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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19世纪传播到美、亚诸洲。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迫于外交形势的压力,清政府也开始接受国际法。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Martin)翻译、美国人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直译为《国际法基本原理》或《国际法要旨》一书的刊印出版,是国际法正式传入中国的标志。国际法的传入,使近代中国人对西方世界普遍通行的基本外交原则和外交惯例有了初步了解,并开始在外交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这也引起了其外交观念的转变,“万邦宗主”、“万国来朝”的虚幻理念渐渐淡化,中国外交由传统逐步步入了近代化历程。

    一、国家主权平等思想的产生

    国家主权平等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然而,鸦片战争前,在中国人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始终是中国为“天朝上国”,其他皆为“夷狄之邦”。当面对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方面明显优于自己的西方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时,这种虚骄自大的观念受到了冲击。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晚清一些精英分子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转而接受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8644月,在处理普鲁士与丹麦在中国领海的商船之争时,奕诉曾初步提出过国家主权问题。18753月,李鸿章在处理马嘉理案时又提到,马嘉理未经中国地方官同意,擅自带领武装探路队深入中国内地,“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中国自主之国,岂容他国无故调兵入境?”(注:《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5,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郑观应也说:“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以性法中绝无可以夺人与甘夺于人之理也。”(注:郑观应:《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这里,他已明确表述了国家主权平等的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最早和最强烈引起中国人注意的国家主权是协定关税、利益均沾和治外法权等问题。

    关于协定关税问题。按照国际法,“凡世界之内名之为国者,无论为强大为弱小,为自主为藩属,无不有自定税则之权”(注:《论加税》,《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4,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2页。)。而1843年中国与英国签订《五口通商章程》确定关税税率时,由于不熟悉西方惯例,“亦未深思自有之权利,竟将进出口税一律征收”(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24,第2页。),从而造成了进口税率极低,出口税率反而较高的不正常现象,中国商品根本不能与洋货竞争,以至于商业利润大多为外商垄断。19世纪70年代,这种状况就已引起中国人的注意。1878年,御史李璠论述了进口税率太低及其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1879年,薛福成在谈到中国税则问题时明确提出应改变这种状况,他说:“万国公法有之曰,凡欲广其贸易,增其年税,或致他国难以自立自主,他国同此原权者,可扼之以自护也。又曰,若于他国之主权、内治有所妨害,则不行。”(注: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48549页。)亦即后来王韬所言:“更定厘税,我朝廷自有制度,非邻国之宜预闻,其轻重所系,斟酌尽善,国家当自具权衡……”(注: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99页。)从80年代起,曾纪泽、郑观应、崔国因等人又依据国际法再三地评论过这个问题,强烈要求清政府采取保护关税的措施。陈炽在《税则》篇中也提出,“输纳税课”乃是“人情天理”,建议中国应借修约的机会修改税则(注:赵树贵、曾丽雅编:《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8182页。)。由此可见他们对关税自主的重视程度。

    第二个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问题是利益均沾,即片面最惠国待遇问题。这是1843年中英双方签订的《虎门条约》第一次承认的。当时,“中国于外务利益未甚讲求,率以利益均沾一条列入约内。一国所得,诸国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注:李鸿章:《妥筹球案折》,《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9。)。从此这便成为中外条约中的一个惯例。洋务运动时期,郑观应就指出:“一国有利,各国均沾之语”与国际法甚相矛盾(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76页。)。1871年与日本使臣商谈立约时,曾国藩也曾向清政府建议“将均沾一条删去”(注:曾国藩:《预筹日本修约片》,见《曾国藩全集》第12册,岳麓书社1994年版。)。1879年闰三月,曾纪泽在伦敦与巴西驻英公使白乃多谈判双方定约通商的问题时,特地命马格理至巴西驻英国使馆向白乃多声明:“中国与各国立约,所急欲删改者,惟‘一国倘有利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之语,最不合西洋公法。”(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99页。)所以中国拟在此后与外国新订的条约中撤消最惠国条款。十年后的1889年,驻美公使崔国因在谈到这一问题时也发表了大致相同的看法(注: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黄山书社1988年版,第8页。)。

