并州县。《雍正会典》中,直隶屯田数据同样袭抄 《康熙会典》,而不区分雍正二年时已经归并州县的宣府镇诸卫所和尚未归并州县的山海卫、延庆卫、保定左卫等卫所。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山东、四川各省数据,系未归并卫所屯田数,其中雍正 《湖广通志》中湖南省屯田数比 《雍正会典》数据减少,是因为雍正三、四两年 ( 1725、1726) 铜鼓等四卫裁并贵州省黎平府,雍正六年施州卫改置恩施县,不再计入屯田总数。山西省数据则系
①王毓铨: 《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 年,第 105—106、112 页。
②系以湖南省康熙二十四年实在未归并屯田数 1450273 亩 ( 表 1 中第一栏) 减去雍正二年实在未归并屯田数
724167 亩 ( 表 2 中第三栏) 。
③系以康熙十九年宣府镇田土总数 6043496 亩 ( 康熙 《畿辅通志》卷 12 《田赋》) 减去延庆、保安二州民田
99269 +152338 =251607 亩 ( 康熙 《大清会典》卷 20 《田土一》) 。
④雍正 《大清会典》卷 29 《户部·田土四·屯田》。
⑤乾隆 《大清会典》卷 10 《户部·田赋》。
⑥《清文献通考》卷 10 《田赋考十·屯田》。
资料来源: 雍正 《大清会典》卷 29 《户部·田土四·屯田》; 乾隆 《大清会典》卷 10 《户部·田赋》; 《清文献通考》卷
10 《田赋考十·屯田》; 乾隆 《江南通志》卷 68、71、73 《食货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浙江通志》卷 67 《田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江西通志》卷 28 《兵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湖广通志》卷 18、19 《田赋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乾隆 《福建通志》卷 12 《田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山东通志》卷 12 《田赋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山西通志》卷 39 《田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河南通志》卷 21 《田赋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陕西通志》卷 37 《屯运一·屯地屯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乾隆 《甘肃通志》卷 13 《贡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广东通志》卷 24 《屯田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雍正 《广西通志》卷 26 《屯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乾隆 《云南通志》卷 10
《田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说明: 加上括号 ( ) 的数据系估计数或不完全统计数。
