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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清朝《理藩院则例》的整理研究概况
近年来清朝《理藩院则例》的整理研究概况
 

《理藩院则例》(以下简称《则例》)是清朝理藩院治理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光绪本《则例·原奏》中,收有理藩院尚书给皇帝的奏折,其中原修则例原奏5道, 续修则例原奏9道,现修则例原奏2道,记载了嘉庆、道光、光绪三朝纂修《则例》的全部过程。从中我们得知,清朝从嘉庆十六年(1811)正式开设则例馆,由理藩院组织人员编纂《则例》。他们将原有209 条律例逐一校阅修改,又利用理藩院所存档案资料增纂526条,编纂成含有713条内容,63卷的《则例》(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8月版,第30页,原修则例原奏之三。)。 之后,道光三年—七年(18221827),开馆重修,“统计新旧共得例1454条,分为65门”(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8月版,第37页,续修则例原奏之四。)。 道光十三年—二十三年(18331843),再次修纂,有原奏1卷,官衔1卷,总目(上,下)2卷,通例(上,下)2卷,旗分等6363卷,总共合计69卷。(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 金峰校注, 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8月版,第43页,续修则例原奏之九。)光绪十六年(1890 ),在道光本基础上最后一次审定《则例》。修纂130余条, 增“捐输”一门,其它分卷与道光本同,合计70卷。(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8月版,第441页,现修则例原奏、目录。)每次修成,均以满蒙汉三体文字同时刊刻颁行。光绪三十二年(1906),理藩院更名为理藩部之后,又照光绪十七年本刷印200部,改名为《理藩部则例》, 内容没作修改(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8月版,第47 页,排印《理藩院则例》并言。)。这样,清朝正式刊印的《则例》就有嘉庆、道光、光绪三朝所修的满蒙汉三体文字的多种版本。后人研究则依据上述几种版本,尤其是完整、丰富的光绪本《则例》。

近年来,随着中国边疆史、民族史、法制史研究的日益深入,《则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研究成果日益增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此间大陆学者先后出版了20余部有关书籍,在各级刊物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50余篇。我结合所掌握资料,将这一阶段国内学者对《则例》的整理研究成果作一回顾,以供研究者参考。

 

一、资料的整理工作

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持,赵云田辑录标点的《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由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中心出版。该书收录了赵先生从第一历史档案馆挖掘出来的理藩院资料,其中一部是乾隆朝理藩院编纂的对蒙古及西北其他民族地区的法规集,经赵先生考证,认为是成书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的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未正式刊行。书中还收录了康雍乾嘉四朝的《大清会典》中理藩院资料。该中心同时出版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

同年,中国藏学中心出版社出版了吴丰培标点的光绪本《则例》,线装,3函,18册。

1989年,内蒙古文化出版社出版了金峰点校的蒙文版道光本《则例》,大32K,上、下2册,有平装、精装2种。

1991年,中国藏学中心出版社又出版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辑的中国藏学史料丛刊第一辑光绪朝《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线装,2函,12册。书前有张羽新写的“重印《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序”。

1998年,内蒙古文化出版社出版了杨选第、金峰校注的汉文版光绪本《则例》,平装,大32K1册。本书的点校,以光绪本作为底本,以道光本为主校本,并与蒙汉文的其他版本相互对校。同时,与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中有关部分,进行了旁校。凡道光本没有而光绪本增纂的内容,均加注说明。并依据光绪朝《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中的议准年代,加注说明于条例之后。书后附录还收有“名词术语汉蒙对照”。

 

二、研究中有争议的问题

上面所述均为嘉庆朝以后修纂的《则例》,嘉庆朝以前,即康雍乾盛世修没修过《则例》?《则例》的名称何时出现?《则例》的体例如何?它与《蒙古律例》是什么关系?它的性质又如何?是理藩院机关内部工作条例?还是一部民族法典?抑或是民族地区的自治条款?学者们在深入研究的同时,产生了不太一致的看法,我将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分为4个方面阐述,以期引起更深入的探讨研究。