    治外法权也是19世纪40年代以来一个长期困扰中国人的严重问题。按照国际法,各国民人“无论生斯土或自外来者,皆归地方法律管辖”(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2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6页。)。而西方各国设在中国“统辖商民”的领事,“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公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这种“洋人归领事管辖,不归地方官管理”的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独立(注:薛福成:《筹洋刍议·约章》。)。对于这一问题,洋务运动前期,李鸿章、薛福成、王韬等人就有明确认识。1882年,曾纪泽在办理外交时进一步指出,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乃“系交涉之变例,为欧美两洲各国之所无”(注:曾纪泽:《曾纪泽遗集》,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97198页。)。后来,黄遵宪、陈炽等人也都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都列举了这一特权给中国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要求政府依据国际惯例将其废除。

    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晚清外交官员能够认识到的国家主权范围也越来越广,萌发了近代领海、内河及铁路、电信等主权意识。应该说,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这种认识还十分有限,但仅从他们接受并运用这一原则展开外交斗争这一点来看,他们已初步具有了近代民族意识,而这一点恰好是晚清外交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使领制度的确立与海外华侨的保护

    使领制度是近代外交体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但直到国门洞开,西方各国向中国派驻公使、领事已成定例的19世纪60年代,由于“未悉洋情,受彼欺蒙”,中国与各国订立的条约中,仍然只有“彼在中国设领事之语,而无我在外洋设领事之文”(注: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14页。)。国际法传入后,近代中国人对西方使领制度有了初步了解,从而也萌生了依据国际公法和外交惯例向国外派驻公使、领事的想法。晚清时期最早提出这一要求的是郑观应。19民纪60年代,他就提到,近代以来,各国均在中国设立领事,保护商民,而中国出洋民人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现在,“中国既与欧洲各邦立约通商,必须互通情款,然无使臣以修其和好,联其声气,则彼此扞格,遇有交涉事件,动多窒碍。是虽立有和约,而和约不足恃也;虽知有公法,而公法且显违也”(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24页。)。为此,他建议清政府仿照欧洲各国,“于海外各国都、各口岸,凡有华人贸易其间、居处其地者”派遣公使、领事,以便“遇有殴争、欺侮、凌虐诸情节”时,能够及时“照会该处地方官,按照万国公法,伸理其冤,辨析其事”,“倘有不遵公法格外欺凌者,即电禀驻扎该国公使及京都外部大臣力争,争之不从即告国会公订”(注:《郑观应集》上册,第21页;下册,第581页。)。这一时期,王韬也建议清政府向英、法、俄、普、美五国简派公使,以便“达外情于中朝”,“布中情于远地”(注:《遣使》,《弢弢园文录外编》卷21925年上海扫叶山房石印,第214页。)。后来,薛福成对于英国等列强不许中国向南洋派遣领事的做法提出批评,认为这是“明明不以万国公例待中国也”(注:《答袁户部书》,《庸庵海外文编》卷3,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要求在香港、新加坡等南海濒海要区设立领事。在他们的推动下,加之对外交涉的需要,1875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钦差大臣,由此迈出了向国外派遣常驻使节的关键一步。从这时起,清政府在其最后30多年时间里先后向18个国家派出了68人(其中2人未到任)担任驻外公使、副使;还从1877年起先后向海外的57个地区派驻了领事。中国的使领制度从无到有,并一步步走向完善,这也揭开了清政府对海外侨民进行保护的崭新一页。

