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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强占香港岛与所谓“穿鼻条约”
英国强占香港岛与所谓“穿鼻条约”

 

(一)

1841年1月20日,中英鸦片战争正在进行之际,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兼全权大臣”、海军上校义律(Charles Elliot)突然于澳门发布一份题为《给英国女王陛下臣民的通知》的公告,声称他与清政府钦差大臣琦善“达成了初步协议”,[①a]“协议”中除了赔偿英国烟价600万元、开放广州贸易等内容外,还规定“将香港岛和港口[②a]割给英国。”[③a]

同月25日,英舰“硫磺号”(Sulphur)舰长贝尔彻(Edward Belcher)奉英国侵略军总司令官伯麦(G.Bremer)准将之命,将该舰驶往香港岛进行“勘察”。当天上午8时15分,英军在今上环水坑口街附近的大笪地登陆,擅自将此地命名为Possession Mont(占领峰),并为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健康“三次干杯”。次日,英国一支舰队开来香港岛,大批海军陆战队随即登陆,在岛上升起英国国旗。伯麦在舰队众军官的簇拥下和隆隆的礼炮声中,宣布正式占领了香港岛。[④a]

接着,义律于1月29日发布公告称,“经清朝大学士兼钦差大臣(琦善)盖印,香港岛已割让给英 君主”,并宣布:“在该香港岛内和岛上,所有女王陛下的各种权利、特权和特惠,无论是对于或关于土地、港口、财产或个人的利益,都完全保留给女王陛下。”[⑤a]

次日,英军总司令官伯麦照会清大鹏协副将赖恩爵,也说琦善和义律已“说定诸事,议将香港等处全岛地方,让给英国主掌,已有文据在案”,并要求他“速将该岛各处所有贵国官兵撤回。”[⑥a]

同年2月1日,义律、伯麦又联名发出公告,向香港岛的居民宣布,义律、琦善已达成“明白的公开协议”,香港岛“现已成为英国女王领土的一部分;在该岛居住的所有中国人……已是英国女王的臣民,必须对女王及其官员们表示敬意和服从”。[①b]

以上所引历史资料及英方当时发布的4个公告,说明了英国武力占领中国香港岛的经过,同时也似乎证明:英国占领该岛,是按照义律与琦善的“明白的公开协议”进行的,“已有文据在案”,而且此项“文据”经过琦善“盖印”。易言之,照义律等的说法,英国占领香港岛有充分的“条约根据”。后来,马士在他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及他与宓亨利(H.F.MacNair)合著的《远东国际关系史》两书中,将义律1841年1月20日发布的公告(《通知》),说成是“义律和琦善签订”的“穿鼻协定”(Convention of Chuenpi)。据此“协定”,中国将香港岛割让与英国。[②b]一些历史学者受他们的影响,也将义律等所说的琦善与他“达成”“协议”并经琦善“盖印”的“文据”叫做“穿鼻条约”或“穿鼻草约”。[③b]这种说法实际上是肯定了英国占领香港岛有“条约根据”。

一些年来,历史学者们经过深入研究,对“穿鼻条约”是否确有其事发生怀疑,并对之得出了否定的结论。[④b]但仍有一些人坚持旧说。不久前读香港某报,竟有人撰文指责大陆学者不顾历史事实,连“穿鼻条约”也不承认其真实性,云云。

“穿鼻条约”到底是确实存在,或如一些学者所说,纯属子虚乌有?这是香港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真有其事,则英国占领香港岛至少是具有某种法律根据;如果并无其事,则英国占领香港岛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赤裸裸的武力霸占,义律等人的上述四个公告就成了为侵占我国香港岛而编造的十足的谎言。鉴于以往史学界在这个问题上曾经有过明显的误会,迄今仍有人坚信这一谬误或认为此事“尚无定论”,为了澄清事实,还历史以本来面目,本文以下部分,将依据国内现已披露的档案文献和本人从英国国家档案局(Public Record Office)查阅并复制回国的英国外交部档案,来证明所谓“穿鼻条约”,即义律等所谓经琦善“盖印”的“协议”、“文据”也者,纯属无中生有。

(二)

首先,在1841年1月20日义律发表公告,宣布中国已将香港岛“割给英国”以前,他和琦善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协议”,更谈不上什么“明白的公开协议”或“文据”。