已、未归并州县屯田总数。① 陕西、甘肃二省屯田数,《雍正会典》数额远高于康熙二十四年已、未归并屯田总数,也高于二省雍乾间省志数额,不仅包括全部已、未归并州县屯田,在屯田之外又或计入更名田等项。广东、江西二省,雍正二年以前卫所屯田全未归并州县。广东省 《雍正会典》数据为未归并屯田数,也等同于该省屯田总数。江西省 《雍正会典》数额则高于康熙二十四年已、未归并屯田总数,也要高于雍乾间省志数额。据雍正 《江西通志》载,南昌前卫、抚州所、饶州所三卫所有坐落东流、建德二县屯田地共 58173 亩,于雍正五年奉文改归江南池州府征解,未计入省志屯田额数。但除去这一部分差额,会典屯田数尚比省志多 15 万余亩,尚不知其缘由。
再看 《乾隆会典》数据。直隶、贵州二省无屯田统计数额,不再列入。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福建、山东、广东、广西统计额数与 《雍正会典》相近,其中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为未归并屯田数,福建、广东、广西为已归并屯田数,山东为已、未归并屯田总数。陕西省屯田数额恢复到康熙二十四年总额与雍正 《陕西通志》所载正常水平,为陕西省已归并屯田总数。甘肃省屯田数则较 《雍正会典》数额又进一步增加,可能仍计入更名等项田地,又
① 雍正 《山西通志》纂修于雍正十二年,故表 2 中省志栏仅有已归并卫所屯田数。然除康熙二十四年前已归并州县卫所外,太原左、大同左等卫所均系雍正三年裁撤,屯田于此时才归并州县。《雍正会典》中雍正二年数据显然包括了这些当时尚未归并州县卫所的屯田。
增加了清朝在嘉峪关以西地区新开辟的兵屯。山西、湖南、河南、四川、云南五省屯田数额,则较此前大幅缩小。其中,山西卫所于雍正三年全部裁归州县后,又于雍正十二年新建丰川、宁朔二卫、镇宁、怀远二所,后于乾隆十五年 ( 1750) 裁撤,改置丰镇、宁远二厅。宁远厅屯地数额不可考,而丰镇厅原额地 403138 亩①,接近 《乾隆会典》载山西屯田数 999930 亩的一半,说明 《乾隆会典》中的山西屯田数额很可能就是丰镇、宁远二厅的屯田数额。四川省则于雍正七年 ( 1729) 新建雷波卫、黄螂所,原留存建昌等五卫、打冲河等七所于雍正六年 ( 1728) 、九年( 1731) 前后裁撤,仅留越嶲一卫,与新建雷波卫、黄螂所同于乾隆二十五年 ( 1760) 方裁撤。
《乾隆会典》所载乾隆十八年屯田数,当系此二卫一所屯田。河南省于雍正三年接收直隶内黄、浚、滑三县,《乾隆会典》中乾隆十八年屯田数,当系此三县辖境内已归并州县屯田。此外,湖南、云南二省并无新建卫所或新辟屯田,乾隆初年以后亦无卫所归并,其屯田数额较此前大幅缩小,或因本省各州县统计口径的变化,详情仍待考证。
最后看 《清文献通考》所载乾隆三十一年数据。除直隶、贵州二省外,此时四川省亦无屯田数据,说明越嶲、雷波二卫改归州县后,其田土亦不再计作屯田,与 《乾隆会典》中建昌等五卫田土归并后不列入屯田的情况相符。山西省数据则仍系丰镇、宁远二厅屯田,而不计此前归并州县各卫所屯田。其余各省中,浙江、江西、湖北、福建、山东、陕西、广东、广西各省数据与 《乾隆会典》数据相近,不需另加说明。河南、云南二省屯田数也恢复到 《雍正会典》以前的正常水平,系已归并州县屯田数。甘肃省屯田数额继续增加,则应该包括了乾隆二十五年平定新疆后新垦辟的兵屯数额。惟有江苏、安徽、湖南三省屯田数据变化较大,原因亦有待考证。
综合上文对 《雍正会典》、《乾隆会典》与 《清文献通考》中屯田数额的分析可知,雍正二年、乾隆十八年、乾隆三十一年的全国屯田数额,各省统计口径不一,其中既有未归并卫所屯田数,也有已、未归并屯田总数,有清代新辟屯田数,更有意义完全不明的数据。将这些各省屯田数额加总得出的 “全国屯田总额”,不能代表任何一种口径的统计结果,已经完全失去了意义。三、清代“田土总数”的统计口径问题
分析完历朝 《大清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中屯田数据的意义,接下来需要解决 “田土总数”的问题。《大清会典》等清代官方典籍中公布的 “田土总数”,是否包括了已归并卫所的屯田? 又是否包括了尚未归并各卫所的屯田?
