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1907年,革命派与立宪派各据《新民丛报》、《民报》就“种族革命”、“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等问题展开激烈论战。其中,关于“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论战主要是在汪精卫和梁启超之间展开,双方结论虽多有歧异,但所本原理多不出当时日本知识界所传播的政治学的有关内容。关于这场论战的各种背景及详细内容,虽有不少专著和论文已经作过论述,但对双方在论战中所牵涉的学理依据却少有探讨。(注:如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4年;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耿云志、崔志海:《梁启超》,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蔡德全:《汪精卫评传》,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耿云志:《从革命党与立宪派的论战看双方民主思想的准备》,《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6期。关于论战的评述,多数文章只是对论战双方观点的转述,而对双方的思想来源较为忽略;即使有之,也缺乏从文本上进行历史实证研究。而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巴斯蒂(Marianne Bastid-Bruguiere)教授的论文《中国近代国家观念溯源——关于伯伦知理〈国家论〉的翻译》(《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4期)则堪称文本实证研究方面的典范。)鉴于此,笔者根据双方的论战文字,追踪相关文本,探讨汪、梁两人的政治主张与有关政治学说的具体关系,以便进一步认识清末政治思想的学术背景。
一 “种族革命”论与伯伦知理的《国家学》
“种族革命”是革命、立宪两派论战的焦点之一,论战的主角汪精卫、梁启超关于种族革命辩论的要点大体是:1.就民族复仇而言,种族革命是否具有正当性;2.种族革命是否会导致国家分裂与列强干涉;3.满族是否已经同化于汉族;4.中国是否已亡国于满人;5.就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关系而言,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孰轻孰重,种族革命是否为政治革命的必要手段。这些既是双方辩论的重点,也是彼此分歧之关键所在。(注:“民族”与“种族”两个概念是有分别的,但在这场论战中,双方基本上将种族等同于民族,有时因民族而强调种性,有时以种族来模糊民族界限,这方面情况须另作专文探讨。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可参看冯客著《近代中国之种族观念》(杨立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石川祯浩著《辛亥革命时期的种族主义与中国人类学的兴起》,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与20世纪的中国》(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
梁启超认为,救国为中国之急务,救国必须以“政治革命”为惟一手段,所谓“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无论为君主立宪为共和立宪,皆谓之政治革命。”而“种族革命者,民间以武力而颠覆异族的中央政府之谓也”,与立宪——无论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无一毫之因果关系,反而可能为列强提供干涉、瓜分中国的可趁之机。梁启超并且认为种族不同必非不能立宪的原因,不能立宪也必非种族不同的结果。能否立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与君主肯与不肯有关,与君主之外恐立宪而损其权力因而阻碍立宪者亦有关,“而决非由种族之意见梗其间也”。在他看来,中国只有专制政治而无汪精卫所谓的“满洲贵族统治”。而维护专制政治的不仅有满人,更多的是汉人,与种族问题无关。因而,能否立宪的关键在于国民之要求与否。梁启超并不完全否认满汉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但认为相对于中国与外国之间的竞争,满汉之间的竞争是内竞,满汉利益在根本上是相同的,均在求国家的富强,同病于恶政府,同样面临亡国的处境:一旦中国亡了,无满亦无汉。内竞宜以调和方式对待,不应爆发为种族革命。他甚至认为中国不存在所谓“种族问题”,因为“满洲人实已同化于汉人,而有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满洲于我确不能谓为纯粹的异民族”,“间有一二未同化者,而必终归于同化”。因此,在梁启超看来,所谓种族革命乃属无的放矢,实无必要。(注: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1906年2月);《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85、86号(1906年7月)。)
