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传统工商业行会,特别是苏州丝织业行会制度的研究,曾经作为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的组成部分,引起过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注: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南京大学历史系中古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经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同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田居俭、宋元强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巴蜀书社1987年版等。与苏州城市行会制度关系较为密切的论文主要有:刘永成:《试论清代苏州手工业行会》,《历史研究》1959年第11期;彭泽益:《鸦片战争前清代苏州丝织业生产关系的形式与性质》,《经济研究》1963年第10期。)但是这些讨论多局限于鸦片战争之前,近代以后中国工商业行会的发展变化。人们尚不甚了了。此外,日本学者也就这一问题展开过讨论。(注:参见田中正俊《“资本主义萌芽”研究》,收于所著《中国近代经济史序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205-241页;小岛淑男《清末民国初期苏州府の绢织业と机户の动向》,《社会经济史学》第34卷第5号(1969年);横山英《中国近代化の经济构造》第二章“清代都市手工业的生产形态”,亚纪书房1972年版;铃木智夫《洋务运动の研究》第四编“洋务派的广东蚕丝业近代化政策”,汲古书院1992年版,等等。)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近代中国商会的研究形成热点,也触及作为商会基本成员的同业公会。彭泽益认为,同业公会是传统行会向近代商会制度过渡的一种形式,作为传统行会的一种转换形式,同业公会可说是转化中的行会变种。(注:彭泽益:《民国时期北京的手工业和同业公会》,《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虞和平则认为,同业公会是在商会的作用和影响下,行会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化,这种转化“不是商会迎合于行会的传统性,而是行会在商会和日益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逐渐向现代性过渡”(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马敏、朱英也认为同业公会是行会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产物,是行会在近代社会中的转型,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与行会的极大区别。(注: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笔者的研究则证明:初期商会的基本成员“仍然保留着相当浓厚的行会特征,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商会本质上只不过是诸种行会的结合体而已”。(注:王翔:《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演变》,《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相对而言,目前关于近代商会的研究已取得不少重要成果,而对同业公会的研究则仍显薄弱,尤其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材料和具体的分析,系统探讨传统行会向同业公会转化的论著尚不多见,从而使这一研究领域难免“雾失楼台,月迷津渡”之憾。本文旨在具体剖析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由云锦公所向铁机公会嬗变的个案,探讨中国工商业同业组织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过程,以增进人们对于中国近代化过程中新陈代谢而又新旧并存的复杂情态的认识。
(一)
行会制度是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同时又是商品生产发展不够充分,社会分工不够发达,商品市场不够广阔的产物。它由同一城镇中的同业者或相关职业者所组成,主要功能一是联结同业,以与不利于己的人事相抗衡;二是避免竞争,维持本行业共存共荣的垄断地位。在中国,苏州是行会制度发展得较为成熟的一座城市,其中尤以丝织手工业行会的历史最为悠久,特点最为鲜明,作用最为显著。
早在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年),苏州丝织业同行就曾建立过“机圣庙”(注:顾翰:《重建苏城机神庙碑记》(乾隆五十七年),转引自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3页。),其具体情形不得而知,大致可以说是行会组织的雏形。元贞元元年(1295年),苏州丝织业同行在元妙观内设立吴郡机业公所,明万历年间改建机房殿,以为行会会所,并“立有行头名色”(注: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11,“祠庙”,转引自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84页。)。清道光二年(1822年),在祥符寺巷成立了云锦公所,据称由“丝织、宋锦、纱缎业合建”(注:苏州市工商联编:《苏州清代会馆公所资料摘记》,见苏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苏州工商经济史料》第1辑,第227页。)。
