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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义仓与地域社会
清代新疆义仓与地域社会


清朝义仓建制,始于顺治十一年 ( 1654) ,康雍乾时期进一步完善,但推广相对较慢。乾隆三十一年 ( 1766) ,仅有直隶、两淮、江西、浙江、湖北等地上报有义仓存粮的记载。①而义仓在边疆地区的推广情况则不甚明朗。因资料局限,新疆等地的义仓鲜有学者探讨。本文拟以满文档案来探究乾隆朝新疆义仓的兴废,并以清末吐鲁番义仓为例分析清代基层义仓的兴设情况。② 一、新疆义仓的兴废与再设

关于乾隆年间新疆设立义仓的汉文资料仅有两条。一条为《清高宗实录》所载:

据绰克托奏,请于乌什设立义仓谷石借支回民,俟秋收后照数归还等语。向来回疆从无呈报水旱等事,若照内地设立义仓,出入谷石之时,必生弊端,于回民仍属无益,著传谕绰克托等将所立义仓裁撤,其存仓谷石,酌量情形办理,以归简易。③ 此条史料的时间为乾隆四十八年,据此知该年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奏请于乌什设立义仓,而乾隆帝认为回疆没有设立义仓的必要,故令裁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其误解为编纂实录之大臣未能合理裁剪史料所致。前句为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四十八年前所奏或奏折、谕旨惯用对前所奏之事的追述,后句则为四十八年乾隆帝下发裁撤回疆义仓之谕旨,具体内容将在后文探讨。另一条则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 37 《市籴六》。

②本文写就的同时,王启明对晚清吐鲁番义仓的设立与分布进行了探讨,但其内容与本文交叉较少。王启明:《晚清吐鲁番义仓的设置与分布》,《中国农史》2017 年第 2 期。

③《清高宗实录》卷 1192,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辛卯。


为《总统伊犁事宜》的记载: “古尔扎城 ( 今伊宁市) 义仓存贮麦子六千五百余石。此项麦子,遇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借给回子,接续口粮,俟秋后,照数交纳,仍入义仓。”① 此条汉文史料与满文档案中乾隆五十年 ( 1785) 的记载相符。

实际上,清朝统一新疆后就开始创设义仓。乾隆二十八年伊犁将军明瑞等奏:

乾隆二十六年阿桂称,由诸城迁到伊犁屯田回子,其所发的小麦籽种内多出三十二石,种下后,将收获的三百五十石余粮交由阿奇木公茂萨收存,在该等青黄不接时,则酌情借给接济。应照义仓之例酌情借给接济,秋收时,每斗加息一升,连同本粮呈交,依年办理,足够二千石之时,则作为定数,再借时,仅收本粮,不取利息。等因。奏准在案。②

此虽未明说伊犁义仓设立的时间,但“照义仓之例”及之后伊犁将军上奏义仓之事,多次追述至二十六年,故当为该年秋天所设。其设立原因是伊犁屯田之人所发的小麦籽种内多出三十二石,故秋天多收三百五十石,此项小麦令阿奇木茂萨收存,并为此设立义仓。此处茂萨即额敏和卓之子,乾隆二十五年充任伊犁三品阿奇木伯克,办理伊犁回屯事宜。③ 故该义仓的设立与伊犁回屯密切相关,目的是在青黄不接时,接济伊犁屯田回众。而阿克苏地区也几乎与此同时设立义仓。

乾隆二十九年,阿克苏帮办大臣德福奏报阿奇木伯克色提巴勒氐呈请之事:

二十六年秋收后,吾等回子共议设立一义仓,诸属众除每年交官粮外,余均收存入仓,备青黄不接时,作为种子接济贫困回子,所借之粮,秋收时照数偿还,每年收存,至五千石,停止收蓄等因。曾向前署大臣呈请奏闻。得旨,依诸臣所奏施行。④

由此可知,阿克苏在乾隆二十六年秋收后,亦设立义仓。而据《清高宗实录》载: “阿克苏办事都统侍郎海明等奏,据阿克苏阿奇木伯克色提巴勒氐等称,本年收获丰裕,请将现收谷,公派五百石,建仓贮备,俟积至五千石即停等语。应如所请,报闻。”⑤ 核之满文奏折,此处所谓“建仓贮备”即设立义仓,实录未能言明而已。次年,赛里木、拜城之阿奇木米尔普尔坤、阿布都尔曼等得知阿克苏义仓之利,也呈请每年交纳二百石粮食,设立义仓,以六年为限,以接济贫困之民所用。⑥

乾隆四十三年,乌什阿奇木阿拉瑚里呈称:

