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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成供词是曾国藩的伪造
李秀成供词是曾国藩的伪造

   关于李秀成供词的真伪问题,解放以前,就有人传说曾国藩家藏有李秀成供词原稿,陈寅恪见到这一原稿后觉得曾国藩不肯把它公开示人,必有不可告人之隐,已暗示不是真货。广西通志馆得此情况,便于1944年派秘书吕集义前往湘乡曾家抄录摄照,并请历史学家罗尔纲鉴定其真伪。罗氏根据故宫博物馆所藏忠王给“李昭寿谕”和庞际云供词手卷中的“忠王答词第二纸”,与曾家藏的供词原稿完全是一人手笔,断定确是忠王亲笔,并将这一藏本改名为《忠王李秀成自传原稿》,还为之笺注考证。不久年子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56年第四期上发表了《关于忠王自传原稿真伪问题的商榷》,又有丁云青把现存忠王的文件列成一表,并著文说《忠王李秀成自传原稿是曾国藩伪造的么?》遂引起了学术界对供词原稿真伪之争,同时也引出了对忠王评价问题。到了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忠王李秀成自述手稿》、《忠王李秀成自述校补本》先后由科学出版社和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62年台北世界书局影印的《李秀成亲笔手迹》问世之后,由于上面有曾国藩亲笔改写、勾勒涂抹的明显实相,很容易看出不是什么真正手迹,而是一个伪造的供词副本。自供原稿真伪问题似乎很快即可论定。然而,文化大革命中,戚本禹在《人民日报》发表了《评李秀成自述》、《怎样对待李秀成投降变节行为》,将学术上的争论纳入政治运动的轨道,扼杀了这场学术讨论。粉碎“四人帮”后,关于李秀成供词的真伪问题,又重新讨论起来。1979年荣孟源在《中华文史论丛》第一辑上,发表了他在1963年所写的《曾国藩所存(李秀成供)稿本考略》。经他考证认为《自供》不是李秀成真迹而是曾国藩删改后重抄的冒牌货。我的这篇文章则是根据曾国藩的日记、书信、奏稿、家书中的不同说法,证明忠王供词是曾国藩的伪造,并和罗尔纲同志商榷。

  

  供词原稿,不是忠王亲笔所写

  一、罗尔纲同志的考证不足以证明供词为忠王手笔。罗尔纲同志认为供词原稿为忠王自写真本,并为之考证笺注,说“铁证有三,(一)根据庞际云家所藏讯问忠王时,庞际云令忠王自写的燕王豫王二款。(二)故宫博物馆所藏的忠王给李昭寿谕。(三)曾家所藏的忠王自传原稿。完全出于一人手笔。忠王这三件手迹的来源,是不相同的,断没有共同作伪的可能。这就可证实了忠王自传原稿,确是忠王自传的原稿无疑了。”我认为这“铁证”是不可信的。

  罗尔纲同志的根据之一,是庞际云供词手卷跋语,此跋语中写道:“同治甲子六月,湘乡伯(曾国荃)克复金陵,生擒忠酋李秀成。湘乡侯相(曾国藩)自安庆移节东下,李廉访鸿裔与际云实从,奉委会□,其忠酋手供一册,已进呈御览,其时对簿,复有数纸,亦可备参考。第一纸乃湘乡侯相手书,其中小字,则际云随讯随录。等二纸乃忠酋口操土音,语不可解,际云令其自书者。第三纸乃际云手录之供。第四、五、六纸则李眉生(李鸿裔)廉访,奉湘乡侯相之命,问辞供辞,均已分晰注明矣。辛未八月装璜成卷,嘉平立春日庞际云谨志。”罗氏根据庞际云的跋语,将答辞中第二纸所谓“令其自书者”,鉴定为忠王亲笔所写。

  查这一手卷中,曾国藩亲笔所写的问辞,与庞际云亲笔所录忠王的供辞,多至十余款,比忠王亲笔所书答辞二款,复杂得多。难道忠王被讯问时,是用两种语言答问?对关于燕豫二王的问题所答问,是口操土音,语不可解,而对其他许多问题,是用官话回答。我认为庞的理由,太不充分。另据赵烈文 七月初六 日记说“(忠王)傍晚赴市,(被杀)复作绝命词十句,无韵而鄙俚可笑,付监刑庞省三(即庞际云)叙其尽忠之意”。庞际云既不把这一绝命词上缴清廷,又未将绝命词装入手卷,此乃真正“忠王亲笔所书者”,庞际云却把它私自毁去,凭空插入所谓忠王亲笔答词,谁又能保证庞际云没有去真存伪呢?

