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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补缺制度研究
清代官员补缺制度研究
清代的官缺制度是清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朝最高统治者操纵和控制各级官僚机构权力再分配的一项重要制度,过去对它的专门研究还有欠缺,因此本文就此进行了探讨,试图对这一欠缺加以弥补,敬请方家们给予指教。

什么是官缺?按清代官制规定,铨选职官,首先把各种“官职”定为“缺”,无论正印、佐贰或杂职,均列为“员缺”,另外将应选官员分为“班”,按资俸、进班时间等序,依次排列,以“官”补“缺”,“官”、“缺”相称。这就是官缺的基本内容。 

                 一、       官数与官缺的产生 

清朝制度规定,官员的数量是有定额的。比如中央的六个部,每个部两个尚书、四个侍郎,一旦确定下来,就不得随便增减。地方政府也是一样,全国1360多个县,220多个直隶州和散州,200多个府(清末数),每个府州县,都只设一个正印官,以及一定数额的佐贰属官。有时某些职位无定额,那也只是少数情况。据《广阳杂记》记载,康熙年间不包括八旗武职,文武官员的定额是15600员。其中在京正杂大小官2546员,直隶及各省正杂文职6404员,学官3001员,各省武职2651员。1见下表。 

    

   省  份 

         文              职      

     

    武  职 

  正 杂 官(员) 

   学  官(员) 

  京    师 

      2546 

  直    隶 

      546 

       315 

 366(包括山西) 

  江    南 

      759 

       256 

     416 

  山    东 

      457 

       238 

     128 

  山    西 

      392 

       201 

      

  河    南 

      348 

       230 

     35 

  陕    西 

      487 

       290 

     339 

  湖    广 

      630 

       286 

     189 

  浙    江 

      424 

       174 

     206 

  江    西 

      484 

       182 

     109 

  福    建 

      347 

       134 

     197 

  广    东 

      450 

       191 

     276 

  广    西 

      318 

       114 

     198 

  四    川 

      353 

       198 

  云    南 

      265 

       110 

     100 

  贵    州 

      144 

       82 

     92 

    

   总  计 

       

      8950 

        

       3001 

      

     2651 

此表中没有京师和四川的武职官员数,而总计三项的数额相加是14602员,与书中所记的文武官员定额15600员不符,两者相差是998员,此数是否就是京师和四川的武职官员数,因缺乏资料,暂且待考。又据《皇朝琐屑录》记载,道光末文职京官2369员,外官8947员;武职京官4738员,外官八旗2848名,绿旗7470名。加起来总共是26372名。[1]从这个记载来看,文职京官比康熙时少177员,外官比康熙时多2543员。可见文职官员数额的增加主要在外官方面。武职官员的数额由于康熙时的记载就不全面,因此无法与道光时的数额相比。不过我们从官数增加的幅度来看,清朝的官员虽然不断地增加,但却不是无限额的。

官缺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在省告病、病故、丁忧、休致、终养、参革等项出缺者,亦以该省题奏出咨之日作为出缺日期。如奉特旨简放降调革职及出差人员,遇有事故出缺者,以该员接咨之日,作为出缺日期。”[2]又据《养吉斋丛录》记载:“旧制大学士获咎,其员缺即奉旨简授。如告休、病殁,则一月后请旨简授,以示笃念旧臣之意。”[3]由此可知,因为各级机构中某些官员获罪去官,或升转提调,或体弱告休,或年老病殁等而空出了名额,所以便出现了官缺,简称“出缺”。另外,出缺的日期也有具体规定,即从该省题奏出咨之日算起,如遇特殊情况,则以该员接咨之日作为出缺日期。有了员缺并不是马上都补缺,而是分别情况,如因获罪而出缺的,就立即奉旨简授,如因病休或死亡而出缺的,则过一个月后再请旨简授,以表示对旧臣的慰籍。但是,后来补授官缺的日期并未严格执行,而是因人而易,如“道光间,大学士王公鼎殁,至乙巳始以协办大学士卓公秉恬补授空缺,几三年,为前此所未有。咸丰四年,大学士祁公寯藻以病乞罢,即日以贾公桢为大学士,亦与囊制异。”[4]前一例是大学士王公鼎死后出现的官缺一直空了近三年,也没有补上。后一例是大学士祁公寯病休后出现的空缺当天就补上了,这两例都与旧制不同,说明补缺的日期也有灵活变动的时候。 

