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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评价李鸿章在中秘订约谈判中保护华工一事
怎样评价李鸿章在中秘订约谈判中保护华工一事
 

  第一次鸦片战后,殖民主义者变本加厉掠卖中国人口,迫为苦工,东南沿海人民群起反对,坚决抵制。封建地主阶级中某些憎恶这一伤天害理行径的官员和有识之士,也纷纷予以揭露抨击,并开始提出关心和保护海外华工的要求。在这一形势下,清朝统沿集团不得不重新考虑一向歧视和摒弃华工的错误做法。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李鸿章在中秘订约谈判中,力争保护华工的态度,正是当时清政府面对现实,检讨过去以及逐步改变对待华工政策的具体反映,也是李鸿章一生中办理外交事务的一次积极性的护侨活动。

  

  一

  早在十六世纪初期,葡萄牙人就闯到中国沿海用海盗式的劫掠手段掳获人口,继之而来的是荷兰、西班牙,以及英、美、法等国。到鸦片战前,清朝统治更加腐败,沿海海防日益松弛,西方殖民者在疯狂走私鸦片的同时,也在广州、汕头、厦门等地大肆拐贩人丁,绑架乡民。一八三九年林则徐就指出:广东夷船回国,往往诱骗无业贫民“带至该国,则令开山种树,或做粗活”,并揭露船主待华工如牲畜,“当其在船之时,皆以木盆盛饭,呼此等搭船华民,一同就食。其呼声与内地呼猪相似,故人目此船为买猪崽”(清华大学历史文辑《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道光朝),第4册,第1127—28页。)。可见鸦片战前海上抢人为工,劫运出洋的事件时有发生,被掳掠的贫苦人民,数以千万计,充分暴露了殖民海盗的贪婪凶暴面目。

  清政府原来是严禁外国人在中国沿海掠贩人口的,但对侵略者的拐骗活动,它既无法禁止于战前,又难以阻遏于战后。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五口开放,门户洞开,为殖民者的非法拐运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十九世纪上半期,世界资本主义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大批廉价劳力开发殖民地,尤其一八四八年和一八五一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相继发现金矿,急需开采,严重缺乏劳工。十九世纪中叶,英美等国先后废除奴隶制,劳力紧张问题更形突出。而鸦片战后中国由于西方殖民者的入侵,使“旧有的小农经济制度也随之瓦解…千百万人将无事可做,将不得不移往国外”(《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43页。)。广大破产失业者,颠沛流离,无以为生,成了外国人贩子掠夺的对象。一八六○年,侵略者通过《北京条约》取得了“合法”招工的权利,从此中国劳动力出洋的大门进一步敞开。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被劫运到外国的“契约劳工”已述四、五十万人。海外华工惨遭苛虐迫害的消息不断传来,引起人们普遍的关注和同情,并认为对他们的苦难处境,不能置之不问。六十年代期间,广东巡抚蒋益澧等曾先后向清政府建议在南洋华侨集中的地区设领保护。李鸿章在他们的影响下,也开始关心这个问题,他认为海外广大侨胞“本是中国之民”(《筹办夷务始末》卷55),不能有所歧视。一八六七年,他向清政府转递了丁日昌一个奏折,其中兼述了海外华侨同国内的密切关系,建议在他们的侨居地设官联络,“妥为经理”。丁日昌积极协助李鸿章办洋务,一向为李所器重,李鸿章为丁日昌代递奏章,说明他完全支持丁日昌的主张。一八七○年,李鸿章认为日本华侨众多,中国应派官员“长驻该国京师,或委员近驻长崎,兼充各港领事”(《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一卷《议日本换约》。)。后来他又提出,日本各地有中国商民万余人,“似不宜一概漠视”,设领一事,不可延搁。与此同时,李鸿章还主张严惩拐诱华工出洋的人贩子,以免民人受骗上当,也有助于维持社会治安。一八六六年初,苏松太道应宝时报称捕获拐犯陈春;一八七二年八月,天津县也逮捕拐诱犯二人,李鸿章均饬于讯明后,立即正以典刑。他发现拐贩多与洋船水手勾结,诱卖咕哩出洋,命天津海关道照会各国领事“严禁洋船水手人等不准在津买人”(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上述可见,李鸿章对海外华侨的不幸处境有所了解,对华工惨遭拐卖,则采取严禁办法,主张对他们应予关心过问,这同那些视华侨为“莠民”、“叛民”的顽固官员相比,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一八五八年,直隶总督谭廷襄就荒谬认为:天朝皇帝富有万物,“抚有万民,区区此类漂流海外者,何暇顾及”(宓亨利《华侨志》,第11页,转引自马丁:《中国始末》(英文),第16页。)。谭诬称的“区区此类”与李所说的“中国之民”,是何等鲜明的对照。

