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馆是清代重要的立法机构,且在清中后期对刑部疑难案件的办理提供技术指导及裁量意见,该馆聚集了一批精通刑名知识的官员,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清代官方法律知识的最高水平。由于官书史料对律例馆的记载并不充分,并且不同文献对律例馆的记载彼此多有抵牾,导致对于律例馆的设置时间、归隶入刑部的时间、是否常设以及职能演变等基本问题的认知尚存有分歧①,本文结合档案文献等资料,重点对以上问题作出初步考辨。律例馆之初设及归属变动,乃至职能发生转变等,均与《大清律例》的修辑与续纂密切相关。律例馆从早期修律并负责各部条例的编辑,到乾隆朝发生转变,并入刑部后专门负责《大清律例》的修辑,当律例馆的例文整理活动不再频举之后,其日常司职侧重议驳刑部案件,撰写说帖在刑部的日常司法活动中由此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律例馆是清代立法及司法解释的重要机构,对律例馆的考辨分析有助于深化学界对清代立法及中央司法机关的研究。
一、对律例馆何时归隶于刑部的考辨
在《清史稿》采用的许受衡所撰《刑法志》中,对清代律例馆并归入刑部是这样记载的:
“国初以来,凡纂修律例,类必钦命二三大臣为总裁,特开专馆。维时各部院则例陆续成书,苟与刑律相涉,馆员俱一一厘正,故鲜乖牾。自乾隆元年,刑部奏准三年修例一次。十一年,内阁等衙门议改五年一修。由是刑部专司其事,不复简派总裁,律例馆亦遂附属于刑曹,与他部往往不相关会。”②因此,后来研究者多认为律例馆在乾隆十一年并属刑部③。在朱金甫、张书才主编的《清代典章制度辞典》中,“律例馆”条解释如下: “刑部所属内部机构。顺治元年置,特简王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十八人为提调、纂修等官。乾隆七年隶刑部,定总裁 ( 无定员) 以刑部堂官兼任。”④据此,学界对律例馆并属于刑部的时间存在有乾隆七年和乾隆十一年两种不同的看法,到底孰是孰非? 此外,本文研究尚认为,《清代典章制度辞典》中所述律例
① 陈煜在《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一书考察清末修订法律馆时,将清代刑部律例馆视为其机构演变的前身,对律例馆的机构设置、功能及工作流程有概要性描述,由于作者将律例馆作为修订法律馆的相关制度及工作方式等的参照比对和溯源性的对象,对律例馆的研究尚有进一步细腻化的研究空间,见陈煜: 《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年。
② 《清史稿》卷 142,中华书局,1976 年,第 4186 页。
③ 邱澎生在《由唐律“轻重相举”看十九世纪清代刑部说帖的“比附重轻”》 ( 见《法制史研究》第 19 期,
2011 年 6 月,第 17 页注释 27) 一文中据《清史稿》中此段记载即持该种看法。
④ 朱金甫、张书才主编: 《清代典章制度辞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487 页。
馆设置于顺治元年的看法存在失误。
造成对清代律例馆设置及并属于刑部的时间问题产生意见分歧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清代官方典志文书对律例馆记述过于简略。《清史稿》“职官志”在“刑部”门下对“律例馆”仅有如下几句话: “别设律例馆,由尚书或侍郎充总裁。提调一人,纂修四人 ( 司员兼充) ,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誊录各四人 ( 司员及笔帖式充) 。掌修律例。五年汇辑为小修,十年重编为大修。”①乾隆朝《大清会典》“刑部”门下对“律例馆”的记述亦寥寥数言: “以满汉司官提调纂修,五年一编辑。”② 嘉庆朝《大清会典》中则没有对其设置时间及隶属变动方面的记载。
目力所及,乾隆三十二年 ( 1767) 奉敕撰修的《清通典》中,其“职官典”部分对律例馆设置和归并刑部的时间有非常明确的记载,兹照录如次:
“初顺治二年特置律例馆,敕修律官撰定律书,四年书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其后次第刊修,皆特简王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纂修等官,凡额设十有八人,乾隆七年始以其馆并隶刑部,复改定员额如今制焉。”③