            二、       实缺的种类与补缺 

官缺可分为实缺与捐纳两种。实缺的种类有三:第一是按官员的不同身份定缺,如文官有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宗室缺、内务府包衣缺以及汉缺等。如奉天府府尹,奉锦、山海、吉林、热河、口北、山西、归绥等道缺,各直省驻防官、理事同知、通判缺,均为满州缺。唐古特司业、助教、中书,游牧员外郎、主事,属蒙古专缺。钦天监从六品秋官属汉军缺。宗人府官为宗室缺,内务府郎中以下、未入流以上官系内务府包衣缺。 

实缺的补授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 

(1)区别内外官之缺。清顺治时规定,内外官缺可以互补。顺治十二年(1855年)九月吏部奉谕旨:“国家官员,原当内外互用,除翰林官员,朕自裁定。其六部、卿、寺等等衙门官员,有才优经济堪任养民者,著各堂官开列,六科官员,著吏科开列,各道御史,著都察院开列,通送吏部会同都察院察核速奏。其在外司道等官,品行著闻、政治卓越者,确察实迹,遇缺内转。务使内外得人,职事修举。”[5]顺治十三年(1856年),翰林官陈炉等十八人由内官外转,遇缺即补。吏部议定:詹事以布政使用,食正二品俸,少詹以布政使用,侍读学士以按察使用,侍读、中允以参政用,编、检以副使用。侍郎、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以布政使用,食从二品俸,太仆寺少卿、顺天府丞以按察使用,光禄寺少卿以参政用,六科左右给事中以副使用,给事中以参议用,监察御史以副使用。十六年(1877年)又定制:侍读、侍讲以参政用,修撰以副使用,编、检以参议用。每年外转二员,春季一员,秋季一员。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甄别翰林官平常者,外用为同知、运副、提举、通判。其外官内升,初定司、道每年三人,汉人以科道出身,且膺卓异、俸荐俱优者入。到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编修李涛等始外用知府。三十七年(1698年),应吴涵请求,又用检讨刘涵为知府。雍正、乾隆年间,清帝也屡次下旨,“有编、检才堪道府者,大学士掌院捡选、带领引见”[6]。嘉庆五年(1800年)又定制:开坊的翰、詹等官,京察记名,以道、府用,编、检以同知、直隶州用。不久,又改为资俸已进前二十名的,授道、府之职。道光元年(1821年),又定未进的二十名,也授道、府之职。 

但个别事例也有不按以上规定的,如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擢在籍检讨卫既齐为山东布政使。四十年(1701年),擢庶吉士董新策为宁夏道。嗣后,又擢庶吉士陈景曾、饶鸣镐为知府。 

行取知县,是外官内转制之一。康熙间,曾多次命令部臣行取贤能,内用科道。康熙七年(1668年)有谕:“旧例科道之员,行取在外有司,考选补授,原因有司乃亲民之官,谙悉民间利弊,得以据实指陈。”随命“今后科道缺出,移文督抚,就有司内举贤能夙著者咨部,尔部祥核具题,行取来京,朕亲选用。”后有规定,知县无钱粮亏欠、盗案未获者,每省行取三、四员。后又定行取每三年一次,直隶、江南、湖广、陕西各五员,余省三员或一员不等,以主事补用。 

