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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贻与清代“东南三大政”
马新贻与清代“东南三大政”

马新贻(1821-1870年),回族,字谷山,号燕门,别号铁舫,山东荷泽人。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进士,历任建平、合肥等县知县、庐州府知府、安徽按察使、布政使、浙江巡抚、两江总督兼通商大臣,成为清代回族知识份子以正途入仕,并担任封疆大吏的重要政治人物。

“东南三大政,曰漕,曰盐,曰河”[1](德庆《序》)。漕运、盐政和河工是江、浙两省行政事务中的重中之重,核心所在。那么,自同治三年(1864年)九月初三日被任命为浙江巡抚,马新贻成为独挡一面的封疆大吏,直至同治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遇剌身亡,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马新贻对此三大政做出怎样的调整,我们又该如何评价呢?本文即欲对此问题做一简单梳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主持完成浙江减漕运动

 

咸同之际,清廷内忧外患,统治遇到巨大危机。与军事活动相配合,清廷也着手推行政治攻势,大力施行收买人心的举动。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减赋运动。减赋运动曾广泛开展于诸多省份,虽时间不尽相同,但主要集中于核定地丁漕粮、裁革部分浮收。[1]

咸丰七年(1857年),湖北兴办减漕之后,户部即欲浙江照办,但遭反对,有人指出:“浙江情形不同,尚须从轻。江浙州县痼疾太深,亦恐非目今长官所能钤制。”表示只有由铁腕人物出面,浙江减漕才有成功的希望,“非欲迟也,盖有待也”[2](卷三《抚鄂公牍一》,《致钱萍矼枢密》)。同治二年(1863年),福建道监察御史丁寿昌奏称,浙江应乘机减赋,并建议各州县按应征漕米旧额永减1/3[3](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六月初三日,清廷发布上谕,著闽浙总督左宗棠通饬杭嘉湖三属,“将实在征漕税则详细确查,各按重轻分成量减。”[4](同治二年六月初三日)由于军事需要,左宗棠随即赴闽剿匪,减赋事宜由刚刚接任的巡抚马新贻承担。

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马新贻奏称:“浙西三府为财赋之区,贼之蹂躏亦深,数年之间,穷乡僻壤,搜括无遗,昔之繁盛村落,今则一片荒郊。”[3](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他首先对当年三府应征缓征免征钱粮进行分别请示。闰五月,他又会同左宗棠陈奏浙漕应征分数,即按8/30的比例,将浙江各属漕粮全部额减。共计浙省额征漕白米1147300余石,除南匠正耗133863石、白粮舂办米13039石不减外,应减米266765石,分别按等核减。[3](同治四年闰五月初一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根据马新贻咨送户部的浙江各属漕米细数清册,可知每州县减漕情况(单位:石)

地名

原征米数

减征米数

仍征米数

仍征率

附南米数

 

 

 

 

杭州

仁和

53038.0747

9470.9534

43567.1213

82%

108

钱塘

22400.2531

2894.5192

19505.7339

87%

94

海宁

53387.4273

9247.4978

44139.9295

83%

10961

富阳

6946.7126

677.9870

6268.7256

90%

710

余杭

11653.9584

1281.8165

10372.1419

89%

1421

临安

6796.8794

1031.1315

5765.7479

85%

82

新城

4169.8263

577.5315

3592.2948

86%

0

於潜

3029.9448

327.3976

2702.5472

89%

2

昌化

2142.9125

226.1535

1916.759

89%

24

小计

163565.9896

25735.4880

137830.5016

84%

13402

 

 

 

 

嘉兴

嘉兴

101344.0280

28351.4885

72992.5395

72%

16124

秀水

85922.3860

28593.2472

57329.1388

67%

14218

嘉善

97701.4404

34405.8576

63295.5828

65%

17996

海盐

54657.9749

12187.7828

42470.1921

78%

10036

平湖

56923.1700

16542.9974

40380.1726

71%

10876

石门

51742.7807

14941.1466

36801.6341

71%

8843

桐乡

43984.3210

10393.7809

33590.5401

76%

7957

小计

492276.1010

145416.3010

346859.8

70%

86050

 

 

 