驻乌什回子,皆为三十一年陆续由诸城迁来之穷人,得大主恩福十余年,生活安逸。

……以吾愚意,现乌什回众称其收粮颇丰,恳请乌什地方亦同阿克苏之例设立一义仓,从诸回子均匀收取,共收粮一千石,偶有需用之时,则将此项粮石借给,秋收时偿还……⑦

此请得到批准,故乌什于该年设立义仓。而该义仓之设立与“乌什事件”有着莫大的关系。

“乌什事件”后,该区之人被派往伊犁等地屯田,乌什地空,故迁移和招募回疆他地之民到该处


①永保: 《总统伊犁事宜》,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 《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 ( 新疆卷)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 231 页。

②《伊犁将军明瑞等奏伊犁屯田回子照数归还从义仓所借麦子折》,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 《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65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 396 页。按,本文用到的满文档案皆由笔者译为汉文。

③《清高宗实录》卷 610,乾隆二十五年四月戊子。

④《阿克苏帮办大臣德福奏由义仓借米给回子秋后再照数补足折》,乾隆二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68 册,第 307 页。

⑤《清高宗实录》卷 646,乾隆二十六年十月丁卯。

⑥《乌什参赞大臣永贵等奏阿克苏回子义仓存粮以一千二百石为限无庸再增折》,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87 册,第 429—430 页。按:据此奏折内容知,当为赛里木、拜城回子义仓存粮以一千二百石为限之事,故编目有误。

⑦《乌什参赞大臣永贵等奏乌什回子建立义仓折》,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初八日, 《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136 册,第 201—203 页。


屯住。经过十余年的屯种,该等生计有所起色,然其不善经营,没有存粮,为了在青黄不接之时能有接济之粮,故奏请设立义仓。

继而,乾隆四十四年,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玛兴阿等,亦奏称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二处设立义仓。①实际上,喀什噶尔等地在此前已经存在类似义仓的“机构”。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玛兴阿的奏折显示:

查得,二十七年时,前任阿奇木伯克噶岱默特与诸伯克头目共同出粗粮一千石,视城乡距离远近在七处收取。春季借给无种之民耕种,秋收不取利息,偿还原库本粮等事,呈请前任大臣转奏。谨遵上谕“依议”办理,对贫困回子亦多益处。……唯之前收存此项粮食时,并未设立公中地方存放,粮食或存于小伯克家中发放,或存于头目家中发放,公粮与私粮全然无区别。②

据此可知,乾隆二十七年喀什噶尔等处设立了一个类似义仓的“机构”,且奏准在案。因无固定仓房,亦无公中与专管之人,仅是在小伯克或头目家中借放,易生弊端,故奏请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二地修建房屋,设立义仓,并派大伯克专门管理。

不过,乌什义仓设立不到五年,就接到乾隆帝裁撤义仓的谕旨,即开篇所述裁撤之事。据满文档案记载: “顷,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遵旨裁撤乌什、阿克苏所设义仓,其收存之粮,分给原存粮之伯克。”③故乾隆四十八年末不仅乌什义仓遭到裁撤,阿克苏义仓亦被裁撤,而回疆他地之义仓也未能幸免。据时任喀什噶尔办事大臣保成等奏: “现今所有义仓全部裁撤,收存之粮,本粮补给伯克头目,如此办理可否之处,请圣主明鉴,俟奉圣旨臣等钦遵办理。”④ 此奏折透漏出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于乾隆四十九年初接到谕旨后,纷纷按乌什例裁撤所设之义仓。不过,义仓裁撤是针对回疆而言,伊犁义仓似乎并未受到影响。在乾隆五十六年,伊犁将军保宁还曾奏报义仓之事,⑤故而此后的发展状况仍存疑。

综上可知,乾隆二十六年设立伊犁、阿克苏义仓,次年又设立赛里木、拜城和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义仓,四十三年设立乌什义仓。⑥ 可见,除了乌什义仓,其他义仓已经运行了二十余年。这些义仓最终被裁撤的原因在于“回疆从无呈报水旱等事,若照内地设立义仓,出入谷石之时,必生弊端,于回民仍属无益”。⑦ 除此原因外,还可能与新疆义仓设立的初衷有关。据前可知,伊犁设立义仓是为接济从南疆迁来之屯田之人用。这批屯田初来伊犁并无籽种,皆是官方拨给,加之陆续又有迁入之人,故义仓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回屯主要是为伊犁驻防提供口粮所用,成为新疆军府制的重要支撑,所以得到清政府重视。而回疆的义仓则不同。清朝对回疆的农业发展推行“不必官为办理”、“随宜经营”的政策,⑧ 依靠当地民众自身来恢复农业。南疆农业本身

①《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玛兴阿等奏于喀什噶尔等处建立义仓折》,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39 册,第 386—387 页。

②《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玛兴阿等奏于喀什噶尔等处建立义仓折》,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39 册,第 385—386 页。

③《喀什噶尔办事大臣保成等奏照乌什例裁撤义仓其所存粮食分给原先交存粮石之伯克折》,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初九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60 册,第 273—274 页。

