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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图赖问题的成因、禁革与治理
清代图赖问题的成因、禁革与治理

图赖是清代民间社会经常发生的现象,历史学与法学领域对此进行过相关研究与讨论。国内法学界与历史学界如徐忠明、段文艳、吴景杰等,日本史学界如三木聪、寺田浩明、夫马进等,都曾不同程度地对“何为图赖”这个问题进行过研究。这些研究在材料的扩展、地域的延伸、视野的发散等方面皆有所发展,但却未能系统针对清代图赖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与禁革措施详加解释。本文在既有研究基础之上,试图对清代图赖问题的成因、禁革与治理进行全面分析。

一 清代律学家对“图赖”行为的认识

何为“图赖”?清承明制,在论及清代的图赖概念之前,有必要对明代图赖的认识进行补充。在《律条疏议》《大明律释义》《读律琐言》等律学著作中虽未专门对图赖进行过定义式的解读,但能够发现的是,他们都将图赖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专有名词进行事实性解读。到明中后期的万历、崇祯年间,逐渐产生对图赖行为专门式定义的解释。

参见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段文艳:《死尸的威逼:清代自杀图赖现象中的法与“刁民”》,《学术研究》2011年第5期;吴景杰:《从“家事”到“公事”:〈辞〉中所见晚明妇女非殉节型自杀案件》,《暨南史学》第14号,2011年7月;杨扬:《清代社会视野下的图赖现象———以嘉道时期题本刑科档案为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三木聪教授在《明清福建农村社会の研究》中定义图赖为“图赖は,ねだることなり;寺田浩明教授具体注解为“牺牲家庭中的一人———多为老媪,以自杀来迫使对方承担责任”;夫马进认为,图赖是以诉讼为手段,“架词诬控”,即“欺诈诉讼”。具体参见(日)三木聪:《明清福建农村社会の研究》,北海道大学图书刊行会2002年,第444页;(日)寺田浩明:《权利与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3—224页;(日)夫马进:《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万历年间《大明龙头便读傍训律法全书》《王肯堂笺释》、崇祯年间《大明律例临民宝镜》,这些律学文献都有对“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律的“图赖”进行了界定。关于明代律学家在律学文献中对图赖概念的认识,已有文章参考。具体参见杨扬:《从民习到官法:清代社会视野下的图赖研究》,载《交大法学》,第87—102页。

究根溯源,“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律最早出自《大明律》。嘉靖时期雷梦麟撰写《读律琐言》,对“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律解释,认为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按律罪至杖六十、徒一年,但这类行为除有“杀人”行为外,尚有杀人后又借此图赖的行为发生,因此较“故杀”律要加一等惩处。其他内容均与《明律集解附例》中纂注内容相同,并未对图赖界定及律文中模糊的术语进行专门解释。总而言之,通过对明代律学家对图赖的解释可知,图赖在明代社会的解读是一种描述性定义,是基于案件发生进行归纳总结后的认知。

清代律学家薛允升、沈之奇、沈家本、黄六鸿、凌铭麟等人,在对律例条文进行注解的过程中,也都对何为“图赖”的问题进行过解释。在继承明代律学对图赖概念的认知基础上有所变化。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对“图赖”的解释为:

解释一 愚按:图赖者,诬赖人杀死或逼死之类,惟以尸身图赖。卑幼分别、亲属尊长一

概从同,未解其故。

沈之奇在《大清律辑注》中也对“图赖”概念进行了界定:

解释二 本与人无干,而图谋赖人,私下诈骗者,谓之图赖。若祖父母、父母将自己无过子孙,家长将本家无罪奴婢,故行杀死,以谋害、威逼等情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凌铭麟在《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敬诵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赘言”中对“图赖”的定义为:

解释三 图赖者,谓将死尸抬放人家,赖称打死;或故意将人致死,诈作他人势逼、他人殴死之类。虽未骗财,及未曾移尸,但称赖得财者皆是。若不曾移尸,又不得财,不成图赖。图赖概念的解释,从解释一到解释三,是清代律学家对《大清律例》律文“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中核心概念“图赖”认知的逐渐细化,从中即可窥得传统中国社会对抽象概念的理解更多是以归纳的方式进行,便于理解。其中解释三的内容通过正面界定与排除性规定两个方面对图赖进行归纳,解释三相较前两种解释而言,解释内容的细致性与多样性也被逐渐强化。