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行会曾经对手工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明末清初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品市场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商业资本向生产过程的渗透,行会组织越来越成为丝织手工业发展的桎梏。苏州丝织业行会极力维护小生产的方式,竭力用严格的行规来限制竞争,从产品规格、数量、价码、市场到生产技术,以及开设铺坊的规模和招收徒工的数目等几乎所有方面,都实行硬性规定。道光二年的《元和县严禁机匠借端生事倡众停工碑》规定:“自示之后,各乡匠揽织机只,概向机房殿书立承揽,交户收执。揽机之后,务宜安分工作,克勤克俭,计工受值,不得将货具经纬私行侵蚀,以及硬摄工钱,借词倡众停工。”(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4-25页。)这显示出劳动契约的订立受到行会的强制。缔约地点必须在机业行会所在地的“机房殿”,契约条文必须由机业行会制定,而该契约书也必须交给机业行会“收执”。这样一来,如契约内容有违反行规之处,就无法得到行会的认可,无法完成缔约的手续。南京丝织业中也有相同规定。《江宁县缎机业行规碑》规定:“一议各号无论生意好歹,如有机范出来,有无‘承管’连环互保者,统归一律开账,不准自行搭找料户。如不遵议,察出照规究罚。”(注:江苏省博物院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66页。)此处所谓“承管”的角色,颇类似于一般所说的“行头”。两地资料相互印证,可见在资本与劳动力之间,有行会强行楔入,竭力阻挠两者的自由结合。
行会还以同乡同行的地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为纽带,固结团体,排斥竞争,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碑刻资料记载:“苏城花素缎机生业,向分京、苏两帮,各有成规,不相搀越。惟以上机经纬,造成缎匹,向非机匠一手一足之力,尚有手艺数项,赖此以生。如机张之须用泛头也,有结综掏泛一业;如丝之须练也,有槌丝一业;如经之须接也,有牵经接头一业;如织花缎也,有上花一业。以上四业,均系世代相传,是以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据说这种“成规”,“数十年来,向章如此”。各行业的操作技术,“均系世代相传”,行业成员“靠此养象糊口,别无生计”,倘若“群起效尤,占无底止”,势必使其丧失垄断地位,甚至会被排挤出市场,“情同绝命”。(注:《元长吴三县为花素缎机四业各归主顾不得任意搀夺碑》(光绪二十四年),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46页。此碑虽立于光绪年间,但从碑文中所谓“数十年来,向章如此”来看,用以说明清前期情况,似无不妥。)
行会把“兴办善举”,周济贫困,养生送死作为“第一要务”,对于年老孤贫、病残无依者,生贴养赡,死助殓葬,规定“捐厘助济绸业中失业贫苦,身后无备,以及异籍不能回乡,捐资助棺,酌给盘费,置地设家等善事,自当永远恪遵”。(注:《苏州府为绸缎业设局捐济同业给示立案碑》(道光二十三年),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6页。)行会的“兴办善举”,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手工业者身受的苦难,但同时也具有阻滞手工业者分化,遏制新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的负面社会效果。在师傅与徒弟之间,则表现为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置徒授业,皆有先例”。“凡置徒弟,教养待遇总与自己子弟相同。徒弟不得随意行动,成业之后,须终身敬师,无负师恩。”(注:《支那经济全书》卷12,东京1908年刊印,第319页。按,此为日本人调查记录的杭州丝织业行会的规约,苏州丝织业行会的情况同样如此。见同书卷12,第259页。)这体现出行会内部的家族宗法制原则。
在行会的重要事务中,迎神赛会、祭神祀天占有突出的位置。行会的会馆、公所既是成员集会议事的场所,又是同业祭祀神道的地点。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保护神,据《吴门表隐》记载,苏州丝织业祀奉的神道,从黄帝、先蚕圣母到染色仙师、黄道仙婆,多达26位。(注:顾震涛:《吴门表隐》“寺观”,苏州市博物馆藏。)遇到神祖诞辰,便要举行迎神赛会,祭祀祝福,以此加强同行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可借中国民间对神祖的景仰和敬畏,加强对行会成员的监督和控制。丝织工匠若有违反行规行为,除了进行赔偿之外,“须进一步将该料户之姓名揭示于祖庙(机神庙)、会所……令公众人等皆知该料户之不仁系其自身之罪戾”,以防“酿成纷议,损害行会之信用”。(注:《支那经济全书》卷12,第318页。)
凡此种种,凸显出旧式行会组织上的封闭性、业务上的垄断性和技术上的保守性。行会与官府相互为用,将行会力量与政治权威结合起来,防范资本的渗入,限制劳动力的自由买卖,墨守传统的生产方式和劳动工具,以过时的陈规陋习妨碍丝织生产过程中技术分工的发展,力图遏制同业竞争的加剧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同时也就阻滞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与行会制度是不相容的,“工场手工业并不发生在古老的行会内部”(注: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87页。)。原因就在于行会制度用超经济的强制方法使手工业生产踏步不前,严重地限制和阻碍着小生产者的分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然而,明清时代,商品经济毕竟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市场相对扩大,竞争也随之越发激烈,行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日趋尖锐,破坏行规的现象与日俱增,行会内部的分化也不断加剧。苏州丝织业行会对于阻挠同业间的竞争,防范资本的渗透,限制劳动力的自由买卖,消除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从前述道光二年元和县重申行规,要求揽织机匠“概向机房殿书立承揽”,“严禁机匠借端生事俱众停工”的事例可见,虽然行会企图依靠官府,用政治权力来“重整”、“重申”行规,把已经逾越范围的丝织手工业重新纳入传统行规的轨道,但是在商业资本渗入生产过程的情况下,行会制度已经开始动摇,因为行会行规的强制职能是“向章如此”,天经地义的,需要重申则表明已经不为人们信守,表明当时已经存在不去机房殿承揽,而由资方与劳方自由组合的情况。事实上,所谓“倡众歇作,另投别户”(注:《元和县严禁机匠借端生事俱众停工碑》,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4页。)的情况,确已时有发生,显露出行会的功能日渐削弱,行会制度渐趋式微的征兆。
(二)
