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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璸
陈璸
     

陈璸,字文焕,号眉川。生于顺治十二年(1655),卒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十月。广东雷州府海康人。出身寒微,“原系海滨务农之人,非世家大族”。①幼年“颖异好学”,及长,“性廉洁甘淡泊,所学以程朱为宗,非圣贤之书不读”。②康熙三十三年(1694)中进士,以县令起家,累官至福建巡抚,以人品“清介简重”为时人推崇,康熙赞其为“清廉中之卓绝者”。

    陈璸壮年得志。三十九年(1700)任福建古田县令,莅任后,见古田多山,丁田混错,赋役轻重不均,民人苦累,相率逋逃迁徙,或有集聚山中举事者。陈璸遂请旨平其赋役,民困稍苏。

四十一年(1702),改调台湾县令。时清朝统一台湾方二十年,规制尚未完善,且土著与渡海之民杂处,游闲者大有人在。陈璸到任后,首先劝励农桑,为民兴利除弊。他见贫民渡海谋生,苦于船丁需索,下令禁革。遇秋欠,则开仓賑济。又兴办学校,广行教化,按期课士,风气为之一变。陈璸为治,政平廉正,无苞苴之私,时人记载说:当地民人“唯恐上考荣迁,不得长蒙其治化。”3 

四十二年(1703),陈璸行取入京。四十四年(1705)授刑部主事。次年,迁刑部员外郎,再迁兵部郎中。四十八年(1709)命充会试同考官,出任四川学道,陈璸清介公慎如故,到官之日,“止以一力自随,樸被萧然”。④履任后唯以甄拔人才为职。时川省吏治废弛,官吏贪黩凤行,而陈璸却一尘不染。他杜绝请托馈遗,论才取士,任事勤勉持重,常至深夜不辍,以故案无遗牍纰缪。四十九年(1710)三月,康熙帝以四川地方官吏加派勒民,诏谕诫饬,谓:“近闻四川官员,唯学道陈璸操守尚清廉。其余地方官,横行加派,恣肆者甚多。”5

    十二月,福建巡抚张伯行疏荐:“璸旧任古田、台湾二县,廉能著称,舆情悦服,至今不忘。”⑥遂令璸补福建台湾道。陈璸抵台之日,民人念其从前惠政,“欢声腾沸,遍道聚迎,妇女儿童亦识为司马相如复来也”。⑦陈璸再官旧地,亦欣喜异常,“以前所未得自便者,今可一意举行”,一展抱负。他视事之后,即更张诸政,厘剔积弊数十端,凡有便于民者,皆力行之。建立社仓,以为水旱灾荒之备;请蠲缓征,以轻民赋之重,并亲至郊野农田询疾问苦。康熙五十三年(1714)台湾遇饥,他屏却随从,单骑履田间察视民情,设法赈恤。又振兴文教,建学设塾,修朱子祠于学宫之右,并亲至学官讲经授史,诸生童子环立左右示以文作。由于他“正学厉俗,镇以廉静,番民帖然”。⑧陈璸任台湾道四年,一介不取,而且“所应得银三万两,并未入己,俱于修理炮台等公事动用”,⑨余者封诸府库,其廉洁奉公如此,故“所属惮之”。

    康熙五十三年(1714)十二月,湖南巡抚员缺,诏命九卿简选。康熙帝指名问陈璸居官如何?大学士李光地赞其“居官好,操守清”。⑩陈璸遂以道员超擢湖南巡抚。赴任湖南,陈璸依旧“单骑之官,老仆三人负敝簏以从”。11行装之简,使前来迎接的僚属不敢相认,“逆境上,莫知其为公也”。12抵任后除钱粮火耗之弊。遇州县官循例馈送,一文不纳。时有湘潭知县王爰溱横役累民,陈璸深恶之,于康熙五十四年(1715)九月,上疏弹劾,并劾长沙知府薛琳声恂庇不纠之罪。于是,王爰溱坐罢,薛琳声降秩三级。

    十月,陈殯经认真察访,将湖南应举事宜,析为十条,上奏朝廷,曰。禁加耗以甦民困;禁酷刑以重民命;粜积谷以济民食;置社仓以从民便;崇节俭以惜民财;禁馈送以肃官箴;先起运以清钱粮,隆书院以兴文教;饬武备以实营伍;停开采以防民患。13疏上,康熙帝甚是不悦,责之曰。“陈璸为封疆大吏,兴利除弊,乃伊分内事。火耗应革则竟革之,何用申奏?伊请禁之意,特欲自表其清,以前官为不足算耳。”命其指名参奏,加耗起自何年何抚?不可“含糊以诬人”。又曰:“陈殯甫任巡抚,辄发大言,……衹以年逼桑榆,在任无几,藉此博身后虚名耳。”14

    陈璸所奏,虽有沽名钓誉之嫌,然所请诸款于吏治民生不无裨益。他说:“每见下属馈送上司,至赃罪发觉,开款抵销。应申禁自府道以下不许收受州县官馈送,使州县官有所顾忌,不敢横征科敛。”又指出,“今人一入仕官,于饮食、衣服、器用及交际往来,皆备极华侈。多所费必多所取,方面取之有司,有司取之小民,脸削无已。应申严奢侈之禁。”15其所指皆属官场积习。