同样是康熙年间,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黄六鸿在《福惠全书》“所载刑名”中提到人命案中的图赖问题,并对图赖的内容进行定义:

解释四 凡命案中,以尸图赖人者,此恶俗之宜痛惩者也。非与人有仇隙,借之陷害,即与人争讼,虑不能制胜,以之搪抵,甚之杀人图赖,诈取银钱,抢夺家财,更有将他尸冒为亲属,诬告谋杀。种种奸习,莫可名状……。

黄六鸿对于图赖现象的认识,显然是非常具体化的图赖行为描述,也是黄六鸿在处理州县司法事务中审断一定数量的案件过程中总结出的类型,应被视为其对图赖具体行为类型的个人界分。

通过对明清律学文献中的图赖概念进行考察,可以发现这种认知发生的变化。同时,相较于以律例为中心研究图赖问题,本文展现的图赖,是作为清代社会现象乃至社会问题的图赖,是更加丰富且多元的概念范畴。

总而言之,明清以来对图赖概念的认识,能够通过律学文献的记载予以了解。图赖概念的范围与边界是逐渐细化的过程,呈现出的是对事实现象的描述性解释。关于图赖概念的核心部分,在历

(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7、358页。

(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5页。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5页。

(清)凌铭麟:《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八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51页。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三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889页。

杨扬:《清代社会视野下的图赖现象———以嘉道时期题本刑科档案为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146—155页。

时性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 清代图赖问题的成因

(一)经济压力:书吏衙役的摊派促使图赖发生

图赖发生的经济原因,是在清代既存财政体制的背景下产生的。清代并没有严格意义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分,但有以“起运”“存留”为标志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并且存在着对两者的调整或变动。据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的解释,“州县经征钱粮运解布政司,候部拨,曰起运”;“州县经征钱粮扣留本地,支给经费,曰存留”。

需要说明的是,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及其性质而言,清前期与后期是极为不同的。清前期州县存留所占钱粮的份额比例极小,也并未预留有行政经费。以康熙二十四年(1685)地丁钱粮的起运与存留为例,所有地丁银总额的21%留给各省以供地方使用,即地方财政所占赋税总额的1/5。事实上,有关地方财政存留额可能比上述21%还要少,更多可能不是用于地方开支。下以康熙六十一年山西存留地丁钱粮为例,观察地方开支占用存留额的比重情况。

表1 康熙六十一年山西存留地丁钱粮情况

地丁总额

(两)

存留地丁额

(两)

存留额占总额的百分比(%)

开支类别占存留额的百分比(%)

地方开支占总地丁额的百分比(%)

军需

驿站

地方开支

2792578 

848947 

30.4 

65.63 

18.54 

15.83 

4.8

资料来源:《奏销地丁钱粮事文册》,见《内阁大库现存清代汉文黄册》,第501号。

从中可以发现,真正用于地方开支的只有15.83%,地方开支的数额仅占总地丁额的4.8%。相较占比五分之一,此处的比重较低。早在顺治九年(1652),户部尚书车克就已对裁存留之弊有所认识,并概括为四端,其中一端即为“势必会促成或加剧地方官吏的私征私派,贪婪中饱”。因此,当地丁钱粮用于地方开支的数量减少,但地方行政事务开支并未变化的情况下,官吏摊派便成为州县的选择。道光初年,御史徐宝善在论及地方陋规时曾言:“养廉摊扣无省无之,实可支领者已属无几,地方官若不得受陋规,则断不能枵腹而谈公事,故收受陋规外官视为故然,恬不为怪。”这段论述深刻表达了地方开支减少,致使地方无法正常进行政务运转,唯有接受陋规方能解决此种困境的无奈。以至于嘉庆帝对这种现实状况不得不承认,地方官员除了依靠陋规,别无选择。嘉庆帝虽没有同意地方官府任意剥削百姓,但是做出了不同寻常的建议,即通过制定征收章

