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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形成:从庵堂到老堂船
清代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形成:从庵堂到老堂船

         一般认为,从明至清的漕运水手组织经历了水手罗教———水手行帮———早期青帮的演变轨迹,水手组织的出现与发展,一直是社会与朝廷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深入的研究中,笔者发现,一些重要问题需要从新的视角加以审视,诸如水手罗教与水手行帮的本质差异,二者的社会功能与影响,漕运水手组织权力体系的形成及其意义等等。本文从清代漕运水手组织由庵堂到老堂船的转变入手,探讨清代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形成,尤其是组织中权力体系的形成及其意义。

 

 

         乾隆三十三年,江苏和浙江发生了一起罗教大案,清廷进行了十分严厉的处置。是年,江苏、浙江的地方官搜集到了大量有关水手人等聚众庵堂并大量扩建庵堂的证据,上报朝廷,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浙江巡抚觉罗永德在奏折中提出的处理办法大致是参照雍正年间浙江巡抚李卫的做法———“亦应毁去庵名,改为公所,止许回空时暂为栖止”,同时建议朝廷责令卫所官弁严加稽查,“并禁止一切粮船不许再称罗教等名色,方可散党类而绝邪教”[1]。然而,此折受到了乾隆皇帝的驳斥。乾隆认为,李卫虽然查毁经、像,但庵堂尚存,以致水手罗教故态复萌,各庵内仍藏罗经、罗像,恶习难返,“非彻底毁禁不能尽绝根株”;因而,下令对发生的教案从重办理,传谕永德“所有庵堂,拟概行拆毁,毋得仍前留存,复贻后患”[2]。这一年,清朝当局拆毁浙江庵堂二十二座、江苏庵堂十一座,致使漕运水手生可托足、死有归宿、回空时寻求精神寄托的地方,被迅速清除殆尽。与此同时,苏州教中首领朱文显、性海等人拟斩监候”,杭州守护庵堂的二十二人或发往新疆为奴、或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庵堂容留水手也处以杖责徒刑,年过六十的人犯也毫不宽贷[3]。这一系列严厉措施对水手罗教是一次沉重的打击,然而,正是这一次打击,促使水手罗教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活动形式由公开转变为地下,活动地点由庵堂转移至老堂船。而在这种转化的背后,一个权力体系开始形成,一种有别于水手罗教的组织应运而生。至少在明代末叶,罗教已经流传到运河的南端杭州,并逐渐地为江苏、浙江的漕运水手所接受。据清朝档案材料记载:明季时有密云人钱姓、翁姓,松江潘姓三人,流寓杭州,共兴罗教,即于该地各建一庵,供奉佛像,吃素念经。于是有钱庵、翁庵、潘庵之名。因该处逼近粮船水次,有水手人等借居其中,以致日久相率皈教。[4]从明末三庵的建立至雍正初年,罗教在漕运手中广泛传播,而水手罗教也作为一种民间宗组织形式在漕运水手中形成发展。不过,这时的手罗教无论是日常活动,还是社会功能,主要局于组织的内部,对当局与社会并没有形成多大影响。雍正五年,浙江巡抚李卫在上报的奏折,有一段详细的材料,为我们了解水手罗教内部基本情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浙帮水手,皆多信奉罗祖邪教。浙省北关一带,有零星庵堂,居住僧道老民在内,看守其所。供神佛各像不一,皆系平常庙宇。先有七十二处,今止余三十所。各水手每年攒出银钱,供给养赡。冬日回空时,即在此内安歇,不算房钱。饭食供给余剩,即留为沿途有事讼费之需。而淮安、天津、通州、京师俱有坐省之人,为之料理。各帮水手多系山东、河南无业之辈,数以万计。歇店饭铺,不敢容留。若将此等庵堂尽行拆毁、驱逐,则冬月回空各水手,无所依归,反生事端。且细查其教,亦止吃斋念经。其可恶之处,在于借此齐心,欺人生事,尚无别项不轨之处。[5] 这段文字描绘出了水手罗教的基本特征:第一,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信奉罗祖,供奉神佛,吃斋念经,庙宇庵堂是其主要的活动地点;第二,罗教庵堂不仅是漕运水手的精神依托,而且是他们的生活依靠,漕运水手回空后的住宿、饮食等都离不开庵堂;第三,水手罗教松散而不严密,尚无强有力的权力核心,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生活需要成为主要的维系力量;第四,水手罗教虽然“齐心”,但并非与当局抗衡,其成员除了“欺人生事”之外,尚无直接影响政局的行为,也无明确的政治目的。