湖州

安吉

8541.7154

845.3811

7696.3343

90%

0

归安

98118.3738

31369.3850

66748.9888

68%

9648

乌程

114515.8809

38960.6064

75555.2745

66%

16291

长兴

54945.2664

7803.2171

47142.0493

86%

5072

德清

56132.4914

15042.9835

41089.5079

73%

1101

武康

12313.0120

1592.2699

10720.7421

87%

249

小计

344576.7399

95613.8430

248962.8969

72%

53

合计

1000418.8305

266765.6320

733653.1985

73%

32414

资料来源:《浙江海运漕粮全案新编》卷1《减漕事宜》。

 

清廷完全同意马新贻的意见,谕令立即将减漕之事“刊刻誊黄,遍行晓谕”[4]( 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浙江减赋运动遂告一段落。

早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浙江就有很严重的浮收问题。马新贻于减漕之外,又乘机主张裁减漕粮浮收。他所主持的浙江减定浮收章程,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点:一、正额照常征解,惟杭嘉湖漕米额征数依谕旨酌减。二、一切陋规概行禁革,对浮收加以裁减,仅酌留平余为办公费。三、严禁大小户之分。这些规章均能与裁减浮收相辅而行,故都获得了良好的结果。[5](卷一,《核减杭湖二属浮收钱粮数目折》,同治四年四月十二日)。四年九月,马新贻与藩司蒋益沣、粮道薛时雨等人,访查各州县征收漕南旧规,除酌留耗余以为办公之费,其余悉改新章,其中以裁革海运津贴所省最多。通过核算,杭州府可减浮收64653石,嘉兴府可减285387石,湖州可减136866石,合计减浮收米486906石。另外,漕南统征分解,米款向以征剩漕米归南,“多系疲玩,小户历来折钱完纳,今一并核减”,三府南米,共计减浮收钱247千余串。[3](同治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马新贻主持的这场声势浩大的减漕运动,成果有目共睹。它极大减轻了浙江省业已存在的漕粮赋重危机,为清廷重新实施海运提供了坚实基础[2]。有学者言,减漕运动“主要是为了适应该地区大地主集团的要求,以利于满汉大地主贵族集团进一步勾结”,所以愈到后期,便愈有名无实,而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清政权转危为安以后,“核减浮收的措施就再也推行不下去了”[6](第321页)。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种结论恐有失偏颇。

 

二、最终确立两淮盐法规制

 

经陶澍和陆建瀛先后推行票法,清代的两淮盐法改纲盐为票盐,盐制为之一变。[3]自同治三年起,两江总督曾国藩整顿两淮盐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票法为之一变;经后任者李鸿章之改行循环票法于淮南,票法制度再变。

七年九月,马新贻被任命为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自马新贻接手两淮盐政以来,他随即着手进行了一些调整。七年年末,他即因场商疲乏,令运商预缴五成盐价。关于预付盐价一事,马新贻称,盐价本运贩应付之项,如垣商资本不充裕,多付一成之价,即可多收一成之盐,“实至公不刊之论”。每年湘鄂西岸及食盐各岸,尚可运三十四、五万引,通泰二十场产数不过四十三、四万引,产数之多于销数者,计只八、九万引,合八折上下。如各场各垣皆有八折可销,则所占搁者仅止二成,“岂场商绝无资本,不应稍有余盐存堆耶”!究其原因,无非是可以抢售甲年之盐,而售及乙年之盐,以致苦难得售者,乙年犹未售甲年之盐,“不公不平,莫此为甚”。所以,非查计额产,派给重照不可。故须确查各场总盐数,分十二个月,按月划给。如遇畅销,则提给一月,如遇滞销,则缓给一月,此外不得丝毫通融。惟本年入夏以来,场盐日跌一日,运商几以意外之赢,为固有之利,“一旦令归绳墨,遵章缴价,必不遂其私愿”。故惟有严定扣缴之法,使场商无可脱空。

当然,马新贻亦表示,无论如何,不能占搁商人的资本太多,鄂、湘、西、皖各岸,均应自领咨之月起,以半年为限,由总局确查花名引数,及领咨月分,凡已逾半年限期之商,即令照章预缴盐价3两。未到半年限期之商,谕令到限即缴,违者将引扣除。如此量予区别,可场、运两便。[7](卷一百二十,《两淮二十一·运销门十一·配运》)

同治八年正月,正阳督销局知府王治覃称,因商贩有谓公行不便者,遂令各归各行买卖,但由公行成交立票,委员监盘。公行为杜弊恤商而设,乃行之积久,商贩不以为便,应请即行停撤,“免为行户假托、商贩藉口”,故申请将正阳关公行裁撤,这一建立立即得到马新贻的批允。[7](卷一百二十七,《两淮二十八·运销门十八·督销六·淮北督销》)