陈锋:《中国财政通史》第7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6页。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6,《户部》。所谓“起运”,即各地所征收的钱粮按照一定比例起解户部及各部寺监,或听候户部协拨他省兵饷要需,作为国家经费开支之用,属于中央财政;所谓“存留”,即各地所征收的钱粮按一定比例存留本地,作为地方经费开支之用,属于地方财政。其中作为中央财政开支之用的包括京饷、协饷、藩库存储银以及雍正五年以后的留贮银、雍正八年以后的分贮银等;地方财政开支之用的内容各地类别略有不同,如湖北,包括驿站项下排夫、脚马、红船、水手等银,以及官俸役食、祭祀、表夫、部寺解费、廪粮等银。参见彭雨新:《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研究———读梁方仲先生〈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124页。

表格来源于曾小萍在解读清代行政经费匮乏情况所作之表格。参见(美)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陈锋:《中国财政通史》第7卷,第64页。

转引自周健:《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以嘉庆二十五年清查陋规事件为线索》,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5期,2012年,第131页。

程,使得陋规合法化。尽管陋规合法化,但由于地方官府自身的弊端,为民间图赖现象的盛行提供了帮助。图赖者有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图赖报复或图赖诈财,为了能够真正实现这种目的有时需要与官府中的人员进行勾结,最终将图赖所诈钱财分赃,这与官府陋规产生的需求相吻合。

以盐山县为例,县存留的裁减年度、数量会有不同,但整体而言,是呈逐渐缩小的趋势。经过裁扣以后,县衙经费普遍降低。如知县薪俸由最初的63.49两减为45两,皂隶的工食银由9.6两减为6两,马快的工料由原来的18两裁减为16.8两,民壮的工食银由原来的6两减为5两。地方衙门经费普遍降低,其中不足以自赡者十居八九,更何谈办公经费。所以体制外的收入便成为了某种“必要”。这种“必要”可能性的产生,则为当事人在衙门里进行图赖打开了漏洞,因而图赖频繁发生与此也有一定关系。当然,官府摊派与书吏需索增加了命案被“公了”的经济成本,也给其他人员参与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促使民众更多愿意选择图赖,而不是选择进入官府诉讼。

做出如此选择,是因为陋规也被州县官所接受。这些陋规中有一些是来自官府中的书吏与衙役。“州县以一身膺百里之寄,萑苻时警,雀鼠纷争。无论颓惰自甘,即精明强敏者,亦未易呈功于一手一足之间。”为了保证州县政务的有序开展,州县官不得不使用书吏、幕友、长随等编外人员。这些编外人员国家并未对其支付报酬,其薪资是通过地方州县官进行发放,有时书役们并不能及时获得薪资。这种情况导致书吏衙役的摊派需求较州县官更加强烈。这些书吏衙役的薪资微薄,很难实现养家糊口的基本需求,进而使得摊派手段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而图赖者深谙这种需求,二者勾结实现图赖目的,获得图赖钱财便顺理成章。研究地方衙役的白德瑞在利用巴县档案进行研究时指出,大量衙门胥吏的主要收入来源乃是仰赖“陋规”,并非是从国家体制内获得的薪资,但这些人对于维持衙门公务正常运作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通过处理诉讼案件使其可以从中收取费用,便成为了一套“法外制度”。民间社会的图赖便成为一种收取费用的方式。

不仅如此,在地方碑刻文集的记载中也反映出图赖发生的经济因素。广西太平州就存在“尸亲事主往往置凶手于不问,故将人牵连缠讼不休。而不肖土官亦藉以苛索分配,乐以从事。虽经屡禁此风,仍未稍息,以致游棍汉奸视为利薮,动辄影射吓诈”的情形。经官府查证后规定“嗣后如有命盗案件,该尸亲事主敢向附近村庄缴费索赔者,希即扭送禀控,以凭究处。倘该土官希图分配,准令勒派,并希立时上控,定将该土官参办不贷”。经济方面的需求是民间社会图赖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人口矛盾:人地矛盾的激增引起图赖蔓延

