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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评价湖北军政府
怎样评价湖北军政府

在辛亥革命风暴中诞生的湖北军政府,既是中华民国第一个省级军政府,同时又代行中央军政府的职责,在近二个多月中实际上扮演了中华民国军政府的角色。

  

  1911年10月11日,即武昌起义第二天建立的湖北军政府,也称鄂军都督府。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组建的政府。早在武昌起义前,同盟会员刘复基在召集各标营代表讨论起义计划时,就拟定了起义后的临时政府组织及其主要成员,原定的政府组织设八个部:总理部总理刘公,军务部正长孙武,副长蒋翊武、高尚志;参议部正长蔡济民,副长徐达明;内务部正长杨时杰,副长杨玉如;外交部正长宋教仁,副长居正、刘复基;理财部正长李春萱,副长张振武;调查部正长邓玉麟,副长彭楚藩;交通部正长丁立中,副长王炳楚等。

  但在起义前夕,孙武因试验炸弹不慎受伤送进医院,刘复基、彭楚藩被清朝湖广总督瑞澂逮捕处死,蒋翊武被捕逃脱,刘公也在汉口。当起义胜利筹组军政府时,革命党起义主要领导成员都不在武昌。起义发动者熊秉坤、吴兆麟、蔡济民等自以为资望浅,难以服众,遂临时推举清军第二十一混成协协统黎元洪出任中华民国鄂军都督,改省咨议局为都督府,并根据孙中山编定的《革命方略》的原则精神,宣布废除清朝宣统年号,改国号为中华民国,通电全国,请即同时响应。革命党人因都督黎元洪态度不坚定,恐误事机。乃于当天晚上成立了谋略处,由起义军骨干蔡济民、吴醒汉、邓玉麟、李春萱、胡瑛等15人任谋略,研究决定军政大事。翌日,谋略处随即议定军政府暂设参谋、军务、政务、外交四部,并推定参谋部以张景良为参谋长,杨开甲、吴兆麟为副长。10月14日由汤化龙等拟订了《军政府暂行条例》,规定鄂军都督府仍设四部,但改为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并由汤化龙任政事部长,总揽行政大权。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为了加强革命党人对军政府的领导,10月25日由孙武、刘公、张振武等提议修改了《军政府暂行条例》,颁布了《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改变了集大权于都督一身的状况,决定成立由革命党人组织的军事参议会。规定除战争外,都督发布命令必须召集军事参议会议决施行。同时调整了都督府的机构设置和组成成员,取消了包揽行政大权的政事部,改设内务、外交、理财、交通、司法、编辑等6个部,后又增设教育、实业2个部,连同原有4个部,共12个部。军令部长杜锡钧。参谋部长张影良,副部长杨玺良。军务部长孙武,副部长张振武、蔡绍忠。内务部长冯开浚,副部长周之瀚。外交部长胡瑛,副部长王正廷。理财部长陶德琨,副部长潘祖裕。司法部长张知本,副部长彭汉遗。交通部长熊继贞,副部长傅立相。编辑部长汤化龙,副部长张海若。总监部总监刘公。教育部长苏成章,副部长查光佛。实业部长李四光,副部长牟鸿勋。调整后的政府机构设置比较完善,也比较近代化,革命党人在政府组成成员中占有显著的优势。

  湖北军政府以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根本目标。1911年10月11日鄂军政府议决的第一个文件中明确规定,称中国为“中华民国”,“政体为五族共和”,“国旗为五色,以红黄蓝白黑代表汉满蒙回藏为一家”。以“建立共和国”号召人民投入革命斗争。

  11月初,由宋教仁起草,湖北军政府通过颁布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原则的政权根本法。它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人民一律平等”,享有选举与被选举、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通讯、信教、居住迁徙、保有财产、营业等自由权利,“人民自由保有身体,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保有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等。这些规定说明,国家由人民主宰,“自由、平等”得到了肯定,并且加以法典化,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在政体方面,《鄂州约法》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都督由人民选举,任期三年,续选连任一次为限。“都督代表鄂州政府,总揽政务”。有“公布法律”、“宣战媾和”、“统率水陆军队”,依法任命文武职员,宣布戒严、大赦、特赦之权;议会由人民于人民中选举议员组织之。有制定法律、议定条约和预算决算、质询政务委员与弹劾违法失职的政务委员等职权;法司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依法审判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官除依法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的惩戒宣告外,不得免职。《鄂州约法》表明,湖北军政府是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权。

  湖北军政府陆续制订发布了一系列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对内对外政策。10月12日,发布了《宣布满清政府罪状檄》、《布告全国电》、《电告汉族同胞之为满洲将士者》、《布告海内人士电》、《致满清政府电》等,在这些文告中揭露了清政府镇压人民,行同虎狼,厘金杂税,搜括民膏等八大罪状。为维护和发展工商业起见,还发布了安民和免税等公告,抨击清朝苛政,豁免恶税。宣布除盐、酒、烟、糖、土膏各税捐外,所有统捐局卡一律永远裁撒;除海关外,所有税关,一律永远裁撤;本年以前积欠丁漕,各项杂捐,概行豁免。