  秘鲁是拐掠中国人丁的主要国家之一。一八二一年脱离西班牙独立时,全国人口只有二百余万,而沿海的鸟粪急需挖掘(一种含磷量极高的肥料),落后的农业也有待开发。一八四九年,秘鲁就从中国首次运去华工75人。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秘鲁国内相继兴修运河、扩建道路、建筑铁路,劳动力的需求更加迫切。秘鲁在西班牙统治期间,主要劳力来源是黑奴,但到一八五四年,拉蒙。卡斯蒂利亚总统颁布了解放黑奴法令后,就出现了劳动力锐减的情况。为了另辟途径填补黑奴解放后的劳工空白,秘鲁国会先后通过两个“中国人法令”,并规定了一些鼓励掠夺中国廉价劳力的奖励办法。于是,秘鲁便在英、美、法等国的协助下,干起拐掠华工的罪恶勾当。一八六四年,去秘华工达到6243人,到一八七五年,秘鲁从中国掠去的华工总数共约十一万人左右。李鸿章曾指出,西方各国如秘鲁、葡萄牙是当时违禁贩运猪仔的主要参加者,尤其“闽粤贩卖咕哩之案,惟葡萄牙及秘鲁等无约之国最多”(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华工在秘鲁遭到的残酷苛虐,也是最为惨重的。华工在出国前,被关闭在猪仔馆待船押运。一八五五年容閎由美归国时,就亲睹惨状。他“甫抵澳门,第一遇见之事,即为无数华人以辫相连,结成一串牵往囚室,其一种奴隶牛马之惨状,及今思之,犹为酸鼻”(容閎:《西学东渐记》,《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出版。)。华工上船后在长达一百余天的海上航行中,由于饮食不足,空气污浊,备受凌虐,不少人在途中病死、打死,或饥渴而死,这种苦力船被称为“海上浮动地狱”。到达秘鲁口岸,华工又被投入另一座人间地狱。在钦察群岛上采掘鸟粪的华工,每人每天必须完成六到八吨定额,他们在高温酷热、臭气熏天的粪场上,半裸身躯干活,甚至跪着劳动,稍有疏忽,即被毒打。“挨打的人受到最初的六至十二鞭之后,就已气息全无,连呻吟都听不见了。”(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二辑,第74页。)在田间耕作的华工,则是在“种植园主拥有皮鞭、镣铐、枷具和监狱”(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六辑,第247、230页。)的情况下,提心吊胆进行劳动,有的带着几十斤重的脚镣干活。晚上还被锁在寮棚内,“用铁环桎其手于木榻边柱之上,转侧皆难”(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六辑,第247、230页。),以防逃走。非人的待遇和迫害,造成华工大量死亡。秘鲁惨无人道凌迫华工,令人发指。李鸿章深感愤慨,他指出,在秘华工“十人有九人死于非命”(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秘鲁“毒害华人至多”。他担心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加以杜绝,让其继续拐运出洋,则“荼毒人民,将何了期”(《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一卷,第44页。)