图赖发生在人口方面的原因,相关研究已有论及。人口方面最核心的是“人地矛盾”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图赖发生的重要诱因。人口问题自康雍之际就已初见端倪,但真正因人口问题造成社会压力是在乾隆朝。根据现有研究成果,乾隆六年(1741)的全国在册人数达到1.43亿余,在中国人口统计史中首次过亿,乾隆二十七年人口突破两亿余。总体而言,人口增长速度自乾隆朝后是逐

(美)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第282页。

岁有生:《清代州县经费研究》,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9页。其中盐山县数据的具体内容源自(民国)《盐山县志》卷8,《法制略》,《赋役》(上)。

这种图赖行为既包括主动图赖他人,也包括被他人图赖。

《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上编,《岁入部》第九类,《杂收入》。

Bradly W.Reed,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转引自尤陈俊:《中题西影:反思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的思维框架及其概念使用》,《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第35页。

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2页。

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第62页。

参见段文艳:《清代民间社会图赖现象之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37—40页。

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记录》,《清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4—117页。

步加快的趋势。

与人口增长完全不同的是土地面积并非逐年增长,甚至有减少的迹象。根据国家入册的耕地数和人口数统计,乾隆十八年至嘉庆七年(1802)中某些年份的人均耕地亩数是:

表2 乾隆、嘉庆时期人均耕地亩数状况

时 期

全国入册耕地面积

(顷)

全国在册人口(人)

人均耕地亩数(亩)

乾隆十八年

7352218 


183678259 

乾隆三十一年

7807290 


208095796 

3.75

乾隆四十九年

7605694 


286321307 

2.65

嘉庆十七年

7889256 


333700560 

2.36

通过表2可知,在册人口不断增加,与之对应的全国入册耕地面积却没有增加,且在某些年份出现了减少情形。即使耕地面积有所增加,在增长幅度上也很难与人口增长的速度适配。

这种情况的不断发展与恶化,促使愈来愈多的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甚至被迫离开土地,成为 “流民”“闲民”,所谓“今天下……占田者十之一二,佃田者十之四五,而无田可耕者十之三四”。而众多“无田可耕,无田可佃”的人不断产生,脱离土地无法从事生产生活,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游手好闲”之人,成为图赖发生的重要来源。付为在《应诏陈事务疏》中说道“天地生财只有此数,生齿日繁”,“游手好闲”。他认为“生者不加多,而耗者日加甚,求民之无患贫不可得也”。乾隆四十七年,台湾地区《严禁开赌强乞剪绺碑记》曾记载:

近访有一种无艺之徒,在街开场聚赌,常致争闹,酿成祸端;一种流丐,身无残疾,三五成群,每逢朔望,沿街强乞,稍拂其欲,恃赤图赖;一种罗汉脚,不事生业,潜入街市,混窃剪绺,扰害商民。

这里提到的无艺之徒、流丐、罗汉脚都是民间社会聚众图赖的主体,他们多数没有土地,无家无业。嘉庆二十二年,台湾地区《奉宪严禁罗汉脚恶习碑记》载:

有不事生业赌□□徒,绰号罗汉脚,结党成群,日为流丐,夜行鼠窃,身穷计生,靡所不为。

这些游民多是沿街强乞,他们的来源与离开生存的土地不无关系。这里更进一步印证了罗汉脚、流丐的表达实质上的一种类型,即这类群体白天是以流丐的身份混行街市,进行强乞,甚至是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图赖活动。

除了无田可佃之人是图赖的重要来源,即使部分有田可佃的农户,也会因土地紧张感受到压力。地主也会利用佃农对土地从事生产的需求,通过夺佃、退佃手段进行威胁,乘机抬高租额并进行各种额外盘剥。这种情形的不断发生导致更多的佃农生活水平不断被压缩,被降低,最终甚至低