④《喀什噶尔办事大臣保成等奏照乌什例裁撤义仓其所存粮食分给原先交存粮石之伯克折》,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初九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60 册,第 274 页。

⑤《伊犁将军保宁奏伊犁回子所借义仓粮石秋收后如数还仓片》,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初五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94 册,第 163 页。

⑥《塔城地区志》称乾隆年间“一些市镇设有义仓,遇有灾荒或农作物青黄不接时,借出籽种救济贫民生活,借八斗,还十斗。” ( 塔城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塔城地区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 年,第 609 页) ,然并未发现材料佐证,只能存疑。

⑦《清高宗实录》卷 1192,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辛卯。

⑧《清高宗实录》卷 610,乾隆二十五年四月乙丑。


有一定基础,恢复较快。然而清朝却并没有大力开发南疆农业的想法,故回疆义仓不受清朝重视,不可避免地遭到裁撤,其再度兴立当为新疆建省之时。

此处存在一点疑惑,为什么新疆义仓裁撤后至建省前的一百年内未曾再设? 虽笔者未能发现明确史料,但可大体推断其原因。新疆地区主要依靠泉水、河水灌溉,其水量相对稳定,水旱较少。据学者对新疆乾隆至同治年间的自然灾害统计可知,该时期内各种自然灾害相对较少,故作为备荒仓储的义仓就没有再设的必要。而清末的情况则不同,该时期新疆自然灾害频发率是其他时期的几倍,①吐鲁番地区也不例外。加之因同治年间动乱,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为了恢复经济发展而再度兴立义仓。②

光绪十二年 ( 1886) ,刘锦棠的一份札文载:

吐鲁番厅黄丞申称,刘前署丞于九年秋,议设吐鲁番新、老两城义仓,自捐市斗高粱三百石,以为之昌 ( 倡) 。老城仓归汉民经营,新城仓归回民经营,缠民免捐。因交卸之际,未及举办。卑职于十年秋,传集汉、回头目,极力倡办,复自捐市斗高粱三百石,令各头目分赴回乡,择汉回殷实之户,劝令捐集。③

其中“黄丞”为“黄丙焜”,任职时间为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十二年六月初五日。④“刘前丞”为“刘嘉德”,任职时间为光绪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⑤ 因而,光绪九年,吐鲁番同知刘嘉德最先倡设义仓,并自捐市斗高粱三百石,⑥ 但因该年十一月卸任,未来得及举办。直至光绪十年,同知黄丙焜才创设老城汉民义仓和新城回民义仓。⑦ 随着吐鲁番地区经济的恢复及新、老城义仓的有效运转,光绪二十五年始设老城缠民义仓,⑧ 此后各乡镇亦纷纷设立缠民义仓。据档案所载,截至光绪三十四年,吐鲁番厅有汉民和回民义仓各 1 处,缠民义仓 7 处; ⑨鄯善县有汉民和回民义仓各 1 处,缠民义仓 11 处。10 故该时期吐鲁番地区有汉民和回民义仓各 2 处,缠民义仓 18 处,共有义仓 22 处,基本覆盖当时吐鲁番地区所有乡镇。

二、 新疆义仓的仓粮来源与仓管人员

( 一) 仓粮来源

清代新疆义仓粮食的来源主要有官捐和民捐两种方式。由前文可知,伊犁义仓的仓粮是由屯田多收的三百五十石小麦而来,后因屯田回众的增加,又从官仓中借出粮食来充实义仓。满文奏折记载:

二十九年时,阿克苏、叶尔羌、喀什噶尔等处,陆续有一千七百五十户回子增迁伊犁,


①阿利亚·艾尼瓦尔: 《从清代文献看清政府对新疆的救济》,《清史研究》2011 年第 2 期。

②据《新疆乡土志稿》,光绪末年,奇台县、洛浦县、柯坪县皆设有义仓。但具体情况不明,此处仅以吐鲁番地区的义仓为例来探讨。马大正等整理: 《新疆乡土志稿》,新疆人民出版社,2010 年,第 32、409、276 页。

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合编: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0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 228—229 页。

④《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 册,第 295 页; 第 10 册,第 376 页。

⑤《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 册,第 312 页。

⑥实捐粮二百石,黄丙焜亦为二百石 (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0 册,第 385 页) 。

⑦《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0 册,第 387 页。《吐鲁番市志》载: “清光绪三十一年 ( 1905) 十一月,吐鲁番县始建汉、回义仓,至光绪三十四年 ( 1908) ,全县共建义仓 10 处。”这一记载有误。吐鲁番市志编纂委员会: 《吐鲁番市志》,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743 页。

⑧《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9 册,第 365 页。

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1 册,第 371 页。

10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5 册,第 174 -175 册。


合计之前的一千二百五十户回子,共有三千户回子。自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义仓收存本息小麦,共四百三十一石,估计借给不足,明寿又从官仓中拨出小麦三百六十八石,由义仓收存,共有小麦八百石之数,借给接济。①