在此,不妨先介绍一下琦善对英交涉的背景。

1840年6月,英国“远征军”自印度到达中国,向中国发动了全面的侵略战争——鸦片战争。英国侵略军于封锁珠江口后,大举北上,同年7月6日攻占舟山群岛的主要城市定海,8月初直抵白河口,京畿震荡。道光帝此时一心求和,急派直隶总督、大学士琦善负责对英交涉。琦善善于体会道光帝的意旨,竭力对敌妥协羁縻,好言相诱。在8月30日与义律的白河口谈判中,他一面诿罪林则徐禁烟“措置失当”,说清廷将对林“重治其罪,定能代伸冤抑”;同时告诉义律,道光帝将派钦差大臣前往广东查明情形,劝英人“返棹南还,听候办理”,定能让彼等满意。[①c]义律等考虑到冬季不久即将来临,英军不宜在北方久待,遂率众折回广东。9月中下旬,道光帝以琦善退敌有功,派他为钦差大臣,署理两广总督,前往广东负责对英交涉,并将林则徐、邓廷桢“交部分别严加议处”,[②c]幻想以此息战谋和。

1840年11月29日,琦善到达广州,开始与英方谈判。他抱定对英“怀柔”的宗旨,一切防守作战准备,置之不问。他与英人交涉,主要依靠他的心腹张殿元、白含章和西崽鲍鹏等人。鲍鹏曾充当美国闭馥馆及英国大鸦片贩子颠地(T.Dent)的买办,因犯事受到缉拿,浮海窜逸山东。琦善南下途经山东时,将其携往广州,任为通事,官居八品。琦善如此信赖重用鲍鹏等人,于对英交涉甚为不利。

琦善在与义律的交涉中,虽在赔偿烟价、开放口岸等问题上对英国俯首屈从,但当义律1840年12月提出割让香港岛的无理要求时,却多次予以断然拒绝。这一拒绝先后出现在1840年12月11日、14日、26日及1841年1月2日他致义律的照会中。[③c]例如,1840年12月14日他曾照会义律称:“因通商而转予之以地,无论于理不顺,亦复于情不协,且从未与他国,独能与贵国乎?”[④c]

义律、伯麦因要求割让香港岛屡遭拒绝,极为不满。1841年1月5日,伯麦向琦善发出最后通牒:限一日内答复,如不满足割岛等要求,英国“将立即采取战争行动。”[⑤c]1月7日,未等琦善回文到达,英军即对沙角、大角两炮台悍然发动进攻,予以摧毁、占领,并炸毁我兵船11艘,我副将陈连升及其子陈长鹏阵亡,数百名官兵死伤。[⑥c]次日,义律、伯麦再次提出中方停止备战、恢复广州商务、割让沙角等最后通牒式的要求,限琦善3日内答复,否则“将立即重新开战”。[①d]

义律、伯麦提出割让沙角的要求,并非真意,其目的是以此为要挟,迫使琦善同意割让香港岛。英方此举使琦善惶恐万分。沙角、大角两炮台地扼珠江咽喉,割让沙角,广州将失去屏障,琦善断不敢将沙角擅与英人。但如不对英国割地要求作出某种表示,英国必然要“重新开战”,而琦善却根本没有率领军民誓死抗敌的勇气。在此情况下,琦善出于无奈,于义律、伯麦1月8日发出的限期3天的最后通牒期满之日,即1月11日,派鲍鹏持文前往英舰会见义律,表示中国不同意割让沙角,但在给予英人“外洋寄居一所”的事情上,他可以“代为奏恳”。[②d]这说明琦善在敌人军事外交的双重压力下,对于割地一事,态度已开始发生变化,但琦善此言,仅是同意“代为奏恳”,关于“外洋寄居一所”,究指何处,亦语义含混。义律得此复照后,于当日照会琦善称,他所要求的地方,系指香港岛、尖沙咀及两者之间的港湾,如以此等地方“代换沙角予给,事尚可行。若除此外别处,则断不能收领,”[③d]企图越出香港岛扩大割占范围。1月15日,琦善又派鲍鹏持文面见义律,指出“尖沙咀与香港系属两个地方”,他很难为义律同时割让两地的要求“奏报皇帝”,他只同意为英方代奏:“仅选择一处作为居住和泊船的地方。”[④d]次日,义律照会琦善,不再坚持割占尖沙咀,但强调要“以香港一岛接收”,即要割占香港全岛,[⑤d]如果中方同意,英方即“退还舟山、沙角和大角。”[⑥d]1月18日,琦善向道光帝“代为奏恳”,请求“准其就粤东外洋之香港地方泊舟寄居”,“仍前来粤通商”。[⑦d]