乾隆中期是次《清通典》的纂修距离该事件去时并不久远,所记当为可信。《清通典》所载律例馆的设置时间为顺治二年,与下段所引刑部尚书来保奏折中所述相吻合,可互为印证。这段记载同时清晰表明,清初专门设置律例馆,其目的是服务于清代第一部律书的修纂。《清通典》指出律例馆在乾隆七年并隶刑部,这是官方政书中较早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一处记载,乾隆末期纪昀等在编纂《历代职官表》著录清代刑部律例馆时袭用上引《清通典》中叙述,一字不差④。是故,不少研究者据此持乾隆七年的主张,除了上引《清代典章制度辞典》中的记叙,其他如张德泽在《清代国家机关考略》一书中亦明确指出律例馆并入刑部的时间是在乾隆七年⑤。
在政书的记载之外,从当时官员的奏陈中也能获得有力的佐证。乾隆八年五月十七日刑部尚书来保的奏折中指出:
据律例馆奏称,所有纂辑《督捕则例》及《三流道里表》等书,俱已告竣,请将馆务移归刑部办理,其本馆所有提调、纂修各员,均系臣等从前拣选熟谙律例者奏明充补,今既归并刑部,应听该堂官分别去留酌议具奏。……自顺治二年开设律例馆以来,迄今并未裁撤,今归隶臣部,其编辑、翻译及一切事务,俱尚需员办理,所有提调、纂修以及收掌、翻译、誊录等官,即应于臣部司员及笔帖式内拣选兼充,毋庸专设,除现今在馆各员原系现任兼充者,毋庸置议外,效力各员内,其熟悉刑名、谙练部务者,臣等现在酌量保题,另折具奏请旨外,余咨回各该旗籍。……今正值三年编辑之期,又现在缮写《督捕则例》、《三流道里表》刊板样册,需员办理。……在馆供事人等,业于乾隆七年九月内经大学士鄂尔泰等会同该馆酌议奏明在案,其咨送考职铨选之处,仍照旧例遵行,毋庸再议。再律例馆官房亦应统归臣部,以为收贮案卷板片及官役办事之所,其一应心红纸张等项,仍照例支取应用,按年奏销。⑥
① 《清史稿》卷 114,第 3289 页。
② 乾隆《大清会典》卷 68 《刑部一》,见《大清五朝会典》第 11 册,线装书局,2006 年,第 603 页上。
③ 《清朝通典》卷 25,职官三,见万有文库本《十通》,商务印书馆,1935 年,第 11172 页。由文字表述来看,前引《清代典章制度辞典》中“律例馆”词条的内容当是据《通典》此处的记载。
④ 纪昀等撰: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 13 “刑部”,光绪二十二年广雅书局刊本,收入《广州大典》第 1 辑广雅丛书第 19 册,广州出版社,第 164 页。
⑤ 张德泽: 《清代国家机关考略》( 修订本) ,学苑出版社,2001 年,第 108 页。该书初版于 1981 年。
⑥ 刑部尚书来保: 《奏为律例馆馆务移归刑部其官房亦应统归刑部及按年奏销支取心红纸张请旨事》 ( 乾隆八年五月十七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 04 -01 -01 -0101 -042。以下所引朱批、录副奏折,其馆藏机构不再一一注明。
来保的奏折在讨论律例馆中工作人员的去留问题时指出,律例馆开馆进行乾隆朝第一次律例的编辑纂修之时,律例馆尚未归隶刑部,律例馆工作人员照旧例是从中央各部门之中拣选谙熟律例者,然而在修律的过程中,律例馆被归隶到刑部,当律例纂修告蒇后,律例馆在馆的工作人员作为刑部的属员,其去留安排需由刑部的堂官来决定。该折还指出,鄂尔泰在乾隆七年九月特别奏明,在馆供事人员其咨部考职仍循旧例,问题是: 为何在这个时间节点需要对律例馆的人事安排重新加以考虑,而且在经过会同协商后对人事安排的决定不是改辙更弦,另立新章,而仅仅是对遵循旧例的确认? 是因为乾隆七年九月前后律例馆纂修律例任务完成了,所以需要对人员去留加以指示吗?
事实上,由傅鼐在乾隆元年奏请所开展的律例修订活动,据乾隆七年四月时任律例馆总裁三泰所述“今臣馆律例全书业已于乾隆六年十一月内告竣”①,乾隆八年四月时任律例馆总裁官徐本在一份题奏中叙述得更为明确: “武英殿修书处咨称,先据律例馆来文,内开乾隆六年十月十二日清汉律例全书缮竣,请旨刊刻。本日奉旨,知道了,书交武英殿刊刻,钦此。钦遵。随经律例馆缮写刻样,陆续咨送前来,今已刊刻告竣,谨装潢清汉样本各一部,恭呈御览。……乾隆八年三月初六日奏,本日奉旨,黄字序移在红字序前,装安时,即交懋勤殿再照此式样装订一部进呈。”②概言之,乾隆六年十月清汉两种文体的《大清律例》修辑完毕,在经请示后获准交由武英殿刊刻,随即律例馆便缮写刻样交给武英殿,经过近一年半的雕板,乾隆八年三四月间刊刻完成,进呈御览,乾隆皇帝进一步提出装订的意见,随后便是大规模刷印并颁赐地方。乾隆六年十二月初八日“吏部议覆,律例馆咨称, 《大清律例》全书告竣,所有官员,即令散馆。”③ 在乾隆六年年底,律例馆完成律例修辑任务后随即解散馆内工作人员。乾隆六年十月十四日,皇帝在上谕中便指出“本朝大清律周详明备,近年以来又命大臣等斟酌重修,朕详加厘定,现在刊刻颁行。”④可以确定《大清律例》已经在乾隆六年十月后开始刊刻,至乾隆八年刊刻完毕。由此来看,乾隆七年九月既非是律例书成的时间,也不是律例馆工作人员解散的时间,鄂尔泰于该时间段内奏请律例馆的人事安排定有其他故事。是不是律例馆在此时归隶刑部,因此需要作出人事安排的协商和请示? 虽文献不足征,然可聊备一说。