    19世纪60年代以前,保护华侨问题从未引起清政府的重视。洋务运动时期,钟天纬在《据公法以立国论》一文中第一次指出,按照国际法,凡自主自立之国,“应保护己民之在彼国者”,“若彼国违例虐待,或被他人欺凌损害,彼国不为保护,则本国得向彼国讨索赔补”,“凭公法理论”(注:《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38页。)。后来,许景澄、薛福成等又明确指出,对中国来说,保护华侨乃是“应有自主之权,此事已万不可缓”(注:许景澄:《许文肃公(景澄)遗稿》卷4,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265页。)。这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保护海外华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他们的呼吁下,中国外交官员为保护自己的侨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873年,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谈判订约问题时指出,在未征得中国政府同意之前,“不准装载华人出口,其私行装载者,无非拐骗贩卖,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许”(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3,第1720页。)。为此,他要求秘鲁向中国政府保证照约保护华工,否则“中国固可明正其非,即万国公法亦不能容”(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3,第1720页。)。这可以说是中国官员依据国际法保护华侨的最初尝试。不久,郑观应又比照国际法提出,“贩人出洋尤干例禁”,所以,华人应当“理直气壮,援万国公法反复辩争,坚持不挠”,这样,“彼虽狡狯,亦当无可措辞”(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18页。)。1875年后,随着驻外使馆的建立,各公使在驻外期间也为保护海外华侨作出了突出贡献。例如驻美国公使崔国因就曾不止一次地就禁止华人条例与所在国进行交涉,使得美国自1888年创设并开始施行的苛禁华人新例在两年后废除。事后,他在致信美国佛及尼亚教会时不卑不亢地指明:“此例属违公法而背条约,废之,自是理所当然。”(注: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第156页。)其他如郭嵩焘、郑藻如、张荫桓等人在公使任内也都身体力行,努力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反击各帝国主义国家对华人的歧视。同时,他们还努力推动清政府从1877年起先后在新加坡、日本、古巴等国设立了专为保护华侨的领事馆,派遣了领事,标志着清政府对侨民的保护日渐步入正轨。1892年薛福成又建议清政府革除“不准出番华民回籍”的旧例,要求将他们与内地人民同等对待,并允许他们“往来自便”(注: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469470页。)。这一措施有利于解除海外华侨的后顾之忧。后来,这些做法也为资产阶级维新派和革命派所继承和发扬。

    三、均势原则的接受和运用

    “均势之说创始于范斯法尼之会(指17世纪召开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注:马建忠:《巴黎复友人书》,《适可斋记言》卷2。)。所谓“均势(the balance of power)”,简而言之就是力量均衡的形势。亦即“在国家间利益关系和力量关系交相作用下,国际社会中各种势力互相牵制,彼此抵消,划分壁垒所形成的特殊稳定状态”(注:李义虎:《均势演变与核时代》,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各国互相箝制的均势,去约束某一国的觊觎”(注:李国祁:《张之洞的外交思想》,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70年版),第135页。)。它一经产生,便成为近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中国人的注意力最早及于此是在洋务运动时期。当时郑观应就已认识到,“均势之法”乃是国家主权平等的体现和重要基础(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75页。)。陈虬还以欧洲为例作了进一步阐释,“按万国公法,欧罗巴大洲内,倘国势失平,诸国即惊惧张皇,且必协力压强护弱,保其均势之法。盖一国强盛过分,恐有不遵公法而贻患于邻国也”(注:陈虬:《拟援公法许高丽为局外之国议》,《治平通议》卷4,光绪19年瓯雅堂刻,第15页。)。马建忠留学法国期间,曾大力向国内介绍西方的“交涉之道”,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这种“均势”外交理论。在他看来,“交涉之道,始以并吞相尚而不明,继以谲辩相欺而复失,终以均势相维”(注:《适可斋记言》卷2,第11页。)。

