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中勇
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时任直隶按察使的周馥向光绪皇帝上了一道奏折,为其在当年治理永定河泛滥过程中表现突出,光绪皇帝赏加其“随带三级”的行政奖励而向光绪皇帝表达谢意,即“谢恩”。在清代,皇帝对臣子赏字、赏物是很普遍的事情,那什么又是赏“随带三级”呢?在古代交通极为不便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大费周章的谢恩呢?这还要从清代官员的奖励说起。
行政奖励等次与规定
有清一代,对官员的奖励名目繁多,不一而足,从赏吃食到加官晋爵,只要宸衷欢悦,几乎无所不包。在官员的日常行政过程中,干得不错,稍有劳绩,亦有相关奖励,且会进入个人档案,叫“注册在案”。这种行政奖励在清代有专门称呼,叫“议叙”,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叫记录,一种叫加级。与现今公务员之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有明显不同。其中记录又分为四等:记录一次、记录两次、记录三次、记录四次。加级分为三等:加一级、加二级、加三级。记录四次等于加一级。两种奖励方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综合运用,相当于共有十二等,即记录一次、两次、三次、加一级、加一级记录一次、加一级记录二次、加一次记录三次,加二级……直至加三级记录三次止,可谓等次复杂。官员一有奖励,便会体现在其官职爵位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在清代,官员向皇帝题报公事时,常常喜欢一股脑儿把其所有官职爵位全部列上,如乾隆元年(1736年)的刑部尚书傅鼐,其在向皇帝题报某项事务时,便会将自己所有的职衔全部列出,写成“刑部等衙门议政大臣、刑部尚书、署理兵部尚书事务、都统、加三级,臣傅鼐”,以此表明他除了掌管刑部印钥外,其他衙门的事情他也参与讨论,即“刑部等衙门议政大臣”;另外,这里的“署理”即暂时代理的意思,他还暂时管理着兵部事务,他还是满洲都统;放在最后最不重要的“加三级”,便是其之前所获得的行政奖励。
官员的加级、记录事关官员仕途,有利于官员升迁。故在进入个人档案时,吏部的考功清吏司一般都很细致,除按规定严格标明某位官员于何时、何任内、因何事得到何种程度的奖励外,还需标明如遇到官员升迁调补时,相关奖励是否可以带入下一任,即“随带”。简言之,如当时大兴县县令有记录一次的奖励,在调任宛平县县令时,其记录一次的奖励便可带入此任,而并不是说之前的奖励就抹掉了。但并非官员所有于前任内得到的奖励,都可随带至新任。为此,清代在《钦定吏部铨选则例》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平级调用的官员,其前任内的记录、加级奖励均可随带于新任。对于升任的官员,其记录可以随带;加级随带与否,则要看情况。如当时吏部在向皇帝题报时就明确说明了准其随带,则可以随带,反之则不可以;但打仗立功时得到的加级奖励,即军功加级,则“悉准带于升任”。故周馥在得知光绪皇帝赏加其“随带三级”的奖励时特别激动,因为这不仅是奖励了加三级,而且还允许随带,较之一般加级奖励又有加恩,因而其在奏折中不惜对皇帝大加溢美言辞:“今年永定河南上各处地方洪水决堤,劳您烦心拨款兴修各处水利,凭借您的威灵,人人发奋图强,天工也作美,全是晴天,不日便大功告成。”将功劳全都归于皇帝的“威灵”。而他本人则是“乏纤毫之绩效”,没有一点儿功劳,“但忽然得到皇帝额外恩施,奖励程度堪比军功,在皇上您的无上光芒照耀下面,真是既感激,又惶恐”。可谓“拍马神功”,已臻化境。至于为什么向皇帝谢恩,这在清代基本就是一制度,毕竟大小各级官吏全仗皇帝吃饭,谢恩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是否大费周章,都是次要考虑的问题,哪怕如清末远在海外的驻外使臣,得到皇帝赏赐的两盒糕点,也得赶紧“备折谢恩”。
行政奖励程序
清代官员行政奖励一般都有严格的报批程序,大体来说,是依据官品高低由主管官员分类上报。三品及其以上的官员一有劳绩,随时上报;三品以下官员的劳绩要么十天报一回,要么一个月报一回。周馥时任直吏按察使,属于正三品大员,其本次劳绩便是由当时其顶头上司直隶总督李鸿章专门报告给皇帝的。皇帝得到报告后,责令吏部考功清吏司审议,吏部考功清吏司核查各项规定,如议叙人员之前是否有处分尚未撤销等情形,如各项条件都“与例相符”,则再上报皇帝,“准其议叙”。
行政奖励事由