  李鸿章同情和关心秘鲁华工的态度,还集中表现在他支持华工对秘鲁的血泪控诉和接运被拐掠在猪仔船“玛耶西”号上的华工回国。秘鲁华工为了揭露雇主和监工对他们穷凶极恶的虐迫杀害,以取得当地人民的同情,唤起国内政府的重视,曾于一八六九年和一八七一年先后写了诉苦公禀,辗转送回国内。他们含泪诉说:在秘鲁终年如牛马般被驱使,“工夫不断于辰昏,力役无间于寒署”,“或被枷锁而力作,或忍饥寒而耕锄”,然而雇主草菅人命,死者累累,“时时闻屈死之惨,处处有自尽之哀”,在呼天无应,归国不得的情况下,他们只好向国内政府“匐匍哀告”,“恳恩救援”(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秘鲁华工的控诉和呼救,在一部分清朝官员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李鸿章也深为感动,他指出,华民在秘鲁“受苦甚多”,“尤堪怜悯”,近期以来,“各国新闻纸亦有记载秘鲁凌虐华工情形”(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现彼等“联名禀诉冤苦各节,确有证据”(《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秘鲁拐运和苛虐华工的罪行,实乃“中国百姓所共恨”,“万国公法所不许”(《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后来秘鲁遣使来华议订条约,李鸿章在谈判中曾一再以华工的禀告为依据,理直气壮地给予揭露和谴责。

  一八七二年五月下旬,一只载有237名华工的苦力船“玛耶西”号由澳门开出,途中遇风船坏,于 七月十日 驶入日本横滨停泊修理。当时有一名华工不堪苛辱跳水逃生,为英船“艾恩·杜克”号水手捞起交给日本当局,后又送回“玛耶西”号船上,该华工立即遭到船长埃雷拉的凶恶鞭笞,其他几个企图逃逸的华工也被毒打,有的还被割去辫子。事后,日本当局派人上船调查,认为埃雷拉“对待苦力的行为已构成一种罪行”,而这种“罪行是在日本主权范围内犯下的”(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因而将“玛耶西”号扣留,并由神奈川县法院判决埃雷拉务必立即离境,船上华工全部登岸暂由日本收管。李鸿章获闻此事,愤慨指出:秘鲁“为无约之国”,本不准在中国任意招工,现竟“胆敢拐买中国民人至二百余名之多,私运出洋,闻之不胜发指”(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而且在途中“苛酷相待,饮食不继,并有割去辫发,鞭打凶禁等事,殊堪诧异”(《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为了尽快让逗留日本的华工安全回国,他主张应迅即“委员前往日本会审究办”,“彻底根究,以儆数尤而保民命”(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随后,南洋大臣何璟派员到日本办理此事。何璟还表示,一俟华工送回国内,当即讯明拐匪姓名,按址逮捕,根据“李中堂奏定”的严惩办法判处,“以伸国法,而快人心”(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华工回国分别遣送返籍后,李鸿章认为此事处理甚为及时得当。日本通知中国前往带回华工,也无不妥之处。华工受虐被接送回国,更是无可非议。因此,他说:“此案在中国更为有理。理真,则气自壮。”(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如果秘鲁前来借端生衅,无理取闹,中国方面“自当正言与之剖辩”(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事实证明李鸿章的预料是正确的。次年中秘举行谈判,秘鲁代表极力否认“玛耶西”号拐运残害华工,李鸿章就根据被害华工的证词,严加驳斥。

  