不妨先看清代典籍自身对其所载数据内容的解释。在历朝 《大清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中,只有 《康熙会典》记录康熙二十四年田土总数时,对所载数据内容有一解释,称: “卫所田土归入州县征粮者,并载于内。”② 亦即该年份的 “田土总数”包括已归并州县屯田数,但不包括未归并各卫所的屯田,后者单列为屯田一项,另行统计。乾隆以前的其他各组数据中,《康熙会典》载顺治十八年数据、《雍正会典》载雍正二年数据,均仅称 “田土总计”,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乾隆会典》载乾隆十八年数据时称作 “民田”, 《清文献通考》载乾隆三十一年全国总数时称 “总计天下土田”,但各省分数亦均称为 “民田”。从中大致可以判定,康熙二十四年以后,《大清会典》、《清文献通考》中的民田和屯田在原则上都是分项统计的,所谓 “田土总数” 并非民、屯各项之和。顺治十八年数据只有 “田土总数”,没有专门的屯田项,那么该年份屯田数是否已经包括在田土总数中了呢? 由于清代大多数省志都始修于康熙中叶,可以与 《康熙会典》载顺治十八年数据相比较的统计数据很少,在此仅举河南省土地数据为例。顺治 《河南通
①光绪 《丰镇厅志》卷 5 《田赋》,光绪七年刻本。
②康熙 《大清会典》卷 20 《户部四·田土一》。
资料来源: 《康熙会典》卷 20 《户部四·田土一》; 雍正 《大清会典》卷 26 《户部·田土一》; 乾隆 《大清会典》卷 10 《户部·田赋》; 《清文献通考》卷 4 《田赋考四》、卷 10 《田赋考十·屯田》。对照组数据来自李文治编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第 1 辑) ,第 60—61 页; 梁方仲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 380—381 页。
说明: 加上括号 ( ) 的数据系估计数或不完全统计数。
注: 1、分别为 《雍正会典》、《乾隆会典》中江苏、安徽二省田土数/民田数加上乾隆 《江南通志》中江苏、安徽二省已归并屯田数 ( 卷 68 《食货志》) 。
2、《康熙会典》原数为 13892382 亩,与 《雍正会典》之后数据相差过大,且与湖北省数据加总后也远小于顺治十八年湖广省田土总数。现据康熙 《湖广总志》卷 13 《田赋下》湖南省原额与新垦田亩数相加。
3、《雍正会典》原数为 30527664 亩。梁方仲已指出此数据有误,并将福建民田、屯田数据合计为 31307100 亩,提出 “疑原文 ‘三千一百万’为 ‘一千三百万’之误”,而未在表中改动。① 然原书系民、屯分记,本无 “三千一百万”的原文,且《雍正会典》原载民田数与湖南省完全相同,显系误抄湖南省数据所致。现据乾隆 《福建通志》卷 12 《田赋》所载数据计入。
4、《乾隆会典》原数为 32958621 亩。现据雍正 《山西通志》载山西省民地、屯地、更名地等各项数据相加总 ( 卷 39 《田赋一》) 。
5、《乾隆会典》载乾隆十八年原数为 17783133 亩。现以乾隆 《甘肃通志》载雍正十年甘肃省民田、监牧田、更名田三项总计 13297613 亩替代 ( 卷 13 《贡赋》) 。《清文献通考》载乾隆三十一年原数 23633095 亩,现减去同书卷 10 《田赋考十·屯田》所载乾隆三十一年甘肃省屯田数 11459760 亩,为 12173335 亩。
6、系表 1 中康熙二十四年已未归并屯田实在总数。因顺治十八年数据完全未计入屯田,故以此数据作为应补充屯田数计
入。
7、系以 《雍正会典》载雍正二年屯田总数减去直隶、贵州二省屯田数。
8、系以 《清文献通考》载乾隆三十一年屯田总数减去河南省屯田数。
志》所载顺治十六年民田实在数为 38330712 亩②,与 《康熙会典》中顺治十八年田土总数 38340397 亩非常接近。河南卫所在顺治十七年全部裁撤,其屯田尚未被计入顺治十八年统计时的总数,那么全国绝大多数尚未归并州县的屯田,恐怕更不会被计入该年田土总数。唯有贵州省
①梁方仲: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 381 页。
②顺治 《河南通志》卷 12 《田赋》,顺治十七年刻本。
田土总数,顺治十八年超过了康熙二十四年,且贵州省内多实土卫所,省志中也向来将民、屯田地合算统计,不能排除 《康熙会典》所载顺治十八年田土数亦为民屯总数。①