(2)八旗内的满、蒙、汉军缺的互用。 

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的补用初按官员所隶旗分来分别确定。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顺治初年定,凡官员隶满洲旗者,以满州额缺补用,隶蒙古旗者,以蒙古额补用,隶汉军旗者,以汉军额缺补用。不得互相调补。”[7]但后来有些变化,“康熙十年题准,各部郎中、堂主事定为公额,八旗通行升用。”又题准:“蒙古员外郎以下官员,亦改为公额,八旗通行升选。”雍正六年题准:“科道郎中、员外郎、堂司主事及小京官等员缺,均定为公额,八旗通行升选。”乾隆十四年奉准,“内阁中书、清字本房七员、汉字本房七员,作为公额,八旗轮用。”也就是说,正官、首领官皆按官员所隶旗分补缺,其属官则可用八旗内的公额,满蒙汉缺皆可通用。这一点从《八旗通志》卷三十九“八旗部院官”条中可以明晰。如礼部,正官有满缺三员,首领官有满缺一员,属官则满、蒙、汉军缺都有,共八十九员。这种变化说明两点,一是掌实权的正官、首领官始终按原规定执行,表明清统治者优待满人的倾向是不变的。二是属官可用八旗内的公额,是清统治者为了调解八旗内官缺补用的矛盾,争取汉族官僚支持的一个措施, 

    又据《啸亭杂录》卷七“汉军用满缺”条载:“汉军,国初时定制皆用汉缺,至于六部司员,则自有专缺,汉人选法不致壅滞,而其升转亦见。雍正中,尽裁汰其额,并入汉员中,是以汉军升转,倍觉烦难。纯皇帝时,汉军破格有用满缺者,范时纪曾任满缺侍郎,范宜清曾任盛京工部侍郎,李侍尧曾任热河副都统,孙庆成曾任满缺户部侍郎兼户军统领。今上时,范建丰曾任满缺吏部侍郎,李毓秀曾任热河都统,张百龄曾任满缺刑部尚书,后调左都御史,皆旷典也。”这就是说,在乾隆以前,汉军一般用汉缺,但因汉缺的名额在雍正时被削减,所以汉军的升转受到很大影响。到了乾隆时,便有汉军可以破格用满缺的事例,不过,实际上,汉军用满缺并不是始自乾隆,而是雍正时也有,但只限于督抚一级,且为个别现象。所以《啸亭杂录》说,乾隆时汉军用满缺“皆旷典也”,似乎有些用词不当了。 

再看总督、巡抚之职,在康熙七年,钦定川陕、甘肃、山西督抚为满缺。到雍正年间,仍遵行其制。但是在此期间,也不专用满人,而是汉军旗人也可以补缺,见下表。 

                          川陕满缺总督 

(康熙七年,定为满缺,十四年,改缺为陕西总督。十九年,仍改为川陕。)  

  姓 名 

      任        期 

  姓 名 

       任      期 

莫洛 

康熙七年正月任,十年正月交卸。 

罗多 

十年正月任,十一年交卸。 

鄂善 

十一年四月任,十二年交卸。 

哈占 

十二年九月任,二十二年交卸。 

禧佛 

二十二年任,二十五年交卸。 

图纳 

二十五年九月任,二十七年交卸。 

葛思泰 

二十七年二月任,三十一年休致。 

鼐伦 

三十一年七月任,三十二年交卸。 

佛伦 

三十三年任 

吴赫 

三十三年十月任,三十八年七月交卸。 

席尔达 

三十八年七月任,四十年十月回部。 

华显 

四十年十月任,四十二年十二月故。 

博济 

四十三年正月任,四十七年交卸 

齐世武 

四十七年四月任,四十八年八月升。 

殷泰 

四十八年七月任,五十二年二月解任。 

鄂海 

五十二年二月任,六十年办理粮饷交卸。 

年羹尧 

六十年五月任,雍正三年调杭州将军。 

查郎阿 

雍正七年,以吏部尚书署,至乾隆年回京。 

以上表来自《听雨丛谈》的记载。 

直省满缺巡抚考 

省份 

姓名 

      任    期 

省份 

姓名 

     任    期 

山西 

觉罗阿塔 

康熙七年正月任,九月解 

        