  二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秘鲁农业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从中国拐运来的大批华工。正如秘鲁一个参议员所说的,如果没有华人移民,“沿海的农业将突然地衰落下去,而农业的萧条将引起不动产银行的倒闭”(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为了能继续从中国源源“获得强壮、勤劳和诚实的移民”(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并缓和由于“玛耶西”号引起的世界舆论的谴责,秘鲁一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改善”华工的法令;一方面派出使节到中国谋求签订条约,企图使拐运华工“合法化”。对于秘鲁这一意图,李鸿章是十分清楚的,但他认为秘鲁长期在中国东南沿海拐骗华工,为害极大,以前是未立约之国,无可约束,现在要求订约,不妨借此机会与其“严订招工章程”,也不失为是一个限制约束的办法。当然他也看到秘鲁刚与日本签订条约,气焰嚣张,况且有英美驻京公使充当后台,此次中秘谈判,“必有一番饶舌”(《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十五卷,第12页。)。但李鸿章并没有见难而退,他准备在秘使来华后,根据秘鲁华工受虐事实,“竭力开导”,“断不肯于接见该使时稍涉游移”(《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一卷,第44页。);他也无惧于各国公使为秘鲁撑腰,如果他们出面为秘使“说项”,则准备义正词严“据理斥驳”。可见,在秘使来华之前,李鸿章在思想和行动上已作好认真对待的准备,后来他在谈判中,的确是坚持了以上的主张和立场。

  秘鲁全权大使葛尔西耶是在一八七三年八月在日本签订友好通商条约后来到中国的。开始时,他力图在各国公使的帮助下,直接同北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议订条款,以便达到预期的目的,但却遭到拒绝。十月中旬葛尔西耶来到天津,李鸿章同他会见,并开始举行谈判。这场谈判从十月到第二年六月共进行了约八个月。一开始,葛尔西耶自以为有英美等国驻京公使的支持,有恃无恐,摆出一付盛气凌人的架势,但李鸿章并不胆怯馁退。在 十月二十四日 的首次谈判中,尽管葛尔西耶矢口否认秘鲁虐待华工,又说秘鲁政府已制订改善华工待遇的章程,所谓凌虐一事,纯属造谣。李鸿章当即予以驳斥,指出秘鲁拐运和辱迫华工的事实,多年来“叠经控发有案”,早已激起中国人民的愤怒,一八六九年和一八七一年秘鲁受害华工的控告公禀,就是很好的证据。他还明确告诉葛尔西耶:要同中国签订条约,必以无条件遣送被拐运去的十万华工,并声明今后不准来华招工为前提,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商议订约。李鸿章“语讫辞去”。 十月二十六日 ,双方进行第二次会谈,葛尔西耶除了竭力辩解,老调重弹之外,又提出要到北京呈送国书,企图借此机会活动各国公使向清政府施加压力。针对葛尔西耶的狡辩和想法,李鸿章向他出示一八六九年和一八七一年华工诉苦公禀,使其在确凿罪证面前无法抵赖。同时告诉他:“汝国凌虐华工,我大皇帝久有所闻,亦必不喜尔递国书。”(《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葛尔西耶听了这番话,一时“语塞”。他看到李鸿章态度强硬,毫无松动之意,便对李鸿章说,在日本只花了七个月就办好订约手续,言外之意是要李鸿章也同日本一样尽快签约了事。李鸿章立即将他顶了回去,“汝来中国即耽搁三年,恐仍议约不成”,因为中国被秘鲁“拐去华人十余万之多…交涉三年如何说得清楚”(《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葛尔西耶没料到李鸿章如此回答,深感“愕然”,然也无可奈何。

  开头这两次谈判,互不让步,毫无结果。随后,双方又进行了几次接触,争辩十分激烈。葛尔西耶一味“渎求议约”,拒绝送回华工,也不同意李鸿章提出的先订立保护华工章程,由中国派员赴秘调查,然后再议订约的积极建议。他扬言不准立约,就要决裂回国,甚至气势汹汹对李鸿章说,华工在秘“保护与不保护,全系立约与不立约,欲得一言,以定行止”(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不管葛尔西耶如何恫吓威胁,李鸿章依然坚持前见,绝不退让。在长达两个月的谈判中,葛尔西耶费尽唇舌,毫无进展,竟埋怨天津是一个“不好的地方”(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为了进一步求助于各国公使,摆脱困难局面,葛尔西耶于十二月中旬由津去京,中秘谈判第一阶段便以葛尔西耶一无所获宣告结束。