官员获得加级、记录的奖励,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打仗立了功,即有军功;二是因为在任上千得出色,即有劳绩。军功不用细说,劳绩方面,官员要怎样干才能“议叙”一回呢?清代虽无严格定制,但仍规定了许多具体要求,只有官员达到这些要求,才有一定的奖励。如地方上的印捕官,拿获小伙私盐一起者,记录一次;二起者,记录二次等,类似规定细密繁多,不一而足。除以上两方面原因外,清中后期,吏治败坏,为广开财路,清政府大开捐纳之门,大小官员只要捐银达到一定数目,也可给予一定奖励,如乾隆三十年(1765年)规定,各省文武官员,捐给牛种招垦荒地十顷,捐银一百两的,便准记录一次;达到四十顷,捐银四百两的,就允许随带加一级。
行政奖励功用
与现今公务员纯粹荣誉性质的奖励不同,清代的记录、加级奖励除了意味着官员荣沐皇恩的无上荣耀,有利官员仕途外,其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用于抵消行政处分。清统治者认为,以加级、记录的行政奖励抵消行政处分,赏罚分明,是个好办法。它可以让官员“以功补过,开人自新”,是“庶人皆奋励,勉图后效,亦鼓舞吏治之一道也”。但其前提与原则是因公罪而获的行政处分才能抵消,即在办公事的过程申犯了错误,徇私枉法者不在此列。清代官员因公犯错的比比皆是,稍不注意,轻则罚俸,再严重点儿,就是降级、革职。如同治二年(1863年)盛京将军玉明在给部下请奖时,将部下年龄写错,后其自己先期发觉,自请议处,吏部依“失于查察例”,“议以罚俸一年”。所谓罚俸,就是对官员的经济处罚,罚俸一年,用今天的话讲,就是罚官员一年的工资。以清代七品芝麻官的知县为例,其月工资大抵是纹银十二两,罚俸一年,就是罚俸一百四十四两。按当时盛京将军俸禄计,大致相当于罚银九百八十两。幸玉明可以以记录抵消,方才免了此大笔银子处罚。降级大抵相当于降待遇。周馥虽在1893年得到了随带加三级的奖励,但其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已升任山东巡抚任上,因治理水灾不利,又被处以降级留任的处分,差点儿连官儿都丢了。级、记抵消处分造成的一大恶果便是当时官吏辅—上任,便想着怎么样能邀功以加级记录,实在没有办法,也要捐一定的银子,攒上一定的级、记,在吏部注册在案,以便在犯错时可以用上,免得丢了官。部分官员甚至赶捐加级借以抵消处分。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由于安徽巡抚尤拔世对马匹疲瘦事件不行上报,按例耍降二级调用,但是尤拔世却在事后赶紧捐银子以图加级,用于抵消处分。但乾隆皇帝洞察先机,见其“用心取巧”,反而着令其处分不准抵消,并且加重了处罚。然用这种方式抵消处分的官员仍大有人在,据乾隆朝上谕档记载,外省府道、州县,“凡遇降级处分往往赶捐加级,预为抵销地步”,可谓将此政策用到了“极致”。
在实际的过程中,也不是所有因公犯错的行政处分都能抵消。清代的行政处分分为三种:罚俸、降级、革职。能以级、纪抵消的处分只有罚俸与降级,革职不能抵消,且有详细明确的办法。那么,这其中的功过又是如何相抵的呢?
清朝最初规定,记录用于抵消罚俸,加级用于抵消降级。后雍正八年(1730年)议准,各级官吏在遇有罚俸处分时,如愿意将加级改为记录四次抵消罚俸,也允许其改抵。如果官员在级、记抵消降罚之后,其级、记仍有剩余,那么吏部仍然会将剩余的级、记录在案。当然,如果官员的级、记不足以抵消处分,不足的部分该怎么处罚还得怎么处罚。另外,军功与寻常劳绩在抵消处分时,其效力是不同的,军功的效力通常是寻常劳绩的两倍,比如军功记录二次,准抵降一级;军功加一级,准抵降二级;军功记录一次,准抵罚俸一年,而平常记录一次,只能抵罚俸半年。一令官员有数种加级记录在身,遇到降罚抵消时,还有先后顺序。如既有捐纳所得的记录,又有寻常劳绩所得的记录,还有军功记录,在抵销罚俸时,则是先用捐纳所得,再用劳绩所得,最后用军功所得。
清代官吏的行政奖励制度有其严格的等级规定与程序要求,并且有其实际功用,很多奖励条文明晰,只要达到便可邀功,这对于官僚队伍是很大的鼓舞。但功过相抵的实行是封建特权制度的体现,一方面有悖法律的公平精神,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当时官官钻营于此的流弊,特别是后期捐纳之门大开,更使此项制度的初始目的大打折扣。本来应是有功则奖,有过则罚的良法,到最后却都成了买卖。更为甚者,在清中后期甚至出现了记录三十六次、加五级、加十六级,甚至十八级等加级、记录的等次,几无限制,糜烂已极,完全罔顾相关规定,条例被视作具文。一切奖惩视皇帝的意志而定,这也是封建社会人治的体现与悲哀。如据档案记载,早在乾隆二年(1737年)浙江总督嵇曾筠就已有加十六级的议叙,程度至此,这个王朝的命运也就可以想象得到了。
作者单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转引自《中国档案》2015年第2期)