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朝向无全权大臣”:鸦片战争时期对外议约的钦差大臣
二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的出现
三 19世纪60年代中外议订通商条约时全权大臣的形成
四 余 论
西方外交体系通过欧洲各国的战争与国际会议得到规范,又伴随着英法等国的殖民扩张而传播,表现为欧洲外交制度在世界各地的强力移植,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也开始接触并加以运用,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研究。结合本文对全权代表议约制度的分析来看,既有研究忽视了它的丰富面貌。一方面,欧洲外交制度与国际法是不断发展的,其中19世纪正是大变革的时期,尽管制度发展存在各种问题,但西方外交官却在实践中选取最利己的方式。西方全权代表的权限逐渐受到限制,他们签订的条约会被本国政府拒绝批准,然而却要求清朝全权大臣自主行事,皇帝必须批准不平等条约,外交制度本身成为他们攫取权益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文化的不同,现实需求的差异,他们在运用同样的西方外交制度时会出现区别,如奥斯曼帝国与日本在运用西方议约制度时,就有着各自的方式。就近代中国而言,遇到了许多西方制度,其中一些制度与中国存在趋同之处,有的是中国历代从未出现过的,更加极端的则是为西方侵略中国而服务。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交往越发频繁,清朝制度也发生变化,进而表现为中西方多种因素共同参与、互相调适的清代中国外交转型。至于从中国攫取权益的制度,在清朝君臣的强力抵制下,显然就难以落实。结合晚清全权大臣的形成来看,全权代表议约制度在中国的运用兼具这些方面,而与内政的互动,使清朝议约交涉的情况更加复杂。因此关于近代中国对西方外交制度的运用,不能仅仅将重心放在西方国家上,更需要从中国自身出发,对清朝制度变革与理念变迁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进行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