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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京债与地方吏治
清代的京债与地方吏治

京债,又名官债,在中国历史上主要指官员在京城所借的高利贷。京债问题出现于唐代,至明清屡禁不绝。在清代,官员借贷京债成为一种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从而引起当时及近现代颇多著名学者的关注。从清前期的顾炎武、吴璟,清中期的赵翼、梁章钜等,到清末的徐珂,以及近现代学者吕思勉、陈登原,都在自己的学术札记或笔记中对京债的起源、发展与流变做了考察。京债在清代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遗憾的是,以现代学术标准来看,相关研究论著却很是有限: 叶世昌考察了清前期京债的存在状况,但论述过于简略; 杨贞

在古汉语中债、账 ( 帐) 通用,故京债也被称为“京账 ( 帐) ”“官账 ( 帐) ”。

参见叶世昌: 《中国古代的京债》,《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 年第 3 期。

顾炎武著,陈垣校注: 《日知录校注》卷 28 “京债” “居官负债”条,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1647—1650 页; 吴璟: 《左司笔记》卷 20 《杂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 276 册,齐鲁书社,1996 年,第 353—354 页; 赵翼著,栾保群、吕宗力校点: 《陔余丛考》卷 27 “预借俸钱”条,卷 33 “放债起利、加二、加三、加四并京债”条,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 年,第 454、576—578 页; 翟灏著,陈志明编校: 《通俗编》卷 23 《货财》,东方出版社,2013 年,第 435 页; 梁章钜: 《退庵随笔》卷 7 《政事》,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 年,第 374—375 页; 焦廷琥: 《读书小记》,《续修四库全书》第 1140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340 页; 丁立诚撰,徐珂笺注: 《王风笺题》“欠京债”条,《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37 册,第 73—74 页; 吕思勉: 《燕石续札》“京债”条,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第 57—58 页; 陈登原: 《国史旧闻》卷 29 “京债官债”条,中华书局,2000 年,第 188—190 页。

叶世昌: 《中国古代的京债》,《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 年第 3 期。


论述了清前期政府对京债的法律限制; 刘秋根等探讨了清代京债经营者的身份,重点探讨了专业化经营京债的账局和放账铺; 佐伯富、郝英明论述了乾隆朝为解决外任官员借贷京债问题而出台的预借养廉银制度。此外,黄鉴晖、张研、刘忆江依据年谱、日记、书信等资料,分别考察了清代官员张集馨、杜凤治和曾国藩任官时期借贷京债的详情。

综上,既有研究或失于简略,或仅是对某一人物个案的考察。除了对京债经营者的身份以及乾隆朝的预借养廉银制度的考察外,关于京债的其他方面尚有可待推进的空间。本文以吏治为切入点,考察清代京债的存在状况、利率问题,并考察官员借贷京债对地方吏治的影响,以求方家指正。


一、 屡禁不绝: 从法令与政策看清代京债的实态

关于清代京债的存在状态,叶世昌、刘秋根等学者从放债人的角度做了考察。本文主要通过考察清代相关法令与政策,论述清代不同时期京债的实态。

清代的京债问题可谓继承自明代。晚明的政治腐败,导致官员借贷京债现象十分普遍。鉴于晚明京债问题的严重性,清政府从初期即严禁官员借贷京债。顺治五年 ( 1648) ,清廷明确规定: “不许放债与赴任之官”,“如违,与者取者,俱治重罪。”顺治十年,清廷再次重申: “以后一应听选官员,永不许借取京债”。无奈言者谆谆,听者藐藐,明季贪腐之风未除,新朝又有旗债之风。旗人视禁令为具文,以高利贷为盘剥手段,京债不仅未尝一日绝迹,甚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流亡海外的朱舜水也有所耳闻,他记载说: 汉官“初入旗下,各投座主,既欲得官,复索现钱。有人招认应发,俱名京债。官才到任,债主随临。百事未遑,先要理完本利。”⑨

朱舜水的风闻也有迹可寻。康熙十九年 ( 1680) ,因刑部议王君佐等持票出界取债事,康熙帝称: “今各旗差遣家人,或往外省索债,或令随官赴任,或以私情干渎外官者甚多。小民最受苦累,此皆坐不察之故。今若详加察究,则各旗不遣家仆出外者,能有几人?”10 康熙帝之反问,坐实了旗人出放京债现象的普遍性。为此,康熙帝令吏、兵、刑三部及都察院会商,定例严


杨贞: 《清代前期民间借贷法律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第 45—50 页。

刘秋根、杨贞: 《明清“京债”经营者的社会构成———兼论帐局及放帐铺》,《河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 2 期; 刘秋根、杨帆: 《清代前期账局、放账铺研究———以五种账局、放账铺清单的解读为中心》,《安徽史学》2015 年第 1 期。

佐伯富: 《清雍正朝的养廉银研究》附录《清代养廉银的预借》,郑樑生译,(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 年,第 181—198 页; 郝英明: 《清代乾隆朝官员预借养廉银研究》,《求索》2011 年第 10 期。