         显然,水手罗教是一个具有浓厚宗教色彩和互助性质的民间组织。“终年受雇在船,无家可归”的漕运水手,需要精神上的慰藉;罗教以庵堂的形式,既一定程度满足了水手的精神需求,又给水手提供生活上的援助。罗教庵堂对于广大漕运水手极为重要,可以说,许多水手的生老病死都与罗教庵堂紧密联系在一起,“其中有老病无归者,即留堂长寄,死后代为埋葬”[6]。由此可见,罗教对漕运水手之所以具有这种凝聚力量,实是切合了水手们的生计需求。

         李卫奏折是一份处理水手斗殴、办理罗教案件的报告材料,这是清廷最初接触、处理的罗教案件。由于李卫不欲因为此案影响漕运的正常进行,主张以温和的方式妥善处理,这种态度反映到他的奏折中,便是奏折隐去了水手罗教中的组织行为,尤其是一些极端行为,这使我们在阅读这段奏折时,深感水手罗教组织特色不明确。但从当时的刑部咨文可以了解到,水手罗教已具组织形式,譬如其内部成员多以师徒、师父、师叔、干爹、干儿等相称,“各帮粮船舵工、水手各立教门,多收门徒,结为死党,一切任其教主指使,纲缚、烧炙、截耳、割筋毫无忌惮,为害殊甚”[7]。苏州巡抚陈时夏在接到刑部咨文之后,着手稽查,在其奏折中,除涉及水手罗教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互助的情况外,也谈到其中“多有不法之徒,恃众打架,生事横行”[8]

         漕运总督也在奏折中反映,“其擅用非刑割耳,亦因倚恃教门,故敢肆行无忌”[9]。苏州巡抚和漕运总督都认为问题十分严重,皆主张“绝其根源”。然而,仔细分析他们罗列的水手罗教的“不法”事实,不难发现,教中水手并无任何有组织的抗击官府、冲击政局的行动,“恃众打架”、“生事横行”皆属一般行为。真正可能引起朝廷警觉的,应是水手罗教“结为死党,一切任其教主指使”的情况。事实上,后来水手罗教的转变正是以此为基础。雍正皇帝最终采纳了浙江巡抚李卫的意见,依李卫奏折行事,即保留庵堂,改为公所,漕运水手仍可自由地住歇往来。而对于聚众生事者,“概严不可,概宽亦不可”,因人因事,分别轻重,地方官有较大的自主权。雍正的态度虽是宽严并重,但总体是十分宽松的。因此,水手罗教在雍正一朝以及乾隆前期(确切说是乾隆三十三年之前)的发展,基本保持了原有的组织状态和结构,而朝廷也避免了来自这个方面的问题的困扰。水手罗教宗教互助的特性使得组织的政治色彩十分淡薄,当水手皈依罗教,进入庵堂,深感精神和生活方面的要求都得到了基本的满足———夜有所住,日有所食,病有所治,老有所归,死有所葬。在这种状况下,教内成员自然多是安分守己的。所以,尽管教内存在“教主”,存在高下等级,存在权力因素,但“教主”与家族家长、行业师父无异,权力因素也只是维系教内基本秩序稳定的一种权威。所以,水手罗教在组织系统上十分松散,不具有明清时期其他的秘密会社那种较强的保密性,也没有在政治生活中充任重要角色。从水手罗教产生之日起,到雍正前期浙江巡抚李卫查处罗教案,水手罗教一直未引起当局的注意,这并非水手罗教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保密性,实是因为水手罗教的组织活动、行为方式尚属官府可以容忍的范围。