  居京期间,葛尔西耶再次向总理衙门试探在京商办议约,以免同李鸿章发生更大的争执,但得到的答复是仍应回天津与老对手会谈解决。在葛尔西耶离津时,李鸿章就对他说:“若有公事只可明春回津。”(《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因此,尽管葛尔西耶十分焦急,李鸿章还是“迟迟不安排与他会谈”(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葛尔西耶在北京度过寒冬后,只好于一八七四年五月又回到天津,重新同李鸿章举行谈判。在此期间内,各国驻华公使、领事以及使馆人员,如英国的威妥玛、梅辉立,法国的林椿,美国的施博等,装着公正的样子,出面从中调停,但实际上是站在葛尔西耶一边,竭力向总理衙门和李鸿章“说项”、“转圜”,并一再为其想办法、出点子,迫使李鸿章让步。英使威妥玛还派梅辉立到天津参与“会商”,他威胁李鸿章说:秘使远道来华要求订约“保护”华工,“若中国置之不理,必为各国所轻视”(《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二十二卷,《秘鲁使议约折》。),并催促李鸿章速与秘使签订贸易章程,“无庸请用御宝,亦无庸订期互换”(《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这无异是要李鸿章私订条约,出卖主权。对此,李鸿章毫不含糊地说:“此层实难遽允。”(《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他当着梅辉立的面指责威妥玛为秘使公开“帮助主持”,同时正告他,威妥玛“若必强中国以难行,万万不能从命”(《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可见李鸿章对各国公使貌似公允,实则偏袒秘使的做法,极表不满,并进行了一定的抵制。

  在谈判前后,秘鲁华工的有力控诉和斗争暴动事件的不断发生,国内人民对秘鲁进行强烈的谴责和抗议,都给李鸿章增添了力量和勇气。他当时深深认识到,这场谈判关系到秘鲁华工的前途命运,责任重大,必须全力以赴。因此在谈判中,他坚持正确主张,对重大问题反复多次同葛尔西耶“逐层辩论”、“再三驳改”,终于就保护华工问题同秘鲁议订了查办章程草案。紧接着又与葛尔西耶谈判通商条约,葛尔西耶迫不及待搞了一个五十一条款的约稿,声称“必欲照各国和约通例”拟订,“不肯一语放松”(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李鸿章没有接受,另酌议一个“简明二十款”。双方各据一约稿,相持不下,几成僵局。这时北京总理衙门在英法列强恫吓下,已趋向妥协。李鸿章也感到孤立难支,同时他还看到“现值海疆多事之际”(《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担心中秘谈判一旦破裂,秘鲁恼羞成怒,“在彼十余万华人不免更受毒害”(《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二卷,第1—4、8、10、13、31页。)。况且秘鲁已与中国签订查办资遣华工专条,“我亦当照西国各约,允以一律现订通商条约”(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最后,他与葛尔西耶就通商条约十九款和已订的查办专条,逐条议辩,略加改定,双方都做了一些妥协让步,终于在 一八七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签订了保护华工的《中秘查办华工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十九款。