  在外交方面,武昌起义第三天,即10月12日,军政府即派胡瑛、夏维松至汉口,以中华民国军政府名义,照会驻汉口各国领事,宣布对外新方针,要求各国严守中立。宣布了几条具体政策:“所有清国前此与各国缔结条约,皆继续有效。”“赔款外债照旧担任,仍由各省按期如数摊还。”“居留军政府占领地域内之各国人民、财富,均一律保护。”“清政府与各国所立条约,所许之权利,所供国债,其事件成立于此次知照后者,军政府概不承认。”“各国如有助清政府,以妨害军政府者,概以敌人视之。”“各国如有接济清政府,以可为战事用之物品者,搜获一概没收。”与此同时,军政府通告各友邦,这次“师以义动并无丝毫排外之性质参杂其间”。经积极而有效的外交活动,各国表示保持中立。并派英国驻汉领事盘恩代表英法俄德日等国驻华领事,面晤黎元洪,表示承认民军为交战团体,各国严守中立。11月23日驻北京各国外交团代表致电汉口俄租界领袖领事敖康夫照会军政府请担负汉口交涉全权。在当时的情势下,这些外交活动及其政策既表现了中国资产阶级坚持民族主义立场与原则,同时反映了它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湖北军政府被独立各省公认为中华民国中央军政府,是代行中央政务的政权机关。

  武昌作为首义之地,革命党人云集,成了全国革命的政治军事中心,被各省都督府公认为起义首都。湖北军政府的创建不仅为各独立省所效法,而且其在全国的领导地位也受到各省都督府的公认与拥护。11月17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承认湖北军政府为中华民国中央军政府。同时致电黎元洪、黄兴,称:“现在各都督府代表到沪者:浙、苏、镇、闽、鲁、湘、沪七处,奉、吉、直复电,即日派人。已到诸代表先行逐日开会,众议谓独立各省无统一机关,则事事无所汇归,异常危险。中华民国军政府向来名义,久为各都督所认,目下不能不实现之于国中,以扬连师之望。今日公议决定:先由某等所代表各省认鄂军为民国中央军政府,即以武昌都督府执行中央政务,统筹全局,划一军令”。为迅速筹组临时政府,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于11月23日决定,均赴武昌,讨论组织临时政府。12月4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在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设于南京时,再次肯定地指出,“未举临时总统前,仍承认鄂军都督府为中央军政府,有代表各省军政府之权。”而鄂军都督黎元洪非但被视为民国军政府监时领导人物,而且后还被各省代表会正式推为大都督、大元帅等。

  最早提出筹组中华民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是11月7日黎元洪的通电。11月17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上海正式议决认湖北军政府执行中央政务,统筹全局,划一军令。30日各省代表会在汉口又一致决议,在临时政府未成立前,推请湖北军政府都督黎元洪为中央军政府大都督。后来,因武昌军事形势紧张,政定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又在南京推举黎元洪为大元帅。12月16日,各省代表会致黎元洪电中说:“组织临时政府刻不容缓,若往复推辞,徒延时日,深恐有碍大局,当由公众议决推举大都督为大元帅。但武昌军事关系重大,恐大都督万难离鄂,因于组织临时政府大纲内追加一条:‘临时大总统未举定以前,以大元帅暂行其职务,若大元帅不在临时政府时,即以副元帅代行其职务。’”黎元洪略表歉让后即接受了大元帅名义,并在武汉组织了大元帅府。除这之外,在关系全局的南北停战议和等重大军政事务中,湖北军政府确实起着中央军政府的领导作用。

  袁世凯复出并夺取清廷大权后,为消灭革命力量,对南方的军政府采取软硬兼施、一打一拉的策略,在武力进攻的同时,又施展和谈的一手。10月30日,袁世凯派代表刘承恩持函到武昌;表示愿与革命军罢战言和。黎元洪收到袁的求和函后,立即召开都督府会议讨论,因多数人反对而作罢。

  11月10日,袁世凯再派刘承恩与蔡廷干,并由英国驻汉口领事出面牵线,与军政府接治议和。刘、蔡向黎元洪递交了袁世凯的亲笔信,声称如能承认君主立宪,两军可停战议和,否则仍以武力解决。黎对两位代表说,项城命二公之来,其意不惟本都督所深知,即天下之民,亦无不洞见肺腑。彼盖藉此解散我省军心,令各省自相冲突,迨四方平定,彼握大权,然后驱逐满人,自践帝位。其用意虽深,奈人已知之何!予为项城计,即返旗北伐,克复汴冀,则汴冀都督,非项城而谁?黎元洪在揭穿袁世凯阴谋的同时,也复函劝袁赞成革命,不再为清廷效忠。