针对梁启超的观点,汪精卫反驳道:“盖本报之论种族革命有二原因,一为社会上之原因,即复仇是已,一为政治上之原因,即民族与政治互相关系是已。”(注:汪精卫:《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民报》第6号(1907年1月)。)既肯定民族复仇的正义性,更强调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关系。他认为,种族现象与政治现象密接而不可分离,“民族不同同为国民者,国家之利害与各民族之利害相反,故各顾本族而不顾国家,至其解决之方法,(一)则互不相下而至于分裂,(二)则一民族专揽权力而以压制他族为治。夫如是之国家而欲其政治现象得以改良发达能乎?不能。故吾敢断然曰:种族问题未解决则政治问题必无由解决也。”“故欲为政治革命者须同时为种族革命,盖因异族压制而主张民族主义,因实行民族主义而为种族革命,此一定之原因结果之关系也。而种界不革命则政界亦终于不变。”而“今日中国之种族现象乃满族压制汉族,而此两族利害相反,不能并存,故政治现象亦无改良之望,不解决种族问题不能解决政治问题也”。“中国不为种族革命则不能立宪”。(注:汪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1906年6月)。)
显然,这场关于种族革命论争的核心问题是满汉利益冲突是否构成中国政治革新乃至救国的根本障碍。由此涉及的理论问题乃是民族不同同为国民对于政治会发生何种影响。于是,有关“民族”与“国民”的理论成了这场论争的基本理据。
在论战中,双方对民族与国民关系的理解似乎均来自伯伦知理(J.K.Bluntschli)的《国家学》。据
伯伦知理在国家学上的贡献之一是明确指出了德文中“Nation”与“Volk”两个概念的不同含义。他指出,庸俗的用法将“Nation”与“Volk混为一谈,虽然二者都有“民众”的意思,但德国人用“Nation”表达的是一种文化的观念(the notion of a civilization),强调种族、语言与风俗习惯等;用“Volk”表达的是一种政治与法律的观念(the political idea),指基于共同意志的法律、政治共同体。英国人用“people”,法国人用“peuple”来表达德国人“Nation”的意思,但“people”有时也用作类似“Volk”的政治含义,如“Volksvertretung”等于“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而用“nation”表达德国人“Volk”的意思。(注:J.K.Bluntschli,Deutsche Staatslehre fur Gebildete.Nordlingen,Druck und Verlag der C.H.Beckschen Buchhandlung,pp.36-43(这部著作中,伯伦知理将其名字中的“K”拼写为“C”,“Staat”一词被排作“Stat”);J.K.Bluntschli,The Theory of the State.Oxford:Clarendon Press,1901,book II,ch.ii.pp.87-92.1852年,伯伦知理出版他的Allgemeines Statsrecht geschichtlich begrundet,该书后来多次修订出版,到第5版时(1875-1876),分成两部分,分别以Allgemeine Statslehre和Allgemeines Statsrecht为标题,另增加一部题为Politik,共同构成一部4卷本的著作,名为Lehre vom modernen Stat(《近代国家论》)。据平田东助在《国家论》凡例中说,1875年3月,伯伦知理将过去所著《国法泛论》增补改版之际,亦将Deutsche Staatslehre fur Gebildete略加增补,而以之为改版的《国法泛论》的第1卷。二者理论事项,“无有抵牾,唯有详略之差耳”(参看前揭郑匡民书第229页注3)。1885-1886年出版第6版。英译本《国家论》即据德文本第6版,由D.G.Ritchie、P.E.Matheson、R.Lodge合译,初版于1892年,1901年出版第3版。)事实上,英文中,“nation”一词也作德国人“Nation”的意思,一词多义,甚至还有“国家”的意思,不像德国人那样作严格的区分。在吾妻兵治的译本中,“Nation”译作“族民”,“Volk”译作“国民”,相当准确地传达了伯伦知理的原意。(注:吾妻兵治:“族民与国民,其意义甚相似,而如相通者。然本是全不同。德意志语所谓族民,谓同种之民众。国民,谓共住同国之民众。故有一组之民分处数国者,有一国包含数种族民者。国民者则不然,其别必视之于国之疆界,即占居一国内,有参政之权者,总谓之国民也。欧洲各国,就中法人、英人,附族民字以政治上意义,以用之于我国所谓国民字处。又以人民字用之于我所谓族民字处。故政学者往往惑之。”(吾妻兵治译《国家学》,第22-24页)考虑到汪、梁等人当时对伯伦知理国家论的了解不大可能是通过德文原著或英法译本,而是经阅读平田或吾妻兵治等的译本,故此处征引吾妻兵治的译文。)从汪精卫、梁启超解释和使用的“民族”和“国民”两词来看,则分别对应于“族民”(Nation)和“国民”(Volk)。