图里琛 

雍正三年七月任,四年十月升兵侍。 

达尔布 

康熙七年十月任,十五年解 

法敏 

雍正四年十月任,五年六月交卸。 

屠克善 

康熙十五年十月任,十九年闰八月休。 

张保 

雍正五年六月任,是年八月升。 

穆尔赛 

康熙十九年闰八月任,二十四年九月革。 

西琳 

雍正五年十一月任,六年十二月交卸。 

图纳 

康熙二十四年九月任,二十五年某月交卸。 

武格 

雍正七年二月任,九年某月革。 

马齐 

康熙二十五年九月任,二十七年三月解。 

马尔泰 

雍正九年任,十年交卸。 

叶穆济 

康熙二十七年三月任,三十二年二月休。 

德龄 

雍正十一年任,是年交卸。 

噶尔图 

康熙三十二年二月任,某月交卸。 

鄂昌 

雍正十二年二月任,十二月调四川。 

温保 

康熙三十四年五月任,三十六年五月革。 

硕色 

雍正十三年二月任,入乾隆年交卸。 

倭伦 

康熙三十六年五月任,三十八年七月降。 

甘肃 

刘斗 

顺治十八年十月任,康熙九年五月升。 

噶礼 

康熙三十八年七月任,四十八年四月升。 

华善 

康熙九年五月任,十二月调四川。 

苏克济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任,六十年十一月丁忧。 

鄂善 

康熙十六年再任,十八年五月交卸。 

德音 

康熙六十年十一月任,雍正元年五月革。 

巴锡 

康熙十八年六月任,二十二年交卸。 

诺敏 

雍正元年五月任,三年三月交卸。 

叶穆济 

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任,二十七年二月调。 

伊都立 

雍正三年四月任,四年十一月调江西。 

伊图 

康熙二十七年二月任,三十年十一月升。 

德明 

雍正四年十一月任,五年六月升刑部尚书。 

布喀 

康熙三十年十一月任,三十一年二月调。 

觉罗石麟 

雍正五年六月任,入乾隆年交卸。 

吴赫 

康熙三十一年二月任,十月调。 

陕西 

鄂善 

康熙九年四月任,十一年四月升。 

严泰 

康熙三十一年十月任,三十三年十二月故。 

阿席熙 

康熙十一年四月任,十二年六月升。 

舒淑 

康熙三十四年二月任,三十五年交卸。 

杭爱 

康熙十二年七月任,十九年正月调。 

郭洪 

康熙三十五年六月任,三十六年七月革。 

鄂恺 

康熙十九年二月任,二十五年四月降。 

喀拜 

康熙三十六年七月任,四十年十月交卸。 

图尔宸 

康熙二十五年四月任,二十六年正月升。 

齐世武 

康熙四十年十一月任,四十七年四月升。 

布雅努 

康熙二十六年二月任,二十七年九月休。 

舒图 

康熙四十七年五月任,四十九年三月革。 

萨弼图 

康熙二十七年十月任,三十一年二月革。 

鄂奇 

康熙四十九年三月任,是年交卸。 

布喀 

康熙三十一年二月任,是年十月革。 

花善 

康熙五十八年十月署,六十年九月降。 

吴赫 

康熙三十一年十月任,三十三年十月升。 

卢询 

康熙六十年十月署,雍正二年交卸。 

党爱 

康熙三十三年十月任,三十六年闰二月交卸。 

石文焯 

雍正三年四月任,五年十月来京。 

巴锡 

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任,三十七年十二月升。 

莽鹄立 

雍正五年十月任,七年八月降。 

贝和诺 

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任,三十九年四月调。 

华显 

康熙三十九年五月任,四十年某月交卸。 

永泰 

康熙四十九年十月任,五十四年五月交卸。 

噶什图 

康熙五十四年六月任,雍正元年九月升刑部尚书。 

范时捷 

雍正元年九月任,二年十月交卸。 

石文焯 

雍正二年十一月任,三年四月调。 

以上表来自《听雨丛谈》的记载。 

这个表将康熙、雍正年间任川陕、直省满缺督抚的人员一一列出,其中的年羹尧、石文焯、范时捷(礼)、卢询都是汉军人,说明在雍正时督抚已有汉军旗人补满缺的事例。后来历代的清统治者一直延续了下来,到咸丰、同治年间,以上各满缺已多用汉员。 