同治初年,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失败,清政府重新在苏州恢复了统治秩序,工商业生产逐渐复苏,太平天国战争时期瘫痪的云锦公所再度成立。以往论者,多将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失败后苏州工商业会馆公所的恢复,视为旧式行会的卷土重来,把会馆公所的“重建”与行会组织的“重演”混为一谈,认为“行会的重建体现着封建统治秩序在城市里的恢复,对城市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造成极其严重的障碍”,“资本主义萌芽向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发展的道路几乎完全被堵塞”。(注:茅家琦主编:《太平天国通史》下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4-331页。该节内容为段本洛等所撰。其实,彭泽益于60年代即已提出类似看法。参见彭泽益(十九世纪后期中国城市手工业商业行会的重建和作用》,《历史研究》1965年第1期。)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成立于道光二年的云锦公所,原本确是苏州丝织业的行会组织。不过,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苏州丝织业中的“帐房”势力急剧扩展,阶级关系日渐明朗,阶级对立日益加剧,行会组织越来越无法把各个不同阶级的人们包容在一起,越来越难以以全行业最高代表的面目出现。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激荡风云,更加速了传统统治秩序和旧式行会组织的瓦解。行规无形中废弛,行会失去了约束力。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结束后,尽管清政府大力支持城镇行会的重建,但已无力完全修复崩溃的堤防。同治年间“重建”的云锦公所,性质已经开始发生变化,逐渐由苏州丝织业的全行业组织向纱缎庄“帐房”的同业组织演变,与道光年间的丝织业行会组织云锦公所名同而实异,不可等量齐观。
有史料提到了成立云锦公所的原因:“逊清同治初叶,纱缎业诸先辈鉴于业中散漫无稽,与各商交易殊欠次序,欲保持整个信誉计,惟有筹设一集体机构,庶可永保纱缎业信寔通商本旨,于是发起设立云锦公所。”(注:《云锦公所各要总目补记》,苏州市档案馆藏(下文所引档案资料,除注明出处者外,均摘录自苏州市档案馆)。)由此可见,“发起设立云锦公所”的“本旨”在于结成团体,“永保纱缎业”,维护纱缎庄“帐房”的利益,以求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势力。众所周知,任何一个政治、经济团体,都是一种社会力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云锦公所的成立,正反映出苏州丝织业“帐房”数量大增,势力壮大,迫切需要有一个调节本业内部矛盾的机构和一个对外进行交涉斗争的共同工具。
从云锦公所的建筑规模来看,公所所址“在祥符寺中,购地建屋起造”,规模宏丽,“建屋四进,计三开间三进,及第三进三楼三底,以及后面会议室三开间一进半……总计二十间以上,暨建穿堂天幔等”。云锦公所及其西邻的先机道院,“建筑费大都由纱缎业中各庄,集资捐助落成,至同治甲戌年(1874年)始草创完成”。(注:《云锦公所各要总目补记》。)集会议事场所的规模和气派,表明苏州丝织业“帐房”实力雄厚,财大气粗。
从云锦公所的成员构成来看,同治十三年(1874年)十一月,长洲县正堂勒石给示:“据云锦公所司董、司月职员张文树、孙毓松、谢砺金、朱宗淦、杭安福、陆金元、钱文焕、沈恒庆、邹惟金、盛兆桢、蒋凤藻、李寿溥等称,职等均系开设纱缎庄‘帐房’为业。”(注:《重修云锦公所碑记》(同治十三年)。原碑藏苏州市碑刻博物馆。)可见云锦公所作为纱缎庄业的同业组织,只有“帐房”才有资格加入。其后,“机匠一帮设立霞章公所”,揽织机户和机匠开始从云锦公所中分化出来。(注:《文锦公所代表王庆寿、严鸿魁、李桢祥呈苏州商务总会》(
由此可见,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失败以后,苏州工商业会馆公所的“重建”,未必就是传统行会组织的“重演”。至少应该肯定,同治年间“筹设”的云锦公所,已经不能与过去的行会组织等量齐观,而是一种由旧式行会组织向纱缎庄业资方同业组织过渡的形态。实际上,鸦片战争以后,苏州丝织业中的“帐房”商业资本正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控制生产过程,支配丝织手工业者,并逐渐向工业资本转化。与此同时,“帐房”老板也正在向比较完全意义上的手工业资本家转变。因此,云锦公所既然已经开始具有纱缎庄业同业组织的性质,那么,它就已经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纯粹行会组织,而正在由一个旧式行会组织向一个资产阶级的同业团体转化,已经具备了中国早期资本家同业组织雏形的特征,只不过仍然沿用着“云锦公所”的习称而已。我们应该仔细地分辨出在“公所”这一相同名称下,其内涵所发生的变化,而不是教条地沿袭某种说法,以为晚清时期苏州丝织业云锦公所仍然是旧式行会组织。
从内外职能上看,与中世纪行会以抵制商业资本渗透,扼制同行业竞争,防止小生产者分化,从而对丝织业的生产经营做出种种强制性的规定为其主要任务不同,晚清时期的云锦公所恰恰便利于“帐房”商业资本扩大对丝织生产的渗透和控制,把越来越多的独立手工业者变为受“帐房”控制的、实际上的雇佣工人。此时的“纱缎庄(帐房)云锦公所,每年春秋开会,制定标准价格,使各人在半年间遵守履行”(注:外务省通商局:《清国事情》第2辑第5卷,《在苏州帝国领事馆管辖区域内事情》第1编“苏州”,东京1910年印行,第36-37页。),除了还力图维持一个行业统一的价格外,对各“帐房”的生产经营已经不再强行干涉,也不能施加决定性的影响。据民国初年江苏省实业司关于苏州丝织业“帐房”的调查资料,从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到鸦片战争前夕的138年间,开设的“帐房”为11家;战后,1845-1861年的10余年间,新开设4家;1864-1893年的30年间,新开设15家;1895-1912年的17年间,新开设27家。与鸦片战争前138年间的11家相比,清末60余年开设“帐房”57家,增长4.2倍;为“帐房”代织的“男女工徒人数”由1840人增为7681人,增长3.2倍;纱缎产量由7372匹增为30900匹,外加144床彩花被面,增长2.5倍;产值由217138元增为866271元,增长了2倍。(注:江苏省实业司:《江苏省实业行政报告书》第3编“工务”,《吴县纱缎业帐房开业统计表》,1913年5月调查。按,表内“男女工徒人数”实际应为“帐房”控制的织机台数。关于这个问题,日本学者横山英有正确的分析。参见其《中国近代化の经济构造》第二章注46。)