(注:尚不清楚汪、梁为什么选用汉语词汇“民族”和“国民”来对应地表达“Nation”和“Volk”的意思。方维规在《论近代思想史上的“民族”、“Nation”与中国》(《二十一世纪》,香港,2002年4月号)一文中,疏证了19世纪中西接触之后,Nation在汉语中的表述方式。然而在我看来,通过在汉语文献中找到对译nation的不同词汇,如“民族”、“国”、“民”、“国民”,并不能就说明这些汉语词汇就对应地传达了nation一词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所形成的复杂涵义,只有在判明对译的汉语词汇所表达的真正含义时才能断定nation的多种涵义在1895年之前是否真的被汉语表达者所领会。但是作者在这方面恰恰缺乏论证。因此,国人究竟通过何种途径在什么时候,已经明确领会到nation的复杂涵义,显然有待进一步探讨。)在《民族的国民》中,汪精卫给“民族”与“国民”所下的定义是:“民族云者,人种学上之用语也……民族者,同气类之继续的人类团体也。”“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自法理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民族者,自族类的方面言;国民者,自政治的方面言。二者非同物也,而有一共通之问题焉,则同一之民族果必为同一之国民否,同一之国民果必为同一之民族否是也。”(注:《民报》第1号(1905年10月)。)虽然,目前尚不能确切知道汪精卫关于“民族”与“国民”的定义来源的文本细节,但在《研究民族与政治关系之资料》中,汪精卫列出“民族”的对应词“nation”,自称他的定义与伯伦知理和巴遮斯(John.W.Burgess)关于“民族”与“国民”的区分一致。而且汪精卫在行文中引述巴遮斯的一段话,虽未注明出处,经查系出自Political Science and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Ginn & Company,1890,p.1)。不过,汪精卫直接依据的当是高田早苗与吉田巳之助合译的《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02年)。由此可以说,汪精卫至少阅读过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和巴遮斯的《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的日译本。(注:巴遮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院院长,兼史学、政治学、
“民族”(Nation)与“国民”(Volk)虽是从不同方面而言,但二者有密切的关系。伯伦知理据历史事实,分析民族与国家或国民的各种具体情形:1.民族并非都有独立建国的能力,那些缺乏共同自治的精神和“豪迈不屈之气象者”,往往只能成为他族的附庸,或合于他族以立国;2.一民族虽有建国能力,但由于“其民议论常不相合、方向各殊”,则也难以合成一国;3.立国不以民族共同心为本源,各族不相抵牾,则多族晏然共处一国;4.民族“有建国之心,又有势力志气足以建国,则有特立以开新国之权”;5.谋举国内民族同化,形成一新族;6.谋合同族各邦以成一大国;7.国内诸民族,各殊其心,欲相分离;8.诸民族的语言、风俗不改其旧,只谋求政务统一;9.政府教唆各族相争,密谋趁隙统一;10.国内诸族,彼此杂处无别,则较少害于国家统一,甚或形成一新民族。根据上述,他进而指出:“征诸古今实迹,国家成于许多原因,非民族建国一途”。“国家之境界非必以一民族为限,或集合数民族而后有完备其精神形体之能力。”“多数之民族相混合附加而成之国家,固非无弊害,然其利亦大。而为国家之坚确计,与其一国之内并列数族,势力相齐,则良不如其中有最强大之一族为国家之柱础,以统御全国人民之心志及性质也。”同时他又表示:“余素喜同族合一之风,贵重之、敬爱之而弗措。如今之族民国家,实为政治上一大进步,是余之所确信也。”(注:吾妻兵治译《国家学》,第24-26页。另可参考Bluntschli,The Theory of the State.Book II,Ch.iv. p.103。)
虽然汪、梁对“民族”与“国民”的解释及对二者关系的理解都主要依据伯伦知理的观点。但是,双方在论战时却各有偏重与取舍。由于伯伦知理基于学者的立场或特定的政治立场,对于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态度均非绝对,这就使汪精卫和梁启超的各自发挥有了较大的空间,同时也影响他们不至于走向两个极端。汪精卫强调的是同为国民的不同民族间的矛盾与冲突,而梁启超则偏重不同民族间的和谐与互利。正因如此,汪精卫对伯伦知理较少谈及民族混合各蒙其害的一面表示不满,认为伯伦知理在此方面“陈义甚疏,他日当取他家之学说以补正之”。(注:汪精卫:《研究民族与政治关系之资料》,《民报》第13号(1907年5月)。)他在强调种族革命对于政治革命的必要性时,引用美国学者罗威尔《政府及政党论》第四编关于奥大利(Austria)的论述为例,说明种族问题未解决则所谓立宪也徒有虚名。又从学理上举小野塚喜平次的言论为证:“一国家由一民族而成,则国家之利害与民族之利害常保一致而无虞其相背。一国家由二种以上之民族而成者,欲其国家之利害与各民族之利害能相一致不可得矣。于此之际,若其各民族其自觉之度高且势力之差异少,而利害互不一致,则吾民族必先以本族之观察点而判断政治,而以国家全部之利害置于第二位,此倾向固不可免也,而所谓国家之行动亦不能平等以视各民族,此亦不可免之倾向也。何则?国权之掌握者亦属于国内之一种民族,其不能超然于民族之见解之上固也。”(注:汪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