1.《则例》名称出现的时间。

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对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从清太宗皇太极设立理藩院起,就陆续颁布一些蒙古律(注:“天聪二年五月,定越界驻牧罚例”。《清朝通典》卷89,刑10:“天聪二年四月,上亲定功臣袭职例。”“天聪八年六月,颁军律予蒙古诸贝勒。”“崇德元年冬十月,颁法律,禁奸盗。”《清太宗实录》第123246399页。)。 清入主中原后,在顺治年间又对蒙古地区规定了袭职、俸禄、婚娶、刑罚等一系列条例(注:“顺治九年八月,更定婚娶之制。”“顺治十五年九月,定理藩院大辟条例(十三项)。”“顺治十八年四月,定外藩蒙古世职俸禄例。”《清世宗实录》第434563932页)。康雍乾时期, 随着清朝对全国各民族统治的加强,理藩院司属机构相应完备,职权范围相应扩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法制律例规定的更为丰富。这其中有:康熙朝,理藩院编纂出统治蒙古地区的律例77条,雍正朝发展为94条,均按录勋,宾客、柔远、理刑4个司的职掌, 以时间先后为序纂入《大清会典》中。乾隆朝中叶,按录勋(上、下)、柔远左(上、下)、柔远右、宾客、理刑、银库8个司职掌编纂的法令法规集告成;乾隆末年, 一部含有案例及理藩院条令汇编的《蒙古律例》也增修完毕。上述律例均没有明确称作《则例》,因而后人对《则例》出现的时间就有了不相一致的看法,主要有3种意见。

康熙年间说。 《法学词典》认为《则例》编订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增订版,第823页。)。《民族词典》认为《则例》汇编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注:《民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965页。)。 《蒙古族简史》中也说:“理藩院在1696年(康熙三十五年),将清太宗以来陆续发布的125条有关蒙古的法令,汇编为《则例》。 ”(注:《蒙古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令人遗憾的是, 这两种说法究竟本于何种清代文献,这些书中均没注明,笔者虽查阅多种资料,仍没搞清,在此就教于方家。

乾隆年间说。赵云田从第一历史档案馆抄录出来的一部法规集,经其考证,认为是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成书于乾隆二十一年(1765),系稿案本。(注:赵云田:《清代理藩院·理藩院资料和理藩院研究》,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中心1988年版。)但这本《则例》与正式颁行的《则例》体例完全不同,其名称由来该书也未予说明。另近人邓衍林在《中国边疆图籍录》一书中记载有清乾隆间抄本《则例》(存宾客、柔远右、柔远左、理刑、录勋、银库6司),此本《则例》也未见到。

嘉庆年间说。刘广安在《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一书中认为:最早的《则例》应是嘉庆朝出现,嘉庆二十年(1815)编纂完成,嘉庆二十二年(1817)刊刻颁行。(注: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二章第1171315页。 )张羽新也与他的看法相同,认为,乾隆开民族立法的纪元,首先制定了《蒙古律例》。但到嘉庆初不能适用,于是嘉庆十六年(1811)提出修撰《则例》问题,嘉庆二十二年(1817)正式公布实行。(注:张羽新:《重印〈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序》,见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线装本。)这种说法源于光绪本《则例·原奏》,有明确的史料出处,也是目前普遍一致的看法。

2.《则例》与《蒙古律例》的关系。

《蒙古律例》是清对蒙古地区的法令汇编,其中大部分条例为乾隆年间奏定,共12209条。目前能看到的汉文本《蒙古律例》有乾隆、嘉庆年间刊刻的两种版本。

一种意见认为《则例》吸收了《蒙古律例》的内容。

张晋藩在《清律研究》中谈到:嘉庆朝的《则例》既以乾隆五十四年的《蒙古律例》为基础,又是它的发展。就体系而言,《蒙古律例》12门中被《则例》完全保留下来的有首告、人命、捕亡、杂犯4门。 变通沿用的有官衔、朝贡、盗贼、断狱、喇嘛例、户口差徭、会盟行军、边境卡哨8门。至于《蒙古律例》的内容,大部分为《则例》所吸收。(注:张晋藩:《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刘广安认为:《则例》是从《蒙古律例》发展而来的。但在《则例》编纂之后,清代文献中仍习惯称《则例》为“蒙古则例”,或简称为“蒙古例”。乾隆朝以后,清朝对蒙古地区管辖的强化,《蒙古律例》的内容已满足不了清朝治理蒙古地区的需要,所以《则例》除了吸收《蒙古律例》的内容之外,又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注: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二章第1171315页。)