以上是1841年1月20日以前琦善与义律关于香港问题的全部交涉经过。琦善的所作所为,仅限于为英人在香港“泊舟寄居”“代为奏恳”,根本不存在什么关于割让香港岛的“协议”。而且,如果真的有什么“协议”,琦善和义律必然会分别送呈本国政府审查批准。目前中英两国关于此项交涉的档案保存良好,完整无缺,且已全部解密,可是,不仅在中文档案里找不到义律所说的那个“协议”的踪影,而且,笔者在伦敦英国国家档案局遍查了有关案卷,也找不到那个“协议”的文本和存在此“协议”的任何证据。这就有力地证明,义律等所说的“协议”,纯属捏造。他们将琦善仅仅同意的“代为奏恳”说成是达成了“初步协议”、“明白的公开协议”、“已有文据在案”,完全是别有用心,其目的在于以谎言混淆视听,给他们强占香港岛的非法暴行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三)

事过9天,义律又在他1841年1月29日发出的公告中,宣称琦善已在割让香港岛的“文据”上“盖印”。这个说法也是毫无根据的。事实上,自1月20日直到琦善被革职拿京问罪,他和义律在香港岛问题上从来都没有达成过协议,琦善一直避免在企图强加给他的“条约”上盖印。

琦善虽然一味寻求对英和解,但他深知,在他“代为奏恳”获得道光帝降旨俞允以前,是绝不能在关于割让香港岛的什么“文据”上盖印的。

早在1840年12月26日致义律的照会中,琦善即已向义律宣布,中国的寸疆尺土均属朝廷所有,朝廷的疆土绝不可与私人财产相比,“处于臣下之人绝不敢稍自专擅”。[①e]这说明了琦善在割地问题上的认识。

1841年1月7日英军攻占沙角、大角,琦善同意“代为奏恳”,允许英人在香港岛“泊舟寄居”前后,一直反复无常,举棋不定的道光帝,态度发生突变,由主“抚”转向主“剿”。他于1月6日谕令琦善对英人“大申挞伐”,“相机剿办”,通商及给还烟价事“均不准行”,英人“再或投递字帖,亦不准收受,并不准遣人再向该人理论”,并且对琦善声称“朕意已决,断无游移!”[②e]1841年1月18日,道光帝又谕令琦善曰,英国人“所求无厌,日肆猖獗,若非痛剿示威,恐贻后患”,敕令他于接旨后“钦遵办理”。[③e]不久,道光帝以琦善对御敌“全未准备”,谕令将他“摘顶严议”,并责成其将军队“分布要隘,按段拒守,毋许再有疏虞。”[④e]此后,道光帝不断自各省调兵遣将,并派宗室奕山等驰赴广州,准备在广东与英军决一死战。

1月21日,道光帝主剿的谕旨送抵广州。琦善被求和之心迷了心窍,竟然违旨与义律在莲花城和蛇头湾(均在虎门以内)先后举行两次谈判(1月27日—28日和2月11—12日)。但在这两次谈判中,琦善虑及道光帝对他的妥协行径的严重不满,对义律割占香港岛的要求进行了抵制。1月27日,义律在莲花城将一份包括割让香港岛的《条约草案》[⑤e]中译本交给他,要求逐条讨论。琦善当即指出,企图割占香港岛“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并要他“撤回这项要求”。义律对此极为反感,坚决反对修改他《条约草案》中有关香港的条款,硬要由英国“完全据有香港”。双方争执不下。第二天,义律又前往琦善住处逼他屈服,会谈几个小时仍无结果。最后,琦善“告以患病,借延时日”,谈判无结果而散。[⑥e]在2月11—12日蛇头湾的下一轮会谈前,琦善将义律提出的《条约草案》修改为四条草案送交义律,其中关于香港的条款改为,准许英国人“就新安县属之香港地方一处寄居”。[⑦e]义律对此大动肝火,气冲冲地说琦善的修改草案“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⑧e]在这轮会谈中,义律对琦善施加了极大的压力,逼他在英方草案上盖印。琦善进退两难,如不盖印,英军必将再次发动进攻;如盖印,他本人必遭严惩,身家性命难保。出于万般无奈,他再次施行拖延战术,恳求将盖印时间“再延迟十天。”[①f]2月13日,琦善接到道光帝任命奕山为靖逆将军,赴粤主持战事的谕旨,方寸大乱,更不敢考虑在“条约”上盖印的问题。2月16日,义律再次逼迫琦善盖印,照会后者称:“如果在下月(1841年3月)1日以前和约还没有及时订立并盖印”,他将“重新开始采取战争行动,并已经为调动部队进行准备。”[②f]对此,琦善当然不敢接受。但义律这个照会,却揭穿了他自己的谎言:既然他早在1月29日宣称琦善已经“盖印”,为什么还要以大动干戈相恐吓,逼迫琦善于3月1日以前在割让香港岛的“文据”上盖印呢?