黄鉴晖: 《山西票号史》 ( 修订本) ,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年,第 166—167 页; 张研: 《清代候选官员得官初步———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之一》,《清史研究》2008 年第 2 期; 刘忆江: 《曾国藩评传》第 2 章,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 年,第 21—66 页。

前引杨贞的学位论文虽列有“关于京债的法律政策”标题,但一是该作者论述时限为清前期,二是该作者用大段篇幅论述乾隆朝的预借养廉银制度,而相关法令仅引用了两条,论述过于简略。

《清世祖实录》卷 38,顺治五年闰四月丁未。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 120792 -001。

所谓旗债,又名满洲债,即入关初旗人仗势出放的高利贷,据载“百两只发四十两,才及三月,即还百两。如不足,即没入本人产业,并追保者代偿”。史惇: 《恸余杂记》,《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 72 册,北京出版社,2000 年,第 123 页。

朱舜水: 《朱舜水集》卷 1 《虏害十条》,中华书局,1981 年,第 9 页。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 《康熙起居注》,中华书局,1984 年,第 610 页。


禁。利之所在,岂再加一条法令所能禁止? 数年之后,康熙帝于痛斥汉军积习时,再次提到:

“汉军外官赴任,每借京债,整饰行装,务极奇丽。且多携仆从,致债主抵任索逋”,“在外汉军官员任所,有亲朋、债主前往请托需索,贻累小民者,亦令查访指名题参”。

康熙朝的禁令同样未达到预期效果。雍正元年 (1723) ,有官员奏称: 旗人之中“外任官及监管税务人员,未行到任,先营立房产,置买仆婢,修饰衣服。不顾利息轻重,恣意借贷银两。其专放官吏债之人,揣其用急,故行掯勒,既以六七百两为千两,又取三分四分重利。迨借给之后,随即遣人往任所坐索。”于是,雍正帝令八旗都统等议复,最后出台禁令: “凡外任及监管税务官员,除平常借贷银两外,将以六七百两为千两,勒取三分、四分重利者,令该旗参领、佐领、骁骑校等,不得具保。倘有私行潜保之人,查出交部治罪。其遣人往任所取私债者,令地方官查拿解部治罪。”

从顺治朝到雍正朝,清政府于京债三令五申,但在严刑峻法之外,并未有其他解决措施。由此京债问题不仅未能禁绝,而且变本加厉。康熙时人吴璟感慨说: “然昔之京债,犹云选人也,今则京外官皆仰给于债。”可见当时官员借贷京债现象的普遍性。乾隆十四年 (1749) ,皇帝终于开始正视这一困境,出台了外任官员预借养廉银的制度。但是,这仍然只是治标之策。遑论这一政策无视京官借贷京债问题,即使对外官也助益无多。在此项政策出台不久,即又有监察官员奏请严禁京债。乾隆二十三年,御史史茂奏请禁止官员借贷京债,户部奉旨议复结果为“应如所奏,交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出示晓谕。凡短票取利,即拿交刑部治罪,银两入官。被害之人,许其首免。”关于预借养廉银政策的实效,也可从后文表一所列乾隆中期以后的京债案件看出。而且,这些京债案不过是冰山一角,大量的借贷京债事实,只因为未闹出官司纠纷而没有暴露出来。

乾隆五十年,黄陂县典史任朝恩,因债主山西刘姓、李姓民人在署逼债,情急自缢。在此案被揭发之后,乾隆帝对解决京债问题彻底失去信心。他说: 民人因放京债问题“逼毙官吏,似此已非一案,实属不成事体”,“嗣后赴任各官,务宜各知自爱,谨守节用,勿堕市侩奸计之中。若有不肖之员,不知节俭,甘为所愚,仍向若辈借用银两,亦难禁止。但总不准放债之人,随往任所。并令各该督抚严行查察,如有潜赴该员任所追索者,准该员即行呈明上司,按律究办。倘隐忍不言,即致被逼索酿成事端,亦不官为办理。庶可杜市侩刁风。而不肖无耻之员亦知所儆戒。”在此前的一百多年,清廷对京债的政策都是严厉禁止,但乾隆帝在此退了一步,认为京债根本难以禁止,但底线是不许放债人随往任所。如果官员不自行检举,以致被逼债酿成事端,官方也不再插手,让双方自行解决。这种政策上的收缩,标志着皇帝变相宣布放弃解决这一问题。

预借养廉银制度的效果既然如此,而嘉庆朝开始,由于官员养廉银被大量摊扣,该制度名存实亡; 道光二十一年 (1841) ,清廷废除了月选官预借养廉银制度。这一制度于存在之时,对


《清圣祖实录》卷 92,康熙十九年十月庚子。

《清圣祖实录》卷 131,康熙二十六年十月辛未。

允禄等奉敕编: 《世宗宪皇帝谕行旗务奏议》卷 1,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13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 489 页。

