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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州事变看乾隆朝民变的政府对策
从河州事变看乾隆朝民变的政府对策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甘肃元顿教首王伏林自称弥勒佛转世,倡言天下末劫,欲借召开龙华大会之机,取河州占省城,后遭到清政府的残酷镇压而失败。此案是有清一代西北地区由秘密宗教发动的规模最大的一次民变。马西沙先生较早利用档案材料对河州事变作了描述。①清朝中央与地方官员在镇压河州事变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有效的处置措施,迅速控制了局势。笔者将在分析这些具体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乾隆朝民变的政府对策。
   一、王伏林及其元顿教
    王伏林,乾隆五年(1740年)生,甘肃狄道州沙泥站红济桥人,曾出家为僧,后还俗。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王伏林来到河州,兴立元顿教,“因入教的人名单内系朱笔标的,又名红单教”,亦称“悄悄会”。教内有《十转经》、《弥勒真经》等宝卷,“说的都是古佛临凡,欲度有缘的话”。[1]教徒入教时,教主先传授三皈五戒,命其“每早吸日光三口,能避水火”。[2]王伏林自称弥勒佛转世,其母系五圣老母转世,其妹系观音老母转世,自己法力甚大,能点石成金,有避火的咒语,不怕刀兵水火,如拜他为师可以消灾延寿。为号召徒众,王伏林诡称其母“有件扫霞衣,凡投在他门下的,他把姓名写在衣上,待天上星辰全时,作起法来,将衣轮转,要何星附在何人身上,那星就会掉下来随在人身,那人得了星宿,就猛勇无敌,一切不怕”。[1]王伏林常住在河州教徒张志明家中。张志明向人宣称王伏林是弥勒佛转世,要度有缘人,入了他的教,日后有好处,并称“现在是末劫之时,从了教主王伏林,就遇劫不死”。[2]党日清、支文召等人或拜王伏林、或拜张志明为师相率入教,并在四处广为收徒。
    王伏林在元顿教中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组织系统:大教主、正教王:王伏林;二教主、北霸天、休乐王:张志明,系世界佛三教主;三教主、东霸天、迎春王:王九儿;四教主、西霸天、相继王:石忠信;南霸天、焰摩王:王得彦;军师:赫天祥;将军:王丙顺;八卦头领:坎卦党日清、艮卦王丙信、震卦沈显义、巽卦支文召等;金刚:党善宗、罗存法等;十二星:黄国其、王天宗、孔玉珠等;二十八宿:壁水狳何宗信、娄金狗罗常三、斗木獬王开住、角木蛟王和尚、女土蝠王桃花保等。尚未封全。
    二、河州事变的经过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初九日,二教主张志明将石忠信、支文召、王丙信、党曰清等人招到罗聚洪家商议起事计划,约于十一月十二日先派人到河州城里埋伏,夜间率众攻城,得了河州,十五日去抢兰州。后据教徒杨伏龙供称,其起事源于《十转经》宝卷中有“头一转在河州开荒下种”,教内又有“正月里,春花开,万寿宫里显道来”之说,“故此要在河州会集,先取了河州的印信,就往兰州坐万寿宫。到了万寿宫,现出当来佛,众人就扶他(王伏林)为首。”[2]张志明又令众人在乡里广造舆论,定于下月初四日起在白塔寺王家坡“同建龙华大会,救度众生,若有携带家口前来赴会的,功果圆满,点金赐予众人,全家都有好处”。[3]十一月初四日,王伏林、张志明、王九儿等在王家坡王丙信家竖起三幡,每日念经。“那些乡民听得活佛度世,都听信了,带了家小纷纷聚会,约有一千多人”。[4]王伏林命前来赴会的这些“有缘人”,都在衣服后领上挂一块白布作为记号,并吩咐按五方五色(东青,南赤,中黄,西白,北黑)各穿衣裤,如郝天祥“是北方,即穿黑裤”,[3]以为旗号。王伏林还派人在王家坡各巷口严密防守。初五日,甘肃河州知州杨赓飏闻知白塔寺有人结会竖旙念经,遂命令捕役前去查拿,并立即将情况报知陕甘总督勒尔谨。当日,教徒王存儿、王桃花等人在王家坡“各执刀棍拒捕,殴伤快役七人”。[5]初六日,杨伏龙带领所招教徒300余名到达王家坡。初七日,王伏林派石忠信、郝天祥等7人至河州城探听消息,旋被拿获,供出起事计划。杨伏龙等少数教徒人心里害怕,遂带家眷逃走。但大部分人只听各自教主的,仍留在王家坡。