相比之下,梁启超由于其强烈的国家主义倾向,对民族与国民之间的矛盾一面并不措意。虽然他也认同伯伦知理所述的异族同国矛盾冲突的几种情形,但认为“与中国今日情事,皆不相应”。(注:中国之新民(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1903年8月)。)可以看出他实际上倾向伯伦知理所说的同族合一、相教相导、互促互进、各蒙其利的观点。
虽然汪精卫强调种界分别及其对政治的影响,梁启超强调政治对种界的融合与调节作用,但另一方面,双方的某些立场又是相近的。如前所述,梁启超提倡“大民族主义”。汪精卫在论战开始时虽然高唱“民族的国民”,近乎单一民族主义,但后来又解释自己并非单一汉民族主义者,不排斥满汉同化,并设想汉人掌握国家政权后,如何对待满人的问题。(注:汪精卫:《研究民族与政治关系之资料》,《民报》第13号。)而且双方都主张中国未来要实行“民族帝国主义”,即以汉族为中心,融合其他民族。梁启超首重国家利益,汪精卫也不忽视国家的根本福祉,因为他讲排满,并非为排满而排满,重心其实还是在政治方面,排满才能建立国民国家,才能救国。梁启超反对排满及所谓“狭隘的民族主义”,但他所说的“大民族主义”以及竭力辩说满人已经汉化的背后,却也具有“民族的国民”的倾向。由此可见,汪、梁的论战尽管表面看来非常激烈,但背后的基本学理依据并无多少出入,在或明或暗的言说当中,其实如何建构一个现代的国民国家乃是他们的共同目标,只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看待与处理既已存在的满汉间的民族问题,才是他们的主要分歧所在。基于这点,我们大致上可以推断,清末思想界在关于“种族革命”的辩论中所显示的民族主义,事实上已经被赋予很实质的政治含义,这与由法国大革命所彰显的带有国民意识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观念是颇为一致的,而与传统的“中国可以退为夷狄,夷狄可以进为中国”的文化主义民族观念则较为疏远;另一方面,也不同于德国人的民族观念(Nation),颇有买椟还珠的意味。当然,历史是复杂的,晚清排满论的理论背景一定是多元的,任何以一种理论来解释当时的整体思想的做法,都可能片面,我们只能在具体问题上遵循文献实证的方法作具体的分析。
二 “政治革命”论争的学理发微
如果说种族革命之争的重心在于种族革命对于政治革命是否必要,则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便是政治革命本身,即
梁启超认为“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若求共和“乃将不得幸福而得乱亡”,或虽有共和之名而有民主专制之实。他进而认为中国今日不但万不能行共和立宪,而且尚未
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以有机体论著称,有机体论源自柏拉图、经中世纪和18世纪许多作家的提倡,在美法革命后风行一时,至伯伦知理而极盛。(注:James Wilford Garner,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Science.American Book Company,1910.pp.56-65.)它反对自然法学派的“国家为机械的制作物”的观点,认为国家为有机的统一体,自有其精神、意志与形体,先自内部发育,然后长成以达于外部,虽非天造,然亦非成于技工并想像者,必基于民人之天性而成。是自然生长,自然发达之物,非依人为而可以制造与破坏。(注:Bluntschli,The Theory of the State,book II,ch.ii.pp.18-23.译文参考吾妻兵治译《国家学》第7-8页。)国家有机体说“特别着重国家之统一,个人之互相依赖,及个人对于全体国家之依赖。‘个人’之正当意义,非离开社会之个人,乃社会之份子。个人之不能离开社会,正如手胫之不可与身体分离,而始不失其价值。但国家亦依赖为其份子之个人。”(注:季尔克立斯:《政治学原理》,吴友三等译,黎明书局,1932年,第59页。)
对国家有机体说,梁启超曾在《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列专节予以叙述,他对其中历史主义的、进化论的和有机联系的观念有着强烈的认同,认为政体的优劣不能以主观论,应就客观论,“适焉者虽劣亦优,不适焉者,虽优亦劣也,故吾辈论事,毋惟优是求,而惟适是求。”进而指出:“十八世纪之学界与十九世纪之学界,有一绝异之趋势焉,不可不察也,即十八世纪偏畸于主观的研究,十九世纪则群趋于客观的研究是也。主观的研究者,谓真理存于吾心,客观的研究者,谓真理存于事物之自身。谓真理存于吾心,则凭吾意力之自由,可以发见所谓‘自然法’者而应用之以改良社会国家。谓真理存于事物之自身者,则知事物所以成长发达之理由,一皆备于其内部,自然而然,非可强制……然则吾今者有一政论于此,而欲验国家果有能容此政论之性质否,既有之矣,而已达其期与否,于何知之,则非以客观的研究不能知之。客观的研究何?即历史的研究是也,十九世纪之言政法学者,皆筑其理论于历史的土台之上,此其所以异于十八世纪也。”