吴璟: 《左司笔记》卷 20 《杂识》,第 353 页。

参见佐伯富: 《清雍正朝的养廉银研究》附录《清代养廉银的预借》,第 181—198 页; 郝英明: 《清代乾隆朝官员预借养廉银研究》,《求索》2011 年第 10 期。

《清高宗实录》卷 561,乾隆二十三年四月癸酉。

《清高宗实录》卷 1224,乾隆五十年二月乙酉。 ⑧ 《清高宗实录》卷 1234,乾隆五十年三月癸亥。

⑨ 参见郝英明: 《清前期养廉银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年,第 148—191 页。

解决京债问题既已收效甚微,废除之后亦无助于改善问题。既然乾隆时期都无法解决京债问题,遑论嘉道以后了。嘉庆四年 ( 1799) , “饬令五城御史,严惩牟利之徒,不得向候选官员私用短票扣折,重利盘剥”。嘉庆二十五年 (1820) ,“饬令五城御史,严禁私设账局,向候补、候选官员,勒掯盘剥”。道光十三年 (1833) ,“饬令五城御史,严禁奸商出放官债,重利盘剥”。接二连三的禁令,正是京债泛滥与失控的映射。而且,从乾隆朝开始,以山陕商人为主体,出现了专业化的京债放贷机构“账局”,晚清账局的普遍存在,可见官员借贷京债的规模。此外,晚清官员曾国藩、张集馨和杜凤治,又分别以多年京官、地方大员与知县微员的身份,在日记中对自己多次借贷京债的情况有详细描写,真实生动地反映了晚清官员借贷京债的情形,以及官员借贷京债现象的普遍性。


二、 重利盘剥: 关于京债利率的考察

研究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学者,如熊正文、刘秋根等,均认为清代高利贷的利率有逐步降低的趋势。熊正文对先秦至近代的私人高利贷利率做了量化分析,认为利率在清中叶以前都比较高,约为 100% ,此后渐减至 24% —48% 之间; 而城市因为金融发达,清末城市高利贷的年利率减至 6% —12% 。刘秋根认为,清代高利贷利率存在稳定下降的趋势。虽然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借贷利率差距悬殊,但总体看来,私人货币放贷,以年利率 20% —50% 为常见,高达 100% 的利率属于少数。然而,官场京债作为城市高利贷资本的一种,其年利率以 100% 以上为常态,而且利率并未有显著的降低,这恰恰反映了京债的独特性。

清代政府对借贷利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官方规定利率的上限是月利三分,核算年利率为 36% ; 而且,官方禁止计算复利; 此外,尚有“一本一利”明确条例,无论债期,利息不得超过本金。官方的这些规定,揭露了私人借贷利率居高不下的事实。

由于文献足征,清代京债利率的行情历历可考。顺治十七年 ( 1660) ,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论候选官员借贷之苦,其词曰: “放京债者,皆系积年为利陷人之徒。或四五十两算一百两,或三四十两算一百两,而又重加七加八之利。又有更重于此者,以利作本,谓之滚利。”以数十两作百两,当时称“扣头”,如四十两充作一百两,即谓“四扣”; 所谓加七加八之利,即以法定月利三分为标准,每两白银一月另外增加七分或八分的利息,如此算来,月利率达

《清会典事例》( 光绪朝) 卷 1039 《都察院》,中华书局,1991 年,第 11 册,第 421 页。

参见刘秋根、杨贞: 《明清“京债”经营者的社会构成———兼论帐局及放帐铺》,《河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 2 期。

曾国藩在给家人和朋友的书信中反复提及借贷京债问题,甚至在道光二十七年擢升为二品的礼部侍郎后,仍因京债积欠,手头拮据,竟不能回乡省亲。其所欠京债,直到咸丰九年才还清。张集馨为道光九年进士,道光十六年特简山西朔平知府,此后三十年间历福建、陕西、直隶等省知府、道员、布政使、署理巡抚等职,同治四年被劾革职。在此期间,借贷京债常见于日记之中,正如黄鉴晖所言, “自从他 1821 年进京读书起,就离不开银号、钱铺、账局、票号的帮助”,可见,即便官高如此,借贷京债亦不可免。杜凤治于咸丰五年赴京候选,同治五年始得选授广宁知县,据其四月二十一日日记: 一个月内“拉京债者接踵而来,不下四五十人”,可见在京城内,一旦有人得官,这些专业放京债的人就会纷至沓来; 亦可见放京债的群体之大。参见刘忆江: 《曾国藩评传》第2 章,第21—66 页; 黄鉴晖: 《山西票号史》( 修订本) ,第166—167 页; 张研: 《清代候选官员得官初步———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之一》,《清史研究》2008 年第 2 期。