来保的奏折未确然指明律例馆在乾隆七年归并刑部,但至少说明在具奏之时即乾隆八年五月的时候,律例馆归隶于刑部已经是内外昭著之事。稍迟一些,刑部左侍郎钱陈群在上陈两条有关律例修订建议的奏折中就明确指出: “现在律例馆应加编辑事务奏归刑部办理”,所奉朱批时间是乾隆九年四月二十七日⑤。事实上,在更早之前,乾隆八年地方官员上递的众多奏折已明确表明归并之事,如该年六月十六日直隶提督保祝的奏报中即指出,“乾隆八年六月十一日,承准刑部律例馆颁发汉文律例全书一部到职。”⑥称律例馆者均冠以“刑部”二字在前,并且在各地官员上奏已经接到所赐之《大清律例》的汇报中悉数如此,兹不赘举。而在动议修律之初,刑部与律例馆的关系在称谓上并没有如此紧密。乾隆元年七月二十五日署理江苏巡抚顾琮奏闻: “接阅邸抄,欣蒙皇上特允尚书臣傅鼐所请,将《大清律例》一书重加纂辑,于刑谳实有裨益。伏念内馆诸臣奉命校纂,自能斟酌损益。”显然,在当时律例馆尚被视为内馆 ( 指内府所设修书各馆) ,然而随着律例馆与刑部在工作联结上的日益密切,它在实际中改变了律例馆的地位与属性,造成了并入刑部的事实。
① 《律例馆总裁官三泰奏报洗冤录校正告成咨送武英殿刊刻颁发》( 乾隆七年四月二日) ,张伟仁主编: 《明清
档案》,档案号: A111 -12。
② 《律例馆总裁官徐本奏报颁发清汉律例全书并自行刷印事宜》 ( 乾隆八年四月十二日) ,《明清档案》,档案
号: A120 -25。
③ 《清高宗实录》卷 156,乾隆六年十二月己亥。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乾隆朝上谕档》第 1 册,档案出版社,1991 年,第 746 页。
⑤ 《奏请定弟殴毙胞兄必拟抵命官吏诈笞杖不论公私罪量予纳赎事》,录副奏折,档案号: 03 -1216 -035。
⑥ 《直隶提督保祝揭报奉到律例全书缘由》( 乾隆八年六月十六日) ,《明清档案》,档案号: A123 -55。
律例馆归隶入刑部是乾隆元年傅鼐奏请开展法律修订活动后所形成的结果,在律例的修订过程中增进了律例馆与刑部的融合。刑部左侍郎张照在乾隆五年十二月初七日奏:
“查律例馆书今已告成,具经御览裁定,约计该馆刊刻校对颁行天下,为期尚须一年。窃思该馆总裁,必用刑部堂官一员,该馆纂修多用刑部司员,刑部与律例馆原属一体。律例馆奉旨准行之日,即同刑部奉旨,非比内外大小衙门必待颁发到日为始也。今该馆之书尚未移送过部,臣愚以为各馆修书必有副本,应将副本移送过部,即便查照遵行。”①
从张照的奏折可以看出,在乾隆五年年底时,律例馆尚未归隶刑部,但由于律例馆总裁及纂修官员多出自刑部,因此当时官员认为刑部较之于其他内外大小衙门,与律例馆的关系更为紧密,认为“刑部与律例馆原属一体”,甚至在乾隆五年时就有官员径称“刑部律例馆”: 乾隆五年九月初七日“大学士等议覆管理理藩院事务怡亲王弘晓条奏应行事宜。一,请修葺律书。查蒙古律书,久未纂辑,且原刻未兼清文,应如所请,交该衙门校阅增改,缮写进呈,交刑部律例馆,兼刻清文蒙古字颁发。此书卷帙无多,不必开馆。惟令该衙门堂官总领其事,应用司员笔帖式,亦令该堂官酌量派拨。”②此时,律例馆修辑《大清律例》尚未完成,而理藩院纂辑蒙古律书,不是责成理藩院开馆,而是由理藩院堂官组织本院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完成后交刑部颁发。由于蒙古律书有关刑名,故理藩院在纂辑完成后由刑部来颁发,而律例馆向来负责律例的修订工作,因此该员径称“刑部律例馆”。
二、对律例馆司职变迁的考察:
从兼管各部条例到专司律例修订再到拟定说帖
顺治二年 ( 1645) 特置律例馆启动清律修订,配合了摄政王多尔衮回应臣工不断奏请修律的要求③,正如开设实录馆、皇清文颖馆、明史纲目馆,以及政治典训馆、大清一统志馆、三朝国史馆等等一样,清廷钦点总裁,抽调人员参与文献典籍的整理与纂修,事毕则撤。律例馆在初期与其他诸种名目的专馆并没有太多差别,也是为了修书,只是纂修的是法律之书,如果按照乾隆六年 ( 1741) 臣工奏折中所言,在乾隆五年本《大清律例》刊行之前“我朝律书已经四次论定”④,那也就是说从顺治朝到雍正朝,律例馆前后开馆四次。至乾隆七年归隶刑部。乾隆八年刑部尚书来保在奏折中说“自顺治二年开设律例馆以来,迄今并未裁撤。”⑤ 然而嘉庆朝《会典》中对律例馆注明说,每届修例之岁,设提调官、纂修官等, “例成即裁撤。”⑥ 律例馆在乾隆七年归到刑部之前,是否为常设? 在此之后又是怎样的情形? 裁撤的是机构还是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问题还要从律例馆的早期司职及清代六部的则例纂修说起。乾隆三年六月十六日御史陈豫朋上奏请修吏、户二部则例,“窃查兵部衙门现修则例,刑部衙门现修律例,今吏、户两部所关尤