    在接受均势论的基础上,晚清外交官员及关心外交事务的知识分子也开始运用这一原则,对当时的世界形势进行观察和分析。王韬在《英重通商》一文中说:“今日泰西诸国互相牵制,英以通商为重,而离法之后,其势稍孤;法自为民主之国,渐改其好大喜功之习;美则素来自守,不尚并兼;俄自攻土之役,未免与英失欢,且亦隐相忌嫉;普虽胜法,尚未见其飞扬跋扈也”(注:《弢园文录外编》卷4,第2021页。)。认为“盖在今日讲天下大计者,不患在英法,而患在普俄。”鉴于这样的国际局势,他提出了联日结英拒俄的外交主张,“中国如能结好英、日,以彼为援,互为唇齿,然后励精图治,发奋为雄,盛兵备,厚边防,乃足以有恃无恐”(注:《中外合力防俄》,《弢园文录外编》卷4。)。“诚如是也,则彼之待我自当与欧洲诸国等”,中国即使不与列强援引万国公法,也已“自入乎万国公法之中”(注:《英重通商》,《弢园文录外编》卷4。)。同时代的郑观应、钟天纬、陈炽等人也大都持此种观点。甚至到了戊戌变法时期,连康有为这样具有资产阶级维新思想的人士也这么认为。与此不同,薛福成虽然也注意到了英俄两国全面对峙于欧亚的世界格局,但他却认为当时对中国威胁最大的不是俄国,而是日本。因之主张“与其多让于倭而倭不能助我以拒俄”,“何如稍让于俄而我因得借俄以慑倭?”(注:《代李伯相筹议日本改约暂宜缓允疏》,《庸庵文续编》卷上,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尽管他们的具体主张并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他们都主张联合一方防范另一方。很显然,他们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损失为中国换取最大的发展空间。列宁曾经说过:“有各种各样的妥协。应当善于分析每个妥协或每个变相妥协的环境和具体条件。应当学习区分这样的两种人:一种人把钱和武器交给强盗,为的是要减少强盗所能加于的祸害,以便后来容易捕获和枪毙强盗;另一种人把钱和武器交给强盗,为的是要入伙分赃。”(注: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4页。)就王韬、薛福成等人的言论看,毫无疑问应归于前一种人。因为他们在本质上是爱国的而非卖国的。

    晚清时期,均势原则虽然往往成为某些实力派大员(比如李鸿章)对外妥协的借口,但亦有利用这一原则为中国争回利权的外交事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中俄伊犁交涉。

    1871年,沙俄趁新疆动乱之际,悍然出兵占领了我国伊犁地区,妄图长期霸占。1878年,在左宗棠以武力收复天山南北两麓的大好形势下,清政府派崇厚赴俄举行收回伊犁的谈判。结果,昏聩无能的崇厚在沙俄的诱逼下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里瓦几亚条约》。消息传出,举国哗然。清廷部分官员与知识分子强烈要求拒绝接受条约,严惩崇厚。他们对当时的国际形势进行分析后指出,“兵端一起,商务必因之窒碍。在中国之商务,英为巨擘,普美次之,苟两大交兵,旷日积时,列国必不能允待,当必从而图之”。只要英美两国肯“据万国公法以与之争,俄人当不敢轻举而妄动也”(注:王韬:《补上郑玉轩观察》,《弢园尺牍》卷12,第2122页,光绪二年铅印。),因而建议清政府利用这种均势,改派使臣,重开谈判。随之清政府任命曾纪泽兼任驻俄公使,赴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曾纪泽一方面抓住这种复杂微妙的国际局势,努力做好争取世界舆论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讲究外交策略,既依据国际公法据理力争,又不给俄人以挑畔的口实。最终取得了谈判的胜利,签订了中俄《伊梨条约》,亦即《中俄改定条约》。

    当然,从总体上看,在弱肉强食的近代历史条件下,“均势”原则只能是几个主要资本—帝国主义国家维持彼此之间势力均衡的一种手段,它既不能保护弱小国家,更不能维护世界和平,近代中国人对此大都缺乏清醒的认识。但这并不能掩盖这一原则对近代中国外交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论,近代中国人“在接受西方均势思想的同时,也接受了西方近代的国际意识,或曰国际社会体系的观念”(注:章鸣九:《洋务思想家外交思想的近代化》,见《北方论丛》1989年第4期。)。因此,笔者认为,近代中国人对“均势”原则的接受和运用也是中国外交近代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总之,国际法的传入是中国外交史上的一件大事,虽然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它最终未能改变中国的半殖民地地位,甚至还曾对近代中国产生过一些不良影响,但晚清外交官员通过对国际法的接受和运用,加之个人的民族义愤与外交才能,不仅维护和挽回了一些国家利权,而且也推动清政府接纳了一些近代西方的外交体制、外交理念,适应了当时中国对外交知识的渴求,改变了清朝官员不熟悉西例的状况,从而加速了中国走向世界的进程。

  

 

(资料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柳宾,青岛社会科学院政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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