徐晓光、陈光国在《清朝对“蒙古例”、〈理藩院则例〉的制定与修订》一文中也有相似的看法。他们认为:乾隆五十四年重新校定的《蒙古律例》是制定《则例》时依据的底本。《蒙古律例》和许多未曾入律的档案,是理藩院处理蒙古地区行政事务、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日常事务的基本准则。(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徐晓光、陈光国文。)

潘世宪在《蒙古民族地方法制史概要》(油印本,1983年)中也认为:《则例》是《蒙古律例》的续纂。

另一种意见认为《则例》不是《蒙古律例》的续篇。

持这种看法的是 赵云田 先生。他在《〈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一文中认为:《蒙古律例》和《则例》是两部内涵不尽相同的书,尽管《则例》修纂时吸取了《蒙古律例》的某些成份,也不能把前者看成是后者的续篇。从《则例·原奏》中可以看出,《则例》编纂时没有参考乾隆三十一年(1766)殿刻本《蒙古律例》,它参考的只是嘉庆年间刊本《蒙古律例》,即把209条逐一校阅,删20条,余189 条内修改178条,修并2条,增纂526条,共713条。可见, 嘉庆二十二年等刊本《则例》基本上是新修纂的一部分。不仅如此,就在清政府决定编纂《则例》之后,嘉庆朝的《蒙古律例》仍在续纂。(注:《清史研究》1995年第3期赵云田文。)

3.《则例》的体例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有两种体例。

赵云田说:从体例上讲,汉文本《则例》有两种不同形式的本子,一是乾隆朝内府抄本,一为嘉庆二十二年等刊本。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不分卷,是就当时理藩院所辖录勋、宾客、柔远左、柔远右、理刑5个司属机构的职掌,以时间先后为序记述的。 而嘉庆二十二年汉文本《则例》,是清理藩院的第一部刊本《则例》。之后,道光朝两次增删,光绪朝第三次续纂。(注:《清史研究》1995年第3期赵云田文。)

史筠在《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一书中也认为:嘉庆朝所修《则例》的体例与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的体例迥然不同。它已完全摆脱了传统的按时间顺序排列历年例案的体例,而是按不同性质的问题,分门别类,缕析条分,综合论列;也不再只是处理问题的例年纪事,而是纂成了律条。嘉庆朝所修的《则例》,基本成为以后几次续修的定式。(注:史筠:《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另一种意见认为内府抄本《则例》不能与刊本《则例》相提并论。徐晓光、陈光国认为:正式编纂《则例》之前,通常将《蒙古律例》也称之为《蒙古则例》,但此《则例》并非嘉庆朝以后的《则例》。第一,从时间来说,《则例》嘉庆朝才有,乾隆朝还没有。第二,从体例和内容来说,乾隆朝内府抄本与嘉庆朝以后刊本显然不同。第三,编辑内府抄本不是一次正式的立法活动,所载法规也未颁布实行,其法律效力较小,不能与《则例》相提并论。(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徐晓光、陈光国文。)

我这里把张羽新关于《则例》、《会典》、《会典事例》三种体裁产生的时间及特点所作的比较抄录下来,对我们了解《则例》的体例问题很有帮助。他说:《则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其源盖出《会典》,但又各具特点。清入关前,即仿效明朝,创修会典。入关后,康雍乾嘉光绪五朝,曾奉敕撰修。乾隆年间,《会典》之外,另编各部《则例》。嘉庆续修《会典》时,别编《事例》。自此,成为一代定制,凡续修《会典》,即同时续修《则例》和《会典事例》,各自成书,一起颁行。它们虽都是根据当时的典章制度,以《实录》和中央政府各部的档案为依据编纂的,但体例不同,内容各有侧重。《会典》为一代政治总纲,其理藩院部分,以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6个司为纲编写。各部《则例》以各部职掌为纲, 将处理各种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分类编写,《理藩院则例》分通例、旗分、品秩、袭职等60余门编纂。《事例》则各门各目,因革损益,按年排比。理藩院部分,是按封爵、喇嘛封号、设官、户丁等19门,分别将有关档案按年月编写,要了解各项制度的变化,可根据年月,检索即得。(注:张羽新:《重印〈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序》,见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线装本。)