此外,又以“每石收息一斗”的形式来增加仓储。起初,定拟以两千石为限,之后,借放唯收本粮,不取利息。② 然而,随着迁入回众的增加,乾隆三十年 ( 1765) 重新拟定以五千石为限。③直至乾隆五十年,仓储达六千五百石之数,才奏准停止收息。④ 因而其仓粮实际上从屯田回众交纳的官粮中所得。

而阿克苏义仓之粮,则是从属众每年交官粮外的余粮中收取而得,即官粮外额外收取的。且定拟每年交粮五百石,以五千石为限。乾隆二十六年和二十七年共交粮一千一百石,之后就未能按此施行。据乾隆三十四年乌什参赞大臣舒赫德等奏折可知,该义仓未能按拟定收粮,亦未能每年借放收取息粮。⑤故三十五年舒赫德奏: “阿克苏义仓年年交粮收存,为使其不至变烂、生虫,每年青黄不接时,十分内出三分,借给回众,秋收时,照数偿还。”⑥ 该提议得到批准。乾隆三十八年,阿克苏义仓存粮达五千二百五石五斗,超过之前所定的五千石之数,但并未停息,最终以六千石为限数,停止收息。⑦赛里木、拜城义仓是由阿奇木米尔普尔坤、阿布都尔曼所属之人交纳而设,每年交粮二百石,以一千二百石之数为限,且不取息粮。⑧

乌什义仓之粮,则是由阿奇木阿拉瑚里所属之人,两年交纳的一千石粮而得,此地回众为回疆他地迁来的屯田之民,故其仓粮由屯田收获的粮食中交纳而得。乾隆四十三年,乌什参赞大臣永贵等奏: “吾等商议,倘若七百八十四户回子等,齐心协力,一年交粮不够一千石,则本年小麦、大麦二种掺和先行交粮五百石,来年秋收时,再交五百石,共满一千石之数。”⑨ 并照阿克苏之例,每年三分收息。喀什噶尔义仓之仓粮,主要是由二十七年阿奇木伯克噶岱默特与诸伯克头目所属回众交粮一千石而得,以此为定数,不取息粮。10

由上可知,乾隆朝新疆义仓之仓粮,主要由各地阿奇木伯克所属之人交纳而来,且大多定有限数,部分收取息粮,达到限数后则停息,其仓储粮石以小麦为主。而清末吐鲁番地区的义仓却与之大不同,其为吐鲁番同知、吐辟巡检所倡,由殷实之户捐集而成,所存之粮并无限数,每年


①《伊犁将军奎林奏屯田回子义仓存粮已达额定数目嗣后借贷时停收息粮折》,乾隆五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71 册,第 158 页。

②《伊犁将军明瑞等奏伊犁屯田回子照数归还从义仓所借麦子折》,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65 册,第 396 页。

③《伊犁将军明瑞等奏报伊犁屯田回子交还所借义仓粮石数目折》,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77 册,第 155 页。

④《伊犁将军奎林奏屯田回子义仓存粮已达额定数目嗣后借贷时停收息粮折》,乾隆五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71 册,第 158—159 页。

⑤《乌什参赞大臣舒赫德等奏报阿克苏义仓现存米石数目折》,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八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91 册,第 151—152 页。

⑥《乌什参赞大臣安泰等奏动支阿克苏义仓粮食接济回众折》,乾隆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12 册,第 155 页。

⑦《乌什参赞大臣永贵等奏乌什回子所建义仓竣工并已存粮片》,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37 册,第 341 页。

⑧《乌什参赞大臣永贵等奏阿克苏回子义仓存粮以一千二百石为限无庸再增折》,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87 册,第 429—430 页。

⑨《乌什参赞大臣永贵等奏乌什回子建立义仓折》,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初八日, 《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136 册,第 203 页。

10 《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玛兴阿等奏于喀什噶尔等处建立义仓折》,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39 册,第 385—387 页。


皆收取息粮,仓粮以高粱为主。据档案,自光绪九年 ( 1883) 劝捐,至十二年六月,老城汉民义仓共收高粱八百三十二石四斗六升,其中吐鲁番同知刘嘉德与黄丙焜相继各捐二百石,远营汤军门与辟展巡检左贻煦各捐十五石,吐鲁番巡检王道昌捐十石,各乡十三名首事共捐一百零五石七斗,其余则为各地商民和乡绅所捐。①而首事亦为商民或乡绅所充任,故合算官捐高粱四百四十石,约占总数的 53% ,商民和乡绅捐高粱三百九十二石四斗六升,占约 47% 。