熊正文: 《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 157—158 页。

刘秋根: 《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第 176—207 页。

参见刘秋根: 《明清高利贷资本》,第 214—226 页。

魏裔介: 《魏文毅公奏议》卷 3 《请行发凭之例疏》,中华书局,1985 年,第 69 页。


10% —11% ,年利率为 120% —132% ; 所谓滚利,即数月之后将旧的借票销毁,重立新票,又称“转票”“短票”,违法将前期利息一并算为本金。

以上所言债权人重利盘剥的伎俩,在清初既已如此。如果以魏裔介所举的极端情况核算: 某官借贷三扣京债 100 两,以加八计利,三月滚利,那么一年后当还约 313 两。以实际本金 30 两计,一年期的年利率达到 943% 以上,可谓一本十利。如此利率以几何指数增长,年代愈久,利率愈高。即使单独采用其中一样手段,利率也已经高于 100% 了。与魏裔介同时代的官员张宸,记载自己在康熙二年 (1663) 回京之后所见京官生活,其中说京官俸禄不足用, “诸费咸取称贷”,“如一月贷五十金,最廉五分起息,越一年即成八十金矣。贷时尚有折数,有轻秤低色,一岁而计,每岁应积债二千金矣。习以为常”。除以上变相增加利率的手段外,这里又提及有轻秤低色这种短斤少两的方式。从张宸的描述看,京债的月利率最少 5% ( 年利率 60% ) ,如果算上折数”“轻秤低色,实际年利率应该也在 100% 以上了。清初人屈大均也记载说,因为粤地富饶,一旦官员得任广东,京城的亲戚朋友争以母钱贷之,以五当十,而厚责其赢利。这样的债务,即使不计利息,年利率也是在 100% 以上。如果说魏裔介的描述是其中极端的情况,那么张宸和屈大均的描述可说是普遍行情的写实。综合以上三人的记载,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清初,或者说在顺治末康熙初,京债的年利率在 100% 以上,极端情况下利息可达到本金的十倍乃至数十倍。

康熙中期以后的京债利率,也有清晰的记载。康熙三十五年 ( 1696) ,刑科给事中刘荫枢奏请严禁违例放债,其中说: 居官者“非世禄素封之家,常俸不足供其用,则取债于人。六七当十,六月转票,迟至三四年间,千金之本,算至二三十倍。”此处虽未提及具体利率,即以法定的三分月利计算,如六扣、六月转票,借贷银 100 两,一年后本利约 139 两。以实得 60 两计算,最低的一年期的年利率也在 130% 以上。何况作者说,若迟至三四年则有算至二三十倍,则票面利率肯定远高出法定 3% 的月利率标准,那么实际年利率大概与前述魏裔介所言极端情况类似。康熙二十七年进士吴璟,也称当时京官、外官都依赖于借贷,故“京师富人,每借此居奇,有八折、七折、六折不等,大抵以数月为期。如至期不偿,则或先以数十八与之,曰折头,而原券如故。或更书空券与之,曰倒票,而实不得一钱。积之数年,动盈千万”。这样算来,一年期的年利率肯定在 100% 以上。

清初顺治、康熙两朝的京债利率已如上述,扣头、加利、转票这些增加利率的手段,在此后也都得到延续,似亦毋庸逐朝列举。从乾隆朝开始,专业放京债的账局盛行开来。据乾隆朝晚期曾至山西作幕的李燧记载,账局增加利息的手段与此前的个人京债如出一辙: “汾、平两郡,多以贸易为生。利之十倍者,无如放官债。富人携赀入都,开设账局,遇选人借债者,必先讲扣头。如九扣,则名曰一千,实九百也。以缺之远近,定扣头之多少,自八九至四五不等,甚至有倒二八扣者。扣之外,复加月利三分。以母权子,三月后则子又生子也。

滚利叠算,以数百金,未几而积至盈万。”李燧从债权人角度的描述,应该是非常真实的。

在清代,山西商人是放京债的主体。对于他们重利盘剥的手段,清代竹枝词有生动的描述。

其一曰: “借债商量折扣间,新番转票旧当删。凭他随任山西老,成例犹遵三不还。”自注说:

张宸: 《平圃遗稿》,转引自邓之诚: 《骨董琐记全编》卷 8,中华书局,2008 年,第 267 页。

屈大均: 《广东新语》卷 9,中华书局,1985 年,第 303—304 页。

刘荫枢: 《请严利债之禁疏》,佚名辑: 《皇清奏议》卷 23,《续修四库全书》第 473 册,第 217 页。

吴璟: 《左司笔记》卷 20 《杂识》,第 353—354 页。

李燧著,黄鉴晖校注: 《晋游日记》,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 年,第 69 页。


“放京债者山西人居多,折扣最甚。然旧例未到任丁艰者不还,革职不还,身故不还。”又一曰: “利过三分怕犯科,巧将契券写多多。可怜剥到无锥地,忍气吞声可奈何!”自注说: “近日山西与本地回民放债,率皆八分加一。又恐犯法,惟于立券时逼借钱人于券上虚写若干。如借十串,写作百串之类。”又一曰: “重利倒扣是京债,欠债还钱本难怪。同行坐索出京来,西老儿中好买卖。”可见,京债的扣头、加利、转票等行为已为广大民众所熟悉。

