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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任官制度中的回避制度
清代任官制度中的回避制度

古人云:“ 千里去做官” ,这是对古代任官回避制度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回避制度是我国传统任官制度的重要特点,所谓“ 回避制度” ,即我国古代在任用官员时,为了避免亲友邻里请托徇情,制定出一定的限制条约,以防患于未然的一种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此制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东汉后期 “ 三互法” 明确规定“ 婚姻之家” 和“ 两州之士” 不得“ 对相监临” ,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这种制度为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清时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任官回避制度。其回避最重要的是籍贯回避和亲属回避,此外还有科场回避、师生回避、职务回避、拣选回避等,其目的是防止官员利用亲缘、乡土、师生关系为亲戚、好友、学生营私舞弊,客观上遏制了官场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

一、籍贯回避

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地区回避的具体范围,不同朝代有不同要求,总的来看,越到后代回避的范围越大,执行越严格。唐朝规定不许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即地方州县长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临近州县任职。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而有地产的亦须回避。明清时期,地区回避更加严格。明朝规定“ 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非本省人,但原籍与任地相距五百里以内,也得回避。地区回避是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

应该回避的官员,本人隐瞒不说的,降一级调用。如假报亲属、师生关系,或里程不实,借回避之名挑选官缺的,按规避 ( 逃避 ) 例革职。据清《内乡县志· 职官表》记载,上自公元前 6 年,下至清末 ( 公元 1911 年 ) 的 1900 多年间,在内乡任职有名可查 180 多名县官中,没有一个是河南人。通过地方官员任职本籍回避,预防和削弱了地方独立势力,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维护了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

二、亲属回避

亲属回避是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它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 三护法” 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 大功” (“ 大功” 和“ 缌麻” 是五服中所列的两种孝服,表明不同的亲疏关系)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 缌” 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亲属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

关于亲属回避的原则《清会典》中有明确规定:凡叔伯、兄弟在同一衙门任职者,不论辈分,均以小官回避大官;如官职相等,则以后任回避先任;如系祖孙父子关系,其中一方为某部门长官,则属官回避长官,其余无论品级及任官先后,均令子孙回避尊长;有的虽非直系但因关系密切,也要加以回避。在亲属回避中,任官职司的重要也与回避的轻重大有关系。康熙十年(公元 1671 年)规定,“ 外官有关系刑名钱谷,考核纠参者,不分远近,系族中均令官小者回避” 。在这里,回避所及,不只是直系亲属,而扩大到一般同族之人,因为刑名钱谷,牵涉利害较广,聚族一处,情谊关切,故得倍加防范。

三、科场回避

隋末唐初,形成了科举取士的任官选拔制度。为防止考官与应试者勾通作弊,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朝政府又制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种回避规定,科举回避制度出现。唐开元时代起,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 钟鼎之家” 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科举回避是科举取士公正性要求的必然结果。科举是寒门儒生通向仕途的独木桥,因其涉及个人出路,取与不取举足轻重。因此,铤而走险之人大而有之。所以统治者力图通过科举回避制度在选拔人才过程中避免由于亲故、同籍等关系而造成请托、作弊行为。

四、师生回避

授业师生和乡会试中的座主和门生之间,在授官时也应有所回避。因为师生之谊情同父子,其中又确有人利用师生关系,联络声气,以致徇私结党,互相排陷,所以不得不加防范。

五、结语

研究中国古代的任官回避制度,吸取一些合理的积极因素,古为今用,重视回避制度在当今人才选拔,尤其是在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作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有积极现实意义的。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公务员回避制度,由于各国国情、历史文化不同,每个国家的回避理由、程序、范围等都有不同。事实上,回避制度只有与本国政治体制、历史条件、文化差异、风俗习惯等相结合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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