寓票于纲的做法,也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同治八年三月,两淮盐运司方濬颐称,鄂、湘、西、皖四岸,运商循环额引,经过曾国藩与李鸿章的先定改定,“意美法良,诚为至当”,乃办理未久,各商贩纷纷禀请更名,大都先系全本,继思分伙,亦有始用伙名请运,后复改归本商本名者。此种情形,更名之后,原足以昭核实,但其中亦有不知顾忌,以票牟利,旋买旋卖,更而又更,“致有循环之名,转失循环之实”。前经核议,必须实非卖票、情理可原者,准于开纲时取保更名,于册内注明,第二次环运不准复请更易。而且,当时李鸿章还特别强调,凡更名之商,只准于开纲一月之内上报备案,迟则一概不准。嗣后虽初定循环之时,各商贩或纠资合运,或合伙出名,其更名之事,均属情有可原。现在鄂岸已环运1次,湘岸、皖岸各已环运2次,西岸更是已环运3次,其中应行更改名商历数次环运,自必早经分晰清楚,“乃各商仍请更名不已,难保无卖票顶替情事”。考虑到环运章程,原欲“收散漫而归于齐整,由票法而渐复纲规”。似此每纲必更直以引票为射利之具,因而借票争控之案层见叠出,“转为商累”。现在鄂、西、皖三岸,业经先后禀请开纲,而赴局禀更存记之商已不下数十户。若不重申禁令,明定章程,将更而又更,伊于胡底!所以他向马新贻建议,要将更名之案永远停止。当然,各岸运商不皆尽在扬城,若遽令停止更名,似嫌太骤,应分别办理,以昭公允。故除鄂、西、皖三岸新纲环引已据各商呈请更名,由局查核详请外,其余各商如实有应更原委,仍请照旧限一月内呈明。至三岸下纲环引及湘岸戊辰春秋两纲,如有应更之商,请限两个月呈明核办。这一提议得到马新贻的批准。[8](运司方濬颐,《申报鄂湘西皖运商停止更名文》,同治八年三月)

取消验资之法后,旋因小逻堡堤工需款甚巨,盐商借机要求独断盐利之权。同治八年九月,据署海分司许宝书称,淮北票贩久营盐业,自同治三年曾国藩厘定新章后,“元气稍舒”。但利之所在,趋之若鹜,验资之法生,结果携资之人,“率皆外来之户,仅图卖号之利”,即如本年之验资,流弊极大,不特票贩借资认利,成本加增,新商得引之后,亦大多抬高引价,“卖号而不办盐,甚有携挟厚赀,专放重利,旬日获利数千两者”,此自然系利归中饱之现象。淮北盐商要求按实运花名册引数,将来年接运正额派分。为此,他们公同筹议,共同捐银30万两,以供小逻堡堤工之需。报效之银,分为两批交纳,先交现银一半,另一半则随课完缴。对于此次报效,“不敢仰邀奖励,惟恳将前奉批准循环转运章程恩赐,查照现运花名引数”,“准予递纲循环,免再按纲验赀”,希望清廷能予以永久特权,以后不再滥招新商。当然,如盐商有误运误课之事,则不在此例,仍可随时补充。

马新贻同意盐商的意见,并于九年二月上奏相关事宜:“北鹾收效之捷,全在删除溢引”,盐无壅积之虞,商获转输之益。惟盐务向为利薮,销路一畅,盐商往往趋之若鹜。近年来每值开纲之进,苦于商多额少,不得不验明赀本,减折派运。唯此中弊窦,颇难枚指,故自己上任之初,即与年曾国藩面商,停止验赀之法,就旧纲花名,准其承运新纲,试办年余,商情称便。此次兴修运河堤工,各票贩踊跃输捐,尤著成效。故经过讨论,嗣后应责成原运各贩,“循环转运,以清弊源而垂久远”。[7](卷一百十七,《两淮十八·运销门八·商运四·循环给运》)

由于马新贻延续了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在两淮盐政改革上的思路,在淮北地区也实行“循环给运”,结果导致票盐名称虽存,实质上已是纲法的复旧,“大利尽归于商,而司鹾政者反不得操进退盈缩之权”[7](卷一百二十四,《两淮二十五·运销门十五·督销三·西岸督销》)。有票者恃循环制度为恒业,藉票本问题为根据,以垄断两淮盐利,与纲商之窝本无异,变相复纲,仍蹈专商引岸之覆辙,票法精神消息殆尽至此,两淮方面的盐政制度已经基本定型,鲜有变化。有学者评论:“自此以后,淮北亦继淮南而变相复纲,两淮票法精神于是完全破坏”[9]。