又据《听雨丛谈》“理事同知亦用汉军人”条载:“直省有旗兵驻防处,均设立将军或副都统、城守卫统之,又必设置理事同知、通判以治之,凡词讼案件皆隶焉,旗民交涉之案,理事同、通会同有司审拟。向于京察一等之满洲、蒙古笔帖式内,记名推补,任满以员外郎内升。若汉军笔帖式,则弗预也。考《八旗通志》内载,漕运总督郎廷枢,汉军镶黄旗人,由荫生补江宁理事同知,升云南顺宁知府,荐升总督。谥温勤。是从汉军人亦可任理事同、通,且可外升知府,不转部曹。”[8]又“今迪化州、吐鲁番同知等处,虽曰满缺,亦非专一满洲,凡蒙古、汉军人皆可补授。”[9]由此可知,理事同知也用汉军旗人。在外直省各官,康熙七年规定,山西、陕西、甘肃布政使、按察使为满缺,其余俱系汉军、汉人补授,间有互用者,出自皇帝的特简。[10]后来各满缺也用汉员。 

(3)满汉缺并用与满汉缺互用。 

    京城的文职官员一般是满汉缺并用,而朝廷的武臣则有满州专缺。据《听雨丛谈》记载:“国家涵一区夏,满汉并重,惟京朝武臣,置有满洲专缺。其文职衙门堂官,皆满汉并用,如内阁四相,必两满洲、两汉人,六部十二尚书,满六人是也。”[11]但是宗人府的堂属,全用宗室,只有汉府丞一人,汉主事二人;又内务府、理藩院,均不用汉人。而太医院则全用汉人,(间有一二旗人亦借补汉缺。)稍有些不同。至于外省的官员,不分满汉,“惟择贤而任。计自顺治四年至雍正十三年止,共九十二年,八旗人员之任督抚者,汉军则十居其七,满洲十居其三,蒙古仅二人。(乾隆以后,始用蒙古外任大员。)。”[12] 

在满汉缺并用的同时,满洲大臣可以借补汉缺。据《八旗通志初集》载:“武英殿大学士富宁安,镶蓝旗满洲人(富察氏)。大学士阿尔泰之子也。康熙二十五年,袭伊叔祖尼喀纳之骑都尉世职任三等护卫兼前锋护卫。三十八年,袭伊父所管之佐领,寻升骁骑参领。四十一年,升镶红旗满洲副都统。四十四年,升仓场侍郎;十月,补正黄旗汉军都统。四十六年十一月,升都察院汉缺左都御史,任议政大臣。累官尚书,授靖逆将军、文渊阁大学士,改授武英殿大学士,谥文恭,赐侯爵。是满洲大臣亦可借补汉缺也。”[13] 

    反过来,汉人借补汉缺的可谓凤毛麟角,而且也是暂时的。据《啸亭杂录》载:“雍正中,满洲副都御史缺出,一时乏人,宪皇帝命九卿密保。鄂文端公许公希孔宜任风宪,上曰:‘彼汉人,碍于资格。’鄂公说:‘风宪衙门所关甚钜,臣为朝廷得人计,初不论定制也。’上乃用许公为满副宪缺,逾年始调汉缺云。”[14] 

    由上可知,在定缺、补缺中,优待满人的倾向是很明显的。清代有满州、蒙古无微员,宗室无外任的说法。所谓无外任,就是指道以下的官不授天潢宗支,至于督抚藩杲等大员,则不在限制之内。再说无微员,也就是说从六品首领佐贰以下的官不授满州、蒙古罢了。 