赵云田把内府抄本《则例》与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有关目录进行比较后也认为:“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不仅是一个稿案本,而且很有可能就是乾隆朝《大清会典》理藩院部分事例的辑录,换言之,就是乾隆朝《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部分编纂过程中的未刊本”。(注:《清史研究》1995年第3期赵云田文。)

4.《则例》的性质问题。

我根据学者们不同的意见,归纳为4种观点。

 

(一)认为是一部法典或民族法典。

 

《法学词典》认为:《则例》是专为蒙古族人适用而编订的法典。(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增订版,第823页。)

张晋藩认为:嘉庆二十二年(1817)颁行的《则例》是有清一代民族立法集大成之作。(注:张晋藩:《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页。)可称之是中国立法史上的第一部民族行政法典, 纵观《则例》的体系与内容,可以认定,它是民族法规中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民族立法,也是使用地区最广泛的一部以行政法为主体,诸法合体的民族法典。(注: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78页。)

史筠的《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一书中所说的“理藩院则例”,包括有清一代历朝所修《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中关于理藩院的例案或事例:包括乾隆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以及后来多次增修的《则例》;也包括《回疆则例》、《蒙古律例》,以及《西藏通制》等。他认为:上述理藩院则例,是我国封建王朝史上的相当完备的民族法典。这部法典在我国近300年来的历史上影响甚大, 它对于巩固满蒙民族联盟,对于维系蒙古、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的统一,起了重要作用。理藩院则例一直沿袭到清朝被推翻以后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它的许多规定,直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仍在沿用。(注:史筠:《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二)认为是专门法规、行政法规。

 

刘广安认为:嘉庆二十二年刊刻颁行的《则例》是清开国以来民族立法集大成的产物。它以民族立法史上空前庞大的体系、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成为清代民族立法的代表作。它是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它尚不具备“法典”的一些重要条件,不能称之为“法典”。《则例》的修纂是清朝的一种立法活动,不是一种简单的“法规汇编”活动。《则例》不是一部法规汇编,而是一部经过一定立法程序编纂出来的专门法规。(注: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二章第1171315页。)

赵云田在《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一书中谈到:《则例》是清朝统治蒙古族和西北地区其他少数民族的行政法规。(注: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6页。)

 

(三)认为是综合性法规。

 

徐晓光、陈光国认为:《则例》是适用于蒙古及西部、北部地区各少数民族的综合性法规,但它的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蒙古地区的“自治条款”。同时,它又是理藩院机关内部的“工作条例”。(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徐晓光、陈光国文。)

郑秦在《清朝统治边疆少数民族区域的法律措施》一文中谈到:《则例》的制定是清朝关于蒙古立法定型化的标志。《则例》决不只是(虽然也包括)理藩院机关内部的“工作条例”,而具有关于蒙古等边疆“基本法”的性质。由于它规定了许多不同于内地的由蒙古王公札萨克专门行使于蒙古地区的法律条款,也可视为一种“自治条例”。《则例》中有大量的关于刑事、民事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有关蒙古等地区基本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法律规范,是综合性诸法合体的法典,与中原传统的法律形式一致。(注:郑秦文见《民族研究》1988年第12期。)

苏钦在《〈理藩院则例〉性质初探》一文中也认为:《则例》是理藩院机关内部的一部工作条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也是清朝国家制定的一部适用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规。(注:苏钦文见《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

 

(四)认为是法令汇编、法律依据。

 

《民族词典》中写道:《则例》是处理蒙古族事务的法令汇编。(注:《民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965页。)

《蒙古族简史》、《中国北方民族关系史》分别写道:理藩院将清太宗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蒙古的法令汇编成《则例》,作为处断蒙古事务,调整、巩固蒙古封建主对清朝的臣属关系和蒙古社会内部的阶级关系,以及维护蒙古社会秩序的法律依据。(注:《蒙古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为了治理蒙古, 清朝制定了《则例》、《蒙古律例》等,以此作为统治蒙古的法律依据和准绳。(注:《中国北方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423页。)

我粗浅地将近年来学术界对《则例》的整理研究概况作了如上回顾。可以看出,《则例》的整理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有些问题仍未解决,如康熙年间是否编修过《则例》?乾隆内府抄本是否是《则例》?《则例》是一笔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清理这笔遗产,不但能丰富我们对清朝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认识,也能拓展中国边疆史、法制史、民族史的研究领域。

 

 

(资料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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