 

 

三、积极投身河工

 

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元宵节,刚刚赴任浙江巡抚不久的马新贻,即上疏陈情“水利宜急兴修”,指出浙江海塘关系紧要,必须加大力度。[5](卷一,《缕陈浙省应办事宜六条折》,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随后,他于正月二十六日离开杭州,带领督办塘工之前臬司段光清、杭嘉湖道苏式敬等沿塘履勘。经调查得知,自李家汛至尖山,150余里的地段,石塘缺口不下百余处,大者二、三百丈,小者亦数十丈,其中,以翁汛最为险要,“潮宽势猛,潮汐洗刷,片石无存,塘内沙土淤垫,民舍深埋”。若再不加紧堵筑,则更加不可收拾。由于经费有限,又缺乏石料,此段地区只能先筑柴坝。但这里土性松浮,虽加以柴坝木桩,只能堵浸润之水,不能遏冲激之浪。马新贻决定在省城设立海塘总局,饬委藩司蒋益沣、运使高卿培筹备工需,与苏式敬等人认真饬办:凡石塘之倒塌者,建筑柴坝以御急湍;塘脚漏水、桩木朽烂者,于塘外修筑柴埽以保护之;塘后附土低陷残缺者,亦即填实培厚以免坍卸。整个工程于二月初四日开始兴工,制定好相关章程。并由翁家埠设立分局,由段光清、苏式敬驻工监督。虽然现在经费奇缺,亦“不敢因经费艰难,稍存漠视”,如实有不敷,“于藩关各库,酌量筹拨”。[5](卷一,《勘明海塘工程酌筹办理情形折》,同治四年二月十四日)他还绘制了海塘缺口图上陈朝廷。

此后,马新贻“每月巡视塘工,审官吏之勤惰,察工料之坚窳,栉风沐雨”,所到工地,并不通知属员,故人几不知。[10](同治五年条)五年正月,马新贻奏称,修筑海塘的难度超出想象,经过自己的多次实地考察,“益知工程关系之重,雇夫储料之难,未能迅速集事之苦,实有不寒而栗而者”。本来经费已经不敷,加之太平军起后,浙江各地人口稀少,所需之木柴砍伐无人,“虽经委员入山设法招募,现采现装,每月不过二十万石上下,实不敷用”,每致减工待料,抢筑未能应手。即如所需桩架,原来当地人烟稠密,所需之数百副,一呼即至,现在则只能弄到二十余副。总之,各种困苦情形,难以一一描述。他称自己自去年夏秋以来,“辗转于中,每至午夜彷徨,寝馈俱废”。为解决缺乏木材的难题,他决定派员赴严州山内购买山树,“调派兵勇前往砍伐,运济工用”[5](卷三,《海塘经费支绌现尽力筹办折》,同治五年正月二十日)。

柴坝仅为权宜之计,难以持久,故萦绕于马新贻心中的,仍然是想修筑石塘。海宁州之绕城石塘,久已坝坏,“贴近城垣数十步外即属巨浸,正当潮势顶冲,朝夕震憾”,较之他处更为险急。五年八月十九日,马新贻亲临该处,周历目观,认为修建难以再缓,决定先行在此处开工。九月初九日,马新贻在海宁州城内设立专办石塘分局。根据以往的经验,从前兴修海塘石工,以采购塘石为最难。而此处坍毁旧塘,除碎小之石多已陷入沙底外,其大块塘石未尽陷没,可以抵用。故马新贻决定雇集夫船,分头打捞,以节经费,如旧石实在不敷,再行设法采办。石塘、坦水、盘头、石堵各工,约需银24万余两,虽然较以前所需价格倍蓰,但“欲求工归实际,不能不按照时价确估购办”。整个工程于十月初六日开工,马新贻又再次到海宁州,率同在工各员,“恭祭潮神”。[5](卷四,《开办海宁石塘绘呈图说折》,同治五年十月十一日)