   (4)各衙门留缺 

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康熙九年题准:“刑部向例遇有缺出,咨一留一,所题缺数,未免过多。嗣后满汉司官员缺,如有三缺,准其咨二留一。”[15]二十五年题准:“刑部满汉司员缺出,定例咨二留一,其应留之缺,上次留满,下次留汉,分缺间留。应留之缺,一时不能按次扣留,必须通融题补,准该堂官据实奏明办理。如题补无人,仍咨吏部铨选。”[16]这是刑部出缺后可咨二留一的规定,而且留下的官缺要满汉间留,以示一视同仁。 

又康熙四十二年题准:“理藩院满州郎中、满州蒙古员外郎,如有三缺,一缺留题,二缺咨选,仍分别郎中、员外郎,满州蒙古,各积各缺计算。”这是对理藩院出缺后的规定,与刑部大体相同,也是咨二留一,不过因理藩院只设满缺和蒙缺,故各按各缺来计算,没有汉缺。 

清朝后期,由于官缺的有限,满员占用汉缺的现象日益严重,所以嘉庆六年规定:“满缺与满缺,自为计算,不得牵连汉缺。”[17]另外,各部院衙门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有擅自增减官缺或扣留官缺的现象,于是嘉庆九年又下谕:“各部院衙门,自郎中以下等官,俱照汉司员之例,一体分司定额,止许该堂官量才更调,不得更有增减。┄┄如有三缺,二咨吏部铨选,一留本部保题,其应咨二缺内,酌量一缺奏补本衙门候补人员,仍积咨缺之数,如候补无人,均吏部铨选,应行过班,不得因上次已送过二次,下届声明扣算,至应留之缺,定为郎中一次,员外郎一次,主事一次,轮流相间留题。满州员缺不得牵连汉缺积算。”[18]“向来汉主事有五缺截留之例,应仿照汉员之例,暂为调济,除刑部仍照咨二留一之例办理外,其吏户礼兵工五部、理藩院、太仆寺满州主事,各积各缺,不论奏补何项人员,总以留补四缺后,至第五缺截留归选。各部院衙门主事,亦各计各缺,留补两次后,至第三次归部铨选。”[19]道光二十年议准:“由外任改补京职人员,如奉旨指明何衙门员缺补用者,令其先赴该衙门行走,遇选缺先尽补用,毋庸先补题缺。”又定六部满州郎中、员外郎,除宗室蒙古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科甲员外郎、汉字汉军堂主事不计外,其余选缺人员,各积各缺,以六缺为一周,第一缺留补,第二缺咨选,第三缺留补,第四咨选,第五留补,第六咨选,如留补无人,以题升之员抵补,仍积留补之缺。[20]这些规定都是让各部院衙门的郎中以下的官也按照汉司员之例,实行咨二留一,或五缺截留的做法,以保证官缺的合理使用。 

2、特殊地区、职务的官缺。如沿河地方官为河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烟瘴地区等有“烟瘴缺”、“苗疆缺”等。据大学士张廷玉等为报江西省官缺及冲繁疲难事所上的题本云:“其苗疆烟瘴边远等缺,亦著一体分晰,确当具奏。”[21]因为这些特殊地区的条件艰苦,所以在题调补授上可以得到适当的照顾。还有一些官缺属优缺,或称为肥缺,如盐缺。据《道咸以来朝野杂记》记载:“川滇两省取盐,多凿盐井。云南有黑盐井、白盐井,皆由盐提举司之。因此提举皆是优缺。有文杏泉(源)者,本工部主事,降捐盐提举。当光绪二十四年,选授某盐井提举。(时与余分部同日验放者,故识之。)到任后,大发其财,居此官十年,宦囊充裕,思作大官,捐离任过班道员。在离任之前,仍思为孤注一掷,尽收买本年运盐若干,几乎一网打尽,商民因此控于总督锡良。察办属实,令其如数交出,并请革职交清盐款后,再议处分。文君受此惩处,财官并失,遂急气而死,足见贪心无厌之害。直至共和后,其眷属始得回京云。”[22]文源就是因为补授了盐提举这一肥缺,才大发其财,最后也是因其太贪得无厌,才遭到如此下场的。 