    是年十二月,陈璸调任福建巡抚。在此之前曾奏请入觐,陛见时奏称:“贪官不在所取之多寡,取一钱即与取千百万金等。必一钱不取,方可谓之清廉。人所以贪取钱财者,皆因艰于用度。臣曾任县令,便不至于穷苦,即不取一钱,衣食亦能充足。”16陈璸由衷之言,改变了康熙因前疏产生的成见,对大学士松柱等人说:“朕昨召陈璸入见,细察其举动言语,实系清官。谓将来全无报复私仇之事,朕不能保。但就现在观之,真能为人所不能为,与苦行僧无异。且陈璸系海滨务农之人,非世家大族、朝中士大夫,又无门生故旧。而天下之人莫不知其清,苟非真清,岂能至此?”称陈璸学问虽平常,而其才尚能办事。“凡为地方官者,但能持己以正,不为非法之事,即称良吏。如陈璸者,岂可多得?国家得此等人,实为符瑞。允宜从优表异,以鼓励清操”。17

    清代官员正俸较低,存留地方公费亦为乏用,两项补给尽出“火耗”。陈璸历任,严禁“火耗”之弊。所以,康熙虽然称赞陈璸之清,相信“陈璸办事必好”,“人极和平”。18但又有“清廉者为人多刻”之虞,尤恐严禁加耗,別生弊端,故当陈璸离京陛辞时,康熙首

先问闽省有否加耗,陈璸以“台湾三县无之”奏对,康熙温旨诫谕曰;“从前各州县有存留银两,公费尚有所出,后议尽归户部,州县无以办公。若将火耗分毫尽禁,恐不能行,且恐别人弊端,为民厉。”又曰;“做清官诚善,但恐清而刻,人便不能相安,须以清而不刻为尚。”19言外之意,火耗之禁不可通行闽省,更不可分毫尽革。

    康熙五十五年(1716)初,陈璸赴福建上任,兴文教、严海防。四月,疏陈建阳县考亭书院为先贤朱子晚年卜居故址,城外有朱子祠宇,俱年久失修,愿与总督滅保捐费,委员修葺。又请赐朱子出生地尤溪县城外南溪所立朱子祠匾额,均报可,御赐“文山毓哲”匾额。其时,台湾、廈门海防不靖,盗船剽掠,过往渔船、商船多受其害。陈璸筹划捕获,于是年七月上疏朝廷,曰;“台厦防海贼,必定会哨之期,申护送之令,取连环之保。”建议提标水师、澎湖水师及台协水师,每月会哨一次;往台湾澎湖贸易之船,必集至二三十只,由台

厦两汛地拨哨船三四只护送方许出港;海中遇敌不救,以通同劫罪论究。20疏下部议,以海防已有定例,所奏繁琐难行驳回。康熙命再改。十月,兵部议准护送台湾、澎湖贸易商船一事,“应如所请”。21

    十一月,总督满保入觐,陈璸兼摄闽浙总督,奉命巡海。他“自赉行粮,屏绝供亿”,22即“应得银两亦未沾染”。23先是,陈璸奏请以闽省征收捐谷应交巡抚作为公费银之一万五千两,拨充饷银,后又请以巡抚一年支取司库余平项下银六千五百两,用作赏兵给役

费用,以充饷银。24康熙认为,此两项银两非同正项钱粮,若允所请,嗣后人所效之,便为贪吏开侵蚀索取之便,遂寝其议。

    康熙五十六年(717)二月,陈璸年已六十二岁。为奖掖新进,他疏荐惠安知县田广运、永春知县陈璘等十二人,以其“征收钱粮有方,居官声名俱好”,请破格提拔。康熙称其“所奏甚善”,命部议叙田广运等,以为众县官之劝。

    时广东雷州府东洋塘堤岸失修多年,每逢海潮,即泛滥成灾,侵损海康、遂溪两县民田万顷。作为家乡人,陈璸念念不忘乡梓至情,康熙五十七年(178)正月,奏请拨司库现贮之公费银、并其俸银五千两以助工费,解交广东督抚命人督修。“堤岸自是永固,乡人蒙其利”。25

陈璸为公肯仗义捐纳,自奉却勘薄俭。平日在官亦布衣素服,“每食草具疏粝,佐以老薑少许而已”。26为人不善交际,“起居止一厅事”。唯知勤于政务,每日“昧爽治事,夜分始罢”,27一切章奏尽出己手。陈璸“不知营家”,亦“不知爱身”,28以致积劳成疾,是年闰八月,病情加剧,请致仕回籍。康熙帝慰留之。十月,卒于官,享年六十三岁。遗疏言。闽省“应交臣衙门公费及余平银二项,除支用外,现存司库银一万三千四百余两。应令接印抚臣委员解京,充西师之费,以尽臣未尽之心”。29众人往吊,唯见“一绨袍复以布衾而已,同僚入视者莫不感泣”。30康熙闻之,亦感触颇深,他说;“陈璸居官甚优,操守廉洁。清官朕亦见之,如伊者,朕实未见。……诚清廉中之卓绝者”。31命追授礼部尚书,祭葬、立碑与谥,俱照尚书例。赐谥“清端”。雍正八年(1730)入祀贤良祠。

 

  《清圣祖实录》卷266,第14页。

328  见《碑传集》卷6 8,陈璸。

4、12、19、27、30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12,陈清端公事略。

  《清圣祖实录》卷241,第17页。

13、15、20、24、29 《清史列传》卷11,陈璸传。

25  《清史稿》卷277,陈璸传。

16、23、31  《清圣祖实录》卷282,第3页。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第2137页。中华书局版。

11光绪《湖南通志》卷103,名宦。

14《康熙起居注》第三册,第2215页,中华书局版。《清圣祖实录》卷266

  4页。

17《康熙起居注》第三册,第2233

18同上书,第2250页。

21 《清圣祖实录》卷270,第11页.

22、26 民国《福建通志·名宦传》卷26

 

(资料来源:《清代人物传稿》第8卷,248-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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