郭松义:《清代的人口增长和人口流迁》,《清史论丛》第五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

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记录》,第112—117页。

有学者以清朝四川地区的人口增长为例,发现人口的年增长率还是呈逐渐增长的态势。虽每年增长幅度有所不同,但增长的态势却是一致的。在确定耕地面积不会相应增加的情况下,人均耕地面积势必会缩小。具体参见刘铮云《清乾隆朝四川人口资料检讨:史语所藏〈乾隆六十年分四川通省民数册〉的几点观察》,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品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品编辑委员会1998年版,第301—327页。 

(清)旷敏本:《岣嵝删余文草》,《复范抚军论城工》。

(清)江濬源:(嘉庆)《临安府志》卷19,《艺文》一。

何培夫:《台湾地区现存碑碣图志》高雄市·高雄县篇,台湾“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1994年版,第117页。

于他们的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

这种低于他们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被触发的后果,即是佃农“最后的反抗”。一般情况下,随着事态的发展,弱者一方最后的反抗手段之一,是采取“图赖”的行动。这样,即使是弱者一方也能保有某种攻击或反击的手段,因弱者的选择可能在某一阶段突然爆发,往往也会产生极大的效果。换个角度观察,既然许多人都生活在一种接近最低生存线的极限状态之中,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是存在着通过采取行动把这种可能性时刻置于心头的必要。无论这种反抗的理由是什么,把他人逼得无路可走总是很危险的。

以上,基于人地矛盾自清中期以来不断加剧,以及租佃关系中佃主与佃农之间矛盾的加深,前者产生出“游民”“闲民”等成为潜在图赖者的群体,后者易于产生佃农因处于“低于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而不得不通过图赖获得某种满足或报复的可能。这些状况都是民间社会图赖发生的主要因素,其背后的核心问题便是人地矛盾的日益加剧。

(三)自然条件:提供藉机图赖的客观便利

通过史料记载可知,图赖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些地区。但在发生的频繁度与便利度方面,东部沿海地区因独特的自然条件,成为图赖的高发区域。

地方志中描述的一类图赖现象,多以服毒草为主。如“愚者好勇轻生,与富豪斗不能胜,则服胡蔓草以诬之,禁之不绝”,“斗力不胜,即服胡蔓羊角纽住毒草致死以诬之”。无论是断肠草还是胡蔓草,都是作为自尽图赖的工具。苏州、杭州、福建、广州甚至云南、台湾地区断肠草或胡蔓草植物生长较多,便于收集利用,为当地人进行自尽图赖提供了条件。

曾在广东地区做过知县的蓝鼎元在《鹿州初集》中提及当地风俗,“滨海习俗轻生,谇语小故,辄服断肠草,自尽图赖。先生力惩其弊,令当刑者掘草根赎罪,或出俸钱以市积堂下毁之”。滨海习俗轻生,且服断肠草以自尽图赖。此处所服断肠草为何物?在《岭南杂记》中曾有说明:

断肠草,粤中处处有之。叶与蒌叶正相似,乃木本。高三四尺,结子如羊角,不知手误触之入口亦有毒,舆夫每以相戒。粤山野人最轻生,每服此以图赖,有欲撷之者,此草即摇动,若招人之状。闽中亦有之。余过汀州,见郡守王简庵廷抡出示禁人服断肠草。粤中有轻生恶习,每因睚眦服毒自缢,民以病殁者,亦架词诬陷,株连牵累。

根据地方志与曾在此处任职的蓝鼎元等记载,都证实了在广东地区曾出现过非常多有关图赖的事件。图赖多发的诱因,除民有小忿便服毒的个人性格因素,在广东地区遍地皆是的胡蔓草与断肠草,可以方便地给予那些试图借人命以图赖的当事人某种可能、某种机会。

总而言之,从自然条件的视角可以对图赖现象多发的问题予以解释。原因大致有二:其一,自然条件的不同,产生适宜生长的植物也会不同。如前述断肠草、胡蔓草、吻肠草等毒草,这些植物遍地皆是,增加了当事人服毒图赖的可能性;其二,图赖现象的高发地,如江苏、福建、浙江、广州,自南宋以后,经济重心南移,成为经济与商业发展的重镇。而这些地区商业的发展与繁荣,又