  但是,黎元洪对手握重兵的袁世凯内心颇为畏惧。因而,11月14日派李国镛、孙发绪等到汉口找刘、蔡晤谈。因刘已北上襄命,在蔡的安排下,与清军第四镇统制王遇甲等在俄领事馆会谈。袁方以战胜者自居,谈判不得要领而散。29日,清军攻克汉阳,英驻华公使提议南北两军议和。12月9日南北双方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停战15天。黎元洪经与各省代表会商,于同一天任命伍廷芳为革命军议和全权代表,并致电各省,指出,所有军事上一切筹备,仍须严密施行,恐一旦议和不成,难于措手。12月12日,清方议和代表唐绍仪一行抵达武昌,与黎元洪会晤,黎主张实施民主共和的原则,指出,“湖北此次起义,因满清政府之专横,生命呼吁无门,不得不推倒恶劣政府,建立共和民国,阁下素抱热忱,谅亦表同情也”。唐表示首肯,遂商定在上海举行会议。随后,双方议和代表东下上海。

  从上可知,南北停战议和的酝酿、形成及革命军的谈判原则等重大决策,都是与湖北军政府及黎元洪分不开的。这也为后来革命军妥协开了先河。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出虽竭尽全力反对妥协,但妥协气氛盛行,已经难以挽回。

  

  湖北军政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作了思想舆论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湖北军政府最先倡议组织临时政府。武昌起义后,各地响应,至11月初,湘、陕、晋、赣、沪、苏、浙、桂、粤、皖、闽、滇、黔、川等省次第独立。湖北军政府为联络声势,统一斗争,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指挥机关。于是,11月7日,黎元洪致电独立各省,征询组织临时政府的意见,9日,黎元洪再次通电各省都督府,请迅速派代表到武汉,商议组织临时政府问题。

  湖北军政府的这一创议,顺应了革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各省都督府以及广大有识之士的共同愿望。因电报线路受阻而未收到鄂军都督黎元洪通电的江苏都督程德全、浙江都督汤寿潜也于11月11日联合通电,提出,“急宜仿照美国第一次会议方法,于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磋商对内对外妥善方法,以期保疆土之统一,复人道之和平。务请各省选举代表迅即莅沪集会”接着,上海都督陈其美亦通电要求各省“请公举代表,定期迅赴上海,公开大会,议建临时政府,总持一切,以立国基,而定大局”湖北和江浙、上海都督分别提出在武汉和上海组建临时政府的创议,立即得到各地的响应。但因上海交通便利,又不像武汉正面对清军的疯狂进攻。因而,11月15日,江苏、福建、山东、湖南、上海、镇江等七处代表在上海正式成立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同日,黎元洪再次致电上海都督陈其美,“请各代表速至武昌,会议组织政府”,并称已得湘、赣、粤、桂、黔各省复电,“不日即行派员来鄂”。20日,黎元洪通电提出,中央临时政府暂分内务、外交、教育、财政、交通、军政、司法七部,其首长以声望素著,中外咸知,并能出而任务必要为条件。在上海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考虑到武昌为首义之地,众望所归,遂于11月23日议决各省代表除留1人在上海作通讯联络外,均赴武昌,讨论组1织临时政府。

  11月30日,各省代表聚集汉口举行会议。12月2日,江浙联军攻占了南京,各省代表会为加快建立临时政府,选举江苏代表雷奋、马君武和湖北代表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委员。3日,通过与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3章21条。它仿照美国总统制模式,是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它规定,“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有统率海陆军之权;得参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任用各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参议院有议决宣战、媾和、缔约和政府预算决算,议决暂行法律等职权,是最高立法机关。还规定,临时政府设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等5个部,各部设部长1人,经理本部事务。这个《组织大纲》的制订颁布是由各省代表会所议决,它为后来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制订了基本原则。但是,不能不看到它与湖北军政府制订的《鄂州约法》与《军政府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有着一定的关系。

  湖北军政府也为作为国家元首的临时大总统的选举产生作了必要的准备。该军政府从建立开始就以孙中山的革命理论、纲领为依据发布公告,而且认孙中山为领袖,认为,临时大总统非伊莫属。早在10月12日,军政府即电上海,促黄兴、居正、宋教仁等赴鄂,并请转电孙中山从速回国,主持大计。后来,在筹组临时政府的往返电报和各省代表会中,对临时大总统的人选及选举等,虽曾一度有过袁世凯赞成共和,当选临时大总统的说法。但总的来说,基本态度是留待孙中山的回国。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通过后,鉴于清军占领汉阳、炮击武昌的形势,会议一致议决,“临时政府设于南京”。各省代表会移至南京举行临时大总统选举,组织政府。14日,已抵南京的14省代表集会于劝业场,决定16日举行临时大总统选举会。15日,黎元洪以议和未决为由,致电南京推迟选举。于是,各省代表会通电全国,“现因特别事故,暂延时日”.25日,孙中山自海外回到上海,深得人民信仰,众望所归。29日,各省代表选举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以16票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月3日,各省代表又选举黎元洪为临时副总统。1912年1月28日,参议院正式成立。由此可知,以湖北军政府为首组织的各省代表会在临时政府建立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领导作用。

【资料来源:《民国春秋》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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