这些数据,仅是就民国初年仍然开业、代织机匠在25人以上的较大规模的“帐房”的情况统计而得,代织机匠在25人以下的中小“帐房”并未计算在内,因此显然很不完备。(注:参见《江苏省实业行政报告书》第3编“工务”,《吴县纱缎业帐房开业统计表》,1913年5月调查。)据甲午战争后日本人的调查,1899年时,苏州“‘帐房’大者有一百余户(资本十万元以上),中者有五百余户(资本一万元以上),小者有六百余户(资本二三千元)”。当时,苏州丝织业“机额总数约达有一万五千座”,“从事机织者二万人,拈绹织丝、再缫生丝(即从事板经拍丝者)二万人,缲竖横织丝(即掉经掉纬者)三万人,其余经行、丝行、染坊、炼绢坊、制机具工各种分业者,亦二万余人,而‘帐房’里头亦一万人”。(注:《苏州市情·译东一月通商汇纂》,《东西商报》(1900年)“商67”,第3-4页。)可见中小“帐房”在户数、雇工人数和拥有织机台数等方面都远比大“帐房”为多。由此,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帐房”经营状况的概貌,说明晚清时期的云锦公所,对于“帐房”的创立已经不再成为障碍。据档案资料记载,同治、光绪年间新开“帐房”如雨后春笋,“吾业中亦有父子、叔侄、兄弟多自立门户,设立缎庄(‘帐房’)。或有数人合股而设,继至合同期满,分析反而以一化三、四不等;且有外业人加入吾业中筹设新庄者,亦难以遍记,如春源馥杭庄组,鸿裕兴,吴健初经理;老人和绸缎庄组,福兴和,张厚之经理。其余整个、零屑分组亦难统计。”(注:《纱缎业沧桑回忆录》。)各种材料相互印证,不难看出晚清的苏州丝织业中,同业竞争加剧,而云锦公所既不能阻止业内竞争,也无法排斥“外业人加入”,似乎已经完全丧失了旧式行会的基本职能。
云锦公所行会职能的瘫痪,还表现在它越来越难以缓和行业内部的阶级对立和矛盾斗争。晚清时期急剧增多的“帐房”与丝织工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反映出此时阶级关系日渐明朗,阶级对立日渐加剧。光绪十年(1884年)的《申报》称:“苏省各机房织匠,每阅数年必有‘把行’之举。”(注:《机户把行》,光绪十年正月三十日《申报》。)可见频率之繁。临近清末,苏州丝织业中劳资双方的冲突越发剧烈。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苏州来函云:机匠恃众肇事,在各饭店白吃后,二十一日清晨,依旧成群结队,声势汹汹,各帐房皆闭户而遁,暂作避祸之计。”(注:《各地来函汇录》,光绪二十六年八月五日《中外日报》。)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帐房”主杭祖良、李文模、徐世澍、邹宗涵等联名上书元和县署:“缎机一业,为苏地大宗,织机工匠,阖城不下千余人。每值年岁荒歉,或机业衰淡,常有聚众滋事之患。数年前为机捐一事,曾肇衅端,几成巨案。近因铜元行用,洋价骤涨,食用腾贵,该工匠入不敷出,情形拮据,将有聚众歇业,挟制缎商之举。敝会缎商议董杭祖良、李文模等颇有风闻,亟思弭患未形。”(注:《苏州商务总会议董杭祖良、李文模等致元和县署》(光绪三十二年)。)据不完全统计,短短10年间,仅有案可稽的大规模劳资冲突就达5次之多。(注:参见王翔《中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苏州丝织业“帐房”发展史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凡此种种,都表明晚清丝织业云锦公所的旧式行会色彩日益淡化,逐渐由一个封建性的行会组织向资本家的同业组织过渡。
当然,云锦公所的活动内容中,也包括各种公益救济事业,“业中诸先辈继再顾及贫寒子弟无力向学,并继念孤寡无依,困苦万状,难以言宣,是以有设立蒙养义塾,培植业中清寒子弟求学向上之愿,而再筹措赙恤业中孤儿寡妇之月贴恤金,公所中全年支付亦属一大宗款项也。”(注:《云锦公所各要总目补记》。)据光绪十一年(1885年)《长元吴三县为机业公议按机抽捐办理同业善举谕各机户踊跃捐输毋许地匪游勇借端滋扰碑记》记载,云锦公所每月每台织机征银五分,以作机工丧葬的补助和孤儿寡妇的救济。(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5-16页。)这些“善行义举”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社会慈善事业的范畴,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广泛存在,恐非旧式行会所独有。
考察这一时期的云锦公所,还必须注意苏州商务总会的成立及其与云锦公所的关系。
时至清末,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关系的成长,中国的资本家阶级力量有所壮大,要求建立本阶级组织的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清政府在一次次对外战争失败的刺激下,慑于国内风起云涌的革命浪潮,终于表示要“振兴商务”,实行“新政”。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宣布振兴商务,特设专部,奏准各省商埠得分别设立商会,并派朝廷大员驰赴各省劝设商会。这成为苏州商务总会成立的触媒,而其根源,则在于鸦片战争后苏州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和工商业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增长。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苏州各行业的商民领袖“发起组织,草订会章,于光绪三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呈部奏准设立苏州商务总会,是年
以往,有些论者把苏州商务总会定性为“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团体,认为“苏州商会的领导权始终控制在以绸缎商为主的商业资产阶级和钱庄主手中”。(注: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10页。)此论恐怕是只注目于苏州的近代机器大工业,而忽视了传统手工行业,并且误把纱缎庄认作绸缎店的结果。(注:在苏州,纱缎庄与绸缎店界限分明,不可混淆。苏州档案馆藏《云锦公所呈商务总会函》称:苏州丝织业工商“向分数种名目”,其中“具有资本巨商,购储丝经,散发机工承揽包织成货者,为缎庄(俗名‘帐房’——原注)”。在历年《苏州商会题名册》中,纱缎庄都与绸缎店分开登记,且各有自己的同业组织:纱缎庄业为“云锦公所”,民国年间改称“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绸缎店则称“七襄公局”,民国年间改称“绸缎号业同业公会”。可见,绸缎店是商业铺户,它向纱缎庄和机户购进成品,趸批零售,基本上是纯商业资本;纱缎庄则向机户放料加工,属于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的转化形态。)当时,苏州可以称得上近代机器大工业的,只有1895年筹建的苏经丝厂和苏纶纱厂,在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极微。但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手工业,尤其是丝织手工业,却在苏州社会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吾苏丝织业历史悠久,出品精良,海通以还,外销大畅,益呈蓬勃。