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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琯
魏琯
      

魏琯,字昭华,山东寿光黄家桥人(山东省寿光县)。生卒年不详。祖翰,“性好周急”。[1]父约。魏琯长于明朝末期,天启七年(1627年)中举,崇祯十年(1637年)考取进士。这时,各地农民起义风起云涌。面对着明朝行将崩溃之势,魏琯不仅赞赏那些“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的朝廷命官,并尤为推崇“艰险不避、九死不回”的所谓“烈丈夫”。[2]他本人就曾于家乡镇压“寇乱”,“有捍御全城功”;[3]又于河间府任上多次清剿当地义师。到了明亡前夕,他已由一名推官升至兵部侍郎。 

清顺治二年二月初三( 1645228),魏琯由御史傅景星举荐授为湖广道监察御史,从此开始仕清。是年五月,受命巡按陕西、甘肃。辞朝之日,他根据张献忠领导的大西义军已在四川建立政权的情况,提请清政府“切切以汉中为虑”。到任之后,以其“目击情形”,再次疏言“若不急加剪除,必为秦患”!恳请清政府早下决断,“速发迅扫”。[4]同一天(ll月四日),当他得知大顺军的杰出领袖李自成牺牲的消息后,立即在另一启本中吹捧多尔衮“义高万古,气畅三灵”,表示“今皇上为前朝之君父雪愤,凡有血气,有不尊亲者哉”!他“举手加额,叩天呼地”,并盼望其他地区也“弹指可定”。[5]这就是他甘为“贰臣”的根本所在。 

同年十二月,甘肃凉州的士兵索饷哗变,力夺当地的参议道署。这次兵变很快就失败了,为首者二十余人被捕。魏琯认为“养奸滋乱”起自明末。对于这些人“宜严为创惩,有犯无赦”![6]结果,那些被捕者均遭杀害。清政府特此下令:“后有犯者,首从皆骈斩,著为令。”[7]在巡按陕西任内,他还曾议请在甘肃开马市,拢络当地回民,以固西睡,获准实行。 

从顺治三年到七年,魏琯受任江宁学政。还京后,至顺治八年(1651年),任河南道监察御史,数次“弹劾不法,秉宪不阿”。[8]顺治八年二月,他首劾漕运总督吴惟华“营私误漕”。[9]当时,昊惟华请自捐银万两,以助兵饷。其实,这万两白银全部是贪污纳贿、苛取民间所得。[10]魏琯指明在淮扬连年水旱的情况下,他们对当地百姓“辗转追呼,难以悉数”![11]巡漕御史张中元也列款劾其“贪婪不职”。[12]经审俱实,遂将吴惟华削爵夺职、永不叙用。同年闰二月,都察院甄别台员,魏琯被列为一等第一名。三月,他又弹刻郧阳巡抚赵兆麟,因其所举劾的六十余名文武属吏于甄别时仅纠劾了其中的三名,而这三名又均属老病、微末之官。对此,顺治帝在上谕中不仅斥责了赵兆麟,而且,严诫其他督抚“不得仅劾微员苟且塞责”。[13] 

顺治九年(1652年)七月,魏琯晋职为顺天府府丞。次年二月二十七日,由于洪承畴的荐举,顺治召见了他同其他三名汉官,询问了他们的履历,这对他们自然是一种“殊恩”。是年五月初,魏琯升为大理寺卿,对于已定死罪的待决囚犯,他“请敕会审诸臣,慎之又慎,于矜减外,复多缓决,以符钦恤之意”。顺治令“所司议行”。[14]在这期间,兵部题请将原属兵部督捕的八旗逃人归大理寺负责。魏琯提出二点不同之见。一,大理寺不设刑具,也无捕役之人。二,大理寺正卿官不过三品,其属吏均属参领、佐领衔,而逃人多系八旗大员所属。所以,不宜统理此事。于是,清廷决定增设督捕侍郎一职,专责缉捕逃人,另立专署,自有属吏。顺治十一年(1654年)正月中,他又由大理寺卿升为兵部督捕右侍郎。[15]这是魏馆仕清以来的最高官职。 

魏琯任此职只有五个月。在此前后,清初统治阶级内部对于逃人法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一部分汉官之中,他们认为窝主之罪,重过逃人,株连太多,持法不平。魏琯也在其列。顺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 1654314),他在《谏籍没逃窝疏》[16]中着重谈了以下几点: 

首先,按清律条文,籍没只对“叛逆”,而“强盗”已免此律。多年以来,惟独对窝主仍行此律且沿用至今,莫非窝主之罪反重于强盗?况且,对于强盗、逃人尚视其不同罪状而轻重有别,但一旦定为窝主者则即行籍没,如此逃轻窝重,“非法之平也”。再者,严立逃人法是因为当初逃人太多,如今已十一年了,“民之死于法、死于牵连者几数千百家”!最初,这些人随其主从盛京远道至京,由于法律不明和“骨肉”之情,有逃人,也有窝主,当时全是“真”情。而当今的情况则“变态多端,难以悉数”。有投充而来者、获准他往者,甚至有逃人借机谋害其主者。所以,逃窝之人未必皆真。基于这种情况,其结果往往“一人而连株数家”,因“一事而骚动通邑”。“问官篙目而棘手”,“民间重足而吞声”。于国于民,均为不便!他主张应“除籍没之法”,对逃人与窝主“一视同仁”,“罢籍没之令,定窝逃之法,详开条例,务期均平”。 