 

 

         雍正年间对于水手罗教的处置虽然较为宽松,但与日俱增的罗教发展态势使得当局甚感不安。自雍正五年李卫查处浙江罗教案之后,清廷陆续在其他地方发现罗教踪迹,至雍正七年,直隶、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均建起了庵堂。但始终是以江苏、浙江水手罗教最盛,绝大部分水手皆皈依罗教,庵堂也增至数十座。终于,至乾隆三十三年,乾隆皇帝采取了与雍正绝然不同的态度,严令查禁罗教庵堂。此次查禁对于水手罗教不啻一次厄运:拆毁庵堂,销毁经、像,治罪为首之人。朝廷直接把水手罗教组织推向了对立面。无疑,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形式,水手罗教的存在与发展在当局看来,实属非法。水手罗教已经不能公开存在,在强权的重压之下,遂改为秘密的方式,其主要的活动中心也由庵堂转移到了老堂船。伴随活动中心的转移,从乾隆中期到道光初期,漕运水手组织出现了一系列变化,而组织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关老堂船的记载最早出现在清嘉庆年间的档案材料中。据史料记载,各粮帮中都有一老堂船,船上悬挂罗祖画像,“往往帮内有一吃斋之人,皆称为‘老管’,凡本船吃斋之水手、纤夫服其管束”[10]。“老管”,也称“当家”或“会首”,一般由数人轮流充任,共同组成该帮的首领集团,其议事场所则为老堂船。老管由帮中公认的资格最老、辈份最高、最具权威的人担任,因而,老管成为帮中权力的象征,而由老管组成的首领集团也便成为了帮中的权力机构。权力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入帮仪式、各种帮规,掌管“通帮水手用钱帐目”[11],包括舵工水手的劳酬。对于帮中水手,权力机构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老堂船陈设着标志“帮规”、“家法”、“家礼”的“神棍”。对于各类滋事水手,必送老管处治,“轻则责罚,重则立毙,沉入河中”[12]。为了保证组织的严密性和对外行动的一致性,各帮建立起了本帮的联络信号,遇事即传出“红箸”、“溜子”为号,“人即立聚”[13]。显然,漕运水手组织已经具备秘密会社的主要特征。此时,原来属于翁、钱、潘三庵的势力,逐渐形成三大派别———“翁安呼为大房,钱安呼为二房,潘安呼为三房”[14],此处的“安”即“庵”,漕运水手分别以早期的庵堂为中心,集结势力,各自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派别。各派大量招收成员,“凡投充水手,必拜一人为师,派到辈份,彼此照应,各分党羽以自强”[15]。三庵之下,又衍生出众多的小宗派。各水手分帮隶属不同的势力派别,如浙江的嘉白帮、杭三帮、宁波帮等都分属老安和新安。江苏等地的水手行帮也都是分成老安和新安两派。老安包括翁、钱两大势力,主要是因为当初翁、钱二人传教之时,关系和睦;新安则指潘安势力。新安和老安一直存在较大的矛盾,常常相互排斥,甚至将对方视为争夺饭碗的对手。不过,比较而言,新安较老安更为偏激。由于权力体系的形成,水手行帮组织的整体力量逐渐增强,其行为目标和活动方式具有明显的一致对外性。譬如,对于漕船的控制,至道光初年,旗丁运弁已普遍受到水手的挟制,处于“无权”的状态,其权“渐移于头目”,水手行帮“党羽既众,弊锢遂深,一经滋事,官弁等畏其人多,亦遂佯为弗知,畏葸不前”,最终形成“案愈大则讳匿愈深,讳匿深则藐法者益众”[16]的局面。漕运水手至“藐法”的程度,说明其行为是有所恃的。事实上,嘉、道年间,漕运水手组织基本控制了江浙漕船,将漕船视为“己业”。水手行帮组织的一致对外性还表现在其相互之间的对立与冲突日益激烈和公开化。