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学术界将漕运置于经济的范畴,从经济制度或赋税财政的层面展开研究。然而,漕运尤其是清代漕运,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漕运指令自朝廷下达之后,即对地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在地方社会构起种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对于漕运在地方社会运行的考察,完全应该纳入国家事务的范畴,如此才能使我们更准确、有效地理解漕运的本质及其与中国社会的关系。 清代漕运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清代,漕运的政治意义被提升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漕粮被称为“天庾正供”、“朝廷血脉”(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1《兑运额数》),这种意义在朝廷的反复强化之下,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共识,正如一些官员所言:“京师满汉军民所仰给者,东南数百万漕粮也”(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1《兑运额数》);“国之大事,惟兵与漕”(林起龙:《请宽粮船盘诘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为一代之大政”(《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5《国用·漕运》),乃“天下之大命所系”(郑日奎:《漕议》,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等等。官员们把漕运看得如此之高,如此之重,确是其他事务(包括田赋)所无法比拟的。从这个意义而言,漕粮征运便不能以一般事务予以对待,各级政府以及相关官员必须高度重视。当然,仅仅在朝廷、官府形成这种共同的认识远远不够,重要的在于从中央到地方社会的一致认识,上下动员。 并非所有的国家事务都有制度保障,清代漕粮征运不仅有制度保障,而且相关的制度极为严密而成熟。清代政府规定,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八省承担漕粮的完纳任务,漕粮总额为400万石,各省府州县承担的漕粮数额基本固定,并且需实物缴纳。为了完成这一额定的漕粮征运任务,清代政府在继承与改新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完备的漕运制度。清代通过规模庞大的文册《户部漕运全书》,全面记载漕运制度。雍正十三年,经御史夏之芳奏准,清政府纂辑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并例定每十年纂办一次。漕运全书的内容涉及漕粮额征、征收事例、兑运事例、通漕运艘、督运职掌、选补官丁、官丁廪粮、计屯起运、漕运河道、随漕款项、京通粮储、截拨事例、采买搭运、奏销考成等等,每一大项制度还包括多方面的子项。全书的分类内容完全涵盖了漕运事务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了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和严密。乾隆中期,清廷还曾有督漕杨锡绂负责编纂的《漕运则例纂》,也是对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记载。此外,清廷还通过“例”的形式,不断地弥补制度在针对具体问题时的不足与缺陷。 强烈的指令性 指令虽然也属于制度的范畴,但一般的制度性内容主要是一种规定性,而指令则带有明确的强制性。这种指令性充分体现了漕运这一国家事务的政治特性。 漕运从南到北,每年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完成一次完整的征运。然而,朝廷对于这一国家事务的运行成本,从来鲜有计算和节制,仅有一些官员进行过理性的思考和表达。关于一石漕粮运抵北京的成本,时人有不同的估算和理解。何文炬在《折漕议》中认为,“通计运费已不下二十两”(《皇朝经世文编》卷37);黄梦维在《停漕论》中则估算,“通盘筹算,非四十金不能运米一石入京仓”(李作栋:《新辑实务汇通》卷67)。另外,还有一种估算方法:“惟起运本色每正粮一石,加耗三斗、四斗不等。此外有补润、加赠、淋尖、饭食等米,又有踢解、稳跳、倒箩、舱垫等银,在旗丁则有行月,在船只则需修理、打造,在起纳则多轻赀、席板,而衙役之需诈与粮里之藉端科扰,水次之挑盘脚价,犹不与焉。总计公私耗费,大约共需粮一石五、六斗,银五、七钱各不等,方得兑发一石正粮”(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2《漕粮原额·历年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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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