有清一代,苏垣东半城几全为丝织业所聚居,万户机杼,彻夜不辍,产量之丰,无与伦比,四方客商,麇集于此,骎骎乎居全国丝织业之重心,而地方经济之荣枯,亦几视丝织业之兴衰以为断。”(注:《吴县丝织业同业公会公函》(1946年8月)。)如前所述,“帐房”经营方式的扩展和普及,已经使苏州丝织业基本上被改造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手工业,而执苏州商务总会之牛耳,掌握苏州商务总会领导权的,正是包括这些大“帐房”主在内的一些人。(注:其实,即使此时的苏州钱庄老板,也正在积极投资近代工业。其典型例子是著名钱庄老板张月阶、王驾六等人投资创办苏纶纱厂,成为苏纶纱厂的大股东,王驾六还曾一度接任苏纶纱厂经理的职务。据日文《中国通商口岸志·苏州》(东京1915年印行)一书的记载:光绪三十四年以后,“苏州人王驾六再开业(指苏纶纱厂——引者),但因业绩不振而损失了十余万两。大股东张月阶、王驾六等商议再募集新股,但应募者不多,张、王二位所持股份依然为多数。”据《苏州商会年事纪要》记载:张月阶、王驾六均为苏州商务总会第一至第六届的历任会董。)以下试从三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苏州商民申请成立商会的《呈商部说帖》称:“查苏城出产,以纱缎为大宗,而丝茧次之;行店以钱业为大宗,而绸业布匹次之。自洋货灌输内地,土货销路日绌,加以银市日紧,捐输繁重,商情涣散,视各埠为尤甚,亟应联合各业设立商会,方足以振兴工业,齐一商志。上海设立商会,风气早开,苏城为省会之区,葑(门)、盘门附郭一带,日本租界与各国通商场所毗连,沪宁铁路开车在即,洋商纷至沓来,商务所关,实非浅鲜。苏城似应设立商务总会以壮观瞻,仍与上海商会联络一起,庶几团散为聚。”(注:《苏州绅商呈商部说帖》(光绪二十九年)。)说帖明确指出“苏城出产,以纱缎为大宗”,位于“行店以钱业为大宗”之前,从中国文化讲究前后次序的传统来看,这恐怕不是简单的文字错位。同时,说帖指出设立商会是为了“振兴工业,齐一商志”,应该说这正反映了正在向工业资产阶级转化的丝织业“帐房”主的要求。
其次,《苏州商务总会大事纪要》记载:“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朝廷振兴商务,特设专部,奏准各省商埠得分别设立商会,上海、浙、粤等处次第成立。吾苏缎商、钱市暨各业领袖……发起组织”(注:《苏州商会年事纪要》。),也是将“缎商”(纱缎庄)置于“钱市”(钱庄主)之上,可见丝织业“帐房”确是推动苏州商务总会成立的主要力量之一。据苏州市档案馆藏档案资料统计,苏州商务总会包括41个行业或行帮,第一届议董共16名,其中“帐房”主就有3名。自光绪三十一年至宣统三年,先后有6名“帐房”主担任过前六届商务总会议董的职务,可以想见其在商务总会领导层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注:据苏州市档案馆藏“清末苏州商会档案”卷宗统计。)其中历任清末各届商会议董的杭祖良(字小轩),系杭恒富禄记纱缎庄“帐房”主。该号从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开业至清末,拥有雄厚资本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在江苏工商界卓有声望。苏纶纱厂筹建时征集商股,他投资白银20000两。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他作为苏州和上海两个总商会的领衔代表,会同全国其他10个团体的代表,联名向都察院呈递“速开国会”的请愿书,成为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中的风云人物。同年七月,江苏商民掀起声势浩大的“裁厘认捐”斗争,他又被推举为“筹办江苏全省认捐事务所”的总干事长。(注:参见王翔《从“裁厘认捐”到“裁厘加税”——清末民初沪苏商民的两次重要斗争》《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3期。)这些事实表明,随着苏州丝织业“帐房”经济力量的不断膨胀,“帐房”主在政治上也已经开始崭露头角。
再次,《苏州商务总会章程》中规定的商会任务是:“(一)筹议工商业改良事项;(二)关于工商业事项答复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之调查或咨询;(三)调查工商业之状况及统计;(四)受工商业者之委托,调查工商业事项,或证明其商品之产地及价格;(五)因赛会得征集工商物品;(六)因关系人之请求,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注:《苏州商务总会章程》。)《章程》对于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且表现出更加关注“振兴工业”的倾向。《章程》第一条“筹议工商业改良”,第五条“因赛会得征集工商物品”等,实际上是工业资本家的专利,至少可以说是对工业资本家的关系更大,好处更多。事实说明,丝织业“帐房”在苏州商务总会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商业资本家了,而是正在向工业资本家转化,越来越多地具有了工业资产阶级的性质。因此,苏州商务总会成立之初,就是一个包括近代大工业股东和传统手工业老板,以及工商业资本家阶级在内的具有广泛社会联系的资产阶级组织。
苏州商务总会的成立,表明随着苏州社会经济中资本主义成分的发展,资本家阶级已经打破了行业、行帮和传统行会的局限,要求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本会开办以来,已及期年,各商入会者,约有四十余帮,然未入会者尚属不少,风声所树,自当络绎而来,除会章第十七条所开营业卑贱各项不得入会外,余如工艺作坊等类,现在无力兼设公会,暂宜从缓,会员有为之介绍者,请婉词却之。若同此营业,并应入会者,或两帮夙有嫌隙,本会方宜调和商情,未便执此拒彼;至于乡贯区分,凡在苏经商,无论籍贯外府,虽远隔他省,亦未便拒绝,以示不广。”(注:《苏州商会年事纪要》。)从原来地缘、业缘性的会馆公所到打破地缘、业缘限制的商务总会,从限制竞争、阻碍工商业发展的旧式行会到以促进工商业发展为己任的新型商会,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苏州丝织业云锦公所是商务总会成立的主要推动力量和社会基础之一。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苏州商务总会包括41个行业或行帮,共计1087户,其中登记在册的云锦公所纱缎庄为95户,仅次于辫线业的108户(注:《苏州商务总会首届会员名册》(光绪三十四年)。),但是辫线业多为小本经营的小作坊,在资金数量、营业规模和社会影响方面都远远不能与纱缎庄业相提并论。所以,应该说丝织业“帐房”的同业组织云锦公所,在苏州商务总会里的地位是首屈一指的
(三)
如果说晚清时期云锦公所已经开始由旧式行会向资产阶级同业组织转化,那么民国年间,云锦公所不仅完成了自身的转化,由资产阶级同业组织的雏形演变为它的成熟形态——“纱缎庄业同业公会”,而且从其内部还派生出了一个“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铁机同业公会先与云锦公所、后与纱缎庄业同业公会分庭抗礼,并逐渐发展成为苏州丝织业中占主导地位的资本家同业组织。