(注:《开明专制论》,《新民丛报》第74号(1906年1月)。)这种历史主义的、进化论的观念是梁启超认为中国当时不能实行民主共和只能采取开明专制的基本理论依据。同时,有机联系的观念使梁启超感到国家与团体、个人,团体与团体,团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和谐发展的意义,以及国家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国家的本质在于强制,强制具有调和竞争、助长竞争、干涉社会中诸种不平等关系的作用,它可以保障与促进自由。可以说,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中所表达的强烈的历史主义和国家主义倾向其实就是基于有机体说的一种演绎。至于梁启超曾在致蒋观云的一封信中说“弟所谓开明专制,实则祖述笕克彦氏之说”,(注: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66页。)其实这与他对笕克彦“合成意力说”的判断有关,他认为笕克彦的“合成意力说”是“采卢梭之总意说而以霍布氏之权力说附之”。(注: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新民丛报》第79号(1906年4月)。这可能是借徐佛苏的看法。因为梁启超对于孙、汪就国民心理上论约法之可行一事未得驳斥之道,乃驰函徐佛苏求援(见《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63页)。)而他又认为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学说前后为两截,前截为卢梭学说所本,后截为伯伦知理学说所本。可见梁启超认为笕克彦学说亦具有有机体说的特征。但是,笕克彦的观点所具有的调和民约论和国家有机体论的特点,很可能是受19世纪后期在欧洲兴起的心理学派的政治学说的影响。心理学派因不满国家有机体论的“唯物”主义,即纯出于自然科学的观念,而将注意力由物质的方面转向心灵的方面,研究团体的意识与个人的心理。国家学说从有机体的概念转向心理学的概念的过渡,在一些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的著作中表现显著。代表社会学家的为格里夫(Gncllaume de Creef)和菲叶(Alfrel Fouillee),代表法学家者则为基耳克(Von Gierke)和门兰(Mainlane)。后者视国家为一种团体,有心理的人格。(注:参考吉达尔(Raymond G.Gettell)《政治思想史》(戴克光译,独立出版社,1947年再版)第28章。国家有机体说有几种类型,如心理的有机体说、生物的有机体说、社会的有机体说等,伯伦知理的学说属于生物的有机体说,而心理的有机体说则是心理学派的国家学发生的来源之一。)这些似与梁启超所说的来源真相不符。
波伦哈克则被认为是“
明治日本作为中国留日学生接触西方文化的津梁,其自身每一次学术思想上的转变,都对中国留日学界产生影响。在自由民权运动时期,卢梭的民权思想影响很大,而在适应明治官僚政体建立方面,却是德国国家学说独领风骚。有研究指出: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在确立明治国家的体制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到了19世纪末,对于有机体说的批评已接踵而至,在日本就有政法学者指出该学说的疏漏附会之处。如笕克彦指出:有机体说以国家为有精灵有感觉之物,只是臆揣,不得为学问上之所谓精密的知识;又说国家为有形的统一的生物,亦非正当,因为“土地人民虽为构成国家之有形的要素,然非生物的之国家之形体”。(注:笕克彦述、熊范舆编辑《国法学》,第23-24页;另可参见美浓部达吉《国法学讲义》第6-7页。有人甚至认为,到了19世纪末,伯伦知理的学说“为世间所不顾,终等同废品屑物”(《明治文化全集·补卷2·国法泛论》,日本评论社,1971年,木村毅题解,转引自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83页)。)波伦哈克的君主国家说则更被视为过时之论。明治时代学术思想这种演变的趋势在汪、梁的论战中也有迹可寻。
通常人们认为革命派就是卢梭民约论的信徒,这大体上不错,因为革命派主张民权立宪,建立共和制度,但仍需要分析具体的情形,不能笼统而论。(注:关于卢梭民约论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及影响,参看巴斯蒂《辛亥革命前卢梭对中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宗绪主编《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纪念论文集》,三联书店,1990年;林启彦《卢梭〈民约论〉的传来及其对清末政治思想的影响》,载《新亚学术集刊》第2期(1979年);王宪明、舒文《近代中国人对卢梭的解释》,载《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惜三篇论文未能更深入探讨卢梭民约论在近代中国传播与影响的阶段变化及其背后的知识背景。)由于卢梭的民约论在学理上已经落伍,德国、日本学者认为民约论关于国家起源、国家性质、国家目的等问题的说法均不正当,比如在国家性质上,认为民约论持“人民国家说”与波伦哈克所持的“君主国家说”都属于“国家分子说”,不及“国家人格说”合理。(注:笕克彦述、熊范舆编辑《国法学》,第21-22页。有证据显示革命派在这点上已接受笕克彦的观点。笕克彦谈国家种别时不称“民主国”、“君主国”,而称“民权国”、“君权国”,其解释为:“法理未进步之时,每谓之为民主,然民不得为国家主体也,故统法理断之,易以民权之名”;“君权