① 经筵讲官、刑部左侍郎张照: 《奏为律例馆书颁行尚须一年请刑部依新书副本拟罪事》 ( 乾隆五年十二月初七日) ,朱批奏折,档案号: 04 -01 -08 -0001 -003。
② 《清高宗实录》卷 126,乾隆五年九月乙亥。
③ Hu Xiangyu. “Reinstat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Five Punishments: A New Perspective on Legal Privilege for Bannermen. ”Late Imperial China,vol. 34 ( 2) ,December 2013,p. 36.
④ 河南巡抚雅尔图: 《奏为律例已集大成请停琐碎之条陈以昭法守事》( 乾隆六年七月十六日) ,朱批奏折,档
案号: 04 -01 -01 -0070 -021。
⑤ 刑部尚书来保: 《奏为律例馆馆务移归刑部其官房亦应统归刑部及按年奏销支取心红纸张请旨事》 ( 乾隆八年五月十七日) ,朱批奏折,档案号: 04 -01 -01 -0101 -042。
⑥ 嘉庆《大清会典》卷 44 《刑部》,见沈云龙主编: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 636 册,第 2091 页。
重,而惟以档案为凭,临时稽查,难免舛错。合无仰请皇上饬下该部,照兵部奏请之例,将□年所有档案,开馆纂辑,条分缕析,务取详明简当,陆续缮写,恭呈御览。”① 后来对该奏加以讨论的结果,清晰显示了律例馆在负责修律之外的其他职能,乾隆三年八月十六日“吏部议覆,监察御史陈豫朋奏称,吏户两部,档案繁多,请开馆纂辑成书,其礼工两部事宜,亦请增辑。查吏部则例,原系归并律例馆修辑,所有新增条例,仍请附律例馆汇集成书,礼部现开礼书馆,一切更定条例,即在礼书馆一体编辑,均毋庸开馆。惟户工两部,事务纷繁,节年增改甚多,应令自行开馆纂辑。从之。”②从吏部的回复可知,当时礼部正开礼书馆纂修礼部则例,吏部则例仍照旧例由律例馆负责,户部和工部的纂修任务比较重,要求两部各自开馆进行整理纂辑。乾隆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吏部尚书张廷玉上奏,吏部定议将官员题升、题调、署事、实授任内如有参罚案件,何项应准,何项应驳,并应否送部引见之处,逐条分晰奏明,“以上各条臣等查明定例,考核成案,逐一分晰,伏祈睿鉴,俟命下之日,臣部交与律例馆载入铨选则例,仍通行各省一体遵照办理。”③这时吏部所议定的吏部条例是交由律例馆来载入《铨选则例》。在乾隆四年四月初五日吏部尚书张廷玉的上奏中进一步提到, “查先经兵部于乾隆二年八月内请将律例馆已经刊刻、未加重订之《兵部则例》汉书一帙,交兵部亲加纂辑,陆续进呈。”④ 由此可知,清代各部则例的纂修中⑤,其中吏、兵二部则例至少在乾隆朝以前是由律例馆承担。
雍正三年 ( 1725) 七月初四日,皇帝在上谕中指出: “今吏、兵二部铨选处分则例刊刻遵行已久,其中不无前后互异之处,又现行则例有未经校刊者,部内抄白存查,遇事引用,外官无由得知,奸胥猾吏因而高下其手,亦未可定。今律例馆纂修律例将竣,著吏、兵二部会同将铨选处分则例,并抄白例,逐一细查详议,应删者删,应留者留,务期简明确切,可以永远遵守,仍逐卷缮写并原书进呈,朕亲加酌量,刊刻颁行。”⑥ 雍正三年五月律例馆纂修的律例 ( 即雍正三年本《大清律集解》) 已经告成,全稿进呈御览⑦,七月初该道上谕则下令律例馆会同吏、兵二部一道纂修铨选处分则例等,由此可见律例馆纂修各种条例任务之频仍。光绪年间薛允升在讨论 “稽留囚徒”条下的规定出现两歧问题时就曾指出: “从前律例馆兼管各部条例,尚属画一,自各部自设则例所,遂不免互相参差矣。”⑧ 这些说明清代律例馆早期职责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刑、吏、兵三部,甚至囊括了其他诸部条例的修订。
事实上,需要指出的是,在乾隆朝之前,律例与则例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像后来那样划界清晰、犁然有别。《实录》雍正元年 ( 1723) 九月癸巳 ( 十七日) 载: “刑部议覆御史汤之旭条奏,《六部现行则例》轻重不一,请简谙练律例大臣为律例馆总裁,将康熙六十一年以前所行条例,雍正元年以后所奉上谕,陆续纂修增入,应如所请。”⑨ 因为律分六部, 《六部现行则例》
① 广东道监察御史陈豫朋: 《奏请修吏户两部条例以正铨衡以厘财赋事》 ( 乾隆三年六月十六日) ,录副奏折,
档案号: 03 -0329 -037。
② 《清高宗实录》卷 75,乾隆三年八月丙申。