就在马新贻上陈兴办海宁州石塘之际,他收到了朝廷寄来内阁侍读学士钟佩贤的奏折。钟佩贤称,海塘关系东南大局,“此项工程非用数年人力、数百万帑金不足以臻巩固,若为苟且补苴之计,岁费仍不下数十万两,而工之能否无虞,仍不敢必”。[4](同治五年九月十三日)马新贻乘机上奏称,柴坝与石塘相为依附,并与土塘互为表里。现在所兴办之石塘工程,即以柴坝作为后盾,层层保护,“未办石塘,柴坝固难延缓;既办石塘,柴坝亦难中止”[10](同治五年条)。

同治六年正月,马新贻陪同新上任的闽浙总督吴棠巡阅海塘,逐段勘验工程。两人从仁和县李家埠起,沿海宁州尖山绕行至海盐,察看海塘140余里,“于潮汐来时亲立塘上,亲加察看”。自开工以来,浙江海塘已堵缺口2258丈余,计筑柴坝2957丈余,又完成埽工、埽坦等4724丈余。因为在水中作业,一日两潮,旧有的灌灰浆办法无法干透,每多渗脱,故他们用严州所产之茑萝捣浸和灰,参以米法,层层灌砌,复于临水一面用桐油、麻绒仿照艌船之法,加工艌缝,“此现办石塘较之历办章程,格外讲求实在情形也”。考虑到浙江全境之石塘兴办,所需非用七、八百万、费十余年时间不可,他们决定,拟于丝捐及盐货各厘局内,每年拨银80万两,并佐以海塘捐输,专备塘工之需。马新贻还表示,自己“惟当督饬在工各员,视如家事,各矢慎勤,成功不厌其精,求用款务归于核实”。[5](卷五,《会勘浙省海塘要工筹拨厘款分别办理折》,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五日)

同治六年十二月,海宁绕城石塘即将竣工,马新贻又奏请续开西防石工。经查,西防石工总计须建复、折修条块鱼鳞各石塘总共约估银386780余两,又有移建盘头裹头等项,共计约需银489000余两,其中包括了酌加二成例价,其原因在于,“兵燹后百物昂贵,不得不按照时价确估”。[5](卷五,《海宁石塘将竣接办西防石塘勘估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在这一奏折得到清廷的批准后,西防工程于同治七年正月十八日开工。[5](卷六,《兴办西防石塘开工日期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兴建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恐怕则是善后了。为此,马新贻特奏陈中、西两塘已竣柴坝的善后章程:一、西中两塘已竣柴坝仿例保固以专责成。由于工程较大,按完工先后,相关各员负责保修两年。二、岁修经费筹拨专款。本次共建成之5574丈余,仿道光年间办法,每年拨工用银65000两。三、抢护险工随时勘估赶筑。四、已竣柴埽各工责成厅备加意防护。杭防道每月巡查一次,厅备十日巡防一次。每年每兵循例种柳树100株,“以期盘根入土而固塘基”。五、岁修领银不得扣减。六、岁修柴木宜早筹备。七、西防十二堡已竣柴坝盘头应加抛块石。[5](卷六,《拟护中西两塘已竣柴坝各工善后章程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可见他对此问题的考虑是相当周详的。

此后,马新贻被任命为闽浙总督,后因并未上任即被提升为两江总督,在离浙交待相关事宜时,他奏称,海塘除西中两防柴坝及海宁绕城石塘均已奏报完工外,截至四月止,东防柴坝未办者尚有900余丈,西防埽工埽坦未办者亦有900余丈,中塘埽工埽坦未办者1100余丈,核计原估工段已办七成以上。[5](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均与原定计划相符,可见他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

除了海塘,马新贻还注意加强对日常河道的维修。湖州之乌程、长兴两县滨临太湖,凡泄水入湖之处大多淤塞不通,同治五年九月,马新贻新临查勘,饬令湖州府除就地筹捐外,由省局拨费兴办。[5](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五年十一月,马新贻奏请勘办绍兴闸港疏浚淤沙。[5](卷四,《勘办绍兴闸港疏浚淤沙并借拨经费折》,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六年十一月,马新贻奏称,仁和县属艮山门至海宁州一带,河道称为运盐河,上接省垣,下达苏郡,从前河路通畅,商贾流通,聚为一大市镇。兵兴之后,大受打击。此段河长七八十里,分属于海宁与仁和,河被沙淤,几与岸平,农商均为不便。该处兴修虽然经费较巨,“然既于农田、民食、商贾均有裨益,自应设法开浚”。至河内所起沙土,即以南岸民地堆积,河成之后丈量占地若干,请免两年钱粮,两年后如可栽种桑麻木棉,再行奏闻。[5](卷五,《仁和海宁属运盐河淤塞借款开浚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绍兴府之东西江塘为山、会、萧三县保障,同治四年五月,冲决几及千丈,其余坍缺不一。马新贻举办亩捐并垫借钱十万串,工程于七年二月完竣。经逐段查勘,“尚无草率偷减等弊”。[5](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这些皆可圈可点。