随着各组织权力中心的形成,各派系之间的排他性十分浓烈。尽管各组织内部仍具有互帮互助的性质,但逐渐趋于淡化。道光初年,各派系之间多发生惨烈的冲突。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于维护本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道光初年,清政府筹议海运,淘汰水手。二年,浙江首行减漕,开始解雇水手、舵工。六年,江苏也随后实行海运。舵工水手的不断裁减,使各水手行帮都面临着失业的威胁。形势迫使各帮派公开走向对立,将其他帮派视为影响自身生存的最大隐患。尤其是老安和新安两大派系之间,矛盾异常尖锐,多次发生大规模的仇杀。道光五年二月,各帮漕船分泊于浙江秀水县城外,为了几只新造漕船的归属,发生了一场大规模的殴杀。老安、新安各船通信,结队寻殴。双方从四日起,一直惨斗至七日,计约新安水手前后共死四十多人,老安水手数人毙命,“先后捞获尸身五十九躯”[17]。此次漕运水手的大规模仇杀引起社会极大的震动,后来官府将老安七名会首斩首示众。但这种处理方法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此外,漕运水手对外的组织行为,还表现在为了经济利益与官方代表的争斗。这里的官方代表主要指旗丁、千总甚至粮道等。如道光五年的典型案例:在运粮途中,浙江嘉白帮、杭三帮水手声称旗丁侵蚀了道光元年的皇赏银两,“每船勒索钱五十三千零,传发溜子,挨船讹诈,人众势汹,旗丁惧祸,不敢不给,或写立欠票,或变卖客货”[18]。这场索要钱银的行动持续了数月之久,以致江淮等地的许多行帮纷纷仿效。据道光六年的琦善奏折记载,官府先后访获庐州三帮、太仓后帮等十三帮漕运水手“滋事不法”,有水手殴打千总,甚至在水上围住江安粮道的座舟,要求增加工钱[19]。此次事件,当局捕获了七十四名水手,给整个漕运系统造成了不小的震动。而在道光五年、六年的两年中,有近百名舵工水手因为类似事件受到了斩决、监候、发配边远地区为奴的处罚。尽管如此,索添工价等方面的抗争活动时有发生,甚至在道光十六年又爆发了规模较大的抗争活动。在这些持续不断的抗争活动中,我们都可以发现水手行帮的组织作用。当然,其斗争的对象还不是整个清王朝,而是旗丁、千总以及粮道等,所以谓之官方代表。漕运水手正是通过对这些人的斗争,引起当局对他们的重视,并在斗争的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当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漕运水手组织的消极态度,组织的政治要求、行为目标以及斗争方式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以上的分析清晰地反映出,自从乾隆三十三年清政府对水手罗教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之后,漕运水手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逐渐地建构权力体系,发挥组织功能,至道光前期,漕运水手组织已完全具备了明清时期秘密会社的典型特征,我们称之为水手行帮会社。与水手罗教相比较,水手行帮会社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权力体系的形成,隐秘的生存与发展方式,以及一致对外的行为特征。这是清代漕运水手组织在性质上发生转变的根本性的标志,不仅使漕运水手组织具有了新的意义,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王朝政治状况,清后期的社会变动格局,以及运河沿线政治经济生活的新走向。