    陕甘总督勒尔谨于十一月初八日接到河州知州杨赓飚的禀报,“想系邪教滋事”,即派遣按察使李本等人前去查办。初九日,勒尔谨接杨赓飚续报王家坡教徒聚众殴差,认为事态严重,当日飞奏乾隆帝,并亲赴河州督办。在调齐兵力后,勒尔谨于十三日率领标兵300名,河州协属兵200名,以河州协副将西德布为前队,自己为后应,丑时出发,未时赶到王家坡。王伏林与张志明、王九儿等人披发伏剑,口中念诵咒语,其母亲、妹妹分执黑白二旗,率领二三百人,各拿朴刀、木棍、流星出村列队,拒敌官兵。王伏林对教徒们说,“你们不用害怕,年老的手执三炷香,口里叫天,自然有神灵保护;年少的持着木棍抵挡,我们都有法术,能避枪炮。[2]清兵施放鸟枪,王伏林等人全无畏惧。清军副将西德布见王伏林仗剑诵咒,遂一箭将王伏林射倒,督标马兵谢崇文上前“用刀砍毙”。[6]清军随后并力进攻,众教徒抵挡不住,躲进村内,将村门关闭。把总杨化禄用力将门推开,清军一拥而入。自“申时起至戍时正,将拒捕各犯或生擒,或杀死,立即完结”,教徒被“杀死四百四十四名口,生擒五百二十二名口”。[3]一时间王家坡尸横遍地,血流成河。王伏林、张志明、王九儿、王伏林之母、妹均在混战中被杀。整个事变自发现至平定,仅历时9天,且“一日之内,已将逆众就擒,渠魁歼殄”,乾隆帝称其“所办甚为妥速”。[7](卷1045)
    三、清政府的处置措施
    (一)乾隆帝亲自制订处置方略。十一月十九日,初接陕甘总督勒尔谨关于河州事变的奏折,乾隆帝即有上谕:“内地民人,敢于设教聚众,并立有教主,竖旙占聚一村,入教者皆以白布为号,即与前此山东叛逆王伦无异”,[7](卷1045)将河州事变定性为邪教谋反。随后,乾隆帝制订了详细的军事预案。他首先命近处之陕甘提督法灵阿,选带精兵星夜弛赴河州协助总督勒尔谨,并预做如下部署:如果勒尔谨到后,能将各犯尽数擒获,就通知法灵阿撤回;如果勒尔谨未能擒获案犯,法灵阿到后,仍然遭到顽抗,不能剋期完事,就一面由六百里弛奏朝廷,一面用六百里加紧印文,飞调三全宁夏驻防满洲兵1000名及索诺木策凌乌鲁木齐满洲兵2000名前去会剿。三全、索诺木策凌应在此前将马匹、器械、干粮等项迅速预备妥当,一得勒尔谨印文,即刻起行,带兵兼程前往,并将起程日期迅速奏闻。乾隆帝又考虑到法灵阿、三全办事虽极为认真,但从未经过战场历练,唯恐他们调度失宜,传谕带兵熟娴的固原镇总兵图钦保,接旨后即“由该处弛驿,迅赴河州,帮同法灵阿办理剿捕之事”。[7](卷1045)由于勒尔谨行动迅速,及时控制了事态发展,使得乾隆帝此次部署未能实施。为安定人心,乾隆帝指示勒尔谨应当首先张贴布告晓谕民众,使其感激朝廷养育之恩,以协助官军擒捕教匪,并亲自拟定了一份安民告示。乾隆帝认为“如此办理,犯法者既决不待时,守法者必共相激劝,自更易于办理”。[7](卷1045)为分化瓦解起事民众,乾隆帝称“胁从在内之人,有能各发天良,将此内正伙要犯,设法擒获,到官呈首者,不但可免尔等之罪,并当加以重赏,即或自知畏罪,豫行脱出,赴官呈首者,亦可稍减其罪”。他以为“如此晓谕百姓之后,或果能擒贼送官,尽行解散,其事更可速蒇,实为事半功倍”。[7](卷1045)
    (二)地方官员全力协同缉捕。案发之初,甘肃布政使发牌将河州境内有邪教聚众一案“党羽颇多,从其教者,衣领带白布一方”等基本案情通知各地。地方官闻风而动,迅速调拨兵役设卡缉拿。甘州府知府钟赓起在接获布政使书札后,即“飞饬各属会同营员多拨兵役随带器械,严行防范查拿”,并转呈陕甘提督法灵阿。十二日,法灵阿接报,“随即飞饬附近河州之凉州、西宁二镇属大小营堡一体选调壮健兵丁,执持器械,在于本境及分界要隘处所加意防范,留心物色,如遇领带白布及形迹可疑者,即行拿获押解地方官衙门审办,毋得稍有懈纵”,并于十一月十二日轻骑简从,自甘起程由庄浪、碾伯一路前赴河州,“沿途留心查访,如有自彼脱逃之人,即行严拿惩治。倘逆犯众多,该处官兵不敷应用,奴才即就近在于西宁、凉州二处飞调官兵,相机剿捕,务期匪犯不致漏网。”[8]
    (三)对办案人员严明奖惩。因此案“歼毙贼渠,生擒余党,办理甚为妥速”,乾隆帝命将陕甘总督勒尔谨特旨“交部议叙,并赏给朝珠、荷包,以示嘉奖”。[9]对按察使李本、驿传道蒋全迪、河州协副将西德布及其余在事员弁如督标中营都司冯燝、前营守备孝顺阿、前营千总王一虎、河州协属右营把总朱迁系4人亦交部议叙。在奖赏办案有功官员的同时,清政府也依律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此案起于乾隆三十八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因“至今已届数载,臣毫无觉察,以致聚集多人始行查办,咎实难辞”,[10]自请责处。至于案发地河州,本应追究知州的责任,但因前任知州病故,而杨赓飚系原任碾伯县知县,刚于本年八月内到任,而十月即有此案,是以“止有功而无过”。[11]
    (四)对案犯严加处置。乾隆帝以此案实为谋反,命令陕甘总督勒尔谨,“所有首伙各要犯,必须上紧弋获,尽法重治其罪,以示严惩”。在获知石忠信等人被拿吐供之后,他指示勒尔谨对陆续缉获的教众,随获随审,“不可稍存姑息”。[8](卷1045)勒尔谨遵照乾隆帝的办案方针,除将重犯一律斩首外,其余人犯“俱系甫经入教,并未转纠,应从重发遣云贵等处烟瘴地方;其律应缘坐之家属查明解赴刑部;至不应缘坐之妇女或跟随夫男入教,或潜往该处烧香均属可恶,应一并发往云贵等省安插;其年未及岁之子女,听其携带”。[10]乾隆帝接报后,宣谕:“逆恶党类不值照常佥妻发配”。[11]勒尔谨遂将女犯、孩童改地发遣。王廷荣与同父异母弟王伏林,亦被处以斩监候。足见清政府统治的残酷无情。
    四、乾隆朝民变的政府对策