虽然历朝 《大清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中的田土数据都以民、屯分计为原则,但是具体到每个省、每个数据,这一原则是否被完全遵循,仍要以数据自身为准。表 3 中罗列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大清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中所载 “田土总数”。除康熙二十四年湖南省数据与雍正二年福建省数据严重偏离事实,已在表 3 中纠正外,其余各省也存在田土数急速上升或不增反减的情形。各省之中,四川、盛京地方确系在清代前期急速开垦,贵州因雍正年间接收原四川、湖南地方部分州县卫所,以至于雍、乾之际田土数额急速增加。其他各省田土数急速上升或不增反减,则都应被视为异常情形,应该先考虑统计口径的变动,而非直接认定为大面积的开垦或抛荒。
上文已经论证,《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中各省屯田数据统计口径并不一致。与之相应,要让典志中的 “田土总数”和 “屯田数”之和等于实际土地总数,“田土总数”项应该包括各省未计入 “屯田”项下的土地,其中一些省份的数据包括已归并州县的屯田,另一些省份不包括已归并屯田。某些省份雍正以后 “田土总数”反较康熙年间下降,确实就是因为屯田统计口径的改变。譬如陕西省,《雍正会典》、《乾隆会典》、《清文献通考》中所载雍正二年、乾隆十八年、三十一年 “田土总数”,都少于 《康熙会典》载康熙二十四年 “田土总数”。但从表 2 和上文的分析可知, 《康熙会典》中所载陕西省屯田是未归并屯田数, 《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中所载则系已未归并屯田总数,民田中减少的那一部分已被统计到屯田项下,才造成陕西省田土总数下降的假象。《雍正会典》中山西省田土总数少于《康熙会典》,也是同样的原因。不过,由于这些省份的屯田数额已经计入本省屯田项下,所以将民、屯两项数据加总时,并不会造成总数错误。
然而,在另一些省份中,典志中民、屯田土数的统计口径并不恰好对应,于是民、屯二项都遗漏一部分屯田,或是重复计算一部分屯田。此时,若再将典志中民、屯两项数据加总,就无法得出正确的实际田土数。
民、屯两项都漏载部分屯田者,如 《雍正会典》载雍正二年江苏、安徽两省 “田土总数” 为 68129127 亩和 32998685 亩, 《乾隆会典》载乾隆十八年两省 “民田”数为 68988445 亩和 33812093 亩,均与乾隆 《江南通志》载雍正十三年 ( 1735) 两省民田总数 ( 不包括已归并屯田) 68701574 亩和 33655249 亩接近,而小于两省民田加已归并屯田总数 70173200 亩和36686876 亩。② 且 《雍正会典》载安徽省田土总数小于 《康熙会典》中康熙二十四年数据,也非常不自然。可以判定,《雍正会典》、《乾隆会典》所载江苏、安徽二省 “田土总数”或 “民田数”均未包括已归并州县的屯田。而如上文对表 2 的说明所示,这两部 《大清会典》对二省屯田的记载均只涵盖未归并屯田,所以二省已归并州县的屯田在 “田土总数”和 “屯田”二处都被漏载。又如山西省田土数据,《乾隆会典》载乾隆十八年民田数为 32958621 亩,比前后年份的数据都要少得多。据修纂于雍正十二年的雍正 《山西通志》,山西省有原额实熟民地 35119144 亩、新垦民地 5823561 亩、已归并各卫所屯地 6501848 亩、更名地 1344359 亩、赡军地 555253 亩、操赏地 186183 亩等,总计共 49530352 亩,已经比较接近 《清文献通考》所载乾隆三十一年 “民田”总数。③ 而 《乾隆会典》中的山西省屯田数与 《清文献通考》乾隆三十一年
①嘉靖 《贵州通志》卷 3 《土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 68 册影印嘉靖三十四年刻本; 万历 《贵州通志》卷 1 《省会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影印万历二十五年刻本; 康熙 《贵州通志》卷 11《田赋》。
②乾隆 《江南通志》卷 68 《食货志》。