    3、按官职的重要程度定缺。清代按各府、州、县等所处的地理位置、管辖面积、重要程度、贫富情况等条件,将其各划分等第,以“冲、繁、疲、难”四字标之。据《听雨丛谈》“繁简”条载:“外省道府丞倅州县各官,以冲繁疲难四字,别其简要。兼四字者为最要缺,三字为要缺,二字为中缺,一字及无字为简缺,此定例也。外省大吏又将通省州县各缺,略其繁简,视其肥瘠,别定为上下中九等,为捐摊经费之地,以均其力。”实际的划分是,地当孔道者为冲,政务纷纭者为繁,赋多逋欠者为疲,民刁俗悍者为难。凡兼三兼四者为最要缺、要缺,凡一、二项者为中缺、简缺。下面以“县”为例,据《吏部档案》内所存嘉庆初年《全国行政区划及官缺备览》统计,全国知县有1303缺,最要缺有72个,要缺有274个,中缺有403个,简缺有712个。在这种划分中,值得注意的有几点:(1)同是最要缺或要缺,情况是有差别的,比如锦州府的锦县,是四字最要缺,而义州就是三字(繁、疲、难)最要缺;易州直隶州是冲、难两字要缺,涞水县是冲、繁两字要缺,遵化直隶州则是冲、繁、难三字要缺;(2)同是一样的两字,但划分的等第却不同,如宣化府的万全县是冲、繁两字中缺,而怀安县也是冲、繁两字,却是要缺。《备览》中没有说明原因,但笔者推测,这可能是根据各县不同的特点来决定的,就是两字完全相同,其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因而就划为不同的等第。 

另外,以上只是嘉庆初年的记载,实际上,自清初至清末,疆界之分合,郡邑之去增,或升,或降,或改,或并,常有变更。据第一历史档案馆所村的吏部的几件档案来看,就说明了这一点。雍正十二年九月初二日,四川总督黄廷桂等上奏折,请将原为中缺的金堂、江津、荣县、涪州、犍为、射洪、仁寿、垫江等八州县,原为简缺的邻水县等改为要缺;将原为要缺的南充县、万县、宜宾县、灌县改为最要缺。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大学士张廷玉等上题本,请将原为要缺的南昌府、南昌县改为最要缺;将原为要缺的袁州府、临江府改为中缺;将原为中缺的建昌县、信丰县改为要缺,等等。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甘肃布政使明德上奏折,请将原为中缺的永昌、山丹、高台三县改为要缺。乾隆二十八年三月初八日,四川总督开泰上奏折,请将原为要缺的秀山县改为中缺。综合这些要求改缺的理由,大致有四种:1、田地日辟,民事日增,更为难治,如四川金堂等州县;2、原各省所定冲繁疲难等缺多未确当,如江西南昌府等;3、准部被歼灭之后,四部悉已投诚,辟地千里,咸入版图,西邮情形与往年大不相同,如甘肃凉州府属的永昌县等;4、改土归流以后,历经数十年,土司久经迁徙,居民涵濡圣化,四川秀山县已与内地情形无异。[23] 

                                                          三、官缺的补授方式

官缺的补授方式,有“开列缺”、“请旨缺”、“捡补缺”、“题调缺”、“留缺”、“选缺”等,哪一缺属何种补法,都有一定之规,不得随意混淆。 

所谓“开列缺”,就是由吏部将应补、应改、应升的人员,开列衔名、简历,具题请旨。主要适用于京官自大学士各部院堂官,外官督抚布按,以及府寺院丞、卿、少卿,各省学政,若干重要道府官。 

请旨缺,就是有了官缺,或由军机处开单,请皇帝特授,或由吏部开单,请旨简放。一般都限于高级官员,再就是受皇帝特派的钦差大臣、出国使臣、一些重要的榷关监督等。特授官可不受原来资格或其他有关条规的限制。 