    乾隆朝初年,民变人数少,地域小,持续时间短,多在酝酿阶段或刚刚开始就被平息下去;乾隆朝中期民变和秘密会党、秘密宗教联系日益紧密,烈度不断增加;乾隆朝后期,由秘密社会发动的民变成为主流,规模日益增大。以乾隆帝为首的清政府在镇压民变的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政府对策。
    (一)加强基层社会控制。清初严禁民间私藏武器,特别是“鸟枪一项,禁例甚严”。[12](卷104)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月,受命镇压王伦起义的钦差大臣大学士舒赫德奏请查禁鸟枪,“如此则民间庶不致私藏火器,而藉可永杜事端”。[13]乾隆帝认为鸟枪这一“制胜要器”必须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民间断不宜演习多藏”,[14]以削弱民众抗拒官府的能力。通过查禁民间武器,清政府获得绝对的武器优势,增强了镇压民众反抗的威慑力。学习拳棒强身健体、抗暴自卫,此风民间由来已久。对此清朝统治者认为,民间“习之最恶者莫如纠众结合与学习拳棒二事。盖结会则羽翼有人,习拳则技勇足恃行凶,生事悉由于此”,[15]多次下令严禁。对于向习拳棒的少林寺僧徒,乾隆帝“恐少壮无赖学习滋事”,认为“亦应严禁,违者究治。”[7](卷107)在他执政之初,即开始整饬僧道,颁给度牒,“岁岁稽查,减除造报”,[16]立法周详,防杜严密。保甲作为国家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一种有效手段和基本制度,被认为是“自古及今,消弭奸逆,安靖封疆,未有善于此者也”,[17]“诚久安长治之道也”。[18]乾隆帝严行保甲始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时因“马朝柱案内十余犯,悬缉数年,迄无一人弋获”,乾隆帝认为“此保甲不实力奉行之明验也”,谕令各督抚“嗣后务宜慎重遵行,不得仍前玩视”。[19]乾隆三十九年山东王伦清水教案发,乾隆帝再次严令各省力行保甲。从相关史料来看,此次清查保甲行动持续数年之久,清朝当局首次将一些原先的三不管地带列入清查范围,并对各地的流寓之人也加大了稽查力度。[7](卷977)宗族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祖先崇拜和族规的约束机制,使得宗族具有高度的凝聚力。历代统治者都注意利用宗族的力量辅助国家进行社会控制。乾隆初年,通过在“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等规定,[7](卷49)将族权政权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地方统治。
    (二)强化军队战斗力。军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军队的武力威慑是政府维持现存统治秩序的坚强后盾,乾隆帝一向高度重视军队的作用。即位之初,他就称“自古制治经邦之道,揆文必兼奋武,诚以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备也。国家承平既久,武备营伍,最宜加意整顿”。[7](卷18)乾隆帝在中后期不断加大军队建设力度。乾隆三十九年山东王伦起事,为严明军纪,他谕令舒赫德将“首先倡逃之驻防绿营兵丁各十余人即正法示众”。[20]在河州事变中,乾隆帝发现“绿营鸟枪兵技艺不精”,遂命各省“将绿营鸟枪弁兵,实力训练,演习准头”,[7](卷1046)以提高军队的实战能力。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以后,为有效镇压日益频繁的民众反抗运动,乾隆帝又令各地扩充军队。通过这些措施,军队的镇压力和威慑力在当时得到了切实强化。
    (三)严厉镇压秘密社会。与秘密社会关系日趋密切是清代民变的一个重要特征。清中期以后,由秘密社会发动的民变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大、增长快的特点。秘密社会作为民变有效组织手段的趋势日益明显。有鉴于此,清政府在制定民变的政府对策时,始终将秘密社会作为政府所要取谛和镇压的首要对象。在具体政治实践中,相关措施之完善,力度之强大,实所罕见。
    清入关后,民间曾利用结盟来组织反清力量。该时期的结盟组织多以反清复明为口号,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清政府将其视为危害统治的重要因素,予以严厉打击。乾隆帝继位后,一直沿用前朝定例。乾隆十三年(1748年)六月,江西巡抚开泰奏报江西建昌府宜黄县关帝会案,乾隆帝谕示其查办会党结盟案件的原则:“办理此等事件,首以镇静不扰为要,必赴机速而见事明,奸民一无漏网,无辜不致株连则得矣。若存息事之见,亦成酿祸之由,权其轻重,酌以宽严。”[21]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福建巡抚定长认为结会树党之恶习,“诚为一切奸宄不法之根源”,而现行律例中无“结会树党治罪之专条”,[22]奏请予以修订。