(德)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0页。

(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第223—225页。

(康熙)《阳江县志》卷1星野考·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40册,第12页。

(光绪)《德庆州志》卷6地理志·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51册,第427页。

《钦定四库全书》(第132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61页。

(清)吴震方撰:《岭南杂记》,清龙威秘书本。

《钦定八旗通志》卷239,乾隆五十一年奉敕/卷。

参见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第110页。

为图赖的发生提供了产生条件与环境。

三 清代禁革图赖的举措

除法律层面的规定外,地方社会对图赖问题的禁革措施主要是以官府颁布禁令的方式进行,同时又以地方官与中间阶层的协同配合作为补充,从各方面减少图赖在地方社会的滋生。

(一)地方颁布的图赖禁令

地方官府通过颁布告示禁令的方式表达对图赖问题的基本态度。康熙年间,浙闽总督刘兆麒在

《总制浙闽文檄》“禁假命诬赖”中言:

禁饬假命图赖,以遏刁风事。照得健讼匿名,业经本部院给示禁约矣。访闻浙俗刁险,诬赖成风。有等奸恶之徒,或欲掩饰己罪,或思中伤他人,每每假以人命,借题罔害良善。在有司之闲良者,不难推情问事,民自无冤。一遇糊涂问官,不察是非来历,凡有投河服卤抹颈悬梁者,辄谓事关人命,视为奇货可居,将刁民无情一纸顿变为白镪青蚨矣。清法诬告有禁,反坐更严。凡有抹颈自缢及自溺诬赖等情,一概不究,仍行治罪。奉旨通行在案。刁民无知,自罹法网,殊可痛恨,合行严禁。为此示仰。嗣后人命除谋杀、故杀、殴杀等项重情外,倘有刁民悍仆或持刀自抹或投河自缢,假借人命,希图诬赖良善及势宦恶衿营旗地棍人等冒认冷尸、扛帮诈害殷实等弊,承问官严审得实,立行揭报,以凭分别参拿,从重治罪。倘地方官假公济私,因而罔民吓诈者,查出一并参究不贷。

地方官在发布禁令时通常会言及地方社会既存的社会风气,如“浙俗刁险,诬赖成风”。所谓假命,即“假以人命”;图赖的动机,在檄文中明确指出,掩盖自身罪行的行为,或是主动中伤他人的行为这两种类型;地方官在阐明社会风气后,结合律意,申明法情。最终,地方官再次强调严禁事项,针对具体禁令的规制内容及触犯后相应的法律处罚予以解释。

刘兆麒在“禁借命冒尸抢诈”文中也提到过另一类借人命抄抢冒认尸体图赖的事件,并要求杜绝此类讹诈积弊“陋俗”。其言:

街道庙宇等处适遇无主冷尸、横卧乞丐,遂有一种奸恶棍徒,投报势豪及投诚营伍之辈,冒认尸亲,升移富室,指称谋命,恣行诈索。顺则饱欲休,忤则当官诬告。即使辩白昭雪,而讹棍之□局、官役之营求必至家业荡然矣。似此奸恶横行,殷懦重足,合行严禁,以戢刁风。嗣后若有告发人命抄抢事情,若系真正人命,即将凶身按律抵偿,勘定招案。仍将尸亲借命抄抢之人,分别首从,明正抢夺赃罪,另案问结,不许并招蒙混,尤不许宽纵不究。若系威逼自尽、过失杀伤及将病久假命借端抄抢者,除按律治罪外,仍详解督抚衙门,以凭重责枷示,用警刁徒。至于拾取冷尸、冒认苦主诈害殷实人家者,审究得实,务将图赖奸徒照依光棍新例,分别立绞、远戍。

这里指出,对于发生在辖区内的人命案件,首先判断案件性质,是属真正人命,或是威逼自尽、过失杀伤、将病久之人假命藉端抄抢的情况。若系前者,对凶手按律抵偿。对借尸抄抢的尸亲根据首从原则,分别定罪,另案问结。其次才是对尸亲借尸抄抢行为通过另外立案的方式进行解决。以上是对真命案件的处理办法。若是威逼自尽、过失杀伤即将病久之人假命藉端抄抢的案件,