然而其他义仓却并未得到官捐粮石,故吐鲁番地区的义仓粮石主要由各地商民和乡绅所捐。

“择汉回殷实之户,劝令捐集,成数听其乐捐,不许勒派,或原捐过多不能全缴者,□听其便。”②然而,实际上并非全然如此。据档案记,光绪十一年,同知黄丙焜下文: “兹查各户民,有家资殷实,先已捐有成数,注载印簿,今复悭啬延抗不交,实属不明大义,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各汉回民等一体知悉。义仓本属地方要件,尔等自当踊跃,迅将捐就粮石,照数交仓,以储积粟,而成美举。”③可见,对于拖延捐集者,予以斥责,并令首事催促交纳,故清末吐鲁番地区义仓的捐输带有强派的性质。

此外,吐鲁番地区的义仓为了维持运转,在设立之初以每石收息三斗。光绪十二年九月,同知龙魁拟定: “自光绪十三年起,每石二斗五升,以后每年递减五升,减至一斗止,永为定例。应准照办,如遇小有荒歉,免其取息。”④ 然而,据档案中历年收支统计显示,其行之一年,又改为二斗加息,直到宣统年间亦是此法,并未推行每年递减五升的章程。

( 二) 仓管人员

乾隆年间新疆设立义仓时,由各地阿奇木伯克管理,每年春放秋收,并造册上报。乾隆二十八年 ( 1763) ,伊犁将军明瑞等奏: “此项小麦由茂萨酌情借给该等,秋收本粮小麦三百五十石,再利息小麦三十五石七斗,共三百九十二石七斗,全部照数收仓,由原公茂萨收存呈交,之前臣等奏闻。”⑤可知,阿奇木茂萨为伊犁义仓的管理者,他每年将借放收存情况呈报大臣转奏。乾隆三十三年,阿克伯克接任伊犁阿奇木伯克,则义仓亦交其负责。⑥ 之后义仓的管理者皆依此接替,其他地区义仓亦是如此办理。换句话说,新疆各地阿奇木伯克成为义仓的管理人员。故义仓纳入阿奇木伯克所管事务之内。每年春放秋收时,委派所属小伯克具体负责。所管之人无需另外拨给工食银,伊犁将军及各地大臣仅派人查核而已。⑦不过,这些阿奇木伯克在借放接济时,须呈报该处将军或大臣转奏皇帝批准方可。这些人已成为清朝地方官。乾隆朝新疆义仓是他们参与新疆社会治理的一种表现。

与乾隆朝义仓不同,清末吐鲁番地区义仓仿内地义仓之例而设,因而有一套完善的管理运行体系。义仓首事 ( 或首士) 为专管之人,由各地乡约、商首等联名保举产生,再经同知批示充任。义仓设立之初,首事更换并无定章,一般由前任首事去世或自动辞任时才重新推举首事。⑧ 为了规范义仓首事的任免,吐鲁番同知文立山于光绪二十七年 ( 1901) 定下章程: “总、副首


①《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0 册,第 385—391 页。

②《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0 册,第 229 页。其中“□”为笔者未能识别或残缺之字,下文同此。

③《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0 册,第 168 页。

④《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 册,第 96 页。

⑤《伊犁将军明瑞等奏伊犁屯田回子照数归还从义仓所借麦子折》,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65 册,第 396—397 页。

⑥《伊犁将军伊勒图等奏伊犁回子义仓粮石数目折》,乾隆三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98 册,第 64 页。

⑦《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玛兴阿等奏于喀什噶尔等处建立义仓折》,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39 册,第 386—387 页。

⑧《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3 册,第 425 页。


事,限定三年一换,届时仍即公举接替,如此办理,庶弊窦剔除,义举可垂久远。”① 如此首事的任期得到限制。据档案记载: “各仓公举首事一名,内老新两城汉回义仓粮石较多,准各举首事二名。”②实际上,汉回义仓各设总首事一名,帮办两名。③ 总首事月给工食银四十八两,副首事月给工食银二十四两。④义仓施行春放秋收借放模式,实际运行中春冬二季极为繁忙。因而除首事外,还雇佣仓管人员在春冬二季工作,时间按六个月计。其中,雇书识一名,月给工食银六两; 仓夫一名,月给工食三两六钱; 斗箕一名,月给工食银三两六钱; 看仓长夫一名,月给工食银一两。⑤冬月时,再雇佣更夫一名,计三个月,月给工食银三两七钱三分; 催夫一名,计四个月,每月口食银三两。⑥老城汉民义仓因所存粮石超过两千石又增加斗箕一名。

关于首事的职责,光绪二十七年同知文立山重定义仓章程中如此记载:

汉民、回民义仓,令各举殷实公正一人,为总首事,经管粮石。另举妥靠二人,为副首事,帮司收发账务各项。呈侯核夺,给谕承充。每年春借,届时取具花户的保,方准借放,如无的保,硬行强借者,指名案究。开仓封仓,须三人齐到,缺一不可。借毕后,即将某某借某色粮若干,分晰开列清单二纸,以一纸送署备查,以一纸张贴义仓门首,俾众周知。秋收务令本息一概收楚,倘有拖欠,指名案候勒追。收毕后,仍将收回某某本息何色粮若干,造具细数清册,并将是年用赍动支粮数,传集各乡约,凭众算明,附列册极,赍署备案,仍抄单一纸,张贴义仓门首通晓。⑦ 据此知,总首事总揽义仓事务,副首事帮办义仓事务。总副首事须将每年春放民借、秋收本息详情,开列清单二纸,一纸送署备案,一纸张贴义仓门首,并负责追缴拖欠粮石。同时,须将 “仓费公项,开除动用粮石,按年缮造数目清册,申报备案。”⑧ 并规定“本粮均经首事等经手借放,限定秋后并应收市斗息粮,一并如数代收,上仓不得短少升合,如有拖欠短少,惟首事等是问。”“开仓封仓,须三人齐到”使之相互监督、牵制。⑨

三、 新疆义仓的社会功效

清代新疆义仓以“备地方缓急之需”而设,每临春耕时接济贫户为其首要职责。乾隆四十五年 ( 1780) ,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玛兴阿等奏:

现署理阿奇木伯克事务之伊什罕伯克托卡、英吉沙尔阿奇木伯克素勒坦乎友纷纷呈请,恰逢春耕时节,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二地义仓收存粮食一千石,借给吾等无种回子耕种,秋收时照数偿还等因。呈请。臣等复查,别无他情,于是依托卡所请。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义仓所存一千石粮借给无种之人,为此谨具奏闻。瑏瑠

此类情况甚多,不再例举。现仅将吐鲁番厅档案中部分义仓借放收存情况统计如下,以窥其一斑。

①《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7 册,第 407 页。 ②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2 册,第 115 页。 ③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7 册,第 407 页。

④《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2 册,第 74 页。

⑤《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2 册,第 71 页。

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2 册,第 221 页。按,仓管人员的工食银并非固定不变,似随着物价的高低而增减,不同时期的工食银有所出入。

⑦《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7 册,第 407 页。 ⑧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2 册,第 220 页。

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0 册,第 383 页。

10《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玛兴阿等奏将英吉沙尔义仓米石借给回子以备春耕折》,乾隆四十五年三月十八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42 册,第 303 页。



注: 为研究方便,以十斗为一石,十升为一斗,十合为一升,十勺为一合来换算,以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进行统计。

可见,吐鲁番地区义仓的借放率基本保持在 45% 以上,所起到的社会功效是不言而喻的。需要说明的是,新城回民义仓虽创设于光绪十年 ( 1884) ,然或因其捐纳粮石较少,故两年后才开始借放。而老城汉民义仓,自光绪十年创设以来,就有较大的存储,故每年皆有借放。其借放收支情况也保存最为完整,几乎没有中断。究其原因,可能与吐鲁番地区的时局有关。长达十余年的变乱,使吐鲁番地区众多建筑夷为废墟,客民大半伤毙或逃亡,而客民中又以汉民居多。① 因而恢复经济为善后首要任务。大量的逃亡客民陆续回到吐鲁番认领产业,其大部分面临无种耕种问题,故老城汉民义仓的创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此情况。档案显示,老城汉民义仓的借放对象覆盖吐鲁番地区的各个族群,但以汉民居多。

然而,清代新疆义仓的储量与借放对该地民众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 此处以粮食与当地人口的关系为例做一分析。

乾隆朝之新疆义仓,在设立之初已经规定了存粮限数,伊犁和阿克苏义仓都以五千石为限,赛里木和拜城义仓以一千二百石为限,乌什、喀什噶尔和英吉沙尔义仓皆以一千石为限。倘若按其限数合算,则该时期所有义仓的常规存粮共有一万三千二百石,且达到限数后则不取息粮,此种规定看似使义仓的规模及接济功效受到限制,实则不然。以伊犁义仓为例,其设立初期,是为了接济从回疆迁来之屯田回众,乾隆二十五年迁来三百户,次年又迁来七百户,该时共屯田之人一千户,似乎考虑到后面将有陆续迁来之人,故定拟两千石为限。至二十九年共迁来三千户,故又定拟以五千石为限,三十三年伊犁共有屯田之人六千户,并以此为屯田人数的定额,直至五十年伊犁义仓存粮六千五百石,足以接济,不再收取息粮。②此时义仓之粮足够每户借领一石。再


①《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6 册,第 229 页。

②《伊犁将军奎林奏屯田回子义仓存粮已达额定数目嗣后借贷时停收息粮折》,乾隆五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171 册,第 158 页。