顺治命下部议。大臣们议为对窝主“改斩为流,免籍没”。[17]魏琯的奏请暂时得到批准,但逃人法之弊不可能由此而根本解决。因此,在其任职其间,逃人的问题仍然非常严重。是年六月初,魏琯再次为逃人法上疏,这次竟成为他获罪遭贬的导火线。 

清制对审实的窝逃之人,例应等其家人解至,一同遣戍。魏琯题请如今温疫盛行,这些人相继死于狱中。“思窝主之罪,原不至死。”他们既死,其妻儿人等在遣送途中,以至到了盛京,由于无人照顾,“恐死于饥饿者不知其几也”!他请求法外施恩,凡属上述情况者,妻儿免流徙,田宅也不必再报,如此,“则泽及枯骨矣”。顺治览罢,勃然大怒。他在其旨中避而不谈魏琯疏请的利弊,只是又一次强调了严定逃人法的原因,继而指明近年来“屡次宽减”,对窝主“罪止流徙”,但是,自魏琯到任以来,逃人却“多至数万,所获不及什一”。“魏琯明知,何得又欲求减?显见偏私市恩,殊为可恨”!严令“从重议处具奏”。[18]六日后,济尔哈朗等秉承谕旨,议魏琯之罪当绞。其主要理由是“欲使满洲家人尽数逃散,奸诡之谋显然”![19]顺治赞成济尔哈朗所奏,但在具体处理上,他采取了惩处这类汉官的常见手法:“本当重处,姑从宽宥”,降三级调用。[20]同年七月,魏琯降职为通政使司右参议。魏琯因谏言获罪自此始。 

同年八月,山东德州秀才吕煌私匿逃人并托千总杨献忠行贿于逃人本主一案发生。对此,顺治传旨“贪官受赃,诏款不赦”。兵部各官“显有受贿情弊”,[21]命议处回奏。这一案件株连了魏琯与满汉要臣及其他各官十二人,其中,魏琯所受惩处最重。议政诸王列其罪为“条奏逃人减等,明为吕煌而发。及满官欲参德州知州侨昌年,又强行沮住”。[22]从此,魏琯被夺职流徙。他涕泅交流,发戍盛京,“穷荒旅羁,饮食艰辛”,开始了“黄沙莽莽恶风吹”的犯官生活。[23]不久,魏琯病死于辽阳戍所。当时,其子魏之京随侍在侧,“号痛乞棺,感动路人”,[24]卖棺者减价与之,这才将魏琯就地埋葬。 

早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 正月初九 ,吏部在遵谕开列因建言而降革的四十名官吏中只字未提魏琯之事。事隔十二天,都察院左都御史屠赖在其奏疏的末尾第一次将魏琯提出,他认为魏琯等三人“其罪虽分轻重,实皆由于进言,似应一体开列”。[25]顺治虽命议政各王讨论奏明,但未得宽赦。时过四年,当御史李森先为之请赦时,遭到了顺治的申斥。直到顺治十七年七月初五( 1660 年8 月10 ),由于灾异出现等原因,顺治在吏部奉旨呈上的谏言得罪各官名单中写到:“魏琯当日所犯情罪颇轻,魏琯己故,著免罪,归其骸骨。”[26]于是,魏琯不但得以归葬于祖坟,同时,还列入原籍的乡贤祠。其时,寿光县令王克生为此在诗中曾有“我公自今荣不死”和“它山突兀非其群”等句,[27]从侧面反映了魏琯死后被赦在当时汉官中的影响。 

 



[1] 康熙三十七年修《寿光县志》卷26<义厚传凡。 

[2] 康熙三十七年修《寿光县志》卷26<义厚传凡。卷24<忠节传)。 

[3] 康熙三十七年修《寿光县志》卷26<义厚传凡。卷21<事功传>。 

[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六辑,第140,141页。  

[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六辑,第140,141页。 

[6]《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魏琯>。  

[7]《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魏琯>。 

[8]《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魏琯>。 

[9]《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吴惟华>。  

[10]《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吴惟华>。 

[11]《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魏琯>。 

[12]《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吴惟华>。  

[13]《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魏琯>。  

[14] 本段见《清世祖实录》卷66,72、卷75、卷80 

[15]《清史列传》卷79<贰臣传乙·魏琯>。  

[16] 康熙三十七年修《寿光县志》卷26《义厚传》。卷12《艺文志》。  

[17]《贰臣传》卷10<魏琯传>。 

[18]《清世祖实录》卷84,3页。 

[19]《清世祖实录》卷84,3页。第17-18页。 

[20]《清世祖实录》卷84,3页。第17-18页。 

[21]《清世祖实录》卷85,第17-18页。 

[22]《清世祖实录》卷85,第17-18页。 

[23] 康熙三十七年修《寿光县志》卷26<义厚传>。卷25<孝友传·魏之京>。 

[24] 康熙三十七年修《寿光县志》卷26<义厚传>。卷25<孝友传·魏之京>。 

[25]《清世祖实录》卷85,第17-18页。卷88,第15页。  

[26]《清世祖实录》卷85,第17-18页。卷138,第3页。 

[27] 康熙三十七年修《寿光县志》卷26<义厚传>。卷12〈艺文志·魏昭华先生崇祀乡贤作云门行以美之>。 

 

(资料来源:《清代人物传稿》,上编,第一卷,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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