尤陈俊:《儒家道德观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影响》,《法学》2018年第3期,第143页。

(清)刘兆麒:《总制浙闽文檄》卷2,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三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47—549页。

(清)刘衡:《总制浙闽文檄》卷4,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四册,第271—273页。

命案中的出现并非是行为人直接致死,而是基于外力或内力原因,致使他人选择死亡,又或是基于自然原因的病死,他人利用产生的尸体藉端抄抢,地方官的处理办法是,首先按律治罪,其次详解督抚衙门,重责枷示,以警示刁徒。这两种情况简言之,即直接致死后的图赖与间接致死后的图赖。但第三种情形,是藉命抄抢之人与尸体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即拾取冷尸、冒认苦主,诈害殷实之家。对这种情形的处理方法是,将图赖奸徒依光棍新例,分别立绞、远戍。以上禁止图赖的措施以及对图赖发生后具体的惩罚措施规定十分具体。

处理图赖问题的具体举措,无论是直接致死的真命图赖案件,还是间接致死的假命图赖案件,地方官首先需要处理的,是将造成命案发生的行为人按律治罪。在此基础上,对借命抄抢的行为人依据首从原则,或基于警示教育的目的分别处罚。最后,图赖人与尸体之间无任何联系的第三种图赖类型,地方官会直接对进行图赖的当事人依据光棍例定罪处罚。

(二)民间善堂协助敛尸

除颁布禁令禁革图赖的措施外,地方官府也认识到民间团体对于协助官府方面的功能。根据山本进的研究,由于清后期江南地方衙门并不向刑书、仵作和地保支付正规的津贴,使得这些人员以路毙浮尸作为满足其诈取钱财的借口,恐吓尸体所在地的富户人家,且这种恶习曾一度蔓延。为应对这一问题,嘉庆十七年,苏州府湖墅镇的乡绅韩是生设立了以垫付验尸费用和收埋路毙浮尸为目的的一善公堂。以往的善堂是以救济弃儿或寡妇等绝对弱势者为目的的机构,而一善公堂则是为救济受到书役敲诈的有产阶层设置的机构。为与原有传统型善堂进行区别,则将其称为新型善堂。这种新型善堂设立的目的,恰好同官方严禁藉尸图赖相关,都是借机在源头上清除藉尸图赖得以发生的工具———尸体。乾隆后期,这类新型善堂与尸体检验发生交集。因此,善堂处理的这类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尸体,应是排除病死等因自然死亡事件以外的其他事件。首先需要就尸体状况与尸体身份两方面情况进行说明。

路毙、浮尸的处理需要先查明其死因、身份等问题后才能进入最后的施棺殓埋的程序。对这些非因自然原因死亡的事件,一般先经由地主、邻佑报告善堂,此时需由善堂经董亲前往查看。由此,对于路毙浮尸的管理权限就收归善堂手中。这是对藉尸图赖,尤其是藉路遇之尸图赖进行禁革的有力措施。善堂首先需要观察有无伤痕;如果没有伤痕,证明并非他杀,则不会被列为刑事案件处理,一般直接施棺殓埋;若有伤痕,善堂负责报官且验明清楚后,再行棺殓埋葬。属于刑事案件的,由善堂负责送至官府办理。清代有关这方面的禁令很多。南汇同仁堂规条中曾就路毙之尸的处理予以规定。具体而言,一般先由地邻(地保与邻佑)报给善堂,再由善堂查看分别进行处理。至于后续流程,则是通过善堂进行,避免了其他人员“挟尸图赖”现象的发生。其中,在善堂验

在古代中国,被卷入审案对人们来说是很大的负担,因为刑书和仵作即使明知死者为中途倒毙,也会恐吓民众说“是杀人事件”,乘机索要钱财。参见(日)山本进《清代社会经济史》,山东画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页。

山本进将善堂分为“原有型善堂”与“新型善堂”,是基于善堂设立目的的不同进行的区别。参见(日)山本进《清代社会经济史》,第100—101页。

林枫曾在论及清代台湾义冢的破坏与维护时,就使用过“借尸图赖”的表述。此处藉尸图赖应与借尸图赖作同义表达处理。参见林枫、孙杰:《清代台湾义冢的破坏与维护》,《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110页。