③雍正 《山西通志》卷 39 《田赋一》。
数据相同,只包括丰镇、宁远二厅屯田。二书对 “民田”数额记载的差距,大约是因为 《乾隆会典》中的数据只包括一部分原额民田,而漏记了新垦民田、更名田、已归并屯田等各项,《清文献通考》中乾隆三十一年的 “民田”数额才可以反映屯田以外的各项田土总额。
另一些省份的屯田数据既被计入本省田土总数,又同时被单独计算为屯田,若简单将两项数据相加总,则为重复计算。例如,《雍正会典》载雍正二年直隶田土总数 62594316 亩,与雍正《畿辅通志》载直隶田土总数 ( 包括已归并屯田) 64376986 亩,① 及 《乾隆会典》载乾隆二年直隶田土总数 65719187 亩等,前后相差不大,都是包括已归并屯田在内的民、屯总数。但是,因《雍正会典》的屯田部分袭抄 《康熙会典》数额,若把雍正二年 “田土总数”与屯田数合计,直隶田亩总数达到 70171418 亩,反要高于乾隆十八年、乾隆三十一年的数值,这其实是重复计算已归并州县的屯田数所致。与之相同,《雍正会典》贵州省 “田土总数”亦系民田与已归并屯田数总和,其数值 1229043 亩与康熙 《贵州通志》所载康熙三十一年 ( 1692) 贵州省民屯总数 1213443 亩相差不大。② 若将之与袭抄 《康熙会典》数额的屯田数相加,则为重复计算该省屯田数额。又如河南省,雍正 《河南通志》载雍正十年 ( 1732) 河南民田 62958910 亩,更名田、屯田共 11888828 亩,二项合计 74847738 亩。③ 《嘉庆会典》载嘉庆十七年 ( 1812) 河南省民地 63976543 亩,更名田 2126407 亩,屯田 6004419 亩,学田 7223 亩,四项合计 72114592 亩④,与雍正十年数据相近。《乾隆会典》、《清文献通考》所载乾隆十八年、三十一年河南省田土总数,都与以上两个年份的民屯总数相近,当为河南省民、屯总数。《乾隆会典》所载河南省少量屯田数姑置母论,《清文献通考》中另载乾隆三十一年河南省已归并屯田总数作为屯田数额,将之与 “民田”数相加,则为重复计算屯田。此外,《乾隆会典》、《清文献通考》中载乾隆十八年、三十一年甘肃省民田数据,也值得怀疑。据乾隆 《甘肃通志》 所载,雍正十年甘肃省民田 10771314 亩,监牧地 1047167 亩,更名并养廉地 1479133 亩,三项合计 13297613 亩,此外屯地 8486490 亩,与民、牧等地合计共 21784104 亩。番地因未曾丈量,没有亩数。⑤ 又据 《嘉庆会典》所载,嘉庆十七年,甘肃省除新疆地区屯田 1114057 亩外,共民田 11317670 亩,屯地 9641243 亩,更名地 1341812 亩,养廉地 184940 亩,监亩地 1076462 亩,番地 90663 亩又 216514 段,学田 31345 亩,以上除屯地外合计 14042892 亩,加上屯地后总计 23684135 亩 ( 均不包括未丈量顷亩的番地段数) 。⑥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从雍正十年到嘉庆十七年,甘肃省各项土地增长幅度并不大。《清文献通考》中所谓乾隆三十一年甘肃省 “民田”23633095 亩,其实应该是民、屯各项的总数,而 《乾隆会典》中所谓乾隆十八年 “民田”17783133 亩,则恐怕是其中某些项目合计之数。以这两个年份的民、屯田亩数相加,作为甘肃省田土总数,同样存在重复计算屯田的问题。
出现以上种种统计口径的混乱,是因为清代各省田土统计都是分项进行,不仅要分为民田、屯田、更名田等,屯田还要分是否已归并州县,有些省份还有监牧地、赡田、养廉田、操赏地等各种款目。各省省志、赋役全书或奏销册中,这些项目有的总计在一起,有的是单独列项,各省统计、书写的方式各不相同。清廷编纂 《大清会典》、《清文献通考》等典志时,田土数据抄自各省奏销册,也难免会把各种统计口径的数据混杂在一起,最终造成各项数据的错乱。
在表 3 中,笔者已经尽可能修订了各种统计口径问题造成的错误,但仍有一些省份因为缺乏
①雍正 《畿辅通志》卷 33 《田赋》。
②康熙 《贵州通志》卷 11 《田赋》。
③雍正 《河南通志》卷 21 《田赋上》。
④嘉庆 《大清会典》卷 11 《户部》。
⑤乾隆 《甘肃通志》卷 13 《贡赋》。
⑥嘉庆 《大清会典》卷 11 《户部》。