  专条关于华工的规定:中国可以派员前往秘鲁查办华工状况;华工在秘鲁得以享受寄寓该国外国侨民一切利益;华工受雇主虐待,可向地方官控告,一直可上诉到高等法院;秘鲁政府负有保护华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华工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合同期满应出资遣送华工回国。在通商条约中,除了互派使节,两国居民在对方国内享有同等利益和权利等条款外,也对华工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一是两国人民可以自愿往来居住,但“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二是不准在澳门及各口岸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照本国例从严惩治,至所载之船一并按例罚办”(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没有从根本上阻止秘鲁从中国获取华工,而华工在秘鲁的苦难处境也未能得到真正改善,然而,通过这两个条约,毕竟使华工取得一些权利,并在法律上得到应有的保障。从此,清政府得以派员赴秘了解和保护华工,华工的雇主则必须在秘鲁政府监督下履行劳工契约,华工遭到苛待可以上告,并在契约合同期满后,由雇主或秘鲁政府资送回国。特别是不准许别有招工之法和禁止在澳门招工的条款尤为重要。为了争得这个规定,李鸿章同葛尔西耶“反复争论,几乎舌敝唇焦至往复数十次”(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最后葛尔西耶才“勉强遵允”。李鸿章之所以始终坚持这一条,是为了杜绝华工被拐出洋,沦为奴隶,终身受害。同时,通过对秘鲁的严禁,也可以促使其他国家的拐运华工活动有所收敛。总之,中秘条约特别是查办华工专条有关华工禁运、保护以及善后处理等问题的详细具体规定,是前此中外签订各个条约中罕见的。李鸿章在订约过程中竭力维护华工利益和积极力争的态度,是应予肯定的。

  

  三

  中秘条约签订后,李鸿章以为秘鲁能够按照条约内各条款的规定,改变态度,严格执行,使华工在秘鲁的处境逐步有所好转。因此,他准备于第二年如期同秘鲁正式换约。然而,秘鲁继续虐迫华工的暴行证明李鸿章的想法不切实际。因而当秘鲁遣派换约大使艾勒莫尔来华时,他态度强硬,严厉谴责,并提出了换约附加条件,甚至曾表示拒绝正式换约。特别是一八七四年底陈兰彬调查古巴凌虐华工的详尽报告披露后,在清政府中震动极大。李鸿章这时正在了解中秘条约签订后,秘鲁华工的处境和古巴华工的悲惨境遇,这就促使他更加迫切要去弄清秘鲁华工的情况。他认为古巴和秘鲁华工都是清王朝的子民,他们在海外受人宰割,沦入苦海,国内政府不能置若罔闻。这说明李鸿章对华工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护侨之心一如既往。但对李鸿章采取保护华工态度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容闳在秘鲁调查华工获得的重要情况。在中秘谈判期间,李鸿章就已派容闳赴秘鲁进行秘密查访。容闳没有辜负李鸿章的委托,他在秘鲁从华工中取得他们遭受惨酷苛待和残害的呈词、口供、照片,并有见证人的大量材料。他将调查所得写了一个详细的报告呈送李鸿章。据容闳汇报:“华工到后被卖开山、种蔗及糖寮、鸟粪岛等处,虐待情形较之黑奴尤甚,合同年限之内,打死及自尽、投火炉、糖锅死者甚多,情形实可惨悯。”(《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三卷,第20—21、24—26页。)这种非人的待遇,令人惨不忍睹。根据容闳的报告,李鸿章认为中秘条约签订后,秘鲁依旧苛迫华工,明显违背条约。因此,他在 一八七五年七月十日 会见艾勒莫尔时,气愤指出,秘鲁不守信用,践踏新订条约,现来换约,必先议妥切实查办保护办法,“或加订条款,或添用照会,再将前次议定和约一并互换”。(《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三卷,第20—21、24—26页。)李鸿章是想用这个补救办法,迫使秘使写出书面保证,履行条约,保护华工,但为艾勒莫尔拒绝。李鸿章奏请清政府派丁日昌作为全权代表同秘使谈判。丁日昌完全支持李鸿章的做法,中秘双方晤谈多次,未得要领,大有停顿破裂之势。