以上各方的记载,足以说明京债的普遍性与重利盘剥的本质。清代的档案资料给我们提供了真实的案例。兹从清代奏折与题本中略举数例,以做印证 ( 详见表 1) 。

以上案例,时间从乾隆朝到道光朝,债务人身份从道员、知府、知州至于典史,其代表性无可置疑。以折扣论,从三扣到七扣不等,最低之三扣债务,即不算利息,如一年内还清,则年利率高达 233% ; 以表一数据来看,通过折扣借债的情况,债务人多半情况下所得不到账面金额的一半,如此年利率自然在 100% 以上。虽然上表的数据集中在清代中期,但折扣的情况在整个清代并没有大的区别,晚期金融机构的发达,并未像部分研究者所言,给京债利率带来显著下降。据同治五年 (1866) 选授广宁知县的杜凤治记载,虽然在他得官后,一月内“拉京债者接踵而来,不下四五十人”,但因为折扣太重,始终未曾谈妥,以致拖累四个月之久才能出京赴任。虽然杜凤治十二分的不情愿,到最后所借京债,也都是对扣 ( 五扣) 的款项。可见,大多数的京债甚至要超过对扣的,如此年利率必在 100% 以上了。

以倒票 ( 短票) 论,在冷英一案先后四次的借贷关系中,债主竟以数十两之本金,通过倒票行为,在一至三年不等的时间内,索取高达数百上千的本利银,最严重的年利率竟高于1200% ,一本十利,并非虚言; 善庆一案中,债主以本金 4500 两,在四五年间,索取本利52090 两,折合年利率约在 211% -264% 之间。由此可见短票行为之危害。嘉庆二十年 (1815) ,江西道监察御史巴龄阿有言: 放京债者, “设计局串,先用短票,或三扣、四扣不等。期约不还,即将本利折扣加算,另立长票。大约本银百金,辗转年余,可至千金以上。由此递增,更难纪数。”清人论“短票”之害说, “或谓放官债之可恶,不在长票而在短票,短票始自百金,辗转三年,即可盘至盈万,而选人实止得用二三千”。以此言论与清代档案中的记载相比照,可知时人所言并非夸张。

那么,以上的案件中关于京债利率的记载是否具有代表性? 或者说,如此高的利率是普遍现象,还是极端状况? 笔者认为,这些案件之所以爆发,并不是因为其利率过高,换言之,这些案件具有随机性,能够反映当时官员借贷京债的实况。根据搜集到的档案资料,同时期的官员在京违例借贷案件中,也有月利低于三分的情况。如乾隆四十一年 ( 1776) ,会昌县知县李法良因借债未还为债主所控,江西巡抚在审讯时,查明利息为月利一分五厘,债主张应彪供词称: 自己 “原因与李参县相好,通情挪借,利银本轻,并不是放京债图重利的”。可见,当时人对这种人情关系的低息私债与具有高利贷特征的京债有明确区分; “重利盘剥”的超高利率,正是京债的题中之义。这一观点也得到官方的证实。例如顺治十年 ( 1643) ,刑部请“严官债之禁”,重申

佚名: 《燕台口号一百首》,路工编选: 《清代北京竹枝词》 ( 十三种) ,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年,第 34 页。

李家瑞编: 《北平风俗类征》引《京都竹枝词》,北京出版社,2010 年,第 631 页。

丁立诚撰,徐珂笺注: 《王风笺题》“欠京债”条,第 74 页。所谓“重利倒扣”,即扣头超过五扣,借者所得不到券面的一半。

参见张研: 《清代候选官员得官初步———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之一》,《清史研究》2008 年第 2 期。

《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年七月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 03 -2176 -005。

纪晓岚著,吴波等辑校: 《阅微草堂笔记会校会注会评》卷七《如是我闻》 ( 一) ,凤凰出版社,2012 年,

第 326 页。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 02 -01 -07 -07127 -007。


备注:

1、 资料来源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朱批奏折、录副奏折,所录号码为档案号;

2、 未明确记载票面利率的,以票面零利率计算; 而实际恐怕并非零利率,故本表的部分利率计算偏低;

3、 若未言明还债时间,则计算一年期的利率。以乾隆四十七年张有蕴案为例,账面本金 700 两,账面利率为月利三分,账面年利率为 36% ,一年后账面利息为 252 两; 实际应还本利 952 两; 实际本金 280 两; 合计一年期的年利率为 240% ;

4、 债权人为规避月利不得过三分的法令,常使用短票行为,如此折合利率会更高。以嘉庆二十三年李景和案为例,虽然按照六扣银核算年利率为 67% ,但加上短票行为,实际利率远高于此。若以六折倒票,六月一期,一年后新换票面额约为13889 两,一年期年利率已高达 363% ;