从民国初年起,苏州丝织业发生了一场“产业革命”,生产工具实现了由传统木机到新式铁机(注:所谓“铁机”,即the Jacquard Machine,系法国人于19世纪初发明的提花织机,在织造花纹图案时,不再需要有人在花楼上提拉丝线协助,而以使用穿孔卡片代替。这种织机依然是一种依赖于手工操作的丝织工具,但已比旧式木机的生产效率大为提高。由于这种织机的提花龙头为铁制,故苏州俗称“铁机”。在杭州,则俗称“拉机”。),再到电力织机的转变;经营方式则完成了由“放料代织”的散工制到“购机设厂”的工场制的过渡。与生产技术的更新和经营方式的演变相伴并行,苏州丝织业资本家本身也在发生着质的变化。前清开始出现、晚清大为扩展的“放料收绸”现象,表明商业资本正在向产业资本转化,但是这一转化直到清末并未彻底完成。那些“散放丝经交机工代织”的“帐房”主们,基本上仍然让机工继续按照原来的分散方式从事劳动,待织成绸匹后付给工资,旧的生产经营方式并未得到根本的改造。只有到民国初年苏州丝织业出现“购机设厂”的热潮之后,商业资本才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完全地转化为产业资本,从而造就了一个不同于过去的企业家群体,形成了一个有异于既往的资本家阶级。这也就成为苏州丝织行业内部同业组织嬗变的先声。
随着纱缎庄“购机设厂”的日渐增多,苏州铁机绸厂的数量不断增加,到1919年已有10余家。这些绸厂的生产方式、技术要求、产品种类、销售市场等,均与云锦公所的传统范围大不相同,“就苏埠一隅而论,固有丝织业仅土法纱缎,有云锦公所,然其性质与铁机绸厂完全不同”(注:《谢守祥、陆是福等致苏州总商会函》(1920年6月)。),云锦公所已经不能代表它们的利益,难以满足它们的要求,铁机绸厂开始谋求脱离云锦公所,成立自己的同业组织。1920年6月,苏州成立最早的两家铁机绸厂的老板——苏经绸厂的谢瑞山(守祥)和振亚绸厂的陆季皋(是福),联名致函苏州总商会,要求转呈政府,请予批准成立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呈文说:
守祥等鉴于舶来之输入日甚,国货之制出日衰,爰经购置机台,精造丝织品物,曾奉省视察员姚许为精美。守祥、是福均蒙转请褒章……惟有悉心研究,力求精良,仰副提倡奖励之至意。所幸数年以来,闻风兴起,计苏州城厢内外,华商所设各铁机厂逐渐增多,共计机台已有一千余座。进行之神速,出品之精良,实有一日千里之势。惟思期求一业之发达,不有团体以联络之不足以奏功;出品之精良,不有多人以研究之不足以见效。此则守祥等所以发起组织铁机业公会之初衷也。本年五月,曾经召集同业,遵照部颁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并参酌苏地情形,公同议定暂行章程凡十一章十六条,先行送请鉴核,俟奉核准,当即依法选举,遵照办理。现在草创伊始,暂假先机道院为会所,先行试办,一俟经费充裕,即当鸠工建造。(注:《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呈请立案》(1920年)。)
苏州总商会接函后,立即上书政府:“查苏埠实业,以纱缎丝织出品为大宗,以前俱用木机手织,货品致鲜改良。自谢商守祥创办苏经纺织厂,陆商是福继办振亚织物公司,先后呈准注册,改用铁机织货,出品优美,风气渐开,曾奉省署实业视察员呈请各给奖章,借以提倡实业。陆续开设铁机织厂,现在已有十家,兹据发起组织公会,察核所议章程,系为研究织品,兴利除弊,与部定工商同业规则宗旨尚无不合。”(注:《总商会呈苏州市政府公函》(1920年6月)。)次年,经苏州市政府批准,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正式成立。首届当选的12名董事,分别来自12家绸厂。
显然,铁机同业公会的成立,是“苏州城厢内外华商所设各铁机厂逐渐增多”,铁机绸厂业资本家的经济和政治力量迅速增长的结果。其成立目的,则是为了“期求一业之发达”和“出品之精良”,为了扭转“舶来之输入日甚,国货之制出日衰”的状况。
在铁机公会成立的同时,拟定和颁行了《苏州铁机丝织业公会暂行章程》,凡11章16条,集中反映了铁机公会的面貌。《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了公会名称和同业范围:“本公会为专用铁机提花精造丝织品物各厂所组合,定名为苏州铁机业公会。”又专文对此加以说明:“就苏埠一隅而论,固有丝织业仅土法纱缎,有云锦公所,然其性质与铁机绸厂完全不同。故拟定公会名称,不仅曰丝织业公会,而特声明之曰铁机丝织业公会。”第二章第二条则规定了公会的职责和任务:“一、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藉供同业各厂参考;二、受同业各厂委托,调查机械上之事项;三、关于同业兴利除弊诸举,经众议决,随时施行;四、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五、同业各厂艺徒学成毕业后,由本公会发给盖印凭证,由各该厂自行填报,由本公会备查。”第四章第四条规定:“一、入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广东或经理人代表之;二、出会:各厂改组或于收歇之时,须报告出会;违背规章或妨害公益时,调查确实,经众议举,得予除名。”第五章第五条规定:“本公会在会各会员,均有选举及被选举董事权”;第六条规定:“董事由会员公选,总董、副董由董事互选之”;第七条规定:“选举为记名投票法,一选举人有一选举权”。第八章第十三条规定:“本公会经费由在会各厂量力分任,所有收入、支出,按年结清,并编辑报告刊布之。”第十一章第十六条规定:“本章程如有应行修改之处,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禀请核准施行。”(注:《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暂行章程》(1920年6月)。)
从《章程》内容来看,与旧式行会的行规相比,已经抛弃了行会小生产者的狭隘性和保守性,有利于丝织行业提高技术,改进织造,扩大再生产。条文中根本改变了旧式行会的封建色彩,加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如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董事、总董均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公会经费要按年结清,报告刊布,等等,在在反映了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观念的深入人心。具体说来,铁机同业公会章程超越旧式行会行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铁机丝织业“拟定公会名称,不仅曰丝织业公会,而特声明之曰铁机丝织业公会”,明确采用资产阶级同业组织色彩鲜明的同业公会的名称,舍弃了“会馆”、“公所”等传统色彩浓厚的称谓。铁机公会的职员,也已采用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组织的“总董”、“董事”等称呼,而不再如旧式公所一般称“司年”、“司月”。名称和职员称呼的这些差别,正是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近代化程度的一种反映。