③ 《奏为公同详酌定议各省官员题升题调章程请旨交与律例馆载入铨选事》( 乾隆四年正月二十二日) ,朱批奏
折,档案号: 04 -01 -12 -0013 -037。
④ 乾隆四年四月初五日张廷玉奏,见翁连溪编: 《清内府刻书档案史料汇编》,广陵书社,2007 年,第 108 页。
⑤ 王锺翰《清代各部署则例经眼录》一文对清代吏户礼兵刑工等各部则例诸种多有著录,载王锺翰: 《王锺翰清史论集》第 3 册,中华书局,2004 年,第 1847—1877 页。搜罗更富者,则见杨一凡《清代例考》一文中对清代历朝的则例文献举要,载杨一凡、刘笃才: 《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年,第 275—406 页。
⑥ 《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首,见《故宫珍本丛刊》第 281 册,海南出版社,2000 年,第 2 页。
⑦ 朱轼、常鼐等纂修: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首《谕旨》,清雍正三年内府刻本,见《四库未收书辑刊》第 1 辑第 26 册,第 8 页。
⑧ 薛允升著,黄静嘉编校: 《读例存疑重刊本》第 5 册,卷 46,成文出版社,1970 年,第 1164 页。
⑨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 11,雍正元年九月,北京: 中华书局,1985 年,第 207 页。
对六部事务的规定其中必有涉及刑名者,另一方面康熙帝将律例留览不发,至雍正朝初年,律例已经久未修辑,由此可以推知《六部现行则例》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有《大清律例》的功效。“御史汤之旭奏称律例最关紧要,今六部见行则例,或有从重改轻,从轻拟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异者,未经划一昭著。伏乞特简谙练律例大臣,专门掌律例馆总裁,将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并《大清会典》逐条互参考订,划一条款。”① 在汤之旭看来,会典、则例等在法律效力上与律例相埒,会典是纂修律例时的来源,同样《六部现行则例》与《大清律例》在效用上相当。乾隆十一年七月皇帝在上谕中径称“刑部则例馆”,②此亦可见,此时清人对则例与律例二者的区分并不是很严格。清代律文的条数在最终定型之前,本身就经历了从457门到436门的变化,只是在“律”被定为常经大法,地位提升后才日益使得律与例殊途,律例与则例二者的差别凸显。正因如此,律例馆早期也负责各部则例的编辑,后来则是律例、则例泾渭分明。
从律例馆负责各部条例的修订,到各部分别开置则例馆纂修本部则例,律例馆的职责减少并走向单一。这种变化部分源于进入乾隆朝后律例修订的常制化及次数的加增。乾隆皇帝甫即位,臣工便奏请修订律例,正如首倡是议者傅鼐所指出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一书,系雍正三年刊刻之板,现今不行之例犹载其中。”③ 在清代官员看来,律惟一成,例贵因时,因时制宜对例文进行更新修订是国家司法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康熙一朝虽历61载,然而由于康熙皇帝以宽仁为怀,法律修订很少: 康熙九年 ( 1652) 命刑部校正定律,至十八年刊行《现行则例》; 二十八年准臣工之奏,将《现行则例》载入《大清律》条例内,至四十六年缮写进呈,但康熙皇帝对于臣工费时18年的工作成果却是留览未发。乾隆一朝同样历时较长,但不同于康熙朝,其律例的修订次数居清代历朝之冠,《清史稿》载“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④,但实际并不止于此⑤。正如上文已经指出,乾隆五年本《大清律例》在乾隆八年时方刊刻完成,然而遵循三年一次纂辑的规定⑥,乾隆八年时便又有一次续纂,到乾隆十一年始发生转变,此后变成五年一次。乾隆十一年《大清律续纂条例》开篇“凡例”专门申言: “《续纂条例》从前定限三年一次编辑,今于乾隆十一年十月内经大学士等奏明嗣后定以五年编辑一次,下届编辑应遵照五年定限办理。”⑦ 律例的常制化修订对律例馆的持续运作提出了现实需求。
据《会典》所载,律例馆纂修律例的工作方式是“凡钦奉谕旨,及议准内外臣工条奏,除止系申明例禁,无关拟议罪名者,毋庸编辑外,若关系罪名轻重,应行修改,及新旧条例不符,应修应删者,必悉心参校,照奏定章程分修改修,并移改续纂删除各名目,开列本例之首,黏贴黄签,并于本条之下,各加按语,分析陈明,有原例者,先叙原例于前,次叙新例于后,使眉目