  正当中秘谈判陷入困境时,美英各国公使又出来为秘鲁撑腰,公开“袒护”艾勒莫尔,表示担保秘使在换约后交出照会。但这时李鸿章和丁日昌由于陈兰彬和容闳提供了大量华工受害的材料,有了充分的事实根据,理直气壮,义正词严,并没有因为各国公使出面干预而馁却示弱。正如李鸿章所说:“从前尚未深熟该处凌虐华工情形如此真切,尚可含容将就,自陈、容二员节次分往详查,始熟该国虐待华工甚于犬马,受虐自尽者,每日不知凡几,凡有血气之伦,莫不切齿。今若不于照会内剀切议明,即含混与之换约,则是从前既往之华工不能使生,而随后复往之华工又将就死,而十数万日在水火,喁喁待援之人,更无来苏之望矣。”(《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三卷,第20—21、24—26页。)李鸿章就是从华工的生与死、存与亡来考虑慎重换约问题的。他向艾勒莫尔提出,如果再冥顽固执,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暂缓交换批准条约;二、将秘鲁违约及虐待华工情况照会各国公使,公诸于众;三、要是依然拒绝换约时添用照会,则无须去北京。李鸿章的步步进迫,使这个外国使臣“处于非常不愉快的境地”。甚至宣称:“看来莫若立即去日本好了。”(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李鸿章紧紧抓住容闳的调查报告,作为谈判的重要武器。他“成功地引用了这些材料”(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对艾勒莫尔说:“华工受苦之地方,受苦之时候,及欺凌人之姓名,皆确有可凭。”(《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三卷,第20—21、24—26页。)艾勒莫尔在事实面前,无法抵赖,终于被迫承认,“容闳所言华工受虐情形算得凭据”(《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第三卷,第20—21、24—26页。),表示妥协添用照会。李鸿章在各国公使的压力下,也在某些枝节问题上给予“通融”。 八月七日 ,艾勒莫尔写了一个保护华工的声明,保证秘鲁将给予“中国移民以最积极的保护,防止他们遭受最低限度的虐待”,并担保中国将来派使到秘鲁,愿会同切实商议华工事宜,保障他们“能安居乐业”,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同时表示,上述做法,“不仅仅是在履行条约与协定中的规定,而且也是履行诚意所承担的义务”(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在艾勒莫尔交出保证书的同一天,中秘条约在天津正式互换。李鸿章在中秘换约交涉中,坚持己见,卒有所获,不仅使华工保护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也为清政府在外交上争得一点面子。

  中秘条约从开始谈判到正式换约,前后为期近二年,谈判时间之长,争辩情况之剧烈,在晚清外交史上是不曾多见的,足见李鸿章认真对待,据理与争。当然,他在谈判过程中,也曾经指望各国公使的调停和万国公法的仲裁,并在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之下,也动摇妥协过,几次修改自己提出的条款,向对方作出某些让步。不过从总的来看,李鸿章还是坚持了既定的交涉方针和拟就的具体条款。因此,条约签订后,秘鲁华工的处境的确得到一定的改善。《中秘查办华工专条》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护侨条约。

  经过中秘订约和换约谈判后,李鸿章深深认识到,只靠一纸条约无论如何是不能禁绝华工拐运和确保其生命财产的安全的。因此,他向清廷提出,闽粤督抚必须“按照条约,妥议杜弊章程,实力照办”,严禁中外拐贩诱骗人民出洋。同时建议清廷遣使秘鲁护侨。他说:“我若无使臣在彼,则华工相隔七、八万里,其保护与否,除弊与否,乌从而知之,即知之,又乌从而拯援。”(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他认为中秘签约后派使前往执定条约与之交涉,则可使“华工有呼吁之门,自可渐免欺凌”(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李鸿章保护华工的迫切心情,灼然可见。他后来还谴责秘鲁勾结美国同孚洋行拐运华工,也反对美国对华工的屡次迫害。由此可见,李鸿章是当时洋务派中一个力主实行保护华工政策的重要人物,在中秘订约谈判中所表现的积极态度,说明他是这一政策的有力倡导者和推动者。

  