  手卷第二纸,写的是这样的两款:“胡以□即是豫王,前是护国侯,后是豫王”。二“秦日昌即是秦日纲,是为燕王。”查曾国藩手书第一纸问辞及第四,六纸问辞中,无对胡以□的提问。故答辞第一款是答非所问。曾对第二款是这样问的:“咸丰四年九月,守田家镇系伪燕王秦日纲,所搜伪文,在船上者极多,何以称燕王是孙日昌,岂秦日纲已革,而后封孙日昌乎?而答辞没有对孙日昌作任何解答,也是答非所问。罗氏说“……本身讯供共六纸,在这文件里面,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庞际云把第二纸忠王亲笔答辞去掉,则讯和供便对不起头来”。罗氏没有把曾的提问细心研究,凭空说它有不可分割的关联,答非所问,关联又在何处?只能说是庞际云别有用心,把亲笔的绝命词毁去,而插入这伪造的第二纸,与伪造供词笔迹互为佐证,使两伪相同,无真可核。据我分析,这是曾国藩要把伪造的忠王供词,与伪造的忠王答辞,互为佐证,命庞际云先毁去忠王亲笔写的绝命词,而后用一人抄写供词及答辞,以达到无真可证,有迹皆同的目的。

  罗尔纲同志说谕李昭寿书是忠王亲笔自写,这也不可能。罗氏说“我鉴定《谕李昭寿书》为忠王亲笔书信,是根据忠王亲笔答辞的字迹来鉴定《忠王自传原稿》去鉴定出来的”;又说《谕李昭寿书》不是他人能够代笔的,只有忠王本人对李昭寿,才写得出这封充沛热情,爱憎分明,动人心弦的书信”。

  窃阅忠王给李昭寿谕的影印,前书“钧谕”一字,后写“副掌率后军主将李钧谕、李昭寿知之”,中写谕词,文笔流畅,行路整洁,纯属官样文章。一般均由长官属意,幕僚撰稿,中经审定抄录盖印、存案等一系列手续,始行发出,断无由长官自撰自写之理。此谕发于八年十月,是忠王英王打败三河李续宾后,在宿松的英王败于二郎河,在太湖潜山的忠王,正军务紧迫,戎马倥偬,哪有时间撰写此谕。撰稿的人既系忠王幕僚多用□梧方言,有何足怪?如果曾国藩用俘获的曾经为忠王撰写“李昭寿谕”的书吏来撰录忠王的供词及“答辞手卷”中的二款,则三件文物同出一人之手笔,有何不可能。这三种文物中既无一件能证明是忠王手笔,又怎么能证明三件同出忠王手笔呢?

  二、根据原稿内容的颠倒错乱,不合史实,证明供词不是忠王手笔。

  1、供词叙天京事变说:“东王威风张扬,不知自忌,一朝之大,是首一人,韦昌辉与石达开、秦日昌是大齐一心,在家计议,起首共事之人,后来东王威逼太过,此三人积怨于心,口顺而心怒,北翼二人同心一怒于东,后被北王将东王杀害,原是北王与翼王密议,独杀东王一人,因东王天王实信,权太重,要逼天王封其万岁,那时权柄皆在东王一人手上,不得不封,逼天王亲到东王府封其万岁。北翼两王不服,君臣不别,东欲专尊,后与翼王计杀东王,翼与北王密议,杀东一人,杀其兄弟三人,除此以外,俱不得多杀,后北王杀东王之后,尽将东统下亲戚属员文武大小男妇尽行杀尽,是以翼王怒之”。这段文字,涉及两个问题,即“逼封万岁”问题,与“韦石密议”问题。

  关于“逼封万岁”问题:是洪杨争权发展到了激化阶段,逼封时间,应在天京事变以前,当时,北翼两王一在江西,一在湖北,均不在京。忠王亦不在京。供词所述,显然与史实不符。关于“韦石密议”问题;在《历史研究》1979年第二期有苏双碧《石达开参与诛杨密议质疑》一文里把韦石二人,在事变前,始终不曾在一起,不能有“密议”一事,已论证得清清楚楚,忠王也不在天京,即使有“密议”一事,他也不能知道。供词如为忠王自写,决不致凭空杜撰。

  2、供词述幼主登基问题时说:“天王斯时焦急,日日烦燥,即以 五月十七日 (应是 四月二十七日 ,天历 四月十九日 )服毒而亡,那时天王既死,九帅军逼甚严,实而无法,后天王长子洪福,与登基以安合朝人心”。按此说法,幼主登基,是在天王死后,由忠王拥立的。实际上天王为了确立洪氏万世一系的帝王传统,已于庚申十年六月,即用幼主名义,颁发诏旨。又同治二年六月十六李鸿章至曾国荃信说:“昨于浒关贼馆,夺获伪文书数百件,大都金陵贼馆乞苏浙解济银米,其声甚哀。内称洪逆禅位幼主,尽黜洪氏之党,封忠王为军师,留守城内,各伪王均归调遣”。从这可以看出,天王在世,即已禅位,而非天王死后拥立幼主。