 

 

         权力体系的建构,引发漕运水手组织在诸多方面的变化。清代漕运水手组织权力体系使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动与组合,同时组织对外所构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具有了新的格局。在水手罗教阶段,尽管水手皈依者甚多,如雍正五年概之为“数以万计”,但一般各帮“有四、五人,也有十数人”,可见并非人人皈教。然而,随着乾隆年间水手罗教遭遇变故,加入的水手与日俱增,至嘉、道年间,帮会控制的水手不下四、五万,“沿途牵手尚不在此数”,并且“凡投充水手,必拜一人为师,派到辈分,彼此照应”[20]。可见,水手组织的变化,权力体系的形成与加强,不仅使得组织规模迅速扩大、膨胀,而且使内部各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严格的社会关系,各成员具有较为明确的身份与地位。道光初年,水手帮会中以二十四字排列辈份,各字或辈份在组织内部具有实际的意义,造成了帮会中的等级森严现象。所以,老管对于帮中各成员具有很高的权威,而对于成员的管束,通常是依照“家礼”和“家法”来实施。所谓“家礼”,实是传统中国社会儒家的伦理道德,帮会中供奉天地君亲师牌位,体现出孝敬和服从的核心思想。所谓“家法”,则是对于违反帮规或不服从指令的水手实施各类刑罚。对于帮中违反帮规的水手,“说打就打,决不宽容”[21]。轻者棍棒加身,“重则立毙水中”,沉尸灭迹[22]。由此可见,水手行帮会社是以家长制的形式进行统治,首脑集团具有绝对的权威,并逐渐演化为特权阶层。这种格局必然进一步加剧帮会内部的等级分化,并最终导致组织内部形成贵贱悬殊的不同阶层。水手行帮会社内部仍然保持宗教和互助色彩,但随着组织的变化,宗教信仰和互助行为已经大异于水手罗教。罗教庵堂曾是维系水手组织的主要因素,是水手团结与互助的精神纽带,罗祖及其宗教信仰对于水手有着很高的地位和威信。由庵堂至老堂船的转变,老管的地位逐渐上升,而罗祖及其他佛神像虽然仍在组织中作为偶像悬挂,但只具象征意义。在老管的权力运作中,逐渐形成了以之为核心的新的组织形式,组织的内部结构、功能等都具有新的意义。而在水手罗教阶段十分突出的互帮互助功能,在水手行帮会社中已退居其次。据道光五年的一份奏折记载:闻老管所司,每水手所得雇值,按名提出若干,收存生息,遇水手患病医药,或身故买棺,则老管即于此项内酌量资助,其平时未经出钱者,即无人为之照管。是以顽蠢之辈利其缓急有恃,乐于从事。当角力斗狠时,执箸传呼,挺身相助,竟敢勒索旗丁,目无长官,皆由恃众之故。[23] 水手行帮的行动更多的表现为组织行为,如水手与当局或旗丁运弁发生矛盾时,都能恃众挺身而出,以及在任何时间和场合维护本帮派的利益,共同对付其他帮派的挑衅和争斗。这种互助观念和行为无疑具有极端狭隘的宗派特点和利益趋向。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行动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和一致性。随着庵堂向老堂船的转变和权力体系的形成,这一组织的对外行动逐渐趋于频繁,然而,正如上面文中所论及的,其行为都是基于特殊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未提出其他方面的要求,未形成明确的发展目标,在其具体的行动中缺乏较高层次的政治倾向———既不见与朝廷的公然对立,更不见反清斗争迹象。有人将帮派之间的仇杀与械斗视为“反清斗争”,实属牵强。当然,我们并非是要强求清代漕运水手行帮会社一定具有很高的政治境界,而是论证一个事实,这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漕运水手组织后来向青帮的转变。漕运水手原本多属无业游民,尤其是江苏、浙江一带的水手往往来自北方,长期处于一种往返漕运、孤立无助的状态,不仅经济状况极差,而且还经常受到旗丁等的盘剥,政治上则始终受到歧视,地位十分低下。这种状况完全地扼制了水手们的政治意愿,仅有的要求都集中在经济待遇的改善。即便是在清政府由盛趋衰、政治经济形势恶化、内河漕运日益没落的情况下,水手们的反抗虽然日趋激烈,但方向和要求仍未出现本质的变化。同时,水手与生俱来的弱点还强烈地影响到行帮会社领导集团的观念,以致组织的斗争活动始终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没有上升到政治斗争的迹象。如道光朝多次发生的斗争,多集中于索要工钱。造成这种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漕运水手对于清政府的经济依附关系。漕运水手虽然原来多系无业游民,但进入漕运领域之后,总能长期随帮受雇,成为职业水手,这种生活与无业游民生涯相比,多少有所保障;且还具有一些他人所不及的优势,如漕运中沿途贸易,打着“天庾正供”的旗号为所欲为等。自清初以降,史料中就不断可以看到一些水手“犯奸作科”的记载,诸如行劫盐店,抢劫居民,欺压行船,行凶打架等,充分表现出漕运水手与生俱来的劣根性。经济上的依附必然导致政治上的软弱,甚至依附。 事实上,清朝当局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水手行 帮会社与其他的民间宗教和秘密会社的不同,这从地方官员对于水手行帮会社的描述便可见一斑,诸如“别无夜聚晓散即煽惑民人之事”,“别无悖逆不法邪术”,“盖此辈有利则趋,问拿则散”,“亦无拒捕者”,“非如教匪之沉溺邪经,至死而不悟者”等等[24]。正由于这些特性,决定了水手行帮会社在形成了权力体系之后,其组织活动仍然局限于狭隘的小集团利益。所以,不难发现清政府处理水手组织案件与处理其他民间组织案件的态度与方式有很大的区别。道光六年至咸丰三年,江浙漕运水手的命运遭遇彻底改变。据《海运全案》记载:江苏海运始于道光六年,浙江海运始于咸丰三年初,因运河淤阻,迨江淮烽燧,遂无岁不海运,运费大减矣。[25]运河漕运的废止,标志着承担南粮北运任务的运河水手陷入全面的失业。生存条件的丧失,促使水手行帮会社所固有的劣根性得到了片面的发展此时水手行帮会社已趋于成熟,大部分水手在其组织下,聚集到苏北的两淮盐场,并进而组合成安清道友———“号称潘门,亦曰潘家,又别称庆帮,俗讹为青帮”[26]。所以,早期青帮是在内河漕运结束之后,在整体失业的水手的基础之上出现的组织。早期青帮明显地沿袭了水手行帮会社的特性,如私结党羽,号称师徒,以官方自居,欺压商民等,“长年漂泊养成散漫习性和种种恶习,由于失业而产生的与整个社会的对立情绪,致使他们的反抗性又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27]。随着流氓无产者的本性日益膨胀,逐渐形成了以敲诈勒索、行劫窝赃、贩卖私盐为主的社会寄生集团,且组织日益严密和完善。无疑,早期青帮是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畸形发展。