后刑部定例,对结会树党者“不论人数多寡,审实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减一等,被诱入伙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胥役入伙者,照为首例问拟”。[23]P661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乾隆帝因广东揭阳县年仅22岁的陈阿高纠众40余人歃血订盟结拜兄弟,仅判拟绞候,“殊觉颟顸失当”,“自当另定例条,以示创惩”。刑部寻奏:“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之多,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巨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如序齿结拜,数在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各减一等。”[7](卷951)此规定首次明确以人数多寡论罪行轻重,并着重突出了对不序齿结拜的判处,因为年少为首者在群体中极具号召力,其结盟具有更强的政治倾向,势必引起统治者的不安。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台湾林爽文起义爆发,乾隆帝下令追查天地会根源。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台湾彰化县张标、谢志复兴天地会,乾隆帝谕令“遇有台湾地方结会拜盟等案,似此情节重大者,均著加等治罪”。[24]
    秘密宗教始于东汉张角五斗米道,明嘉靖、万历朝开始兴盛。秘密宗教主要流行于民间,其教义有别于正统宗教,内容驳杂,缺乏系统性,正统宗教将其称为“附佛法外道”、“邪教”。“邪教”一词也广为历朝封建统治者所引用。雍正帝指出,所谓邪教者,“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幻术,夜聚晓散,此等之人,党类繁多,踪迹诡秘,苟不绝其根株,必致蔓延日甚”。[12](卷21)乾隆时期苏州巡抚陈大受将邪教描述为“非僧非道,并不出家,设立教名,哄诱愚顽持斋念佛,烧香膜拜,夜聚晓散”之组织。[25]清政府打击邪教的主要措施有:1严定刑律,取缔、镇压邪教。面对日趋活跃的邪教,清朝统治者“立法严以正之”,[26]《大清律例》在沿袭明律的基础上,对“禁止师巫邪术”律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并加大了惩处力度。2制定查办邪教案的方针。乾隆帝认为地方官应于平时注意预防,消弭事端。办案中,要坚持“宽严得中,轻重合宜”的办案原则,督抚对于办案官员,要“随时留心查察,毋骫法以长奸,毋张皇以滋事,斯为宁谥地方之道”,[7](卷343)处置案犯要彻底,“一有踪迹,务令绝其根株”。[7](卷667)3对案件、案犯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民间邪教众多,但类型不一,处置方法亦应有所不同。乾隆四年(1739年)十二月,湖广总督班第奏请对不同邪教案犯区别处理。如实系白莲教等邪教者,“自当严拿党羽按拟;如仅借名诓骗香钱,似应分别首从,酌量枷责完诘,交保约束;或系外来之人,递籍收管。被诱人等,免其深求,庶杜挠累”。[7](卷107)4采用灵活多样的侦破手段。清朝当局在破获邪教过程中,绞尽脑汁,曾使用了派人到邪教中充当卧底等许多办法。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贵州总督张广泗派吕瑛打入邪教内部,最终成功破获了云南大乘教案。5严明在事官员奖惩制度。为督促官员实力查禁邪教,清政府规定将失察邪教地方官予以降调。乾隆十四年(1749年),吏部又加大对失察邪教官员的处罚力度,“嗣后除地方官给奸民告示例革职者,上司照例议处外,若地方例降一级调用者,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地方官例降二级调用者,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个月”。[7](卷341)6加强对流徒案犯的管理。清政府对邪教案处理是相当严厉的,除首犯按律重治其罪外,即“情罪似乎稍轻,而有附助之形迹者,亦当充发,以散党羽”。[7](卷270)7采取有效化导措施。清政府还希望通过案例宣传教育,减少邪教案的发生。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八月,河南巡抚叶存仁因“豫省民朴而愚,最易惑者莫甚于邪教,托于行善,动以获福。民不知为犯法之事,而转惜邪教陷于刑辟之人”,令地方官张贴禁邪告示,加强对民众的警示教育。8加重对旗人信教的惩处。盛京将军弘晌在乾隆四十年(1775年)的邪教大普查中,拿获信教“旗人二十八名”,[27]乾隆帝对此甚为恼怒,命将人犯“从重究治,不得仅照民人倡教之例问拟”。[7](卷980)