在辩护孙中山的“约法论”,以及应对梁启超提出的国民程度不够、民权不能骤然发生,因而不能实行民主共和的说法时,汪精卫指出:
今吾中国以六千年之惯习,而欲其于旦暮之间遽翻前辙,而别开一新纪元,毋乃求治太急.而不虑其躐等而蹶乎。虽然,为斯论者,虑则甚远而见有未至也,夫国民恃以为国者有二,一曰历史,二曰爱情,因历史而生爱情,复以爱情而造历史。盖国民固有历史的遗传性,然必其所际遇与古人同,然后乐于因循;若其遭值者世局人心均开前古所未有,而外缘之感触有以浚发其爱情,则因比较心而生取舍心,因取舍心而生模仿心,其变至繁,其进必烈。中国与西洋相交际,视日本为先,而其革新后于日本……循是以往则已,否则,必变无可疑也。是惟当浚国民之爱情以新国民之历史。求所以浚其爱情者,自心理以言,则为教育,自事实以言,则为革命。(注:汪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2号(1906年4月)。)
革命在实行之际,使自由、平等等理想成为现实,于是“心理之感孚速于置邮而传命也”。若国民主义、民族主义、约法等因此普及个人心理中,则革命必能成功,共和得以实现。(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汪精卫这里所说的“历史”与“爱情”实即笕克彦的观点,笕克彦说:
……至于谋总体自由活动发达之故而论及分配,则有决不可忽视之两事在:(一)第一事实 所谓第一事实,即历史也……君主
有人认为革命党人把建立民主制度看得太容易,民主制度是可以任意移植、搬用的东西,这种说法恐怕过于简单化。事实上,在这个被立宪派纠缠不休的问题上,汪精卫、孙中山等人从未轻视过,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包括“约法论”)正是针对此问题而提出的,(注:参看桑兵《孙中山革命程序论的演变》,载氏著《孙中山的活动与思想》,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汪精卫的“合成意力说”不仅为孙中山的“约法论”提供了理论支撑,还正面还击了梁启超的渐进论。不过,汪精卫并没有完整把握笕克彦的学说,根据上段引文的上下文,笕克彦的原意是,为求国家整体的发展与进步,必须在“历史”与“爱情”中取得适当的结合。至于重“历史”还是重“爱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显然,汪精卫歪曲了笕克彦原意,而偏重于发扬“爱情”一面。
梁启超在新大陆之游前对卢梭民约论的倾心与拥护及其后对伯伦知理、波伦哈克学说的推崇,皆是不争的事实。但二者的学说不久之后均成明日黄花,这使得梁启超在袭用国家有机体说时显得底气不足,有时也无奈地表示:“国家有机体说,近世学者多指其缺点,然不能尽废也。”(注:梁启超:《开明专制论》,《新民丛报》第75号。)对汪精卫指证他引波伦哈克学说而主
双方在以伯伦知理、波伦哈克和笕克彦的学说作为各自政治主张的基本依据的前提下,还广泛征引美浓部达吉、小野塚喜平次、穗积八束、那特硁、耶尼陵、拉邦德等人的言论,来佐证各自具体的观点。如梁启超在论证中国缺乏实行民主共和制的第二个条件——须有发达完备之政党时,是以小野塚论政党发达的七个条件作为判断中国不具备发达政党的依据。又如汪精卫举耶尼陵、拉邦德关于国会与国民关系的学说来驳斥波伦哈克的无君主则人民利益不能调和之说。类此引证在两人的辩论中较为频繁,不一而足。
三 “政论”与“政谈”
在20世纪初年的留日热潮中,学文科者占绝大多数,其中尤以习法政者为多。法政专业的留日学生,主要就学于法政大学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早稻田大学清国留学生部,此外尚有东京帝国大学、明治大学、日本大学所开设的法政方面的专业。东京帝国大学、早稻田大学、法政大学汇集了日本当时最主要的政法学者,日本现代政治学基本上就是以东京帝国大学和早稻田大学为中心分别代表“德意志流”和“英美流”的政治学而展开的。留日学生因而充当了西方政治学经由日本输入中国的主要渠道,他们通过大量编译政法书籍,向国人传播西方政法学说,推动了清末的政治变革。但以往研究偏重留日学生的革命思想与活动,对他们在近代中国学术转型方面的贡献较少关注,因此对于留日学生究竟学了什么政治学,不甚清楚。
汪、梁在论战中所援引的法理多出自一些名为“国家学”、“国法学”、“政治学”的文本,同时在留日学生刊行的报刊中,也时常出现这些词汇,有时他们也就这些词汇的概念本身进行争论。例如,在《开明专制论》中,梁启超说美国、法国、瑞士三共和国同为议院政治,即政权全在议院,为变相的开明专制。继而说中国欲采用共和立宪制,则议院政治足以苦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就是旧军政府的首领,若引身而退则已;否则,其所定宪法,广行政部之权限,认议会为补助机关,又大反共和精神,事实上仍不得不为专制政治。汪精卫随后讥讽梁启超上述议论:“夫既为立法论矣,乃以政治上之观察判断之,是混法理论与事实论为一谈也。无他,不知国法学与政治学之区别而已。”(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梁启超则反驳说:“噫,异哉,言立法论者乃不许从政治上观察判断,微论者,吾安得闻此千古未闻之奇论也。夫立法之政策,原属政治学部门,盖立法之学与成法之学异。为立法论者,未有不合法理政治两方面研究者也……若夫语具体的共和宪法之性质若何,则属于纯粹法理论,而非政治学部门中之立法论矣。”(注: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新民丛报》第79号。)