然而,义律企图迫使琦善1841年3月1日以前在割让香港岛的条约上盖印,已经来不及了。早在1月30日,琦善已被革职。[③f]2月14日,琦善奏报他与义律会谈情况并呈上他拟就的允予英人寄居香港的章程底稿。道光帝阅过奏折后,怒斥琦善“与逆夷翻如莫逆”,“丧心病狂”。对琦善所拟上述“章程”,亦斥为“一片呓语”;[④f]2月16日,又痛斥琦善“甘受逆夷欺侮戏弄,迷而不返”,“代逆恳求,……甘为此遗臭万年之事”,“无能不堪之至!”[⑤f]2月21日,广东巡抚怡良参奏琦善私许割地,道光帝以琦善“代逆乞恩,丧尽天良”,于2月26日谕令将他“革职锁拿来京,严行讯问”。[⑥f]不久,英国政府认为义律从中国勒索得太少,而且违反政府指示撤出了舟山,去占了香港岛,下令将他解职,另派璞鼎查(Henry Pottinger)为驻华全权使臣、商务监督和英军总司令,率军东来扩大侵华战争,并明确指示他必须停止广东谈判。[⑦f]至此,义律企图强迫琦善盖印同意割让香港岛之事,由于中英两国政府均决定停止谈判,双方都将谈判代表革职和英国决定扩大侵华战争,终于不了了之。

以上事实说明,琦善从来也没有在任何割让香港岛的“文据”上盖过印。他在1841年2月14日和18日向道光帝的两次奏文中,虽然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但他说因“未奉谕旨”,“以事关印文,未敢轻许(盖印)”,[⑧f]却是符合事实的。相反,义律1841年1月29日一口咬定琦善已在割让香港岛的“文据”上“盖印”之说,不仅与中、英两国的档案记载背道而驰,而且和他本人留下的记录截然不同,因而也是属于谎言之列。

(四)

明了以上列举的全部事实,我们不难断定,历史上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经琦善“盖印”的关于割让香港岛的什么“明白的”或不明白的、“公开的”或非公开的“协议”或“文据”,即是说,所谓“穿鼻条约”或“穿鼻草约”,并不存在。正如日本历史学家佐佐木正哉所说:“义律在条约还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宣称他与琦善商定将香港全岛让给英国主掌,‘已有文据在案’,实在是十分蛮横的行为。”[①g]

不仅如此,关于这个所谓“条约”的真实性,就连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巴麦尊也对之表示怀疑。巴麦尊虽然是对中国发动鸦片战争的元凶,但却富于侵略经验,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他在获悉义律1841年1月20日发出的关于他和琦善已就割让香港岛达成“协议”的公告(“通知”)后,曾于5月14日致函义律说:您在公告中“宣布香港岛已永久并入英国领土,我必须向您指出:除非通过一项正式条约,经同意割让领土的 那位 君主批准,不能将一 君主所领有的任何部分领土割让和转让与另一 君主;任何臣民均无权让渡其本 君主的任何部分领土。因此,琦善订立的关于将香港割让给英国的那项协议,即使已载入一项正式条约,在获得中国皇帝批准以前,是没有价值的,或者说,是无效的。所以,您的通知完全是为时过早,因为您与琦善之间似乎没有签订关于割让香港岛的任何正式条约;而且,无论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当您发布该通知时,即使琦善签订了此约,它也没有获得(中国)皇帝的批准。”[②g]

巴麦尊这封信充分说明:1、作为义律的顶头上司,他从来没有收到过义律呈请审批的什么有关割让香港岛的“条约”文本,琦善与义律并没有签订过有关此事的任何条约;2、琦善未经皇帝批准,无权割让国家的领土,即使订了约,也肯定未经皇帝批准,条约仍归无效;3、义律宣布与琦善已达成“协议”;香港岛已并入英国领土“完全是为时过早”,即完全没有根据。所谓“穿鼻条约”或“穿鼻草约”,纯属义律等的捏造;4、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岛,没有任何条约及法律的根据,是赤裸裸的武力侵占的野蛮行径。