5、 此表为不完全统计,部分案件未查到具体的借贷详情,无法核算利率,未做摘录。



《大清律例》中的禁令,要求“以后一应听选官员,永不许借取京债”,同时又强调,“其京城内满汉官民人等,互相借债,务遵前旨,三分行利。敢有违禁取利或利上加利者,定照例治罪。”可见,政府并不禁止官民之间的合法借债,要求永远禁止的是“京债”这种特殊性质的高利贷。亦即,并非所有的官员在京借贷都有如此高的利率。在一个讲求人情关系的社会,私人之间的借贷很多时候并非纯粹的经济关系,故部分债务是低利率甚至是零利率的。即以笔者所查档案为证,官民之间的债务纠纷,并非都是高利贷。只是这种类型的借贷关系,我们并不能视其为“京债”。

此外,刘秋根等关于京债的最新研究,依据清前中期账局、放账铺的契约文书资料,认为若以当时的契约为据,京债的利率多在三分以下,而“这些契约虽数量不大,但比之史籍、文集等文献,可能更反映京债利息的一般情况。”对此,本文持保留意见。该作者未留意契约的性质。由于契约作为法律保障,自然不能在规定上载明与“月利不得过三分”法令相违背的内容,否则,借债的官员会面临罢官的危险,而借贷双方均有牢狱之灾。正所谓: “放债之人,明知扣折违例,不肯居折扣之名,又不肯写出几分几厘起息。京中放债,大率类此。”即使上文已经证实的、当时普遍使用的扣头、倒票等行为,又焉有契约敢于明载?

借贷双方为规避法令,导致了契约的书面利率与实际利率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 其一,“扣头”导致契约上写明的本金远高于实际到手本金,间接导致实际利率高于契约利率,如表一新繁知县黄楷借贷京债案,虽然实际是五扣 ( 年利率 100% ) 的债务,但在债券上却“仍注二分起息,以避折扣重利”; 其二, “转票”等计利方式上的小动作,规避了不得计算复利与利息不得过本金的法令,令实际利率高于契约利率,表一中的冷英案、灵保案和善庆案即是典型; 其三,我们尚需考虑债券中人 ( 代理人) 的佣金问题。由于代理人的抽佣,导致一部分写入契约的本金流入代理人手中,而利息照计,从而进一步抬高利率。其结果是,实际上的利率远高于契约上的约定。如乾隆八年礼科给事中邹一桂奏请严禁京债的奏折中,即提及说: 官员借贷京债,“每银百两,仅得七扣,而说合代保之人,又分扣之。贷银到手,止得六十两矣。”所以,与契约相比,官方档案中的记载更接近实况。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京债的年利率以 100% 以上为常态,利息高达本金数倍的京债也不在少数。尤其是,有些京债使用短票,这又使得利息呈几何指数增长,债期愈久则利率愈高,导致借债者陷入万劫不复的泥淖之中。


三、 官为债累: 债官外任与地方吏治

重利盘剥是京债的题中之义。从放债者的角度看,只有理性地选择债务人,从而控制交易风险,才能保障最大利益。当放债者选择以官员为债务人时,这种特殊的高利贷就不仅带来经济问题,而且会导致政治问题。清末民初人夏仁虎回忆“旧京”银号、钱庄与票号放京债的情形说: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 120792 -001。

如表一所列灵邱县知县张有蕴借贷京债案中,除了在京所借年利率高达 240% 的京债外,尚有“向亲友挪借,并不起息者,亦有照常例二三分起息。向索无偿”。此外,该官员于乾隆四十六年底,在省寓内“向太谷县民人武宁寓、车际太二人共银九扣三分利银 300 两,实得银 270 两使用”。可见,张有蕴在京城除了重利的京债外,尚有部分不计利息与合法低利率的亲友借贷; 而在山西省任所的借贷年利率约 51% 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借贷,也反映了官员借贷的复杂性与京债的重利属性。

刘秋根、杨帆: 《清代前期账局、放账铺研究———以五种账局、放账铺清单的解读为中心》, 《安徽史学》2015 年第 1 期。

《朱批奏折》,嘉庆十五年二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 04 -01 -12 -0284 -107。

《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四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 04 -01 -01 -0102 -033。


“外城 ( 钱铺) 则专与汉官往来。彼时朝官有定员,官之资格,铺人一一知之,且有外任之望,此辈钱铺,随时接济,便利殊甚。”“汇兑庄亦曰票庄,皆山西人,交游仕宦,最为阔绰。有外放官吏,百计营图以放款。即京官之有外任资格者,亦以奇货居之,不惜预为接济。”可见,京债经营者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以官员为奇货可居,其放债时的考量,即是等待官员外任临民之后有大量灰色收入,以索取重利。夏仁虎的记载并非个案,时人徐珂也记载说,票号放京债于京官,“及外转,而始偿之”。换言之,官员借贷京债的要害在于,这些债官一旦外任,即将面临巨额的利息负担,从而为债务所累,难免不做出有损地方吏治的事情。

外任官员因京债而不能清廉,而导致地方吏治问题,清人论之甚详。一言以蔽之: “今日之京债,即异日之公帑,亦即末路之赃私也。”换言之,外任官员因债负而导致的地方吏治问题有二: 一为朘削民财而治下百姓遭殃,一为挪用公帑而地方库帑受损。