① [清] 朱轼、常鼐等纂修: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首“奏疏”,清雍正三年内府刻本,见《四库未收书辑刊》第 1 辑第 26 册,第 12 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乾隆朝上谕档》第 2 册,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 档案出版社,1991 年,第 116 页。
③ 刑部尚书傅鼐: 《奏请酌修律例事》( 乾隆元年四月十九日) ,朱批奏折,档案号: 04 -01 -01 -0010 -026。
④ 《清史稿》卷 142,第 4186—4187 页。
⑤ 日本学者岛田正郎在《清律之成立》一文中依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740 “名例律”之“断罪依新颁布律”条进行整理,列出乾隆一朝进行纂修计有 12 次。( 见岛田正郎著,姚荣涛译: 《清律之成立》,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 年,第 512—513 页。) 苏亦工在《明清律典与条例》一书中讨论“乾隆———同治九年”修例情形时,根据岛田氏所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和《清朝文献通考》卷 195 的相关记载,所统计乾隆朝纂修次数亦为 12 次。( 见苏亦工: 《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 201 页。)
⑥ “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之例,已经逐条奉准通行,其乾隆五年以后例,依乾隆元年奏准,嗣后有陆续增修之处,仍定限三年一次编辑,附律例之后,颁行直省,永著为例。”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740,第 19 册,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1976 年,第 14599 页。
⑦ 《大清律续纂条例》( 乾隆十一年) ,见郑秦、田涛点校: 乾隆五年本《大清律例》之附录部分,第 761 页。
犁然不紊。”①从考察例文增删改并的个案来看,《大清律例》的修辑大致是遵循了这样的流程。
其他各部的则例馆与刑部的律例馆在修辑例案的工作方式上并没有太多差别,只是名称有别,所负责部门有差,所处理的例案等内容不同。道光三年 ( 1823) 十一月十一日御史陶廷杰在奏请饬辑六部稿案一折中就说: “向例刑部五年一修例,吏户礼兵工五部十年一修例,然例不能尽载,旧案犹有时翻阅。若修例之后,未及五年、十年,此数年中案卷更不能不随时比照,请敕下六部堂官,各饬勤慎谙练之司官,就各司中所存案件细心检校,凡有例无明文之案,摘取简明节略,编年纪月,汇成册档,随办随增。”② 对比上引《会典》所载来看,其他五部与刑部的修例方式并无二致,针对该奏,大学士曹振镛等在十二月初二日的议覆中就同样指出: “各衙门均有则例馆,刑部有律例馆,各部堂官遴选勤慎谙练之员,派充提调。”③ 吏户礼兵工各部则例馆开馆纂修本部之例,律例馆则是纂修刑部及其他五部中与刑名相关的例。乾隆五年清律定型后,律文不再变动,此后只是通过例文的增删改并来进行法律的更新调整,例文的整理修辑成为律例馆最主要的工作。并且正如乾隆帝在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谕旨中所指出的,“刑部为谳决之司,动关民命,其条例拟议之处,较别部为多”④,因此负责刑名条例整理更新的律例馆的活动也就较他部更为频繁,责任也更为重大。
推动律例馆在乾隆七年归隶到刑部的另一个重要助力,即是乾隆初年其他各部分别修例的事实。如上文所引,乾隆三年六月御史陈豫朋在上奏中称“兵部衙门现修则例,刑部衙门现修律例。”到了“乾隆七年正月二十九日,内阁奉上谕,六部纂修则例,次第进呈。”⑤ 在傅鼐奏请修订律例的同时,其他五部也纷纷各自开馆修订本部的条例,虽早晚有差,至乾隆七年年初便已悉数完成。这次各部开馆修订各本部条例,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此后各部则例的纂修即由各部自行分别开馆,而不再全部归由律例馆负责。一方面,乾隆元年已启动《大清律例》的修订工作,律例馆无暇同时兼顾其他部门的则例整理任务; 另一方面,开国立基日久,管理事务增加,由各本部自行开馆整理本部条例,分门别类,更能提要钩玄,动中窾要,便利于工作的开展。