黄鸿山:《善堂与恶政:清代江浙地区的命案相验问题及其应对》,《清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81页。

黄永昌:《清代江南义葬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65页。

清代长期存在这种“有遇事生波之棍徒,动辄挟人命图赖”。参见张铭、蓝勇:《清代浮尸收瘗保障制度研究》,《历史教学》2018年第6期,第56页。

明尸体的细节中,清中后期发生了变化。以“善堂”作为处理这类路毙、浮尸相验的中介,对外而言是有效减少其他人员藉尸图赖的可能;对内而言,官府衙门将直接验明尸体是否有伤痕的责任归为善堂负责,善堂最终只需将有伤痕认为可能会是刑事命案的案件交由官府处理即可,某种程度上是降低了官府处理此类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行政成本。

上述有关尸体的关注点是在尸体有无伤痕部分,虽然也是判断尸体是否需要直接掩埋的最直接依据,但隐藏的另一个问题是“有无尸主”认领的情况。一般情况是善堂收集尸体,说明状貌后,招人认领。清末《申报》等媒体就会公开发布这类信息,如“路毙叠见”“招认路毙”的内容。如一则消息说到:“二十日,苏阊外马部浜有路毙男子一人,年五十余岁。二十五日,渡僧桥叶家弄又有男尸一名毙于道左。两人均系乞丐之流,悉由地方呈报善堂,经堂董验尸,因身并无伤痕,故即时给棺殓葬云。”

通过外部的认领方式,能够消解一部分有主尸体,减轻善堂处理尸体的负担。在尸体是否有主的认定程序方面,为减免对无主路毙浮尸的伤害,一般都会采取二次收瘗的方式。一般会采取浅葬的形式,方便尸亲认领时能方便取走尸骨,若一年后无人认领,则进入报备审查的阶段。一年后若无人认领,则最终可视为是真正的无主路毙浮尸进行殓埋。针对路毙浮尸一时难以寻觅其亲属,后事也无人料理的情形,善堂才会施棺代葬,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尸体暴露荒野,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考虑。

综上所述,善堂在规制、避免藉尸图赖问题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在整个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善堂及其他人员的介入,每个环节都会相应减少图赖发生的机会,但这种发挥正面作用的善堂也存在局限性。首先,唆使冒认尸亲。虽然可以认领尸亲,却仍存在被讼师、衙役唆使冒认尸亲的情况,同样也容易滋生图赖。其次,善堂的设置有限。根据现有研究显示,善堂的设置主要是在南方,北方善堂数量较南方稀少,路毙浮尸的安顿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还可能成为图赖的借口;第三,善堂设立目的不同。有些善堂兼有他事,并不能完全起到有效防止藉尸图赖的功能。

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图赖的发生原因、地方官府禁革措施的讨论,发现图赖现象在地方社会的发生与频盛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也有政治、经济与人口现状的整体背景下造就的因素。清代官府也积极采取措施,如颁布禁令、设立民间善堂等,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降低,甚至消灭图赖的发生,但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前期虽有减少之趋势,但措施实施不久后又“死灰复燃”,应该讲很难从根本上完全灭除图赖发生。

嘉庆时江宁府浮尸出现后,无论有无伤痕,都得先“报官相验”,由官府判定浮尸有无伤痕。(清)蒋启勋、赵佑宸修,汪世铎等纂:《续纂江宁府志》卷15,“拾补”,光绪十年重刻本。转引自蓝勇、张铭:《清代浮尸收瘗中的人文关怀》,《学术研究》2018年第2期,第120页。

《申报》第1868号,1878年4月28日。

即使如此,也会里石碑“镌刻年貌备查”,依旧期待其亲属会前来认领。参见(清)龚佳儁修、李楁纂:《杭州府志》卷73“恤政四”,民国11年铅印本。转引自蓝勇、张铭:《清代浮尸收瘗中的人文关怀》,《学术研究》2018年第2期,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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