那么这些概念的真实涵义及其频繁使用的背景又是什么呢?其实日本当时出版的名为“国家学”、“国法学”、“政治学”的著作甚多,从留日学生创办发行的各种刊物上所刊载的图书广告及学说绍介文字,以及译书活动的成果中,可以看到很多这类著作。如有贺长雄的《国家学》、《国法学》,高田早苗的《国家学原理》,伯盖司(J.W.Burgess)的《政治学》小野梓的《国家泛论》,伯伦知理的《国家学》、《国法泛论》,波伦哈克的《国家论》,笕克彦的《国法学》,美浓部达吉的《国法学讲义》,岸崎昌、中村孝的《国法学》。有的一个原本就有几种译本,如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教授小野塚喜平次的政治学讲义及其所著的《政治学大纲》,就被留日学生编辑成多种版本的《政治学》出版,仅笔者所见就有江夏杜光佑的“法政丛编”本,湖南黄可权的“法政粹编”本,仁和陈敬第的丙午社本,侯官郑篪的商务印书馆本,以及吴县吴兴让在《北洋法政学报》上的译述连载。(注:小野塚喜平次(1871-1944),日本明治时代著名政治学家,东京帝
这些称作“政治学”、“国家学”、“国法学”的著作,论述“政治学”与“国家学”、“国法学”的定义与分类,观点不尽一致。关于政治学,日本学者当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小野塚喜平次说,“广义之政治学云者,关于国家诸学科之总称也;狭义之政治学云者,与以国家之事实之说明,论其政策之基础之学也。”他将广义的政治学等同于国家诸学,分为“纯理”与“应用”两大类,“国法”、“行政法”与“国际公法”属于“纯理”部分,并认为“日本自来于政治学国家学之名称,率多通用,而为广大之意义。”(注:小野塚喜平次:《政治学大纲》,东京博文馆,明治36年初版,第13-20页;陈敬第编辑《政治学》,丙午社,1912年第3版,第1-26页。小野塚的《政治学大纲》,实是以他所说的狭义政治学概念展开的,全书共分三编,即“第一编 绪论”、“第二编 国家原论”、“第三编 政策原论”。)关于国家学,同在东京帝国大学法科任教的岸崎昌、中村孝说:“国家学者,就国家而言之学也。国家由诸种之规则而治,有自然之法则,有自定之法规,有道德之信仰,有政治之拘束。由此诸点,而观察之方法亦异,国家学亦遂分为数类。”他们将国家学分为“记述上之国家学”和“理论上之国家学”。前者又分历史与统计,后者则分为国家通论、公法、国家道义学、政治学。(注:岸崎昌、中村孝:《国法学》,张宗祥译,译书汇编社,1902年再版,第9页。)由东京帝大毕业后来成为早稻田政治学主要开创者的高田早苗说:“国家学者,译自德文,与英文所谓政治学者相似,大抵以集合各科学,而考国家之体用为旨。”(注:高田早苗:《国家学原理》,嵇镜译,译书汇编发行所,明治34年,第1页。被译作“国家学”的德文对应词是Staatswissenschaft、Staatslehre。)
日本学者除了在广义上通用政治学与国家学,还在狭义上将政治学与国法学相提并论。笕克彦说:“国法学者,关于国家之统治组织及统治作用之法学也……故国法学与政治学不同,政治学者,特研究国家于统治时所生之目的动机而已,然两者之关系,原最密切者也。”(注:笕克彦述、熊范舆编辑《国法学》,第5-6页。)岸崎昌、中村孝也说:“政治学者,论国家欲达其目的之适宜行为。公法者,论有人格之国家所定之法,细别之分为国际法及国法学两种。” “国法学者,论有人格之国家,据自定自认之法规,对乎人民所行之权力行为也。”(注:岸崎昌、中村孝:《国法学》,第9、10页。)美浓部达吉说:“国法学者,研究关于国家的法律现象之学也。”他分法为公法与私法,又分公法为国际公法与国内公法,称国内公法为“最广义之国法”。“最广义之国法”中除去“司法之法”,称之为“广义之国法”。“广义之国法”中除去“行政法”,乃为“狭义之国法”。但“狭义之国法与行政法无绝对区别之理存于其间”。(注:美浓部达吉:《国法学讲义》,第1、20-21页。)
上述纷繁的概念诠释,反映当时日本政治学多元而混乱的局面,(注:据日本政治学者户泽铁彦的研究,当时在英、美、法与意等国,大体认为政治学是关于国家的科学,无所谓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德奥是以Politik或Politik als wissenschaft或Politik als lehre等语来表示政治学,是被用在一定方面的国家活动的意味上的,也无所谓广义与狭义之分。“要之,英美的政治学,是漠然关于国家底研究的说明,而德奥的政治学,是以国家现象中之一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的说明”(户泽铁彦:《政治学概论》,温互生、李致平译,上海民智书局,1933年,第18-27页)。其实英美法等国的政治学就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而言,大体上近于德奥的国家学。日本人当时大概不容易区分其中的差异,因而对政治学有所谓广义与狭义的种种说法。)但其中也有某些共性。事实上,日本明治时代的法政思想与学术受德国国家学的影响很大,以国法学为例,日本学界自认“从来日本所出国法学之书大抵翻译德意志国法学”。(注:见早稻田大学汉译讲义录所附的关于有贺长雄所著《国法学》的发行广告。笔者所见的这份讲义录散乱不全,故不知具体出处。)这种表现为国家学、国法学色彩的“德意志流”政治学,其倡导者和教学研究者主要是在东京帝国大学。“在东京大学正在不断探究德意志流的国家学以及有国法学色彩的政治学的时候,早稻田大学经由山田、市岛、高田以及浮田等