第二,《章程》中规定:会员入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厂东和经理人代表之”。必须以厂东或经理作为会员代表,而且必须是铁机绸厂方具备入会资格,这就表明铁机公会并不是全体铁机业从业人员的组织,而只是资本家的团体。对于开设绸厂者“华商”身份的认定,则表明铁机丝织业资产阶级对于外资势力的渗入,保持着共同的警惕。
第三,《章程》中规定铁机公会的任务是“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藉供同业各厂参考”;“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等,这与行会手工业技术保密、互相封锁、因循守旧、排斥竞争的宗旨相比,适成鲜明对照。据此实行,势必进一步促进各铁机绸厂之间的竞争,从而推动丝织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章程》中取消了旧式工商业行会“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的义务,鼓励和提倡竞争,主张“优胜劣败”,以图加速小生产者的分化,为铁机绸厂的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雇佣劳动力市场,反映出资本增值与扩张的内在冲动和逐利本性。可以说,1920年的《苏州铁机业公会暂行章程》,代表了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发展到工场手工业阶段的组织水平。铁机同业公会甫经成立,就向世人表明,它是一个与旧式手工业行会截然不同,与商业资产阶级组织也有所区别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同业组织。
其次,公会“总董”、“董事”等称谓变为“执行委员”、“监察委员”等名称,如第十二条规定:“本公会之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任之。”第十三条规定:“执、监委员之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这反映了执政的国民党政权的组织形式对当时民间工商业团体的影响,而监察委员职责的设立与“执、监委员均不得连任”的规定,则表明铁机公会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加深和制约机制的逐渐完备。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章程》第五条规定:“在本区域内之同业公司厂号,其资本属国人者,不论电织、手织,厂机、料机,以及家属参加工作之‘另机’等差别,凡经本公会会员代表二人以上之介绍,委员会通过,均得为本公会会员,推派代表出席于本公会。”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模糊了铁机公会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是向传统行会的复归,但从实际上看,这表明苏州的丝织工厂已经广泛使用电力织机,而个体生产者的“另机”(现卖机户)也已经采用了人力拉梭的铁机。铁机同业公会对各种类型生产方式的兼收并蓄,正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工业参差不齐状况的一个缩影。至于所谓“料机”,一般指依附于纱缎庄的揽织机户,铁机公会要把它包括在自己的范围之内,说明当时的铁机业公会和纱缎庄业公会正在相互竞争,互拉会员,以图壮大声势,抬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实际上,真正参加铁机业公会的“另机”和“料机”是不多的,即使参加也只不过是一种陪衬。同时,根据国民政府《工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关于“本法第七条之会员代表,每一公司行号得推派一人至二人,以经理人或主体人为限;最近一年间平均店员人数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派代表一人”的规定,苏州铁机丝织业的《章程》又以额外的条文来保证较大的资本家能够获得更多的权益:“每一公司厂号得派一人,但其最近一年间平均使用人数超过十五人者,得增加代表一人。”铁机同业公会的资产阶级性质,于此表现得十分清楚。
又次,《章程》中提出了“改良运输事务”、“改良蚕桑”及“筹备各种事业”等前所未有的任务,说明铁机同业公会所关心的事情已经并非仅仅限于丝绸织造方面,而扩展到了原料来源、产品运销、产前产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表达了苏州铁机丝织业希望通过本身的努力,尽力改善社会环境和生产条件的意向,也反映出社会化大生产本身要求协调配合的客观规律。可以说,1930年的《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章程》代表了苏州丝织业发展到机器大工业阶段的组织水平。
(四)
铁机绸厂的出现,标志着一种较为先进的生产方式正在取代传统“帐房”的地位。随着越来越多的纱缎庄舍弃传统经营方式,转而“购机建厂”,苏州丝织业“帐房”的阵容日渐缩小,实力日渐薄弱,在丝织生产的总量和总值中所占比重日渐下跌,“铁机缎畅销,木机织缎有一落千丈之势”(注:《未来社会所伏之危险——织缎机工生计问题》,
不过,苏州丝织业的“帐房”经营方式尽管已经走向没落,却并未退出历史舞台,而是继续存在着,继续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作用。正如当时日本人小野忍在调查了苏州、杭州等地丝织业的情况后所说:“木机织绸业随着铁机业的发展而衰落,但衰落的速度根据地区或产品种类而有所不同。例如苏州的纱缎业,并没有轻易消灭,虽然经营规模显著缩小,可是现在苏州城内的纱缎庄还有四十多家,经营着在形式上与过去没有多大变化的纱缎庄,保持着木机业与铁机业并存的形态。”(注:小野忍:《苏州的纱缎业》,《满铁调查月报》第22期第6号,1942年 6月。)显然,铁机绸厂的兴起,打破了纱缎庄业一统天下的局面。1920年,铁机丝织业公开从云锦公所中分离出来,成立了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面对铁机丝织业公会自立门户、制定章程的情况,纱缎庄业也被迫进行了相应的变革。