先言外任债官之剥民偿债问题。清初广东人屈大均论当地官吏之贪,有言: “吾广谬以富饶著闻,仕宦者以为货府。无论官之大小,一捧粤符,靡不欢欣过望。长安戚友,举手相庆,以为十郡羶境,可以餍餍脂膏,于是争以母钱贷之,以五当十。而厚责其赢利。其人至官,未及视事,即以攫金为事。稍良者或恣睢掠拾,其巧黠者则广布爪牙,四张囊橐,舆胥吏表里为奸。”如此,官员未任之前即以赢利为期,到任后岂能不“以攫金为事”,掠夺民财。屈氏此言痛陈京债之弊,道尽地方之痛。此外,清人亦有言: “或有未仕之先,早已负债盈积。至入官后,若不朘民,何以偿之。”可见,京债与外任官员搜刮民脂民膏之间的关系,时人有深刻的认识。

清代的一些弹劾案也可以证实,债官为偿还京债而擅取民财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征赋税之术人尽皆知,而其中尤甚者,至于恃权势而强取民间,更有因抢夺不得而陷人入狱者。于此略陈数则,以例其余。

在顺治朝的两起弹劾案中,其一曰: “知县王元勋,职司民牧,罔顾官箴,剥民膏以偿京债。”又一曰: “革职蒙阴县知县史士僎,牧民无能,贪纵偏工。因偿京帐,假借贷而骗银入己。”此后历朝,官员借贷京债且有变本加厉之势。债官以政治权力剥削百姓,亦历历有据,此亦择其尤甚者,罗列如下。乾隆二十七年 ( 1762) ,贺县知县朱三元, “以借欠京债,屡次勒索商埠绅士银两,致令何朝相畏刑毙命”; 道光十年 ( 1830) ,有监察官员奏报: “山东海阳县知县张兆祥,信用债主王三、程四为门丁,骫法诈赃。凡民间结讼,遇有殷实者,即刑逼勒贿。有贿者虽曲亦直,无贿者虽直亦曲。如两造俱系穷民,又必牵引殷实之家到案。或锁押班房,或肆用刑威,必俟得贿而后释放。并纵令蠹役,藉端扰害,诬陷勒索。又好延请富户,借贷银钱。间有不应其请者,直下签票锁拿。小康之家,多逃匿邻境以避其锋。民间呼为‘张钱褡儿’。”如此官场,与明火执仗何异。官员为偿一己之私债,而置一境之生民于不顾,迫害备至,骇人听闻。丧心昧良,莫此为甚。

至于外任债官侵挪库帑,亦是情理之中。以饿虎监管犬羊,岂有不取食之理。清初的一份巡抚禁谕中分析说: 近来官员因贪渎而被弹劾治罪者“比比而是”,这些官员之所以滥用刑罚、挪


夏仁虎: 《旧京琐记》卷 9,北京古籍出版社,1986 年,第 96 页。

丁立诚撰,徐珂笺注: 《王风笺题》“欠京债”条,第 73 -74 页。

徐珂编撰: 《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1 年,第 1535 页。

屈大均: 《广东新语》卷 9,第 303—304 页。

《清圣祖实录》卷 218,康熙四十三年十一月戊午。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 120427 -001。

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 150473 -00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乾隆朝上谕档》第 3 册,中国档案出版社,1991 年,第 906 页。

《清宣宗实录》卷 181,道光十年十二月戊戌。


用库帑,“揆厥其由,总因京债逼索,故不得不昧心巧取以应之”。至于官员挪用库帑的心理,清人分析甚明: 债主赴任坐索,“其人不耐催逼,又恐日久则利愈重,因将正帑挪移偿还,以致钱粮亏空者,往往有之”。京债时常伴随着债主赴任索债的情况,而且其中多有滚利短票,债主既迫于催逼,又恐利息愈来愈多,挪用库帑在所不免。也有监察官员称,外任官员借贷京债,以为“一到任后,即可取诸官中,往往受其陷阱而不能拔足”,而到任之后,“居官者畏其重利,即将交下钱粮挪借偿去,而欲图弥补,不得不于地方设法巧取。至贪污败露,则参劾随之”,虽孽由自作,而京债之坑人亦甚矣

更有甚者,清代存在所谓“带肚子”或“带驮子”的现象,即官员在借贷京债时,放债人除提供银钱外,同时充任长随 ( 家丁) ,同赴任所管事。经君健、王宝红等学者在清代笔记和小说中发现了大量的相关记载。笔者秉承详人之所略、略人之所详的原则,以清代官方实录、官员奏议和官箴书资料论述这一现象。