如赛里木和拜城义仓以一千二百石为限, 《西域图志》记载,此二地合计共一千零六十三户,① 如此估量,则每户亦足一石粮。那么,每户一石小麦又代表了什么意思? 若按法国学者魏丕信的研究来算,每天每个成人维持生存的最低口粮为 0. 005 石“米”,儿童则半之,此处“米”为抽象实体,包括稻米、小麦、小米,其与高粱的兑换率约为1∶ 1. 5。②那么一石小麦可供 200 成年人或 400 儿童食用一天,如果每户皆按 4 口成人合计,则一石小麦可供一户食用 50 天左右。故其仓储规模与所接济对象的人数有关,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规模的扩大,但似乎并不影响义仓在设定范围内的社会功效。

而吐鲁番地区,以宣统元年 ( 1909) 为例,吐鲁番厅所属九庄义仓共存小麦一千三百六石五斗七合七勺,高粱七千九百二石一斗二升八合二勺九抄; ③鄯善县所属十三庄义仓共存小麦三百五十石一斗六升七合,高粱二千七百一十一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④ 按前之小麦与高粱的兑换率 1∶ 1. 5 核算,则共约有 8732 石小麦。而该年吐鲁番地区约有13282户,⑤ 那么每户可约分得 0. 66 石小麦,如果每户皆按 4 口成人合计,可供一户食用 33 天左右。需要指出的是,乾隆年间伊犁与赛里木和拜城所统计之人口皆为种田之人,而清末吐鲁番地区中却包含大量的其他职业者如工、商、士等⑥,因而实际可供农民食用天数远远超乎于此,基本上可以满足青黄不接及灾荒时救济所用,故对吐鲁番地区的农业生产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清代新疆义仓除了在青黄不接时借给接济外,亦用于赈荒。据阿克苏办事大臣绰克托奏:

查得,本年五月,奴才赴阿克苏接任,适会阿奇木色提巴勒氐陆续上报,雅尔巴什、库木巴什、巴什尔克、阿然阿哈雅尔等对布所属诸乡村,全生蝗蝻,尚多等因。……这些人除应当按例交给奴才色提巴勒氐施恩外,由义仓内动用小麦、大麦八十一石,按姓名依次赈济发给,小的等欢雀喜悦。⑦

光绪二十六年 ( 1900) ,吐鲁番厅所属雅木什地方萌生蝗蝻,须招民夫捕捉,贫穷者发给粮食,资助扑灭,此次动支费用皆由义仓调拨。⑧光绪三十一年,吐鲁番地区因棉花种植过多,加之春寒小麦、高粱受冻,收成歉薄,引起粮价腾贵,故吐鲁番同知令新、老义仓分别发粜,来平减市价。⑨

然而,义仓的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也产生一些弊端。义粮借贷须有“的保”作保方可。早在光绪十三年,老城义仓首事松玉成就提出: “到秋之时,照章如数交仓,仍若拖欠,惟保人垫还,所具领结是案。”10后同知文立山重定义仓章程时,明确规定“每年春借,届时取具花户的保,方准借放,如无的保,硬行强借者,指名案究”。瑏瑡 起初,对借粮数量并未限定,故


①钟兴麒等校注: 《〈西域图志〉校注》卷 33,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463 页。

②魏丕信: 《18 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106 页。

③《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2 册,第 389 页。

④《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2 册,第 398 页。

⑤《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2 册,第 382 页; 第 46—47 页。按: 该年较光绪三十二年一万八千七百六十五丁口,增加一千零四十七丁口,三十二年有三千八百六十八户,估算该年有四千一百三十户左右 ( 马大正等整理: 《新疆乡土志稿》,第 139 页) 。

⑥王树楠等纂,朱玉麒等整理: 《新疆图志》卷 43 《民政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第 796—797 页。

⑦《阿克苏办事大臣绰克托奏动用阿克苏义仓粮石赈济受蝗灾欠收回子折》,乾隆三十年八月初八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第 75 册,第 235—237 页。

⑧《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5 册,第 424 页。

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9 册,第 348—349 页。虽是平抑物价,但以“小麦每市石粜市银九两,高粱每市石粜市银七两”高出市价卖出。

10《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1 册,第 399 页。 瑏瑡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7 册,第 407 页。


出现一户承借数十石及百数十石不等的情况,①且此类情况不在少数。有的竟拖欠数年不还。据光绪十四年九月造报清册可知,十四户民竟借去高粱五百三十七石七斗,② 平均每户欠义粮约三十八石。此类情况严重影响了义仓的运营。故光绪二十二年同知朱冕荣规定: “只准有业农民借贷,其衿盈商贾、军役及不务农业者,概不准借,每户仍以三石为度,各首事不得任意多借,一至秋后承借各户,务查本息归仓,倘有拖欠,许经受 ( 首) 事指名案究。”③ 光绪三十二年同知钱宗彝又定: “照定章春放秋收,按二加息,留半放半,每届年终,眼同本厅司事盘验具报一次。务须切实妥为经理,不得各户民颗粒拖欠,又不得经手头目,从中侵蚀,以图肥己。”④ 不过,在光绪三十一年,仍发生老城汉民联名呈控义仓首事王金贵侵蚀仓粮之事,⑤ 查出其侵蚀小麦、高粱一千八百八十余石,按当时市价,当在一万两以上。继而又查出缠仓首事托和买提 “侵蚀本息市斗高粱一百一十九石零,计赃八百余两”。最终二人分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二千四百里。⑥吐鲁番地区义仓虽有流弊,但并没有因此而废,在民国年间仍起着积极作用。民国四年 ( 1915) ,鄯善知事张衔耀主持修复苏鲁图和连木沁四道官坎,因费用不足,从义仓银两中动用开支。⑦