 

         注释:[1]《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辑,京华印书局19201921年刊印。[2]《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二。[3][4]《史料旬刊》第12期,崔应阶折。[5]瞿宣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上册八《罗祖教》李卫奏折,上海书店1985年版,第446页。[6]《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苏巡抚彰宝奏折,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日。[7]《朱批奏折》,抄录刑部咨文,约雍正五年十一月。[8]《朱批奏折》,苏州巡抚陈时夏奏折,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9]《朱批奏折》,漕运总督张大有奏折,雍正六年二月二十日。[10]《军机处录副奏折》,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折,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11][12][15][17]《军机处录副奏折》,浙江巡抚程含章奏折,道光五年九月二十一日。[13][23]《军机处录副奏折》,江苏巡抚陶澍奏折,道光五年七月二十四日。[14]《朱批奏折》,漕运总督讷尔经额奏折,道光八年九月六日。[16]《军机处录副奏折》,河南巡抚程祖洛奏折,道光五年十一月。)[18][20][22]《军机处录副奏折》,浙江巡抚程含章奏折,道光五年七月十六日。[19]参见《军机处录副奏折》,琦善奏折,道光六年四月十一日;陈中孚奏折,道光六年六月十四日。[21]王殿甲:《漕运汇选》,第20页,民国刊本。[24]皆见《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崔应阶折;《军机处录副奏折》,陶澍奏折,道光五年七月二十四日。[25]《海运全案》卷1《浙江海运全案重编序》。[26]陶成章:《浙案纪略》,载《辛亥革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3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27]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资料来源:《江汉论坛》 2002年第12 中华文史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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