  四

  李鸿章是清朝封建统治集团中的要员,从维护地主阶级和官僚军阀的利益出发,他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凶恶镇压过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血债累累,不可饶恕。然而,这个与人民为敌的封疆大吏,为何对于漂流海外,沦为奴隶和遭人虐杀的华工,却一再表示怜悯和关切。这主要是由于他认识到广大华工受人欺凌挫辱,有损清王朝在海外的威严。为了维护国家的体面,并在侨胞中布施恩泽,争取人心,使之效忠朝廷,因此,李鸿章在中秘谈判中,慨然负起“保民命”的责任,力图通过保护华工,使“海外华民皆知朝廷于绝岛穷荒,尚不忍一夫失所,忠义之心,不禁油然而动”(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8、1008、965、1011、976、982、1012、1016、1017、1015、1075、1076页。)。其次,李鸿章看到华工散布海外各地,终年劳碌为工,不仅不会象国内一些地区出现聚众生事,造成对清王朝统治的严重威胁,而且还可以通过华工大量出洋,“借以弭内乱,广生计”(《李文忠公全集》,电稿10,“寄译署”,光绪14年6月16日。)。基于这种想法,所以他将海外华工同国内某些谋叛造反的群众加以区别对待,对他们一般不持敌视态度。每当殖民者在他们身上施加种种骇人听闻的虐待迫害时,往往能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竭力呼吁援救保护。李鸿章在中秘谈判交涉中的积极表现,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第三,殖民者长期以来拐卖和苛待华工的滔天罪行,早已激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气愤。秘鲁在闽、粤的违法拐贩活动,有目共睹,臭名昭著。各地要求堵绝惩办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个形势下,李鸿章肩负中秘谈判订约重任,自知“如果他没有获得某些对在秘鲁的同胞有利的东西,他将受到中国人民的责备”(瓦特·斯图瓦特著:《秘鲁华工史》,第155、133、226、124、162、164、167、173、172页。)。因此,在谈判期间,他坚持正确主张,多次顶住各国公使的压力,全力以赴争辩交涉,务求有所收获,使华工得到保护,以免引起公愤,遭到各界舆论的谴责。

  正是在上述的认识基础上,李鸿章在中秘谈判订约整个过程中,始终以能否切实保护在秘十万华工性命安全作为交涉的中心问题。谈判之前,他支持秘鲁华工对奴隶待遇的血泪控诉;谈判开始,他向秘使提出以遣送十万华工回国,作为议订条约的条件;谈判期间,他担心一旦决裂,十万华工在秘势必更加受苦,在中秘交涉换约时,他仍以在秘十万华工的生死存亡为重,没有轻率答应对方的换约要求。及至换约谈判结束,李鸿章又积极建议清廷尽快遣使驻秘,使十万华工投诉有门,受到应有的保护。以上事实说明,李鸿章在这次外交交涉中,的确认真对待,竭其全力,同秘使进行了比较强硬的抗争。他对华工是真保护,不是假保护。

  诚然,李鸿章曾经指挥淮军血腥屠杀人民群众,是个众所皆知的刽子手。但他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也曾经有过维护海外华工利益的突出表现。指出这一事实,自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因此而减轻他疯狂扼杀农民起义的罪行,这是封建统治阶级本质所决定的。

  尽管李鸿章一生中做过不少不利民族人民的坏事,但对全面评价他这样一个历史人物的是非功过,除了应看到他的反动的一面外,同时也应看到他在中国近代史上多少有过某些建树的一面。后者评述肯定较多的,是他办洋务的成绩,而对他在办理外交事务中,敢于在洋人面前毫不示弱、反复力争,认真议订保护华工条约的交涉活动,至今还鲜有人提及,这是不公允的。应该指出,李鸿章在中秘谈判订约期间进行的种种努力,毕竟是为改善海外炎黄子孙的苦难境遇和争取他们获得起码的人身安全,做了一件有益的工作,应视为是清政府外交史上一次重要的对外交涉,而这次交涉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不仅为尔后进行涉及华侨问题的外交谈判积累了经验,而且对开展护侨活动和做好侨务工作,也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资料来源:汕头大学学报198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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