康雍时循吏蓝鼎元对此记载甚详: “京师游手,候充僮仆,号曰‘长随’。皆挟厚赀,托人荐引,初筮仕者咸收之,此辈踪迹已奇矣。买僮仆而使令常理也,买主翁而自为之奴,此其意欲何为乎? 不什佰其赏焉不已,不千万其赏焉亦不已。其饥而附,饱而飏,又不待言也。用之则极恶穷凶,剥肤入骨; 不用则怨诽诬谤,造方为圆。苟不得已而误收,亦去之不可不速。”官员一旦用债主为长随,反而陷入主仆倒置的窘境,此辈仗势剥削民脂民膏,败坏官声。这一情况在清前期可能已经比较严重,从清中期开始,屡有官员言及此弊。嘉庆五年 ( 1800) ,江西按察使阿林保论外官任用长随之弊时说,官员在京若有负债,“此辈为之张罗,借贷清还债务,跟随出都。及到任后,即派令管门签押,任其出入。在外则与书役时得见面,在内或与幕友连衡,舞文作奸,无所不至”。同治九年 (1870) ,有官员奏称: “又有一种长随,名为带肚家人,当本官未经得缺之先,常代借银两,并言明得缺后,即派充门丁。需资人员往往嗜其小利,一主任用,则蒙蔽招摇,无所不至,本官受其挟制,平民被其讹索,实堪痛恨。”光绪二年 (1876) ,有官员论地方弊政时说: “甚至有不肖州县,因谋得好缺,走上司之门路,专用能干家丁,为之借贷,以行馈献。迨好缺到手,均靠此借贷之家丁,为之布置。抵任亦必派以管事。外勾吏役,内通劣幕,招摇纳贿,名为带肚门丁。州县中贪酷者,往往用以行私。则民间之受害无穷矣。”以上所言,对这一弊政论述明晰,可见有清一朝“带肚长随”问题的严重性。这些长随以宦海为商海,将本取利,无官之名而得官之实,多方勾结,地方吏治不可问矣。故清代官箴书中,对以债主为长随的行为多有告诫,典型如延昌《事宜须知》中论道: “倘有携资而往,俗名曰带肚常 ( 长) 随,此辈但能不用为是。若用此等款项,到任后颇难位置,不可不慎之于始。”

虽然,京债并不必然导致官员贪渎,但源之不清,流何能洁? 清人梁章钜感慨京债之害说:

《本部院为严禁滥加刑罚以轸民命谕属官》,转引自王庆成: 《稀见清世史料与考释》,武汉出版社,1998年,第 269—270 页。

允禄等奉敕编: 《世宗宪皇帝谕行旗务奏议》卷 1,第 489 页。

《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四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 04 -01 -01 -0102 -033。

经君健在考察长随之时,引用清代诸多笔记对债主充任长随而管事的现象做了很好的考察; 王宝红对带肚子、带驮子、带肚家人、赌子等词汇在清代笔记、小说中的使用做了搜集。参见经君健: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 91—93 页; 王宝红、俞理明: 《清代笔记小说俗语词研究》,巴蜀书社,2012 年,第 451—452 页。

蓝鼎元: 《棉阳学准》,《鹿洲全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 年,第 507 页。

阿林保: 《请严吏治官方疏》,佚名辑: 《皇清奏议》续卷 2,《续修四库全书》第 473 册,第 605 页。

王之春著,喻岳衡点校: 《椒生随笔》,岳麓书社,1983 年,第 82 页。

朱寿朋: 《东华续录》( 光绪朝) ,《续修四库全书》第 383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101 页。

延昌: 《事宜须知》卷 1 《酌带家丁》,《官箴书集成》第 9 册,黄山书社,1997 年,第 10 页。


“得缺莅任之初,债主已相随,而至剥下不足,遂借库藏以偿之。欲求其为良吏、循吏,其势甚难。则京债之为害大矣。”所以,勿借京债成为官场箴言。如在著名的官箴书《福惠全书》中,黄六鸿说: “勿轻借京债,苛折重息,逾期叠滚,朝抵任而债主夕至地方。上司闻之,甚非雅便。昔江宁某都门谒选,先子贻之书曰,官中还债,莫若任前省钱。时称为格论。”循吏汪辉祖表示,任官借贷“如饥食鸟喙,不顾其后”,到任之后必至“左诎右支,自贻后患”,故不可“身为债累”。而一本名为《居官寡过录》的官箴书,则一语中的: “京债有禁,始可使官吏不贪。”

京债是中晚唐开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历朝屡禁不止,至清代成为严重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京债导致地方吏治不清,当时人有切肤之痛,故不论庙堂之上的帝王和官吏,还是在野的学者,都反复申论了这一问题。然而,清政府始终未能在制度上做根本的改革,一洗积弊,而是主要依赖于禁令,寄希望于官员自持操守。如此,京债泛滥与地方吏治腐败互为因果,形成恶性循环,不仅官民交困,吏治不清,国势日益不振。传统中国政治在帝制晚期的困境,于此可见。

梁章钜: 《退庵随笔》卷 7 《政事》,第 374—375 页。

黄六鸿: 《福惠全书》卷 1 《谒选》,《官箴书集成》第 3 册,第 223 页。

汪辉祖: 《病榻梦痕录》卷上,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 年,第 52 页。

盘峤野人辑: 《居官寡过录》卷 4,《官箴书集成》第 5 册,第 9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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