四、 结语

清朝统一新疆后,为了在春荒不接时接济百姓,自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三年 ( 1761— 1778) ,在将军和各处大臣的驻扎地设立五处义仓。其仓粮主要由各地阿奇木伯克所属的之人交纳,故可谓公派粮石。其设立之初已设下收储限数,到达限数则停止收息,但未有一套独立管理系统,而是纳入各地阿奇木伯克所管事务之内。每逢春放秋收之时,阿奇木伯克则派小伯克具体管理,每年将借收情况汇报给各处将军、大臣,遇到重大借放事宜,须先禀报请示,方能借放。此时的阿奇木伯克业已改造为清朝统治体系下的地方官,可以说新疆义仓是在官方主导下设立的,与内地设立的义仓有较大差别。以直隶义仓为例,其于各乡设立,捐纳之人皆给一定奖励,每岁丰收举行劝捐,由仓正、副经管,并给予口粮,借贷对象为佃耕田土的恒业之人等,因而有一套明确的条规。⑧清末新疆建省,其行政体制与内地化一。针对动乱后吐鲁番地区的凋敝状况,照内地义仓之例,由吐鲁番同知首倡,各地商民和乡绅捐集而设义仓。设立之初,只有老城汉民和新城回民两处,后来在各乡镇普遍建立。同时,考虑到该地区的族群特点,分别建立各类义仓。这种策略不仅对吐鲁番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还有效地避免了族群纷争。吐鲁番同知掌握首事的任免,以“官督民办”的形式进行管理。义仓首事每年春季以“留半放半”的原则进行借放,秋季加息归仓。此外,吐鲁番义仓还招募多人来协助首事管理,每人按月发给工食银,形成相对规模的管理与借放制度,因而规模不断扩大,民国年间仍发挥着作用。


①《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1 册,第 301 页。

②《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1 册,第 301—302 页。

③《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15 册,第 130 页。 

④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0 册,第 282 页。 

⑤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5 册,第 427 页。

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 28 册,第 77 页。

⑦刘文龙: 《新疆水利会第一期报告书 ( 第一册) 》卷 4,载《新疆史志》第 3 部第 9 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 年,第 374—375 页。按: 《吐鲁番市志》称“民国初年,吐鲁番县重设汉、回义仓 1 处。”( 吐鲁番市志编纂委员会: 《吐鲁番市志》,第 743 页) 现据吐鲁番民国档案可知其在民国初年一直在沿用,并未重设 ( 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档号: M16. 015. YJ. 0009; 档号: M16. 015. YJ. 0008; 档

号: M16. 016.YJ. 1399) 。

⑧《清高宗实录》卷 283,乾隆十二年二月庚申。


实际上,清代新疆义仓设立地点的选择有其原因。伊犁为新疆总汇,伊犁将军驻扎地,其地位自然最为重要,而“阿克苏为回部适中之地,喀什噶尔、叶尔羌为回部诸城之冠,英噶萨尔 ( 即英吉沙尔) 则又境属边圉”。①“乌什事件”后,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移住乌什,故乌什又成为回部之首,吐鲁番地区则是南北疆的交通枢纽,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故这些地方皆属新疆战略要地。同时,这些区域历来都是重要屯田区、产粮区和人口聚集区,至今仍是如此,因而,内地所普遍推广的义仓仓储可以在这些区域推行。此外,吐鲁番地区能在清末设立义仓,除了因其有资料为证外,还和此地区的特殊性有关。该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内地民众的迁入区,各民族间的相互交往与融合是新疆其他地区所没有的,清朝亦是如此,故内地的义仓制度能够在该地区推行。加之该地区的地方官基本上由内地之人担任,这些地方官对内地义仓制度相当了解,正是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义仓能够在吐鲁番普遍推广。可见,清政府根据新疆的具体情况,分设不同类型的义仓,并交由阿奇木伯克或地方首领来管理,也是清政府在族群多元复杂的情况下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基层治理方针的表现,即“因俗而治”。在义仓的兴立和运营中,又把清代新疆社会精英的阿奇木伯克与地方头目调动起来,使他们广泛地参与基层社会的治理,反映了清朝将新旧制度下的各种社会力量纳入清朝国家管理体系之中的一种有益探索。


① 钟兴麒等校注: 《〈西域图志〉校注》卷 33,第 4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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