  3、关于翼王出走与和春攻陷庐州问题。供词把天京事变(丙辰六年七月),翼王出走(丁巳七年四月)写在前,而把和春攻陷庐州(乙荣五年十月初四)及一解京围,打破江南大营(丙辰六年五月十七日)写在后,而且说:“因翼王与安福二王不睦,出京远去,军民之心散乱,庐州被清廷和帅攻破,合城兵将尽亡”。事实上和春陷庐州时天京事变尚未发生,那时还是东王执政。供词把史实前后倒置,显然不是真迹。

  4、关于枞阳会议时间问题。供词说:“后通文各镇守将,凡是天朝将官,概行传齐,择日到安徽省枞阳会计,各处将臣,俱依时而来,此时正是八年九月中期,那时陈玉成由罗田麻城败转,不约而到枞阳会议矣”。枞阳会议,乃破清江北大营,解救天京的一个重大的军事会议。其时应在克庐州(戊午 七月十五日 )、攻定远(八月初)、破江北大营(八月半前后)之前,即八年六七月间,最迟亦在七月上旬。因九月中期,枞阳已成战场,不宜会议也。(见清咸丰八年十月丁未都兴阿杨载福奏“ 九月十二日 福建水师提督杨载福率湘军水师攻下枞阳炮垒”)此种重要时间,若为忠王自写必不会错。

  5、破桐城围军的叙述,不合史实。供词说:“清朝帅将,大小营寨,百有余座,自庐郡,三河、舒城、六安、庐江、巢县、无为等处,节节连营,处处严密,困逼桐城,此时我为丞相,仅有残兵六七千人(此人是翼王逃出诱去外,此是老若(弱)不能为用,故留为我使。)力敌桐城,保固皖省”。又说“那时翼王出京之后,将打宁国之兵,交与成天豫陈玉成管带”。查英王忠王合力破秦定三桐城围军,是在丁巳年二月,而石达开离京是丁巳年四月。在二月仍是翼王执政,故供词所叙不合史实。

  6、并于忠王名号问题。供词说“父名李世高,独生李秀成、李明成二人”。后又说:“我在家名号为以文,天王用我,自封忠王之时改名为李秀成”。查忠王被封王是在咸丰九年,而倪在田(扬州御寇录)说“六年二月贼自仓头入瓜州……伪地官丞相李秀成……”现广西藤县发现李秀成家的“族谱”,其中与“自述”有多处不相同,例如“李秀成之父名廷梅,李秀成本人号世高”,而在“自述”中“世高”却被说成是李秀成父亲的名字。又载侍王李世贤名“秀兰”号“世贤”,是李秀成的胞弟。在“自述”中说李世贤是堂弟。(见 八二年四月九日 人民日报第四版《广西藤县发现李秀成亲族族谱》)“自述”中不但将改名时间弄错了,而且把自己父亲的名号弄错了,甚至把胞弟说成堂弟,可见自传原稿不是忠王亲写。

  三、根据忠王没有写亲供之可能,证明供词不是忠王手笔。

  1、时间上的不可能。根据传末题记,留给忠王写供词的时间是六月二十七至七月初六,六月月小,共计只有九日。又据庞际云家藏的供词看,其中至少有三次堂讯,连同 七月初六 的宣判与行刑,共需除去四日,实际留给写供词的时间只有五日。据赵烈文日记记载:“伪忠酋李秀成伏法,渠写亲供五、六万言。”又据曾国藩的传末记:“自六月二十七至七月初六每日约写七千字”,这在时间上是不可能的。

  2、精力上的不可能。忠王在六月初五天京将要失陷的晚上,在太平门外城根率队进攻湘军地道大垒受伤,城陷后保护幼主向外撤退,饥疲困倦,遂被捕获。及解曾国荃营,曾又以刀锥遍刺臂股血流如注,以后又被囚于木笼之中。故忠王此时是困疲已极,伤痛难熬。血肉之躯,可能在几天之内写出如此冗长的作品吗?