然而上述日本政治学里面那种复杂的流派及其交错相融的关系,当时的中国游学者,恐怕很难明白其底蕴。恰如梁启超所说,新思想的输入,皆所谓“梁启超式”的“无组织、无选择,本末不具,派别不明,惟以多为贵”。因而在运用日本人所提供的学术资源时,各种混乱和矛盾现象就在所难免。例如,汪、梁在论战中,汪精卫用国籍法的概念回溯到五百多年前的明朝,说满洲人在明代未取得中国国籍,不得视为中国人;并套用国际法上“被保护地”概念,说满洲未建国前虽为中国的羁縻州,但非中国主权延伸之领土。(注:汪精卫:《斥为满洲辩护者之无耻》,《民报》第12号(1907年3月)。)其牵强附会自不待言。而梁启超述开明专制,则将中国的儒、法、墨,西方的马基维里、布丹(Bodin)、霍布斯都视作主张开明专制,并依据穗积八束《立宪制下之三大政治》,用国家有机体的观点将立宪、共和制解释为变相的开明专制。这难免夸大失实。所以汪精卫便嘲讽梁启超混“政治论”与“法理论”为一谈,不知学之分科。汪精卫又批评梁启超主张开明专制行干涉政策是既采“幸福说”,却又主张排斥干涉政策的国家有机体说,谩骂“国家器械说”,实为自相矛盾,不辨学派,“猾祭群书,于此一掬焉,于彼一掬焉”。但这番话又何尝不是汪精卫的自我写照呢?例如,汪精卫在对梁启超攻击共和制时所援引的波伦哈克的学说进行驳斥时,先将波伦哈克归入国家客体说之列;接着在指谬波伦哈克的国家客体说时,又将其归入分子说,说分子说和有机体说均不明国家性质,而以合成意力说为是。同一行文,前后概念不一。通过文本比照,可以发现汪精卫前面的分类抄自美浓部达吉的,后面的分类悉从笕克彦的。而论国家性质,美浓部和笕克彦的分类并不相同,美浓部纯从法学观念上来说明国家性质,主张国家人格说,他的国法学中洋溢着民主主义气息,以“天皇机关说”为核心。与其对立的是穗积八束、上杉慎吉等人的保守的国法学理论(以“天皇主权说”为核心)。笕克彦虽也主张国家人格说,却是力求从事实,从法的发生上来说明之。而且,笕克彦属于国权论者,认为君权、民权各有其长,各有其短,凡政体当以发达国权为要。(注:参见美浓部达吉《国法学讲义》第5-18页;笕克彦述、熊范舆编辑《国法学》第21-31、93页;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42页;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8页。)显然,汪精卫事实上并不真正关心学派之别。
表面上看,汪、梁均注重学理上的依据。如梁启超说:“国家之性质及其现象,惟以科学的研究乃能为正确之说明。此种说明,即所谓法理论也。而国家之灭亡,则国家现象之一种也,若何而为灭亡,若何而非灭亡,不可不求学理以为之根据”。(注:梁启超:《中国不亡论》,《新民丛报》第86号。)汪精卫尤其重视学理,他常常引据“法理”来表达观点,曾警告梁启超“凡治学问者,不当以自己之理想主张他人之术语”,自己在行文时也表示要明确著述之辨。(注: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的篇首指出“著述之辨”的必要,他说:“著者自发其思,成一家言,故有所征引,必详所出;述者本诸旧闻,连缀成辞,大概分译述、讲述二种,未尝自居己作,故所征引,可略所出”。)但实际上,两人同为政论家,所发议论恰如早稻田政治学开创者之一的市岛谦吉所说的“政谈”,(注:市岛谦吉:“凡论政事,须分政论与政谈之两种,政论则就政治学而论,之于政治学中当考究之范围,力为发挥,于人生利害初无直接之关系,政谈则就实地之政策而论,以作事为目的,虽有时为备参考,采理论于政治学,而政务之如何部分,皆得为议论也。又政论者,无一定之目的,其议论不必斟酌时势,只发公理,至政谈则以达其目的为主,非独斟酌时势,且为达其目的之故,常用轻巧之手段,初不必拘泥事实,以答他人之问难,当其议论,文饰言语,只以投合人情为目的”。(市岛谦吉:《政治原论》,麦曼荪译,广智书局,光绪二十八年,第9-10页))在理想与学问之间,都以理想为本位,有意无意之中,取学问如工具,论点开道,学说殿后,由此而误译误解、入主出奴、断章取义,以至于各自在学问方面漏洞百出,反而成为对方攻击的重点,彼此的讥讽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
1902年,严复在《论教育书》中说:“今世学者,为西人之政论易,为西人之科学难。政论有骄嚣之风,如自由、平等、民权、压力、革命皆是,科学多朴茂之意。且其人既不通科学,则其政论必多不根,而于天演消息之微,不能喻也。此未必不为吾国前途之害。”(注: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1卷上,三联书店,1960年,第113页。)及至1905年,严复又在《政治讲义》中又借用英国剑桥大学近代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