可靠对比材料,不能一一订正。尤其是表 2 及其分析中已经说明可能有问题的屯田数据,因无可资纠正的史料来源,仍算入表3 的 “未计入屯田数”栏中。此外,表3 以表1 中计算所得康熙二十四年 “已未归并屯田总额”作为顺治十八年 “未计入屯田数”,其数额应较顺治十八年实际数额略大,亦即顺治十八年实际田土总数当较表 3 中 “民屯总数”略小。尽管有以上种种缺陷,表 3 的统计仍可以对前人的统计数据做出不少修订。与李文治、梁方仲等学者直接根据清代典籍数据做出的统计 ( 表 3 对照组栏) 相比,表 3 中顺治十八年、康熙二十四年、乾隆十八年民屯土地总数要大一些,雍正二年和乾隆三十一年的土地总数则要小一些。从顺治十八年到乾隆三十一年间,清政府掌握的垦荒面积要小于前辈学者的估计。尤其是康熙中叶到雍正初年之间田土总数差额大幅缩小,说明这段时间并非清代垦荒最迅速的时期。从下图中可以看出,经过本文调整后的清代田土总数增长速率更为均匀,这也符合一般对土地开垦持续进行的认识。
02
清代前期田土总数示意图
结语
清朝政府继承的明代卫所屯田,在清初约计 5000 万亩,为当时全国土地总数的约 1 /12。从顺治年间到乾隆中叶,除漕运卫所以外的卫所陆续裁撤,其屯田归并州县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屯田被分为已归并州县屯田和未归并卫所屯田,分别从州县、卫所等不同口径上报统计。在康熙《大清会典》登载的土地统计数据中,这两类屯田也分别计入不同项下,已归并州县者与民田合计,作为 “田土总数”,未归并者则单列为 “屯田数”,两项合计,恰为该年份实际田土总数。雍正、乾隆两朝 《大清会典》和 《清文献通考》中的土地统计,则出现了统计口径的混乱。民、屯田亩数虽在原则上仍分项统计,但实际计算时,各省已归并州县的屯田,既有仍列为屯田者,也有列入民田项下者,更有重复计算或皆未计入者,从而导致典志中民、屯两项数据加总与实际田亩总数不符。
本文根据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各省省志数据,修正了典志中的民、屯各项田亩数据,对清代田土总数做出重新估算。受材料所限,对田亩数据的分析仅限于乾隆以前,但卫所归并州县以后,“屯田”款目仍被保留,嘉庆以后的历代典志中,可能也存在类似问题,这还留待将来更深入的研究。田土数据以外,清代的人丁数据也有类似统计口径问题,张鑫敏、侯杨方已对江南省丁额作过专门分析。① 人、地数据皆是如此,更说明在利用清代典章志书中的统计数据时,确有必要时时留意小心。惟有尽可能参照各种不同来源进行比较,对典志内各项一一校对核实,才能得到更接近历史原貌的统计数据。
① 张鑫敏、侯杨方: 《〈大清一统志〉中 “原额人丁”的来源———以江南为例》,《清史研究》2010 年第 1 期。
主要参考文献
[1] 高王凌: 《关于清代中国的耕地面积》,《平准学刊》第 5 辑下卷,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年。
[2] 高王凌: 《明清时期的耕地面积》,《清史研究》1992 年第 3 期。
[3] 顾诚: 《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 年第 3 期。
[4] 江太新: 《关于清代前期耕地面积之我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 年第 1 期。
[5] 李文治编: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 第 1 辑) ,北京: 三联书店,1957 年。
[6] 梁方仲: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
[7] 史志宏: 《清代前期的耕地面积及粮食产量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 年第 2 期。
[8] 王毓铨: 《明代的军屯》,北京: 中华书局,1965 年。
[9] 张鑫敏、侯杨方: 《〈大清一统志〉中 “原额人丁”的来源———以江南为例》,《清史研究》2010 年第1 期。 [10]周荣: 《对清前期耕地面积的综合考察和重新估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 年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