  3、环境上的不可能。曾国荃把忠王囚于一大槛车中,置于厅堂,使人能看见。在这众目睽睽之下,在六七月之交,正值炎夏闷热季节,蝇蚋滋扰无法让避,此种环境如何能写供词。短句短诗,这是可能的,古今中外,在牢房中能写诗文的,如文天祥正气歌,方苞狱中杂记,都在千字以下。在囚笼中,写五六万字供词,我认为是不可能。

  

  供词原稿是曾国藩伪造的

  一、根据曾国藩的文件,证明忠王自供原稿是曾的伪造。曾国藩在自传末题记中写道,供词是“李秀成在囚笼中亲笔所写,自 六月二十七日 七月初六日 ,每日约写七千字”,共计九日约六万三千字。 七月初七 他给曾纪泽信说:“伪忠酋自写亲供多至五万余字,两日内看该囚亲供,如校对房本误书,殊费目力。”在他的日记中又说:“阅李秀成之供,约四万余字,一一校对,本日仅校二万余字,前八页于昨日夜过,后十页尚未校也。”又在复钱子密信中说:“李囚八日之内,在囚笼中共写三万余字,删其重复谀言,尚近三万字。”另外,这份所谓忠王自传尚有两种不同的版本。曾家所藏的原稿本,共74页,每页450字,共33300余字。还有一种是曾国藩亲自校阅的四万余字本,共36页,每页1100余字,是与曾家所藏的不同的另一种版本。如果李秀成供词确为真迹,那只会是一种字数,一种版本,不致错乱如此。可见,不同字数,不同版本的供词,只能是伪造。

  二、根据曾国藩上奏清廷供词“概从删节”问题证明供词原稿是曾的伪造。忠王就义后,供词尚有三个重要内容(即招降江西湖北各贼,言招降事宜有十要,言洪逆有十误),尚未完稿,只好推诿说“概从删节”。只把这三个内容作为提纲上奏清廷。上奏原稿,是同治三年七月初七发出的。清廷于七月十四下令要供词全文,曾国藩当时无法交出全文,只好于 七月廿九日 把安庆刻印的,与上奏本相同、没有后段的刻印本寄去搪塞。直到十二月十三清廷又下令指明要“十要十误”全文,曾国藩不得不抄送,他在《钦奉谕旨条复陈摺》里说:“谕旨有云:‘曾国藩咨送《李秀成供词》一本,昨议政王军机大臣呈进,均已览悉。末段所载,该逆宛转求生,乞贷一命,请招降江西湖北各贼,言招降事宜有十要,言洪逆有十误,均归删节,饬将原供,仍详细抄录,咨送军机处。’等因。查李秀成原供,摭拾数万言,虽多可信之处,而自夸战功,与各路军报不甚符合,其中反覆重沓,献谀乞怜,无非图延旦夕之一命。窃谓该逆断无赦理,江西湖北各贼,亦断无凭该逆尺书,全数就抚之理,是以将其支辞妄语,概行删去,既奉谕旨查询,兹将十要十误补抄进呈,以备考核”。其实,后段被删节部分,全文只有一千六、七百字,是总结和建议性文字,并没有自夸战功,与军报不合之处,可见曾国藩所谓“均归删节”的所谓“支词妄语”,是尚未伪造完稿的托词。而且清廷一再追索,他一再搪塞,真到半年之久,才抄录上奏,可见这后段三个有提纲而无内文的内容,是在杀害忠王后才伪造完稿。曾家藏本供词原稿共七十四页,从第一页到四十页,书口写有页码,整整齐齐,毫无差错,后面便不一样。也可看出不是一起完稿,而是分期完稿的。从而证明,这只能是曾国藩的伪造。

  三、根据忠王供词影印本的增减删节,证明是曾的伪造。对于犯人亲供,一般应保存原貌,也可抄一副本,以为研究方便。这是衙门法院一般规矩。今影印的所谓供词原稿,曾国藩竟在上面任意勾勒涂改,证明曾家藏本不是真迹,而是伪造副本。曾家藏本原稿是用吉字中营横条簿写的,吉字中营是曾国荃的营名,在军营衙门里,印有官衔的纸张,及长官坐位上的笔砚,都只许长官及亲信幕僚使用,决不会给死囚牢犯使用。可见,这一原稿很可能是曾氏亲信幕僚所抄。

  供词一般是机密文件,是判刑定罪的依据。案件结束后,应将原件呈缴上级,或留衙署档案室中备查,如供词刻印流传,则应将原件公开示众以表明不是伪造诬陷。曾国藩既不肯将原件上缴军机处,又不肯公开示人,即此已说明是曾的伪造,所以陈寅恪断言“必有不可告人之隐”是一矢中的的。

  “功罪有时曾倒置,是非终究在人间”。供词的真假问题,我相信在各方面研究核实后是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由于我已耄耋,仅将昔年残存旧稿加以整理,但自信有根有据。欢迎研讨,接受批评。

 

  

  (资料来源:《江淮论坛》19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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