拣补缺,由吏部选用郎中时,由吏部行文各部及理藩院、步军统领衙门,令该堂官于京察一等郎中内,拣选保送。 

题调缺,分题补缺、和调补缺两种,题补缺,就是由本省督抚以应佣之员拣选具题请补。调补缺,就是由本省督抚以应佣之人拣选调补。如本省无可调之人,可声明拣员升补。 

留缺,就是部选道员缺内,有升调所遗之缺,准督抚留缺。督抚可将本省可供补用之人,合为一班,依次补授。 

选缺,除以上方式外,余为选缺。选缺归吏部铨选,由吏部文选司主持。铨选门类繁多,有即选,立即选用;正选,按例以正班选用;插选,插于正班中选用;并选,并入其它班次选用;抵选,掣签时,应选人员缺席,用其它合适人抵用;坐选,凡外官病铨起用、终养事毕或如亏空钱粮等事完补开复,可坐补原缺。铨选每月举行(闰月除外),叫“月选”,一般上旬初五日为满州、蒙古、汉军官膺选日,下旬二十五日专门铨选笔帖式。月选又有单双之分。双月选“除班”、“升班”人员,叫大选;单月只选“补班”人员,叫急选,不过后来也互有变动。每届铨选,各按不同班次、选缺,在天安门外掣签确定。官员掣签后,还需经吏部会同九卿、科道官查验确定,然后通过引见,才领凭赴任。 

    以上即为官缺的主要补授方式,仍以“县”为例,在全国1303个县中,拣补缺有5个,题补缺有95个,调补缺有248个,其余均为选补缺(留缺同道员)。 

官员补缺,必须分别班次,比如象科甲出身的入甲班,捐纳出身的有捐班,还有京官、外官等班。然后再根据各官初任还是再任,定出除(新任官)、补(愿任职出缺后待补)、转(同一衙门内改任同一品位而地位又稍高于前者)、改(从这一衙门改调于另一衙门而品级又无变动者)、调(与改大体相同)、升(升任)六班。 

总之,官缺的补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除了一些制度和规定以外,特殊补授的也有一些,特别是高级官职的官缺,更是完全掌握在皇帝的手中,乾隆皇帝就是如此,凡属知府以上的官员,皆由他亲自选派,各地督抚不得奏请拣发,尤其不准先斩后奏。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十一月,贵州巡抚定长因为不谙成例,奏请敕部拣选知府,结果被乾隆皇帝斥之为违例奏请“并通行传谕各省督抚。又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四月,两广总督陈宏谋以广东按察使出缺,奏请“将该省道员王概、梁国治就近简用一员升补”,也被乾隆皇帝痛斥一顿:“藩臬为方面大员,由朕特简补用,从无督抚奏补之理”,“陈宏谋久历封疆,自应素悉,何至冒昧若是”。[24]为了对他进行惩罚,十几天后,即将其降调江苏,以总督衔管巡抚印务。可见即使是封疆大吏也无权决定自己任内的道员一类的官缺补授。 

      (资料来源:《清史论集—庆祝王钟翰教授九十华诞》,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


1 《广阳杂记》卷1。


[1] 《皇朝琐屑录》卷4。


[2] 《大清会典事例》卷33。


[3]《养吉斋丛录》卷1。


[4] 同上。


[5] 《清朝文献通考》卷55。


[6] 《养吉斋丛录》卷2。


[7] 《大清会典事例》卷33。


[8] 《听雨丛谈》卷11。


[9] 《听雨丛谈》卷3。


[10] 《八旗通志》卷40。


[11] 〈听雨丛谈〉卷3。


[12] 同上。


[13] 《八旗通志初集》卷169。


[14] 《啸亭杂录》卷5。


[15] 《大清会典事例》卷34。


[16] 同上。


[17] 同上。


[18] 同上。


[19] 同上。


[20] 同上。


[21] 《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


[22] 《道咸以来朝野杂记》第103页。


[23] 《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


[24] 《清高宗实录》卷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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