有趣的是,紧随义律等的谎言败露之后,巴麦尊也接着来了一番自我揭露。巴麦尊虽然明知1841年1月英国强占香港岛是非法的、无效的,并曾以此训诫过义律,给他上了一堂国际法的启蒙课;但当他5月14日的上述训诫言犹在耳之际,他却于十多天后(5月31日)急急忙忙地函示义律的继任者璞鼎查“不要同意放弃该岛(香港岛)”。[③g]这是何等的自我嘲弄!何等的自我揭露!其实巴麦尊这一指示丝毫不足为怪:对于一切侵略者来说,强权即是公理。当国际法和他们的侵略利益相抵触时,前者总是要为后者让路的。如所周知,1842年通过中英《南京条约》,英国终于凭借强权,使香港岛由非法侵占变成了“合法的”割让。

①a 着重点是作者加的,下同。

②a 指今香港的维多利亚港。

③a 英国外交部档案:F.O.881/75A,第48件,附件9。

④a 爱德华·贝尔彻:《环球航行纪事,1836—1942》(EdwardBelcher,Narrative of a Voyage round the World,18361942),第2卷,伦敦1843年版,第147页。转引自《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第12卷,第9期(1843年9月)。

⑤a F.O.881/75A,第65件,附件1。

⑥a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天津1992年版,第94页。

①b F.O.881/75A,第65件,附件2。并参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93页。

②b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冲突时期1834—1860》(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Vol.1,The Period of Conflict,18341860),伦敦1910年版,第271页。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H.B.Morse and H.F.MacNair,Far Eastern Relations),波士顿和纽约1931年版,第118、120页。

③b 如:萧一山著《清代通史》第2卷第941页称,琦善与义律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三日(1841年1月25日)议定《穿鼻草约》”,“割让香港”;胡绳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第54页写道:琦善“按照义律的要求擅自订立《穿鼻草约》,答应割让香港”;王绍坊在所著《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1840—1911》一书第35页称:“琦善面对英军的进攻毫无抵抗的准备,急忙接受了英方的要求。1841年1月20日,琦善和英方订立了可耻的《穿鼻草约》。”又如:古念良在《东方之珠——香港》(广州1987年出版》一书的序言中写道:“1841年1月20日,……清政府的钦差大臣琦善被迫和英国商务监督义律签订了《穿鼻草约》”。作者又说,有否“穿鼻草约”一事,“还没有成为定论”。等等。

④b 例如,香港史专家安德葛(G.B.Endacott)在他所著的《香港史》一书中说:“这个协定事实上从来没有签订过”;又说:“义律于1841年1月20日过早地宣布了这一和解的条件”。见该书第17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64年第2版。参见余绳武:《割占香港岛》,第43页,香港三联书店1995年出版;郦永庆:《子虚乌有的“穿鼻草约”》,《中国社会科学院通讯》,第21期,1996年9月20日等。

①c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319—320页。

②c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372、428页。

③c F.O.881/75A,第46件,附件3、4、14;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研究》,资料篇,第34—35、43—45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683页。

④c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615页。

⑤c F.O.881/75A,第57件。

⑥c F.O.881/75A,第55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719—720页;梁廷@①:《夷氛闻记》,卷2,页52。

①d F.O.881/75A,第55件,附件3。

②d 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研究》,资料篇,第59—60页。

③d 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研究》,资料篇,第62—63页;F.O.881/75A,第56件,附件6。

④d 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⑤d 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⑥d 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⑦d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747页。

①e F.O.881/75A,第46件,附件14。

②e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18,页632。

③e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768页。

④e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2—13页。

⑤e F.O.881/75A,第66件,附件1。

⑥e 以上见F.O.881/75A,第66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29—130页。

⑦e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06页。

⑧e F.O.881/75A,第66件。

①f F.O.881/75A,第66件。

②f F.O.881/75A,第66件,附件5。

③f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29页。

④f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05—107页。

⑤f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38—41页。

⑥f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92、158页。

⑦f F.O.881/75A,第52、62、69件。

⑧f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05页。

①g 佐佐木正哉:《琦善的革职被捕及其在香港问题上的交涉》。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5辑。

②g F.O.881/75A,第58件。

③g F.O.881/75A,第62件。*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木加丹

 

 

(资料来源:《世界历史》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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