马新贻调任两江总督后,即于七年十二月奏称江南河工情形。他奏称,江南河务以修筑运堤为最要。自淮河改由运河出海后,岸堤日形吃重,加之裁撤南河后,东西两坝年久失修,再值夏秋之交,险工迭出。在赴任途中,自己即沿途履勘小罗堡等处,发现西堤水势甚大,难以施工,惟有先将东堤择要兴办,“总期于今冬明春水涸时赶先修筑完竣”[5](卷七,《酌拟应办事宜六款折》,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可见他仍然以河工水利为急务,保持了自己的一贯作风。

八年六月,运河东西两堤工竣,马新贻亲往验收,途中中暑,“咽喉肿痛,甚至饮食不进”[10](同治六年六月条)。八年,他又乘冬令水涸,奏明由盐务筹捐,赶修小罗堡西堤工程。又安徽各属堤岸被水冲决,亦与安徽官员面商筹款兴修之法。九年三月,他亲赴小罗堡等处河工巡视。据奏称,他逐行上堤,“逐段锥试,尚属饱满”。[5](卷九,《会勘运河堤坝工程完竣回省片》,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值得注意的是,马新贻虽然重视水利,却绝不好大喜功,不做“形象工程”,不做无用功。同治八年十一月,针对已经并无多少实际操作可能的修复运河通漕事宜,他明确指出,运河工程浩大,黄河泛滥,“人力难施”。[5](卷八,《江北冬漕先筹河运折》,同治八年十一月初六日)九年六月,针对翰林院编修蔡则云等人恢复淮河故道的建议,马新贻又奏称,欲挽淮归故,必先大浚黄河。但这样一来,非数百万金不能成功,当此国家多难、饷需支绌之际,势难筹此巨款。只能分别缓急,次第兴工,期以数年或有成效,“不求速效,但求实际;不求利多,但求患减;为得寸得尺之计,收循序渐进之功”,明确反对盲目乱上项目。[5](卷九,《筹浚淮水故道折》,同治九年六月初七日)

 

简言之,马新贻虽然在江、浙封疆大吏任上的时间不长,但他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三大政”方面都做出了不少实质性的工作。虽然他的所作所为没有突破传统政治体制的范畴,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值得肯定。作为一个以回族身份入仕的清朝高官,他忠实地完成了一个传统士大夫的使命。

 

参考文献:

[1]江藩等.嘉庆重修扬州府志[Z].嘉庆四年刻本.

[2]胡林翼.胡文忠公全集[M].光绪十四年铅印本.

[3]军机处录副奏折[Z].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上谕档[Z].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马新贻.马端敏公奏议[M].光绪二十四年闽浙督署刻本.

[6]刘克祥.十九世纪五十至九十年代清廷的减赋和清赋运动[A].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七辑)[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7]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Z].民国九年铅印本.

[8]方濬赜.淮南盐法纪略[Z].同治十二年刊本.

[9]刘隽.咸丰以后两淮之票法[A].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2卷第2期),1934年5月.

[10]马新祐.马端敏公年谱[M].光绪三年刊本。


 

注释: 

 

[1]因湖北等省份之减赋与清代漕粮海运的关系不太,故只简单列出减赋时间表: 

省份 

主持人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资料来源 

湖南 

骆秉章 

咸丰五年十月 

咸丰八年四月 

《骆文忠公年谱》卷上。 

湖北 

胡林翼 

咸丰七年三月 

咸丰八年六月 

《胡文忠公遗书》卷二三、三0。 

江西 

曾国藩、沈葆桢 

咸丰十一年十月 

同治元年七月 

光绪《江西通志》卷八五。 

安徽 

曾国藩、乔松年 

同治二年五月 

同治二年九月 

《东华续录·同治朝》卷三四。 

 

[2] 晚清漕粮海运的情况,参见Harold·C·Hinton: 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of China (1845-1911), 1970,East Asia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及拙著《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4月版。 

[3]参见拙著《博弈与均衡——清代两淮盐政改革》,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资料来源: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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