1921年,尚未向铁机绸厂转化而仍然沿用传统方式经营的纱缎庄业,依旧集合在云锦公所的旗帜下,重新拟定了《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共15条加一“附则”。(注:《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1921年8月)。)《章程》第一条规定:“本公所以研究出品,改良丝织,整齐货盘,推广营业为宗旨。”第二条规定:“凡业纱缎,具有牌号,坐落苏州城乡内外者均得隶入本公所范围,但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有遵守本公所章程及担任经费之义务。”第三条规定:“同业有银钱纠葛等事,得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如有发生冒戤牌号、割窃花本暨一切不规则之行动,妨害同业利益者,得由当事人报告公所,同业公同议罚,或令其退出公所。”第四条规定:“凡一切应行兴革事宜,各职员均有提议议决之权,议决事件随时录入议案。”第六条规定:“凡隶入本公所范围以内者,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每票举三人,以多数为当选。”“附则”中则具体规定了公所所设蒙养学堂的名额,抚恤鳏寡孤独的户数,公所经费的来源及其筹措方法等。
从这个章程的宗旨来看,云锦公所已经进一步突破了旧式行会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对生产技术进步、生产规模扩大的限制,明确表示要“研究出品,改良丝织,整齐货盘,推广营业”,这显然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改良丝织品,扩大再生产。同时,云锦公所也与旧式行会的组织形式有了明显区别,采用了诸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多数为当选”等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形式。《章程》中对“一切应行兴革事宜”的重视,表明纱缎庄业云锦公所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力图有所改革和振作,以求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但是,从这个《章程》中仍然可以看出,此时的云锦公所依旧较多地带有它所脱胎出来的那个组织的一些落后色彩。例如,它没有像铁机公会一样采用资产阶级色彩比较鲜明的同业公会的名称,而是仍旧套用着云锦公所的传统招牌;它也没有像铁机公会那样采用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组织的“总董”、“董事”等称呼,而是依然袭用着传统的“司年”、“司月”等名目。以上这些区别,反映了云锦公所和铁机公会在组织形式近代化方面的差异。在云锦公所的业务内容上,也明显可见较多旧的痕迹,比如规定加入公所“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把调解同业矛盾置于重要位置,“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同业公同议罚”,还把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作为重要事务加以强调,等等。这些都说明,此时的云锦公所虽然已经完成了由一个行会团体向一个资产阶级同业组织的蜕变,但在它的形式和内容上,都还不可避免地残留着一些旧的胎记和烙印。
时至1930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工商业同业公会法》及《施行细则》的颁布,传统色彩浓厚的云锦公所的名称终于难以续用,于是,“云锦公所依法改组,定名为吴县纱缎庄业同业公会”,并拟定了包括“总纲”、“会务”、“会员”、“组织及职员之选任”、“会议”、“经费及会计”、“附则”等7章31条的《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注:《吴县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1920年)。)与1921年的《云锦公所章程》相比,这一章程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旧式行会的胎记进一步淡化,资产阶级同业组织的色彩则进一步加深。例如,“司年”、“司月”等职务改称“常务委员”、“执行委员”,并对选举制度和程序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执行委员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以抽签定之。前项选举时得另选候补执行委员五人,遇有缺额,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未递补前不得列席会议。”“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用前条第一项之方法互选之”。“主席由执行委员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用无记名单笔法选任之,以得票满投票人之半数为当选,若一次不能选出,就得票最多、次之二人决选之”。“委员”和“主席”既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自然也就有权罢免或解除他们的职务。(注:在这—方面,《苏州纱缎庄业同业公会章程》与国民政府《工商业同业公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同业公会法》规定同业公会采会员制,“同业公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委员互选常务委员三人或五人,就常务委员中选一人为主席,均为名誉职”。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第689页。)可以说,在资产阶级民主形式、公会的组织形态方面,与同年的铁机丝织业公会相比,纱缎庄业同业公会已经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了。
但是,在公会办理的事务等方面,两者则仍然表现出某种不同的特征。例如,纱缎庄业公会章程中,在规定“同业中如有特别发明,新出改良货品者,得送由本公会呈请政府核奖保护,以资鼓励”的同时,对于“救济及维持同业”和“调解同业间关于商事争议”等问题,仍然给予较大关注,在提倡竞争淘汰,鼓励优胜劣败这一点上,态度仍然不如铁机丝织业公会明朗和坚决,反映出由于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经济地位不同,纱缎庄业和铁机丝织业在观念上和行为上也有所不同,这正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已经完成了自身转化的工业资本和尚处于转化形态之中的商业资本的不同性格。
(资料来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