由律例馆兼管其他各部则例转为由各本部自行负责,乾隆四年大学士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的奏请对促成该转变的发生极为关键,该奏折对其中原委述之甚详:
“臣部升选迁除,以及议叙议处,全凭《铨选处分则例》,以及《品级考》等书,先于雍正十二年经律例馆修辑告竣,嗣因条例中未能分晰详明,有奉旨更正者,亦有经诸臣条奏准行者,即从前所颁则例,其中亦多前后互异、遗漏、未载之处。是以三年八月内,经御史陈豫朋条奏,臣部议覆,《吏部铨选处分则例》从前原系归并律例馆纂辑,应照旧例,吏部拣选满汉贤能司官各二员,会同律例馆提调、纂修等官,细心编辑汇集成书。随于本年十一月内拣选满汉司官四员,奏明派往律例馆,现在检查旧案尚未齐备。……律例馆所委纂修各官,于臣部事宜素非历练,未能周知,若经年累月咨访采择,则又未易成书。臣等仰请皇上将臣部应修则例即交臣部亲加纂辑,陆续缮造黄册恭呈御览……其纂修官员除原派往律例馆之满汉司官四员仍令纂修外,臣等应再行遴选通晓则例者,添派四员。……应需翻译、誊录笔帖式八员,即于臣部笔帖式内拣选,俟修辑告竣之日,仍发回律例馆刊刻颁布,在京八旗
及各省一体遵行。……应用供事,将原派律例馆之书吏四名,并于臣部书吏内再行拣选四
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 57 《刑部》,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 1 册,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1976 年,
第 606 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 28 册,道光三年十二月初二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第 457 页。
③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 28 册,道光三年十二月初二日,第 459 页。乾隆十年六月初六日兵部议奏中即论及“兵部则例馆”,见《清高宗实录》卷 242,乾隆十年六月丁未。
④ 《乾隆朝上谕档》第 2 册,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 116 页。
⑤ 《乾隆朝上谕档》第 1 册,第 758 页。
名,以供驱使,俟告竣之日,量加议叙。……至应用公费银两,以及笔墨纸张等项,均照律例馆之例,移咨户工二部支给。”①
该件奏折清晰地表明,此前吏部的则例文本等均由律例馆纂辑,吏部派出司官,与律例馆的提调、纂修一起工作。张廷玉指出律例馆的提调、纂修对吏部事务不熟悉,这是吏部要求自行纂修本部则例的一个关键理由。据该折所述,吏部需要纂修条例时,该部派出司员去律例馆会同该馆工作人员开展修订工作,这说明律例馆中有常置的工作人员,并非临时抽调而聚集起来; 最后即使是由吏部修辑而成的吏部条例文本,也须通过律例馆刊刻颁布,这也进一步佐证了律例馆为常设。
回到本小节开头的问题,来保说律例馆在顺治二年设置后一直未曾裁撤,当是指律例馆作为一个机构一直存在,因为律例馆在早期并不只是从事《大清律例》的纂辑和修订工作,它还负责了其他部门条例的修辑工作。具体到每一次修例,针对不同的部门和修例的内容,必然要有专司其事务者方能担当,因此这一部分人员需要抽调,待修例之事完成后便撤回原岗,因此《会典》所言“例成即裁撤”,以及书成即解散,当是指临时抽调到律例馆来会同馆中常置人员一起工作的人员。
在律例馆归隶刑部成为刑部的下属机构后,它不再负责其他部门的条例纂修,只是每届修例之年负责《大清律例》的修辑工作,“凡岁五周,则汇辑而排次之,谓之小修; 比十年乃重编新格,增删定勒为宪典,颁行天下,谓之大修,皆月给餐钱,期年而毕。”② 除此之外,律例馆平时在刑部承担了日常工作中更为重要的职责,即在刑部遇到疑难案件时撰写说帖③, “刑部为全国刑名总汇,特设秋审处、律例馆以备覆核、议驳各省案件。”④“( 律例馆) 常年由堂官设提调满汉各四人,任稽核律例之事,凡各司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呈堂交馆稽核。”⑤“刑部核覆分隶各司,其情罪不符者,则交由律例馆议驳,事权分,故案无留牍。”⑥ 律例馆之所以担此重责,推原其故,复核、议驳案件非明于法律、精通刑名者不能胜任,律例馆在设置之初即负责修律,从修辑各部条例到专门负责《大清律例》的续纂修订,律例馆对于来自各方的立法建议均需揆情度理作一番审度考量,这既需要洞悉律或例之本源流变,又需对立法的背景语境、社会情势有深切体察,以能使立法工作秉鉴持衡,不失轻重。刑部是刑名之总汇,而律例馆则是刑名之准则⑦,可以认为,律例馆代表了清代官方法律知识的最高水平。沈家本对刑部在案件办理中拟具说帖的工作流程曾描述如次:
“从前刑部遇有疑似难决之案,各该司意主议驳,先详具说帖呈堂。如堂上官以司议为是,由司再拟稿尾 (覆外省之语曰稿尾) 分别奏咨施行。若堂上官于司议犹有所疑,批交律例馆详核,馆员亦详具说帖呈堂。堂定后仍交本司办稿,亦有本司照覆之稿。堂上官有所疑而交馆者,其或准或驳,多经再三商榷而后定,慎之至也。道光中,渐有馆员随时核覆不具说帖之事,去繁就简,说帖渐少。光绪庚辰以后,凡各司疑难之案,一概交馆详核。于是各司员惮于烦也,遂不复具说帖。馆员亦不另具说帖,径代各司拟定稿尾,交司施行。自是
① 大学士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等: 《奏为吏部铨选处分则例多有互异遗漏请派员纂修事》 ( 乾隆四年二月初五日) ,朱批奏折,档案号: 04 -01 -01 -0034 -001。
②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 13 “刑部”,第 164 页。
③ 邱澎生指出清代说帖的出现与刑案的审转复核制度有关,分析了说帖撰写的工作次序,并由说帖肯定律例馆官员的态度严谨与法学素养,见邱澎生: 《由唐律“轻重相举”看十九世纪清代刑部说帖的“比附重轻”》,第 14—19 页。
④ 刘锦藻: 《清续文献通考》卷 252,《刑考十一》,见《续修四库全书》第 819 册,第 112 页。
⑤ 光绪《大清会典》卷 57,《刑部》,第 1 册,第 606 页。
⑥ 刘锦藻: 《清续文献通考》卷 127,职官考十三,见《续修四库全书》第 817 册,第 411 页。
⑦ “律例馆为刑名准则,民命攸关。”见《读例存疑重刊本》第 5 册,卷 53,第 1317 页。
馆事日繁,而各司多不讲求,因有人才牢落之叹。虽经堂上官谆谆告诫,而积习相沿,未之能改。故说帖亦寥寥罕觏,所可采者,惟成案矣。”①
律例馆在疑难案件的办理中提供裁量意见,并且律例馆的看法对案件的定谳常常有较大的指导性。沈家本指出,在道光中期以后,此前律例馆拟具说帖与刑部司员就疑难案件往复商榷的工作方式渐趋稀少,更多的是律例馆直接就案件提供核覆意见,省却了此前说帖往还的环节,它从侧面反映出了如下事实: 律例馆提供的意见常常成为最终判决意见,刑部司员驳斥的少而遵从的多,律例馆的意见逐渐权威日重,因此刑部在案件办理中改变了往复商榷的繁琐程序而径从简便,律例馆在事实上攘夺了刑部各司拟稿的权力,此种权力转捩的关键即是律例馆对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更为精湛准确的能力。另一方面,沈家本指出律例馆因司此职,故而馆事日繁。其背景即是同治九年最后一次修订律例后,内外环境发生变化,律例的修辑自此停歇,但律例馆曾经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精熟律例,这一优长在撰写说帖、稽核裁定案件上再次充分体现出来,并且该项职能的凸显伴随的正是律例修纂职能的消退,以至于光绪六年后,律例馆俨然已成为刑部案件的最终裁决机构,而曾经拟定判决意见的刑部各司变为了接收律例馆意见的执行部门。
律例不再修辑,但是情伪无穷的案件不曾止息,律例馆又以制定成案的方式接续了曾经纂辑律例的职能,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至各司遇有疑难案件,例所不能赅载者,均由该司员缮具说帖,呈堂批交律例馆查案比核。即由该馆随时登记册档,以备查考。其因时制宜酌重酌轻之案,向由律例馆提调司员,悉心参酌拟稿,呈堂公同酌定,然后交司照缮,奏准通行在京问刑衙门及各直省,遵照办理。此等新定章程,一经奏明奉旨,即与现行条例一律通行。”② 律例馆对于办理的疑难案件予以登记册档,形成以后可以参照比对的范本,即为成案,其中被奏准通行的成案,即成为与例文具有相似法律效力的文本。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律例馆曾经修辑律例职能的延续。
综之,清代律例馆最初即是应修律之需而诞生,它在早期负责了各部条例的修纂,至乾隆朝第一次修律,刑部与律例馆在工作联结上愈加密切,乾隆七年律例馆归隶入刑部,将早已出现的合流趋势在制度上加以确认,此后律例馆专司《大清律例》的修辑。清后期在修例活动衰歇的同时,律例馆的司职重点转向了对刑部案件的裁决指导,介入案件的办理。时间流转,职能变迁,然而在变化的背后,稳定有常的是律例馆作为清代官方法律知识最高水平的代表,在清代从未发生转移。
① 沈家本: 《寄簃文存》卷 6 《刑案汇览三编序》,见《沈家本全集》第 4 卷,第 744 页。
② 《刑案删存》卷 2 《议覆御史条陈清厘例案》( 江苏司同治元年) ,见《沈家本全集》第 2 卷,第 3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