    (四)民变中的临变对策。清政府在对民变的镇压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周密且行之有效的临变对策。主要表现在:1建立民变的预防与快速反应机制。清政府历来注意防患于未然,并力图将民变扼杀于萌芽状态。所谓“与其查办于事后,不若豫防于临时也”。[7](卷436)然而此种事情,“原不能保其必无”,乾隆帝认为对于各种民变的处理,“惟在各督抚于发觉之始,即责成属员严行根缉,俾无倖免,方足以消乱萌而儆奸慝。若查办稍踈,任其兔脱偷生,或致潜滋党类,则累及良民贻害地方,其所关系甚重”。[28]有许多民变是因为政府的取缔和抓捕激变而成的,对于此类案件,除了事先保密外,最重要的是提前做好预案,以应付突发事件。特别是要及时制定军事部署方案,迅速集结附近精锐部队,形成围剿之势。河州事变中乾隆帝所作的预案,就是一个相当周密的军事部署。2对案件定性并制定处理方针。乾隆帝对重大民变均从速定性,并从叛逆、谋反等高度严令地方官查拿。定性有利于地方官掌握查处力度,并能约束官员的办案行为,不致激化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乾隆帝要求督抚大员在处置性质严重的民变时,“当镇静详慎”,[7](卷666)分清轻重缓急,先搜捕要犯,并按罪行大小分别从重从快处理,避免案犯任意扳引攀扯,加重社会动荡。对于次要之犯要不动声色,待事件稍微平息后,再严行访查究办。3案发后的查拿措施。包括: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邻州县、省份,一体协查,以达到缩小案犯藏匿区域,迅速捕获逃犯的目的;督抚等高级官员亲临坐镇指挥,相机行事,一方面可以提高士气,一方面又可以避免贻误事机;在全面搜捕的同时,圈定重点区域与重点人群;许以自首,分化瓦解;发布告示,晓谕查拿案犯因由,并申明军纪,严禁扰民,安定人心;开列案犯年貌单,重金悬赏,遍处通缉;广布眼目,乔装密访;编查保甲,按册点验等。
    (五)民变的善后措施。清政府通常在平息民变之后,分析引发案件的各种因素,并制定严密的善后对策,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其主要对策有:1加强防范。在案发地疏于设防处添设汛隘,建立多级巡查制度,通过多级巡查,尽量避免或及早发觉异常情况;编查保甲;根据案发原因修订刑律,加重对特定犯罪的惩处力度;将“最易藏奸”的深山密岭勒石封禁;收缴民间武器。2安定民居,恢复社会生产。如舒赫德在平定王伦案后,拟定善后事宜六条:搜集流亡、酌给房价、酌给口粮、恳恩缓征、逆产入官、借给牛具。[29]这些措施在大乱之后,都能起到相当大的稳定社会的作用。3选调能吏充实地方。大的民变之后,往往人心不稳,经济凋敝,百业待兴,政府必须调用有才干的官员来完成社会复苏工作。4加强对流徒案犯的控制。流徒案犯往往对发配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秘密社会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秘密社会的传播速度和地域。遣发地“聚集匪类多人”,“本地之人,渐染恶习,有关风俗”。[7](卷16)有鉴于此,乾隆帝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传谕地方,“毋令其彼此群集,勾结生事。如有不遵约束者,量其所犯轻重,随事查办,俾之共知凛畏,杜防未形。庶足以儆奸宄而资绥靖”。[7](卷823)
    五、小结
    总体来说,乾隆朝的民变尚未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加之当时社会处在全盛时期,政府的控制能力和调节能力相对较强,社会处于比较安定的状态。以乾隆帝为首的封建统治者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行政能力,其制定的一套相对系统而完备的政府对策,无论从当时的历史实际还是现在的研究角度来看,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使乾隆朝民变仅限于局部地区,多数被消弭在萌芽之中,或在极短时间内即被平定,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清朝统治。后被白莲教大起义搞得焦头烂额的嘉庆帝曾说:“我皇考临御六十年,天威远震,武功十全,凡出师征讨,即荒徼部落,无不立奏荡平。若内地乱民,如王伦、田五等偶作不靖,不过数月之间,即就殄灭。从未有经历数年之久,糜饷至数千万两之多,而尚未蒇功者。”[30](卷37)此言亦可佐证乾隆朝民变中政府对策的相对成功。鉴于清朝本身的制度原因,乾隆帝及其后继者无法消弭日趋严重的民变,他们所能做到的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民变的规模与影响。
    注释:
    ①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下),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9-671页。


【参考文献】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陕甘总督勒尔谨折.
    [2] 乾隆朝上谕档[Z].乾隆四十三年正月十四日.
    [3]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四十二年,陕甘总督勒尔谨折.
    [4]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陕甘总督勒尔谨折.
    [5]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陕甘总督勒尔谨折.
    [6]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陕甘总督勒尔谨折.
    [7] 清高宗实录[Z].
    [8]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陕甘提督法灵阿折.
    [9] 乾隆朝上谕档[Z].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10]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陕甘总督勒尔谨折.
    [11] 乾隆朝上谕档[Z].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
    [12] 清世宗实录[Z].雍正九年三月乙丑.
    [1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Z].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舒赫德折.
    [14] 乾隆朝上谕档[Z].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
    [15] 宫中朱批奏折[Z].乾隆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福建巡抚潘思榘折.
    [16]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山西巡抚胡宝瑔折.
    [17] 于成龙.中明保甲谕[A].陆爠.切问斋文抄(卷21)[M].
    [18] 张孝先.通饬清厘保甲檄[A].陆爠.切问斋文抄(卷21)[M].
    [19] 乾隆朝上谕档[Z].乾隆二十二年十月十一日.
    [20] 宫中朱批奏折[Z].乾隆三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舒赫德折.
    [21] 宫中朱批奏折[Z].乾隆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西巡抚开泰折.
    [22]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初八日,福建巡抚定长折.
    [23]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23)[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4] 乾隆朝上谕档[Z].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
    [25]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十年五月十日,苏州巡抚陈大受折.
    [26] 军机处录副奏折[Z].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山东巡抚晏斯盛折.
    [27] 宫中朱批奏折[Z].乾隆四十年,盛京将军弘晌折.
    [28] 乾隆朝上谕档[Z].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
    [29] 宫中朱批奏折[Z].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三日,舒赫德等折.
    [30] 清仁宗实录[Z].嘉庆四半正月癸亥.^
 

(资料来源:《学术研究》2007年11期第110~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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